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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策略精选A(004694)

天弘策略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天 弘 策略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八年八月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重要提 示 天弘策略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42 号) ,并经机构部函【2017】912 号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6 月21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 方式发行,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 从 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并且,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 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 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 风险。





本基金 股票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0%-95%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 本 基 金 不 会 产 生 亏 损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 发起资金 提供方 的除外 )持有基 金份额 数不得 达到或超 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2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变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理人 ......................................... 11 四、基 金托管人 .........................................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 金的募集 ......................................... 33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35 九、基 金的投资 ......................................... 47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 56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八、 风险揭示 ......................................... 8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8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88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9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2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一、绪 言 《天弘策 略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以及 《天弘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天弘策 略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天 弘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指《天 弘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指 《天弘 策略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0、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 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 等人 员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 机构: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 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 指《天弘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卫伦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 律合 规部主管。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 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 助理、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 现任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 ,董事 , 大学本科 。历任 北洋( 天津)物 产集团 有限公 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 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监事 , 注册会计 师、注 册审计 师。现任 内蒙古 君正能 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坤德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君正互联 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芜湖高新投 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 士,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历任新 华社上海 证券报 财经要 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 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 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 深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 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 ,副总 经 理,财政 学博士 。历任 中央教育 科学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 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 财 务项目主管。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宁先生, 管理学博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行业分析师。2011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本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本公司 股票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 生, 经济 学硕士,10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历任 富国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2013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股票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6 年 2 月) 、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 。现 任本公司股 票投资总监,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 基 金经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熊军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 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着 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 之便为自 己、被 代理人 、被代表 人、受 雇他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 覆盖 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部,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 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重要 性原 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 立在 风 险控制 完善 和稳 固的 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事 会: 负责 监 督检查 公司 的合 法合 规 运营、 内部 控制 、风 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 督察 长: 独立 行 使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 事会负 责, 及时 向审 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 运作、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根据公司 总体风 险控 制目标,分 配各业 务和 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 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风险 管理 部: 通 过投资 交易 系统 的风 控 参数设 置, 保证 各投 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 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7 ) 业务 部门 :风 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 最首要 的责 任。 各部 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 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 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 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 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 全内 控 体系,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制 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 责任制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评估 、报 告、 提 示程序 。公 司建 立了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 统。公 司建 立了 有效 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手段 。采 取数 量 化、技 术化 的风 险控 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公司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 训计划 ,为 所有 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8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 AA 级券商。 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 专业的 服务能力。 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 在北京、 上海、 广州、 深 圳等城市拥 有 243 家批准设立的证 券营业部和 12 家证券 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同时在香港 设有分支机构, 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致远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股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 招商证 券致力于 “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 ”。 公司将以卓越的金 融服务实 现客户 价值增 长,推动 证券行 业进步 ,立志打 造产品 丰富、 服务一流、 能力突出 、品牌 卓越的 国际化金 融机构 ,成为 客户信赖 、社会 尊重、 股东满意、 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 托管部 员 工多人拥 有证券 投资基 金业务运 作经验 、会计 师事务所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计经验, 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经 济、计 算机等 各领域, 其中本 科以上 人员占比 100% ,高 级 管理人员均 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类公开 募集资金 设立的 证券投 资基金提 供托管 服务。 托管部拥 有独立 的安全 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 “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 ” 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履行 基金托 管职责 。 除此之 外, 招商证券于2012 年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 的正式批 复,成 为业内 首家可从 事私募 托管业 务的券商 ,经验 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截至2018 年一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30 只公募基金。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 管业务 的 经营运作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业 监管规 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 立科学 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 控制体 系,保 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 范和化 解 经营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使托管 业务稳 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 断改进 和 完善内控 机制、 体制和 各项业务 制度、 流程, 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偏好、 容 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 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 最终裁量权。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 部内部 设 置专门负 责稽核 工作的 内控稽核 岗,配 备专职 稽核人员, 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 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健全、 有效执行;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 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 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 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 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 的理念, 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联系人:申向阳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联系人:张欣露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 层05 室





电话: (020)38927920





联系人:周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6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30 号卓越世纪中心 4 号楼3401





电话:0755-32980136





联系人:胡珊珊





(7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365 号中海国际中心F 座705-707 号





电话:028-65159777





联系人:谭博 2、其他销售机构:





(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办公地址:上 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186-1170-5311





联系人:丁姗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3916988520





联系人:陆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13675861499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1391182860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电话:139232141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 )上海陆金 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10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38 层





法人代表:张冠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电话:1312182067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SOHO 塔3 19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站:www.ncfjj.com





(1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C 座2 层221 室





办公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C 座2 层222 室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15011323441





联系人:徐伯宇





客服电话:400-088-8816





网址:jr.jd.com





(1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18001102931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13520443582





联系人:张得仙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5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3 室





法定代表人:安立欣





电话:15600355787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1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栋7F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7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 3333 号绿地新都会38 栋2108 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傅翌乔





电话:1387912984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客服:0791-86692560





网址:www.jxzrzg.com.cn





(18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00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李娟





