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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004722)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丰和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 第 2 号) 
 
【本基金 不向个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 一八 年 八月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7 年 5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686 号文注 册募集 , 基金 合同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 示 ” 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可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且 本 基 金 不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销售。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十、基金的投资 38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45 十二、基金的业绩 49 十三、基金的财产 5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九、风险揭示 67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5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中银 丰和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中银 丰和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银丰和 定期开放债 券 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指 《中银丰和 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中银丰 和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发起资 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 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 23 、 发起资金 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4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售机 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 定期开 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38 、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9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 40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1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业务规则》 :指《中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3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4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6 、 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51 、元:指 人民币元 52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3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章砚(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WANG Chao)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 国。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首席产品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 外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 总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 职。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 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 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 、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 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 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 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 国 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 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 曾任英国 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 )女士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赵蓓青(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员、 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Daobin )先生 ,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X.OUYANG ) 先生, 督察长。 国籍: 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 (IveySchoolofBusiness ,Western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 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 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 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 理 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Jun )先生, 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 先生, 副 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郑涛(ZHENG Tao )金融 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2015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专户投资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 任中银美元债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年 6 月 至今任中银丰实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至今 任中银丰和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年 12 月至今 任中银丰禧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至今任中 银丰荣基金基金经理 。 中级经 济师。 具有 9 年证券从业 年限。 具备基金、 证券、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 黄金交易员从业 资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成员: 陈军 (副执行总裁)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 ( 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 、张发余 (研究部总经理) 、方明 (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 、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 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保基 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确 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 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 ) 控制环 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 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 信息沟 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确保获得真实、 及时、 完 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监 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 )董事会 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 和指导方针, 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 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基金管 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 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 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基金管 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含管理制度) 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 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基金管 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 审计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 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 )基金管 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 )基金管 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 ⅲ) 投资风险管理: 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 )中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 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 审核各项作业 的合规性、 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 严谨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 操作风险控制: 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 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 事件报告 制度等。


(3 )后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内部 审计控制: 包括制定 审计政策、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制度 、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财产登 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ⅲ)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基本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 。上半 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 净利 润较上 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盈 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 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 “ 20 16 中国最 佳银行 ” , 《 环球金融》 “ 20 16 中国最佳 消费者银行 ” 、 “ 20 16 亚太 区最佳流动性 管理银行 ” , 《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 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 《 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佳 大型零 售银行奖 ”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 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 财 信托 股权 市 场处 、QFII 托 管 处 、养 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 处、 核 算处 、跨 境 托管 运营 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 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秉 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 营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 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 得 《全球托管人》 、 《财 资》 、 《环球 金融》 “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 、 “ 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 “ 最 佳托管专家 ——QFII” 等 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 最佳 托管银行 ” 。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 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新 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 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子 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制 等情 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 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 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 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本基金暂 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陈洪源 网址:





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计师: 徐艳、许培菁 联系人: 徐艳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六 、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7 年 5 月 11 日中国证监 会 【2017 】686 号文件注 册募 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 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 面值发售。本基金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起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6,009,999,000.00 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 户。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七 、 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相 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正 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 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且不得 通 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 《基金合同》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八、 基 金 的封 闭 期 和 开放 期 ( 一 ) 基金的 封 闭 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 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 顺延。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 开 放 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 体 时间以基 金 管理人届 时 公 告为准 , 且基金管 理 人最迟应 于 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 告。 (三)封闭期 与 开 放期示 例 例如,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生效 ,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 期间, 即 2016 年 8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 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 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3 个 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7 年 2 月 12 日,以此 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4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 期间,即 2016 年 9 月 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4 日,假 设第一个开放期 时间为 2 个 工作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 首个开放期为 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3 个 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17 年 3 月 6 日,以此类推。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本基 金 进入首个 开 放期,开 始 办理申购 和 赎回业务 。 