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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科讯(110029)

易基科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八月


重要提示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12 月 6 日证监基金字[2007]330 号文核准的科讯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 科 讯 证 券投 资 基 金由封 闭 式 基 金 转为 开 放 式基金 、 调 整 存 续 期 限 、 终 止 上市 、 调 整投资 目 标 、 范 围和 策 略 、修订 基 金 合 同 ,并 更 名 为 “易方达科讯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07 年12 月18 日起, 由 《科讯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而 成的 《易方达科 讯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生效。2015 年 7 月 25 日, 根据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的 规 定, 本 基 金变更 基 金 类 别 并由 “ 易 方达科 讯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 易 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 实 信 用 、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 利,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益 。 本 《 招募 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请 认 真 阅 读 本招 募 说 明书, 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 品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自身 的 风 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判 断 市 场 , 对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为 作 出 独立决 策 , 获 得 基金 投 资 收益, 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险 包 括 : 证 券市 场 整 体环境 引 发 的 系 统性 风 险 ,个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大 量 赎回或 暴 跌 导 致 的流 动 性 风险, 基 金 投 资 过程 中 产 生的操 作 风 险 , 因 交 收 违 约 和 投资 债 券 引发的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投 资对象 与 投 资 策 略引 致 的 特有风 险 , 等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者基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 者作 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 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 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18 日,有 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1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6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6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7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18 (四) 其他 事项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19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7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7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78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80 七 、基 金的存 续 ................................................... 81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 81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81 八 、基 金的集 中申 购 ............................................... 82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83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 83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 83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83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83


II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84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85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86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 册 登记 ........................................................................................ 87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87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88 十 、基 金转换 ..................................................... 90 (一) 基金 转换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 90 (二)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 90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90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91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91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91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93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93 (九)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 ............................................................................................ 94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 95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96 (一) 投资 目标 ................................................................................................................ 96 (二) 投资 范围 ................................................................................................................ 96 (三) 投资 理念 ................................................................................................................ 96 (四) 投资 策略 ................................................................................................................ 96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99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99 (七) 投资 决策 ................................................................................................................ 99 (八) 投资 限制 ................................................................................................................ 99 (九) 禁止 行为 .............................................................................................................. 100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01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 101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 101


III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101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 105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107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107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107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107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 107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 108 (一) 估值 目的 .............................................................................................................. 108 (二) 估值 日 .................................................................................................................. 108 (三) 估值 对象 .............................................................................................................. 108 (四) 估值 方法 .............................................................................................................. 108 (五) 估值 程序 .............................................................................................................. 109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109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109 (八) 估值 错误 处理 ...................................................................................................... 110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11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112 (一) 收益 的构 成 .......................................................................................................... 112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112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 112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 112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113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14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 114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115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16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116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116


IV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17 (一) 披露 原则 .............................................................................................................. 117 (二) 基金 相关 信息 披露 .............................................................................................. 117 (三) 定期 报告 .............................................................................................................. 118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 118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118 (六) 澄清 公告 .............................................................................................................. 119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120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120 二 十、 风险揭 示 .................................................. 121 (一) 市场 风险 .............................................................................................................. 121 (二) 管理 风险 .............................................................................................................. 121 (三) 流动 性风 险 .......................................................................................................... 121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23 (五) 其他 风险 .............................................................................................................. 123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24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124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24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24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26 (一) 前言 ...................................................................................................................... 12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26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129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130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31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36 (七)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 138 (八)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 138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39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39


V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40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43 (四) 基金 财产 保 管 ...................................................................................................... 144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 146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47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48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 148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49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 交易 确认 服务 .................................................................. 149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 149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 149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149 (五) 资讯 服务 .............................................................................................................. 149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50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52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153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管理 规定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 达科讯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由科 讯证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基金合同: 指《易 方达科讯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本 《基金合同》由 《科讯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 达科讯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即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 定对招募说明书 进行的定 期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易 方达科讯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对该 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本托管协议 由《科讯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 订而成 ; 业务规则: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发售公告: 指《易 方达科讯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集中申购期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保 险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 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立法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 年8 月 8 日 起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 修订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3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 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和结算 、 基金销 售业务确认、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人为 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 办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 市 场,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之规 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仅 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 一段时间 , 最长不 超过 一个 月; 基金转型: 指对包 括科讯基金由封 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基 金 存续期 限、更换注册登 记人、更 名为“易方达科 讯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 收益分配 政 策、持 有人 大会 等条 款的 一系列 事项 的统 称


