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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货币(020007)

国泰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国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八年 六 月 二十 一日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的募 集申 请已于2005 年4 月25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66 号 文批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2005 年6 月21 日正 式生 效。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保证 本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审 核同 意,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均不 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 市场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 融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金 ,必 须自 担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拟申 购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 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8 年 6 月 21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2018 年1 季度报 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7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3 第二节


释义 ................................................................. 3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21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第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 48 第七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8 第八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48 第九节


基 金的 投资 .......................................................... 56 第十 节


基 金的 业绩 .......................................................... 66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 67 第十二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8 第十三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3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费 用和 税收 .................................................. 74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6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7 第十七 节


风险 揭示 .......................................................... 81 第十八 节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84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85 第二十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98 第二十 一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8 第二十 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109 第二十 三节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0 第二十 四节


备 查文 件 ....................................................... 110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3 第一节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管理办 法》 ) 、 《 关于实 施<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以下 简称《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 、 《基金 管理公 司进 入银行 间同业 市场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管 理规 定》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以及《 国泰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国泰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 资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证券投 资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节





义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4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指投资 于货币市场工具 的基金。 本基金所投资的 货币市场 工 具详 见 基金合同中关于 “基金的 投资”等相关部 分的约定 内 容;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国 泰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国 泰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 其每六个 月 的定期 更新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 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 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中国 证 监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及有 权 机关对 其 不时 作 出之 修订 与补 充; 《管理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 人民 银行2015 年12 月17 日 共 同颁布 并 于2016 年2 月1 日 起施 行 的《货 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管理 规定 》 : 指1999 年8 月27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转 发) 并 于1999 年8 月27 日起 施行 的 《 基金 管 理公司 进入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管理 规 定》 , 及有 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之 修订 与补 充;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5 《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 人民 银行2015 年12 月17 日 共 同颁布 并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施 行 的《关 于实 施< 货币 市场 基 金监督 管理办法> 有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指2005 年3 月25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 并 于2005 年4 月1 日 起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 货币市 场 基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及有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之修订 与 补充;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 院授权 的有 权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或更新招募 说明书取 得 和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 销售代 理人 :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及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 业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办理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6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 或经政府 有 权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 》 规定的 条件,经监管部 门批准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的中国 境 外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 司、 证 券公 司及 其它 资产 管理机 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结束并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后 向中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并收到 其书 面确 认之 日; 基金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 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 之期限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要求 基金管理 人将其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日/天 :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者申购、赎回、 转换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 元: 指人民 币元 ; 申购: 指基金 存续期间投资者 通过销售 机构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 请 购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销售机构向 基金管理 人 提出申 请卖 出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 用申购、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 份 额按照 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账 户转 移到 其他 账户 的行为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7 销售服 务费 用: 指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 和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 笔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 属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 固定基 金份 额净 值交 易: 指本基 金存续内,无论 基金投资 是否盈利或亏损 ,投资者 申 购、赎 回本基金份额, 均适用固 定基金份额净值 进行交易 , 本基金 的固 定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以最 近七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收益分 配: “每日 分配 收益 , 按 月结 转份额 ” 。 本基 金收 益根 据 每日基 金 收益公 告,以每万份基 金单位收 益为基准,为投 资者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并分配,每 月集中以 分红再投资方式 支付收益 。 投资者 当日收益的精确 度为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三位 采 用去尾 的方 式,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摊余成 本法 : 指本基 金资产的计价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 或 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在其剩 余存续期 内 按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 指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 露义 务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交易 的债券等 ,但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 或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不可 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克服、无法避 免的事件 或 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 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政府征用、 没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停市、 相 关法律 、法规、规章、 政策及行 政命令的颁布或 变更或其 它 突发事 件;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8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纸、互 联网 站等 媒介 。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 理人 股本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2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100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鹰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龙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 包括 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 泰金龙 行业精 选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马稳健 回报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鹿 保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鹏蓝 筹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鼎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 鼎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国 泰 金象保 本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双 利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区位 优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 金盛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价值经 典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9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泰 事件 驱动 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用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国泰 现金管 理货币 市场基金 、国 泰金泰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国泰 金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注 册而 来 , 国 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金泰证 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来) 、国 泰民安 增利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估值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换 而来 ) 、 上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聚 信价 值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国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浓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安康 定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原国 泰安 康养老 定期支 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结构转 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鑫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 鑫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来) 、国 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食 品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策 略 收 益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国 泰 目标 收 益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转 型而 来) 、 国泰 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有 色金 属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睿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兴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互联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央企 改革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新目 标收益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全球绝 对收 益型 基金 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大健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 福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黄金 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国泰 融丰 外延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国 泰融丰 定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转 换而来) 、国泰 国证 新能源 汽车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由国 泰 国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 而 来, 国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由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民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中证 军工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证全指 证券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添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创 业板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泰 鸿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丰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信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利是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安 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普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0 泰民惠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润 利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润 泰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融 信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景气行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国 证航 天军 工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民丰回 报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中证申 万证 券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泰 策 略价值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国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 而来) 、 国泰 量 化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 农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智能 装备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融 安多策 略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润鑫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稳益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宁益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智能汽 车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瞬 利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民 安增 益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中 国企 业信用精 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QDII ) 、国 泰聚优 价值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民 润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可转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恒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招惠 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安 惠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江 源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 聚 利 价值 定 期 开 放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国泰 量化 成长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量化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优势行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另外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理 事 会社保 基金 资产 管理 人资 格,目 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金 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2 月14 日, 本 基金 管理人 成为 首 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公 司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 (QDII ) 资 格,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理 业务 资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 工作 ,历任 综合 计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际结算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1992 年11 月至1998 年2 月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3 月至2015 年10 月在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其中 1998 年3 月至 1999 年10 月任 总经 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8 月 任董事 长。 2015 年1 月至2016 年8 月, 在中建 投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任纪 委书 记,2015 年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 中建 投信托 有限 责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1 任公司 任监 事长 。2016 年8 月至11 月, 在 建投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建投 传媒 华文公 司任 监 事长、 纪委 书记 。2016 年11 月 起任 公司 党委 书记,2017 年3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法 定代表 人 。 方志斌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职宝 钢国 际经 营财务 部 。 2008 年7 月至2010 年2 月, 任职 金茂 集团财 务总 部。2010 年3 月至 今, 在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长 期股权 投资 部助 理业 务经 理、 业 务经 理, 战略 发展 部业务 经理 、 处 长。2014 年4 月至 2015 年11 月, 任 建投 华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11 月, 任中 国投 资咨 询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股权 管理 部业 务副 经理 、 业务 经理 , 资 本市 场部 业务经 理, 策略 投资 部助 理投资 经理 , 公 开市场 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 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 组负 责人 , 战 略发 展部 处长, 现任 战略 发展部 总经 理助 理。2014 年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 险研 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员/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6 月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 理。2013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 任中 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总公 司营 业部 助理经 理 ; 1994 年至 1996 年 任中 国保 险(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 任忠利 保险 有 限公司 英国 分公 司再 保险 承保人 ;1998 年至 2017 年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至 今任中 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事 ; 2007 年 至今 任中 意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至2017 年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总经 理;2013 年至 今任 中意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17 年至 今任忠 利集 团大 中华 区股 东代表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 吕胜, 董事 , 硕 士。1991 年7 月至 1994 年 6 月, 在 水利水 电规 划设 计总 院任 科员。1994 年6 月至 1997 年1 月, 在 电力工 业部 经济 调节 司任 副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1997 年1 月至 2003 年1 月, 在 国家 电力 公司财 务与 资产 管理 部任 一级职 员、 副处 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1 月 , 在 国家 电网 公司 建设运 行部 任处 长。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8 月, 在 国网信 息通 信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2 有限公 司任 总会 计师 、党 组成员 。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 英大 泰和 财 产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任总 会计 师、 党组 成员。2017 年 12 月 至今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任总 会计 师、 党委委 员。2018 年3 月 起 任公司 董事 。 周向勇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2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工 作, 先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主任 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1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任办 公室 高级业 务经 理 、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人 。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 司副总 经理 ,2016 年7 月8 日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事 。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 系 、法学 院 执教, 先后 任助 教、 讲师 、 副教 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 任全 国法 律专业 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员 会委 员、 国际 贸易 和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法 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常 务理 事 、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新加 坡国 际仲裁 中心 仲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员会 仲裁 员、大 连仲 裁委员会 仲裁 员等职 。2013 年起兼 任金 诚信矿 业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目 前已 上市 )独 立董 事,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 京采安 律师 事务 所兼 职律 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工作 ,历 任河北 沧 州市支 行主 任、 副行 长; 河北省 分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 信息 处处 长、 副处 长; 河北保 定市 分行 行长、党 组副 书记、 书记 ;河北省 分行 副行长 、行 长、党委 书记 ;2004 年起 任工商银 行山 西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 工作委 员会 常务 副主 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1991 年6 月 ,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工 作 , 先后任 职 于 计划 处 、 信 贷 处、 国际 业务 部 , 历任 副处 长、 处长 。1991 年6 月 至1993 年9 月,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1993 年9 月至1994 年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1994 年7 月 至 1999 年3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 作 , 历任 国际 部 副 总经 理、 资金计 划部 总经 理 、 会计部 总经 理 。1999 年3 月 至2010 年1 月, 在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任 财务 总监、 公司 管委会 成员 、 顾 问。2010 年 4 月 至 2012 年3 月 ,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 中 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017 年3 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群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86 年6 月至 1999 年1 月在 中 国财政 研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3 究院研究 生部 会计教 研室 工作,历 任讲 师、副 研究 员、副主 任、 主任。1991 年起兼任 中国 财政研 究院 研究 生部 (财 政部财 政科 研所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导 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 江德勤 北京分 所工 作,历 任技术 部/企 业风险 管理部 高级经 理、总 监, 管理咨 询部总 监。2003 年6 月至2005 年11 月, 在中 国电 子产 业 工程有 限公 司工 作, 担任 财 务部总 经理 。 2014 年9 月至2016 年7 月兼任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军工委 员会 副会 长 , 2016 年8 月 起兼 任中 国上市 公司 协会 军工 委员 会顾问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 电子 信 息产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审 计部 副主任 、资 产部 副主 任( 主持工 作) 、主 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 中国 电子 信 息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 中国电 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所投 资的 境内 外多 个公司 担任 董事 、监 事。2017 年 5 月起 兼任首 约科 技( 北京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7 年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 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 于 建设银 行辽 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 葫 芦岛 市 分行计 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 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 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 。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事 。 刘锡忠 , 监事 , 研究 生。1989 年 2 月 至 1995 年 5 月 , 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稽 核 监察局 主 任科员 。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华北 电力 集 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部门 经理 、 副总经 理 。2005 年 7 月 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 副 总经理 、纪检 监察 室 主持 工作 、 风险 管 理部主 任、 资金 管理 部主 任、 河北 业 务部 主任 , 现 任风险 管理 部主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4 任。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监事。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社保 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 理、 国 泰金 鼎价 值混 合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 ,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国泰 金 鼎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国泰区 位优 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国 泰估 值 优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央企 改 革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7 月起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 职工监 事。 倪蓥 ,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7 月 至 2001 年 3 月 , 任 新晨 信息 技术 有 限责任 公司 项目经理 。2001 年 3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 运营管 理部 总 监。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职工 监 事。 宋凯, 监事 ,大学 本 科。2008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 ,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 海 分所 助理 经理 。2012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任 纪 检监 察室 副主任 、 审计 部总监 助理 。2017 年 3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 总 经理 ,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陈星德, 博士 ,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 经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人 大常 委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瑞 士银 行环 球资产 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 职于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督察 长、 副 总经 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辉 , 大 学本 科, 18 年 金 融从业 经历 。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上 海 远洋运 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 人寿 保 险有限 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 展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财 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 理办公 室负责人、人力资 源部( 财富 大 学 ) 及 行 政管 理 部负 责 人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2017 年 2 月起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 于中 国证 监会 陕西 监管局 ,历 任稽 查处 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 员、 行政 办公室 副主 任 、 稽查二 处副 处长 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上海 专员 办, 任 副处 长;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5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 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 任 副总 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 于 嘉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2016 年 3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任公 司督 察长 。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1 、现 任基 金经 理 韩哲昊 ,硕 士,8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9 月 在旻 盛投 资有限 公 司工作 ,任 交易 员。2011 年 9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债券 交易 员、基 金经 理 助理。2015 年 6 月起 任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民 安增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和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及其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 任 国泰 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 任国 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8 月 兼任 国泰创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起 兼任国 泰利 是宝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4 月 兼任 国泰 润利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起 兼任 国泰 润泰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0 月 兼任国 泰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7 月起 兼任 国泰 润鑫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17 年 8 月 起兼 任上 证 10 年 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和 国泰瞬 利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 国泰民 润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国 泰润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 、历 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2005 年5 月至 2005 年10 月由张 顺太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05 年11 月至 2007 年 2 月由林 勇担 任本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07 年2 月至2008 年 8 月由 高红 兵担 任 本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08 年9 月至 2010 年 9 月由 翁锡 赟担 任本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0 年9 月至 2011 年 6 月 15 日 由翁 锡赟、 赵峰 共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1 年6 月16 日至 2011 年12 月 4 日由赵 峰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5 日至 2012 年 1 月 8 日 由赵 峰和胡 永青 共 同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1 月9 日起 由胡 永青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2 年12 月3 日 起由 胡永 青和 姜南 林共同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10 月25 日 至2015 年6 月 3 日 由 姜南 林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5 年 6 月4 日起 至2015 年7 月16 日由姜 南林 和韩 哲昊共 同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2015 年7 月17 日 起至今 由韩 哲昊 担任 本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6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 公 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 司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 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陈星德 :副 总经 理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副 总监( 主持 工作 )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总 监、 权益投 资( 事业 )部 小组 负责人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副总 监( 主持 工作)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7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8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9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 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执 行委 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20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 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 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21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22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 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23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2018 年 荣 获中国 基金 报授 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 业 务管 理 部、 客户 一部、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414 只。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24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 书 面 报告 。 对投 资 比例超 标 、 清算 资 金透 支 以及其 他 涉 嫌违 规 交易 等 行为, 书 面 提示有 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25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 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 王 志刚 、穆婷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26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5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6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27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7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8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9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0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 吴 昊、 冯小 航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1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2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2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28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29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3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30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8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王 飞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19、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4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2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31 43


