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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成长(001480)

财通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 年6 月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2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6 月29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估 值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产 品 ,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8 年6 月2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 。本招募说 明 书 所 载 的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6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63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3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8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8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89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95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9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0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07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1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1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9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50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53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56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57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财 通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财 通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财 通 成 长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财 通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财 通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修订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过户等 25、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财 通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5、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6、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7、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3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9、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刘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 未 先 生 , 董 事 长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通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原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筹建部负责人, 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 上 海 财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财通创新投资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王 家 俊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高 级 金 融 学 院EMBA 、 中山 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 汇添富基 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公司总经理、 全国渠道销售总监 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现 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 陈 可 先 生 , 董 事 , 注 册 会 计 师 、 税 务 师 。 历 任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国 有 投 资 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董事;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 、 副 部 长 , 现 任 杭 州 实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 财 务 总 监 管 理 办 公 室 ) 部 长 ( 主 任 ) , 兼 任 杭 华 油 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杭 实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杭州)有限公司董事。 孙 文 秋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投 资 有 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上海东方 明 珠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新 媒 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现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兼 任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上 海 唯 赛 勃 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霍 尔 果 斯 拜 克 影 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浙江瀚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青岛易邦生物工程 有限公司董事。 姚 先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学 部 主 任 。 现 任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同时担任中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大 学 创 新 技 术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叁 农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省 基 础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浙 江 浙 能 电 力 股 份 有 限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公 司 、 浙 江 核 新 同 花 顺 网 络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南 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众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 洪 超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现 任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 仲 裁 员 、易 居(中国)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第 一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万 达 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 颖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专家库专家, 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 现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 士 生 导 师 、 易 居(中国)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职工监事: 殷 平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产 品 战 略 部 总 监 , 产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汪 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大 学 双 学 士 , 新 加 坡 管 理 大 学 财 富 管 理 硕 士 。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 经理助理 , 个 人 金 融 部 客 户 经 理 、 经理; 建 行 上 海 分 行 财 富 管 理 与 私 人 银 行 部 产 品 经 理 、 个 人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4.督察长 武 祎 先 生 , 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会 计 与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云 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监 管 部 监 管 四 处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私 募 基 金 监 管 部 综 合 处 主 任 科 员 , 南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副 组 长 , 南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公司督察长,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上 海 财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金 梓 才 先 生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8 年 从 业 经 验 , 历任 华 泰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MT 行 业 高 级 研 究 员 。 2014 年8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金梓才先生 ,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 基 金 经 理 的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一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 二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四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 全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 执行 — 复核”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工 作 职 责 和 业 务 流 程 , 通 过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了 解 与 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 作 层 面 上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形 成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形 成 第 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各 机 构、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公 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 与 管 理 授 权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 险 管 理 的 工 作 覆 盖 到 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 业 务 进 行 全 程 的 跟 踪 , 以 及 实 现 业 务 人 员 风 险 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 件 的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 业务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公 司 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 关 责 任 人 ; 在 业 务 风 险 环 节 , 协 助 营 销 部 门 和 产 品 研 究 部 门 前 瞻 性 地 对 新 产 品的风险和 结 构 进 行 规 划 和 分 析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与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沟 通 和 了 解 ,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业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操 作 风 险 环 节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发 现 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2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74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银行,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 、2009、2010、2011 、2012 、2013、 2014、2015 、2016 、2017 共 十 一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 阅 ,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监察部门(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和监督制约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修改完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控制措施,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立“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防线 ” 、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制 定 了 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最初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比 例 、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官方微信号:ctfund88 2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 会 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陆 建 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86-571-87789160 客服电话:95336( 全国 )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4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 021-38032284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 如 联系人:李颖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电话: 0755-82130833-701266 传真: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6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86-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7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 021-33388211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8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证 券 大 厦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6 号丁香国际东塔 21 楼 法 定代表人: 杨 华 辉 联系人:乔琳雪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9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 男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8621 )62151789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0)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 常 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1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 志 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3)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 : 姜 志 军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10—56437032 客服电话:4008895618, 95571 网址:www.e5618.com (14)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联系人:王冠昌 电话:4001962502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5)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 俊 杰 联系人:凌里 电话:021-63608830 客户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16)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7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8 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19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0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董一锋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21)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22)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13520236631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3)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楼 金 观 诚 大 厅 法定代表人: 蒋 雪 琦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官网:www.jincheng-fund.com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24)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民 田 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jrj.com.cn/ (25)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传真:010-68292941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27)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3/4 楼 办公地址:广州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3/4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28)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 融 大 厦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8 号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大 厦 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9)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30)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 佶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31)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2)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19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33)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蔡小威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178000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4)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5)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曾 用 名 :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22 号 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 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20324069 传真:021-2023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6)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 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3509643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7)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8)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曾 用 名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 北 路 甲 二 号 盈 科 中 心 东 门 二 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 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9)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0)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 习 贵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址:http://www.95579.com/ (41)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2)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460310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3)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姐东方君座 D 座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姐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0471-2843431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4)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45)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马源 电话:021-80234888*6816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998-7172 网址: http://f.998fund.com/ (46)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4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7)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 之 江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8)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http://www.gjzq.com.cn/


