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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鼎诚混合(006200)

平安大华鼎诚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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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大 华 鼎诚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重要提示] 
1、 平安 大华 鼎 诚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8 年2 月9 日证监许可[2018]307 号文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 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3、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 人和登记 机构为 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为平安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平安银
行”)。 
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8 年 8 月 8 日至 2018 年 9 月 8 日,通过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发售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 
5、 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6、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投资者通 过其他 销售机 构认购, 单个基 金账户 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10 元 (含认购费)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
(含认购 费) 。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 办理基金 认购业 务的不 受直销网点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 
7、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2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 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 受理 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
构 (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确认 结果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 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 (400-800-4800 ) 、 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 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
了解认购事宜。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安排做适当调整。 
13、 本公告仅对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 平安大华鼎诚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 平安大华 鼎诚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 、 《基金合同摘要 》 、 《托管协议 》 、 《 招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 将同时 发布在 本公 司网 站(www.fund.pingan.com ) 。投资 人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
构咨询。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 合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3 
 
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工作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中基
金 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
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预期风 险和预 期收益水 平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 本基金法
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
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 险 之 间 的 匹 配 检 验 。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因此本基金面临 3 年后可
能 清算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建议基金投资人在选择本基金
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 如: 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热线 (400-800-4800 ) ,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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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网站 (www.fund.pingan.com )或 者通 过销售 机构 ,对 本基金 进行充 分、
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敬请投资人
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募集 的基 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 鼎诚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鼎诚混合 
基金 代码为:006200 
2、基金类型 
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5 
 
日起 (含) 至 3 个月后对 应日的前一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本基金 在封闭 期内不 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亦不可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
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优化配置及组合精选, 力争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7、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8、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电话:0755-22627627


6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 )代销机构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9、基金募集时间安排、募集规模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自 2018 年 8 月 8 日到 2018 年9 月 8 日公开发售。在上述时间 段内, 本基金向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 法定募集期限;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并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3 )本 基金 的最低 募 集份额总 额为 1000 万 份,不设 募集 规模上 限 。本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使 用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 规定见本基金的 相关 公告。 (4 )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具备下 列条件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募集期 限届满 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2) 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5 )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7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6 )基 金募集 期届满 ,未达到 基金合 同的生 效条件, 或基金 募集期 内发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二、 认 购方式 与相 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本基金的具体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M )区间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00% 50 万元 ≤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8 认购费用= 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3 )计算举例 例1 :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 3)/1.00 =9,903.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认购费率为1.00% , 加上认 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3.99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例2 :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投 资5,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息为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 元 认购份额=(4,999,000 + 150 )/1.00 =4,999,1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认购费率为1,000 元, 加上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4,999,150.00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 留小数点后二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基金 投资人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一) 通过直 销中 心办理 开户 和认购 的程 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机构投资者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 基金发售日的 9:00 至 17:00 ( 周六、 9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提 供填妥 并加盖 公章和法 人代表 签章的 《基金账 户业务 申请表-机构》 (一式两份); (2 )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现时有效 ); (3 )提 供加盖 公章的 组织机构 代码证 和税务 登记证( 国税或 地税任 选其一 均可)复印件 (如有) ; (4 ) 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5 ) 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和公章的 《基金业务印鉴卡》 (一式三份) ; (6 ) 提供填妥并加盖 公章的 《授权委托书- 机构》 (一式两份) , 如有两个 以上的授权经办人且授权范围不同的,须分开授权; (7 ) 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8 )提供加盖公章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复印件; (9 )提供加盖公章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0 )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章的《机构投资人风 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1 )提供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如是保险产品、 企业年金或券商理财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还须提供其相应监 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加盖资产管理机构公章。 机构投资 者开户 资料的 填写必须 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 引起的 错误和 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 ) 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 )加盖银行受理 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10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 投资者也可从平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 网站(www.fund.pingan.com) 上下 载直 销业 务 申请表 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直销咨询电话:0755-22627627。 ( 二) 在代销 银行 办理开 户与 认购的 流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 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代销银行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 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各代销银行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2、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 者必须 由指定 的经办人 亲自到 网点办 理银行交 易账户 的开户 手续, 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 单位公 章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复印件 及副本原 件;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2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11 1)同一 机构投 资者只 能在代销 银 行开 立一个 基金交易 账户, 并只能 指定一 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2)机构 投资者 在代销 银行开户 和认购 的详细 程序如与 上述规 定有所 不同, 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三) 缴款方 式 1、机构 投资者 通过代 销网点认 购需准 备足额 的认购资 金存入 指定的 资金结 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2、通过 直销中 心认购 的机构投 资者, 需通过 全额缴款 的方式 缴款, 具体方 式如下: (1 ) 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 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 本公司的直销专户。 1)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账号:0122500000624 大额支付号:307584021120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桂园支行 2)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67963010571 大额支付号:104584000003 开户 银行:中国银行深圳蛇口网谷支行 3)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4201503500059188168 大额支付号:105584000407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4)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1-005000040018488 大额支付号:103584000507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5)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443066450018010046284


12 大额支付号:301584000467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学府支行 6)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000020829200412316 大额支付号:102584002081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7)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55918093810802 大额支付号:308584001303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城支行 以上七个账户均可进行资金的划入, 银行户名须填写完整, 包含括号和括号 里的全部内容。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 )机 构投资 者当日 提交申请 并在当 日规定 时间内认 购资金 到账, 方可视 为有效申请;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 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 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 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 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13 四 、过 户登记 与退 款 1、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在 募集结 束后对 基金权 益进行过户登记。 2、投资 者的无 效认购 资金,将 于认购 申请被 确认无效 之日起 七个工 作日内 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五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募集截止后, 基金管 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 将有效认购资金 (不 含认购费) 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 人的专用账户, 基金 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机构 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 金合同 达到生 效条件, 基金管 理人在 按照规定 办理了 基金验 资和备 案手续后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3、若基 金合同 未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机 构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六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电话:0755-22623179


14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吴小红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22197701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同本 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 况 ” 部 分 第 8 点内容。 (四)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15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联系人:陈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七 、发 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