华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6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 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7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32 4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 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0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5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4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33 5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8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2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3


德邦证 券股份 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34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8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70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35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2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4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77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36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8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8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 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2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83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 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3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4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 :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85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 大 厦第五 层(01A ,02-04), 17A,18A ,24A-26A 法定代 表人 :吴 晓东 客服电 话:0755-82492010 网址:www.lhzq.com 86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中区西 大 街11 号工 商银 行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客服电 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87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8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89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90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 风西街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阎俊 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91


宁波 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38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2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93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南大 街248 号 法定代 表: 蔡 国华 客服电 话:400-813-8888 网址:www.egbank.com 94


昆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 王 翔宇 客服电 话:400669656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95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96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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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 隆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 区南官 大 道188 号泰 隆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网站:www.zjtlcb.com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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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99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 俞俊 海 联系人 : 孟 建潮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34 客服电 话:0575-81105323 网址:www.borf.cn 2 、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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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 (杭 州 )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韩 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40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何 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41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 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 表: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 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42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9


汇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路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7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 金 20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5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43 售 ( 大连 ) 有限 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2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3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裙 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4


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2704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44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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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 肖雯 联系人 :李 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0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45 31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苏 宁 总 部) 法定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3


天津万 家 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大厦A 座5 层 法定代 表: 李修 辞 联系人 : 邵 玉磊 电话:010-590137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4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5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6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赵 德赛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46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7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定代 表: 钟斐 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38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 周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9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0


