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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鼎诚混合(006200)

平安大华鼎诚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不向个 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 】 
 
 
 
 
 
 
 
 
 
 
 
 
基 金管 理人 : 平 安大 华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平 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 要提 示 平 安 大华 鼎诚 定期 开放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9日证监许可[2018]307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预期风 险 和预 期收益 水 平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平安大华 鼎诚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平安大华 鼎诚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6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8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34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6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5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6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6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8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 8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8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102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117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9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0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平 安 大 华 鼎 诚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 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平安 大华鼎诚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 华鼎诚定期开 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平 安大华鼎 诚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平安 大华鼎诚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平安大华鼎 诚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指 中 国 人民 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人 民 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 基金投资者” 、“ 投资者” ) 21、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券投 资试点 办法》 (包括其 不时修 订)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 定,经 中国证监会 批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3、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6、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交易日 36、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发 起 式 基 金 : 指 符 合 《 运 作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而 募 集、 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 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 证券投资基金 42、 发 起 资 金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参 与 认 购 的 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 的情况除外) 43、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 指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且 承 诺 以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 理人(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44、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定 期 开 放 : 指 本 基 金 采 取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48、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含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 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 对应日 ,则顺 延至下一 工作 日 ) 。本 基金在封 闭期内 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 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49、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开放期 , 期间可以 办理申 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 每个开 放期不少 于 1 个 工作 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 日 ,开 放期 的具体时 间以基 金管理 人届时公 告为准 。开放 期内,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 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5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开 放期的 单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6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6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郑权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 ,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 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事, 硕士,1948 年生, 新加坡。 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 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 会系统、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 董事, 学士,1983 年生。 曾于平安数据科技 (深圳) 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 董事, 硕士,1961 年生, 加拿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 打银行、 汇丰银 行并担 任高级管 理职务 。2011 年加入 大华银 行集团 ,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非执行 董事 ,同 时于 香 港上市 公司“ 数码 通电 讯集团 有限 公司”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张文杰先生, 董事, 学士,1964 年生, 新加坡。 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际股 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1965 年生。 曾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 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 室主任、 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高级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总公 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 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 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 独立董事, 学士, 1965 年生。 曾任 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 注册会计师协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 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冯方女士, 监事, 硕士,1975 年生, 新加坡。 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 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 监事, 硕士,1979 年生。 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 监助理、 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 监事, 硕士, 1985 年生。 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 ,高 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 全国总 工会 国际部干 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士, 高级 经济师,1969 年生。 曾 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 长、申银 万国证 券研究 所任高级 研究员 、申万 巴黎基金 管理公 司高级 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 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 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 金融硕士学位。 曾任 上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陈特正先生, 督察长, 学士,1969 年生。 曾任 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高勇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曾先后任职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分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深圳市尧山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恒大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7 年 4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组投资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6-27 至今) 、 平安大华惠悦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9-14 至今)、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1-23 至今) 、平安大华 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1-30 至今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8-3-16 至今)、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3-16 至今)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衍生品投资中心投 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 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 位, 新 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 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 团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 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 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业证券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基金管理人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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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 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法律、行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则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敬业、 诚信和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 助、接 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法律、法 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8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 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建 立投资 产品备 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 的业务 交流制 度,保持 畅通的 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 评价体系,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 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 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 公开披 露的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 监会相关机构认可。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 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2219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 股东。 截至 2017 年末, 在职员工 32502 人, 通过全国 70 家分行、 1079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2017 年, 平安银行收入 、 利润、 规模保持稳健 发展。 实现营业收入 1057.86 亿元(还原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 1.67% ) 、净利润 231.89 亿元(同比增 长 2.61% ) 、 资 产 总 额 32,484.74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9.99% ) 、 吸 收 存 款 余 额 20,004.2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4.09% )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含贴现) 17,042.30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15.4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 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 、 督察合规处、 基金服 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 男, 中共党员 ,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 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 国际 注册私人 银行家 ,具备 《中国证 券业执 业证书 》 。长期 从事商 业银行 工作,具有 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 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 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 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 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 行武汉分行青 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 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 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 产品及 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 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 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末,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6.13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109 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 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 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 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 益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东吴 移动互 联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嘉 合 磐石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平 安大 华 鑫享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 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鼎信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 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 弘安盈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平安大 华惠利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 新常态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平安大 华金管 家货币 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泰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 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 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消费新 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 资格的 人员符 合监管要 求;业 务管理 严格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行业普 遍使用 的“资产 托管业 务系统 ——监控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 时 通过 监 控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标 进 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联系人:陈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8 年2 月9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8]307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构 成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多 个 投 资 者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 , 在 与 基 金 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 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前公 告。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本基金 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认购以 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 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起点 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 购费)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 购 费 )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接 受 首 次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人 民 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 (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累计认购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4 )基金投资人在基 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 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 、 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7、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具体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M )区间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0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8、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 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 受 免 除 认 购 费 的 优 惠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 上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绝对数额的 认购费 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 留小数点后二位; 认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 产。举例如下: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例如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 3)/1.00 =9,903.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 00% ,加上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3.99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例如 :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 + 150 )/1.00 =9,999,1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0 元, 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99,150.00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折份额 部分) 。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息 将折算 为基金 份额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基金合同生效, 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 由利息所转的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基金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九 )募集资金 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 用。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在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的 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包括当天申购、 赎 回、基金 转换中 转入以 及转出的 未确认 份额) ,基金合 同将终 止并进 行基金资产 清算, 且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 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在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 (含) 至 3 个月后对 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本基金 在封闭 期内不 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亦不可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 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 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 规则进行调整, 并 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 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 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 过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金 时,除 需满足 基金管理 人最低 申购金 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的业务规定。