(49)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21-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50)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1)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 科 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52)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法人代表: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53)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金 田 路 中 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金 田 路 中 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54)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马艺卿 电话:025-83389093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5)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人代表: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iniufund.com (56)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 济 日 报 社 A 综 合 楼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57)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人代表: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400-819-9868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58) 上 海 大 智 慧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59)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杨惠宁 电话:1598110603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60) 上 海 攀 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603 单元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61)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雯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62)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3)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法人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2675657 传真:010- 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64)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65)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8026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66)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人代表: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7)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 明 天 广 场 18-23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8621-63898427 传真:8621-68776977-8427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公司网址: http://www.shhxzq.com


(68)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齐冬尼 联系电话:86-10-59355807 客服电话:0731-95571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69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0)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71)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上 塘 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F 法人代表:陈刚 联系人:虞鲜鲜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300110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odifund.com (72)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人代表: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3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73)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500 号 万 得 大 厦 11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官网:www.520fund.com.cn (74)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销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81887060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http://www.kysec.cn/ (75)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是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公司官网:http://fund.jd.com/ (76)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 汉 青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7)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联系人:黄超 电话:010-85127636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78)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人代表:于龙 联系人: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79)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9 层 法人代表: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0) 深 圳 前 海 财 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088 号 南 园 枫 叶 大 厦 15 层 15K 室 法人代表:杨艳平 联系人:李军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传真:0755-86575665 客服电话:400-699-0071 公司网址:www.caiho.com (81) 乾 道 盈 泰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外 大 街 合 生 财 富 广 场 130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外 大 街 合 生 财 富 广 场 1302 室 法人代表: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82) 河 南 和 信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 路 南 、 农 业 东 路 西 1 号 楼 美 盛 中 心 2405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 路 南 、 农 业 东 路 西 1 号 楼 美 盛 中 心 2405 法人代表:石磊 联系人:房磊 电话:0371-61777565 传真:0371-61777560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83)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 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4)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人代表: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5)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 楼 A 座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foreseakenynes.com (86)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王旋 联系人:郭兆英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87) 贵 州 华 阳 众 惠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丹 寨 县 金 钟 经 济 开 发 区 C 栋标 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人代表:程雷 联系人:陈敏 电话:0851-86909950 传真: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址:www.hyzhfund.com (88)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 02/03 室 法人代表:冷飞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400-025-6569 公司网址:wacaijijin.com (89) 江 西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注册地址: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金 融 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金 融 大 街 699 号 法人代表: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90795 客服电话:0791-96266 公司网址:www.jx-bank.com (90)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 中 期 大 厦 A 座


