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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消费升级(004777)

国都消费升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3号)查看PDF公告

 
 
 
 
 
 
 
国 都消费 升级 灵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2018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年 七月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准 予国 都消 费升 级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17]776 号文 )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申请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蕴含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 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等 预期收 益风 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当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并 根据 自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本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符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金募 集时 , 发起资 金提 供方对 本基 金的 发起 认购 , 并 不代 表 对本基 金的 风险 或收 益的 任何判 断 、 预 测、 推荐 和 保证 , 发 起资 金也并 不用 于对投 资人 投资 亏损的 补偿 ,投 资人 及发 起资金 提供 方均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同 自动 终止 , 且 不得 通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 因 此, 投资 人将 面 临基金 合同 可能 终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基 金。 本 基金 在募集 期 内按 1.00 元面 值发 售并 不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资 者 按 1.00 元 面值 认 购基金 份额 以 后,有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跌 破 1.00 元、 从而 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 24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 4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9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65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7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8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2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 104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6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文 件 .............................................................................................................. 107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都消费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写 。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它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起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它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以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都 消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国都 消 费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 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 募 说 明书: 指《 国都 消费 升级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都 消费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发 起式基 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作, 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等人 员承 诺认 购一定 金额 并 持有一 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21 、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 金、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的 资金 22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 不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 的股东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理 等 人 员 23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销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6 、 销 售机 构: 指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7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8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 29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3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 业务 规则》 :指 基金 管理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和规定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41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6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但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55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 基本信 息 名称: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1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机 构字[2001]309 号 公募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格批 文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4]854 号 注册资 本:530000.0009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公司经 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证券投 资咨 询; 与证 券交 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 顾问; 证券承 销与 保荐 ; 证 券自 营; 证 券资 产管 理;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 为期 货公 司提供 中间 介绍 业务; 融资 融券 业务 ;代 销金融 产品 业务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业务 。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无 任何重 大违 规记 录。 股权结 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增资后持股比例(%) 1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3.33 2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9.59 3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7.69 4 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5.13

























































































