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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裕阳(168601)

汇安裕阳: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 八 年 八 月 
 
 
 
基金管理人: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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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 提 示 】 
1、本基金根据2018 年 6 月2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 《关于 准予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1008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金 融衍生品 是一种金融
合约 , 其价 值取 决于 一种 或多 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评 价主 要源 自于 对挂 钩资 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 为剧 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ABS )是 一 种债 券性 质的 金融 工
具, 其向 投资 者支 付的 本息 来自 于基 础资 产池 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 余权 益。 与股 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 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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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较高的
投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等 ) 、 债券 回购 、 同业 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 但因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至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面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 素影 响下 , 本基 金
份额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 比例的除外。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5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86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7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3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汇 安裕 阳 三年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 项,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 汇安裕阳三年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汇安 裕阳 三年 定 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10、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汇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以及 经 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外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 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者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 易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28、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开放式 基金 账 户 和/ 或深圳 证券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上 市交 易: 指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5、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 者 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认购 、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6、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投 资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 账户 3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 :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4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5、 封闭 期: 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 倒数 第一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 的起 始之 日为 第一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 结束 之日 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但投 资人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场内 基金份额 46、 开放 期: 本基 金前 后两 个封 闭期 之 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47、 开放 日: 指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48、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业 务规 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及 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50、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55、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20% 的情形 58、 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6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数值 6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7、 不可 抗力 :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68、 中国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基 金合 同之 目的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汇安基金” )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 1 号2 楼 21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青旅大厦13-14 层 法定代表人: 秦军 成立时间:2016 年 4 月 25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田云梦 联系电话: (010 )56711600 汇 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 司” )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6]860 号 文批准设立。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20 年证券、基金 行业 从业经验 。 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 济计划学学士 。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秦军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18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业经验 。 清华大学MBA 。 曾任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 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董事。199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 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 毕业 。 自 1997 年以来先后创办大连 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 现任 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独立董事。 南开大学会计系研究生, 北京大学 EMBA ,清华大 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 , 北京 交通 大学 管理 学博 士 。05-15 三届全国青联常委兼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金 融界 别秘 书长 , 中央 国家 机关 青联 副主 席, 全国 大学 生创 新创 业联 盟联 席理 事 长, 中国 青年 创新 创业 联盟 副会 长,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天 使专 委会 会员 , 湖畔 大学 保荐 人, 南开 大学 校友 总会 副理 事长 、 南开 北京 校友 会会 长、 南开 允能 商学 院理 事长, 现任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伙人, 阳光保险独立董事、 首创股份独立董 事。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1998 年获得美国耶鲁大学管 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 位。曾任密 歇根大学 Ross 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 金 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女士,独立 董事。1984 年获西南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法学 学士 学位 , 2006 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EMBA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 女士 ,监事。2004 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 位。 曾就 职于 上海 贝尔 阿尔 卡特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任采 购部 经理 助理 ; 上海 樱琦 干 燥剂有限公司, 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现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 。 3、 高级管理 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孙运英女 士,督察长。11 年证券 、基金从业 经验 。 中 国人 民大 学国 际经 济 法法 学硕 士, 芝加 哥肯 特法 学院 国际 比较 法硕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历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 律部副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监,2016 年 7 月加 入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任首席风控官 。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 察长。 刘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CMA), 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 士。历 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 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 阿特维斯 ( 中 国 ) 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 , 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4 月 加入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0 年证券 、 基金从业 经验, 保荐代表人。 北京大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 中德证券高级副 总裁 , 东北 证券 北京 分公 司深 圳市 场部 副总 经理 , 从事 投资 银行 业务 。2016 年4 月加入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窦星华先生,副总经理。12 年 证券、 基金从业 经验 ,CFA 。英国杜伦大学金 融学 硕士 。 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 (北京) 有 限公司 指数 分析 师,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经理助 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王俊 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13 年 证券 、 基金从业 经验 。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 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 兴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 拟任 基金经理 邹唯,理科硕士,1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 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 研究部行业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 基金经理、 主题策略组 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主题策略组组长、 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 1 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担任 首席 投资 官, 董事 总经 理。2018 年4 月 26 日至 今, 任汇 安趋 势动 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钟敬棣,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委员:秦军,总经理, 仇秉则,固定 收益研究部总监, 徐扬彪,高级信用分析师。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邹唯,首席投资官。 