通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 广场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 兰奇 联系人 : 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 话:95156 转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1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47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二、注册登记人 序号 机构名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大道1200 号2 层 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辛怡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募集成立出具法 律意 见的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4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 魏佳 亮 第六节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2005 年4 月25 日发布 的证 监基 金字[2005]66 号 文批 准, 本基 金 自2005 年5 月 23 至 2005 年 6 月 16 日 期 间向社会 公开 发行。 截止 到募集期 满, 本次募 集的 净销售 总 额为 4,444,118,355.26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19,073.68 元 人民 币。 上 述资金 已 于 2005 年 6 月 20 日 全额 划 入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 银 行 开 立 的 国 泰货 币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专户 。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购 总户 数 为 34678 户,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设 立募 集期间 募集 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 计 4,444,937,428.94 份 基金 份额,已 全部计 入投资 者 基金账户 ,归投 资者所 有 。 本次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等 费用 以及 法定 信息披 露费 从基 金募 集费 用中列 支 , 不 另 从基金 资产 支付 。 第七节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 规 定, 本 基金 募集符合 有关 法律条 件, 本基金管 理人 已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并 于 2005 年6 月 21 日获 书面 确认 ,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第八节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49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业 务办理的场所 (一)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 海直 销柜 台 (二)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基金代 理销 售机 构的 指定 网点 (三)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台 (www.gtfund.com ) 、 智能 手机 APP 平 台、 “国 泰基 金 ” 微信 交 易平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增加 或减 少符合 条件 的代 理销 售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代理 销售 机构可 以 增加或 减少 其销 售 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1 、基金 的开放 日是指 为投 资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基金申购 、赎 回与转 换等 业务的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时除外) 。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由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代销 机 构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在 开 放 日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投 资者 如果在 开放 日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申请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国泰电 子交 易平 台可 以 7 ×24 小时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但 交易日 下 午15:00 以 后接 受的 交易 申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 交易 日处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 资者利 益造 成 实质性 影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有关 调整 的公 告同 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实 施日 前 三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介 公告 。 2 、办 理申购 及 赎回 业务 的 开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5 年6 月27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等日 常交 易业 务。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原则 1 、 “固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基金 份额 价格以 1.00 元人 民币 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和份额 转出 ” 原 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和转 换 以份 额申 请 ,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出 方的基 金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方的基 金必 须 处 于可申 购状 态;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50 3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一经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即 不可 撤销 ;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5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与转出基 金份 额时, 该赎 回与转出 份额 对应的 待支 付收益 将 与赎回 与转 出款 项一 起结 算并支 付; 6 、投资 者在全 部赎回 与转 出本基金 份额 时,将 自动 结转当前 未结 转收益 ;投 资者部 分 赎回与 转出 本基 金份 额时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需 足以 弥补其 当前 未结 转份 额为 负值时 的损 益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 于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 三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介 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程序 (一)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与转 出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与转 出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二)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确认 基金投 资者T 日 提交 的申 请,正 常情 况下 可于 T+2 工作日 到其 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点 查 询确认 情况 。 (三)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方 式与 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该 退回 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在自受 理 基金 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工 作日 内划往 赎回 人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四) 基金 管理 人已于2012 年12 月24 日起 在国 泰 网上直 销系 统开 设本 基金T+0 快速 取现服 务, 具体 信息 请查 阅相关 公告 。 四、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数额限制 (一) 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51 本基金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即 投资 人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 的 单笔 最低金 额 均为 1.00 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基 金最 低申 购金 额和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 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 渠道 申 购 本基金的 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二) 申请 赎回 与转 换基 金的份 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与 转出 , 单笔 赎回与 转出 的最 低份 额必 须不少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但 当账 户余额 少 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时, 单笔 赎回 与转 出应 该包括 账户 内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通过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渠 道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为 100.00 份 。 (三)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 1.00 元确定 ,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0.01 份)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 误差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四) 赎回 与转 出 金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的 赎回 与转 出 金额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与 转出 份额乘 以 1.00 元 计算 并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0.01 元)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 误差部 分归 入 基金财 产。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调整 申购 、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调整 前三个 工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的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拒 绝接 受一 定金 额以 上的资 金申 购, 具体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七)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五、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价格、费用 无论本 基金 财产 投资 是否 盈亏,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价格 根据 固定 基金 份额净 值 1.00 元进 行计 算。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在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 ( 一) 发生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的 情 形时; ( 二) 发生 本基 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且投 资组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52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对当 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1%以上 的赎回申 请征 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用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用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情 形除 外。 ( 三) 申购 数额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份 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本 基金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 1.00 元确 定,保 留 至0.01 份;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计 算 并保留 到0.01 元。 ( 四)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购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1 元) ; 申购费 用0 元( 无申 购费 用) ; 净申购 金 额1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 份。 ( 五)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 万份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份 额1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持 为面 值1 元) ; 赎回费 用0 元( 无赎 回费 用) ; 赎回金 额10,000 元。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 资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成功 后,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53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介 公告。 七、暂停申购与赎回 的情 形和处理方式 (一)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某笔 申购申请 会影 响到其 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可 拒绝该 笔 申购申 请。 5 、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0.5%时。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 申购 情形; 发生除 上述 第7 项以 外的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情形 时,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基 金暂 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介上 公告。 发生 上述 第7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二)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迟支 付赎回 款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54 2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5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部分在 后续 开 放日予 以兑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 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长 不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10%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三 ) 暂 停申 购、 赎回 期 间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告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的 情形 。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兑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55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未 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优先 权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但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 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未 超过 50% 的部 分, 可 以根 据前 段 “1、 全 额赎回 ” 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 在 三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关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或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九、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暂停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前一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及 前 一日的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 益 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后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 前一 日的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后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 站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 布 前一开 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及前 一 日的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56 十、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不 能通 买通 卖的 ,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单位 的转 托管。 办理 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持 有人 需在 原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理 转托管 转出 手续 后到 其新 选择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办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单位 将在办 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 十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遗赠、 自愿 离 婚、 分 家析 产、 国 有资 产无 偿 转让 、 股权变 更、 机构 合并 与分 立、 资 产售 卖、 机构 清算 、 企业 破产 清算 、 司 法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通 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投 资者可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该 定期 申购计 划不 受最 低申购 份额 限制 , 具 体办 理方法 参照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的有 关 规定、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以及 相关 业务 公告 。 第九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 本金 安全 和资 产流 动性最 大化 的前 提下 ,追 求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 对象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货 币市 场工 具, 主要 包括以 下: 现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 以采用 摊余 成本 法估 值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57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 将反 映价 值, 即在 市场定 价的 不均 衡中 寻求 投资收 益和 组合 流动 性的 均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为投 资者 提供 流动性 现金 管理 工具 , 主 要结合 短期 利率 变动 , 合 理安排 债券 组合期 限和 类属 比例 , 在 保证本 金安 全性 、 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获得 超过 基准 的较高 收益 。 