2、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 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 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7、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 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 赎回费率 1、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用应在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万元) 申购费率 M <50 1.20% 50 ≤M <200 0.80% 200 ≤M <500 0.30% M≥500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仅对在同一开放 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份额 收取不高于 1.5% 的赎 回费, 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份额 (包括红利再投资份 额)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具体情况如下: 份额持有期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 少 于 7 日) 1.50%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 多于 或等 于 7 日) 0.1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并持有 一个 封闭 期以 上 ( 包括红 利再 投 资份额 )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中 赎回持有时 间少于 7 日的份额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4、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1 )若基金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若基金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 万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2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20% )=395,256.92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 =4743.08 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0560 =374,296.3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基金份额 374,296.33 份。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 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基金份额 5,680,871.21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00,000 份, 该份额为在同一开放期内 持有 6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620 元,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1.0620=106,200.00 元 赎回费用=106,200.00× 1.50%=1,593.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200.00-1,593.00=104,607.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基金份额, 该份额为在同一开放期内 持有 6 天,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6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07.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 放期内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 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 间相应延长。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延缓支付,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 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采取相关措施 。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基 金总份 额的百 分之二十 ,基金 管理人 可对其余 赎回款 项进行 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在 开 放 期 内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 当日接受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 的比例 不低于上 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额 50% 的前提下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 分赎回申请,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 放期相应延长,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 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 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公告明示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 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理人将 适时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优化配置及组合精选, 力争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等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货币 市场工 具、现 金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期内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在封闭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 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本基金将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股票、 债券 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 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 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因素、市场利率 水平、 市场投资价值、 资金供求因素、 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 采取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 资本成本、 增长能力以及 股价的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适度把握宏观经 济 情 况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本基金主要采取“ 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 基于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的综合考量,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首先, 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 从技术能力 、 市 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 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1 )在技术能力方面, 选择研发团队技术实力 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前景广 阔并且在技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2 )在市场前景方面,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 场的广度、深度、政策 扶持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 进而开拓市场、 创造利润增 长的能力。 3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 面,将从上市公司的管 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 管理制 度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价, 公司治理能力的优劣对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 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次,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本 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1)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通过一系列定量指标对行业景气度进行研判。 这些指标包括行业销售 收入增长率、 行业毛利率和净利率、 原始材料和成品价格指数以及库存率等。 通 过与历史和市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并结合定性分析的结果来评判行业的景气度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水平。 2)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 变 现能 力、 净资 产 收益 率 (ROE ) , 毛利 率, 净 利率 ,EBITDA/ 主 营 业 务收 入 等。 3)成长 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用户数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 EPS 增长率等。 4)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市值收入比、市盈率 (P/E ) 、 市 净率 (P/B ) 、市 盈 增 长 比 率 (PEG ) 、 自 由 现 金 流贴现(FCFF ,FCFE )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 信用风险状况、 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 略、套利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 )久期修正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状况、 物价走势综合判断利率走势, 如 果预计利率进入下降周期, 本基金将拉长组合久期, 以更大程度获取债券收益率 下降带来的资本利得; 如果预计利率进入上升周期, 本基金将缩短组合久期, 降 低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并增加再投资收益; (2 )收益率曲线分析: 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券市场 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 率等, 形成一定阶 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 资组合; (3 )类属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型债券品种的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和税赋水平等因素 进行综合分析, 深入研究不同类型和不同市场上债券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 )个债选择: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 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 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 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 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 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 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投资原则为有于基金资产增 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 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 投资的 总体规 模,以及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限定 和要求 ,确定 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8、现金头寸管理 在开放期内,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主要用途包括: 支付潜在赎回金额、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 支 付交易费用、 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 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 )合理控制现金头 寸:根据对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 用提留 的预判, 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 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 )提升现金头寸收 益:在法律法规和市场 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 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开放期的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在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本条所指的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1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 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21)、( 22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 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 率× 50% 1、作为 专业指 数提供 商提供的 指数,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提供 的中证 系列指 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 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而中证综合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的综合变动 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本业绩 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适 当调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预期风 险和预 期收益水 平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 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和 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 上市、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11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进行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 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各 自履行其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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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核实并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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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 股 票和 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可 能 由 于 自 身 财 务 状 况 的 恶 化 而 不 能 继 续 支 付 利 息 或 者 本 金, 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 在我国, 