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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新机遇(001348)

大摩新机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机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 摩根士丹 利华 鑫 新机 遇灵 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 】884 号 文准 予注 册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 6 月24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 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 前景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当 基金 在开 放 期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投资 人将可 能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额, 也可能 面临基 金份额 净值大 幅波 动风 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本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信 用风 险,本 基 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 投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 本基 金为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长期 平 均 风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法律 文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本基 金是 否 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同时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 认购 (或 申 购) 本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 谨慎 决策 。 投资者应 当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 构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等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报中 国证 监会相 关派出 机构备 案, 本基金 对基金 合同中 的释 义、 申购 赎回 、 基金 的投 资、 估值 和信 息披露 等有 关条 款进 行了 修订。 上述 修订 于2018 年3 月24 日 起生 效, 系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而 进行 , 不 涉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变化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 且 已履 行适当 程序 。 有 关详细 信息 参见 本公 司 于2018 年3 月24 日发 布的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修订旗 下基 金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条 款的 公告 》及 本公司 网站 最新 披露 的本 基金基 金 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6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8 年3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1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5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3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35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5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5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0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 7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摘 要 ............................................. 84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3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95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6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97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新 机遇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 规定》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及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新机 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新 机 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投 资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摩 根士 丹利华鑫 新机 遇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新机遇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新机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摩根士 丹利 华鑫新 机遇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 为: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9.560% ) 、 摩根士 丹利 国际 控股公 司 (37.363% ) 、 深 圳市招 融 投资控股 有限 公司(10.989%)、 深 圳市基 石创业 投资 有限公司 (6.593% ) 、深圳 市中技实 业 (集团 )有 限公 司(5.495%)。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兼 任代 理总经 理 。 俞洋先 生,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 市证券 公司 延陵 东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 巨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 锡营业 部 总 经理 、 东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常 州地 区中 心营业 部总 经 理兼延 陵中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裁 助理 副总 裁、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 董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2017 年5月 至今 任上 海华 鑫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司 副董 事 长。 田明先 生, 上海 交通 大学 学士、 香港 中文 大学 专业 会计学 硕士 。曾 任上 海广 电(集 团 ) 有限公 司财 务经 济部 主管 、 上海 广电 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会 计部 经理 、 上 海广电 信息 产业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 师、 上海华 鑫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师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财务 副总 监、总 监、 财务 负责 人。2017 年5 月至 今任 上海 华鑫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 师。 现任本 公司 董 事。 孙辰健 先生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金 融学 院产业 经济 学博士 。 曾 先后 担任 兰州 炼油化 工总 厂自 动化 研究 所职员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电脑工 程部 业务 主任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运行 部副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西 北中 心主 任、 深圳证 券通 信 公 司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信 息管 理部 总监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北 京数 据技术 分公 司和 中证 信息 技术服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 副 总经 理、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华鑫证 券投 资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董事长 。 现任 华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监 事 会 主席 ,华 鑫宽 众投 资有 限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董事 长,本 公司 董事 。 Todd Coltman 先 生, 毕 业于 加利福 尼亚 州立 大学 通讯 专业, 并于 乔治 敦大 学获 得法学 博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银 行高 级 政策分 析师 、 年 利达 律师 事 务所律 师、 众达 律师 事务 所 律师。 2004 年加入 摩根 士丹 利负 责亚 洲地区 不动 产投 资(REI ) 业务的 不动 产收 购融 资工 作,2016年至 今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有 限公司 投资 管理 业务 亚洲 地区运 营总 监。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Jeremy Alton Huff 先生 , 杜克大 学文 学学 士, 哈佛 大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世达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NBA 中 国法 律 副总监 、NBA 中 国品 牌娱乐的 副总 裁。2017 年3 月至 今 任摩根 士丹 利董事 总经 理并 担任 中国 首席运 营官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彭磊女 士 ,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16 年4 月至今 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贾丽娜 女士 ,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 学商 业经 济系 硕士 。 曾 于金 陵 科技学 院任 教,1994 年8 月 至今2017 年11 月 任天 衡会 计师事 务所 注册 会计 师、 高级合 伙人 , 2017 年11月 起至 今任 中天 运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担任 合伙人 , 兼 任俊知 集团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倍加 洁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和江 苏林 洋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任 本公 司独立 董事 。 彭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硕士 。 曾任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 今担 任北 京市中 银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兼 任华 南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和深 圳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广 东省 知识 产权 局入 库专家 。现 任 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苗复春 先生 ,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学硕 士。2007 年5月 至今任 中国 人寿 养老 保险 公司顾 问。 曾任内 蒙古 商业 局、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技 术经 济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技 术经 济 研 究中心 研究 员, 国务 院办 公 厅副局 长, 外经 贸部 办公 厅 主任, 中央 财经 领导 小组 办 公室局 长, 中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执 行副 总裁 , 中 国人 寿 保险集 团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 副总 裁。 