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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货币B(003994)

华富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1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87 号文核准, 核准日
期为 2006 年 5 月 10 日。 
2、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 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6、 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7、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 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8、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21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3 二 、 释 义 ........................................................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0 六 、 基 金 的 份 额 分 类 ............................................. 57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58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58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58 十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68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68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78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81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82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84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86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88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89 十 九 、 风 险 揭 示 ................................................. 93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94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96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09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19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19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20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120 3 一 、绪 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证券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 下简称 《暂行规定》 ) 、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 《华 富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 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 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 华富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 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富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招募说 明书 是基金 向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 金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 文件,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 新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4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证券法》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 会议 修订 通过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11、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13、《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 中国证监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公布、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暂行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年 8 月 16 日颁布并 同日实施的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 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 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5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4、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25、直销机构: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7、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28、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 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 30、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华富货币市场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 34、 基金募集期限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7、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 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9、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 40、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1、 业务规则: 指《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6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 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3、申购: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4、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 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7、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48、元:指人民币元 ;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其 它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51、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2、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4、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55、 摊余成本法 :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 每 日计提收益;





56、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7、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就本 基金而言, 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 但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9、《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7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 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61、A 类 基金份额 : 指按照【0.25% 】年费 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基 金份额类 别; 62、B 类基金 份额 :指 按照【0.01% 】年费 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 份额类 别; 6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 ; 64、 降级: 指当 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 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6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 6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用、 没收、 法 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8 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工商管 理硕士,经济师。历任 安徽省农村经济管理干 部学院政治处职员,安 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 查研究处秘书、副科级 秘书,安徽证券交易中 心综合部(办公室)经 理助理、副经理(副主 任),安徽省证券公司 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 理,华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总裁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长,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华安期货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 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 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姚怀然先生,董事,学 士学位、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安徽省分行金融管 理处主任科员,安徽省 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 总办主任、 总经理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范强先生,董事,大专 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 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安 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 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副局长、局长,省地税 局计财处处长,省地税 局财监处处长,安徽省 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 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 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 税局)科员,合肥市财 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 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 处副处长,合肥市金融 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 )资本市场处(企业融 资处)副处长(主持工 作),合肥市金融办担 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 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 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 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 合肥营业部业务员、上 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 管、合肥第二营业部经 理助理,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 经理、池州营业部总经 理、合肥花园街营业部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9 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历任安 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 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信息部主 任,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经 纪 有 限公司任信息部经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 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 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田证券)高级顾 问。现任深圳神华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申银证券公司哈 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顾问,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研究生学 历。历任上海张江公社 团委副书记,上海建平 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 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 究员,海通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投 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 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 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 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 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 席,本科学历。历任上 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 研室助教,安徽省财政 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 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 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 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安徽 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 徽省徽商集团)工作, 历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 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 所副所长。现任合肥兴 泰金融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监事,本 科学历,经济师。历任 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 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 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 清算。现任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监事,工商 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CFA 。 历 任 雀 巢 ( 中 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 理、强生(中国)有限 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 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研究 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双 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 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10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 管理学硕士,CPA 。 曾 任 道 勤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上海华富利得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陈大毅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曾先后供 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 海自忠路营业部、徐家 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 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 络经纪公司(筹)。曾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 障部总监,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炜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 理、公司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 、 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尹培俊先生,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本科学历,十二 年证券从业 经验。 