1 王少华先生原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2017 年 8 月 1 日王少华先 生因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 王少华 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根据 《公司法》 及 《公司 章程》 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长担任,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选举翁振杰董事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长。翁振杰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尚需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0 序号 股东名称 增资后持股比例(%) 5 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3 (以上 数据 截止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 、 部门设 置情 况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产 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 对包 含基金在内的各类金 融产 品和业务 (含基 金管 理业 务、 资产 管理业 务、 创新 业务 、 柜 台业务 等) 的开 发、 销售 和运作 的重 大事 项进行 审议 和决 策 。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设立 了公 募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业务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对基 金投 资的 重大 事项 进行集 体决 策。 基金 管理 部负责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部分别 设有 投资 部、 研究 部、 运营 部和 中央交 易室 四个二 级部 门 : 投资 部负 责公募 基金 的 投 资运作 , 具体 包括行 业和 上市股 票投 资 , 固定 收益 市场的 投资 , 以及其 他投 资品种 的研 究 和 投资业 务; 研究 部负 责根 据经济 、 政 策、 股 市 情况 , 为投 资部 提供 投资 策略 , 并负 责对 各基 金产品 进行 绩效 评价 ; 运 营部负 责根 据监 管机 构及 产品合 同的 要求 对产 品信 息进行 披露 、 传 达、 解 读监 管机 构的 各项 政策; 中央 交易 室负 责根 据证监 会、 交易 所、 协会 以及公 司的 相关 法规和 管理 办法 ,负 责各 公募基 金产 品的 日常 交易 与复核 工作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军先 生, 董事 , 本 科。 曾 在上海 市崇 明县 马桥 公社 插队; 上海 市第 二商 业局 财务处 主 任科员 ; 上海 商联房 地产 公司总 会计 师 。 现任 东方 创业投 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国 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玲女 士, 董事 , 博 士。 曾 任山东 省石 油化 学工 业厅 副主任 科员 ; 中 共山 东省 委企业 工 作委员 会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员 ; 山东 省人民 政府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主任科 员 、 副 调 研员 ; 泰 安市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主 任 、 党组 副书 记; 山东 海洋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 部 部 长、 战略 发展 与信 息数 据中 心总经 理 ; 现 任山 东海 洋集 团有限 公司 监事 、 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党群工 作部 部长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何于军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职 于北 京市 地质 调查 研究院 测绘 部。 曾任 华通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二 部部 门经 理; 利安达 信隆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三 部部 门经 理; 国华能 源投 资有 限公司 风险 控制 部副 总经 理; 国 华能 源投 资有 限公 司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 。 现 任国华 能源 投资 有限公 司风 险控 制部 副总 经理兼 法律 事务 部总 经理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吴京林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北 京市 审计 局科 员; 北京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会 计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1 主管; 北京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稽 核审 计部 经理 助理 、 部门 副经 理、 部门 经理; 北京国 际信 托 有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北京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资产 运营 部经理 。现 任北 京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晓艳 女士 , 独立董 事 , 本科 。 曾 任职 北京煤 炭管 理干部 学院 财务 管理 系财 会教研 室主 任; 中 国矿 业 大 学经 济系 财会教 研室 主任 。 现 任中 国传媒 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经济 与管 理学 院副教 授、 工商 系主 任、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龚志忠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 曾 在云 南省 轻工业 学校 担任 教师 ; 四 通集团 公司 任法务 部副 部长 。 现任 北京 市嘉润 道和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荆霞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在中 国人 民大 学第 一分校 财会 系担 任讲 师。 现任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教 授、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翁振杰 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 解放军 通信 学院 教 官、 北京 中关 村科 技发 展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 重 庆三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民建九 届中 央经 济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三届人 大代 表、 人大 常委 会常委 等职 务; 现任 重庆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首 席执 行官 、 益 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重庆市 四届 人大 代表、 人大 常委 会常 委、 民建中 央财 政金 融委 员会 副主任 。 李敬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 现 任对 外经 贸大学 国际 经济 研究 院教 师 (副 研究 员) 、 北京 嘉润 律师 事务 所 从事兼 职律 师、 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监事会成员 江厚强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硕士 。 曾 任职 于中 国五 金交电 化工 公司 财务 部员 工、 期 货部 副总经 理 ;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北 京投 行部 经理 ; 富 邦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董 事 、 副 总 经理;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北方 期货 经纪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航 天科技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 务副 总经 理。现 任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韩新梅 女士 , 监 事, 本科。 曾任北 京市 海淀 区东 升红 艺铝制 品厂 主管 会计 ; 北 京市海 淀 区京海 农工 商公 司会 计兼 统计 ; 北 京市 海淀区 欣华 农工商 公司 副总 经理 、 财 务经理 。 现任 北 京市海 淀区 欣华 农工 商公 司行政 管理 副主 任、 国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彭铭巧 女士 , 监 事, 硕士。 曾任黑 龙江 省证 券公 司深 圳营业 部职 员; 特区 时空 杂志社 职 员; 国泰 君安 证券海 口营 业部职 员 ; 海 航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究 室经 理; 海航 集团 财 务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理 财主管 。 现 任渤 海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王玉江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邯郸 矿务 局王 凤矿 财务副 科长 、 科 长, 邯郸 矿业集 团有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2 限公司 结算 中心 会计 ; 河 北金牛 能源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产 权与 资本 运营 部长 。 现任 冀中 能源 集团有 限责 任公 司产 权资 本运营 部长 、 冀 中能 源邢 台矿业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会计 师、 国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操家明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安 徽省 蚌埠 市饲 料公 司财务 主管 会计 ; 安 徽省 蚌埠市 粮 食局财 务管 理副 科长 , 上 海市腾 达智 能系 统有 限公 司财务 、 投资 经理 ; 宏 润 建设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总会 计师 。现 任深 圳市远 为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 陈跃武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人行 北京 市分 行职 工中专 学校 ; 北 京银 行学 校教师 ,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北 京分 局科 员, 人 行北 京市 分行 副处 长, 北 京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证券 总部 副总经 理 。 现任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所副 所长 、 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职工监 事。 