客服:400-025-6569





网址:wacaijijin.com





(19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18521506916





联系人:黄鹏





客服: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20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 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3811914597





联系人:杨雪





客服电 话:010-59013828





网址:www.wjasset.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21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九思文创园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电话:010-66121830





联系人:周映筱





客服电话:0532-66728591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2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栋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电话:021-22169490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 调整 为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2642 号) , 并经机构部函【 2017】 912 号确认。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7 年6 月 5 日至2017 年6 月16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 金额为 15,204,391.67 元 人 民 币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1,391.86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 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15,205,783.53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6月2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指自然日) , 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 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并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 于2017 年6月28日 起开 放日常 申 购、赎回 、定 期定额 投 资及转换业 务。基金 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4、赎回 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 交赎回申 请,赎 回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 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 金在本 公司直 销网点( 不含网 上交易 )的首次 单笔最 低申购 金额为 人民币1.00 元(含 申购 费,下同 ) ,追 加申购 的单笔最 低申购 金额为 人民币1.00 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以将 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不得 少于1份 ,某笔 赎回导 致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某 一销售机 构全部 交易账 户的份额余 额少于1 份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强制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全部赎 回其在 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 回、基金 转换等 原因导 致的账户 余额少 于1份 之情况, 不受此 限,但 再次赎回时 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 受申购 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分为A 类和C类 基金份 额。投 资人申购A类基 金份额 时支付申 购费用,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不支 付申购 费用, 而是从该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1 )本基金A类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份额 对 养老金客 户与除 此之外 的其他投 资人实 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申购。





养老金客 户适用 下 表特定申 购费率 ,其他A类份额 投资人 适用下 表一般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 费率 M<100 万 1.0% 0.10% 100 万≤M<200 万 0.8% 0.08% 200 万≤M<500 万 0.4% 0.04%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表所示: 持 有期 限(T ) 赎 回费 率 A 类赎回费率 T<7 日 1.50% A 类赎回费率 7 日≤T<30 日 0.75% A 类赎回费率 30 日≤T<6 个月 0.50% A 类赎回费率 T≥6 个月 0 C 类赎回费率 T<7 日 1.50% C 类赎回费率 7 日≤T<30 日 0.50% C 类赎回费率 T≥30 日 0 本 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A 类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的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注:一个月=30 日)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C 类份额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 “ 金额申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1.00%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 =99,009.90/1.0160= 97,450.69 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 =9,615.38 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79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679=10,679.00 元





赎回费用 =10679.0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53.40=10,625.60 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79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679=10,679.00 元





赎回费用 =10679.0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53.40=10,625.60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4、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基金管 理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 超过基 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 赎回申请 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 基金出 现 巨额赎回 时,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具 体参照 上述(2 )方式 处理。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以内(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方 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基金转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九、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和给予持有人长期稳定的良好回报为目标,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同时, 力争获取超过中国股票市场 平均收益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股票投 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 由中证指 数有 限公司 编 制,从上 海和 深圳证 券 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 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等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因此, “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 ”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 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切实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公司选择相结合的策 略。 通过自下而上精选策略优选个股, 通过公司研究团队精选出的股票备选库构 建基金股票组合。 同时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各类标的资产的配置比 例, 并对组合进行动态地优化管理, 进一步优化整个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避免 投资 过程中随意性造成的 Alpha 流失。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 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货币供应增长率、 市场利率水平等) 的分析和预测, 研判宏 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 同时, 积极关注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 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 响方向与程度, 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等的 估值水平, 并从投资者交易 行为、 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 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 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 结合不 同市场环 境下各 类资产 之间的相 关性分 析结果 ,对各类 资产进 行动态 优化配置,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分为两个部分: 自下而上的量化筛选与研究员挖掘相结 合的股票投资备选库构建;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指导 下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管 理 。





(1 )研究员深入挖掘构建股票投资价值分析模型。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分 析 各 成 长 性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指 标 ( 市 盈 增 长 比 率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PEG) 、 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 (EBITA) 增长率、 未来一 年预测 每股收益 (EPS) 增长 率等) 、 价值指 标(市 盈率(P/E)、 市净率(P/B) 、每 股收 益(EPS)、股 息率 等) 、 盈利指标 (近 三年平 均 净资产收益 率(ROE) 、 近三年平均 投资资本回报率 (ROIC ) 等) 等, 筛选出基本 面良好、 成 长潜力较大的股票进行投资。





(2 )通过量化模型构建备选股票库。





本公司数据研究部门一直进行自己的选股研究, 通过持续跟踪分析、 不断用 历史数据实证检验, 筛选出最能 够体现我们投资逻辑、 在实际投资中能够带来最 好回报的公司群的指标, 形成基金产品的选股模型。 我们自下而上的公司选择就 是适应市场阶段性的特征, 利用我们数量化选股模型研究结果选择出最具投资价 值的公司。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 对 各类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 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 )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债 等债券 品种与 同期限国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 据债券 市 场收益率 数据, 运用利 率模型对 单个债 券进行 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 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 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参与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 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股票 投资, 分析师 根据各个 行业及 个股的 投资评级 ,确定 股票初 选库, 在此基础上, 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 筛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并 经投研会议审议批准后, 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分析师将对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 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分析 ,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 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 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 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或 书 面 指 令 形 式 向 中 央 交 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理部与 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七)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10 %;