退 休后 任中 国人 寿养老 保险 公司 顾问 并兼 任中国 生产 力 学会副 会长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董 事。 Paul M. Theil 先 生, 耶鲁 大 学东亚 研究 学士 、 硕 士, 哈 佛大学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法学院 法律 博士 (JD ) 。 目 前担任 中安 信业 董事 长, 曾任摩 根士 丹利 亚洲 私募 股权部 门主 管、 美国驻 华大 使馆 一秘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士 、 上 海财经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 西 安分行 干部 、 西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监、 摩根士 丹利 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上海 华鑫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任 华鑫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本 公司 监事 长。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 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金融 集团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 Mok Tuang Wei 先生 ,加 州 大学伯 克利 分校 学士 、硕 士。曾 经在 瓦乔 维亚 证券 负责发 行 结构化 和证 券化 产品 , 并 在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提供 企业融 资咨 询服 务。2010 年 9 月加 入摩 根士丹 利亚 太区 ,2014 年 加入摩 根士 丹利 风险 投资 管理团 队, 现任 摩根 士丹 利投资 风险 管 理的执 行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 赵婧女 士, 英国 雷丁 大学 国际证 券投 资及 银行 学理 学学士 、 英 国诺 丁汉 大学 风险管 理硕 士。曾任 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培 训生 、广州 英国 文化教育 处财 务官员 。2007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本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兼任 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规划发 展部 总监 、 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职 工监事 。 周苑洁 女士 , 华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大鹏资 产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客户 关系 管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本 公司, 历任 客户服务 中心 负责人 、上 海理 财 中 心负 责人、 营销 策划 经理 、市 场发展 部总 监助 理、 销售 服务部 副总 监 , 现任本 公司 销售 服务 部总 监、 渠 道业 务二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高 级经 理) 。2010 年 起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基金 运营部 副总 监 、 专户理 财部 副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 。2005 年加 入本公司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 计、 监察稽 核部 高级 监察 稽核 员、总 监助 理、 副总 监, 现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职 工 监 事 。 徐达女士 ,弗 吉尼亚 大学 商业与经 济学 士。2012 年 加入本公 司, 曾任研 究管 理部研 究 员, 现 任本 公司 权益 投资 部基金 经理 、职 工监 事。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于华先 生, 董事 长 兼 代理 总经理 ,简 历同 上。 孙要国 先生 ,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专业 硕士 ,21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工作 经历 。 曾 任 职于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办 公室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办公 室, 曾 任华 鑫证 券责任 公司 深圳 营业 部总 经理。2009 年4 月加 入本 公 司,现 任本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董 事会 秘 书。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研究 生,21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工作 经 历。 曾就 职于 巨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交 易管 理总部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办 公 室主任 助理 ,资 产管 理部 理财部 副经 理、 经理 ,研 究所研 究员 。2003 年9月 加 入本公 司, 曾 任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兼基 金运 营部总 监, 督察 长 。 现任 本 公司 副 总经 理 。 陈竽女 士 , 英 国约克 大学 项目分 析 、 金 融与投 资硕 士。 曾任 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高级风 险管 理经 理, 农银 汇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中 信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总 监。2018 年3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督察 长。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缪东航 先生 ,北 京大 学金 融学硕 士,8年 证券 从业 经 历。曾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建 材行业 研究 员,2012 年9 月 加入本 公司 ,历 任研 究管 理部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2017 年1 月起担 任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主题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5 月 起担任 本基 金 和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进 取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7 年11 月 起担 任 摩根士 丹利 华 鑫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7 年12 月起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万众 创 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周 宁先生 ,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 2016 年7月 管理 本基金 。 孙 海波 先 生,2016 年7 月至2017 年6 月期 间管 理本 基金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主任委 员: 何晓 春, 助理 总经理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副主任 委员 : 李 轶, 助 理总 经理,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委员: 王大 鹏, 研 究管 理 部总监 、 基 金经 理; 夏 青 , 数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经理 ; 李 功舜,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张雪,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秘书: 王大 鹏,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4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及基 金合 同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列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 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动。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 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 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 基金 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 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时又 是 严格按 照 《 公司 法》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国 金融业 的涉 足和 实现 规范 的现代 企业 制度 ,使 中国 民生银 行有 别于 国有 银行 和其他 商业 银 行, 而 为国 内外 经济 界、 金融界 所关 注。 中国 民生 银行成 立二 十年 来, 业务 不断拓 展, 规模 不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 展势头 。 2000年12月19日 , 中 国民 生银行A股 股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月18 日 , 中 国民 生银 行40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上 交所正 式挂 牌交 易。2004 年11月8日 , 中 国民生 银行 通过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功 发行 了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券 , 成为 中国 第一家 在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 私募 发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 银行 。2005 年10 月26 日, 民 生银 行成功 完成 股 权分置 改革 ,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的商 业银行 , 为 中国 资 本 市场 股权分 置改 革提 供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11月26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在 香港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 才;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 业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 科 技平 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 三卡” 工程 、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中 处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13年度, 民生 银行 荣 获 中 国投资 协会 股权 和创 业投 资专业 委员 会年 度中 国优 秀股权 和 创业投 资中 介机 构“ 最佳 资金托 管银 行” 及由21 世 纪传媒 颁发 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 融服 务 托管银 行奖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013年 荣获 中国 内部 审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21世 纪亚 洲金 融年会 ”上 ,民 生银 行荣 获“2013 ? 亚洲 最佳 投资 金 融服务 银 行”大 奖。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 中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建 设银行 ”奖 。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2013 ) 》 中,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国 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 中国 民营 企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会 责任指 数第 一名 ” 。 在2013 年第 十届 中国 最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民 大奖” 。