法人代表:姜新 联系人:方艳美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91) 上 海 通 华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同 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 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周晶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400-66-95156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92)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人代表: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93)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94)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法人代表: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95)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B 法人代表人: 曲 馨 月 联系人:周静华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www.bjdyfund.com (96)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法人代表人: 李 修 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清算传真:021-38909635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7) 中 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 号 中 科 金 座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 号 中 科 金 座 法人代表人: 窦 荣 兴 联系人:赵栋一 电话:0371-85519823 清算传真:0371-85519869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客服电话:95186 公司网址:www.zybank.com.cn (98) 天 津 市 凤 凰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 动 漫 大 厦 C 区 209(TG 第 123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 世 纪 都 会 1606-1607 法人代表人: 王 正 宇 联系人:杨雪研 电话:022-23297867 传真:022-23297867 客服电话:4007-066-880 公司网址: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99) 上 海 爱 建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46 号 爱 建 金 融 大 厦 102 室 法人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蔡俊 电话:021-64382399 传真:64388012 客服电话:021-64393653 公司网址:www.ajcf.com.cn (100) 有 鱼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五层 法人代表: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101) 北 京 恒 宇 天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 1 号 航 星 园 8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王东 电话:13001936144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www.1314fund.com (102) 扬 州 国 信 嘉 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人代表: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 传真:021-68811007 客服电话:4000216088 (103)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岗 厦 社 区 深 南 大 道 南 侧 金 地 中 心 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岗 厦 社 区 深 南 大 道 南 侧 金 地 中 心 大 厦 9 楼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法人代表: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 范 佳 斐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 鞍 宁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东 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司电话:( 021)22288888





公 司 传 真 : (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 蒋 燕 华 、 蔡 玉 芝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5年6 月3 日证监许可[2015]1129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型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 元。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 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 年6 月11 日至2015 年6 月25 日 , 现 募 集 工 作 已 顺 利 结 束。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1.000 元计算,基 金募集期共募集2,605,336,204.22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包 括 利 息 转 份 额 1,267,901.51 份 )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31,114 户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始 正 式 管 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递交赎 回申请,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1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将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5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 于 5 份 时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可 对 该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3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200 万 1.00% 200 万 ≤ M < 5 0 0 万 0.50% M ≥ 5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4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 ≤ T < 3 0 天 0.75% 30 天 ≤ T <1 年 0.5% 1 年 ≤T <2 年 0.25%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T ≥ 2 年 0 (注:T:持有期限 ,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即 : 该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12 份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赎回费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51.3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前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 体 按 上 述 (2 ) 方 式 处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内(含 20%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 (1)、( 2 )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社会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地优选具有良好成长能力的公司, 在严格控制组合 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股 指期货、权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95% ;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 ~ 95% ; 权 证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7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 经济基本面状况、 宏观政策变化、 金融市场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整体 估值状况比较分析,对各主要投资品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根据 判断结果进行资产配置及组合的构建,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时动态调整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 高收益。 本基金进行综合分析的各项指标和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分析方面主要 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固定资 产投资总量、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存款准 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各项货币政策,财政支出 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政政策;金融市场分析方面主要包括 市场投资者参与度、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估值水平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最终体现为盈利的增长,而盈利增长的持续性取决于 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具有高成长特征并具备可持续性的公司,选择其中具备估值优势的个股 构建投资组合。 (1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企业成长性考察的 主指标,并结合税后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超 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i.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往往意味着公司市场份额的 扩 大 , 是 把 握 公 司 成 长 性 的 主 要 指 标 。 本 基 金 在 考 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时 , 将在考察历史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公司的产能扩张、主 导产品的市场供求变化趋势、行业竞争格局、以及产品的差异性或替代性等 因素,参考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从而准确把握预 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质量和有效性。 ⅱ.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反 映 了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获 利 能 力 的 强 弱,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之所在。 (2 )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从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商业模式等方 面,把握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和持续性,进而判断公司成长的可持续性。 i. 技 术 优 势 分 析 。 较 强 的 技 术 优 势 和 可 持 续 的 研 发 能 力 及 研 发 投 入 , 可 以 促使公司所掌握的技术不断转化为新产品或服务,为公司成长提供动力。本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基金通过分析公司拥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数量、新产品的数量及推出的速 度、核心技术是否具有较高的竞争壁垒、产品和研发上的经费投入情况等, 判断公司的技术优势及其可持续性。 ⅱ. 资 源 优 势 分 析 。 垄 断 资 源 可 以 为 公 司 在 较 长 时 期 内 的 发 展 提 供 较 好 的 利润来源。对于具有特许权、专有技术、品牌等独特资源或者矿产、旅游等 自然资源的公司,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行业垄断性、进入壁垒、政策 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分析,判断公司的资源优势是否支持其持续成长。 ⅲ. 商 业 模 式 分 析 。 公 司 的 商 业 模 式 决 定 了 其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和 发 展 潜 力 , 独 特 的 商 业 模 式 将 支 持 公 司 的 快 速 发 展 。 本 基 金 将 从 商 业 模 式 的 独 特 性 、 可复制性、可持续性及赢利性等角度考察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 的趋势、是否可以维持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的持续性增长。 (3 )估值分析 成长型股票往往具有较高的估值水平。为尽可能规避估值风险,本基金 将在上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综合采用 PEG 、PE 、PB 等相对估 值指标与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成长型股 票的投资价值进行辅助性的评估和判断。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风 险管理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 获取稳定的收益。


