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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兴融A(002073)

圆信永丰兴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圆 信 永丰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圆 信永 丰 兴融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圆信永丰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八 月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4 日证 监许 可〔2015 〕2507 号文 准予 募 集 注册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5 年12 月21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 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 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 境内以 非公开 方式发行 和转让 ,约定 在一定期 限还本 付息的 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品 种, 其预期风险 水平 及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构成 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 6 月 21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3 月31 日 ( 未经 审 计) 。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5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5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5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62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8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7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92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I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2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1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 查阅 方式 ............................................. 11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 件 ............................................................................. 117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圆信永 丰 兴融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由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圆信永丰 兴融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圆信 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 基金合同》。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圆 信永丰兴融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圆信永 丰 兴融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圆信永 丰 兴融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圆 信永丰 兴融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 部门 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 补充和有权 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 登记机构 办理 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指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7、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法定代表人: 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 厦 门国际 信 托有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厦门国 际信托 ” )持有 51% 的股权; 永丰证券 投资 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永丰投 信” ) 持有 49%的 股权。 电话: (021)60366000 传真: (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 严晓波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 公司董事长,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 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2012 年11 月起兼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朱孟楠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财金系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戴亦一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博士学位。 历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计统系讲师、 副教授;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EMBA 中心副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主任、教 授/EMBA 中 心 主任、教 授/博导/副 院 长、教授/博导 ;福建 新华都购物 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云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 讲师、 副教授; 兼任七匹狼、 科华恒盛、 游族网络、 蒙发利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 事,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股东董事: 胡荣炜先生, 公司董事,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营业部职员、 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科副科长、 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科科长, 柯达 (中国) 股份有 限公司 亚太影像 材料制 造乐凯 并购项目 财务经 理,柯 达(厦门) 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柯达中国区制造财务内控总监, 厦门磐基大酒店有 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厦门市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晓亮先生, 公司董事, 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贸期货上海代表处出 市代表负责人、 研发部研究员, 兴业证券厦门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经理, 国贸期货 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海通期货副总经理, 金圆集团 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 , 公司董事, 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 建弘证券经理, 建弘投信基金经理、 营销企划部门主管, 永丰金 资产管理 (亚洲) 董事总经理, 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永 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 。 吴嘉钦先生, 公司董事, 台湾科技大学硕士。 历任宝来证券国际金融部副总 经理 , 宝来投信综合通路处及投资产品中心副总经理 , 元大宝来投信通路事业部 资深副总经理;现任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隆裕先生, 公司董事, 国立台湾大学电机所硕士 。 历任永丰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 , 永丰 金资本 (亚洲 ) 有限公 司董事, SPS Asset Management Ltd. 董事, 永丰金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 现任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 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薛经武先生 , 公司监事 会主席, 荷兰伊拉斯莫斯大学鹿特丹管理学院研究所 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环球经济社研究员, 台湾经济研究院专案特约研究员, 欧洲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品质管理基金会专案特约研究员, 日商日兴证券台北分公司研究部主管, 永丰金 控总经理办公室 副总经理, 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代表 ; 现任永 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总经理 。 陈明雅女士, 公司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中共党员, 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证。 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 吴烨女士, 公司职工监事、 综合管理部总监,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施大洋先生, 公 司职工监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管理专户投资部。 历任上海恒银集团投资咨询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 高级行业研究员, 华宝信托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平安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年金投资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三)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董晓亮先生,公司 总经理,简历见上。 吕富强先生, 公司督察长, 厦门大学法学博士。 历任华东地质学院助教, 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 部业务主办、 市场开发部副经理、 风险控制部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合规管理部总 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江涛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国 际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总经 理 ,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燕女士,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投资部下设 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 司信用分析师,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部下设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许燕女士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担 任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6 年1 月22 日起担任圆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6 年2 月23 日起担任圆信永 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6 年7 月27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林铮先生,厦门 大学经 济学硕士 ,现任 圆信永 丰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基 金投资 部下设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 国贸期货宏观金 融期货研究员, 海通期货股指期货分析师 ,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 部副总监 。 林铮先生 于2016 年4 月11 日起任圆 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于2017 年3 月10 日 起任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董晓亮先生,简历见上。 成员: 洪流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官。 历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 德恒证券信息研究部 副总经理, 德恒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 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监。 王琳女士,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 部总监。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范妍女士, 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下设权 益投资 部总监 。历任兴 业证券 研究中 心助理策 略分析 师,安 信证券研究 中 心 高 级 策 略 分 析 师,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策 略 研 究 员,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投资部下设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李明阳先生, 北京大学软件工程 (金融管理方向) 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历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 研究 部 副总监 。 余文龙先 生,上 海财经 大学金融 数学与 金融工 程博士, 现任圆 信永丰 基金管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下设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历任广州中大凯思投资集团投 资部分析师,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债券高级分析师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林铮先生, 简历见上 。