(8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 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2) 、 (13)、 (18) 、 (19 )情形之 外,因证 券、期 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7 月1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8 年度1 季度报告: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1,572,426.77 88.49 其中:股票 21,572,426.77 88.4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98,394.78 11.07 8 其他资产 107,176.95 0.44 9 合计 24,377,998.50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729,377.86 80.0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 业 885,430.00 3.78 E 建筑业 563,552.66 2.41 F 批发和零售业 750,072.25 3.2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43,994.00 2.7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572,426.77 92.16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2202 金风科技 70,400 1,275,648.00 5.45 2 300257 开山股份 76,733 1,222,356.69 5.22 3 603338 浙江鼎力 15,882 1,055,517.72 4.5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4 603507 振江股份 32,400 1,012,500.00 4.33 5 603766 隆鑫通用 142,100 957,754.00 4.09 6 603788 宁波高发 23,124 949,240.20 4.06 7 300129 泰胜风能 155,600 932,044.00 3.98 8 300447 全信股份 53,810 930,374.90 3.97 9 600984 建设机械 140,800 902,528.00 3.86 10 002480 新筑股份 119,300 891,171.00 3.81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现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未 发现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11.2 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均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内的股 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1,025.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34.5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5 应收申购款 64,316.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176.95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6月21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天 弘策 略精选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6/21-2017 /12/31 7.69% 0.96% 6.93% 0.35% 0.76% 0.61% 2018/01/01-2018 /03/31 -0.44% 1.45% -0.56% 0.59% 0.12% 0.86%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06/21) -2018/03/31 7.22% 1.13% 6.33% 0.44% 0.89% 0.69% 天 弘策 略精选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6/21-2017 /12/31 7.52% 0.96% 6.93% 0.35% 0.59% 0.6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2018/01/01-2018 /03/31 -0.51% 1.45% -0.56% 0.59% 0.05% 0.86%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06/21) -2018/03/31 6.97% 1.13% 6.33% 0.44% 0.64% 0.6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股指期货合约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价减去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延迟估 值有利 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重大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十四 、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十五 、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 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 中分别 披露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 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股指期货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与之相 关信息: 1、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致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十八 、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 融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 膨胀风 险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 资风险 。 再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具体请详见 “九、 基金 的投资” 中“ ( 二)投 资范围” 相关内 容。一 般情况下 本基金 拟投资 的资产类别 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 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 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 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 十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 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 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相关内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 投资股 指期货 所面临的 主要风 险是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 风险是 指 由于股指 期货价 格变动 而给投资 人带来 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 风险是 指 股指期货 合约价 格和标 的指数价 格之间 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 保证金 风险 是 指由于无 法及 时筹措 资 金满足建 立或 维持股 指 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 险 是 指 由于内部 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 现差错 或 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 期、 市场环境或基金管 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 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 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股票选择中强调成长策略, 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将 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十)其它风险 1、 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一)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系统公 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不 能保证 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十 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生 效 满三年之 日(指 自然日 ) ,若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两亿元 的; 或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 纳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5 )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和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 资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基 金销售服 务费和 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增加 或减少基金 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 )在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 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会议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1/3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生 效 满三年之 日(指 自然日 ) ,若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两亿元 的; 或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 集、基金 销售、 资产管 理、开展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8 月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943278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金 股票投 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 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 13)、 18)、 19 )情形 之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此 处的流 通 受限证券 与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须 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 投资前 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 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3)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发行人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数 量、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管理 工作方 面有关制 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9、若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定 期(每半 年)和 不定期 地对基金 托管人 保管的 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 管理人 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 )基 金托管 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分别设 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1 )基 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 存于在 具有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或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 满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并提供充分协助。





(3 )若 基金募 集 期限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具 有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 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 申请开 通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企 业网上 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 网银”)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 划业务。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专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管 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 有关规定 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分别计算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 、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 者提供 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 邮箱不详 或因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 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 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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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 可以拨打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披 露日 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 露媒 体 2017 年12 月28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时更新身份证件信息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12 月3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基金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12 月3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7 年 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1 月19 日 天 弘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1 月2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信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2 月02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深 圳 分 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2 月02 日 天 弘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2 月02 日 天 弘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02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13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15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2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赎 回 费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披 露日 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 露媒 体 2018 年03 月29 日 天 弘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29 日 天 弘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0 日 天 弘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0 日 天 弘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天 弘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盈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通 华 财 富( 上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转 换 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4 月03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四 川 分 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4 月23 日 天 弘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5 月12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披 露日 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 露媒 体 2018 年05 月15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旗 下 基 金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的 指 定 支 付 渠 道 开 展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5 月23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5 月2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天 弘 爱 理 财 APP 开展“弘钱包 ”账户交易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6 月08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转 换 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 关于申请募集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