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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丰利混合A(003886)

汇安丰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汇安 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 第 2 号 
 
 
 
 
 
 
 
 
二零一 八年八月 
 
 
基金管理人: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2016 年11 月16 日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关于 准 予汇安 丰利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6]2721 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12 月19 日生效 。 
2、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认购(或 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 充分考虑投资者 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对认 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国债期 货等金融衍 生品。金融衍生品是 一种金融
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 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 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 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 资产 支持证券(ABS )是一种债券性 质的金融工
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 流和剩余权益的 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 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2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 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中等的
投资品种,其风险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 
6、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在 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1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4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87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8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4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4 第 一 部分


绪言 《汇安丰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以及《汇安 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丰利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 简称 “基金 ”或“本 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5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汇安 丰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汇安 丰利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汇安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汇安 丰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6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其不时 修订)及 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汇安基金管理有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7 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 的、 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8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A 类基金份额:指 投资者 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9 55、C 类基金份额:指 投资者 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0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 1 号 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 青旅大厦13-14 层 法定代表人: 秦军 成立时间:2016 年4 月25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田云梦 联系电话: (010)56711600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860 号 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 董事长。20 年证券、 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 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学士 ,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18 年证券、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清华大学 MBA。 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董事。199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 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 毕 业。 自1997 年以来先后创办大连 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 现任 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 独立董事。 南开大学会计系研究生, 北京大学EMBA, 清华大学 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 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 士。05-15 三届全国青联常委兼金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1 融界别秘书长, 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 全国 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理事长, 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 湖畔大学 保荐 人, 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 南开北京校友 会会长、 南开允能商学院理事长, 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伙人,阳光保险独立董事、首创股份独立董事。 李海涛先生,独立 董事。1998 年获得 美国耶 鲁大学管理学院金 融学博士学 位。曾任密西根大学 Ross 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 金 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女士,独立 董事。1984 年获西 南政法 大学法律专业法学 学士学位, 2006 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EMBA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女士 ,监事。2004 年毕业于上海 对外贸 易学院,国际贸易 专业学士学 位。 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任采购部经理助理; 上海樱琦干 燥剂有限公司,任公 司董事;上海上 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现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孙运英女士, 督察长 。11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法 法学硕士、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国际比较法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 部副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2016 年 7 月加入 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任首席风控官 。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督察 长 。 刘强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 ,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 学士。历 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 霍尼 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阿特维斯 ( 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 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4 月 加入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 副总经理。20 年证券 、 基金从业 经验, 保荐代表人。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 中德证券高级副总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2 裁, 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 年4 月 加入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窦星华先生, 副总经理。12 年证券、 基金从业 经验,CFA 。 英国杜伦大学金 融学硕士。 历任 标准普尔信息服务 (北京) 有限公司 指数分析师,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经理助 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王俊波先生, 副总经理。13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 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 兴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 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戴杰先生, 复旦大学数学本科、 硕士,5 年证 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先后担任数量分析师和投资经理。 2016 年10 月24 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经理 一职。2017 年 1 月17 日至今, 任汇安丰泽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7 年3 月22 日至今, 任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23 日至今,任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 19 日至今,任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今,任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11 月22 日至今, 任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今,任汇安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朱晨歌先生, 复旦大学理论物理硕士,3 年证 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部数量分析师、 投资经理, 从事量化 投资研究工作。2017 年 12 月 29 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指数 与量化投资部高级经理一职。2018 年 2 月 8 日至今,任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8 日至今,任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26 日 至今, 任汇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3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欣先生, 华东理工大学企业管理硕士。10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 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事业部高 级经理, 从事指数与量化投资工作。2016 年8 月19 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一职。2018 年3 月21 日至今, 任汇安丰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员 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 邹唯先生, 首席投资官 。 沈宏伟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计伟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戴杰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经理。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媛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4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基金法》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 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 合同,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5 (1)健全性原则 : 风险管理应当 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风 险管理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 风险管理 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 公司必须在精 简的基础上 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 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 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 ; 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产和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 ;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 ,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 (5)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 本 , 提高 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 控制有效、 系统全面、 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 , 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 监察 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 (2)风险 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 险定义和风险 评估标准 , 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 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 2)对公司存在的风 险隐患和可能 出 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提出 指导性建 议 ;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 4)提议聘请、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 ,并就外部 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 作情况进 行评议 ;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6 1)出席或 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 2)对公司的基金运 作、专户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施和合法合 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 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 3)如发现公司及基 金运作中违反 任何法律法 规规定,立即告知公 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公 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 不整改或者整改 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 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4)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 查权。