陈志红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在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从 事外事 工作 、经 常项 目及 IC 管理 工 作; 中 煤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职 工监 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赵远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机电 部自 动化 研究所 助理 工程 师; 华夏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历任 信息 系统 维护 工程师 ; 华 夏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东四 营业 部信 息技 术主管 ; 国 都证 券电脑 中心 总经 理、 信息 技术总 监、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兼 风控 总监 、 经 纪业 务总监 。 现 任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代任 总经 理。 刘仲哲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安徽 财贸 学院 计算中 心教 师;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营 业部经 理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证 券业 务筹 建负责 人 、 证 券总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国 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中先 生, 副总 经理 , 博 士。 曾 任中 国核 仪器 设备 总公司 干部 ; 华 夏证 券公 司发行 部营 销处处 长;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国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银 行总 部执 行副总 经理 。现 任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曲宏先生 ,副 总经理 ,硕 士。曾任 铁道 部科学 研究 院运输及 经济 研究所 科管 室副主任 、 副研究 员 ; 铁 道部财 务司 职员 ;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投 行经 理 ; 国家 开发 银行投 资银 行 业 务组投 行综 合业 务负 责人 ; 南方证 券股 份公 司投 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业务 总部总 经理 ; 河北省 国际 信托 公司 副董 事长 、 总 裁; 国都 证券 总 裁助理 。 现任 国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魏泽鸿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合规总 监兼 首席 风险 官, 硕士。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北京分 行职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3 员;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部 门经 理 ; 中 煤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长阳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国都证 券经 纪业 务总 部总 经理兼 经纪 业务 总监 、 合 规与风 险控 制部 总经 理兼 风控总 监。 现任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合 规总 监、 首席 风险官 。 李蔚女 士, 财务 负责 人, 本科。 曾任 上海 远东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主 管会 计; 光大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主管 会计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总 部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国 都证 券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结算 存管部 总经 理 、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 现 任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财 务负责 人。 朱玉萍 女士 , 董 事会 秘书 , 本科。 曾任 空军 部队 战 士、 学 员、 区 队长、 新闻 干事; 北京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办公 室主任 、营业 部经 理;中 工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副 总经理 、 重庆营 业部 总经 理; 北京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总 部办公 室主 任。 现任 国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兼 董办 主任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小强 先生 , 硕士 , 曾 任 中国畜 牧兽 医学 会信 息与 市场 研 究部 分析 师,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分 析师 ,2013 年加 入国都证 券, 历任研 究所 分析师、 基金 管理部 高级 行业研究 员、 基金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基金 管理 部基 金经 理。 尹德才 先生 , 硕 士, 2011 年加入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证 券部 研究 员, 2013 年加入 国 都证券 , 历任 研究所 化工 行业研 究员 、 基金管 理部 高级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管 理部基 金经 理 助 理,现任 基 金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5 、公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 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廖晓东 先生 , 北 京工 商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煤 信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证 券总部 项目 经理; 加入 国都 证券 后历 任研究 所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总经 理、 研究 所所 长。 现 任基 金管 理部总 经理 、公 募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业务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游典宗先生 ,经济学 硕士 。2011 年加入 国都证券 , 历任资产管 理总部行 业研 究员、投 资经理 助理 。现 任基 金管 理部基 金经 理、 公募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业 务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 程广飞先生 ,中科院 研究 生院工学硕 士,北京 科技 大学计算机 学士。2011 年 毕业加入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创 新产品 部担任 分析师 ,随 后任光 大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量化 研究员 , 2013 年 加入 国都证 券,担 任研究所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金融工 程组 负责人 。现 任基金管 理部 基金经 理、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业 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杨志刚 先生 , 厦门大 学经 济系硕 士 。 曾 任中国 证券 报编辑 ; 中航 证券有 限公 司研究 所 高 级销售经理 ;2011 年 加入 国都证券 , 任旅游 、家电 行业研究员 ,现为 基金管 理部基金经 理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4 助理 、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业 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张崴女 士 , 硕 士。 历任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 业务总 部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所地 产行 业研 究员 、 电 气设备 及新 能源 行业 研究 员。 现 任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基金 经理 、公 募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业务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赵远峰 先生 ,简 历同 上, 公募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业 务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上述人 员无 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或者 职 位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5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资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它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它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正 在实 施的 有效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利 用 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公司 已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分 组成 。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投 资 管理 、 信 息披 露、 信息 技术 管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基金 会计 、 人 力资 源管 理、 资料 档案管 理、 业绩评 估考 核、 监察 稽核 、 风险 控制 、 紧 急应 变等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 章 是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6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募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业务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为 基金投资 管理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由 基金管 理部总 经理、 部门 负责人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及 研究部 负责人 组成 ,负责 指导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3)合 规负 责 人积极 对公 司各项制 度、 业务的 合法 合规性及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4)内 控部门 :公司 管理 层重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工 作,并保 证内 控部门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合规 法律部 、 风 险管 理部 、 稽 核审计 部及 其各 岗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纪 律。 