2013年 还获 得年 度品 牌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年 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 年度公 益慈 善优 秀项 目奖 ” 。 2014年 荣获 《亚 洲企 业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 系公司 ”大 奖和 “2014 亚 洲企业 管 治典范 奖” 。 2014年 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 亚洲贸 易金 融创 新服 务” 称号。 2014年 还荣 获 《 亚洲 银行 家 》 “ 中国 最佳中 小企 业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 获得 《21 世纪经 济 报道 》 颁 发的 “ 最佳 资产 管理私 人银 行 ” 奖 , 获评 《 经济观 察 》 报 “ 年度 卓越 私人银 行 ” 等 。 2015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 金融理 财》 举办 的2015 年 度金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获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年 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 度 “ 中国最 佳实 物黄 金投 资银 行” 称 号 。 2015年 度, 民生 银行 连续 第四次 获评 《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 (2015) 》 “ 中国 银行业 社会 责任发 展指 数第 一名 ” 。 2015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的2014-2015年 度中 国卓 越金 融奖 评选中 荣 获“年 度卓 越创 新战 略创 新银行 ”和 “年 度卓 越直 销银行 ”两 项大 奖。 2016 年度 , 民 生银 行荣 获2016 胡润 中国 新金 融 50 强和2016 中国 最具 创新 模 式新金 融 企业奖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张庆先 生 , 中 国民生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博士 研究生 ,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高级管 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曾 先后 从事 过金融 租赁 、证 券投 资、 银行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 25 年金融 从业 经 历, 不仅 有丰 富的一 线实 战经验 , 还有 扎实的 总部 管理经 历 。 历 任海南 国际 租赁有 限公 司 经 理, 富 岛基 金投 资经 理, 中 国民生 银行 西安 分行 副行 长, 中 国民 生银 行沈 阳分 行 筹备组 组长 、 行长、 党委 书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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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4 年7月9 日获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 成 为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 布后 首家获 批从 事基 金托 管业 务的银 行 。 为 了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 力发展 托管 业务 ,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从 成立 伊始 就本 着充 分保护 基金 持 有人的 利益 、 为 客户 提供 高品质 托管 服务 的原 则, 高起点 地建 立系 统、 完善 制度、 组织 人员。 资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64 人, 平均 年龄36 岁,100%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80%以上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 基金业 务人员100% 都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秉 承“ 诚信 、严谨 、高 效、 务实 ”的 经营理 念 ,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供 安全、 准确 、及 时、 高效 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已托 管 183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民生 银行 于 2007 年推 出 “托 付民 生 · 安 享财 富” 托管业 务品 牌, 塑造产 品创 新、 服务 专业 、 效益 优异 、 流 程先 进、 践行社 会责 任的 托管 行形 象, 赢 得了 业界 的高度 认可 和客 户的 广泛 好评, 深化 了与 客户 的战 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 今, 中国 民 生银 行 荣获 《 金融 理财 》 杂 志颁 发的 “ 最具 潜力 托管 银行 ” 、 “最 佳创 新托 管银 行” 、 “ 金牌创 新力 托 管银行” 奖和 “年度 金牌 托管银行 ”奖 ,荣获 《21 世纪经济 报道 》颁发 的“ 最佳金融 服务 托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 保 障国 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证 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风险 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 制 必须覆 盖资 产托 管部 的所 有中心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 部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监 督中 心,该 中心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中 心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5)防 火墙 原则 :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 位 职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风 险 监督中 心指 导业 务中 心进 行风险 识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应 急预 案: 制 定完 备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 监控等 五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 发 展同等 重要 的理 念。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 与,只 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建 立分 工明 确、 相互 牵 制的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托管部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 制度 建设 作为 风险 管 理的核 心。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 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制 度的 执行 和监 督是 风 险控制 的关 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 制度 更重 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定 期对 业务 的运行 进行 稽核检 查 。 总 行审计 部也 不定期 对资 产 托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管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将先 进的技 术手 段运用 于风险控 制中 。在风 险管 理中,技 术控 制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1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时 亚蒙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 张 宏伟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50429808 4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 开通 工商 银行 、 建 设银行 、 农 业银 行、 招商 银行、 银联 通、 汇付 天下 “ 天天盈” 、 快付通 等支 付渠 道 以 及基 金汇款 交易 业务 。 支 持 银 联通渠 道、 汇付 天下 “天 天盈” 渠道 、 快 付通渠 道 支 付的 银行 卡详 见本公 司官 方网 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 以 上支 付渠 道支持 的银 行卡 均指 银行 借记卡 ,信 用卡 等贷 记卡 不支持 购买 基金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 ( 申) 购金 额超 过100 万元 (含100 万 元) 人民币 以上 的,可 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话 进行 预约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提供 上门 服务 。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北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联系电 话:0535-66996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5)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010 -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 (021 )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1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 岛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0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1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 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高 利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3)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刘 进海


联系电 话:028-861992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 (0755 )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 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7)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 路 49 号通 讯广 场二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28 号时 代科 技 大厦 20 楼西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周 小钰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0755-88694888-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 (2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0)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盘古 大 观 40 层-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联系电 话:010-59355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任 敏、 陈曦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3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 (010 )6604552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 话:021-20835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36)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 -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宛 平南 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0)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400-166-11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010-528556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5) 北京 创金 启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座 综合 楼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46)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 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47)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 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8)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9)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 178 000