根 据对宏 观经 济指 标长 期趋 势的判 断 、 市 场预 期相 对于 趋势偏 离的 程度 和各 类金 融工具 的流 动 性特征 , 决定 组合中 债券 与其他 资产 的比 例分 布。 考虑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 各 类属 资产 的 到期收 益率 、 税 收、 相 对收 益差额 及不 同类 属资 产的 流动性 指标 等因 素决 定债 券组合 的类 属 配置。 通过 期限 配置 和收 益率曲 线配 置来 建立 债券 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 同期 7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注: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08 年 12 月 29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刊登 了《 关于 变更 国泰货 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 和修改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 本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农业 银行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同 意后 , 决 定变 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 同 时 修改本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内 容。 自 2009 年1 月 1 日起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约定的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储蓄存 款 的税后 利率[即(1- 利息 税率)*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储蓄存 款利 率]” ,变 更为 : “同期 7 天通 知存款 利率 (税 后) ” 。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主要是 基于 本基 金定 位于 现金管 理的 工具 , 采用 同 期 7 天 通知 存款利 率( 税后 )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更 能体现 本基 金良 好的 流动 性。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 金投 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不利影响,并已履 行了 规定的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 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都 低于 股票基 金、 债券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七、 风险控制工具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58 本基金 使用 国泰 基金 风险 控制系 统 ( 基于 barra Aegis 系统 ) 进 行投 资组合 的 动态风 险 监测, 评估 内容 包括 投资 组合 的 VaR 分析 、流 动性 分析与 评价 、业 绩的 归因 分析等 。 八、投资决策和交易 机制 (一)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合 同中 关于 货币 基金 投资的 规定 ; 2 、公司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研究部宏 观经 济分析 员、 策略分析 员、 债券市 场分 析员对 未 来宏微 观经 济和 市场 运行 的独立 研究 分析 报告 ; 3 、公 司金 融工 程部 根据 国 际先进 软件 系统 定期 出具 的组合 风险 报告 ; 4 、公 司金 融工 程部 对基 金 投资情 况定 期出 具的 业绩 评价报 告; 5 、货 币基 金管 理小 组对 市 场资金 、收 益率 曲线 和个 券的定 量定 性分 析。 (二) 决策 程序 与交 易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 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总监 是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执 行代表 。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 资总 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 基金 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 阶段 的重大资 产配置 比例 , 包括资 产的 平均剩 余期 限 、 各类 属资 产比例 等 ; 审 批基金 经理 提出的 投资 组 合 计划和 重大 单项 投资 。 基金经 理小 组在 公司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固 定收 益研 究员和 金融 工程 小组 的支 持下, 拟定 资产投 资计 划, 执行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批 准的 投资 组合计 划以 及其 他决 策, 实施投 资策 略和 构建具 体投 资组 合, 严格 按照投 资流 程, 规范 、安 全、有 效地 管理 基金 资产 。 交易管 理部 接受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投资 指令 , 在 投资 指令规 定的 时间 、 投 资规 模和价 格范 围内下 单操 作, 保证 基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执 行。 九、基金投资限制 (一) 本基金 的 基金 财产 不得投 资 于 下列 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 债券;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59 (二) 本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禁止实 施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民 银行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投资 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述 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更 。 (三)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当符 合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4 、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基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5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6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60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7 、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8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9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10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信用等 级须 在 AA+ 级 及以 上。 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的信用 等级 应主 要参 照最 近一个 会计 年度 的主 体信 用评级 , 如果 对 发行人 同时 有两 家以 上境 内评级 机构 评级 的, 应采 用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 级。 同时 , 基 金管 理 人不应 完全 机械 地依 赖于 外 部评 级机 构的 评级 结果 , 还需结 合自 身的 内部 信用 评级进 行独 立 判断与 认定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3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6、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61 17、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8、 本基 金 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10% , 其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业存 单的 ,应当 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议 批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资 产 的 10% ; 20 、遵 守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21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建 仓期最 长不 超 过1 个 月 , 建 仓期完 毕后 应达 到上 述比 例限制 。 除上述 第 5 、9、11 、13、14、15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四)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与平 均剩 余存 续 期限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如下 公式 计算 平均剩 余期 限与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 天)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债券正回 购 负债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 的 资产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 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 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 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 的 ? ? ? ? ? ? ? ? ?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同 业存 单、 逆回 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中 国证监 会及 中 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62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同 业存 单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 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 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到 期 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 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 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 于2018 年4 月18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63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8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751,350,809.80 34.31 其中: 债券 4,751,350,809.80 34.3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688,567,753.84 26.6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270,701,032.00 38.06 4 其他各 项资 产 138,921,085.60 1.00 5 合计 13,849,540,681.24 100.00 (二)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3.9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取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 明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64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未超 过 120 天。 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63.6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 —60 天 14.1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 —90 天 15.3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2.2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4.0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99.36 - (四)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24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存 续期未 超 过 240 天。 ( 五) 报告 期末 按券 种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29,965,840.99 7.4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29,965,840.99 7.4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29,917,894.43 7.46 6 中期票 据 -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65 7 同业存 单 2,691,467,074.38 19.51 8 其他 - - 9 合计 4,751,350,809.80 34.4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 ( 六)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207 15 国开07 3,900,000 390,012,973.32 2.83 2 170408 17 农发08 2,800,000 279,972,117.70 2.03 3 111890726 18 宁波 银行CD001 2,000,000 199,425,509.04 1.45 4 170410 17 农发10 1,800,000 180,027,323.69 1.30 5 011760116 17 陕煤 化SCP005 1,500,000 149,982,849.59 1.09 6 111890985 18 宁波 银行CD007 1,300,000 129,571,493.49 0.94 7 170207 17 国开07 1,100,000 109,922,136.30 0.80 8 011800361 18国新 控股SCP002 1,000,000 100,002,500.35 0.72 9 011760148 17 兖矿SCP007 1,000,000 100,000,978.96 0.72 10 011754122 17兖州 煤业SCP006 1,000,000 99,990,546.10 0.72 ( 七) “影 子定 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9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316% 报告期 内每 个 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442%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66 ( 八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每日 计提利 息,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平均 摊销 。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分红 使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维持 在 1.00 元。 2 、本报 告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01,812,014.78 4 应收申 购款 36,839,344.27 5 其他应 收款 269,726.55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38,921,085.60 第十节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 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67 2005 年6 月21 日至 2005 年12 月 31 日 0.9621% 0.0043% 0.9567% 0.0000% 0.0054% 0.0043% 2006 年度 1.7532% 0.0039% 1.8799% 0.0003% -0.1267% 0.0036% 2007 年度 3.2968% 0.0084% 2.7850% 0.0019% 0.5118% 0.0065% 2008 年度 2.8041% 0.0044% 3.7621% 0.0012% -0.9580% 0.0032% 2009 年度 1.5294% 0.0054% 1.3500% 0.0000% 0.1794% 0.0054% 2010 年度 1.8245% 0.0044% 1.3500% 0.0000% 0.4745% 0.0044% 2011 年度 3.0368% 0.0057% 1.4597% 0.0001% 1.5771% 0.0056% 2012 年度 3.5940% 0.0052% 1.4139% 0.0002% 2.1801% 0.0050% 2013 年度 3.8584% 0.0024% 1.3500% 0.0000% 2.5084% 0.0024% 2014 年度 4.2115% 0.0046% 1.3500% 0.0000% 2.8615% 0.0046% 2015 年度 3.8662% 0.0040% 1.3500% 0.0000% 2.5162% 0.0040% 2016 年度 2.6227% 0.0020% 1.3500% 0.0000% 1.2727% 0.0020% 2017 年度 3.7927% 0.0007% 1.3500% 0.0000% 2.4427% 0.0007% 自2005 年6 月21 日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44.1497% 0.0062% 21.7073% 0.0021% 22.4424% 0.0041% 第十一节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该 基金 所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保 证金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资 产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包括 : (一)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二)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息 ; (三)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证 金; (四)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五) 应收 基金 申购 款; (六) 中央 银行 票据 投资 ; (七)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 应计 利息 ; (八)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68 (九)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其构 成主 要包 括: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二) 运用 基金 财产 所获 得收益 (亏 损) ; (三) 以前 年度 实现 的尚 未分配 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损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相关 规定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资金 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 户,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固有 财产 ,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它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 其它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消 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 因 进行清 算的 , 其基金 财产 不属于 清算 财产 。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二节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出 的基 金份 额收 益。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 基金 账面 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 为1.00 元。 二、估值日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69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内 按照 实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1 、本 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 估值方 法如 下: (1)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银行 实际 协议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2) 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协议 (封 闭式 回购 ) 以 成本 列 示, 按实 际利 率在实 际持 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利息 ; (3) 基 金持 有的 附息 债券 、 贴 现券 购买 时采用 实际 支付价 款 (包 含交易 费用 ) 确 定初 始 成本, 每日 按摊 余成 本和 实际利 率计 算确 定利 息收 入; (4)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 回 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 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 提。 回购 期间 对涉及 的金 融资产 根据 其资 产的 性质 进行相 应的 估值 。 回 购期 满时 , 若 双方 都 能履约 , 则 按协 议进 行交 割。 若 融资 业务 到期 无法 履约, 则继 续持 有现 金资 产, 实 际持 有的 相关资 产按 其性 质进 行估 值;