委员:沈宏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计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戴杰,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经理, 张媛,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 ,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 公司 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 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 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 ; 基金 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 和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 ; 基金 投资 研究 、 决策 、 执行 、 清算 和评 估等 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 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建立 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 控制有效、 系统全面、 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 , 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 监察 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 审核 、 监督 公司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2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 , 审阅 管理 层提 交的 风险 管理 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提出指导性建 议 ;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 导性建议 ;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并就外部审计机构 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 行评议 ;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 )督察长 1) 出席或 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 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 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 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5)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 定期 会 议上 报告 基金 及 公司 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 7)指 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 向其他机构 、 人员 泄露 非公 开信 息, 或者 利用 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 )监察 稽核 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 ;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 , 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 险进行分析 , 并提出 控制建议 ;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审查 ;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 7)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并就 内控 的合 规性 、合 理性 、完 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 8)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 , 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 9)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 审计 ; 10)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11)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 ,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 12)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 13)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 )风险管理部 1)执行风险管理委 员会制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控措施 ; 2)监控投资合规运作 ,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监控投资风险 , 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活动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 4)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 5)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6)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 ,定期评估投资组合 的绩效 , 抄送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专户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作为评价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 7)其他风险管理相关事务。 (6 )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 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 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 , 并对风险的严重性、 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 ,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公司 内 部必 须形 成良 好的 控 制环境 , 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 )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 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 务、 员工 的影 响。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可 为其 他风 险管 理制 度要 素提 供规 则和 架 构 , 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 , 公司 管理 层、 员工 对风 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 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3 )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 , 使得 风险 管理 意识 能在 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 , 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 , 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 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 )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 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 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 , 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 )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风险管理部及时将 公司 整 体风 险状 况向公司总 经理 和董事会 报告的制 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 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 、 督察长 和董事会 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6 )风险管理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 工作 , 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 ,上报公司决策层 ,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 , 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 )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 准确 、及 时地 反映 情况 ,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 上报虚假情况 , 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 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 )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 , 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 发生 , 为公 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 , 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 , 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 )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 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 ) 对于 部门 制度 不完 备、 工作 程序 不合 理或 管理 混乱 而造 成较 大风 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 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 63636363 传真:(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 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中国工商银行 党委 委员 、 行长 助理 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党委 委员 、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执行 董事 ; 中国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长; 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联 合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务。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农村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金融 学博 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 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张博 先生 , 曾任 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 西安分行行长, 乌鲁木齐分 行筹 备组 组长 、 分行 行长 , 青岛 分行 行长 , 光大 消费 金融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级) , 负责 普惠贷款团队业务。 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 30 日,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华夏 睿磐 泰利 六个 月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天 弘尊 享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汇安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共103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2777.81 亿元 。 同时 , 开展 了证 券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专户理财、 企 业年金基金、QDII 、 银行 理财 、 保险 债权 投资 计划 等资 产的 托管 及信 托公 司资 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 有关 基金 托管 的各 项 管理 制 度和 业务 操作 规 程在 基 金托 管业 务中 得 到全 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 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 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 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 进行 监督 、 管理 和协 调, 建立 横向 的内 控管 理制 约体 制。 各部 门负 责分 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 自成 立 以来 严 格遵 照 《基 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等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 完善 了 《中 国光 大银 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 密规 定》 等十 余项 规章 制度 和实 施细 则,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一 个工 作环 节。 中 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 位 (基 金清 算、 基金 核算 、 监督 稽核 ) 还建 立了 安全 保密 区, 安装 了录 像监 视系 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要 求, 基金 托管 人主 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督 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术 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 法,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投资 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青旅大厦13-14 层 联系人: 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2901 室 联系人: 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邮政编码:10081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上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40088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 场内 销售 机构 : 本基 金办 理场 内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销售 机构 为具 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认 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赵钰 、 薛竞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 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 年 6 月 21 日证监 许可[2018]1008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 二、 基金 的 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 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依此类推。 