网 址:www.vstonewealth.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50)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02 、03、04 单 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51)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 陈 剑炜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 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54)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孙 雯


联系电 话:010-593365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5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6)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139172257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8-2266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7)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B 栋3 单元 7 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联系电 话:0755-293305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58)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人 :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59)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6405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0)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联系电 话:010-5931359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1)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杨 雪 联系电 话:010-581709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2) 北京 肯特 瑞 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徐 伯宇 联系电 话:010-89189285 客户服 务热 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3)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玄武区 苏宁 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赵 耶








联系电 话:18551602256 客户服 务热 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4) 济 安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5)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 学勇 联系电 话:021-2053001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6)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电 话:021-6081858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7)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 孙琦 联系电 话: 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热 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李 关洲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9)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 场第 二 座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华) 联系人 :赵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 四)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俞伟 敏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5 月11日 证监 许可 【2015 】884 号文 件准予 募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5 年5 月28日至2015 年6 月17 日。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普华 永道 中天 验字(2015) 第799 号 验资 报 告予以 验证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 人 民币1.00 元 计算 , 本 基金 募集期 共募 集308,734,778.63 份 基金 份额, 其中 认购 资金利 息折 合 82,931.19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3,656 户。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 同生 效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15 年6月24 日 获书 面确 认 ,基金 合同 自 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出 现如下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分 的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并终 止,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 2 、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少于200 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5 年7 月27 日 起 开放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本 基金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投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资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7日(包 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及时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每个 账户 每次 申购 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其中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首次申 购公 司旗 下基 金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100 万 元 (含) 。 已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 录的投 资人 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但 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2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 基金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为 10 份 ( 除非该 账 户在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 ; 若 某笔 赎回 或转 换导 致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或网 点托 管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 份,剩 余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起 赎回 , 即交易 账户 最低 基金 份额 为 10 份。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或 者新 增基 金规 模控 制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 购份 额与 净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一) 申购 费用 投资人 在一 天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等各 项 费 用。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单位 :元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48% 100万元 ≤M <500万元 0.3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 单位: 元)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超过30 日 但少 于9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75% 计 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于90日但 少于18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180 日但 少 于7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的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具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持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记入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Y<7 日 1.5% 100% 7 日≤Y<30 日 0.75% 100% 30 日 ≤Y<90 日 0.5% 75% 90 日 ≤Y<180 日 0.5% 50% 180 日 ≤Y <365 日 0.1% 25% 365 日 ≤Y <730 日 0.05% 25% Y≥730 日 0% 0 (三)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假定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50 元 ,某 非养 老 金客户 当日 申购 本基 金10 万元, 对 应的本 次申 购费 率为1.20%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费 用及 可获得 的基 金 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50 =94,108.79 份 即:该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元, 申购费 用为1,185.77 元, 可获得 的基 金份 额为94,108.79份。 (四)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减 去赎 回费 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赎 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举例 : 假 定某 投资人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450 日,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05% ,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280 元, 则其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80 =12,800.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05% =6.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00 -6.40=12,793.60 元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T 日基 金 份额总 份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 1 日 内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业 务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手 续 , 投资人 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 份 额。 3 、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于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50% 比 例要求 的情 形。 