(5) 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视 同债 券 , 购买 时采 用实际 支付 价款 (包 含交 易费用 ) 确 定初始 成本 ,每 日按 摊余 成本和 实际 利率 计算 确 定 利息收 入。 2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即使 存在上 述情 况 , 基金管理 人若 采用上 述(1)-(5) 规 定的方 法为基 金财 产进行了 估值 ,仍应 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 3 、为了 避免采 用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其他可 参考 公允价 值指 标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 对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定价”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调 整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使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70 用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 者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行 财产 清 算等措 施。 4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最新 规定 估值。 5 、采用 本估值 方法可 能对 基金资产 净值 波动带 来的 影响:适 用影 子定价 法对 估值对 象 进行调 整时 ,调 整差 额于 当日计 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可 能产 生相 应的波 动。 6 、上述 估值方 法如有 变动 ,基金管 理人 将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各 类有 价证 券和 应收 款项以 及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加盖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 传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加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的 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 理 本基金 的估 值采 用四 舍五 入方式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基 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当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当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已 经发 生估值 错误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并予 以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时,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7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72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2 、3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73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根据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会计字[2006]23 号《关 于 基金管理 公司及 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 的 通知 》 和 2007 年9 月 29 日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改 旗下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更 新了 以上基 金资 产估 值部 分的 内容。 第十三节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基 金投 资中 央银 行票 据 所得收 益; 2 、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 3 、买 卖证 券已 实现 价差 ; 4 、银 行存 款利 息; 5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收 入。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 “每日 分配收 益, 按月 结转份额 ” 。本 基金收 益根 据每日基 金收 益公告 ,以 每万份 基 金份额 收益 为基 准, 每日 为投资 者计 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 月集 中支付 收益 。 收 益分 配计 算 结果计 算至 小数 点后 第二 位,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的精 确度为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第三 位采 用去尾 的方 式, 因去 尾形 成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2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3 、本基 金每日 收益计 算并 分配时, 以人 民币元 方式 簿记,每 月累 计收益 只采 用红利 再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74 投资 (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 过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投 资者 在每 月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将 缩减 投资者 基金 份额 。 4 、本基 金收益 每月集 中 结 转一次。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运作基金 财产 不满一 个月 的,不 结 转。 每月 结转 日, 若投 资 者账户 的当 前累 计收 益为 正收益 , 则该 投资者 账户 的本基 金份 额体 现为增 加; 反之 ,则 该投 资者账 户的 本基 金份 额体 现为减 少; 除了 每月 的例 行收益 结转 外 , 每天对 涉及 有赎 回等 交易 的账户 进行 提前 收益 结转 ,处理 方式 跟例 行收 益结 转完全 一致 。 5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酌 情调 整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此 项调 整并 不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的 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基 金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第十四节


