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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天元(160133)

南方天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07 月 03 日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 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 6 基金的历 史沿革 和存续 .......................................................................................................... 57 § 7 基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59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60 § 9 基金的投 资 .............................................................................................................................. 70 § 10 基金的 财产 ............................................................................................................................ 82 § 11 基金资产估 值 ........................................................................................................................ 83 § 12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88 § 13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90 § 14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92 §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3 § 16 风险揭 示 ................................................................................................................................ 98 § 17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03 §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05 § 19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3 §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38 § 21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0 § 22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41 § 23 备查文 件 .............................................................................................................................. 142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 重 要 提示 南方天元新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由天 元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 而来。基金 转型经 2014 年5 月8 日天元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获 中国证监会 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 部 《关于天元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备案的回 函》(证券 基金机构 监管部部 函[2014] 341 号)备 案 。自 2014 年7 月 3 日 起,由《 天元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订而成的 《南 方天元新 产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 原《天元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同日 起失效。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但 中国证 监会接 受本 基金转 型的备 案,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以 及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等。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 业采 用非公 开方式 发行 的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交易 不活 跃,潜 在较 大 流动 性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用 质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本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失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 “风险揭 示”章节 。 本基金是由天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上市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按照 1.00 元的价格 开展集中申 购。集中申 购期结束后, 将以验资结束日 为基准日对 基金份额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 ,使得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 算未改变本 基 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既不 会降低 基金投 资风 险,也 不会 提高 基金投 资收益 。在 市场波 动等 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 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1.000 元。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属于较 高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基 金品 种, 其预期 风 险 和预 期收益 水平高 于混 合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集 中申购或申 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 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人自 行负担。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3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 计)。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 § 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的法 律法规,以 及 《南方 天元新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 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天 元新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本基金 由天元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而成 2、基金天元 :指天元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 人:指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 《南方天元 新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该基金 合同由《 天元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 而成 6、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南方天 元新产业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南方 天元新产 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8、集中申购公告 :指《南方 天元新产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集中申 购期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9、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南方 天元新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 公告书》 10 、法 律法规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 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 法》: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 过,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 《运 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 布修订后 的《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 16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9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然 人 20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1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2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指按 照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3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5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投等 业务 26 、销售机 构: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 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机 构,以 及可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会 员单位 。其 中 ,可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必 须是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经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可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位 27 、场 外:指 不利 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而 通过 各销 售机构 柜台 系统 或其他 交 易系统进行 基金份额 集中申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 所 28 、场 内: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内的会 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进行 基 金份额集中 申购、申 购、赎回 以及上市 交易的场 所 29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 易过 户等 30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 31 、登 记系统 :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系统 ,通过 场 外销售机构 集中申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系 统 32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通过场 内会员 单位 集中申 购、申 购或 通过上 市交 易买 入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33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指投资 人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的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用于记 录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34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基 金交易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35 、深 圳证券 账户 :指 投资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A 股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36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南 方天 元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生效起 始 日 ,本 基金合 同自天 元证 券投资 基金终 止上 市之日 起生 效, 原《天 元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自同一 日起终止 37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8 、集中申 购期:指 《 南方天元 新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仅开 放 申购、不开 放赎回的 一段时间 ,最长不 超过 1 个月 39 、存续期 :指 《天元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至 《南方 天元新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终止 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40 、基 金转型 :指 包括 对基金 天元 由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 止上市,调 整投资目 标、范围 和策略, 修订 《天元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并更名 为“南 方天元新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等 一系列事 项的 统称 41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2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4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5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6 、业 务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及销售 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则 47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 48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9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50 、系 统内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1 、跨 系统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2 、定 投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 扣 款方 式,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受 理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4 、元:指 人民币元 55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6 、基 金利润 :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的余 额 57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9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0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1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2 、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 § 3 基 金管 理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 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 体变更设 立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45% 、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 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 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监事会 主席、南 方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 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 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林 红珍 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民生加 银基金监 察稽核部 职员。