曾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顾问部项目经理、 上海远东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集团部高级分析师、 新华财经有限公司信用评级 部高级分 析师、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德邦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12 年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 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现任 华富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安享债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华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 姚姣姣女士, 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六年证券从业年 限,先后任职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交易管理工作。2016 年 11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华11 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天盈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职务。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友超先生,于 2006 年 6 月 2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25 日担任华富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沈雪峰女士,于 2006 年 6 月 21 日至 2007 年 10 月 25 日担任华富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 于 200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08 年 12 月 26 日担任华富 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0 年 2 月 5 日担任华富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胡伟先生, 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7 日担任华富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 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 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 司分管公募投资业务的 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 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 人以及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 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 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 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 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 生 T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T 胡伟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张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 、基金经理 郦彬 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研究发展部总监 陈启明先生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 部总监、 基金经理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部总监助 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2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采取适当、 有效的措 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 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 从事证券买卖; (4)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 、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的除外; (6)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 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 (9) 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10)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 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3 (12)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 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 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基 金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 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 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 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 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 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建 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 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由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包括 内控目标、 内控原 则、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体系、 控制活 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等内容。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14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 紧急应变制度 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 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 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 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 、组织结构、 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 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组织、 指导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 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 察 长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 监察稽核工 作内容、 监 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监督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评估公司各业 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 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环 节 。 15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 学 的 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内 控 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 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内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 会是董事 会下设负责根 据董事 会 的 授 权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供 咨 询 和 建 议的 专 门 委 员 会 , 其 工 作 重 点 包 括 : 审 议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对 公 司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和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 预 测和 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具 体 职 责 为 分 析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市场 走 势 , 制 定 基 金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授 权 ;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执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对 基 金 经 理 进 行 的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考 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 (3) 督察长: 督 察 长 组织 、 指 导 公 司的 监 察 稽核 工 作 , 监 督检 查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督 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险 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对基金运作、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定 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 会对识别 、防范、控制 基金运 作 各 个 环 节 的 风 险 全 面 负 责 , 尤 其 重 点 关 注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风 险 状 况 ,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风 险 进 行 测 量 和 监 控 , 对 投 资 组合 计 划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同 时 , 负 责 审 核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制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 确 保 对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的 评 估 、 识 别 、 监 控与 管理 。 (5) 监察稽核部:公司 设立监察稽核 部并保证 其工作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 , 充 分 发 挥 其 职 能 作 用 。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公 司 各 业 务 部门 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公司内 部各项规章制度, 对 公 司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及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完 备 性 、 合 理 性、16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 组 织 各 部 门 对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出 现 的 风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 (6) 业务部门:对本部 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 有管控和及时 报告的 义务 。 (7)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风 险 控 制 落 实 到 人 ” 的 理 念 ,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或 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强调要 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 要求所有 员工以他们的能力、 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 管理风险。 本基金管 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 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系 统。由风险控 制委员 会 组 织 、 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 通 过 与 董 事 会 到 管 理 层 到 每 个 员工 不 断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识 别 和 评 估 从 治 理 结 构 到 一 线 业 务 操 作等 公 司 所 有 方 面 、 所 有 业 务 流 程 中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管 理 的 风 险点 和风险程度, 明确划分风险责任, 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强 调 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中 , 要 全 员 参 与 ,责 任明确和合理分工, 让 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 清 楚 知 道 他 们 在 风 险 控 制 中 的 地 位 和 责 任 。 在 风 险 识 别 和 风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监 察 稽 核 部 建 立 了 覆 盖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的 稽 核检 查 项 目 表 , 该 表 为 从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内 部 规 章 等 方 面确 保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管 理 合 规 和 风 险 控 制 提 供 了 检 查 和 监 督 的手 段 。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 流程,加强日 常稽核工 作,促进风险 管理的 数 量 化 和 自 动 化 , 提 高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效 和 频 率 。 公 司 专 门 建立 了 华 富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 能 对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和 业 绩 评 估 做 到 动态 更 新 。 同 时 监 察 稽 核 部 通 过 质 询 、 评 估 和 报 告 等 工 作 流 程 ,以 建 立 一 种 机 制 , 使 任 何 内 控 工 作 和 外 部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能够 得到及时的解决 。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 监控和管理。 一方面, 周期性根据公 司的业 务 发 展 和 内 部 审 核 、 稽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和 调 整 ; 另 一 方 面, 在 变 化 的 环 境 中 , 不 断 识 别 、 评 估 新 的 风 险 , 尤 其 强 调 对 新产 品 和 新 业 务 的 风 险 分 析 、 评 估 和 控 制 , 强 调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对风 险 管 理 的 要 求 。 为 确 保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管 理 能 够 符 合 最 新 颁布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在 组 织 机 制 上 进 行 了 设 计,17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内 控 人 员 和 法 律 事 务 人 员 分 工 合 作 , 保 证 对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实 时 跟 踪 、 全 面 收 集 、 准 确 分 解 并及 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根据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 长。 18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奖” , 《亚洲 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9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20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 况 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 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 ,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A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 于菲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95559 传真:021-62701216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于慧、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电话:(010)57092615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人:张波 联系电话:0755-221680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人:张波 联系电话:0755-221680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陈聪 电话:0755-25188263 传真:0755-25188785 网站: www.4001961200.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15-20 楼、 22-2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李晨


