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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鼎诚混合(006200)

平安大华鼎诚混合: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平 安大 华 鼎 诚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基金管理人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国务院 银行业监管机构,并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 基金托管人 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经法定程序认定的 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2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许可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 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 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 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 府支持债券 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开放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 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条所指的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17)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内,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 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在开放期内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 、 (21)、( 22 )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1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 国际仲裁院, 按照 深圳 国际仲裁 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仍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