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汇安裕 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摘要
基金管理 人: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八 月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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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 得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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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 赎回 或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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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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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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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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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 货结 算等投资所需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处 接 收 并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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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或《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 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 基金 份额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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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范围内,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以外 的应 由本 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增加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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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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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会 议通 知 载 明的 其 他形 式 在表 决截 止日以 前送 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 地址 或
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 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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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非 现 场方 式 与现 场方 式结 合 的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 款、 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权 益登 记 日所 持
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 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
基金份额 、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有效基金份额 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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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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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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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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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
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 且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具体 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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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 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 财务 数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4、 上述 “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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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净值的长
期稳健增长。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50% , 但因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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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50% ,但因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三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 三 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2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徐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中 , 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0%, 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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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封闭期内, 债券正
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开放
期内 , 债券 正回 购资 金余 额或 逆回 购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其 上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中 开展 的质 押式 回购 和买 断式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365 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 参 与股指期货 和/ 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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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7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8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2)、( 13 ) 、( 18)、( 20 )项 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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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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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交易
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 量日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 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银 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照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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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
10、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11、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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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基 金上 市交 易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上市交易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 决议 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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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不超过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26
各方当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本页 无 正文 ,为 《汇安 裕阳 三 年定 期开 放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盖
章页)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