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 金根据《运作办 法》变更 为混合基金前的 《易方达 科 讯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本合同自 科 讯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上 市之日起 生效,原《科讯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失效; 存续期: 指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存 续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本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 回 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 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 额 (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的 业务规 则进行的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同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直销机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 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人为基金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5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 T +n 日: 指T 日 起( 不包 括 T 日) 的第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 行 存款本 息、债券的应计 利息、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缴 存 的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力: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不能 预见、不能克服 、不能避 免的任何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 袭击、法 律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 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 的债券 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 :12,000 万 元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管 理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询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理 、总经 理;中 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理事 会投资 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资 部副主 任、 境外投 资部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副董 事长 、 总 裁。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基金 经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 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裁。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7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 限 公司董 事 、 广发证 券资 产管 理 (广 东 )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 陈志辉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 济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务 主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 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 行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理 ;工商 银行韶 关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戚思胤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 公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业 务员 、 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主 管、 信息 披露 主管、 证券 事务 代表 ;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资 本运营 部高 级主管 、团委 副书记 、副 部长; ( 香港) 广晟 投资发 展有限 公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等 职务 。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中 金岭 南有 色金 属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佛 山市 国星光 电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 粤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朱征夫先 生, 法学博 士, 独立董事 。曾 任广东 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 所金融 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教 授;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先 生, 管理学 博士 (会计学 ) ,独 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 财会 学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赵必伟 先生 , 经 济学 专业 研究生 , 监 事。 曾任 广州 市财政 局第 四分 局工 作专 管员, 广州 市税务 局对 外分 局工 作科 长、 副局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 总裁 ; 曾兼任 香港 广永 财务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总经 理 , 广州市 广永 经贸 公司 总经 理, 广州 银行 股 8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广 州广永 丽都 酒店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总支 书记 ,兼任 广州 赛马 娱乐 总公 司董事 ,广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副 总裁。曾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 (RO)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 责人 员 (RO)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9 关 秀霞 女士 ,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 审计师; 美国 道富银 行波 士顿及亚 洲总 部大中 华地 区高级副 总裁、 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 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 副 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 首席养老 金业 务官。 曾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 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陈荣女 士 , 经 济学博 士 。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广 州分 行统计 研究 处科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支 持部 经理 、 核算 部总 经理 助理 、 核 算部副 总经 理、 核算 部总 经理、 投资 风险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司 总裁 助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兼任公 司财 务 中 心主任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易方 达海 外投资 (深 圳) 有限 公司 监事。 汪兰英 女士 , 工学学 士 、 法学学 士 。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风 险投 资部 投资经 理助 理,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项 目评 审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基 金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现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大类 资产配 置官; 易方 达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金经理 宋昆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公 募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公募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5 年2 月13 日至 2016 年3 月17 日)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科 讯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 9 月 11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新兴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自 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新常 态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 4 月 30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新 丝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12 月30 日起 任职 ) 。 王昊先 生, 理学 硕士 。曾 任华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所 研究 员,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新三 板做 市业 务部 投研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 新丝 路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新兴 成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易 方达 科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理 、 易方达 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本基金 (原 科讯 证券 投资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马骏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01 年 5 月 25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侯 清濯 先生 ,管 理 时间 为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10 10 日。 3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 员 本公司权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包 括: 吴欣荣 先生 、冯波先 生、 孙松先 生、 宋昆先生 、 付浩先 生、 陈皓 先生 。 吴欣荣 先生 ,同上 。 冯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广 东发 展银 行行 员,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拓 展部 研究员 、 市 场拓 展部 副经 理、 市 场部 大区 销售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中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孙松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 中交 易室 主管、 集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 财部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权益 投资 总部 副总经 理 、 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 养老 金与 专户 权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经 理。 宋昆先 生, 同上 。 付浩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 国际 金融 部职 员, 深圳和 君创 业研究 咨询 有限 公司 管理 咨询项 目经 理, 湖南 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项 目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策划 部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益 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 养老 金与 专户 权益投 资 部副 总经理 、基 金经理 助理、 投资经 理、 易方达 策略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科瑞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科翔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易 方达3 年 封闭 运作战 略配 售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 陈皓先 生 , 管 理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兼任 行业研 究员、 基金 投资部 基金经 理助理 、投 资一部 总经理 助理、 投资 一部副 总经理 、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一 部总 经 理、 易方 达平 稳增 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科翔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供给 改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转型 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12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13 (2)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 构成 、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根据 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 公 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力 ;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提 高经济 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14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 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与 合规 管理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与 合规 管理工 作 的 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 与 合规 管理 总部开 展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总部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职 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纪 律。 监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强化 内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促 使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规 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制度声明书


15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 国的 发钞 行之一 。 1987 年重 新组 建后 的交 通 银行正 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国第 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5 月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7 年 英国 《银 行家 》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1 位 ,较上 年上 升2 位; 根 据2017 年美 国《 财富 》杂 志 发布的 世 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171 位。 截至2018 年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人 民币 92667.97 亿元 。2018 年 1-3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 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民 币 200.91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彭先 生2018 年2 月 起任 本 行董事 长 、 执 行董 事 。2013 年 11 月 起任 本行 执行 董 事。2013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1 月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2005 年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行 执行 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 本行 副 行长;2004 年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 董事 、行 长助理 ;2001 17 年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 本 行行长 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 本行 乌鲁 木齐 分 行副行 长、 行长, 南宁 分行 行长 ,广 州分行 行长 。彭 先 生1986 年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经 济学 硕 士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 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 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长 、 处长 助理 、 副 处长 ,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 士1992 年毕 业于 中国 石油 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350 只。 此外 , 交 通 银行 还 托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 信 托计 划、 私募投 资基 金、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养 老保 障管理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 资 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托管 中心 制定的 各项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 则: 托管 中 心建立 各二 级部 自我 监控 和风险 合规 部风 险管 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馈 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独立 性原 则: 托管 中 心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保 证基 金资 产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 制衡 性原 则: 托管 中 心贯彻 适当 授权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5) 有效 性原 则: 托管 中 心在岗 位、 业务 二级 部和 风险合 规部 三级 内控 管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 控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 则: 托管 中 心内部 控制 与基 金托 管规 模、业 务范 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的 风 18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目标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效,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系统建 设管 理办 法》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 露制度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商 业秘 密管理 规定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行 为规范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档 案管 理暂行 办法 》 等 , 并 根据 市 场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加 以完 善。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规 范管 理, 业务 管理 制度化 ,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管 理, 有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 事 中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 现全流 程 、 全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 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国际标 准的 内 部控制 评审 。 ( 三)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 作 基金进行 监督的 方 法和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 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交通 银行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交 通银 行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有权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四)其 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保监会 及其 他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高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 公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以 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20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恒 丰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开 平 路88 号 瀛通 绿地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李 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传真:021-63890196 网址:www.hfbank.com.cn (5) 华 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联系人 :王 者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2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6) 平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联系电 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7) 浦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高 天、 肖武 侠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8)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 浙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沈 崟杰 联系电 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2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0) 中国 工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1)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2)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3) 中国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2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5) 中国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6)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7)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8) 包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19) 北京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0)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1) 长城 华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德阳 市旌 阳区 蒙山 街 14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德 阳市 旌阳区 蒙山 街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运财 联系人 :王 丽鹃 电话:028-61963271 客户服 务电 话:0838-96836 传真:0838-2371812 网址:www.dyccb.com (22) 长春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二道区 自由 大 路5755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绿园区 正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6888-1


25 网址:www.cccb.cn (23) 成都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24) 大连 银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5) 德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6)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7) 东莞 银行


26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8) 佛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川 联系人 :谭 伟湛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29) 福建 海峡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 海峡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 行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30) 富滇 银行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 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33 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31) 富阳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27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32) 广东 华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金 砂路 92 号 嘉信 大厦1-2 楼 部分 和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许 悦 电话:020-381736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传真:020-38173857 网址:www.ghbank.com.cn (33) 广东 南粤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 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网 址:www.gdnybank.com (34)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映日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80194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5)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2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6) 贵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易 鸿宇 电话:0851-868586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033 传真:0851-86851953 网址:http://www.96033.cn (37)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38) 汉口 银行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徐 韬 电话:027-826563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558 传真:027-82656213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39)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29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40)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41)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42)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


30 (43) 嘉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昌 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44)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5)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46)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 江 西省 内 ) 、400-78-96266 ( 国内)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nccbank.com.cn


31 (47)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48)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9) 晋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传真:0351-6819926 网址:www.jshbank.com (50) 九台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51) 昆仑 银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闫 宏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52)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53)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54) 龙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55)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3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56)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57)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58) 南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廖 雪 电话:0757-862665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传真:0757-86250627 网址:www.nanhaibank.com (59) 南洋 商业 银行