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 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 由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 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 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等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货币 市场工 具、现 金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期 内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在封闭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总 体来看, 投资标的 在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 流动性, 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部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中 “ ( 十)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情形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运营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 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10、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理风险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 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国债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者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 是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 风险是 指国债 期货合约 价格和 现货价 格之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或 者维持 国债期 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出 现差错 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三)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六)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当基金所投资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 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七)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 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2 、利率风险。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 益 率 和 价 格 的 变 动 , 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 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3、流动 性风险 。受资 产支持证 券市场 规模及 交易活跃 程度的 影响, 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 4 、提前偿付风险。债 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 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 更大的收益波动。 基差风险: 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 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 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 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 受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作, 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 约, 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 当股指期货市场流 动性不佳、 交易量不足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 交易成本增加, 从 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期货盯视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 保 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资金管理要求高。 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 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 交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 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 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 会尽力选择资信 状态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 能 杜 绝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 产遭受损失。 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 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 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 、 法规、 政策的变化、 中金所 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 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九 )本基金 特定风险 1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 方式运作,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 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2 、开放期如果出现较 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 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 、本基金作为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在封闭 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100% , 在 开 放 期 内 , 在 投 资 管 理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具有 对股票 市场的系 统性 风险, 不 能完全规 避市 场下跌 的 风险,在市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4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 金,在基金募集时,基 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 有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 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 否继续持有, 届时,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在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 三年后的对应日 ,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 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的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包括 当天申购、 赎回、基 金转换 中转入 以及转出 的未确 认份额 ) ,基金 合同将 终止并 进行基金 资 产清算, 且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也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 不确定性风险。 5、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主要 原因是,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 由于基金 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 幅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单日大幅波动 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为应对赎回, 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 果 特 定 机 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导 致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决 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 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十一)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 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十 二)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十 三)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四)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 机构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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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5 )聘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 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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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7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基金管理人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8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基金托管人而免除; (20 )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 的 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经法定程序认定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许可且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况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3 )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 国际仲裁院, 按照 深圳 国际仲裁 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仍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 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 款; 境内境 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 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 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 务; 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等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货币 市场工 具、现 金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期内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在封闭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期 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在 封闭期 内,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 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21) 、 (22)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十二)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定义与 上文流 动性受 限资产不 同 ,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 烈变化 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 投资行 为可能对 基金财 产造成 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 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并配合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 存于 具有 托管 资格的 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 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 , 按照 深圳国际仲裁 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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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 通过平安大华 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可以实现在线 开户交易。 平安大华 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户关 于需要 寄送纸 质对账单 的明确 表示下 ,将发 送对电子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大华 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 客户无需额外承担 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 费用 2、 如果客户选择 纸质对账单, ,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 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 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诺和保证。 基金管理人也 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网传 送,可 能因邮 件服务器 解析等 问题无 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 。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 基金管理人 也无法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 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金管 理人可 提供如 资产证明 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定额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大华基金 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查询 密码 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亦提供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 供投资人 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自 动语音 系统提供7×24 小时交 易情况、 基金账 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 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 平 安 大 华 鼎 诚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 平 安 大 华 鼎 诚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平 安 大 华 鼎 诚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