基 金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投 资交 易费 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 计提办 法按 中国 证监 会的 具体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执行;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75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 、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1 、费 率: 年费 率0.33% 2 、 计提 标准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3%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计提 方式与 支付方 式: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首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1 、费 率: 年费 率0.10% 2 、计 提标 准: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计提 方式与 支付方 式: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 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三)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1 、费 率: 年费 率0.25% 2 、计提 标准: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计提 方式与 支付方 式: 基金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 支 付日 期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76 顺延。 (四) 其 他 费用 本节第 一条 第3、4 、5、6 、8 款约 定的 费用,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相 关 合同, 按照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可磋 商酌 情调整 基金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费 率。 调高 该费 率的 , 必须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调低 费率的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调整 后新费 率实 施日 前三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刊登公 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前的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律师 费、 会 计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不得从 基 金财产 列支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五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2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基 金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77 6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7 、本基 金会计 责任人 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以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独立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和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个 日内 公告 。 第十六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信 息披 露特别 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 通过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四 十五 日内 将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登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 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78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募 集情 况及基金 合同生 效的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收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7 日年 化( 含节 假日 )收 益率。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应于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当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 以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披 露截 止 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合同 生效 至前 一日 期间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前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于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在 指定报 刊 和管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开放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的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 将 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和 季度 报告 的投 资组合 报 告部分 予以 披露 ; 本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 , 将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作出 专项 披露 说明 ; 出 现基 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79 合同约 定的 使用 特殊 估值 方法的 特殊 情形 时, 将在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部 分予以 披露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报 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 人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额 的比 例等 信息 。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80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正 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形;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连 续2 个 交易日 出现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超 过 0.5%的情 形;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负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达 到0.25% 或 正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形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2 个交易 日出 现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超 过 0.5% 的情形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81 (十) 其他 应披 露信 息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 《 管 理规定 》以 及基 金合 同要 求进行 披露 的其 他信 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十七节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利率风 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 再投 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 用风 险、交 易对 手违 约风 险、 政策风 险等 。 一、利率风险 由于中 央银 行的 利率 的调 整和短 期利 率的 波动 产生 本基金 的利 率风 险 。 由 于利 率的波 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面 临投 资收益 率没 有业 绩基 准高 的风险 。 二、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经 济和 各个 行业 也呈 周期性 变化 , 从 而影 响到 证券市 场和 短期资 金市 场的 走势 ,给 本基金 的投 资收 益带 来风 险。 三、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 回购 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 的收 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 利率 水平和再 投资的 策略 。因 未来 市场 利率的 变化 而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率 的不 确定 性为 再投 资风险 。 四、流动性风险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 基金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 的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为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本 基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82 金管理 人将 合理 控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申 购赎 回业 务申 请, 包括但 不限 于 : (1)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2)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 、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1)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动性 货币 市场工 具, 主要包现 金;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以上各 类货 币市 场工 具本 身具有 高流 动 性、 低风 险的 特点 , 极 端 情况下 可能 存在 部分 债权 品 种交 投不 活跃 和成 交量 不足的 情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发 挥专 业研 究优势 , 加 强对 市场、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和固 定收 益类 产品的 深入 研 究,持 续优 化组 合配 置, 以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2)资 产支持 证券只 能通 过特定的 渠道 进行转 让交 易,存在 市场 交易不 活跃 导致的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活跃程 度与 价格 的连 续性 情况 , 评 估 各类资 产及 投资 标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 满足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流 动性 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83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优 先权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但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 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未 超过 50% 的部 分, 可 以根 据前 段 “ (1 ) 全额赎 回” 或 “ (2) 部分 延期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4 、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的 实施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进行 适度调 整 , 作 为 特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备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实 施情 形 包括: (1)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3)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基金总 份额 5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 的情形 ; (4) 基金 份额 持续 持有 期 限小 于 7 日;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 管理 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 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制 度的规定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时刻 防范可 能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对流 动性 风险进 行日 常监控 , 切实 保 护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采取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可 能对 投资人 造成 无法赎 回 、 赎 回延期 办理 、 赎 回款 项 延期支 付、 赎回 时承 担冲 击成本 产生 资金 损失 等影 响。 五、信用风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 资 产的损 失, 产生 信用 风险 。 六、交易对手违约风 险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84 交易对 手违 约风 险是 指 当 债券、 票据 或债 券回 购等 交易对 手违 约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或导 致基 金不 能及时 抓住 市场 机会 ,对 投资收 益产 生影 响。 七、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 国家 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 的变 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 所引 发本基金 收益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 八、其他风险 除上面 提到 的风 险外 , 本 基金还 存在 其他 风险 , 如 投资操 作风 险、 技术 风险 、 不可 抗拒 力风险 等等 。 第十八节