34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00 号 三层 、 六 层至 九层 ( 不含六 层 A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00 号 三层 、 六 层至 九层 ( 不含六 层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孝周 联系人 :王 晓明 电话:021-3856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传真:021-38566400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60)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1)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62) 青岛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联系人 :李 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8 、4001196668 或4008896668 传真:0532-66957229


35 网址:www.qrcb.com.cn (63) 青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黄河 路 36 号 办公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黄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丽 联系人 :李 万芳 电话:0971-6111792 客户服 务电 话:0971-96399 传真:0971-6111792 网址:www.bankqh.com (64)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65)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日照 )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66) 瑞安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67) 瑞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6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69)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70)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区 敏欣 联系电 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37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71)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0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2)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73)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74) 微众 银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沙河 西 路1819 号 深 圳湾科 技生 态 园7 栋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00 网址:http://www.webank.com (75)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1916 网址:www.wfccb.com (76) 武汉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电话:027-854972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5 ( 湖 北省内 ) 、027-96555 (湖 北省外 ) 传真:027-85497270 网址:http://www.whrcbank.com/ (77) 萧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78) 新昌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夫 联系人 :陈 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39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传真:0575-86383121 网址:http://xcbank.com (79) 鄞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民惠西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民惠西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建斌 联系人 :朱 霓虹 联系电 话:0574-87412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6561 网址:www.beeb.com.cn (80)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81)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82) 渣打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01 号 渣打 银 行大 厦 16 层 (实 际楼 层 15 层) 、17 层1、2 、4 室 (实 际楼 层 16 层1、2、4 室 ) 、18 层 1、2、3 室 ( 实际 楼层 17 层1 、2、3 室) 、 19 层 ( 实际 楼层18 层 ) 、22 层 1、2 室 ( 实际 楼层21 层 1、2 室) 、23 层1 室 ( 实际楼 层 22 层1 室 ) 、25 层1 室 (实 际楼 层 23 层 1 室) 、28 层 (实际 楼 层2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晓蕾


40 联系人 :闵 成 电话: 021-50162375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208088 传真:021-58769989 网址: www.sc.com/cn (83)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传真:0571 —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84)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85) 郑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焦 明飞 联系电 话: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 河南) 、4000-967585 (全 国) 传真:0371-67009917 网址:http://www.zzbank.cn/ (86) 中原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41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87)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88)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89)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90)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42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91)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92)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93)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联系电 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94) 长城 国瑞 证券


43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深 田 路46 号 深田 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邱 震 联系电 话:0592-2079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95)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96)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97)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583045 网址:www.cczq.com


44 (98)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9)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00)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01)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45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2)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03)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 亚楠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04)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05)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46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6)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07)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王 松 联系电 话:010-665591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08)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 话:010-5935599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9) 光大 证券


4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 俊涛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10)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7 、8、17-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1)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12)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13) 国海 证券


48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14)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15)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16)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郭 一非 联系电 话:010-839917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或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49 网址:www.grzq.com (117)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18)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9)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20)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50 网址:www.gyzq.com.cn (121)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22)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23)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24)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657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5) 华福 证券


51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 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26) 华林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 一层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胡 倩 联系电 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27)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28)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孙 燕波 联系电 话:010-855560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52 (129)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30)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31)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32)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53 网址:shhxzq.com (133)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联系电 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34)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35)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郭 小璇 联系电 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36)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37) 联储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岗厦 社区 深南大 道南 侧金 地中 心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38)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39)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丁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40)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55 网址:www.njzq.com.cn (141)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021-38643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42)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于军 联系人 :谢 丹 联系电 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43)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44)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5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45)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46)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47)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48)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57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49)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50)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8 幢10000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211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51)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周 青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52) 湘财 证券


58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53)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54)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55)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6) 银河 证券


5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7)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8)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高 扬 联系电 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159)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联系电 话:156115386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60 网址:www.avicsec.com (160)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61)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62)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63)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 务电 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61 (164)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5)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6)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6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2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68)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69)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70)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 融服务 广场 二 期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联系电 话:021-206919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1) 朝阳 永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联系电 话:021-80234888-6813


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72)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73)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21-203241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74) 大智 慧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联系电 话:021-2021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8.gw.com.cn/ (175) 蛋卷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64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6)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联系电 话:010-820505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77)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78)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79)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65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80)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81)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82)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83)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66 联系人 :张 鼎 联系电 话:010-535096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 www.chtfund.com (184)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联系电 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85) 虹点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联系人 :牛 亚楠 联系电 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86)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徐祥 龙 联系电 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87)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67 联系电 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88)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 路 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张 华 联系电 话:8621-54677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189)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90)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联系电 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91)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联系人 :来 舒岚


68 联系电 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92)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赵 惠蓉 联系电 话:021-68682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93)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联系电 话:021-6333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94) 肯特 瑞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联系电 话:010-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95)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1098 号 浦江 国际 金 融广 场 5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69 联系人 :陈 孜明 联系电 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96)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97) 陆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98)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99)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70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余 翼飞 联系电 话:021-803587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00) 钱景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201)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202)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史 俊杰 联系电 话:010-581709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03) 苏宁 基金


71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04)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5) 通华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褚 志朋 联系电 话:021-608187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 转5 传真:021-60818588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06)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72 (207)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联系电 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208) 挖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李 娟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09) 万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9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07127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10) 万家 财富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联系电 话: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11) 新浪 仓石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 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 73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 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12)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213) 阳光 人寿 保险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系人 :龙 尧 联系电 话:010-590540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0 传真:010-5905370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214)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74 (215)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1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 公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建 设广 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 表人 :郭 海霞 联系人 :刘 娜 联系电 话:0755-827241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传真:0755-88601598 网址:www.yitfund.com (216)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联系电 话:010-524133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217)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18)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路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75 联系电 话:020-8962901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19) 云湾 投资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20)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闫 丽敏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21)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914 网址:www.myfp.cn (222)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76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联系电 话:010-658078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223)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联系电 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224)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cifcofund.com (225)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联系电 话:023-86769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26) 中信 期货