合规 法律 部、 风险管 理部 、 稽 核审 计部 具体负 责公 司各 项制度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 (5)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6)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个 浓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基 金管 理业务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员工 在其 岗位职 责范 围内 承担相 应的 内控 责任 , 并 负有对 岗位 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隐 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馈 的义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7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 公 司确 立积 极吸 收或 采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 技术 和手段 ,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公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 计 等重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 重叠。投资、 研究、交 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8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 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照 预案 妥善处 理 。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合 规负责 人 、 内控部 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司 各项 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 规性 核查。 由内 控部门设 计各 部门监 察稽 核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内 控部 门与 风险管 理部 组织 相关 业务 部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 界定 风险 责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估 表 ,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分 析, 并由内 控部 门与 风险 管理 部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合规 负责 人发 现公 司存 在重大 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为 ,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关 高 级管理 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本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维持 、 完 善、 实施 和有 效 执行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董 事会 承担 最终 责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特别 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完 备, 并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张 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 、发 展概 况及 财务 状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注册 资本 207.74 亿 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业 银 行始终 坚持 “ 真诚 服务 , 相伴成 长 ” 的 经营 理念 ,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质 、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兴 业银 行 资产总 额 达 6.42 万亿元 , 实现 营业收 入 1399.75 亿 元 , 全 年实现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572.00 亿 元 。 在 2016 年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兴业 银行 按总 资产 排名 第 33 位 ,按 一级资 本排 名 第 32 位; 在 2016 年 《 财富 》 世 界 500 强中 , 兴 业银 行排 名第 195 位 ; 在 2016 年《福 布斯 》全 球上 市企 业 2000 强排 名中 ,兴 业银 行位居 第 59 位, 稳居 全球 银行 50 强、 全球上 市企 业 100 强 、 世 界企 业 500 强。 品牌 价值 同步提 升, 根据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联合 世界知 名品 牌评 估机 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 全球银 行品 牌 500 强 ” 榜 单, 兴 业银 行 排名 第 21 位, 大幅 上升 15 位, 品牌 价值 突破 百亿美 元 达 105.67 亿美 元, 同比 增 长 63.70% 。 在国内 外权 威机 构组 织的 评奖中 , 兴 业银 行连 续六 年蝉联 中国 银行 业 “ 年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构 奖 ” , 并 先后 获得 “亚 洲卓 越商 业银 行 ” 、 “杰 出中 资银 行奖 ” 、 “ 年度最 佳股 份制 银行” 、 “ 卓越 竞争 力金 融 控股集 团” 、 “ 卓越 创新 银 行奖” 、 “ 年度 优秀 绿色 金 融机构 ” 、 “最佳 责任 企业 ”等 多项 殊荣。 2. 主要 人员 情况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0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场 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核 监察 处 、 运 营管 理及 产品 研发 处 、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等处 室 , 共 有员 工 100 余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止 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 , 兴业 银行 已托 管开 放式 基金 224 只 , 托 管基金 财产 规 模 6889.38 亿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资产 托管 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 制必须 覆盖 基金托 管部 的 所有处 室和 岗位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稽 核监 察 处,该 处室 保持 高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 原则 :托 管 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财 务严 格 分开; 托管 业务 日常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 环境 相适 应,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 时 进行相 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部 控制 约束 的权力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纠 正;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1 (7)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 则 , 在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时 ,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度 建设 ; (8)责 任追 究原 则。 各业 务环节 都应 有明确 的责 任 人,并 按规 定对 违反制 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制度 建设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稽核 监察处 指导 业务处 室进 行 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 应急预案 :制 定完备 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演练 ;建 立异地 灾备 中心,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四)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管理 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和范 围、 投资 组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 方 式、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 金资 产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 收益分 配、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销 售机 构 名称: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九层 十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2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2 王少华先生原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2017 年 8 月 1 日王少华先 生因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 王少华 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根据 《公司法》 及 《公司 章程》 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长担任,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选举翁振杰董事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长。翁振杰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尚需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3 其他销 售机 构情 况详 见本 基金的 相关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公 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中准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首体南 路 22 号楼 4 层 04D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首体南 路 22 号楼 4 层 04D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田 雍 联系电 话:010-88354846 传真:010-88354834 联系人 :武 维社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关 晓光 、田雍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17 年 5 月 24 日 《关 于准予 国都 消费 升级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6]776 号文 )注 册募 集。 (一)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 、募 集方式及场所、募集 对象 、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1 、 募集 期限 :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根据 《运 作办 法》 的规 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或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 本 基金 可延 长募 集时间 , 但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具体 销售城 市名 单、 销售 机构 联系方 式以 及发售 方案 以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和相 关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者 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宜 仔细 阅 读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 整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认 购本 基金 的总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且持 有 期限不 少 于 3 年。 (五) 基金的认购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5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 (1)本 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 认购的方 式。 投资人 认购 时,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 缴款。 (2)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 人和 其他销 售机 构首次 认 购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3 ) 如 本基 金单 个投 资人 累计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认 购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 等全部 或者 部分 认购 申请 。 投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登 记机 构的确 认 为 准 。 (4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限制 规则 和处 理方 法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4 、本基 金认购 费率按 照认 购金额递 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认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具体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2% 50 万 元( 含) 以上 200 万 元以下 1.0% 200 万 元( 含) 以上 500 万元以 下 0.5%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6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认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5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6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当投资 者选 择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①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②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一: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如果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10)/1.00=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 9,891.42 份基 金份 额。 例二: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如 果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 1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数计算 如下 : 认购费 用=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 -1,000=9,999,000 元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7 认购份 额= (9,999,000+10 )/1.00 元=9,999,01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 9,999,010.00 份。 7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满足 发起 资金提 供方 认购 本基 金的 总金额 不 少于 1000 万 元人 民币 、发 起资金 的提 供方 承诺 持有 期限不 少于 3 年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同 自动 终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后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的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29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0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和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规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销 售机 构首 次申 购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 元 ,追 加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 1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1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 1 份 ;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交 易账户 余 额不 足 1 份 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作 赎回 处 理。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和相 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2 、本基 金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基 金份额的 赎回 费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 30 日 但少 于 93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的赎回 费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 93 日 但少 于 186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186 日 但少 于 7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2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具体 如下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 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30 日 0.75% 30 日 ≤T<365 日 0.50% 365 日 ≤T<730 日 0.25% T ≥730 日 0% 3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范 围内调整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 4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基 金赎 回费率 。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 去尾数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3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0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 去尾数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假 定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均 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间 长短 不同 ,其 中基 金份额 净 值假设 为 1.2000 元 ,那 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持有期限(T )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T<7 日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00 7 日≤T<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00 30 日 ≤T<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00 365 日 ≤T<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00 T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 计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资产 享有 或承 担。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4 2 、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实 施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 , 具 体措 施为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 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5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的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的 情形。