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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兴盛货币(004060)

博时兴盛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博时兴盛货币市场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28号)准予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
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
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
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净值。例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
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等风
险。
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
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
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0、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6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3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9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91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3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5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6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7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九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 部、绝对收益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 心、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 方、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 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 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 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 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 管理、公司零售渠道银行总行管理与维护、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 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9 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 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 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 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销售支持、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 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 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 资管理及相关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 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 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 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 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 究、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 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 及文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 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 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 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 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 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 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535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87%拥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10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 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 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 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 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 015年8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 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 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1月至7月, 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 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 室干部。 彭磊女士,分别于 1994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经 济学学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在不同证券和金融类公司担 任管理或行政职位,拥有相关管理和从业经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历任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审计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业务部总经理、证券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自 20 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6年 4 月起担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 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08年7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11 4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张灏先生,1978年生,学士。2000年毕业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年起,任职于瑞士信贷(CSFB)纽约办公室并加入企业并购部门担 任经理,负责全球电讯及消费零售行业的并购项目;2005年,加入摩根大通(JP Morgan )香港办公室担任副总裁,负责大中华区的企业并购项目;2008年,加入著名基金公司德 劭集团(DE Shaw& Co.)之大中华区私募股权投资部门担任执行董事。2013年至今,加入 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及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并 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6月至 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3月至今, 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ECNL)董事;2013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 14年11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 理、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 计师等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 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 12,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2-2015.1 2,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兼任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作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 、书记;1989.09—1991.10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12 长,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亚洲最大的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 2任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 、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0037)副 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 07,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12-2016.8,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 长;2016.8-至今,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威 华股份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年至2000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 行及安徽省分行。2000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 长、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2017年6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 12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 部长。2013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6年3月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13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主管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 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 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桢女士,硕士。2004年起在厦门市商业银行任债券交易组主管。2008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博时理财30天债券基金(2013.1.2 8-2015.9.11)、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2013.6.26-2016.4.25)、博时月 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2013.7.25-2016.4.25)、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2013.1 0.22-2016.4.25)、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基金(2014.8.25-2017.4.26)、博时保证金货币E TF基金(2014.11.25-2017.4.26)、博时安盈债券基金(2015.5.22-2017.5.31)、博时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14 产业债纯债基金(2016.5.25-2017.5.31)、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2015.1 1.24-2017.6.15)、博时聚享纯债债券基金(2016.12.19-2017.10.27)、博时安仁一年定 开债基金(2016.6.24-2017.11.8)、博时裕鹏纯债债券基金(2016.12.22-2017.12.29) 、博时安润18个月定开债基金(2016.5.20-2018.1.12)、博时安恒 18 个月定开债基金 (2016.9.22-2018.4.2)、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LOF)基金(2013.8.22-2018. 6.21)的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9.22-至今)、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9.15-至今)、博 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2015.5.22-至今)、博时外服货币基金(2015.6.19-至今)、博时 裕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5.13-至今)、博时裕盛纯债债券基金(2016.5.20- 至今)、博时合利货币基金(2016.8.3-至今)、博时合鑫货币基金(2016.10.12-至今) 、博时安弘一年定开债基金(2016.11.15-至今)、博时合惠货币基金(2017.5.31-至今) 、博时合晶货币基金(2017.8.2-至今)、博时丰庆纯债债券基金(2017.8.23-至今)、博 时兴盛货币基金(2017.12.29-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邓欣雨先生,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担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1994年至1998年在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习,获理学学士学 位。1998年至2001年继续就读于北京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13年至2015年就读清华 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MBA项目,获得香港中文大学MBA学位。2001年7月至2003年12 月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工作,任研究员;2003年12月至2006年2月在银华基金工作,任 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7年3月起任研究 部研究员兼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2月调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 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8.28-2014.1 2.26)基金经理。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担任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7.25-2018.1.5)基金经理。2013年12月开始担任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3.12.19-至今)基金经理。现任博时基金权益投资总部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 经理,权益投资价值组负责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 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15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 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 (2015.5.20-2016.6.8)、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2015.5.22-2016.6.8)、博时沪港深 价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 业混合(LOF)基金(2015.1.22-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2017. 6.5-至今)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 行、美国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2005.8.24-2010. 8.3)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11.24 -2013.9.25)、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2.1-2014.4.2)、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 013.9.13-2015.7.16)、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6.24-2016.7.4)、博时 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2018.2.6)、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8.1-2018.2.6)、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6.10-2 018.4.23)、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0.24-2018.5.5)、博时鑫润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2018.5.21)的基金经理。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 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2009.6.10-至今)、博时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2.29-至今)、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6.3.29-至今)、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6-至今)、博时 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29-至今)、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10.17-至今)、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10-至今 )、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至今)、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2.13-至今)的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博士。