7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27)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28)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联系电 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29)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78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30)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田 卫红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79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80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本基金 由科 讯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科讯 基金 ” )转型 而来 。 科讯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原有 投资 基金 清理 规范的 有 关要求 和 《 关于 广东 省原 有 投资基 金清 理规 范补 充方 案的批 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0]19 号) , 并经广 发基 金一 期、 广信 基金 2000 年临 时持 有人 大会通 过, 由原 广发 投资 基金一 期和 广 信基金 清理 规范 合并 而成 的契约 型封 闭式 投资 基金 , 基金 存续 期为10 年 ( 自1993 年1 月 12 日至 2003 年1 月11 日 ) 。 当时 基 金总 份额 为 207,250,331 份基 金单 位。 基 金发起 人为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 管理 人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托 管人 为交 通银 行。 2001 年6 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 《关 于同 意科 汇 、 科 讯、 科翔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 扩募 和续期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 字[2001]11 号) 的批 复, 经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上证 上字[2001]88 号文) 批准 ,科 讯证 券投 资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2001 年7 月, 本 基金 由原 来的 207,250,331 份 基金 单位扩 募 至8 亿 份基 金单 位, 基 金 存续期 延 长5 年 (至2008 年1 月11 日) , 扩募 配售 份额 于 2001 年8 月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2007 年 11 月 9 日, 科讯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现场 方式 召开 ,大 会通 过了科 讯 基金转 型议 案, 内容 包括 科讯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 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 收益 分 配政策 以及 修订 基金 合同 等。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12 月6 日 证监基 金字[2007]330 号 文核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 依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管理 人向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 终止 上市, 自基 金 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易方达科讯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生 效 , 基 金正式 转型 为开 放式 基金 , 存 续期 限调 整为 无限 期 , 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等 内 容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同 时 基 金 更 名 为 “ 易 方 达 科 讯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015 年7 月25 日 , 根 据 《 运作办 法 》 的 规定 , 本基 金变更 基金 类别 并由 “易 方达科 讯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更 名为 “ 易方 达科 讯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


81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 记 科讯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申 请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市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之后 , 将投 资者 权益 数据 转登记 到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注 册登记 系统 , 进 行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并进 行基 金份 额更 名以 及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82 八 、 基 金 的 集 中申 购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 为 2007 年12 月 24 日至 2008 年1 月4 日。 本基金最 终有效 净集中 申 购金额为 11,830,863,816.12 元人 民币 ,有效 集中 申购申 请 金额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2,048,261.03 元 人民 币。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净 申购 资金及 其产 生 的银行 利息 已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托 管专户 。 本次 集 中申购 有效 申购 户数 为 327,220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1.0000 元人 民币计 算, 本 次集中 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 计11,832,912,077.15 份 , 已 分别计 入参 加集 中申 购的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 参加 集中 申购 的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83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一)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基金销售 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或其 他电 子 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办法 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08 年 2 月4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于 2008 年 6 月19 日开 始办理 日 常申购 业务 。 (三)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原 则 ” , 即本 基金的申 购与 赎回价 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原 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即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回 处理 时 , 注 册日 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 ,注 册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 可依法 更改 上述原则 ,但 最迟应 在新 的原则 实 施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84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销售机 构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收到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日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 除非招 募说 明书 另有 规定 ,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对 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自 T+2 日 起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指示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 (五)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通 过 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或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1元人 民 币,追 加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1元 人民币 ;通 过本公 司直销 中心首 次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1,000 元 人 民币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需 同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定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 对于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采取 控制 措施 。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不 得少 于1 份(如 该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 该 基金 余额 不足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赎 回 将导致 投资者 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 该基 金余额 不足1 份时,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各 销售 机构 对赎回 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或调 整上述 申购 、赎回的 程序 及有关 限制 ,或者 新 85 增基金 规模控 制措施 , 但 应在调 整生效 前2日 至少在 一家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六)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1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 回费率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费率设 置如 下表 所示 : 日常申 购费 率为 :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 直销 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 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 实施差别 的申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 申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00 万≤M <1000 万 0.03%


100 万≤M <500 万 0.12%


M<100 万 0.15%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 申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00 万≤M <1000 万 0.3%