本基金每 个 封闭期结 束 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至 2017 年 9 月 26 日 ,第二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 第三个开放期为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当发生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 赎 回 的金额 限 制 1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柜台申 购本 基金份 额时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 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当接受 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基金管 理 人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对 投资 人委托 其他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 M≥5 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 达到或超过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Y≥30 天 0%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 、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 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47,241.11 份基 金份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 ,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 =0.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 -0.00 =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八)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发 生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申请超 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延缓 支 付: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 )在开 放 期内, 当基 金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请 超过 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40%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 40% 的 前 提 下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如延 期 办理期限 超 过开放期 的 ,开放期 相 应延长, 延 长的开放 期 内不办理 申 购,亦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40% 以 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 份 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四)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 十五)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 二)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债 券 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 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 类属配置,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力争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收益。 1 、类属配置 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2 、久期管理 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率 、M2 等利率 敏感指标,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 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3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 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 测算子弹、 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 形 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4 、信用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 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 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信用债券池; 然后基于 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 以确 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质量(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 偿债能力、 运营效率以及现金 流质量) 等要素, 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 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 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 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封闭期内 ,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 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 有到期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5 、杠杆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 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债券回购, 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为控制风险, 本基金 的杠杆比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 但是在回购利率过高、 流动性不足、 或者市场 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 四 ) 投资决 策 依 据、机 制 和 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 )企业信 用评级; (4 )国家货 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 )商业银 行的信贷扩张。 2 、投资决 策 机制本 基金 实行投 资决 策团队 制, 强调团 队合 作,充 分发 挥集体 智慧 。本 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 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群策群力,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 程序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观 分 析师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物价 形势 、货币 政策 等判断 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报告。 (2 )债券 策 略分析 师提 交关于 债券 市场基 本面 、债券 市场 供求、 收益 率曲线 预测 的分 析报告。 (3 )信用分 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 )数量分 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 析 研究报 告的 基础上 ,基 金经理 提出 月度投 资计 划并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6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如审 议 通过, 基金 经理在 考虑 资产配 置的 情况下 ,挑 选合适 的债 券品种 ,灵 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 )交易部 执行交易指令。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 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 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 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七 ) 投资限制与禁止行 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 作 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开放 期 内,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本基金 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本基 金投资于信用类债券, 其债项评级应为 AA 级 (含) 以上, 其中短期融资券 在 A-1 级(含)以上; (13) 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 (9 ) 、 (13 ) 、 (14 ) 条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 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3 、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十 一 、 投 资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 财务指标 、 净值表现 和 投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 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 末 基 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897,200,000.00 97.48 其中:债券 5,897,200,000.00 97.4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37,242.80 0.12 7 其他各项资产 145,507,381.01 2.41 8 合计 6,049,844,623.81 100.00 ( 二 )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境内股 票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港股通 投 资 股票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 四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股票 投 资 明细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五 ) 报告期 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 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627,810,000.00 76.5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95,300,000.00 37.95 4 企业债券 595,780,000.00 9.8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673,610,000.00 11.14 9 其他 - - 10 合计 5,897,200,000.00 97.52 (六)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70205 17 国开 05 5,000,000 495,050,000.00 8.19 2 1728012 17 浦发银 行 03 4,800,000 474,912,000.00 7.85 3 170405 17 农发 05 5,000,000 466,200,000.00 7.71 4 1728010 17 平安银 行债 4,200,000 415,968,000.00 6.88 5 143231 17 海通 01 4,000,000 397,960,000.00 6.58 (七)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八)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九)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股指期 货 交 易情况 说 明 1 、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 十 一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 投 资 的国债 期 货 交易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 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 本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 十 二 )投资 组 合 报告附 注 1 、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 其 他 各 项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5,507,381.0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5,507,381.01 4 、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 注的其 他 文 字描述 部 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6 月 23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11% 0.04% -1.09% 0.05% 1.20% -0.0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81% 0.04% 1.13% 0.04% 0.68%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93% 0.04% 0.03% 0.05% 1.90% -0.01%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三、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的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四、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 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当发生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7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五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 分 配 ,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六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3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 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增加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7)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 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11、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中充分披露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 者 构 成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多 个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基 金 不 向 个 人 投 资 者公开销售。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 ) 暂停或 延 迟 披露基 金 相 关信息 的 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4 、法律法规 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九、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二是国内市场风险, 包括政策风险、 利率 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 一 )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险 1 、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 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 、开放期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的 净赎 回申请 ,则 使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基金可 能面 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 、基金合同 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 得通过召 开 基金持有 人 大会的方 式 延续。 同 时, 《基金合 同 》生效满 三 年后继续 存 续的,若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于信 用类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因此 ,本 基金除 承担 由于市 场利 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5 、本基金 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具 有一定 的价 格波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 )与基 础 资产相 关的 风险主 要包 括特定 原始 权益人 破产 风险、 现金 流预测 风险 等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 )与资 产 支持证 券相 关的风 险主 要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信 用增级 措施 相关风 险、 资产 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 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 )其他 风 险主要 包括 政策风 险、 税收风 险、 发生不 可抗 力事件 的风 险、技 术风 险和 操作风险。 