年度对日指某 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若该 日历 年份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 一工 作日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但投 资人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 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场内 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 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 包括该工作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2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一个 封闭 期结 束前 公告 说明 。 如在 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五、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 六、 基金 份额 的 初始 面值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 七、 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 增加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八、 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 , 基金 份额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公 开发 售,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 基金 份 额登 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 通过 场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 券 账户下。 九、 募 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十、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人 民 币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 、 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 相应 业务 资格 , 但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 理投资者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二 、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 发售 ,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 3、认购原则: (1 )本基金 场外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 )投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 的认购 申请 不允许 撤 销 。 4、认购限额 (1 )场外认购限额 投资人 通过场外 认购 本基金 ,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10.00 元, 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在不 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 下, 可根 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 首 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具体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 (2 )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 金场内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00 份 , 超 过 1,000.00 份 的须 以 1,000.00 份的整数倍 申报。如有新规则,则以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及以 各销 售机 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限制 ,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 ,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6 )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 在T+2 日到原认购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 情况。 5、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 本基金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具体费用安排如 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 <200 万


0.8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场内认购费率 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 费率执行 。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6、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的计算 本基 金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 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 点后 2 位,认购份 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外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 认购费率为 1.20%,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 +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 )/1.00 =98,864.23 份 即: 投资 人通过场外 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1.20%,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 )场内认购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 100,000 份,若会 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假设 该笔 认购 产生 利息 45 元, 基金 份额 挂牌 价格为1.00 元,其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0 ×1.20%=1,2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 +1,200.00 =101,200.00 元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45/1.00=45 份 即:投资人 通过场内 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200.00 元, 其 中包括 认 购费 用 为 1,200.00 元, 若 利息 折 算的 份 额为 45 份, 则总 共 可得 到 100,045 份基金份额。 7、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 (包括 本公司直销 机构 和 其他销售机构 ) 受理 申请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 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 机构 查询最 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 间形 成的 利息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折算 成基 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 募集资金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存 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 金募 集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 动 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 为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 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的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 《基 金合 同》 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内 申请 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登记 投资者T 日买 入成 功后 , 登记 机构 在T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 日卖 出成 功后 , 登记 机构 在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和 恢复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和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上市交易的终止上市 当基 金发 生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规定 的因 不再 具备 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 定期 开放式基金 并相 应修订基金合同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转型 并终 止上 市后 , 对于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 定执 行, 且此 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 、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 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 封闭 期的 起 始之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结 束之 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 年度对 日前的倒数第一日, 依此类推。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 中的 对应 日期 , 如该 对应 日期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若该 日历 年 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场内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 金自 封闭 期 结束 之日 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即每 个 开放 期首 日 为每 个封 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 包括该工作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一个 封闭 期结 束前 公告 说明 。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份额 场 内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场 所为 具 有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且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会员 单位 。 投资 者需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份额 场 外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场 所为 基 金管 理 人直 销 机构 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者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四、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自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日 的下 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在开放期可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 作日 且不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 生不 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本 基金 无 法按 时 开放 申 购与 赎 回业 务, 或依 据基 金合 同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 间顺 延, 具体 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 拒绝 。 五、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大会;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包 括该 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 立或 无 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 间进 行调 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申购 本 基金 时, 首 次单 笔最 低 申购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本基金时,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同 时每 笔申 购必 须是 人民 币 1.00 元的整数倍。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时,在各销售机构的 最低赎回、转换转出 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持 有份 额减 少导 致在 销售 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 额时 , 登记 机构 有权 将全 部剩 余份额自动 赎回 。 投资 人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赎回 本基 金遵 循上 述规 则, 各基 金 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但如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变 相规 避 前述 50% 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若投资者有多笔申购,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 )场外申购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 金额(M) ,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 <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场内申购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1 )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天)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 ≤Y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持有 期满 30 天 (含) 不满90 天的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75% 计入基金 财产;持有期满 90 天(含) 不满 6 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场内赎回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 执行。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 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 份额 的计算方式: 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 位方 式, 保留 至整 数位 , 小数 部分 对应 的申 购资 金返 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 申购 本基金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0 元, 两笔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 万元和200 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 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80% 申购费(C=A-D)