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 、 (6)、( 8) 、 (9 )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全 部或 者部 分 被拒 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继 续接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6 的赎回 申请 。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7 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 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7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以基本面为立 足点,精选 消费升级中具 有持续增长 潜力的上市公 司,以分享 中 国经济 增长 与结 构转 型带 来的投 资机 会 。 通过 积极 主动的 投资 管理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 保 持 良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主板 、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包括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券 ) 、 同业存 单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 本基金对股票 的投资比 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消费升 级主题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三) 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运用 “ 自上 而下 ” 和 “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进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 强 调 通过 “自 上而下 ” 的 宏观 分析 与 “ 自下而 上” 的行 业与 个股 分析有 机结 合, 进行 前瞻 性的决 策。 综合 考虑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市场发 展趋 势 、 风险 控制 要求等 因素 , 制定本 基金 资产的 大类 资 产 配置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准 确把 握整 个宏 观背景 、 人口 结构变 动 、 消费升 级的 前提 下, 紧跟 中国居 民消 费升级 趋势 , 秉 承与 公司 业绩共 成长 的价 值投 资核 心理念 , 坚 持消 费类 及相 关领域 资产 作为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39 本基金 配置 核心 的原 则, 将行业 分析 与个 股精 选相 结合, 寻找 出本 基金 所述 消费及 相关 领域 内表现 优异 的子 行业 和优 质个股 。 个 股分 析采 取定 性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式, 定 性分 析包 括公司 在行 业中 的地 位、 竞争优 势、 经营 战略 、 公 司治理 等, 定量 分析 包括 盈利能 力、 成长 能力、 各项 财务 指标 分析 以及估 值分 析等 。 (1) 消费 升级 的定 义 本基金 定义 的消 费升 级是 指, 随 着经 济总 量的 扩张 和国民 收入 的增 加, 一国 或地区 的消 费水平 呈不 断改 善和 提升 趋势, 这种 消费 结构 和层 次的提 升和 演进 , 就 是一 国或地 区的 消费 升级过 程。 消费升 级的 源动 力来 自于 经济的 增长 , 但 消费 升级 总是伴 随着 消费 结构 的变 迁, 使 消费 层次得 以提 升 , 形成 新的 需求并 扩张 内需 , 进 而推 动产业 结构 的升 级转 型, 最终达 到实 现 经 济持续 增长 的目 的。 改革 开放以 来 , 我 国先后 完成 了三次 主线 明确 的消 费升 级过程 , 每一 次 升级过 程 , 均 对相关 产业 提供了 巨大 的驱 动力 , 直 接推动 了我 国经 济三 轮经 济高速 增长 。 消 费升级 为相 关产 业提 供了 广阔的 发展 机会 和增 长空 间, 包 括耐 用消 费品、 非耐 用消费 品和 服 务类消 费 , 以 及属于 消费 范畴 、 或 与上 述行业 上下 游直接 相关 的产 业, 均有 机会受 益于 消 费 升级进 程。 本基金 借鉴 上海 申银 万国 证 券研 究所 的行 业分 类方 法, 定 义消 费升 级主 题行 业包括 : 汽 车、 家用 电器 、 纺织 服装 、 农 林牧 渔 、 食 品饮 料、 休闲服 务 、 医 药生 物 、 房 地产 、 电 子 、 计 算机、 传媒 、通 信、 银行 、非银 金融 、商 业贸 易、 共 15 个 申万 一级 行业 ,以 及交通 运输 行 业中的 航空 运输 、有 色金 属中的 黄金 共 55 个 申万 二 级行业 。 未来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行业 发展 、 技术进 步以 及申万 行业 分类 的调 整, 动态调 整 对 于消费 升级 主题 行业 的定 义,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2) 精选 消费 及相 关领 域 的投资 机会 本基金 以消 费升 级涉 及的 相关领 域的 资产 作为 核心 配置资 产 。 基 金管 理人 希望 通过把 握 中 国消 费升 级的 方向 , 挖 掘中国 居民 消费 规模 增长 、 消费 品品 质升 级以 及消 费结构 调整 中的 投资机 会。 (3) 行业 配置 在行业 配置 方面 , 本 基金 基于对 消费 升级 涉及 的相 关领域 的具 体行 业进 行分 析, 优 选受 益于消 费升 级的 相关 行业 , 结合 行业 景气 度、 行业 整体估 值、 涨跌 偏离 度、 风格变 化及 择时 模型, 优化 配置 各行 业的 权重。 股票组合 建立 后,本 基金 会进一步 根据 组合中 个股 价格波动 、估 值水平 、特 殊事件等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0 动态调 整个 股权 重, 使股 票组合 的整 体风 险处 于可 控范围 内。 (4)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在选 择个 股时 关注 如下几 个方 面: 1 )基 本面 基金管 理人 将自 上而 下与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 优选 消费 及相关 领域 中成 长性 较好 的行业 和 公司。 股票 研究 团队 重点 覆盖, 从行 业空 间、 核心 优势、 公司 治理 等多 方面 进行研 究。 2 )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注重 个股 估值 水平 研究 , 将 以独 有的 成长 性估 值模型 考察 个股 成长 性和 估值的 匹 配程度 , 如 果估 值比 较合 理或者 低估 就会 选择 买入 并坚持 持有 , 相 反如 果估 值已透 支了 未来 几年的 业绩 增长 预期 , 即 业绩增 长的 速度 与股 价和 市盈率 不相 匹配 , 那 么就 会相应 减持 这种 股票。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债券投 资主 要用 于提 高非 股票资 产的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人 将坚 持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严格 控制风 险, 追求 合理 的回 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基金管 理人 的债 券研 究团 队会密 切关 注通 胀、 利率 、 期限 、 流 动性、 税收 等 因素, 实时 的确定 各债 券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通过 配置 不同 类别 和期限 的债 券品 种, 达到 债券组 合的 收益 率目标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以对 冲系统 性风 险为 目的 , 达 到套期 保值 目的 。 基 金管 理人 动 态调 整股指 期货 合约 持仓 品种 、持仓 数量 ,与 现货 相匹 配,控 制风 险, 并驻 留相 对收益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资产 池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考察 、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行 条 款、预 估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未来 现金 流的影 响, 谨慎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控制 风险 、 平 滑收 益、 锁定 利 润为主 要目 的 。 本基 金通 过对权 证标 的基本 面研 究和 未来 走势 预判 , 估 算权 证合 理价 值, 同时还 充分 考虑 其的 流动 性, 谨慎 投 资 。 (四) 投资限制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1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投资消 费升 级主 题行 业股 票的资 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 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本 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2 16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7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需遵 守下 列投 资比 例限制 : ①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②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③在任 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 ④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8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本 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 2)、 13)、 18)、 19 )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 、禁 止行 为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3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主 题 指 数 ×80%+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 益 率 × 20% 。 中证内地 消费 主题指 数由 中证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并 发布。该 指数 是由中 证 800 指数 中 属于可选消费或主 要消费 行业的成份股组合 内选取 50 只 股 票 作 为样 本 编 制 而成 的 成 份 股 指数, 以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场 内消 费主 题股 票的 整体状 况。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 出的债 券 指数 。 它 是中 国债券 市场 趋势的 表征 , 也是债 券组 合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估 的有 效 工具 。 中国 债 券总指 数为 掌握 我国 债券 市场价 格总 水平 、 波动 幅度 和变动 趋势 , 测算 债券 投资 回报率 水平 , 判断债 券供 求动 向提 供了 很好的 依据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 该 业绩 比较基 准目 前能 够忠 实地 反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证 券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 于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上予 以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4 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355,196.00 64.90 其中: 股票