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董 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 书 ,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资 业务部 总经 理、 沈 阳分 公司 总经理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 证 券董 事会秘 书、合 规总 监等职 务,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 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南 方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财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作 保障 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财 务 负责人 、总裁 助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南 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14 年7 月至2015 年6 月 ,蒋朋宸;2015 年6 月至今, 蒋秋 洁。 蒋 秋洁 女士 ,清 华大 学光电 工程 硕士 ,具 有基 金从业资 格。2008 年 7 月加 入南方 基 金 , 历 任 产 品 开 发 部 研 发 员 、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 负 责 通 信 及 传 媒 行 业 研 究 ;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12 月, 任南方隆 元基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南方中国梦 基金经理 助理;2014 年12 月 至今,任 南 方消费基金 经理;2015 年6 月至 今,任 南方天元基 金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 任南方 隆元 、南方消费 活力的基 金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任 南方文旅 混合基金 经理。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 李海鹏 先生,副 总裁 兼首席投资 官 (权益) 史 博先生 , 首席投资官 ( 专户) 兼权 益专户投 资部总经 理蒋峰先 生,权益研 究部总经 理茅炜先 生,交易 管 理部 总经理 王珂女 士,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张原先 生, 指数 投资部 兼数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罗 文杰 女士, 现金投 资部 总经理 夏晨曦 先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李璇 女士 ,固定 收益 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乔 羽夫先生 ,固定收 益研究部 总经 理陶铄先生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集中 申购、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人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24 )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 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7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 制。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8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 估考 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2、内 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运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9 公司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 务会 计制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 的机构 设 置、风险控 制的程序 、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风 险控 制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 督等部分 组成。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 信息技 术系统 风险 控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 墙制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等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 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督察 长由总经 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并经 全体 独立董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 监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部门 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程。 监 察稽 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0 § 4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 国工 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 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全 的托管 产品体 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 险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国 《 全球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 《环球金 融》 、内 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 媒体 评选的 61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 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 管人的职 责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1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 照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2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 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最 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 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 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 控 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 则。各项业 务经营活动 必须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 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3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 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核 和激 励机 制,树 立“以 人为 本”的 内控 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订 承诺书, 使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 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 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 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4 的 风险 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 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 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1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 汉口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周 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 96558 (武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6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17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9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0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1 渣打银行( 中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 国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清德 联系人:郑 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8008208088 网址: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代销券商及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腾 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广 场 5、7、8、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9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0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 、16、18 、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网址:www.xcsc.com 17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山 东 省青 岛 市市 南 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胡 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1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2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4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6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27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9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0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网址:www.guodu.com 32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3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4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5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6 银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37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江干区 五星路 201 号浙商 证 券大楼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8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0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1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42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3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省桂 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路 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4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5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6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0 号润枫 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8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 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 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0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1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3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4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5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6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高 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57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8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9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0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1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 服 电 话 :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网址:www.cfsc.com.cn 62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 兴融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3 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 平区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区 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 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李 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64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5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66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夏 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67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8 中邮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珠市 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奇文 联系人: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9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0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1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2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 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3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德 胜 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德 胜 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4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华强 北 路圣 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沙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5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中国 ( 四川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成 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四 川) 自由贸易 试验区成 都 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76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站大 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7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8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9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0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1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2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 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3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4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金 座 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5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6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 公 地 址 :杭 州 市余 杭 区五 常 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7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望 京浦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8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9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0 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3 号金诚 集 团(锦昌大 厦)13 楼 法人:徐黎 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1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2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3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限公司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4 北京恒天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5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6 深圳宜投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鲤 鱼门街 1 号前海 深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凤潮 联系人: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97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8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9 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0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1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102 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3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 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4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5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6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7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 国际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8 深圳富济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9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 市 延庆 县 延庆 经 济开 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0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1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 奥体中心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峨山路 505 号东 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2 济安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3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 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武 门 外大 街甲 1 号新华社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4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中 关 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中 关 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5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法定代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6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7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18 上海云湾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9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上海 市 崇明 县 长兴 镇 路潘 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0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1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 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2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3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 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李 娜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24 大 连 网 金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辽 宁 省大 连 市沙 河 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办 公 地 址 :辽 宁 省大 连 市沙 河 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25 北 京 恒 宇 天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区 延庆经济 开发区百 泉 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滨河路 乙 1 号航 星 园 8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联系人:李 菲 电话:18600663678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1314fund.com 126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5.1.2 场内 销售机构 场 内销 售机构 是指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相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以交易 所网站刊 载内容为 准。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9378982 传真:(010 )58598907 联系人:程 爽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 明 经办律师: 黎明、孙 睿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人:曹 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曹阳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 6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一)、基 金的历史 沿 革 南方天元新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 天元证券 投资 基金转型而 成。 天元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天 元”) 是按 照 《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 行办法》 的 有关要求并 经中国证 监会验收 确认的契 约型封闭 式投 资基金。 基 金天 元发起 人为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 公司 ;基金 管理人 为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为 中国工 商银 行。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天 元于1999 年8 月25 日成立, 存 续期15 年, 发行规模 为30 亿份 基金份 额。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深证上 【1999】84 号文 审核同 意,于 1999 年 9 月 20 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 。 2014 年 5 月 8 日,天元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现 场方式召 开,大会 讨论 通 过了 基金天 元转型 议案 ,内容 包括基 金天 元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调整 存续期 限并 调整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收 益分配 方案 以及修 订基 金合同等。 依据中国 证监会证 券基金机 构监管部 《关 于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备案 的回函 》 ( 证券基 金机构监 管部部函[2014]341 号) 备案,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 效。 依 据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原 天 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终 止 上 市,自 终止 上市之日 起,原 《天元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终止, 《南方 天元新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生效,基 金天元正 式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限调 整为不定 期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略 调整, 同时 基金更 名为 “南 方天元 新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4 年 7 月3 日起,原《天元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 ,《南方 天元新产 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南方 天元新产 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至2014 年7 月25 日开放集中 申购,并于2014 年8 月25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 (二)、基 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 额的变更 登记 基 金份 额的变 更登 记是 指基金 天元 终止上 市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总公 司及其 深圳 分公司 取得终 止上 市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进 行基 金 份额 更名以 及必要 的信 息变更 之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总 公司 及其深 圳分 公司根据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明 细数据进 行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 初始登记 。 二、集中申 购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本基金自 《南 方天元新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生效后1 个月内 开始办理 集 中申购,期 间不开放 赎回。本 基金已 于2014 年7 月17 日至2014 年7 月25 日开 放集中 申购。 三、集中申 购结束后 的验资 基 金集 中申购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集 中申 购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 得 动用 。集中 申购款 项在 集中申 购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进行集 中申购款 项的验资 ,自 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 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 。 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 本基金最 终确认的 有效净申 购金 额为 4,942,534.69 元人 民币,折 合基金份额4,942,534.69 份。 有效申购 申请确认 金额 产生的银 行 利息共计1,040.75 元人民 币,折合基 金份额 1,040.75 份 ,尾差部 分直接 归入 基金财产。 四、原天元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 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 进行集中 申购款项 的验 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资报 告。 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将 以验资 结束 日为基 准日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使得 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再根据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并由 登记机 构进 行登记 确认。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额将 发生调 整, 但调整 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占 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 化。 基金管理人 将就集中 申购的验 资和份额 确认情况 、基 金份额折算 结果进行 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后,基 金份额面 值为 1.00 元人民 币。 原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的具体 情况 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 2014 年 8 月 2 日发布的 《关于 南方天元 新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集中申购结 果和原基 金天元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 五、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 7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 易的时间 2014 年 8 月25 日 三、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 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 易及费 用、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或终止 上 市交易,应 按照法律 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业 务规则执行 。 四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进 行调 整的, 应当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 规则为 准。 若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增 加本 基金上 市交易 方面 的新功 能,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增加相 应功能。