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23 联系人:廉赵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联系人: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1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6)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联系人:汪岛


电话:021-38966235


传真:021-38966204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公司网站:www.egbank.com.cn (1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24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7 客服电话:020-96113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7)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89 2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 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8 (3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72343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3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1)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热线: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4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界 处 荣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区益田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29 (4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28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3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热线: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0 (4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 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 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31 (5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5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5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5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32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6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61)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彬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6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33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6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6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6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8)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34 传真:0351-4110714/0351-411091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7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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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 家嘴金融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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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5 (7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 :a.leadfund.com.cn (7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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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7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8)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95162-2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7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10 层 1007-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 010-59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8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36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1)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联系人:赵森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8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85)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37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56409010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8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 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 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42 传真:8621-54647082-30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9)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阳市民主路 21 号 办公地址:辽阳市民主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 客服电话:0419-96678


0419-3733333 网址: www.bankofliaoyang.net 联系人:薛维 联系电话:0419-3733077 (9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38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9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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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9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95)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9 (9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3、B 类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6109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 于菲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95559 传真:021-62701216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于慧、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40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电话:(010)57092615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人:张波 联系电话:0755-221680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人:张波 联系电话:0755-221680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9)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陈聪 电话:0755-25188263 传真:0755-25188785 网站: www.4001961200.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15-20 楼、 22-2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41 联系人:李晨


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1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联系人:汪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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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95


公司网站:www.egbank.com.cn (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42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7 客服电话:020-96113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3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 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89 45 客服电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5)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6 (3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72343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9)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热线: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4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界 处 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7 (4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28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3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冠昌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5)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热线: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8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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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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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 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9 (5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5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5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5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50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58)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彬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5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6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6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1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6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64)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传真:0351-4110714/0351-411091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6)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7)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52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6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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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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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 家嘴金融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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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a.leadfund.com.cn (72)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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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53 (7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4)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95162-2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7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10 层 1007-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 010-59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7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7)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联系人:赵森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54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 990 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8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56409010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8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55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 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 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联系电话:8621-54677088-6742 传真:8621-54647082-30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5)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阳市民主路 21 号 办公地址 :辽阳市民主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 客服电话:0419-96678


0419-3733333 网址: www.bankofliaoyang.net 联系人:薛维 联系电话:0419-3733077 (8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87)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021-50783597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8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9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91)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57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 黎明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31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 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林晶 六 、基金 的份 额分 类 (一)基金 份额分类 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申购金额, 对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 份额类别 1.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410002 销售服务费 0.25%/ 年,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100 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100 元人民币,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为 100 份,单笔赎回申请最低限额为 100 份


2. 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003994 销售服务费 0.01%/ 年,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500 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100 元人民币,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 额为 500 万份,单笔赎回申请最低限额为 100 份 ( 三)基金费率及分类规则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 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托管费。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 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 低于 500 万份时,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投 资 者 在 该 基金 账 户 保留 的 B 类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8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7 号文核准 募集。募集期从 2006 年5 月29 日到2006 年6 月16 日止,共募集了 852,132,754.02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6408 户。 本基金的类别为货币市场基 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