1991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无线电九厂、石家庄经济学院、长盛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金珀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1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现任董事总经理兼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投资 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1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17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18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 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19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 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 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 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 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 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 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 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399.75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214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7234.37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2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 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4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www.chtwm.com (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5 网址: www.qianjing.com (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7层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30-0660 网址: www.jfzinv.com (1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7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8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28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6日,基金份额共募集 200,033,470.25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24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 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1月16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 5、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29 基金管理人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0.01份。 3、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0.01份。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 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等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2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 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30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以得到10,000.00份基金份额。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31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在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 赎回时的未结转收益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处理。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在不发生收取赎回费的情形下,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00元。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32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2、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 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33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34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1、业务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1月16日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2、日常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 是9:30-15: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3、日常转换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 人承担。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35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 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 金,非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 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 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 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 只),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7年1月16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定投金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0.01元 (含0.01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 理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 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 基金份额转让及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基金份额质押申 请,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 续费用。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十八、基金申赎安排的补充和调整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37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38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资产净值波动 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 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 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 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 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 推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 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 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39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博时基金债券信用评级系统 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 风险。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 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 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 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 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 方面的作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第三, 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 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研究分析 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 的债券。 (3)类属选择策略。国内信用产品目前正经历着快速发展阶段,不同审批机构批准发行 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 的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不同类属产品的持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 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 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 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 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 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固定收益总部数量及信用分 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总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 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40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 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 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 预算。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如 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41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2)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4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8)、(9)、(16)、(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43 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 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 + -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 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44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9,811,818.47 16.50 其中:债券 49,811,818.47 16.5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4,840,352.26 24.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6,319,511.59 58.41 4 其他各项资产 903,781.93 0.30 5 合计 301,875,464.2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0.01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 -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 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45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6.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60.4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6.5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6.6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 (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91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9,865,499.87 6.5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94,071.35 6.6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94,071.35 6.6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952,247.25 3.30 8 其他 - - 9 合计 49,811,818.47 16.5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46 例(%) 1 170410 17农发 10 200,000 19,994,071.35 6.64 2 020231 18贴债 14 200,000 19,865,499.87 6.59 3 111891646 18成都银行 CD044 100,000 9,952,247.25 3.30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 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9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5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83%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工作日数据计算。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超过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超过0.5%。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 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9.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94,431.23 4 应收申购款 9,350.7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03,781.93 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2.21-2016.12.31 0.1399% 0.0010% 0.0107% 0.0000% 0.1292% 0.0010% 2017.01.01-2017.12.31 4.4142% 0.0008% 0.3549% 0.0000% 4.0593% 0.0008% 2018.01.01-2018.03.31 1.0608% 0.0019% 0.0875% 0.0000% 0.9733% 0.0019% 2016.12.21-2018.03.31 5.6695% 0.0011% 0.4531% 0.0000% 5.2164% 0.001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48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50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 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51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52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存款银行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净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定 期进行结转。本基金的收益结转方式支持按日结转或按月结转,具体采用哪种方式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为准。不论何种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 额,当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缩减投资人的基金份 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累 计未结转收益的结转;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按日或按月结转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或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54 披露”章节。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55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58 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 假日)未结转份额。