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8.1 申购与赎 回的概述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 开放申购 、赎回和 定投 业务,详见 《南 方天元新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 申购、赎 回及定投 业务的公 告》 8.2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包括 场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本 基金场 外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金 场外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 场内申 购和赎 回场 所为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内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经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认可 的,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销售 网点和 会员 单位的 名单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书 或其他 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 构,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若基金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8.3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 办理集中申 购,期间不开放 赎回,集中 申购期 不超过1 个月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自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 间内开始 办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集中申购期结束 后,本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 购和赎回, 暂停期间不超过 3 个月。暂 停期 间结束后, 本基金将 开放申购 、赎回。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 开放申购 和赎回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8.4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集中申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 进行顺 序赎回; 5、本基金的场内 申购、赎回 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规 则执 行。若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等 规则 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 定执行。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8.5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申 请不 成立。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 不成 立。投 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在 正常情况 下,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应在 T +2 日后(包 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 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 利。 8.6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均为 1 元 ,各销售机 构在符合 上述规定 的前 提 下, 可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具 体以销 售机构 公布 的为准 ,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 规定。本基 金单笔赎回 申 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 额赎回时 不 受上 述限制 ,基金 销售 机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可 根据自 己的情 况调 高单笔 赎回 申 请 份 额 要 求 限 制 , 具 体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3、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4、本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但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8.7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最高不高 于 1.5% ,且随申 购金 额的增加而 递减,如 下表所示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0.9%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 申购,须 按每次申 购所对应 的费率档 次分 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场外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 1.5% , 随申 请 份额持有时 间增加而 递减。 具体 如 下表所示( 其中 1 年指 365 天) :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2)本基 金 场内 赎回费 率为 0.5% ,但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 回费 。 持有人在天 元证券投 资基金终 止上市前 持有的基 金份 额, 在 《 南方天 元新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继续 持有的, 持有 期限 自 《 南方天元新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计算。 投资人 通过集中 申购 和日常申购 所得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自登记机构 确认登记 之日起计 算(其中 :集中申 购份 额由登记机 构在集中 申购期结 束后确 认) 。 投资人通 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 入场外的 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遵照 登记机构 的业务规 则计算。 投资人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赎回 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场外赎回时 , 对于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 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 用全额归 入基 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 长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 ,赎回费 用 75% 归 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 有期长于 3 个月但 小于 6 个月 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 赎回费, 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 财产;对 于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基 金份 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 赎回费用 25% 归入 基金财产。 场 内赎回时 , 赎回费 用 25%归 入基金财 产 , 但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3、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约定 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情形 下, 对基金销 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 优惠, 费率 优惠的相 关规则和流 程详见基 金管理人 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或通知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8.8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 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申购 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份 额,假设 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17 元, 对应申购费 率为 1.5% 。若投资 人选择场 外申购, 则其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96,875.29 份 若 投资 人选 择场 内申 购,场 内申 购份 额保 留至 整数份, 故投 资人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875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 返还投资人 。退款金 额为: 净申购 金额=96,875× 1.017=98,521.88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521.88 -1,477.83=0.29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计 算公式为 :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 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 赎回 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 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 赎回 费 用 例 : 某投资 人场外( 或场内) 申购本基 金 份额 , 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 ,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 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017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5%=508.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508.50=101,191.5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计 算。 场外申购 涉及金额、 份 额的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 产。 场内申购 涉及金额 的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 产; 场内申购 涉及份额 的计算结 果采用截 尾法保留 到 整数位, 整数 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 额 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 账户。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 的 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 8.9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 续,投资人 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 于本基金 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内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 投资人场外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 续。 登 记机 构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 质 影 响投 资人的 合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业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8.10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3 、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或者无法 办理申购 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投 资组合内某 个或某些证 券即将上市等原 因,使基金 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 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已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 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或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8、基 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或者 有可能导 致 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 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 第 8 项情 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例 确认等 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进行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申购 申请。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8.11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3 、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或者无法 办理赎回 业务。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而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 关条 款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8.12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 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前述“ (1) 全 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 赎回”的 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 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 额赎 回业务 的场 内处 理,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办 理。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4、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 (包括 但不限于 短信、电 子邮件或 由 基金销售机 构通知等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 8.13 其他暂 停申购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 需 要暂 停基金 申购、 赎回 的,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合 法程 序宣 布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赎 回申请。 8.14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 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 的公告。 8.15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8.16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将按照登 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 办理。 8.17 基金的 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处 于集中 申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不能 办理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相 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 托管费。 2、跨系统转 托管 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跨 系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 规 定办 理。处 于集中 申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不 能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 管费。 8.18 定投计 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投 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定 投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中所规 定的定投 计划最低 申购 金额。本基 金已于2014 年8 月25 日开 放定投业务 。 