7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单 日申购 金额 或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 该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8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第6 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 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若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个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2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出 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账户 赎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 处理 。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公告 , 同 时在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时间 内通 过邮 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 二、 基金 转换 1 、 本 基金 于2015 年7月27 日 起开放 了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作为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其他 开放式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5 年7 月23日刊 登的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公告 》 。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总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 (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 申购费 率) 的基 金, 申 购补 差费率 = 转入总 金额 对应 的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 转入 总金 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若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转 入总 金额 对应 的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则 申购 补差费 为0 。


(2)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及 相 关公告 的规 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 费 率优惠 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约 定每期 扣 款日和 扣款 金额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资 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和 基 金申购 申请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申 购的 每期 最低 扣款 金额为 10 元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具体 实施 方法 ,请参 见 基 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告 。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管理 的投 资策略 ,在 严控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争 为投 资人 获取 稳健 回 报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换 债券 ) 、 次级 债、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现 金)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0%-95% , 权证 投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权证 、 股 指期 货及 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根据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势 和预 期收 益风 险的 比较判 别 , 对股票 、 债 券及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类别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 期在 投资中 达到 风险 和收益 的优 化平 衡。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行业 选择 中 , 本基 金将 根据宏 观经 济产 业结 构变 化趋势 、 技术 发展方 向 、 社会经 济人 口变化 趋势 等变 化, 动态 分析行 业发 展所 处阶 段, 筛选宏 观经 济环 境中 技术 发展过 程中 未来 有望受 益程 度较 高或 持续 提升的 行业 ;本 基金 也将 根据经 济周 期、 上下 游行 业联动 关系 等 , 选择行 业景 气有 望 反 转、 或其在 产业 链中 地位 由弱 转强或 优势 扩大 的行 业。 在个股 选择 中, 本基 金 “ 自下而 上” 精选 个股 , 通 过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依 据稳 健投资 原则 ,在A股 市场 中 精选优 质个 股, 构建 股票 组合。 定性 分析 主要 包括 对公司 战略 定 位、 所 处产 业受 国家 产业 政策的 影响 、 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公司 竞争 力分 析、 盈利能 力、 公司 治理结 构、 股东 方面 的支 持等方 面的 分析 , 选 择未 来具有 广阔 成长 空间 且具 有可持 续竞 争优 势的上 市公 司。 定量 分析 主要是 通过 定量 分析 工具 以判断 上市 公司 的估 值高 低, 具 体方 法包 括PE、PB、PEG 、PS 等相 对 估值方 法, 以及 企业 自由 现金流 折现 、股 息折 现模 型等绝 对估 值 方法。 2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合 理利 用股 指期 货、 权 证等衍 生 工具, 充分 考虑 衍生 品的 收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或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结合 权证 定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利用 正股和 权证 之间 的不 同组 合来套 取无 风险 收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2)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期 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在 进行股 指期 货投资 时 ,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和 期货 市 场 运行趋 势的 研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质 量等 基本 面研 究, 结 合相 关定价 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谨 慎参 与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债券 的投 资主 要为久 期管 理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个券选 择策 略、 跨市 场 套利策 略等 ,并 择机 把握 市场有 效性 不足 情况 下的 交易机 会。 四、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3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充 分利用 外部 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提 供研 究成 果, 挖掘 投资机 会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支 持。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负责 制定基 金的 投资 原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总体 监控 。 如 遇重大 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及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委 员会 确定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和原 则以及 研究 团队 提供 的分 析和建 议 等信息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投 资组 合 , 进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交易 团队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投 资指 令,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责 。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组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 投资绩 效及 风险 进行 评估 ; 监察 稽核 部对 基金 投资 的合规 性进 行日 常监 控及 事后检 查;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结合 市场 、法 律 等 环境 的变化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及意 见。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行 业状 况、 证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化 、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以 及组 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依据本 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经 与相关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自2016 年4 月1 日 起,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变更 为: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 ×50%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中长 期的 股债 配置 比例较 为均 衡, 作为 专业 指数提 供商 提供的 指数 , 中 证指 数公 司提供 的中 证系 列指 数体 系具有 一定 的优 势和 市场 影响力 ; 在 中证 系列指 数中 , 沪深300 指 数的市 场代 表性 比较 强,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的比较 基准 ; 而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能 够较 好的反 映债 券市 场变 动的 全貌 ,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的 比较 基 准。因 此选 择沪 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 ×50%+ 中证 综合 债券收 益率 ×50% 符 合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 更具权威、 且更能 够表征 本基金风险 收 益特征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后调 整本基 金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并 应及 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同 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理论上长期来 看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 金 ,高 于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七、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2) 本基 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40% ; (15) 本基 金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6 ) 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 基 金托管 人 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本基 金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为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 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 种 风 险 ; (17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0 )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 投资 证券衍生 品种的,应 当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并 制定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资 决策 流程 。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品 种的 具 体比例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1)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2)、( 12)、( 18)、( 19 )以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八、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 及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4 月19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 投资 组合 报 告所 载数 据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0,516,074.80 81.76 其中: 股票