督察 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 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 5)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并在董事 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 投资者 的重大投诉,保护 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 8)严格遵守保密制 度,对在履行 职责中掌握 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 向其他机构 、 人员泄露 非公开信息, 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监察 稽核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 ;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 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 的开发设计 , 对潜在合规 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并提出 控制建议 ;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 7)检查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并就 内控的合规性、合理 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 8)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 ,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7 9)有权提议聘请独 立第三方专业 机构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 状况进行 审计 ; 10)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11)监督和检查员工 遵纪守法情况 和职业操守 情况 ,负责员工的离 任审计 ; 12)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 13)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风险管理部 1)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制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控措施 ; 2)监控投资合规运 作 ,对基金及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 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3)监控投资风险 , 对基金及特定 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 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 4)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 5)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6)制订投资管理业 绩的评价体系 ,定期评估 投资组合的绩效 ,抄送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专户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作为评价基 金经理、 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 7)其他风险管理相关事务。 (6)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 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 , 并对风险的严重性、 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 , 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 理制度的持续 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必须形成 良好的控 制环境 ,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 风险管理制度 相关的各种 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 效果及其 对业务、 员工的影响。 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 , 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 , 公司管理层、 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 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8 (3)公司致力于营 造一个浓厚的 风险文化氛 围 ,使得风险管理意 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 , 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 , 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 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 制度是公司根 据市场环境 、金融工具、技术应 用、法 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 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 , 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 制度是指风险 管理部及时 将 公司整体风险状况 向公司总 经理 和董事会 报告的 制度。公司应具 备完善的 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 序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 、督察长和董事会 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风险管理部应 定时检查和指 导各部门的 风险管理工作 ,形成 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 ,上 报公司决策层 , 并坚持重 点管理的原则 , 对相 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 均应认真履行 工 作职责, 准确、及时地反映情 况 , 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 上报虚假情况 , 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 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 工作出色 ,防 止了某些重 大风险的发生 ,为公 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 ,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 ,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 制度完善、风 险防范工作 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 的部门 ,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 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 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9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 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 业银行始终坚 持“真诚服 务,相伴成长”的经 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2.00 亿元。 根据2017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跻 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 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新榜单,兴业银行 以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230 位。 同时 , 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 的各项评比中, 先后获得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国最 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养老金管理中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20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 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 4 月26 日取 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22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6889.38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严 格遵守国家有 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 覆盖基金托 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 立独立的稽 核监察处,该处室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 部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 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原则:建 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使 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 务与基金财 务严格分开;托管业 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 同所处的环 境相适应,以合理的 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 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 理必须以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 出发点;托管业 务经营管 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21 (8)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 都应有明确 的责任人,并按规定 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 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 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 估:稽核监察 处指导业务 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 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实施门禁 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 行定期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 培训,使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 赎回以及 其他 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和 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 赎回以及 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兴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23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青旅大厦13-14 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2901-2903 室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 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 2、其他销售 机构 (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公司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166-6788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24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 号高德置地广场E 座12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注册时间:2001 年8 月23 日 联系人:甘蕾 联系方式: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官网:www.wlzq.cn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投资者可以在上述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 本基金A 类份额 (汇安丰利 A 基金代 码:003886) 的开户、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相关规则遵照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 1 号 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 青旅大厦13-14 层 法定代表人: 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 杜海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25 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赵钰 、薛竞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26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16 日证监 许可[2016]2721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 。 本基金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运作方式 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自 2016 年 12 月 1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 募集,截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99,000,067.04 元 人 民 币 , 其 中 A 类 294,000,067.04 元,C 类 5,000,000.00 元。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13,455.00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13,230.00 元,C 类225.00 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16 户,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99,013,522.04 份,已全 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 立的 汇 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专户。