100 万≤M <500 万 1.2%


M<100 万 1.5%


日常赎回 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 天) 赎回费 率


0-6 1.50% 7-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00%


注: 对 于投 资者 在基 金退 市前持 有的 原科 讯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限自 集中 申购 最后一 日的 次一工 作日 起开 始计 算。 对于集 中申 购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自集 中申 购结束 后注 册登 86 记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2 、在申 购费按 金额分 档的 情况下, 如果 投资者 多次 申购,申 购费 适用单 笔申 购金额 所 对应的 费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调整 后的申 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2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七)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例:某 投资 者( 非特 定投 资群体 )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例:某 投资 者( 特定 投资 群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0 元 49,925.11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份 额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 结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87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金 额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 、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次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其计 算公 式为 :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日 基金总 份额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4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基 金份 额的基金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 对 于持 有期大 于或 等于 7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 赎 回 费的25% 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 费 ;对 于持 有期 少于7 天 的 基金 份 额所 收取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在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人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2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在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2 日前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九)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基 金转 换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和 基金间 转 换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88 人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该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办理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赎回 申请 与其 他账 户赎 回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等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3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连 续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十)拒 绝或暂 停 申购、赎 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内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当 一笔新 的申购 申请 被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 规模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 或 使本 基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日申 购金 额 或净申 购比例 上限时 ;或 该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份额 超过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9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9)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 (3)、 (4 ) 、 (7 ) 、 (8) 项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内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日的 前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于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2 周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暂停 期间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 提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90 十、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一)基 金转换 的 开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6 月27 日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二)基 金转换 业 务规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 2 、当日 的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 3 、基金 转换采 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 的转 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4 、基金 份额在 转换后 , 转 入的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将 自转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5 、除非 有特别 说明, 投资 者可在同 时销售 拟转 出基 金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只 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销售 的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注 册的 基金 ; 6 、投资 者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时,转 出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7 、转换 业务遵 循 “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 份额 注册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2 日予 以公 告。 (三)基 金转换 的 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91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 金转换 的 数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申请 不 得少 于1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 转换导 致投 资者 在 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该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五)基 金转换 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水平, 但最 迟 应 于 新收 费 办 法开 始实 施 日 前2 日在 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六)基 金转换 份 额的计算 方式 计算公 式: A =[B ×C ×(1-D)/ (1+G )+F]/E H = B ×C× 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申 购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申 请当 日 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 仅限 转出 基 金为易 方达货 币市场 基金 、易方 达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易 方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增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出 时对 应的 累计未 付收 益 ( 转出 基金 为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金 、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 和 92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基 金 ) ;H 为转 出基 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每 笔基 金转 换视 为一 笔 赎回和 一笔 申购 。 2 、转入 基金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基 金向 申购费 用高 的基金转 换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从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 低的基 金转 换时,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购 补差费 用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 关公告 。 3 、转出 基金时 ,如涉 及的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收 取的赎 回 费按照 各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告 约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转换 费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投 资者可 以发 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 每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举例说 明: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 份 易方 达科讯 混合 型 基 金至 易方 达策略 成 长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份 额, 转出基 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0 元 ,转 入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 二号混 合型 基金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 假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0.5%,申 购补差费 率为 0.5% ,则可 获得转入 基金 的 易方 达策 略成长二 号混 合型基 金 基 金份额计 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5%÷(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上证 50 指数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货 币 、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债券 时 ,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舍 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 基金 转出 至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 易 方达信 用债 债券 、 易 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易方达 高等 级 信 用债债 券、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债券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 易方 达恒 久 1 年定期 债券 、 易 方达黄 金ETF 联 接、 易方 达新兴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裕惠定 开混 合发 起式 、 易 方达创 新驱 动 混 93 合、易 方达现 金增利 货币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 币、 易方达 天天增 利货币 、易 方达龙 宝货币 、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 易方 达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 易方达 沪 深 300 非银 联接 、 易 方达 增金 宝 货币、 易方达 新经济 混合 、易方 达改革 红利混 合、 易方达 裕如混 合、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合 、 易方达 新常 态混 合、 易方 达新收 益混 合、 易方 达新 利混合 、 易 方达 新鑫 混合 、 易方 达新 益混 合、 易 方达 新享 混合 、 易 方达沪 深 300 医药 ETF 联 接、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 合、 易方达 国企 改革 混合、 易方 达瑞 景混 合、 易方达 瑞享 混合 、 易 方达 瑞信混 合、 易方 达瑞 选混 合、 易 方达 国防 军工混 合、 易方 达中 债 3-5 年期 国债 指数 、 易 方达 信 息产业 混合 、 易 方 达 瑞和 混合、 易方 达 安盈回 报混 合、 易方 达瑞 财混合 、 易 方达 瑞智 混合 、 易方 达瑞 兴混 合、 易方 达瑞恒 混合 、 易 方达瑞 祥混 合、 易方 达环 保主题 混合 、 易 方达 现代 服务业 混合 、 易 方达 大健 康主题 混合 、 易 方达量 化策 略精 选混 合、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 易 方达裕 景添 利 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 易 方 达丰惠 混合 、 易 方达 供给 改革混 合、 易方 达丰 和债 券、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 易 方达富 惠纯 债债 券、易 方达 科瑞 混合 、易 方达中 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券指 数、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 ETF 联接 、 易方达 瑞通 混合 、 易 方达 瑞弘混 合、 易方 达瑞 程混 合、 易 方达 恒益 定开 债券 发起式 、 易 方达 易百智 能量 化策 略混 合、 易方达 港股 通红 利混 合、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混合 、 易 方达价 值成 长 混 合、 易 方达 中小 盘混 合、 易 方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易 方达科 翔混 合、 易方 达行 业 领先混 合、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 易 方达深 证 100ETF 联 接、 易 方达沪 深 300ETF 发 起式 联 接、 易方 达上 证中盘 ETF 联 接、 易方 达 消费行 业股 票、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业 混合 、易 方达 资源行 业混 合、 易方达 创业 板ETF 联 接、 易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 易 方达沪 深 300 量 化增 强、 易方达 双债 增 强 债券、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 易方达 恒安 定开 债券发 起式 、 易方达 策略 成 长二 号混 合时 , 转 入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七)基 金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 (八)基 金转换 与 巨额赎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 确 认(另 有公告 的除外 )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不 予以顺 延。


94 (九)暂 停基金 转 换的情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或证券 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5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转 换转入 申请 有可 能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8 、当一 笔新的 转换转入 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规模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本 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 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 或 该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9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措 施; 10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11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12 、 基 金暂 停转 换或 暂停 后重新 开放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95 十 一 、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 户 、 转 托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 一)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强 制 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它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件 。 其中 :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上 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代 为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请 材料 , 但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三)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两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户 费用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可根 据各销 售机 构的 实际 情况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其业 务规 则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 包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 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与 支付。 (六)


在 不违 反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的 条件 下 , 基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并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96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综合 运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 它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各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为: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投 资于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三)投 资理念 市场环 境复 杂 , 综 合运 用多 种投资 策略 , 有助 于把 握多 种投资 机会 , 并有 利于 分散 风险, 给投资 者更 稳健 的回 报。 (四)投 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为 混合 基金, 基金 各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性 相结 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析 , 进 行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确定 组合中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例 , 追 求更 高收益 ,回 避市 场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1 )宏 观经 济因 素 ,包括 GDP 增 长率 及其 构 成、CPI 、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 货币 政策等 , 以 判断 经济 周期 对市场 的影 响; (2) 微观 经济因 素, 包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其 盈利 预期 ; (3) 市场因 素 ,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的 涨跌 、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 大 类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及其 历史比 较 、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及其 变化 ; (4) 政策 因素 ,与 证券 市 场密切 相关 的各 种政 策出 台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应 用多 种投 资策略 , 广 泛地 分析 、 研 究、 比 较市 场中 的各 种投 资机会 , 选 97 择收益 相对较 高、风 险可 控的投 资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提高 本基金 相对比 较基 准的超 额收益 。 一般情 况下, 本基金 以优 势企业 策略和 成长策 略为 主,辅 以行业 周期策 略、 绝对价 值策略 、 突发事 件/收购 兼并 策略以 及新兴 技术策 略。在 特定 的市场 情况下 ,后四 种策 略中一 种或多 种的资 金容 量较 大、 不确 定性较 小、 收益 预期 较高 时,也 可成 为主 策略 。 (1) 优势 企业 策略 在本策 略下 , 本 基金 选择 具有较 强核 心竞 争力 的企 业进行 投资 并长 期持 有。 企业的 核心 竞争力 主要 体现 在: 1 )企 业拥 有知 名品 牌, 客 户忠诚 度高 ; 2 )企 业的 技术 领先 、创 新 能力较 强; 3 )企 业的 经营 成 本 低于 主 要的竞 争对 手; 4 )企业 由于对 稀缺或 不可 替代资源 的占 有、拥 有特 许经营牌 照、 在规模 经济 明显的 行 业中经 营规 模位 居前 列、 已拥有 较广 泛的 销售 网络 等原因 ,在 行业 中占 据垄 断地位 ; 5 )企业 拥有一 只管理 能力 较强的管 理团 队,专 业、 尽职,能 正确 制定企 业发 展战略 , 并创造 较好 的企 业绩 效。 优势企 业的 主要 财务 特征 是: 企业 营业 利润率 、 净 资产收 益率 在行 业内 位居 前列 , 并 将 在未来 继续 保持 这一 趋势 ; 即使 在行 业低 谷期, 优势 企业的 盈利 波动 也小 于行 业内大 多数 企 业。 本基金 将以 合理 价格 或股 价低估 时, 买入 优势 企业 , 并长 期持 有, 与企 业共 同成长 。 当 企业的 核心 竞争 力发 生实 质不利 变化 时, 出售 股票 。 (2) 成长 企业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方 式, 重 点发 掘具 有以 下特 征的企 业: 企业 产品 与服 务具有 较大 的市场 空间 ; 生 产性 企业 的生产 能力 持续 扩张 或闲 置产能 不断 得到 利用 , 服 务类企 业营 业网 点、 业 务范 围等 服务 能力 持续增 加, 营业 收入 不断 增长。 本基 金将 对上 市公 司的产 量、 在建 产能/现 有产能 、营 业网点 数量、 营业额 的数据 进行 统计, 根据行 业特征 ,选 取适当 的反映 生产能 力的 指标 进行 分析 , 选取 在未 来一 到两 年收 入与盈 利成 长速 度高 于行 业平均 水平 , 而 且股价 未明 显高 估的 公司 进行投 资。 (3) 行业 周 期 策略 在本策 略下 , 本基金 重点 把握两 个阶 段的 投资 机会 。 一 个是 在行 业低谷 期 , 行业景 气持 续低迷 , 产 品价 格、 产销 量和企 业效 益下 滑, 已开 始有企 业退 出该 行业 。 本 基金预 期行 业情 况难以 继续大 幅恶化 ,而 股价已 充分或 过度反 映了 基本面 的不利 影响, 一旦 行业景 气回升 , 企业净 利润 将会 大幅 增加 。 另 一投 资机 会是在 行业 景气上 升周 期 , 行业 景气 好转已 确立 , 企 业效益 、 产 品价 格、 产销 量出现 普遍 上升 , 本 基金 预期行 业景 气将 会持 续。 在本策 略下 ,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于企 业效 益对行 业景 气敏 感度 较高 的公司 。 (4) 绝对 价值 策略