8.19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本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 解冻将按 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 规则办理。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 9 基 金的 投资 9.1 投资目标 在 适度 控制风 险并 保持 良好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下 而上 结合 的模式 , 在 我国 经济转 型的背 景下 ,寻找 传统行 业中 的新型 企业 和新 兴产业 中的优 势企 业,兼 顾上 市公司的安 全边际, 争取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含普通 股和优先 股) 、债券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 的国债、 央 行票 据、金 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次 级 债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政府 支持债 券、 地方政 府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可转换 债券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 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以及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 需符合 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的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投 资 ,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具 体投 资比例 限制 按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定执行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80%-95% ,其 中对 新产 业股票 的投 资 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债 券、债 券回 购、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 期 货、 国债期 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 9.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综 合运 用定量 分析 和定性 分析 手段 ,对 证券 市场当 期的 系统 性风险 以 及 可预 见的未 来时期 内各 大类资 产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进行分 析评估 ,并 据此制 定本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基 金在 股票、 债券、 现金 等资产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调整 原则 和调整 范围,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 避风险及 提高收益 的目的。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国家 产业政 策趋 势、 上下 游行 业运行 态势 与利 益分配 的 观 察来 确定产 业发展 趋势 ,识别 经济发 展过 程中具 有良 好发 展前景 的新产 业及 相关上 市公 司 。在 对上市 公司的 内在 价值和 安全边 际进 行研究 的基 础上 ,以低 的组合 风险 选择股 票组 合。股票投 资采用“ 自下而上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策略。 (1)“新产 业”股票 的定义 “新产业” 股票包含 如下两种 : 1)传统产业 的转型 产 业转 型指的 是资 源存 量在产 业间 的再配 置, 也就 是将 资本 、劳动 力等 生产 要素从 衰 退 产业 向新兴 产业转 移的 过程。 产业转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传统 产业中 出现的 新技 术、新 生产 模 式、 新管理 模式和 新服 务模式 。随着 我国 经济模 式的 主动 和被动 调整, 以往 依赖自 然资 源 和低 成本的 发展模 式越 来越显 示出弊 端, 受到种 种约 束, 我国经 济迫切 需要 向智能 、环 保 、效 率型产 业转型 。在 国家政 策的扶 持和 经济发 展需 求的 双重动 力下, 一批 传统产 业的 企业将面临 新的机遇 。 2)新兴产业 《国务院关 于加快培 育和发展 战略性新 兴产业 的 决定 》 中对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 定义是以 重 大 技 术 突 破 和 重 大 发 展 需 求 为 基 础 , 对 经 济 社 会 全 局 和 长 远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引 领 带 动 作 用 ,知 识技术 密集、 物质 资源消 耗少、 成长 潜力大 、综 合效 益好的 产业。 参考 国家对 战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选 择 标 准 , 本 基 金 对 新 兴 产 业 的 范 围 进 行 了 界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节 能 环 保 、新 一代信 息技术 、生 物医药 、高端 装备 制造、 新能 源、 新材料 和新能 源汽 车。如 果国 家调整新兴 产业范围 ,本基金 相应调整 。 (2)个股选 择 本 基金 根据对 “新 产业 ”的定 义, 采取自 上而 下及 自下 而上 相结合 的方 法挖 掘优质 的 上市公司, 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 1)自上而 下 本 基金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国家 产业政 策趋 势、 上下 游行 业运行 态势 与利 益分配 的 观 察来 确定产 业发展 趋势 ,识别 经济发 展过 程中具 有良 好发 展前景 的新产 业及 相关上 市公 司。 在细分行业 和公司的 选择中, 本基金注 重以下五 个方 面的情况: ① 符合 宏观经 济发 展的 趋势: 通过 分析目 前经 济增 长的 构成 、来源 、景 气状 况,找 出 细 分行 业趋势 ,寻找 对旧 经济模 式进行 突破 、减少 资源 消耗 、提高 产业效 率并 能带来 利润 增长的子产 业。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② 国家 产业政 策的 扶持 :选择 符合 国家未 来产 业结 构的 优化 升级方 向、 受到 国家政 策 扶持的产业 和公司。 ③ 新产 业对于 传统 行业 的可替 代性 :分析 传统 行业 增长 的问 题所在 ,寻 找产 业链中 能 够 通过 新技术 、新生 产模 式、新 管理模 式和 新服务 模式 由弱 转强或 优势扩 大的 子行业 和公 司。 ④ 新 产 业 对 于 传 统 行 业 的 替 代 空 间 和 市 场 空 间 : 新 产 业 在 对 传 统 行 业 进 行 替 代 的 同 时 ,也 面临被 其他更 有竞 争力产 业替代 的风 险,本 基金 将选 择其中 技术和 模式 领先, 替代 空 间和 市场空 间较大 ,并 能在一 定时间 内维 持优势 的行 业或 企业, 获取这 一行 业高速 发展 的机会。 ⑤ 满足 人民要 求和 消费 需求的 新兴 产业: 随着 中国 逐步 迈向 中高收 入国 家, 人民对 生 活 环境 的要求 不断提 高, 而各种 消费需 求也 不断提 高。 如环 保节能 要求、 健康 需求 、 信息 化需求和休 闲娱乐需 求等。 2)自下而上 本基金通过 定量和定 性相结合 的方法进 行个股自 下而 上的选择。 在 定性 方面, 主要 考察 公司是 否具 有良好 的经 济技 术效 应、 是否能 够带 动一 批产业 的 兴 起及 是否具 有持久 创新 能力的 特征; 其次 分析公 司的 核心 技术或 创新商 业模 式是否 具有 足 够的 市场空 间,公 司的 盈利模 式、产 品的 市场竞 争力 及其 发展的 稳定性 ;此 外还将 评估 公司的新技 术或新模 式的独特 性、领先 程度和可 实现 度以及产品 的市场独 占性特征 等。 在 定量 方面, 主要 考察 上市公 司的 成长性 、盈 利能 力及 其估 值水平 ,选 取具 备良好 业 绩成长性并 且估值合 理的上市 公司,主 要采用的 指标 包括: ① 成长 性指标 :过 去两 年和预 计未 来两年 公司 收入 和利 润的 增长率 、资 本支 出、人 员 招聘情况等 。 ②盈利能力 :毛利率 、ROE 、ROA 、ROIC 等。 ③估值水平 :PE、PEG 、PB、PS 等。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的债券 品种包括 国债、金 融债券和 企业 债券 (包括可 转换债券) 等。本基 金 将在 研判利 率走势 的基 础上做 出最佳 的资 产配置 及风 险控 制。在 选择债 券品 种时, 本基 金 重点 分析债 券发行 人的 债信品 质,包 括发 行机构 以及 保证 机构的 偿债能 力、 财务结 构与 安 全性 ,并根 据对不 同期 限品种 的研究 ,构 造收益 率曲 线, 采用久 期模型 构造 最佳债 券期 限 组 合 , 降 低 利 率 风 险 ;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投 资 , 结 合 对 股 票 走 势 的 判 断 , 发 现 其 套 利 机 会。 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取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 限制 投资人 数量上 限, 整体流 动性相 对较 差。同 时 , 受到 发债主 体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波 动性 较高、 信用基 本面 稳定性 较差的 影响 ,整体 的信 用风 险相对 较高。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券 的这 两个特 点要求 在具 体的投 资过程 中, 应采取 更为 谨慎 的投资 策略。 本基 金认为 ,投 资 该类 债券的 核心要 点是 分析和 跟踪发 债主 体的信 用基 本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面 、债 券收益率和 流动性等 要素,确 定最终的 投资决策 。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进行 权证 投资 时,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 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水 平, 主要考 虑运用 的策 略包括 :杠 杆策 略、价 值挖掘 策略 、获利 保护 策 略、 价差策 略、双 向权 证策略 、 卖空 保护 性的认 购权 证策 略、买 入保护 性的 认沽权 证策 略等。 本 基金 将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 收益 性、流 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种 与 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 投资,追 求较稳定 的当期收 益。 5、股指期货 等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在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 的,采 用 流 动性 好、交 易活跃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通过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 研究, 结合 股 指期 货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期 保 值等 策略进 行套期 保值 操作。 基金管 理人 将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 特征 ,运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统 性风险 、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利用金 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 用,以达 到降低投 资组 合的整体风 险的目的 。 6、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在进行 国债 期货 投资时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 的,采 用 流 动性 好、交 易活跃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通过 对债券 市场 和期 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 研究, 结合 国 债期 货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期 保 值等 策略进 行套期 保值 操作。 基金管 理人 将充分 考虑 国债 期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 特征 ,运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统 性风险 、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利用金 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 用,以达 到降低投 资组 合的整体风 险的目的 。 今后,随着证券/ 期货市场的 发展、金融 工具的丰富 和交易方式的创 新等,基金 还将积 极 寻求 其他投 资机会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本 基金将 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以丰 富组合投 资策 略。 9.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1)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 新产业的股 票不 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权 证、 股指 期 货、国债期 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2)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9)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1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2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3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5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6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17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8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19)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20)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 金持有的 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9)、(10 )、(15 ) 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 制。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9.5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8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20%×上 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依据 国际指数编 制标准并结合中 国市场的实际 情况 编 制的 沪深两 市统一 指数 ,科学 地反映 了我 国证券 市场 的整 体业绩 表现, 具有 一定的 权威 性和市场代表性 ,业内也普 遍采用。因 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 基金股票投 资业绩的理 想比较基准 。 上 证国 债指数 由上 交所 编制, 具有 较长的 编制 和发 布历 史, 以及较 高的 知名 度和市 场 影响力,适 合作为本 基金债券 投资部分 的比较基 准。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情 况下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如 果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所 参照 的指 数在未 来不再 发布 时,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选 取相似 的或可 替代 的指数 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参 照指 数,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9.6 风险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 属于较 高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基 金品 种, 其预期 风 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 于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 及货 币市场基金 。 9.7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和债权 人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9.8 基金的融 资融券 本 基金 可以根 据届 时有 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融 券。 待基 金参与 融 资 融券 业务的 相关规 定颁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改 变本 基 金既 有投资 策略 和风险 收益 特 征并 在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参 与融资 融券 业务,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行 风险 管理。 届时 本 基金 参与融 资融券 等业 务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费用收 支、 信息披 露、 估 值方 法及其 他相关 事项 按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执 行,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9.9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43,059,408.62 72.26 其中:股票