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27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28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 年 4 月10 日起,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29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机 构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 申请A 类基金份额 , 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30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次 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 额不得低 于1 份;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 份额余额为1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 , 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 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 个 投资者累计 持有的某一 类别基金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 若A 类份额投资 者有多笔 申购,申购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 <200 万 1.20% 200 万≤M <500 万 0.8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A 类份额投资 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赎回费率见下表: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31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期间 (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 率 Y <7 日 1.5% 1.50% 7 日≤Y <30 日 0.75% 0.50% 30 日≤Y <180 日 0.50% 0% Y≥180 日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 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 日(含30 日)但 少于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 者 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 (含 3 个月 ) 但少于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C 类基金份额少于30 日的投资者 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前述所指的 1 个月 为30 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 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对于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3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和200 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 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80% 申购费(C=A-D) 147.78 15,873.02 净申购金额(D=A/(1+B )) 9,852.22 1,984,126.98 申购份额(=D/1.2000 ) 8,210.18 1,653,439.15 (2)对于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可得到49,212.60 份基金份额。 2、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某一类基金份 额的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33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1.50%=157.5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 -157.50=10,34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5 日,假设赎 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C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为20 日 , 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0 元 赎回金额=10,500-52.50 =10,447.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20 日 , 假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 元。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投资者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 投资者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 同意,基金投 资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 投资者 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34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临 时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5、基金 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出现 其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当 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4、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35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 4、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临 时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 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36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 回”或“(2 )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 并 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37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38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 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39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与严 谨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等 )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 稳健 的资产配置 策略, 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 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 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 把握中国 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 严格控制下行风险, 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 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40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 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重点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 在此基础上, 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 , 生产者价格指数 (PPI ) ,货币供应量 (M0 ,M1 ,M2 )的增长 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式确定行业权重。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 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 资的重点行业 ,主要包括: 1)宏观 政策影响分 析:根据 政府 产业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货币 政策等变 化, 分析各项政策对 各行业及其子行业 的影响, 前瞻性的布局 受益于国家政策较 大的行业 及子行业。 2)市场需求变化: 不同行业 及子 行业 在技术 优势 、定价策略 、销 售渠道 等 方面的差异 , 影响到其盈利水平。 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 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 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采取“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对各个子行业的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 置比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盈利趋势、价格动量、 市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41 方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价格、产能利用率、库存、毛利率等关 键指标进行跟踪。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竞争格局、科技发 展与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 质量,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 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净利率、存货周转 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 估值方法,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 水平,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低估 或中性的判断。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 对估值方法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 并在适当 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 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转策略, 行业 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上 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 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 人口结 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 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 公司的销售能力, 市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42 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 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 中 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 关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 能够在公司战略、 作业与成本、 质量与安全、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 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及其 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 都会对社会 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 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 选 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 本基金主要考虑 (不限于)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 的方向和速率; 盈利指标 方面,本基金主要 考 虑(不限于) 毛利率、 净利率 、净资 产收益 率等; 价值指 标 方面,本 基金主 要考虑 PE 、PB 、 PEG 、PS 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及国 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 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43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 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 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 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 场不同板块之 间(比如国 债与金融债) 、不同 市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 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 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 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44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 商紧密合作, 合理合规 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 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 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 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 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 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 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 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6、权证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45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积极 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 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 讨论,并对本基 金投资做 方向性指导。基金经 理、研究员、 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 投资例会等方 式讨论 拟投 资的个券,研究员提 供研究分 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 所管理基金的 特点,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定,参考 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 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6)风险管理部通 过行使风险管 理职能,测 算、分析和监控投资 风险,根 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7)风险管理部对 基金投资进行 风险调整业 绩评估,定期与基金 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 资产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46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 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 本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 和/ 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47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13 )、(19 ) 、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4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 基金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50% 沪深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 它的推出 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49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 基金管理人以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 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但 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 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8 年 7 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50 本报告期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31 日止 。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44,291,305.16 91.16 其中:股票