40,516,074.80 81.76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773,192.49 15.69 8 其他资 产


1,265,278.76 2.55 9 合计





49,554,546.05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667,952.00 3.39 C 制造业 26,356,685.29 53.6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512,021.80 7.1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975,489.71 8.09 K 房地产 业 2,976,252.00 6.0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44,736.00 2.1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82,938.00 2.00 S 综合 - - 合计 40,516,074.80 82.43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867 通化东 宝 106,800 2,855,832.00 5.81 2 002262 恩华药 业 164,900 2,420,732.00 4.92 3 001979 招商蛇 口 95,600 2,084,080.00 4.24 4 603233 大参林 34,569 1,977,346.80 4.02 5 600036 招商银 行 66,000 1,919,940.00 3.91 6 002376 新北洋 108,500 1,853,180.00 3.77 7 002038 双鹭药 业 47,800 1,829,784.00 3.72 8 600887 伊利股 份 60,800 1,732,192.00 3.52 9 600028 中国石 化 257,400 1,667,952.00 3.39 10 300450 先导智 能 20,600 1,578,372.00 3.21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贵金 属投 资。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指 期货 合 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基金 将以 套期 保值 为主要 目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股 指期 货。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本 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货 投资 时 , 将通过 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 值水平 。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报告 期内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5,048.1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07,030.6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49.72 5 应收申 购款 1,150.3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65,278.76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债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至2018年3月31 日 ,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6 月24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16.40% 1.23% 1.45% 0.01% 14.95% 1.22%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12.03% 1.29% 3.84% 0.37% -15.87% 0.92% 2017 年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13.38% 0.76% 12.77% 0.32% 0.61% 0.44%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至2018 年3 月31 日 12.10% 1.10% 17.56% 0.34% -5.46% 0.76%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新机 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15 年6 月 24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 账户、证 券 账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 清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 得与 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 ( 收盘价 ) 的 ,采 用市 价确 定公允 价 值; 估 值日 无市 价,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采 用最近 交易 市价 (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3 、当 投资 品种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采用 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同 ,或 被以 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 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股指期 货合 约按 照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相 关规定 进行 估值 。 6 、如 有充 足理 由认 为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的, 从其规 定。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 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 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 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 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 并 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 费 率计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3 -9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 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 确认 。 二、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日 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 三)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基金运 作期 间, 如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 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 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 损益情 况、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 投资 政策 和 投资目 标等 。 本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 一 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要风 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 收 益的波动,基金管理 过 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 益 的因素都 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 基 金的风 险按来源可以 分 为市场风 险、 管 理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 险 、政策变更风险、本 基 金特有的风险、法律 风 险和其他风险 等 。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证 券市 场的变 化将 影响基 金的 业绩 。 因 此 , 宏观和 微观 经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 市 场变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 种风险 主要 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宏 观、 微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上市 公司 的收益 水平 及证 券市 场也 将呈现 周期 性变化 。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2) 政策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可能会 因为 经营 不善 ,基 本面状 况恶 化而 导致 其股 票价格 下 跌, 使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此 外, 股票 价格 也会 受到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并可 能会 低于上 市公 司的 合理 价值 。 虽然 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 种风 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国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直接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5)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者 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 或者 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 完整, 都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取 得的 收益率 有可 能低 于通 货膨 胀率 , 从 而导 致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的 购买力 下降 。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收 回本 息后以 及回 购到 期后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 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收回 固定 收益 证券 本息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 之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8)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证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证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证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变 化。 (9)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10)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基金 整体 投资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在进 行回购 操作 时,可 能存 在回 购利 率大 于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 风险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 致投资 总量 放 大,同 时对 投资 组合 的波 动性进 行了 放大 ,致 使整 个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回购比 例越 高 , 风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本基 金无 法及时 变现 基金 资产 以支 付投资 者赎 回款 项的 风险 ; 或是为 应 对投资 者赎 回 , 变现 冲击 成本较 高 , 给 基金资 产造 成损失 的风 险 。 