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59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60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61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虽然相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点,但基金产品依靠投资获得收益,基 金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具体的风险及相应管理措施包括: 1、 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 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 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 场流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净值。例如,为满足投资者 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 下降;又或投资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 利息,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会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与投资经理及时沟通, 使得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适当水平,既不损害投资收益,也能应对可能的较大额度 赎回或减仓需求。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基于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 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 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 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63 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如市场利率因资金供 求情况出现下调,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由于现金管理基金的投资工具是在短 期债券市场上,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基金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 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 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针对此项风险,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会定期出具独立的风险分析报告,从宏观环境、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等角度,对组合持券的风险暴露和敏感度进行分析,提示相应 风险。 4、 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能履行交 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 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 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审慎使用外部评级的基础上,内部开发了一套信用评 级系统,严格监控信用违约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而不能以 原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 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投研 团队及风险管理部会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对可能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对策,通过投资策略 的调整等降低再投资资金收益率的非预期波动。 6、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管理基金的投资价值会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64 因此降低。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和风险管理部会密切关注通胀水平,一方面在投资券种选 择上考虑通胀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投资风险分析上,也会将通胀水平作为考核的参考 因素,促使组合投资实现真实收益。 7、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 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人为疏忽及错误、控 制中断、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基金管理人内部各部门均对部门可能的风险点进行过梳理和查漏补缺,通过培养员工责任 感,设置奖惩机制,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尽可能降低误操作带来的风险。 8、 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 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这些政策发生不利 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 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基金管理人具有完善的高水 平的投研分析平台,由分析、风险各部门为投资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投资经理对政策的判 断和及时的适应调整,尽可能减少非预期的损失。 9、 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在未持有到期时,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 值不一致的风险。对此风险,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比较成本估值与公允估值的差价,对估值 偏离度较高的个券给予风险提示。 10、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检测内部设备,培训相关人员, 同时增强与外部合作机构的技术交流,关注系统的更新升级,尽可能保证技术合作的顺利 开展,降低此类风险发生概率。 1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 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置远程备份服务器、定期进行灾备 演练等措施,加强应对灾害时的能力,尽可能的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的正常运转,保障投资 人权益。 12、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65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 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 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 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二、声明 1、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67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69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70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71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72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73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等的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74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75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76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77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78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7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80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19.0751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 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 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82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如 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83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2)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84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8)、(9)、(16)、(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2.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85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 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2.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86 2.1.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 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 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1.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本基金如出现因提前支取而导致利息损失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时,应当使用固有资金予以弥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87 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2.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2.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2.2.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2.2.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2.2.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2.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2.2.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2.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3.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88 3.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4.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4.1.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4.1.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4.1.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1.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4.1.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4.1.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 产。 4.2募集资金的验资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89 4.2.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4.2.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4.2.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4.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3.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银行 账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 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4.3.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3.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4.4.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4.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4.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5.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90 4.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 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4.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5.1.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 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5.1.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1.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91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6.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6.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期限。 6.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6.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7.1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7.2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7.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8.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8.1.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1.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9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个 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 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根据客户需要,博时基金向投资人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每季度结束后 10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4、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 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 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 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 /申购、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93 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 “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和博时 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 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 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 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 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94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18年04月20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第1季度报告》; (二) 2018年04月11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三) 2018年03月31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 2018年03月27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五) 2018年03月24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法律文件对照 表》、《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变更旗下部分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六) 2018年03月23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清明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公告》; (七) 2018年02月03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摘要)》; (八) 2018年02月02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20180202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公告》; (九) 2018年01月23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额度的公告》; (十) 2018年01月20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十一) 2017年12月30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9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博时兴盛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