(1 ) 利 率 预 期 与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 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 等。


(2 )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层面,对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 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 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 实施。


(3 )时机策略


i.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 根 据 当 日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债 券 特 性 , 建 立 债 券 的 估 值 模 型 , 对当日无交易的债券计算理论价值,买进价格低于价值的债券;相反,卖出 价格高于价值 的 债 券 。 ⅱ. 骑 乘 策 略 。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 峭 时 , 也 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 较 大 时 , 可 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 本利得收益。


ⅲ. 息 差 策 略 。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iv.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 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 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权 证 的 溢 价 率 、 隐含波动率、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 ~95% ;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为基金资产的 30% ~95%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70%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产的 140% ; (2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2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除 上 述 (2 ) 、 (12 ) 、 (22 ) 、 (23) 点 的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且监督职责仅以托管协议中承诺监督的内容为限。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 较 基 准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5%+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45%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合 理 、 透 明 ;


(2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和 发 布 有 一 定 的 历 史 , 有 较 高 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 具 有 市 场 覆 盖 率 , 不 易 被 操 纵 ; (4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比 例 , 选 用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真 实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 300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和 计 算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将 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 产 权 归 属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 上证指数 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 指 数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 险 、 中 高 收 益 的 基 金产品。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8年4 月18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540,099,129.86 73.34 其中:股票 540,099,129.86 73.3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5,743,986.76 18.43 8 其他资产 60,627,125.38 8.23 9 合计 736,470,242.00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7,127,815.45 59.7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4,677,000.00 2.00 F 批发和零售业 24,710,292.83 3.3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659.62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34,511,663.96 4.71 J 金融业 11,760,498.00 1.6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275,200.00 2.36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S 综合 - - 合计 540,099,129.86 73.76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36 风华高科 3,445,200 50,058,756.00 6.84 2 000858 五 粮 液 720,218 47,793,666.48 6.53 3 000063 中兴通讯 1,269,980 38,289,897.00 5.23 4 300207 欣旺达 3,059,901 35,372,455.56 4.83 5 300232 洲明科技 2,154,150 33,992,487.00 4.64 6 002867 周大生 717,138 24,683,889.96 3.37 7 600519 贵州茅台 34,812 23,798,179.44 3.25 8 002563 森马服饰 1,924,800 19,825,440.00 2.71 9 600436 片仔癀 237,899 19,740,859.02 2.70 10 002905 金逸影视 449,875 17,275,200.00 2.36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1 存出保证金 743,830.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9,832,828.0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527.58 5 应收申购款 15,939.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627,125.38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 一 )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1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6 月29日至 2015 年12 月31日 9.60% 1.86% -3.70% 1.50% 13.30 % 0.36%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日 -25.46% 1.78% -4.38% 0.77% -21.08 % 1.01% 2017年1 月1 日至 2017年12 月31日 15.18% 0.97% 11.92% 0.36% 3.26% 0.61%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7.97% 1.41% -1.14% 0.65% -6.83% 0.76% 2015 年6 月29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3.40% 1.52% 0.03% 0.85% -13.43 % 0.67% 注:(1) 上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收益 水 平 要 低 于 所 列 数 字 ;


(2) 本 基 金 选 择 沪 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上证国债指数作为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 数 收 益 率× 55% +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4 5% 。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财通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6 月29日-2018 年3 月31日) 财通成长优选混合 基金基准 2015-06-29 2015-11-18 2016-04-12 2016-08-30 2017-01-23 2017-06-21 2017-11-09 2018-03-31 15% 10% 5% 0% -5% -10% -15% -20% -25% 注:(1)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5年6 月29日;