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除按 基金管 理人制 度进行基 金 、特 定客户 资产管理 计划 运 作投资 外,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 “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放在首位, 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坚 持 “积极参与、 事前防 范、 合规经营、 稳健发 展” 的风控 理念, 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 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 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 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 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三) 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机制 覆盖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基金 管理人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 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 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 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建立 以各岗 位目标 责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内控防线 。员工 积极发 挥主观 能动性, 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 相互监督制衡。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责任。 2、建立 相关部 门、相 关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 衡的第二 道内控 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 3、建立 以公司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各岗 位、各部 门、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建立 以董事 会下属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对公司 经营管理 和基金 运作中 的合法 合规性 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基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 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 制度: 包括公 司章程、 股东会 议事规 则、董事 会议事 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 经 营 管 理 纲 领 性 制 度 。 2、二级 制度: 包括内 部控制大 纲、内 部机构 设置及职 能划分 、风险 控制制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 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 适用的 全局性 专项管理 制度与 各业务 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 制度: 包括各 业务条线 单个部 门内部 或跨部门 层面的 业务规 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 内部控制内容 (1 )控 制环境 。控制 环境构成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环 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 险评估 。基金 管理人建 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 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 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 制措施 。基金 管理人设 立顺序 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 有效的 多道 内 部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 息沟通 。基金 管理人维 护内部 控制信 息沟通渠 道的畅 通,建 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 )内 部监控 。基金 管理人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制度 ,设置 督察长 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的 基本情 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一)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166 ) , 注 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 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经营实力不断增强。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 (二)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行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产品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 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至2018 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 式基金239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7959.6亿元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 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 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所 有处室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自身 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应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 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识别 与评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行 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独立 的业务 操作空间 :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和音 像监控。 (5 )人 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 金大厦 19 楼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 号金融中心大厦21 楼2102 室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电子直销 1)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6070088 ;021-60366818 2)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 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 ;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2、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 同》 等 的规定, 调整销售机构或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洪文瑾 联系人: 严晓波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7-0088 传真:60366009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逦迆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陈逦迆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 2015 年 1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07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募集期自2015 年12 月15 日至2015 年12 月17 日, 共募集 200,923,1 04.90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436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的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5、 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两个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 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提交申购基金份额 申请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无效或确认 不成 立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 交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或 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其他 销售机 构 申购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申购 费) 。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8 月 4 日起暂停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大额申购业务, 限制申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0,000.00 。 2、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次 单笔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如该交易账户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 回业务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时, 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3、各销 售机构 对上述 最低申购 限额、 交易级 差、最低 赎回份 额有其 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 4、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登 记等各 项费用 。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申购费用, 但从 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费 用种 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 基 金份额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8% 0%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单位为人民币。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 用种 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 基 金份额 赎 回费 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0≤Y<7 天 1.50% 0≤Y<7 天 1.50% 7≤Y<30 天 0.5% 7≤Y <30 天 0.5% 30 天≤Y<180 天 0.10% Y≥30 天 0% Y ≥ 180 天 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 本基 金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 对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 持有期长于6 个月 (含)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 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 持续持有C 类基金份额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 1、 若投资者选择 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32=96,130.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 元,则其得到96,130.18 份A 类基金份额。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得到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3、上述 申购份 额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二)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 总额=赎回份额×T 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 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5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 投资者T 日 赎回本基金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15 天, 假设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时间为15 天, 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总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 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 投资者 T 日 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本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期为 15 天 ,假设 T 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三)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根 据认购/申购 费、销售 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日 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四)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的 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一)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 T+2 日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7、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在 出现巨 额赎回 时,对于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超过 上一日 基金总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全 额赎回” 或 “ (2 )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 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八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 过综合 分析国 内外宏观 经济运 行状况 和金融市 场运行 趋势等 因素, 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 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 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并在此基 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 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 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 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动态调 整各类金 融资产 比例, 结合收益 率水平 曲线形 态分析和 类属资 产相对 估值分析, 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 结构和类属配置。