基 金的 终 止 和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二)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而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三)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而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四)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况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它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应 当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合同 终止之 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 相关 的中 介服务 机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3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85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作出 的清算报 告需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本 项 第 1 至3 小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的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六)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相 关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九节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运 用基 金财 产;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86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 金转换 、收 益分 配 、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等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4 、根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决 定本 基金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 服 务费 及其 它事先 经证 监会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对基 金财 产、 其它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其 它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并有权依 照 代 理销售 协议 对基金 销 售代理 人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 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注册 与 过户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设 账、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编制 财务会 计报 告及基 金 报告 ; 4 、充分 考虑本 基金的 特点 ,并 配备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87 5 、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 员办理 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或委托 他 机构代 理 该 项业 务 ; 6 、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 员 和相 应的 技术设施 进行 基金的 注册 与过户 登 记工作 或委 托其 它机 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7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等相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外 的 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9 、除 依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 10 、依 法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13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等 相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 务; 14 、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5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方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6 、 保 守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但 因 遵守 和 服从司 法机 构、 中国 证监 会或其 它监 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 作出 的披露 或为 了 基金审 计目 的而 作出 的披 露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 密义 务; 17 、 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88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3 、 确保 需要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4 、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5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6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按规定 退还 所募 集资 金本 息,并 承担 发行 费用 ; 27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防 止在 不同 基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行为及 进行 不公 平的 资源 分配; 28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本基 金 其他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2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 且投 资指令 未生 效的 , 不 予执 行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及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若 投资 指 令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且 投资 指令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生效 的,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取 其他 必 要措施 以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它权 利。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依 法持 有基 金财 产; 3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89 4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有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 、按照 相关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负责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负 责办 理 基 金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11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 采 用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14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出具 基金 托管人 报告 ;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 按 有关 规定 , 建 立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8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9 、 按照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90 20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22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 动; 25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6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分享基金财产 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按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转让 或申请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并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取得有 效 赎回的 款项 ; 4 、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按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就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查 阅 或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料 ; 7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及时 行使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义务 ; 9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注册登 记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提 起诉 讼并 要求 予以 赔偿;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等 事宜 涉及 的款 项及 规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本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 活动 ; 5 、返 还持 有基 金过 程中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91 6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二)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变 更基 金类 别或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4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2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3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变化 ,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4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费 率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申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管 等 费率和/或 收费 方式 ; 5 、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修 改基 金合 同的其 他情 形;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约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92 日由召集 人 选择 确定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不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不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不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不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公 告 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则载 明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 7 、与 会者 须准 备的 文件 或 须履行 的手 续;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93 8 、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送 达地址 和收 取方 式。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也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 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不 含 50%)。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召 集人 时, 为 基金 管理 人, 下同) 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 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 不含50%);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 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内 的事项 , 如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 及召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94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 ( 不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但应 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提出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审议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首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不 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 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不含 50% )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不 含三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95 分之二 ) 通 过。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有充 分相反 证据 证明,否 则其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 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重新清 点完 成后 ,会 议主 持人应 当立 即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基 金托 管人 担任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 有 关规 定表 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96 披露媒介 公 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发生 如下 情 形变 更,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3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以上 基金 合同 变更 , 召集人 应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况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 相关 的中 介服务 机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97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作 出的清 算报 告需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本 项第(1) 至(3)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的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相 关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应当 通过协 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协商 或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海 分会 , 按 照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将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和注 册 登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98 记机构 的办 公场 所查 阅, 并同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供投 资者查 阅 。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 同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节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监督 1 、监 督内 容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财 产的核 算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 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2 、监 督标 准 (1)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 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中 关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比例等 规定 内容 ; (2) 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组合比 例是 否符 合上 述监 督内容 的约 定。 3 、监 督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中 关于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比 例等 内容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管理 办法 》 、 《管 理规定 》 、 《有关 问题的 规定》 、 《信息 披露 特别规 定》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基 金合 同、本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应当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划款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本款暂 定上 述约 定内 容, 相关法 律法 规、 规章 明确 规定内 容与 此部 分内 容不 符或冲 突或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99 未作出 明确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并且应 当对 此进 行修 改并 遵照执 行。 (二)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管 理办法 》 、 《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时 的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管理 办法》 、 《有 关问 题的规 定》 、 《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基 金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投资 时, 如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 管理 办法 》 、 《有关问 题 的规定》 、 《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 其它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就 基 金托 管 人 是 否及 时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合 法合 规 的 划 款指 令、 是 否妥 善保 管所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 是 否及 时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向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支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等履 行托管 职责 的情 况, 对基 金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 违 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销 售办法》 、 《管 理办法》 、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00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实际收 到的 基金 全部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规定 为基金开 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本基 金财产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财 产及 其他基 金的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4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基 金托 管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 产。 5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取得 基金从业 资格 的专职 人员 达到法 定 人数, 符合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的 条件 , 有 安全 高效 的清算 、 交 割系 统,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有 完善 的内 部稽 核监 控制度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 7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不 对此 承担 任何 责任 。 8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不 对此 承担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定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将募 得的全 部资 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立 的银 行账 户中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的 当日 出具基 金财 产 接收报 告 。 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全 权负 责 。 基 金托 管人要 确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01 保所托 管基 金全 部存 款的 安全。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 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用于 办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支 付 。 本 基金的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托 管 人与基 金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基金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于 本基金 证券投 资的 清算 和存 管, 并对证 券账 户和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业 务发 生情 况进 行如实 记录 。 基 金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 证券 账 户 和 证券 交 易 资 金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开立 的其 他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经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法规 使用 并管理 。 相关 法 律、法 规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办理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代表 基金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申请 基金进 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借 市场 交 易账户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债券 的过 户及 资金的 清算 。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和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签订 协议 ,进 行使用 和管 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 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保 管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协 议副 本。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02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公 司 、 交易 所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由托管 人 选 定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实 物证 券保管 费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各自 保管 一份 。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合同 原件 。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且 该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1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出 的基 金份 额收 益。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 基金 账面 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 为1.00 元。 2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3 、估 值方 法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内 按照 实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1) 本 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值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银 行实 际协 议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2)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协议( 封闭式回 购) 以成本 列示 ,按实际 利率 在实际 持有 期间内 逐 日计提 利息 ;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03 3) 基金 持有的 附息 债券、 贴现券购 买时 采用实 际支 付价款( 包含 交易费 用) 确定初 始 成本, 每 日 按摊 余成 本和 实际利 率计 算确 定利 息收 入; 4) 基 金持 有的 买断 式回 购 以协议 成本 列示 , 所产 生的 利息在 实际 持有 期间 内逐 日计提 。 回购期 间对 涉及 的金 融资 产根据 其资 产的 性质 进行 相应的 估值 。 回 购期 满时, 若双方 都能 履 约, 则 按协 议进 行交 割。 若融资 业务 到期 无法 履约 , 则继 续持 有现 金资 产, 实际持 有的 相关 资产按 其性 质进 行估 值;