10,355,196.00 64.9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53,426.43 16.63 8 其他资 产


2,947,622.73 18.47 9 合计





15,956,245.1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752,658.00 36.36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38,598.00 10.9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149,240.00 7.26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59,200.00 2.9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255,500.00 7.93 S 综合 - - 合计 10,355,196.00 65.44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7 年 06 月 30 日的证监会行 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603883 老百姓 8,300 690,228.00 4.36 2 000661 长春高 新 3,000 683,100.00 4.32 3 300144 宋城演 艺 29,000 681,500.00 4.31 4 603019 中科曙 光 13,600 623,832.00 3.94 5 000651 格力电 器 13,000 612,950.00 3.87 6 600258 首旅酒 店 22,000 597,740.00 3.78 7 000681 视觉中 国 20,000 574,000.00 3.63 8 600298 安琪酵 母 16,000 570,880.00 3.61 9 002024 苏宁云 商 40,000 563,200.00 3.56 10 601007 金陵饭 店 50,000 551,500.00 3.4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6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未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且在本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内 未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6,397.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00,385.5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40.0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47,622.7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可转 换债券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7 月 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11% 0.85% 15.03% 0.88% -10.92% -0.0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8.30% 1.15% -3.75% 1.25% -14.55% -0.10%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国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17 年 7 月 3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8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四)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 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1 (1)送 股、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7 、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2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以 内( 含 第四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3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估值 方法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由于 证券、期 货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调 整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5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6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将双 方复 核后 的管 理费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将双 方复 核后 的托 管费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7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8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0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2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3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事 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 息。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4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审 查并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证 券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 基 金投资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影 响 货币的 供需 水平 , 并 进一 步影响 证券 价格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 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6 1 、申 购、 赎回 的流 动性 风 险及安 排 本基金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申购、 赎回 等情 形。 巨额 申购、 赎回 可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基金 积极 加强 申购 环节 的管理 , 合 理控 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集 中度 , 审 慎确 认大额 申购 申请, 保持 对基 金组 合资 产中 7 个工 作日 可变 现资 产的可 变现 价值 进行 审慎 评估与 测算 , 积 极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金 积极 充分 评估 基金 组合资 产变 现能 力 、 投 资比 例变动 与基 金单 位份 额净 值波动 的 基础上 ,审 慎接 受、 确认 赎回申 请,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及安 排 本基金 主要 的投 资品 种为 在国内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债券 回购 及同 业存 单。 股票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存在停 牌或 其他 交易 所暂 停交易 的情 形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 本 基金将 个股 的交 易流 动性 列为重 要影 响因 素, 采取 分散化 投资 , 控 制个 股不 同流动 性级 别的 投资比 例, 保证 本基 金产 品的流 动性 。 债券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难 以合理 价格 及时 变现 的风 险, 债券 的交 易活 跃度 整体 低于股 票 。 本基金 对投 资于 债项 评 级 AA 以 下的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债 券 、 次 级债 的投 资比例 、审 批程 序方 面做 出比较 严格 的限 制, 债券 投资的 流动 性风 险整 体可 控。 同业存 单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在规 模剧 烈缩 减下 , 导 致市场 交投 活跃 度下 降, 从而一 定程 度的增 加资 产变 现难 度及 资产变 现价 值。 其中 短久 期同业 存单 流动 性较 好,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1 年以 内、 高信 用级 别的 同业存 单, 同业 存单 投资 的流动 性风 险整 体可 控。 债券回 购的 的流 动性 风险 是指由 于其 期限 固定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 拟通 过短期 限 安排或 期限 搭配 等方 式来 降低风 险。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本基 金有 能力支 付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本 基金 现金 不足 以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会当 在充 分评估 基金 组合 资产 变现 能力、 投资 比例 变动与 基金 单位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基础 上 , 审慎 接受 、 确 认赎 回申 请。 本基 金 在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包括 : 部 分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当本基 金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7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且 开放 期 间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本 文中 列示,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当 本基 金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估值 :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 基 金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但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全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款 项 有困 难 或 全 额 支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 款 项 可 能会 对 基 金 的资 产 净 值 造成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8 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其余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尽管有 上述 约定 , 如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存在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前一 工作日 基 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延期办 理 赎回申请,具体措施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 回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予以 接受和 确认 , 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其余 赎 回申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如延期 办理 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 放期 相应延 长 , 延长的 开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 亦不 接 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 而被办 理延 期赎 回的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当本基 金实 施不 同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将会 对基金 投资 者产 生影 响, 具体的 影响 如下: 1 )当本 基金延 期办理 巨额 赎回申请 和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时, 投资 者发起 的赎 回申请 将 会根据 基金 的赎 回情 况有 所影响 ; 2 )当本 基金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时, 持有 不同份 额的 投资者发 起赎 回申请 后, 将会根 据 具体延 期支 付款 项的 程序 公平对 待投 资者 , 投资 者收 到赎回 款项 的实 际到 账日 期将有 所 延 迟 ; 3 )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本基 金的 投 资者收 取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上 述赎 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强 化对 投资 者短 期投 资行为 的管 理 。 (四)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69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其他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混 合型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会投 资于股 票资 产 , 投 资者 面临 的特定 风险 主要 为资 产配 置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以 及其 他证 券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收 益会受 宏观 经济 、 市 场偏 好 、 行业 波动 和 公司自 身经 营状 况等 因素 的影响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可能 在一 定时 期内 表现 与其他 未投 资 的股票 不同 , 造成本 基金 的收益 低于 其他 基金 ; 另 外, 由于 本基 金还可 以投 资债券 等其 他 品 种,这 些品种 的价格 也可 能因市 场中的 各类变 化而 出现一 定幅度 的波动 ,产 生特定 的风险 , 并影响 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2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是一 种债券 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其具有 的风 险包括 : 价 格波 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及 信用 风险 。 价格 波动 风险 指的 是市 场利率 波动 会导 致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 益率 和价格 波动 。 流动 性风 险指 的是受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场 规模及 交易 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上 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卖 出, 存在 一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指 的基 金所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由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 证券 价格 下降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3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其 所面 临的 风险 如下: (1) 杠杆 风险 股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金 交易方 式 , 由 于高杠 杆特 征, 当出 现不 利行情 时 , 股价指 数微 小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本基 金遭受 较大 损失 。 (2)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如果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持 有的期 货合 约不 利从 而导 致账户 保证 金不 足时 , 期货 公司会 按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0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追 加保 证金 , 以使 本基 金能 继续 持有 未平仓 合约 。 如 未于规 定时 间内 存入 所需 保证金 , 本基 金持 有的 未平 仓合约 将可 能在 亏损 的情 况下被 强行 平 仓,本 基金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的 一切 损失 。 (3) 无法 平仓 的风 险 在市场 剧烈 变化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难 以或 无法将 持有 的未 平仓 合约 平仓。 这类 情况将 导致 保证 金有 可能 无法弥 补全 部损 失, 本基 金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 部损失 。 同 时本 基金将 面临 股指 期货 无法 当天平 仓而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4) 强行 减仓 的风 险 在极端 情况 下, 本基 金持 有的期 货合 约可 能被 期货 交易所 强行 减仓 , 从 而使 得本基 金无 法继续 持有 期货 合约 ,从 而导致 交易 价格 的不 确定 性或者 策略 失败 。 (5) 政策 变化 的风 险 由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的变 化、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的修 改、 紧急 措施 的出台 等原 因导致 未平 仓合 约可 能无 法继续 持有 从而 导致 损失 。 (6) 连带 风险 为委托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委 托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7) 合作 方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委 托财 产投资 于股 指期 货时 , 会 尽力选 择资 信状 况优 良、 风险控 制能 力强的 期货 公司 作为 经纪 商, 但 不能 杜绝 在极 端情 况下, 所选 择的 期货 公司 在交易 过程 中存 在违法 、违 规经 营行 为或 破产清 算导 致委 托财 产遭 受损失 。 4 、发 起式 基金 提前 终止 的 风险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本 基金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对本 基金的 发起 认购 , 并 不代 表对本 基金 的风险 或收 益的 任何 判断 、 预 测、 推荐 和保 证, 发起 资金也 并不 用于 对投 资人 投资亏 损的 补 偿, 投 资人 及发 起资 金认 购人均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满 3 年 后,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将根 据自 身情 况决 定是 否继续 持有 , 届 时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有 可能 赎回认 购的 本基 金份 额。 另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元 , 基 金合 同自 动终 止 。 因此 , 投 资人 将面 临基 金合同 可能 终 止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4 、风 格选 择风 险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1 本基金 为主 题型 基金 , 本 基金的 投资 策略 对价 值股 的投资 风格 选择 存在 倾向 , 当市 场价 格走势 有利 于其 他投 资风 格时 , 基 金投 资业 绩可 能低 于选择 其他 投资 风格 基金 投资业 绩的 风 险。 (八) 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销 售机 构违 约、 托管 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2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资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3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4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5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6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7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及《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 审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8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79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3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0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1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程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2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 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 月 以后 、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3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4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 进 行 。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无 需召 开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5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6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7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8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3 成立时 间: 2001 年 12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机 构字[2001]309 号 公募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格批 文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4]854 号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 为 期货 公司 提供中 间介 绍业 务;融 资融 券业 务; 代销 金融产 品业 务;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业 务。 