(1) 久期配置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在确定 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最后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 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 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 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 确定最优的期限 结构。 (3) 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 型固定 收益品 种的利率 风险、 信用风 险、流动 性等因 素进行 分析, 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采取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对信用类固定收益证券的信用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 a,独立第三方的 外部评级结果;b,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情况;c,基于基本面财务模型的内部 评价。 基本面财务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 析判断发行债券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 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 用等级与利率水平。 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DEBT/EBITDA 、EBIT/I 、 资产负债 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 其中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 /流动负 债主要 分析 企 业静态的 债务水 平与结 构,其他 的指标 主要分 析企业经营 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3、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的操作方式。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 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级差。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 且存在信息透明度 较低等问题, 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未来有可能出 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 未来成长性, 以及企业经营、 现金 流状况、 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 资。 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 分散行业、 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 以避免行业或 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 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 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基金 申购 、赎回 等情况, 对投 资组合 进 行流动性 管理 ,确保 基 金资产 的变现能力。 8、回购策略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 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 从而获得杠 杆放大收 益。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一)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在投资 决策委 员会确定 的投资 范围内 制定并实 施具体 的投资 策略, 向 交易部 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 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 交易部 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 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监察稽核部运用恒生投资系统行使风险管理职能, 监控投资风险, 并 出具风 险分析和业绩评估报告。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 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 经理根 据市场 的趋势、 运行的 格局和 特点,并 结合基 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 策略报 告提交 给投资决 策委员 会。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审 批决定 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 经理根 据批准 后的投资 策略确 定最终 的资产分 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 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 基 金 及 股 票 型 基 金 。 七、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3) 、 (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债权 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8 年4 月18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648,605,600.00 97.47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其中:债券 2,648,605,600.00 97.4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929,435.28 0.11 8 其他资产 65,842,361.83 2.42 9 合计 2,717,377,397.1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9,329,000.00 16.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9,924,000.00 6.45 4 企业债券 828,603,600.00 33.4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5,455,000.00 40.53 6 中期票据 405,218,000.00 16.3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48,605,600.00 106.76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0175301 9 17鞍钢集MTN00 1 1,000,000 101,260,000. 00 4.08 2 1480195 14冀高开债 950,000 100,757,000. 00 4.06 3 04175102 1 17南山集CP001 1,000,000 100,720,000. 00 4.06 4 01176010 4 17中原高速SCP 002 1,000,000 100,580,000. 00 4.05 5 01176011 0 17陕有色SCP00 2 1,000,000 100,570,000. 00 4.05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权证投资。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注: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通 过查阅 中国 证监 会网 站公开 目录 “行政 处罚 决定 ” 及查 阅相关 发行 主体 的 公司 公告, 在基 金管理 人知 悉的范 围内 ,报告 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 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的 情形 ,也没 有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 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11.2 根 据合同 约定 ,本 基金 不参与 股票 投资。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407.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800,554.71 5 应收申购款 4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5,842,361.83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注: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圆信永丰兴融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0.10% 0.03% 0.58% 0.07% -0.48% -0.04%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2.30% 0.10% -1.63% 0.09% 3.93% 0.01%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1.91% 0.07% -3.38% 0.06% 5.29% 0.01%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1.80% 0.05% 1.13% 0.04% 0.67% 0.01%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2018 年3 月 31 日 6.23% 0.08% -3.32% 0.08% 9.55% 0.00%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圆信永丰兴融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0.10% 0.03% 0.58% 0.07% -0.48% -0.04%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2.20% 0.10% -1.63% 0.09% 3.83% 0.01%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1.61% 0.07% -3.38% 0.06% 4.99% 0.01%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1.70% 0.05% 1.13% 0.04% 0.57% 0.01%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2018 年3 月 31 日 5.71% 0.08% -3.32% 0.08% 9.03% 0.00%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本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 。销售服务 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基金 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款项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二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本基金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 “ 第八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与“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 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的 “ 十三、 基金转换” 中的 相关规定 。 三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四 、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 务费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资产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基金份额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本基金发生 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大事项;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 预期风 险收益 水平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混 合型基 金及股 票型基金 。 本基金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 是国民 经济的 晴雨表, 而经济 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因此基金 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 投资的 收益 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 的影响 而导致 购买力 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债券价格波动风险


在利率、 收益率曲线、 公司基本面等情况不变的情况下, 债券价格会受到供 给与需求、市场情绪等其他因素影响而产生短期的影响,带来价格 波动风险。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 率 的 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 低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 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 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努力去 克服流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 赎回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匹配, 投资策略能 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基金投资者结构、 基金估值计价等方 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本基金的投资交易限制符合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管理人加强本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对手的集 中度, 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 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时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 整。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 根据质押品资质 审慎确 定质押率水平, 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 质押品按照公允价值计 算足额。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对于本基金巨额 赎回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机制。 