本基 金的 流动性 风险 一 方 面来自 于投 资人 的集 中巨 额赎回 , 另一 方面 来自 于其 投资组 合或 其中 的部 分资 产变现 能力 变 弱所产 生的 风险 。主 要包 括: 1 )巨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 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在 本基 金存续 期间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 的情形 。 当 本基 金发 生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占 比较大 的情 形时 , 若 上述 投资 者 集中 大额 赎回本 基金 ,亦 可能 引发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投 资者 可能面 临以 下风 险: A .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会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形, 此时出 现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导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此外 ,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 因 基金 运作 特点 导致的 费用 计提 、 计 入基 金资产 的赎 回费 以及基 金持 仓证 券价 格波 动等因 素, 也可 能会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极端 情况 下可能 会造 成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大 幅波 动。 B.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 组合状 况决 定部 分延 期办 理赎回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投资 者将 面 临无法 及时 赎回 所持 有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发 生单 一投 资者的 赎回 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20% 以 上的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采取 具体 措施 对其 进行延 期办 理 赎回申 请, 该投 资者 可能 面临当 日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被延期 办理 的风 险。 2 )变 现风 险: 投资 组合 的 变现能 力较 弱所 导致 基金 收益变 动的 风险 。当 本基 金 持有 的 部分债 券品 种的 交投 不活 跃、成 交量 不足 或是 处于 跌停板 时, 资产 变现 的难 度可能 会加 大 , 若存在 证券 停牌 的情 形, 资产可 能难 以在 短时 间内 迅速变 现 。 或 者, 由于 基 金 持有 的某 种资 产集中 度过 高 , 导致 难以 在短时 间内 迅速 变现 , 有 可能导 致基 金的 净值 出现 损失 。 本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其 中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5% 。股 票流 动性 较 好,存 在部 分 股票品 种停 牌或 交投 不活 跃的情 况; 大部 分债 券品 种流动 性较 好, 存在 部分 债券品 种停 牌或 是企业 债、 资产 证券 化、 回 购等品 种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况 。 综 上所 述, 本 基金 拟投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良好 , 流动 性风 险相 对可 控。 但 如果市 场短 时间 内发 生较 大变化 或基 金 赎回量 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到基金 的流 动性 和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交易参 与人 通过 交易 单元 在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交 易。根 据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证券 交易 资金 前端 风险 控制业 务规 则 》 等有 关规 定,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 记机构 对交 易参 与人相 关交 易单 元的 全天 净买入 申报 金额 总量 实施 额度管 理 , 并 通过 交易 所对 交易参 与人 实 施前端 控制 。 因 不可 抗力 、 意外 事件 、 技 术故 障、 重 大差错 等原 因导 致资 金前 端控制 出现 异 常的 , 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 机构可 以采 取限 制交 易单 元交易 权限 等处 理措 施, 本基金 可能 因上 述业务 规则 而无 法完 成某 笔或某 些交 易, 进而 可能 会影响 到基 金的 流动 性, 亦有可 能导 致 基 金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为了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券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过 一系 列风险 控制 措施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防 范和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在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 待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具体措 施,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 十、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的相关 内容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具体措 施,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 九、暂 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的 相关 内容 。 3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当投 资者 持有基 金的 期限 少于 一定 天数时 ,将 需承 担较 高的 基金赎 回 成 本 。 4 )暂 停基 金估 值 当本基 金发 生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等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投 资者 将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所持 有基金 份额 或如 期进 行基 金投资 的 风 险 。 4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人、 登 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资 产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 金为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基 金, 存 在 大类 资产 配置风 险, 有可 能受 到经 济周期 、 市场环 境或 管理 人对 市场 所处的 经济 周期 和产 业周 期的判 断不 足等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的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偏 离最 优化水 平, 给基 金投 资组 合的绩 效带 来风 险。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A 、基 差风 险: 股指 期货 的 标的指 数价 格与 期货 价格 之间的 价差 被称 为基 差。 基差风 险 是期货 市场 的特 有风 险之 一, 是 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价差的 波动 , 可 能影 响套 期保值 或套 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 外损 益的 风险。 B 、保 证金 管理 风险 :股指期货交 易采 用 保 证金 制度 , 保证 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 负债结 算 制度, 对资 金管 理要 求较 高。 保 证金 预留 过多 会导 致资金 运用 效率 过低 , 减 少预期 收益 。 保 证金不 足将 存在 被强 行平 仓的风 险,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的 损失 , 并 使得 原有 的投资 策略 不能 得以实 现 。 C 、 杠 杆风 险: 因股 指期 货 采用保 证金 交易 而存 在杠 杆, 因此 放大 了基金 财产 波动幅 度 。 D 、合 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 险:类 似的 合约 品种 在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价 格变 动不同 。 表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 变动的 方向 相反 ;2) 价 格 变动的 幅度 不同 。 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 在相同 因素 作用 下变 动幅 度上的 差异 ,也 构成 了合 约品种 差异 的风 险 。 E 、流 通量 风险 :是 指因 市 场缺乏 广度 或深 度, 可能 导致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 价格建 立或 了结 头寸 的风 险。 (3)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包 括 资产支 持证 券, 尽管 基金 管理人 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原 则 进行投 资, 但仍 面临 以下 风险:


A 、信 用风 险: 若本 基金 所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


B 、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 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一 般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C 、流 动性 风险 :受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D 、提 前偿 付风 险: 债务 人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 偿付 ,从 而使 基金资 产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E 、 法 律风 险: 由于 法律 法 规方面 的原 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执 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4) 本基 金可 能因 持续 规 模较小 或基 金持 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终止 的风险 。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 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 改变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给 交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例如 ,在OTC (也 称为 柜 台市场 )的 交 易中 ,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 包括 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交 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 及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使 该合 约失 去法 律效 力等; 二是 交易 对手因 经营 不善 等原 因失 去清偿 能力 或不 能依 照法 律规定 对其 为清 偿合 约进 行平仓 交易 。 9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7) 其他 风险 。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3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 销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 评价, 不同 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基 金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 配 检验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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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 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 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部 分 的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并终止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连续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2) 连续60 个工 作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于200 人。