144,291,305.16 91.1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2,000,000.00 1.26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305,708.54 6.51 8 其他资产


1,682,932.96 1.06 9 合计





158,279,946.66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983,384.00 0.63 B 采矿业 1,345,672.00 0.87 C 制造业 63,762,405.48 41.02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3,267,356.00 2.10 E 建筑业 5,566,562.00 3.58 F 批发和零售 业 3,043,511.68 1.9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897,611.00 1.86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6,679,556.00 4.30 J 金融业 42,424,136.00 27.29 K 房地产业 8,088,207.00 5.2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460,445.00 1.58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255,091.00 1.45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517,368.00 0.98 S 综合 - - 合计 144,291,305.16 92.83 2.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沪 港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沪港 通股票。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51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38,900 9,071,559.00 5.84 2 600036 招商银行 281,600 8,191,744.00 5.27 3 600519 贵州茅台 6,000 4,101,720.00 2.64 4 000651 格力电器 77,700 3,644,130.00 2.34 5 000333 美的集团 58,700 3,200,911.00 2.06 6 601328 交通银行 457,100 2,824,878.00 1.82 7 600276 恒瑞医药 29,900 2,601,599.00 1.67 8 600887 伊利股份 85,800 2,444,442.00 1.57 9 600000 浦发银行 206,300 2,403,395.00 1.55 10 601668 中国建筑 269,600 2,334,736.00 1.50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 动 (元) 风险说明 IF1804 IF1804 1 1,165,500.00 21,660.00 - 公允价值变 动总额合 计 (元) 21,660.00 股指期货投 资 本期收 益(元) 34,080.00 股指期货投 资 本期 公 允价值变 动 (元) 21,660.00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52 9.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的投 资政策 因股指期货 合约有较 大贴水, 本基金本 报告期内 择机 做多了沪深 300 股指 期货,用 以 获取基差收 敛的确定 性收益, 同时代替 部分股票 仓位 ,留出更多 灵活现金 。 9.3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9.4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9.5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9.6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0.1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未出 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10.2 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 出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 10.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2,879.4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263,004.2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049.2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82,932.96 10.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0.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未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53 10.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54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 年 3 月31 日,所列数 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汇安丰利混 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2 月 19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日) 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0.38% 0.20% -0.47% 0.27% 0.85% -0.07% 2017.1.1- 2017.12.31 31.60% 0.54% 10.86% 0.32% 20.74% 0.22% 2018.1.1- 2018.3.31 -5.90% 1.09% -0.91% 0.59% -4.99% 0.50% 汇安丰利混 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2 月 19 日(基金 合 同生效日) 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0.37% 0.20% -0.47% 0.27% 0.84% -0.07% 2017.1.1- 2017.12.31 27.72% 0.49% 10.86% 0.32% 16.86% 0.17% 2018.1.1- 2018.3.31 -4.82% 1.14% -0.91% 0.59% -3.91% 0.55%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金 累计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 的比较 :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55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56 注:①本基 金合同生 效日为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已满 一年。 ②根据 《汇安丰 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 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等) 、债券回 购、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 股指 期 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本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 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权证、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 照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基 金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 需符合基 金合同要 求。截至本报告 期末,本基 金已完成建仓 但报告期末 距建仓结束 不满 一年。建仓 期为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7 年 6 月 18 日,建 仓结束时 各项 资产比例符 合合同约 定 。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5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权益类 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 益类 证券,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权证 等,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 银行间 债券市场 、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 的其他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 转换 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 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59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 (3)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4)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如使用 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60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61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62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63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 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64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65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 和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 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6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0%。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 0.10%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0.10%÷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6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68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69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70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71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72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 7 、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73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7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 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75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 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76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 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 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资产 支持证券(ABS )是一种债券性 质的金融工 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 流和剩余权益的 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 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8、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 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情况下, 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77 人职责终止, 涉及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 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 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9、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 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 销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78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79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不超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80 第 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8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82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提供。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 ,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站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确认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查询和修改投资者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以利 用 基金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二、电话服务 1、自助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 提供 24 小时 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2、 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 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人工 热线咨询服务。 投资 者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 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相关 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 申请 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基 金份额持有人 如有需求, 可致电 销售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 索取季度、年度 对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 管 理人将根据 投资者的需 求,不定期递送基金 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对于纸质 资料的递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83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 书信 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出意见、 建议或投诉。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huianfund.cn 客服电话 :010-56711690 客服邮箱:services@huianfund.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84 第 二 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8 年 6 月 18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证券时报》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ianfund.cn 。 序 号 公告 事项 法定 披露方式 法定 披露日期 1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7-12-28 2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1-03 3 关 于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旗 下 基 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1-11 4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1-17 5 汇 安 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2-09 6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2-10 7 汇安丰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2-14 8 关 于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旗 下 基 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3-06 9 关 于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旗 下 基 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3-16 10 关 于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旗 下 基 金开通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3-17 11 汇 安 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3-22 12 汇 安 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3-24 13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汇 安 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3-24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85 14 关 于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旗 下 基 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3-26 15 关 于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旗 下 基 金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3-28 16 关于网上直销快捷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5-04 17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调整 “中兴通讯”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2018-06-01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86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 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uianfund.cn )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87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汇安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 汇安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8 月3 日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88 附件一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 1 号 2 楼215 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 年4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89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90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91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 投资者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20 楼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92 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93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94 (6)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95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范围内, 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 费等除基金管 理费、基金 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 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 围内,本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 务;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96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97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98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 方式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 条第 (2) 款、 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金份额 低于第 2 条第(3)款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99 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00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01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02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不超过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03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 裁 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 协议 》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04 附件二


托 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56711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05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和交易对手库 ,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 ) 、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2)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06 券的 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在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 或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07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13 ) 、( 19) 、 (20)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08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 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 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0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相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 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 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10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11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 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 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 和其他 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12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配合与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基金托管人对因 为基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的 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8、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基金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设基金 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财产的银 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或称“中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基金 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 所需资料 。 2、基金 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13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 款在存款机构 开立的银行 账户,包括实体或虚 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 明确条款: “存 款证实书 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 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 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 :“ 存款 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 以任何方 式被 抵押 ,并不得 用于转让 和背书 ;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 开户行、 账号 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 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14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 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 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 金存管银行资格,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15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16 2、估值方法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权 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 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17 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资同业 存单,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如使用的 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 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18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 直接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19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 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20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争 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21 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汇安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更新) 12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不超过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