本基金合同 已于 2006 年 6 月 21 日正式 生效。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联系人:李晔 咨询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构(同上) 3、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 条件成熟时,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 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 理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59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2、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 开始办理 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 开始办理 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 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6 月 26 日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 B 类份额已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开始办理申购 业务。 ( 三)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 本公司直销中心 、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 首次申购、 追加申购 华富货币A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首次 申购华富货币B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申购华富货币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 情况在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基础上设置 每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申 购 金 额及交易级差,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时, 需遵循 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 的每类基金 份额 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 每类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60 投资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 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投资 人赎回 华富货币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00 份。若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的某笔赎回导致投资 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 A 类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销售 机构 (网点) 托管的基 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 若赎回 B 类基金份 额的某笔赎回导致投资 人在销售机构 (网点) 托管的 B 类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00 万份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销售机构 (网 点) 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 。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 务情况在上述最低份额限制基础上设置 每 类基金份额的 最 低 赎 回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时, 需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定 每类基金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 采用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 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账户内 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 投资人 部分赎回, 且赎回后可用余额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 不进行 待结转收益的结转。 投资人部分赎回, 且赎回后可用余额不足以弥 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 转; 4、 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 各类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61 始实施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2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 面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部分赎回 投 资 人部 分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未 付 收益 为正 或 该笔 赎回 完 成 后 剩 余的 基金 份 额按 照面 值 为基 准计 算 的价 值足 以 弥补 其累 计 至 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面值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 面值- 赎回费 赎回费=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1% 投 资 人部 分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该 笔 赎回 完成 后 剩余 的基 金 份 额 按 照面 值为 基 准计 算的 价 值不 足以 弥 补其 累计 至 该日 的未 付 收 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62 投资人在全 部赎回本 基 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 人 自动将投资 人的未 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 赎 回款一起支 付给投资 人 ,赎回金额 包括赎 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该份额对应的未 付收益- 赎回费 赎回费=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面 值 ×1% 3、T 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但当基金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 过 1% 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 基金资产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外;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63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活动。 (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 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64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对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 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65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人 未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日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 (含 20% )的赎回申 请与当 日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 请按前述(1)或 (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66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06 年 9 月 28 日在交通银行、 兴业证券及本 公司直销渠道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 自 2007 年 8 月 8 日在 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自 2008 年 5 月 20 日 在北京银行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在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自 2008 年 7 月 10 日起在 中国民 生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若未来增加其他 定期定额投 资渠道,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 十三) 基金转换 1、转换业务的开通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06 年 10 月 9 日起在建设银行和本公司直销 渠道开通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富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2006 年 12 月 25 日起增加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基金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自 2007 年 6 月 6 日 在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开通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货币市场基 金和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自 2008 年 2 月 25 日起, 通过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通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 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2、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用于支付有关手续 费和注册登记费: (1 )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 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67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但必须最 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3、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 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 )基金转换采取未 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 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固定价 1.0000 元) 。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申请转换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 金资产中列支。 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并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4 )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的 持 有 期 将 自 转 入 的 基金 份 额 被 确 认 之 日 起 重新开始计算 。 基金转出视为赎回, 转入视为申购。 投资者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 态, 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 )基金管理人应以 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 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 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 。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 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工作日 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 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可自 T + 2 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转换 申请。