当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 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基 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 对基金组合资产 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 审慎评估与测算, 审慎接受、 确认赎 回申请, 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 值,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 比例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如本基金发生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 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 份额净值波动, 审慎办理并部分确认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并可对 于其余未办理赎回申请 部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经评估认为其余未办理赎回申请部分如全部办理支付相应赎回款项仍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相应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或存在将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可决定将部分赎回申请继续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直到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赎回为止。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可以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 限于延 期办理 巨额赎回 申请、 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 当围绕前述工具的实施条件、 发起部门、 决策程序、 业务流程等事项, 制定清晰 的内部制度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如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发生需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经本基金基金经理发起, 经基金管 理人管理层决定,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实施相关流动 性管理工 具,并 依据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进行信 息披露 。在前 述情况下,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或全部办理, 或投资者赎回申请对应的 赎回款项金额发生变动或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银行账户时间发生延迟, 将对投资 者的预期资金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2)收取短期赎回费 依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基 金对于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将对投资者赎回 申请对应的 赎回款项金额产生一定影响。 3)暂停基金估值 如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发生需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 经本 基金基金 经理发 起,经 基金管理 人管理 层决定 ,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估值, 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在前述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将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 或赎回申请对应的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银行账 户时间发生延迟,将对投资者的预期资金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操作 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 误和 IT 系统故障等。 此外,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 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 品种,其 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 均高于 一般债 券品种, 会影响 组合的 风险特征。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 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 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 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 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11、其他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有 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以 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 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7 )金 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 金托 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 (8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募集资金存放 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销售 服务费 率,但 依据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 担的费 用 ;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新 的 基 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等;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除外。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 15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政府机构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3) 、 (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协商解决。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 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 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在投 资中期 票据和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前,基 金管理 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 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和中 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和中小 企业私 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 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 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 银行名单, 本基金投资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投资所 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 相 关 的 资 金 汇 划 业 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 括 实 体 或 虚 拟 账 户 ,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 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 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 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 处理方法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2 ) 由于不可抗力, 或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 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 诉方承担,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除外。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目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呼 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净 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 9:00-11:30, 下午13: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 、电 子服务 1、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账户相关信息。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网址:www.gts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tsfund.com.cn 2、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 分红通知 等短信 服务。 短信服务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 其中净值类及月度对 账单短信需要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主动定制。 定制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登陆 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基金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管理人 客服热线 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3、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且需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 定制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陆 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 制。 三 、资 料寄送 1、基金对账单 基金 对账单包括 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 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向所有 本年 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 服务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 对于未定制对账单服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不 主动提供对账单。 定制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 基金管 理人 网站的账户查询系统进行定制 。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 热线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提供的客户开户信息进行对账单寄送工作, 在从销 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为定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指引等。 四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网站留言、 书信、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 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 、服 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66818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2、客服传真: (021)60366001 3、网站:www.gtsfund.com.cn 4、客服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5、其他,如信件邮寄等。 六、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 募说 明书 。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日期 披露事项 20180102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2017 年 年度资产 净值的 公告 20180120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7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80202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 要 (2017 年第2 号) 20180202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7 年第 2 号) 20180320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分红公 告 20180327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基 金经理 因休产 假 暂停履行 职务 的公告 20180330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年度报 告摘要 20180330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7 年 年度报 告 20180330 关于圆信 永丰兴 融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修 改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议并 调整赎回 费率的 公告 20180423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80517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关于以 通讯方 式召开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公告 及 其附件 20180518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关于以 通讯方 式召开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第一 次 提示性公 告 20180521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关于以 通讯方 式召开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第二 次 提示性公 告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存放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和 下 载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 查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2、 圆信永丰兴融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圆信永丰兴融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募集注册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 营业时间 可供 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