注册资 本:530000.0009 万 元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王少华先生原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2017 年 8 月 1 日王少华先 生因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 王少华 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根据 《公司法》 及 《公司 章程》 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长担任,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选举翁振杰董事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长。翁振杰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尚需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89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159217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 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等 (包 括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 同业 存单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股 票的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 消费升 级主 题行 业股 票的 资产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基 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投资消费 升级主 题行 业股 票的资 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0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出 ; 14)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6)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7)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 指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1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在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8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 2)、13)、18)、19 ) 之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3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① 承销 证券 ; ②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③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④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⑤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⑥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4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关 联投资进行监 督。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2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 函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新的 关联 交易名 单开 始生 效。 (5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原 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对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申 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3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3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时 , 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其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在 基金管 理人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的交 易对手 , 以约 定 适用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的情况 下,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6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 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存 款银 行名 单, 本 基金 投资 除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存 款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7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1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基金 管理人须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书 面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例 进行 监 督。 2 )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 布的法律 法规 对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约定 。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在相 关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 时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额 度、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况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 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如 果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8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 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资 金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5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配 、 相 关 信 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运 作 及 其他 运作 违 反 《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个 工作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 议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6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 合理 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 地对 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 金财 产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从公 开信息 获取 到账 日期 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有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7 义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6)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 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 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 金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及其 收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 、 疏 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承 担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 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设 基金 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该 基金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 金托 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 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专 户进 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实 际情 况需 要, 为基金 开立资 金清 算辅 助账 户, 以办理 相关 的资 金汇 划业 务。 (2)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管 理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8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金证券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2) 基金 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3) 基金 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托管 人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 于基金 的证 券资金 清算 。 结算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基 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 行 。 (4)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还需按 照法 规规定 , 与基 金托 管 人 、 存款机 构签 订相关 书面 协议 。 本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在存 款机构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 包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 其 预留印 鉴经 各方商 议后 预留 。 对 于任 何的定 期存 款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 签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约 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该 协议 作为 划款 指令 附件。 在取 得存 款证 实书 后,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证 实书 正本 。 基 金管 理人应 该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进行定 期存 款的 投资 和支 取事宜 ,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 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 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时 收到 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 6、债券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清 算。 7、股指期货的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算 账户 、 期货资 金账 户, 在中 国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99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获取 交易 编码。 期货 结算 账户 名称、 期货资 金账 户名 称及 交易 编码对 应名 称 应按照 有关 规定 设立 。 8、其他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与 期货 公司 三方 签订 的 《 金融 期货 投资操 作备 忘录 》 约 定 开立相 关期 货账 户。 9、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入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实物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10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 相 关业 务程序 另有 限制 的除 外。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5 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因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传 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原 件不 一 致所造 成的 后果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00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北京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双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01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资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的内 容进行 变更 。 变更后 的托 管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02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寄送 1 、投 资人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客服 电话 等方式向 本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对 账单 定制 情况 , 向账单 期内 发生 交易 或账 单期末 仍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或 未及 时 更新相 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 手机 号码、 电子邮 箱、 邮寄地 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送 出的 除外 。 对账单 形式 及服 务方 式具 体如下 : 1 )月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每月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电 子邮 件方式 , 向当月 进行 基金 交易 或当 月最后 一个 交易 日仍 持有 基金份 额 , 并 成功 定制 电子 对账单 的投 资 者发送 月度 电子 对账 单。 内容包 括: 截止 月度 末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概 况及 当月 交易明 细。 2 ) 月 度短 信对账 单: 每月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手 机短 信方 式, 向 当 月最后 一个 交易 日仍 持有 基金份 额 , 并 成功 定制 手机 短信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发送 月度短 信对 账 单。内 容包 括: 截止 月度 末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概 况及 参考市 值。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guodu.com )账户查询系 统查阅对 账 单。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 可拨 打基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索 取电子或 纸质 对账单 ,亦 可通过 销 售机构 网点 进行 查询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以不定 期的 方式向 投资 者发送的 基金 资讯材 料, 如基金新 产品 或新服 务的 相关材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全国 免费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18-8118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03 (三) 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guodu.com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四) 咨询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 400-818-8118 (免 长途电 话费 )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guodu.com 电子信 箱:gdfund@guodu.com (五) 如本 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04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 2017 年 6 月 8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和 公司网 站 。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国 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增加 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 年 6 月 13 日


2 国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7 年 7 月 4 日


3 国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7 年 8 月 4 日


4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 年 8 月 4 日


5 国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三季 度报 告 2017 年 10 月 26 日


6 关于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旗下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对持有 的股 票中 国铝 业采 用 “指 数收 益法 ” 进 行估 值 价格调 整的 公告 2017 年 11 月 16 日


7 国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四 季 度报 告 2018 年 1 月 20 日


8 国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2018 年第 1 号 2018 年 2 月 2 日


9 国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度 报告 2018 年 3 月 27 日


10 国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订 ) 2018 年 3 月 27 日


11 国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2018 年第 2 号 201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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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05 12 国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2018 年 4 月 19 日


13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 中 兴通 讯”股票 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8 年 4 月 20 日


14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募 基金 行业 高级 管理 人员变 更的 公告 2018 年 6 月 8 日


15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产品 对部 分 证 券估值 标准 的 具 体说 明 2018 年 6 月 20 日


1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公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对持有 的部 分证 券采 用 “ 指数收 益法 ”进行 估 值价 格 调整的 公告 2018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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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06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国都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4-10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国都 消 费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文件; 2、 《国 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国 都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注 册登 记协 议 ;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它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