(6)A 类基金份额单 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B 类基金 份额单笔基金转换入最低金额不得低 于 500 万元。 基金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 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 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 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转 出 基 金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任 何 一 方 无 法 正 常运作。 68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或 其 他 在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已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 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 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 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稳妥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 过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货币市场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经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以69 及短期利率的变动和货币市场格局的变化, 积极主动地在现金、 存款、 债券资产和回购资产等之间进行动态地资产配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控制组合资产的 比例和平均剩余期限, 防范风险,保证资产的 流动性和稳定收益 水平。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 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 系和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 势,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3、期限结构滚动配置策略 为了保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周期中, 将各期限品种的投资均衡分布在不同时间上, 从而保证在投资周期 内的任何时刻 都有稳定的到期现金流, 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财产整 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4、无风险套利策略 (1) 跨市场套利:短期 资金市场分为 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 场两个 子市场,其 中投 资群 体 、交易 方式 等市 场要 素 不同, 使得 两个市 场 的 资 金 面 和 市 场 短 期 利 率 在 一 定 期 间 内 可 能 存 在 定 价 偏 离。 在充分 论证 这种 套利 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基 金可以 寻找 最佳时 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品种套利:由于 投资群体的差 异,对期 限相近的品种 ,因为 其 流 动 性 、 税 收 等 因 素 造 成 内 在 价 值 出 现 明 显 偏 离 时 , 本 基金 可 以 在 保 证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进 行 品 种 间 的 套 利 操 作 , 增 加超 额收益。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都 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 六) 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 期限限制: (1) 除第 (17) 、 (18 ) 项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7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7)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8) 除第 (17) 、 (18 ) 项另有约定外,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4)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1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 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8) 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 —(6) 、(8) —(12) 、(14) —(19) 条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为: (1)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3) 具有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2 (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金融机构。 3、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 许交易所短期 债券可以 采用摊余成本 法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 露程序。 4、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用 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2) 国际信用评 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的 信用 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准。 ( 七) 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的计算公式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 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正回购等。 73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 溢价;贴现式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 存单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 期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券 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 购 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中央 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 买断式回购及其 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其 剩 余 期 限。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 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或通过交易上的安排 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74 (8)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9)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的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261,787,735.60 47.68 其中: 债券 1,261,787,735.60 47.6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59,612,269.42 32.4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15,370,692.03 19.47 4 其他资 产 9,549,291.84 0.36 5 合计 2,646,319,988.89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00,439,379.34 8.2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 个 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的说明 注: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 的 20% 。 75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 以内 50.95


8.2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1.0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0.6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2.8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2.5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07.93 8.2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76 3 金融债 券 149,890,215.77 6.1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9,890,215.77 6.1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19,980,822.31 13.10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791,916,697.52 32.42 8 其他 - - 9 合计 1,261,787,735.60 51.6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溢折价。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817003 18 光 大银 行 CD003 1,000,000 99,897,633.54 4.09 2 111810094 18 兴 业银 行 CD094 1,000,000 99,348,826.10 4.07 3 111818064 18 华 夏银 行 CD064 1,000,000 99,303,487.84 4.06 4 111808064 18 中 信银 行 CD064 1,000,000 99,128,015.77 4.06 5 111894095 18 徽 商银 行 CD059 1,000,000 97,767,296.71 4.00 6 071800001 18 渤 海证 券 CP001 900,000 89,997,795.23 3.68 7 011800515 18 华 电江 苏 SCP001 500,000 50,000,142.59 2.05 8 071800006 18 渤 海证 券 CP002 500,000 49,995,498.72 2.05 9 071800010 18 东 北证 券 CP002 500,000 49,991,792.68 2.05 10 150312 15 进出 12 500,000 49,967,153.74 2.05 77 7、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9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7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40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8,881,991.84 4 应收申 购款 667,3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549,291.84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78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华富货币 A