98 绝对价 值策 略指 的是 , 根 据行业 和企 业 特 点, 寻找 对企业 的绝 对价 值进 行评 估的合 理估 值方法 , 包括 账面 价值 法、 重置成 本法 和分 拆出 售法 等。 当企 业的 绝对 价值 高于 企业总 市值 , 而且企 业价 值重 估的 诱发 性因素 有可 能出 现时 ,本 基金将 对此 类公 司进 行投 资。 (5) 突发 事件/ 收购 兼并 策略 在此策 略下 , 本 基金 将关 注突发 事件 以及 收购 兼并 信息对 公司 股价 的影 响。 如果突 发事 件对企 业盈 利能 力产 生短 暂的不 利影 响, 但市 场过 度反应 造成 股价 大幅 下跌 , 已低 于其 合理 估值时 , 本 基金 可对 此类 公司进 行投 资。 此外 , 在 公司公 告收 购兼 并信 息后 , 本基 金将 分析 收购兼 并事 件对 企业 盈利 能力造 成的 实质 影响 。 当股 票价 格 未充 分反 映收 购兼 并给企 业带 来 的正面 效应 时, 本基 金将 对此类 公司 进行 投资 。 (6) 新兴 技术 策略 在此策 略下 , 本 基金 将重 点关注 有可 能出 现重 大技 术突破 的领 域, 如生 物、 医药、 电子 通讯、 环保、 新材料 等。 这些领 域的新 技术开 发难 度大、 进入壁 垒高, 一旦 转化为 生产力 , 将会带 来巨 大的 市场 需求 和企业 效益 的高 速增 长 。 本 基金将 密切 跟踪 这些 领域 中技术 水平 处 于前列 的公 司, 了解 其技 术开发 进度 以及 采用 新技 术产能 的建 设进 度, 在技 术突破 即将 实现 而股价 未充 分反 映之 前, 进行投 资。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以 上策 略进行 股票 选择 , 根 据对 各种策 略的 收益 与风 险的 判 断、 投资 品种资 金容 量的 分析 ,进 行组合 的构 造与 调整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将主要 通过 类属 配置 与券 种选择 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在类 属配置 层次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市场 利率 、 供 求变 化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 据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定 期对 投资 组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 置和调 整, 确定 类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经 济变 化趋势 、 货 币政策 及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合理 运用 投资管 理策 略, 实施 积极 主 动的债 券投 资管 理。 在可转 债 方 面, 本基 金将 投资具 有较 高成 长性 或正 股价格 被低 估公 司发 行的 可转债 ; 投 资折价 交易 或底 价溢 价率 较低的 可转 债, 在接 近强 制赎回 点时 卖出 ; 及 时把 握可转 债与 股票 的套利 机会 ; 根据中 签率 预测和 模型 定价 结果 , 积 极参与 可转 债新 券申 购等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动态监 控可 转债 发行 主体 的信用 状况 ,及 时抛 售主 体信用 状况 有恶 化迹 象的 可转换 债券 。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 更 多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本基金 会密 切跟踪 市场动 态变化 ,选 择合适 的介入 机会, 谋求高 于市场 平均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99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20%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 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或 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对 此基准 进行 调整 并及时 公 告。 本基金 为混 合基 金 , 在考 虑了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投资 标的、 构建 流程 以及 市场 上各个 股票 指数的 编制 方法 和历 史情 况后, 我们 选定 沪深 300 指数、 中债 总指 数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60%-95% ,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可以 反映 本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基 金, 理论 上其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债 券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股 票基 金。 (七)投 资决策