543,059,408.62 72.2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41,270,574.48 5.49 其中:债券


41,270,574.48 5.49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76,000,000.00 10.11 其中:买断 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金合计


90,589,078.83 12.05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8 其他资产


595,172.19 0.08 9 合计


751,514,234.12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7,609,640.22 1.1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1,610,209.71 36.31 D


电力、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26,700,589.85 4.01 E


建筑业


37.59 - F


批发和零售 业


28,135,657.20 4.23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 邮政业


6,111,721.00 0.92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 务业


82,806,692.32 12.45 J


金融业


41,316,139.38 6.21 K


房地产业


16,642,939.00 2.5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90,597,884.71 13.62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 务业


1,446,671.50 0.22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81,226.14 0.01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43,059,408.62 81.62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 票投资。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027 分众传媒 5,240,027 50,147,058.39 7.54 2 601888 中国国旅 624,912 40,250,581.92 6.05 3 600519 贵州茅台 49,700 36,353,562.00 5.46 4 600872 中炬高新 1,022,212 28,621,936.00 4.30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5 002415 海康威视 707,432 26,266,950.16 3.95 6 600900 长江电力 1,486,500 23,992,110.00 3.61 7 000333 美的集团 459,400 23,989,868.00 3.61 8 002410 广联达 809,500 22,447,435.00 3.37 9 300413 快乐购 584,400 22,172,136.00 3.33 10 300271 华宇软件 1,181,700 20,892,456.00 3.14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626,797.40 6.11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40,626,797.40 6.1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643,777.08 0.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270,574.48 6.20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18005 国开 1701 404,730 40,626,797.40 6.11 2 123004 铁汉转债 7,052 643,777.08 0.10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股指期货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1.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在进 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 将 根据风险 管理原则 , 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采 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 通 过对证券 市场 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 股指 期货的定价 模型寻求 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 产 进行匹配, 通 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 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 期保值操 作。基金 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 股指 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 性及风险 性特征, 运 用股指期 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 对 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 如大 额申购赎 回等; 利用金 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 ,以达到 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 体风 险的目的。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国债期货 。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声明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是否 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 如是 , 还应 对 相关 证券的投资决 策程序做出 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1.2 声明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是 否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 如是, 还应 对相关股票的 投资决策程 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59,995.9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6,547.25 5