6 、特定机构 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 )特定机 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主要原因是, 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 计 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特定机 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为应对赎回, 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 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 )特定机 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决定部分延期赎回, 如果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能 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 )特定机 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形,继而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 二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经济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地 区发 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 金收益。 2 、经济周 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也呈现 出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 险 :当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化时 ,将 会引起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变 化, 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如 果不 能或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者 不能 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 、购买力 风 险:基 金投 资于债 券所 获得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 风 险:该 风险 与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当市场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 、经营风 险 :它与 基金 所投资 债券 的发行 人的 经营活 动所 引起的 收入 现金流 的不 确定 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 营风险就越小。 ( 三 ) 开放式 基 金 共有的 风 险 1 、 管理风险 。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 2 、流动性 风 险。本 基金 的流动 性需 求主要 集中 在开放 期, 基金管 理人 有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的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 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 )基金申 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 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 行 间 市 场 是 中 国 债 券 的 主 体 市 场 , 债 券 存 量 约 占 全 市 场 的 91% , 属于 大 宗 交 易 ( 批 发场) 市场, 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 实行双边谈判成交。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 逐笔成交。 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 尤其是利率债 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 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 典型结算方式 是净额结算。 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 第一种是自由竞价、 撮合 成交, 即按照“ 价格优 先、 时 间 优先 ” 的原 则 竞价 成交 ; 第二 种是 大 宗交 易方 式 :对 于在 上 交所 进行 的 单笔 买卖 申 报 数 量不低于 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现 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 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 宗交易。 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 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 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3 )拟投资 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 交易所 债券和货币市场类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和 债 券回购) , 整 体上银行 间 发行的债 券 的流动性 要 优于交易 所 发行的债 券 ,货币市 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 央票和政策性金融 债, 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 其中, 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 成交量稀少, 国债和政策性 金 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等关键 期限的债券为主。 第二类是银 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 不同, 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 成交活跃品 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券 为主。 第 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 商业银行 次 级债券、 保 险公司债 、 证券公司 债 、证券公 司 短期融资 券 和其它金 融 机构债) , 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 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 和公募公司债, 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 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 性不同、 个券之间差异很大, 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 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 AAA 的高 等 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 间债券。 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 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 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 比较小, 流动性一般。 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 交易所发行量较少, 成交很 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 提前支取条款两类, 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 但可提前支取也要 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 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 大, 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 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 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4 )巨额赎 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开放期内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5 )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4 )收取短期 赎回费; 5 )暂停基金 估值; 6 )摆动定价 ; 7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实 施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对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延 期 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 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 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 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 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 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实施 摆动定价的情况下, 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 不利影响; 在总体大 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 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3 、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4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业务 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 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的风险。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的;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 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整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 的 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2 )设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 商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依法 申请 赎回或 转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发 起资金 申购 的基 金份额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自 主做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 提供方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提供基 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 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或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应当配合。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 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 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 票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基 金 合同》 、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 合 并、法律 法 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 码、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 额、委托 人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 )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 决 方 式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 确约定基 金 投资风格 或 证券选择 标 准的,基 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 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债 券 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 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 作 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开放 期 内,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9 )本基金 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0) 本基 金投资于信用类债券, 其债项评级应为 AA 级 (含) 以上, 其中短期融资券 在 A-1 级(含)以上; (11 ) 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 (7 ) 、 (11 ) 、 (12) 条之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 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的 规 定,应及 时 以电话提 醒 或书面提 示 等方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 协 议及其他 有 关规定时 , 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 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交易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 垫付, 待托管 产品启始运 营后, 基金管 理人可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终 止与修 改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 资 者账单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务 形式 提供基 金对 账单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 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 ;2 ) 登录基 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 账号查询” 按钮, 进入 “ 账 户信息修改 ”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 ) 发送电子邮件至 基金管理人客 户 服 务 邮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 姓 名 、 持 有 基 金 名 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 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制对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 、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 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办 理 信 息 查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利 用 自 己 公 司 的 网 站 (www.bocim.com ) 为直 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 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 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 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 天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公 司 。 请 确保投 资 前 ,您/ 贵 机 构 已经全 面 理 解了本 招 募 说明书 。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四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一)相关基金公告 1 、 2017 年 12 月 25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 、 2018 年 1 月 2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缴纳增值 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3 、 2018 年 1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4 、 2018 年 2 月 2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赎 回转申购相关手续费优惠的公告》 5 、 2018 年 3 月 8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 》 6 、 2018 年 3 月 8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 》 7 、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8 、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9 、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0 、 2018 年 3 月 2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分红公告》 11 、 2018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12 、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报告》 13 、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报告(摘要) 》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14 、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事宜的公告》 15 、 2018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16 、 2018 年 6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五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六、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中银丰和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中银丰和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中银丰和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中银丰和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