147.78 15,873.02 净申购金额(D = A/ (1+B )) 9,852.22 1,984,126.98 申购份额(=D/1.2000 ) 8,210.18 1,653,439.15 例:假定某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本基金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0 元, 申购金额为10 万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1.50%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 =97,066.18 份 (四 舍五 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2 位)=97,066 份(保留至整数位) 返还 金额=0.18×1.0150 =0.18 元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50 元,则可得到97,066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 金采 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5 日,适用的赎 回费率为1.5% , 假设 赎回 当日 份额 净值 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1.50% =157.5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 -157.50 =10,34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假设赎回当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 放期 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 超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者 有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 变相 规 避前 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且开 放期间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二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 临时 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份额,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 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 放期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延 长 。 十三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对于场外份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 日按比例办理 支付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 其余 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 请以赎回申 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4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40% 以内(含 4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第 (1)或(2) 项措 施处 理,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 因提 交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40% 以上 而被 延 期办 理赎 回的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 的公告规定,不适 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五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认购 、 申购 或通过跨 系统 转托 管从 场内 转入 的 基金 份 额登 记在 登记 结 算系 统 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开 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 、 申购 、 上市 交易 买入 或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从 场外 转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 在开 放期 内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 在开 放期 内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 , 也可 以在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后, 转至 证券 登记 系统 ,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2、 基金份额 的交易 (1 )在封闭期内,登记在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不得赎回,但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在封闭期,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 得赎回,但可以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在开放期,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 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4 )在开放期,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 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也可以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 处于 质押 、 冻结 状态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 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 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 解冻 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十一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净值的长 期稳健增长。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50% , 但因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形势、 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 主动判 断市 场时 机, 进行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 合理 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 等各 类资 产类 别 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稳健投资收益。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 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重点分析股票、 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 , 在此 基础 上, 在投 资比 例限 制范 围内 , 确定 或调 整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和债 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 ) ,货 币供 应量 (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 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 深度挖掘经济 结构转型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 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 行业 权重 。 在投 资组 合管 理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也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以 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 略是 指通 过深 入分 析宏 观 经济 指 标和 不同 行业 自 身的 周 期变 化特 征以 及 在国 民 经济 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 ,主要包括: 1)宏观 政策影响分析:根据 政府产业政策、财政税收 政策、货币政策等变 化, 分析 各项 政策 对 各行业及其子行业 的影响, 前瞻性的布局 受益于国家政策较 大的行业 及子行业。 2)市场需求变化:不同行业 及子行业 在技术优势 、定 价策 略、销售渠道 等 方面的差异 , 影响到 其 盈利水平。 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 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 采取 “自上而下” 的研究方 法 , 对各 个子 行业 的基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 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用率、 库 存、 毛利率等关键 指标 进行 跟踪 。 行业 的景 气程 度与 宏观 经济 、 产业 政策 、 竞争 格局 、 科技 发展 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 也是 对行 业景 气 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 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 上述 分析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各 行业 的不 同特 点确 定适 合该 行业 的估 值方 法, 同时 参考 可比 国家 类似 行业 的估 值水 平, 来确 定该 行业 的合 理估 值水 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 估值 分析 中还 将运 用行 业估 值历 史比 较、 行业 间估 值比 较等 相对 估值 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4)行业量化分析 本基金还将运用 数量化方 法分析行业的 盈利 能力 、 分析 师的 盈利 预期 、 市场 认同度以及行业景气周期等因素, 建立行业预期收益和风险的矩阵, 捕捉具有投 资吸引力的行业。 根据各行业的投资吸引力, 决定各行业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中 股票指数的相对偏离度。 提高投资吸引力高的行业配置, 降低投资吸引力低的行 业配置。 (2 )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 金采 用定 性 与定 量 相结 合 的方 式, 对上 市 公司 的 投资 价 值进 行 综合 评 估, 精选 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作 为投 资标 的。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 或不定期地进行修正, 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具体来说,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主要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是以量化择股系统和基本面 研究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市场的变化, 灵活运用多种 量化 模型 策略 (如 多因 子模 型、 技术 分析 策略 、 个股 统计 分析 策略 、 统计 套利 策 略、定向增发策略、事件驱动策略等) ,从而提高组合收 益,以期达到投资策略 的多元化,降低组合的波动。 根据量化择股系统筛选出的个股, 再从基本面分析入手, 主要考虑的方面包 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核心竞争优势、 议价能力、 市场占有率、 成长性、 盈利能 力、 运营 效率 、 财务 结构 、 现金 流情 况等 公司 基本 面因 素 , 对上 市公 司的 投资 价 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多头组合。 (3 )主题轮动策略 主题轮动策 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 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 分析 方法 , 针对 经济 发展 趋势 及成 长动 因进 行前 瞻性 的分 析, 挖掘 市场 的长 期性 和阶段性主题投资机会, 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 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产业结构、 分配结构、 交换结构、 消费结构 、 技术结构和区域经 济结构六个方向, 把握经济结构转型的脉搏, 细分出具有实际投资意义的细分主 题。 (4 )成长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将关注成长型上市公司, 重点关注中小市值股票 (包括中小企业板 和创 业板 股票 ) 中具 有潜 在高 成长 性和 稳健 盈利 模式 的上 市公 司, 在充 分的 行业 研究和审慎的公司研究基础上, 本基金将适度提高成长精选股票的风险水平, 对 优质成长型公司可给予适当估值溢价。 在具体操作上, 在以政策分析、 行业分析 和公司特质分析等基本面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和截面数据分析 评价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 及其 变 化路 径和 公司 盈 利能 力 在行 业内 乃至 整 个市 场 所处的相对位置,评估风险,精选投资标的。 (5 )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影响行业和公司投资价值的事件性因素, 以事件驱动作为 投资 策略 ,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各 类事 件的 深入 分析 来精 选个 股。 