应收申购款


58,628.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5,172.19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3004 铁汉转债 643,777.08 0.10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9.10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 )- (3) (2)- (4) 2014.7.3- 2014.12.3 1 29.55% 1.17% 48.18% 1.07% -18.63% 0.10% 2015.1.1- 2015.12.3 1 54.55% 2.61% 6.98% 1.99% 47.57% 0.62% 2016.1.1- 2016.12.3 1 -11.63% 1.72% -8.16% 1.12% -3.47% 0.60% 2017.1.1- 2017.12.3 1 30.84% 0.82% 17.32% 0.51% 13.52% 0.31% 2018.1.1- 2018.6.30 -3.81% 1.19% -9.83% 0.92% 6.02% 0.26%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122.69% 1.70% 54.00% 1.27% 68.69% 0.43%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 10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 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 11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 货合约、其 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 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 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 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2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 12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 额每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份 额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登 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择 现金 分 红的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执行。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 13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9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 致,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 率,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除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以 外, 提 高上 述费率 需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根 据《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 14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 15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 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 方式等规 定 发生变化 时,本基 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 露,并保 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集 中 申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并说明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 影响。 本基金在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 金转 型事宜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 金份额集中 申购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集中申购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集中申 购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集 中申 购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体上 。 (三)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 基金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投资情 况。 本 基金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 货和股 指 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 分揭 示国债 期货 和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集中 申购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期 限、收益 率等 信息; 27 、在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 16 风 险 揭示 一、市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 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接影 响 着国 债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 资于国 债和 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 、市 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等 ,这 些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 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6、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 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7、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二、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三、流动性 风险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本 基金 属开放 式基 金, 在所有 开放 日管理 人有 义务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 如果 出现较 大 数额的赎回 申请,则 使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基金 面临 流动性风险 。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本 基金 采用开 放方 式运 作,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具 体办理 时 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 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2、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 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各类 股票 、债 券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投 资 品种 ,投资 标的均 在中 国证监 会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合 法范围 之内, 且一 般具备 良好 的 市场 流动性 和可投 资性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的设定 也合 理、 明确, 操作性 较强 。本基 金为 股 票型 基金, 本基金 采用 定量分 析和定 性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 ,对证 券市场 当期 的系统 性风 险 以及 可预见 的未来 时期 内各大 类资产 的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进 行分析 评估 ,并据 此制 定 本基 金在股 票、债 券、 现金等 资产之 间的 配置比 例、 调整 原则和 调整范 围, 定期或 不定 期地进行调 整,以达 到规避风 险及提高 收益的目 的。 根据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的相 关要求, 本基金会 审慎评估 所投资资产 的流动性 ,并针对 性制定流 动性风险管 理措施, 因此本基 金流动性 风险也可 以得 到有效控制 。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 放日 的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赎回 。当 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回 ”的约 定方 式对该 部分 有效 赎回申 请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延期部 分如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本基 金 在面临 大规 模赎 回的情 况下 有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出现 流 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实 施 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特 定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暂停 基金估 值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 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 监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当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有可能无 法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 限支付 赎回 款项。 四、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五、本基金 特有的风 险 1、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股 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80%-95% ,因此股 票市场 的 变化 将影响 到基金 业绩 表现, 基金净 值表 现因此 可能 受到 影响。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发 挥专 业 研究 优势, 加强对 市场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和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深 入研究 ,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以控 制特定风 险。 2、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 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开 交易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不 活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 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进 行外 部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市 场对 该类 债券的 认可度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 券的 市场流 动性。 同时 由于债 券发行 主体 的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 大,且 各类 材料不公开 发布,也 大大提高 了分析并 跟踪发债 主体 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受市 场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中 小 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 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 面影 响和损失。 3、集中申购 的风险 本基金是由 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的上市开 放式 基金,将按照 1.00 元的 价格开展 集 中申 购,集 中申购 验资 结束后 ,集中 申购 资金将 划入 本基 金资产 ,可能 改变 本基金 的投 资组合,导 致基金风 险收益特 征在此期 间发生变 化。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4、集中申购 期结束后 份额折算 风险 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将 以验资 结束 日为基 准日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使得 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再根据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并由 登记机 构进 行登记 确认。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额将 发生调 整, 但调整 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占 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 化。 5、持有期限 和赎回费 率计算的 风险 持 有人 在天元 证券 投资 基金终 止上 市前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南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继续 持有的 ,持 有期限 自南 方天 元新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计算 ,并根 据持有 期限 计算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当持有 期限 较短存 在赎 回 费较 高的风 险。投 资人 通过集 中申购 和日 常申购 所得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自登记 机构 确认登记之 日起计算 ( 其中:集 中申购份 额由登记 机 构在集中申 购期结束 后确认) 。 投资人 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 入场外的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遵照 登记机构的 业务规则 计算。 六、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 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不 同的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价 方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 益特征 的表述 可能 存在不 同,投 资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机 构的 要求完 成风 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 七、本基金 投资国债 期货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 资于国债 期货,国 债期货作 为一种金 融衍 生品,主要 存在以下 风险: 1、市场风险:国 债价格的波 动将可能影 响国债期货 合约的价格波动 ;国债期货 合约价 格 的波 动将直 接影响 基金 净值; 国债期 货与 现货合 约以 及国 债期货 不同合 约之 间价格 差的 波动可能导 致特定策 略组合在 部分时间 点上价值 产生 不利方向的 波动。 2、流动性风险: 国债期货业 务的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 括持仓组合变现 的流动性风 险和无 法 缴足 保证金 的资金 流动 性风险 。持仓 组合 的流动 性风 险是 指持仓 品种变 现时 由于市 场流 动 性严 重不足 、或头 寸持 有集中 度过大 导致 未在合 理价 位成 交而造 成变现 损失 的风险 ;无 法 缴足 保证金 的资金 流动 性风险 指当国 债期 货业务 支付 现金 的义务 大于 组 合现 金头寸 而发 生流动性危 机的风险 。 3、信用风险:信 用风险指由 于发行人或 交易对手违 约而产生损失的 风险。由于 国债期 货业务持有 的合约均 为中金所 场内交易 的标准品 种, 因此该业务 的信用风 险较小。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4、国债期货实物 交割风险: 国债期货到 期时采取实 物交割方式,因 此可能存在 因实物 交割导致被 逼空的风 险 八、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 资于股指 期货,股 指期货作 为一种金 融衍 生品,主要 存在以下 风险: 1、市场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期 货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 者带来的风 险。 2、流动性风 险:是指 由于股指 期货合约 无法及 时变 现所带来的 风险。 3、基差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合 约价格和 指数价 格之 间的价格差 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 险。 4、保证金风险: 是指由于无 法及时筹措 资金满足建 立或者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 而带来的 风险。 5、信用风险 :是指期 货经纪公 司违约而 产生损 失的 风险。 6、操作风险:是 指由于内部 流程的不完 善,业务人 员出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者 系统出 现故障等原 因造成损 失的风险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 17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 18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集中申 购、申购 款项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2)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销售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6)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7)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8)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9)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0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1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2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及转融 通 ; (13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集 中申购、 申购、赎 回、 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 定投 等业务 规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的除调 高管理费 率、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6 )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集中 申购、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人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24 )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 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按照 《 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和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若将来 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 规定 的,以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 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终止基 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1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者在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 况下 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增 设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类别; (7)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8)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 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 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 后、6 个月以 内,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 方 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或 系统 。