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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鼎诚混合(006200)

平安大华鼎诚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 鼎诚 定 期 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 管 理人 : 平 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安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6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4 五、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16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9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3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8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34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35 十一、 基金费 用 ........................................................................................................................... 37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39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40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41 十五、 禁止行 为 ........................................................................................................................... 44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46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 划分 ....................................................................................................... 48 十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50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51 二十、 其他事 项 ........................................................................................................................... 52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 53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 任公司 ,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具 备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资 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平安 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 境内境外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 算;办理 国内结 算;国 际结算; 外币票 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 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提 供保 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 务; 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 》 、 《 平安大华 鼎 诚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之间 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央 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等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货币 市场工 具、 现 金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期内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在封闭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 在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 期 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21 ) 、( 22 )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十二 )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 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七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定义与 上文流 动性受 限资产不 同 ,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 烈变化 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 投资行 为可能对 基金财 产造成 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 流通 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 ,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九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 并 配合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具有托管资格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 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 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 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 指令的 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本 基金成立 前三个 工作日 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书面授 权文件 , 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 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 3、 授权 文件 于 载明的 生效日期 生效。 授权文 件中载明 的具体 生效时 间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前述 时间, 则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文 件负有 保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 包括赎 回、分 红付款指 令、 回 购到期 付款指令 、与投 资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 登记结 算公司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的结 算通知视 为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 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 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 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 还需给 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 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 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 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 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 号、收款 人、收 款账号 、金额( 大、小 写) 、 款项事由 、支付 时间) 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 相符、 相关的 指令附件 齐全且 头寸充 足的划款 指令。 指令传 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 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 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 权不予执行, 当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 撤销指 令,基金 管理人 应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 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 的,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 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 以书面 方式( 以下简称 “授权 变更通 知书” )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新的 被授权 人的姓 名、权限 、预留 印鉴和 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授权文件 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 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 。 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 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 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 代理 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 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 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 纪合同 。其他 事宜根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 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 第二个 工作日 内,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 的最低 结算备 付金限额 或结算 保证金 和证券结 算保证 金 进行 重新核算、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调整金额, 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 。 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 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确 定 的 实 际 下 月 最 低 备 付 金 和 证 券 结 算 保证金 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 偿;如 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易单 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 足够 的资金 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 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 一般为2 个工作小时 。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 账实相符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银企对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 的登记 机构负 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本基金( 或本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登记 机构每 个工作 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 生效的 纸制清 算汇总表),如 因各种 原因,该 系统无 法正常 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 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登记业务 ,应保 证上述 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款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 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 付;因 基金资 金账户没 有足够 的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 轧差交 收的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净额清算、 净额 交收”的 原则, 每日 (T 日:资 金交收 日,下 同 )按照 托管账 户应收 资金 (T-2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 ) 与应付资金 (T-3 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T-3 日基金 转换转出申 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 )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日 15:00 前从“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收日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交收日12:00 前划往 “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 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 基金开 展转换业 务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管理 人传送 的基金 转 换数据 进行账 务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 金开展 基金转 换业务应 按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案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双方核 定后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分 红进行 账务处理 并核对 后,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 、 国债期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 部分另 有约定 的品种外 ,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和配 股,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计 量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 应对市 场报价 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股 指期货 合约 ,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7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8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11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可抗力原因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当 发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 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订、 基金托管 人核 实 后确定 ,依据 相关规定 进行 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公 告后(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基 金管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或 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国 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定 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 媒介 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 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 发生基 金合同中 规定需 要披露 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所 发生的信 息披露 费、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 以及其 他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 作后由 基金管 理人 于次 日起三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五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 (六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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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 管理人 签署重 大合同文 本后, 应及时 将合同文 本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金划拨 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任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 管理 人:新 任 基金管理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 金管 理人更 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接:原任 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妥 善保 管基金 管 理 业务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 ,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计:原任 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基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 任或新任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或者单 独 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 托管 人:新 任 基金托管 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6) 交接:原任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计 : 原任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任 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金 财产,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十 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七、 违约责 任 和责任划分 (一) 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如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 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 能免除责任。 (五)当 事人一 方违约 ,另一方 在职责 范围内 有义务及 时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 明确责 任,在 不影响本 协议本 条其他 规定的普 遍适用 性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 发送人 员在授 权通知载 明的权 限范围 内下达的 指令所 导致的 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基金 托管人 未对指 令上签名 和印鉴 与预留 签字样本 和预留 印鉴进 行表面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承担未审核指 令的责任, 如管理人内部管理不当导致指令下达人员发出无效指令, 管理人也应 承担相应责任; 4、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基金财 产(包括 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其应收 取的管 理费数 额计算错 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金托 管人应 收取的 托管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 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原 因导致 本基金 不能依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 清算的, 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 , 按照 深圳国际仲裁 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十九、 托管协 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 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 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或 签章之日 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 一式四份, 协议双方各持 一份, 上报监管部门两 份, 每份具有 同等 的法律效力。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