79 (一)本基金 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 表: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6.21-2006 .12.31 1.0664% 0.0024% 1.0366% 0.0003% 0.0298% 0.0021% 2007.1.1-2007. 12.31 3.1688% 0.0067% 2.7850% 0.0019% 0.3838% 0.0048% 2008.1.1-2008. 12.31 3.8805% 0.0104% 3.7621% 0.0012% 0.1184% 0.0092% 2009.1.1-2009. 12.31 1.6279% 0.0049% 2.2500% 0.0000% -0.6221% 0.0049% 2010.1.1-2010. 12.31 2.2317% 0.0055% 2.3041% 0.0003% -0.0724% 0.0052% 2011.1.1-2011. 12.31 4.0049% 0.0060% 3.2801% 0.0007% 0.7248% 0.0053% 2012.1.1-2012. 12.31 4.2969% 0.0058% 3.2452% 0.0007% 1.0517% 0.0051% 2013.1.1-2013. 12.31 4.0679% 0.0045% 3.0000% 0.0000% 1.0679% 0.0045% 2014.1.1-2014. 12.31 4.7584% 0.0067% 2.9726% 0.0002% 1.7858% 0.0065% 2015.1.1-2015. 12.31 3.5947% 0.0060% 2.1164% 0.0012% 1.4783% 0.0048% 2016.1.1-2016. 12.31 2.3090% 0.0032% 1.5041% 0.0000% 0.8049% 0.0032% 2017.1.1-2017. 12.31 3.7625% 0.0041% 1.5000% 0.0000% 2.2625% 0.0041% 2018.1.1-2018. 3.31 0.9816% 0.0013% 0.3699% 0.0000% 0.6117% 0.0013% 2006.6.21-2018 .3.31 47.7899% 0.0064% 30.1262% 0.0021% 17.6637% 0.0043% 80 华富货币 B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一)本基金 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 表: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5.31-2017 .12.31 2.4523% 0.0036% 0.8836% 0.0000% 1.5687% 0.0036% 2018.1.1-2018. 3.31 1.0416% 0.0013% 0.3699% 0.0000% 0.6717% 0.0013% 2017.5.31-2018 .3.31 3.5191% 0.0031% 1.2534% 0.0000% 2.2657% 0.0031% 81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 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 其 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82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 的费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 因 基 金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的价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三) 估值方法 1、 债券 (包括票据) 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 买入时 的溢 价和 折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 际 利率法 进行 摊销 ,每 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 的债券 和 票 据的 市价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在有 关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前, 本基 金暂不 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 并定期测 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 与其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 指标产生重大 偏离的( 偏离度超过 0.5% ), 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调整 差额确认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 如基 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根据 实 际情 况按 最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83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7、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8、 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 公告。 ( 四)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 投资等资产。 (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 资 产进行估值后,将 A 类、B 类基金份 额的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 基 金 采 用 四舍 五 入 的 方 法 , 每 万 份 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 点后四位,7 日 年 化 收益 率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三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 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估值 错误。 基金估值差错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估 值错误的日期、错误的估值以及更正后的正确估值; 3、 因基金估值结果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84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章第( 三) 款下 的第 4、 5 项 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 扣 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5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到投资人基金账户;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 相应调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到投资人收益账户。 若当日净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 益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结转为基金份额, 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 若投资 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 人账户当前 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 人 ;投资 人 部分赎 回,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 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账户当 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 6、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投资人当日分配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 金资产, 参与第 二个工作日的分配; 7、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且不影响投资人利 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后, 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1、 本基金开放后每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 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 方法为: (1) 当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86 (2) 按月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 ? ? ? 7 1 100% 10000] 365 ) 7 / [( i Ri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变动 以 上 计算方式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参 见 《 华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告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的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 划付。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87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B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 ,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与 降 级 的 具 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基金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上述 1 中 4)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88











4、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 注册登记费,基金转换费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日的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率


(1) 由华富货币市场基金转出至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转换费率为转出基金份额所获得的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 率。 投资者在一个开放日之内如果有多笔转换, 按单笔分别计算适用费 率。


(2)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出至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或 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换时, 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所应适用的 赎回费率,不收取额外的转换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年度财 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9 3、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 行预测; (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文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90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至少 每 周公 告 一 次基 金 资产 净 值、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资料。 91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需 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在 网站 上 ,将 半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 该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中,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92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价偏差错误达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3)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当 “ 摊余 成 本法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 基 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或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影 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 事项; (27)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 业存单; (28)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通知与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93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 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复印件, 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 基 金 属 于 风 险 较 低 的 产 品 类 型 , 但 是 并 不 意 味 着 投 资 本 基 金 不 承 担 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 同时也提醒投资人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 一)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利率政策、产业政策、股权分置 改 革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会 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险。 ( 二)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 券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 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 变化将影响本基金的收 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 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 ,从而引起基金净值的 降低。当市场利率下降 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 ( 三)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 , 或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 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在基金投资 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 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 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 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 有 义务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 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94 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 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 时连续出现较大数额赎 回申请,致使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则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 ( 五)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 金 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 六)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受 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较少的收益率。 ( 七)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 主 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八)市场风险