主要 的事 件驱 动包 括并购重组事件、 股权 激励 事件 、 业绩 超预 期事 件、 重要 股东 投资 行为 事件 、 定 向增发事件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套 利交 易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和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 选择 合适 时机 投资 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 )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 、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 等主要经济变量,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 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 期, 制定 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低 组合 的久 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 景、 业务 发展 状况 、 市场 竞争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 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 同时 需要 考虑 企业 的经 营环 境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 的偿 债能 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 )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 债) 、不同市场的同 一品 种、 不同 市场 的不 同板 块之 间的 收益 率利 差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积 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 定的 。 但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 比如 若某 个行 业在 经济 周期 的某 一时 期面 临信 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 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 行业 的景 气度 、 成长 性、 核心 竞争 力等 , 并参 考同 类公 司 的估 值水 平, 研判 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 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 商紧 密合 作, 合理 合规 合格 地进 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本基 金在 投资 过程 中 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 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 约,并获取超额收 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 判断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决定 套保 比例 。 再根 据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的贝 塔值 , 具体 得出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买 卖张 数。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股 指期 货当 时的 成交 金额 、 持仓 量和 基差 等数 据, 选择 和基 金组 合相 关性 高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慎 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 组合 的久 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 、 期货 合约 选择 和头 寸选 择策 略、 展期 策略 、 保证 金 管理 策略 、 流动 性管 理 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 国债 期货 对债 券的 多头 替代 和稳 健资 产仓 位的 增加 , 以及 国债 期货 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6、 权证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 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 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 并通过购买该证 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 权证 与标 的 证券 的 内在 价 值联 系, 合理 配 置权 证 与标 的 证券 的 投资 比 例, 构建 权证 与标 的证 券的 避险 组合 , 控制 投资 组合 的下 跌风 险 。 同时 , 本基 金 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基于本基金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临近开放期和开放期内将重 点关注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分 散投 资, 做好 流动 性管 理以 应对 开放 期 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但因开放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至 开放 期结 束 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2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徐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中 , 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0%, 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7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封闭期内, 债券正 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 期内 , 债券 正回 购资 金余 额或 逆回 购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其 上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开展的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 为 365 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 参 与股指期货 和/ 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7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8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2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2)、( 13 ) 、( 18)、( 21 )项 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 其中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 场指 数, 它的 样本 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 覆盖 了 大部分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 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 年 12 月31 日 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 估的 有效 工具 。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为 掌握 我国 债券 市场 价格 总水 平、 波动 幅度 和变 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4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或因指 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 或者 有更 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 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债券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他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 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 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具 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交易 所上市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 量日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 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选定的第三方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 10、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11、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第 10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且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具体 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3-10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基金上市交易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上市交易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 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 财产、基金 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28、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一 )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的相关公告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办公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 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 停牌 ,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 不能 买卖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份 额, 产生 风险 ; 同时 , 可能 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 场外交易后 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终止 上市的可能。 (2 )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 金融 衍生 品是 一种 金融 合约 ,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 当复 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3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ABS )是 一 种债 券性 质的 金融 工 具, 其向 投资 者支 付的 本息 来自 于基 础资 产池 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 余权 益。 与股 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 )流通受限证券 投资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 金 可能由于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而面 临 流动 性 风险 以及 流通 受 限期 间 内证 券价 格大 幅 下跌 的 影响 。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7、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赎 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 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 。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相 关金融期 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自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 进入 开放 期, 投资 人在 开放 期可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 )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但因开放期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至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形 势、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综 合分 析, 主动 判断 市场 时机 , 进行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 合理 确定基金在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在临近开放期 和开放期内将重点关注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分散投资, 做好流动性管 理以应对开放期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2)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 、交易活跃、流动性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充裕 的特 征, 能够 满足 本 基金开放 期的流 动性 要求 。 同时 , 本基 金采 用分 散投 资, 针对个股设置投资比例上限, 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 3)本基金投资债券部分可存在由于部分个券由于发行 规模不大,市场成交 额较小,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 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 基金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 调整个券的投资比例、 审慎接受或确认赎回 申请等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4)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 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 ,存在市场交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6)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由于具有明确的锁 定期和解禁后减持相 关规定的限制,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7) 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 大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将 密 切关 注 各类 资 产及 投资 标的 的 交易 活 跃程 度 与价 格 的连 续 性情 况, 评估 各类 资产 及投 资标 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满 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 巨额赎回。 