5) 基金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视同债 券, 购买时 采用 实际支付 价款 (包含 交易 费用) 确 定初始 成本 ,每 日按 摊余 成本和 实际 利率 计算 确定 利息收 入。 (2)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即使 存在上 述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若采 用上 述 1)-5)规 定的 方法 为基 金财 产 进行了 估值 , 仍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 估值方 法。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即 “影子 定价” 。当“ 影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负 偏 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使用风 险准 备金或 者固 有资金弥 补潜 在资产 损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 当负偏离 度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方 法对 持有投 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 或 者采 取暂 停接 受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同 进行 财 产清算 等措 施。 (4)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的最 新规 定估值 。 (5) 采 用本 估值 方法 可能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 带来 的影响 : 适用 影子 定价 法对 估值对 象 进行调 整时 ,调 整差 额于 当日计 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可 能产 生相 应的波 动。 (6) 上 述估 值方 法如 有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将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介 公告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 基 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04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 4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依法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各 类有 价证 券和 应收 款项以 及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5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加盖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 传真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加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6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的 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本基金 的估 值采 用四 舍五 入方式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基 金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当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当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已 经发 生估值 错误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并予 以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05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06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7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8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2、3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和 核对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基金合 同中 约定 的记 账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切 实保 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纠 正,保 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三)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分别 独立 编制 定期 报告 。 1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时 间安排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结束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在 每季 度结 束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并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并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九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并 公告。 2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复核 安 排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07 基金管 理人 应完 成报 表编 制, 加 盖公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公 章,双 方各 留存 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交 的报 表及 报告 及时 进行复 核 , 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按照上 述 规定予 以公 告披 露。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完毕 ,应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3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基 金管理 人承担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无过错 除外) 。 核对 无 误后 , 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公章 , 双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报 表 对 外 发布 公 告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由 此 产 生 的 责任 ( 基 金 管理 人 无 过 错除 外)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负 责办理 。 根据 业务 需要 也可 以委托 其 他符合 条件 的机 构代 理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设 立了 专门 的注册 登记 部 门负责 本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交收以 及持 有人 名册 的建 立和保 管等 业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托 管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托 管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先友 好协 商解决 。 协商 不成 ,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委员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在 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08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基 金 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基 金 管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托 管协议 终止 的其 他情 形。 第二十一节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 、理 财咨 询:人 工理 财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 、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等 ) 。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电话 信函、电邮 、传真等方式 提出咨询、 建议、投诉等 需求,基金 管 理人将 尽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处理 进程 中随 时给 予跟 踪反馈 。 三、短 信提 示发 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 订制(退订) 免费的手 机短 信资讯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投资 人发 送短 信资讯 。 四、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 订制(退订) 免费的电子 邮 件资讯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投资 人发 送电 子资讯 。 五、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09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第二十二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元旦 假期前 暂停 申购 、转 换转 入业务 安排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7/12/2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7/12/3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产品 缴纳 增值税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7/12/3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国泰 元鑫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权结 构等 事项变 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1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1/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新 增销 售旗 下部 分基金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1/17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1/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对 旗下 部分 基金开 通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2/6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春节 假期前 暂停 申购 、转 换转 入业务 安排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8/2/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和耕 传承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销 售旗 下部分 基金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2/2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对 旗下 部分基 金开 通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9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10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修 改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23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电子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2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融 e 行个 人手机 银行 渠 道AI 投服 务 基金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2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住 所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2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3/3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直 销银 行对 旗下部 分基 金暂 停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4/1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中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销 售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4/27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直销 柜台 渠道 开通 跨 TA 转换业 务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8/5/7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停 浙江 金观 诚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销售 旗下部 分基 金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8/6/15 第二十三节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 期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gtfund.com 进 行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对投 资者 按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第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111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国泰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二、 《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募集 国泰 货币 市 场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法律 意见 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八年 八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