1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 )政 治形 势、 政策 趋势 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3 )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 4 )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基 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 计划, 按制 度提 交审 议并 实施; 2 )研 究员 为投 资运 作提 供 研究支 持。 2 、投 资交 易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3 、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进 行独 立监 督检 查 。 (2)投 资风险 管理部 定期 出具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报告 ,供 基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 合时参 考。 (八)投 资限制 根据目 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 100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60%—95% ;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 权 证、 货 币市 场 工具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5%-40% ; 4、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本 基金 总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在银 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8、 权证投资比例遵照 《关于股权分 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5]138 号)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9、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遵照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12、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投资 限制 另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合同 将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规定 直接 进行 变更 , 在 变更 前2 日 内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及指 定媒体 上发 布公 告 , 此项合 同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101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 股东 和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 基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十一) 投资组 合 比例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二) 基金的 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三)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的 托管 人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复核了 本报 告的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829,787,294.77 91.14 其中: 股票 4,829,787,294.77 91.1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79,916,465.24 5.28 其中: 债券 279,916,465.24 5.2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102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27,012,401.30 0.51 7 其他资 产 162,525,602.32 3.07 8 合计 5,299,241,763.6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92,451,042.79 60.5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75,943.78 0.01 E 建筑业 3,195,500.00 0.0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3,274,402.87 1.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6,005.92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74,122,137.66 16.57 J 金融业 10,348,880.00 0.20 K 房地产 业 69,011,904.75 1.3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3,142,673.92 0.4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5,413,847.32 0.6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0,643,607.76 0.5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36,627,918.50 10.1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58,129.50 0.01 S 综合 495,300.00 0.01 合计 4,829,787,294.77 91.5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1 300015 爱尔眼 科 11,300,000 465,334,000.00 8.82 2 601012 隆基股 份 11,997,782 411,163,989.14 7.80 3 002466 天齐锂 业 6,600,000 388,740,000.00 7.37 4 300450 先导智 能 5,051,237 375,407,059.58 7.12 5 600196 复星医 药 7,176,136 319,266,290.64 6.05 6 002668 奥马电 器 8,099,209 211,146,378.63 4.00 7 300136 信维通 信 4,987,819 186,095,526.89 3.53


103 8 002236 大华股 份 6,741,146 172,708,160.52 3.27 9 300457 赢合科 技 6,131,465 165,120,352.45 3.13 10 300346 南大光 电 5,068,900 142,942,980.00 2.7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0,100,000.00 4.7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50,100,000.00 4.7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9,816,465.24 0.5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9,916,465.24 5.31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170207 17 国开 07 1,500,000 150,060,000.00 2.85 2 170410 17 农发 10 1,000,000 100,040,000.00 1.90 3 113015 隆基转 债 237,070 27,428,999.00 0.52 4 128028 赣锋转 债 20,274 2,387,466.24 0.0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04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40,321.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4,921,458.8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304,197.39 5 应收申 购款 10,759,624.9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2,525,602.3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说明 1 300450 先导智 能 47,584,684.36 0.90 非公开 发行 流通受 限 2 300450 先导智 能 45,776,110.12 0.87 非公开 发行 流通受 限 注:根据 《深 圳/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 市公 司股东 及董 事、监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减持股 份 实施细 则》 ,大 股东 以外的 股东减 持所持 有的上 市公 司非公 开发行 股份, 采取 集中竞 价交易 方式的 , 在 任意 连续90 日 内, 减 持股 份的 总数 不得 超过公 司股 份总 数 的1%。 持有上 市公 司 非公开 发行 股份 的股 东, 通过集 中竞 价交 易减 持该 部分股 份的 , 除遵守 前款 规定外 , 自股 份 解除限 售之 日 起12 个月 内 ,减持 数量 不得 超过 其持 有该次 非公 开发 行股 份数 量的 50% 。


105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封转 开后 的2007 年12月18 日 《易 方达 科讯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最近10个完 整会计 年度 及截至2018年6 月30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1.77% 1.72% -51.23% 2.43% 9.46% -0.71%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2.36% 1.63% 76.48% 1.65% -34.12% -0.02%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54% 1.40% -10.18% 1.27% 6.64% 0.13%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76% 1.12% -19.51% 1.04% -5.25% 0.08%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51% 1.08% 5.91% 1.02% -0.40%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1.80% 1.59% -7.17% 1.12% 58.97% 0.47%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53% 1.45% 42.82% 0.97% -38.29% 0.48%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95.42% 3.44% 5.37% 1.99% 90.05%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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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5.87% 2.27% -9.39% 1.12% -26.48% 1.15%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76% 1.11% 16.57% 0.51% -11.81% 0.60%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2018 年6 月30 日 -5.38% 1.71% -9.72% 0.92% 4.34% 0.79%


10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债券 的 应计利 息、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存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基 金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立 的上 述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 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


108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 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估 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 期 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固 定收 益证 券估 值办 法 (1)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计算 得到 的净价 估值 。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109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其 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 定进行 估值 。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法律法 规规定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110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第五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误 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含 第四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估 值或 基金份 额净 值计价 出现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告中国 证监 会;计 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或 投资 人自身 的原 因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责任 人追偿 。 本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的原 则处 理基 金估 值差错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 失有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依法分 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111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人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项 第 5 条 款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112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指现金红 利按 红利发 放日 前一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现 金方式 或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每 一基 金 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十二 次,全 年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配 收益 的10% , 若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7 、原基 金 科讯 终止上 市后, 基金注 册登 记人由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更换 为 易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需 要对 原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确 认和 重 新 登 记, 方可通 过其 办 理确权 业务 的相关 销售机 构办理 赎回 等业务 。在投 资者办 理确 权登记 之前, 如 本基金 进行收 益分配, 则未 办理确 权手续 的基金 份额 产生相 应的基 金权益 将以 红利再 投资方 式进行处理,分 红 后 基金 份额 继 续 托 管在 易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登 记 注册 中心, 直 至 投资 者办理 确权 登记 。 8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13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采 用红利 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采用现 金分 红方式 ,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例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作业手 续费 , 如 收取 该项 费用, 具体 提取 标准和 方法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示。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3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可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按 红利 发 放 日 前 一工 作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


114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在中国 证监 会有 明确 规定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规 定收 取的 基金 持续 销售 和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销售服 务费 ; (8) 基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上述“1.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3)-(9)项费 用 ,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115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5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6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收取方 式和 计算公式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九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中的 “ ( 六) 申购 、 赎回 的 费率 ” 和 “ ( 七 ) 申 购份 额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的相 关规 定。 2 、转 换费 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 各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3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从 本基 金财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用于基 金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具 体办 法按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执行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述 费率 。 上述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116 十 八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及托管 人应 各自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可 以更换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 所 后在2 日内 公告 。


117 十 九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披露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二) 基金 相关信息披露 本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集中 申购 期开始3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 2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4 、、 基金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集中 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118 (三)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四)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公 告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集中 申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19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 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售 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20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21 二十、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业 竞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于股 票 、 债券 等, 一般情 况下 , 这 些资 产市 场流动 性较 好。