通讯 开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 分 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4、基金份额持有 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同 等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人,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5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 额每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份 额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的 1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分配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6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登 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择 现金 分 红的 方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 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三)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四、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 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 数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7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9 项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 致,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 率,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除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以 外, 提 高上 述费率 需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根 据《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8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含普通 股和优先 股) 、债券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 的国债、 央 行票 据、金 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次 级 债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政府 支持债 券、 地方政 府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可转换 债券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 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以及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 需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的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投 资 ,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具 体投 资比例 限制 按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定执行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80%-95% ,其 中对 新产 业股票 的投 资 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债 券、债 券回 购、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 期 货、 国债期 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 (二)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 新产业的股 票不 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债券 、债 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权 证、 股指 期 货、国债期 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2)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9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9)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1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2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3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5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6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7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8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19)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20)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在任何交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0 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 金持有的 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9)、(10 )、(15 ) 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 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 制。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规 定,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七、基金合 同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2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3 § 19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 六号免税 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 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国 务院《关 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 售业务 ;代 理发行、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 务;代理证 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 (银证 转 账) ;保险 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4 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金 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银 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含普通 股和优先 股) 、债券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 的国债、 央 行票 据、金 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次 级 债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政府 支持债 券、 地方政 府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可转换 债券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 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以及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但 需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同 业 存 单 的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投 资 ,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具 体投 资比例 限制 按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定执行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 围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新 产业的股票 不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国 债期货 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本 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并可依据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 围。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80%-95% , 其中 投资 于新 产业 的股 票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国债期 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证券,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9)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10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1)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1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6 15)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18)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19)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2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金持 有的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除上述第2)、9)、10)、15) 项另有约 定外,由 于 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 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 资产规模大幅 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转融通。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7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 制。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名 单中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 行 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 须提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对 名单进行更 新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8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在 与核 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审核 交易对 手 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 5、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本 基金 投资 除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基 金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 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 供的名 单, 审核核 心存 款银行是否 在名单内 列明。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9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关 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 法律法规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 部门 就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基金 托管人应 承担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在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应当督促 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 其违反《 基金 合同》而致 使投资人 遭受的损 失。 对 于依 据交易 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发现该投 资指令违 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对 于必 须于估 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0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和期 货账户 等投 资账户 、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配 合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 偿基 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1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集中 申购资金 的验证 基 金集 中申购 期满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 资,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集 中 申 购期中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 中,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 件。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2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本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与 银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 的后 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 货合约、其 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4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 约,按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 值。 (6)中小企业私 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 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责任人追 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5 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对 外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但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 处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 告,在月度报告 完成当日, 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在 每季度终了 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基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6 金会计年度 前六个月 结束后 30 日 内完成半 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 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 后,需 盖 章确认或出 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 书,以备 有权机构 对相 关文件审核 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登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 保 管,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7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和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8 § 20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寄送及 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 对账 单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邮 件、 手机短 信或 微信 形式向 定制的 个人 投资者 定期 发送,资料 (含电子 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 的、 微信未绑定 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对 账单服务 (含纸 质及电子 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 提供的自 助、 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业 务规则请参 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公告 和业务规 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9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基金产品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0 § 21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恒宇天 泽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8-07-03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 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6-29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中民财 富为 代销机构及 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8-06-25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渣打银 行为 代销机构及 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8-06-22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大连网 金为 代销机构及 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8-04-27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电 子直 销系统部分 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 限制的公 告 2018-04-26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8-04-24 南方天元新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 1 季度报告 2018-04-21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 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3-31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 商银 行个人电子 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3-30 南方天元新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 年度报告摘 要 2018-03-29 南方天元新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 年度报告 2018-03-29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金赎 回费调整 的提示性 公告 2018-03-27 南方基金关 于电子直 销平台相 关业务费 率优 惠的公告 2018-02-28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8-02-02 南方天元新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 4 季度报告 2018-01-22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1 § 22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记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2 § 23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 会就南方 天元新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予以 备案的相 关文件; 2、《南方天 元新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3、《南方天 元新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南方天 元新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 结算 服务协议》 ;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