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 基金 可采 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与终 止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 诉方承 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 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成 立日 期:1996 年2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 ; 保 险 业 兼代 理业 务 ( 有效期 至2014 年02月18日)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转换 债券 ) 、 次级 债、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现 金)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 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95%,权 证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证 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权 证、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0%-95%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的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6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 的受限 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 的, 应当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并 制 定严格 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决 策流 程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种 的具 体 比例,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21)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除上述 (2 )、 (12 )、 (18)、 (19 )以 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及 时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进 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 理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相关 的补 充协 议, 对投资 该类 产品 的风 险控 制事项 予以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此 承诺 将严 格执行 该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前述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中期 票 据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如 认真 履行 了上述 监督 责任 , 则 就基 金管理 人因 投资 中期票 据所 导致 的各 种风 险及 后 果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预先 确 定的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比例 导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 理 。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基 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书面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 、 交 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有关 规定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为基 金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本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本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理 。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按 约定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基金合 同 终 止;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发生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 服务 。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二)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http://www.msfunds.com.cn )“ 账 户查 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 账单 (电 子邮 件、 短信) 、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电子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信 或邮件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 五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 纸质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日内 , 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后20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 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 易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免 费定 制信 息: 投资 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视窗 等信 息。基 金 管理人 可通 过邮 件或 短信 方式向 投资 人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 服 ”进行 业务咨 询或 留言 。 在 线客 服 提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 询、 基 金业务 咨询 、 服 务投 诉和 建 议等服 务。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 下午13 :00-17 :00 (节 假 日除外 )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7×2 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 周一 至周 五 (节假 日除 外) ,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 的 座席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该 电话 查询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 信 息定制 、 资 料修 改、服 务投 诉及 获得 其他 业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第 二座 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八)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涉 增值税 征缴 事项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7 年12 月30 日 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涪 陵榨菜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1 月5 日 3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上 海 利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1 月9 日 4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 “ 光 环新网 ”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16 日 5 本基 金2017 年4 季 度报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22 日 6 关于本 基金 增加 方正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为 销售 机构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24 日 7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2 月2 日 8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受 限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2 月6 日 9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017 年第 2 号)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2 月6 日 10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北京展 恒基 金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2 月8 日 1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上海 利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13 日 12 关于本 基金 参与 中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23 日 13 本公司 关于 修订 旗下 基金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条款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24 日 14 本基 金2017 年 年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29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参 与中 国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31 日 16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4 月2 日 17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上海挖 财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4 月4 日 18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上海挖 财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4 月4 日 19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10 日 20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14 日 21 本基 金2018 年1 季 度报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21 日 2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23 日 23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北京恒 天明 泽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27 日 24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北京蛋 卷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5 月 10 日 2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万 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5 月 11 日 26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8 年 5 月 31 日 注:上 述公 告同 时在 公司 网 站www.msfunds.com.cn 上 披露。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和 销售机构 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摩根士丹利华鑫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招募说 明书 。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本 基金募 集注册 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八 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