122 但不排 除在 特定 阶段 、 特 定市场 环境 下特 定投 资标 的出现 流动 性较 差的 情况 。 因 此, 本 基金投 资于 上述 资产 时 , 可 能存在 以下 流动 性风 险 : 一 是基金 管理 人建 仓或 进行 组合调 整时 , 可能由 于特 定投 资标 的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买 进或 卖出 ;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 基 金被 迫以 不适 当的价 格卖 出股 票或 其他 资产。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此 外 , 如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本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该比 例的 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具 体情形 、 程序 见招 募说 明 书 “ 九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之 “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投 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赎 回资 金的 风险 。 在本 基金 暂停或 延期 办理 投资 者赎 回申请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面 临净值 波动 的 风险。 3 、除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实施 备用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 投资 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赎 回情 形外,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包括但 不限 于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暂 停基 金估 值以及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 序见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之 “ (十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的相 关规定 。 若本 基金暂 停赎 回申 请, 投 资 者在暂 停赎 回期 间将 无法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若 本基 金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赎 回款 支付 时间将 后延 ,可 能对 投资 者的资 金安 排带 来不 利影 响。 短期赎 回费 适用 于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费率 为 1.5% 。 短 期赎 回费 由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短 期赎 回费 的收 取将 使得投 资者 在持 续持 有期 限少 于 7 日 时会 承担 较高 的赎回 费。 暂停基金 估值 的情形 、程 序见招募 说明 书“十 五、 基金资产 的估 值”之 “ (六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 的 相关规 定 。 若本基 金暂 停基 金估 值, 一方面 投资 者将 无法 知晓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另 一方 面基 金将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可能 影响 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 , 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请 将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申购 或 赎回 本 123 基金。 ( 四)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是混合 基 金, 股票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60% , 受股 票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影响 较大 。 此外, 为把握 复杂 市场 出现 的多 种投资 机会 , 本 基金 运用 多种投 资策 略进 行投 资, 可能存 在由 于研 究支持 不足 、 基 金经 理对 投资机 会判 断失 误等 方面 的问题 , 导 致本 基金 收益 低于采 用单 一策 略的基 金。 ( 五) 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124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 涉及 本基 金合同第 十节 第(二 )项 规定的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2 、除 上述 第 1 项 规定 的情 形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 同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合同 终止 :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 出现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后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作 出清算 报告 ;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125 (8)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期限 为 6 个 月。 (2)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26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前言 1 、订立 《易方 达科讯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 (1)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易 方达 科讯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的运 作, 保护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 则第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格 式》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3)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 2 、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本 基金 合同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3 、本基 金合同 是约定 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 之间基 本权 利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其他 与本基 金 相关的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如与 本基 金合 同 不一 致 或有冲 突 , 均 以本基 金合 同为准 。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本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本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 (3)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 关基 金申购 、赎 回、转 托 127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决 定本基金 除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之规 定销 售基金 份额 ,收取申 购费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及 其它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费用 ; (7)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以 及采 取其 它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8)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人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1)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融券 ;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8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 法律 文件所 规定 的其它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转 型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 回业 务;


128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 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 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8)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以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10)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申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和分红 款项 ; (15)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9)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0)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 能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1)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2) 面临 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公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间 进 行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129 益及资 源分 配; (27)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以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按规定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10)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30 (11)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按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8)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本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 通过 其他 合 法 方 式 持 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取 得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当 事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人、 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131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缴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理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132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形 。 4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 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以 上” 含本 数 ,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三十日 通过 指定媒 体公 告会议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133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 人确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 “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134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注 册登 记人 记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最 迟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天 公布 。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135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日 前 1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8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 ) 项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方式 通过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36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由相 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第十 节第( 二) 项规定的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13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作出 清算报 告; 6 )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138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期限 为 6 个 月。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设 在上 海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 分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八)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人 查阅 , 基 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139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40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它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 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有超 出以 上范 围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4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 期; (6)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7)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保 留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8 ) 权 证投 资比 例遵 照 《 关于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权 证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5]138 号)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9)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比 例遵照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有关 事项的 通 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141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4)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 上述 (4 ) 、 (7)、( 12)、( 13) 以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投资组 合限 制并 相应 修改 其投资 组合 限制 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有超 出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的基金 投融 资比 例限 制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纠正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内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以上 名单发 生变 化的 ,应 及时 予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以上 投资 禁止 行为 的,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 142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交易日 内纠 正。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新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电话 或书面 回函 确认 ,新 名单 自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 金划 拨、 账 目 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保 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的 权利 、义 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其他 方面进 行 监督。


143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说明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 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纠正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10 个 交易日 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户 ,是否 及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如遇 到问 题是否 及时 反馈 , 是 否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是 否对 非公开 信息 保密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144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2 、集 中申 购资 金的 验证 集中申 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集 中申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基 金集 中申 购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基 金集中 申购期 满,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集 中申 购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3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145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 法》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6)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及时 核查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4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除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允 许,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券 交收 账户 、 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6 、基 金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保管 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146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后 的价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盖 章后 ,将复 核结 果以 加密 传真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待条 件成 熟后, 双方 可协 商采 用电 子对账 方式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 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流通 受限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计算 得到 147 的净价 估值 。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停止 交易 、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 定进行 估值 。 5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由 于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按 上述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的 基础 上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以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知 对方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可 委托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最 后 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人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准 确性 负责 。 1 、基 金管 理人 于《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 148 托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 注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登 记 人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通过 友 好协 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 何 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 终止 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 协 议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149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 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对账单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 五) 资讯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8818088 ( 免 长途话费 ) 。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 具 体内容,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50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惠 州光 弘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12-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 银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 银行 “ 201 8 倾 心回 馈 ”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浙 商银 行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苏 州银 行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 手机银 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 储蓄银 行个 人网 上银 行和 手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 司旗 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增值 税 政策的 公告 2017-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农 村 商业银 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通 华财 富 为销售 机构 、参 加通 华财 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云 湾投 资 为销售 机构、 参加 云湾 投资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8-01-17 易方达 科讯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分红 公告 2018-01-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8-0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泰证 券 网上渠 道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大 泰金 石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8-01-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展 恒基 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2-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 公告 2018-02-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 公告 2018-02-0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 2018-02-07


151 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贵 州泰 永长征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A 股的 公告 2018-02-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修 订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部 分条款 及调 整赎 回费 相关 规则的 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8-03-23 关于警 惕冒 用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名 义进 行诈 骗活动 的特 别 提示公 告 2018-03-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联 泰资 产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 手机银 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昆 仑银 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海证 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银 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南 洋商 业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鄞 州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05-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浙 商证 券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银 河证 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信建 投 证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国 泰君 安 证券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2018-05-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聘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的 公告 2018-06-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8-06-0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 公告 2018-06-16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


152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153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科讯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2 、 《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 《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8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