货币市场工具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财 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 九)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 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 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 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例 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等。在开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 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十)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十 、 基金合同 的 终止与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9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进行清算。 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 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各 自 履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民事诉讼 ;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6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对于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 选 择、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销售 代 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 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97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 择、更换 律师、 审计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 金 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98 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3) 面临解散、依法 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 基金托管 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7)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其他权利。 99 4、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 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0) 根据本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的约定,建立 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1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14)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 和赎回 款项;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 100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 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 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 围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101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或 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 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 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102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 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 权 委 托 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 但 不限 于 代理 人 身 份 、 代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召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103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当出席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基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宜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②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 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 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 能 满足 上述 条件 的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 并公 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104 额的 50% 以上 ;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⑤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如 果 开会 条件 达不 到上述 的 条件 ,则 召集 人可另 行 确定 并 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明 ,否 则表 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的 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临 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 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权 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 涉及 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105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首 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 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主持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 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50%以 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 构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06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 过方 为 有效 ;涉 及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提 前终 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即 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 拒 绝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的 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 票程序; 如基金托管 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 计票程序。 107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2)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止 的 事由、 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 破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08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109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 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将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0 经 营 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 期、长 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 结 算 ; 办理 票 据承 兑 与贴 现 ;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 卖 外汇 ; 从事 银 行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 箱服 务 ;经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 部 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对 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货币市场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经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下 列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在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前 ,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及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11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②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信用 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 内信用级别为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调整期限: 1) 除第 17) 、18) 项另 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 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6)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7)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8) 除第 17) 、18) 项另 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2 9)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 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8)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113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 1) —6) 、 8) —12) 、 14) —19) 条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 本 基 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业 务 操 作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存款银行名称及相关事宜。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 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时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 、 在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范 围 是 否 符 合 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为: (1)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3) 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金融机构。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114 行监督和核查;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其 他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8、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履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职 责 的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5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因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 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 需资料、 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 金划付; (2) 本 基金的 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和 使用。基 金资金 账户的116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过 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该账户 用于本 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 事宜, 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并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的 资格。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 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 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 证 监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规定,就货币 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 权 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 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 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 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 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117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 利率、金额、账号、对 账方式、支取方式、账 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 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或 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 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 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 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 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 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 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与 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 核对的真实、准确。 7、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8、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中 登公司的 有关规 定,负 责办理本 基金资 金清算 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2) 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 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 定 办理。 10、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管原件; (2) 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3)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T 日基金净收益/T 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按月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 ? ? ? 7 1 100% 10000] 365 ) 7 / [( i Ri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基金管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118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记 机构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托 管人接 管基金 资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管 理人接 管基金 管理权; 119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送服务 1、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 过 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 三) 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 码为投资 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 足 。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 021-50619688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hffund.com 修改基 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 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 四)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 代 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8 年 01 月 22 日,《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 年 01 月 24 日,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1 号)》 2018 年 02 月 02 日,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摘要120 (2017 年第 2 号)》 2018 年 02 月 10 日,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 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02 月 10 日,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结束恢复申购 及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02 月 24 日,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2 号)》 2018 年 02 月 28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02 月 28 日, 《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与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03 月 24 日,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3 号)》 2018 年 03 月 28 日,《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8 年 03 月 28 日, 《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赎回费率的公告》 2018 年 03 月 30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东海证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 年 04 月 21 日,《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 年 04 月 24 日,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4 号)》 2018 年 05 月 24 日,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2018 年第 5 号)》 2018 年 06 月 01 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加银河证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 基 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21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 证监基金字 【2006】 87 号 文) 2、法律意见书 3、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4、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7、《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8、《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 阅方 式 :投 资 者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费 到 存放 地 点 查阅 , 也可 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