对于场外份额,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4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 定价 、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 作为 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时刻 防 范可 能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对 流动 性风 险进 行 日 常监 控, 保护 持有 人的 利益 。 当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时 , 有可 能无 法按 合 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8、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 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或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情 况。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止情况下, 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责 任划 分 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9、 其他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 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 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 通过 其他基金销售 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 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 决议 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 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 十 九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代理 机构 、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商 提供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 修改服务项目 ,主要 提供的服务内容 如下: 一、网站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 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确认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查询和修改投资者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 2、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网站获 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二、 电话服务 1、 自助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 提供 24 小时 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2、 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 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 ,13:00-17:00 人工 热线 咨询 服务 。 投资 者 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 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 资料递送服务 1、 账户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相关 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 申请 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有需求,可致电 销 售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 索取季度、年度 对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 定 期递 送基 金管 理人 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 质资 料,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对于 纸质 资料 的递 送,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资 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四、 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 书信 等 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投资 者还 可以 通 过销 售 机构 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销 售机 构 提出 意 见、 建 议或 投 诉。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huianfund.cn 客服电话 :010-56711690 客服邮箱:services@huianfund.cn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uianfund.cn )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明书。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 关于 申请 募集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 1 号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 )56711600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定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 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 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结 算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 基金 份额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范围内,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以外 的应 由本 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增加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 在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其 他形 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 前送 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 地址 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非 现 场方 式 与现 场方 式结 合 的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1 条第 (2 )款 、 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 持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 基金份额 、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定和 《基金合同 》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 决议 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 律师 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 1 号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公募 基金 管理 (基 金募 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5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但因开放期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至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徐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0% , 在开 放 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8、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封闭 期内 , 债券 正回 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开放期 内, 债券 正回 购资 金余 额 或逆 回 购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 其 上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开展 的质 押式 回购 和买 断式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365 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7、本 基 金持 有 单只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8、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2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8、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承 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额度 和投 资比 例 控制 情 况。 上述 规章 制度 须 经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批 准。 上 述规 章 制度 经 董事 会 通过 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 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拟 发 行数 量 、定价依据、锁 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 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 数量 、 总成 本 、 账面 价值 ,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 门就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 告等 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约定 。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 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 款银 行。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上述 原则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 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 存款 协议 ,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 件。 该协 议中 必须 有 如下 明确 条款 : “存 款证 实书 不得 被质 押或 以任 何方 式被 抵押 ,并 不得 用于 转让 和背 书; 本息 到期 归还 或提 前支 取的 所有 款项 必须 划至 托管 专户 (明 确户 名、 开 户行 、 账号 等) , 不得 划入 其他 任何 账户 ” 。 并依 照本 协议 交接 原则 对存 单交 接流 程予 以明 确。 如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未体 现前 述条 款,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划 款指 令。 对于 跨行 存款 , 管理 人需 提前 与托 管人 就定 期存 款协 议及 存单 交接 流程 进行 沟通 。 除非 存款 协议 中规 定存 款证 实书 由存 款行 保管 或存 款协 议作为存 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 特殊 情况 下, 采用 管理 人交 接存 单的 方式 。 在取 得存 款证 实书 后, 托管 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 。 管理 人需 对跨 行存 款的 利率 政策 风险 、 存款 行的 选择 及存 款协 议承 担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责任 , 并指 定专 人在 核实 存款 行授 权人 员身 份信 息后 , 负责 印鉴 卡与 存款 证实 书 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跨行定期存款 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七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未经 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 不实 的 业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 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 存款 。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资金账户开户名称为: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 金管 理 人应 依 据相 关期 货交 易 所或 期 货公 司 的相 关 规定 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 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保管 的机 构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计 算 公式 为: 计算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的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8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 )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 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 告的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账册 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 托管 人因 编 制基 金 定期 报 告等 合理 原因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相 关资 料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汇安 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