(2)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资产的30%-95%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为基金资产的3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是2015年6 月29日至2015 年12 月29 日 ; 截 至 建 仓 期 末 和 本 报 告 期 末 ,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符 合 基 金 契 约 的 相 关 要 求。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5 、 股 指 期 货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机 构 及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据错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以下简称 “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 ) 的 规 定 , 经 与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基金托管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协 商 一 致 , 自 2015 年 3 月 27 日起, 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 有 的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估值方法进行 调 整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基 金 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5%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8 项费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1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本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者 新 服 务 ; (27)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8)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 息 的 利 息 , 这 一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 减 少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2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5 、本基金特有风险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1 )本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投 资 管 理 中 会 至 少 维 持 30%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股 风 险 , 在 市 场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保 证 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 ) 基 金 经 理 主 观 判 断 错 误 的 风 险 。 6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3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3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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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4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5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净值,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6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7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8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未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 构 , 如 今 后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规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9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 下 ,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7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0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1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2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3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4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6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8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9 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 室 法定代表人:刘未 设立日期:2011 年6 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84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0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 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比例为: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1 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95% ;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 ~95% ; 权 证 比 例 不 高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7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 ~95%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 ~95% ;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70% ; b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c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d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2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h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m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n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o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p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q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3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r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s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t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u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v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w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则 本 基 金 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除上述 b 、l 、v 、w 点 的 情 形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 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4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向其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 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5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在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6 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7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8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9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0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1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2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3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5 ) 股 指 期 货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4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双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5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6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机 构 及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7 管理人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 在 半 年 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 成 年 度 报 告 ,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8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9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0 二十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 日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立后的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在内的对账单。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即 有 交 易 发 生 就 寄 送 该 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 。 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达 , 记 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1 为 保 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活 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人订阅“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 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容。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2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3 二十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www.ctfund.com )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 并 已 报 送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1 、2017 年12 月3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2 、2017 年12 月3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苏州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3 、2018 年1 月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7 年年 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 4 、2018 年1 月1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网 点 及 销 售 人 员 资格信息一览表》 ; 5 、2018 年1 月2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6 、2018 年1 月2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7 、2018 年2 月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书(2017年第2号)》 及其摘要; 8 、2018 年2 月1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9 、2018 年2 月27 日 披 露 了 《 宁 夏 银 星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书》; 10、2018年3 月1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使 用 指定基金账户投资上市开放式(LOF ) 基 金 的 公 告 》 ; 11、2018年3 月2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201803更新)》; 12、2018年3 月2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201803更新)》; 13、2018年3 月2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改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公 告 》 ; 14、2018年3 月24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4 整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 基 金 财 产 比 例 的 公 告 》 ; 15、2018年3 月3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 年年 度报告》 及其摘要 ; 16 、2018年4 月4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并开展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17、2018年4 月1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18、2018年4 月1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19、2018年4 月1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 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20、2018年4 月19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投 资 组 合 调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 21、2018年4 月2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8 年第 1季度报告》; 22、2018年4 月2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投 资 组 合 调 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3、2018年5 月18日 披 露 了 《 北 京 首 旅 酒 店(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动报告书》 ; 24、 2018年5 月22 日 披 露 了 《 际 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 ; 25、2018年5 月22日 披 露 了 《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人 员 公 示 》; 26、2018年5 月31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恒 宇 天 泽 基 金 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27、2018年6 月23 日 披 露 了 《 上 海 龙 宇 燃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书》 ; 28、2018年6 月27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29、2018年6 月30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 ; 30、 2018年7 月2 日 披 露 了 《6.29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8 年半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 ; 31、 2018年7 月2 日 披 露 了 《6.30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8 年半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5 32、2018年7 月4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联 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33、2018年7 月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34、2018年7 月7 日 披 露 了 《 财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投 资 组 合 所 持中国中铁(601390)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 ; 35、2018 年 7 月 7 日 披露了《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投 资 组 合所持棕榈股份(002431)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 ; 36、2018 年 7 月 7 日 披露了《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投 资 组 合所持奥马电器(002668)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 ; 37、2018 年 7 月 11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终 止代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 ; 38、2018 年 7 月 1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网 点 及 销 售 人员资格信息一览表》 ; 39、2018 年 7 月 12 日 披 露 了 《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人 员 公 示 》 ; 40、2018 年 7 月 1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代 为 履 行 基 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 》 ; 41、2018 年 7 月 1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 。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6 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财通成 长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7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财 通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 2、《 财通成长优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财通成长优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