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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小盘(110011)

易方达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八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8 年5 月6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 准易 方达 中小 盘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2008]644 号) 和 2008 年5 月15 日 《关 于同意 易方
达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2008]180 号)的 核准 ,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8 年6 月19 日 正式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 投
资于 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 2018
年6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5 (二)主要人员情况 ...................................................................................... 5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0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0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17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75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 76 六、基金的募集 .................................................... 7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8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 78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 7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79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79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79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79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79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79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80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 81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82 (九)申购、赎回的注 册登记 .................................................................... 83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83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84


II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86 九、基金转换 ...................................................... 87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 87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 87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 87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88 (五)基金转换费率 .................................................................................... 88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 88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 90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 90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 91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9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93 (一)投资目标 ............................................................................................ 93 (二)投资范围 ............................................................................................ 93 (三)投资理念 ............................................................................................ 93 (四)投资策略 ............................................................................................ 93 (五)业绩比较基准 .................................................................................... 96 (六)风险收益特征 .................................................................................... 96 (七)投资程序 ............................................................................................ 96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96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 97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97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 98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9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0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04 (一)基金资产总值 .................................................................................. 104 (二)基金资产净值 .................................................................................. 104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104


III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 10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5 (一)估值目的 .......................................................................................... 105 (二)估值日 .............................................................................................. 105 (三)估值对象 .......................................................................................... 105 (四)估值方法 .......................................................................................... 105 (五)估值程序 .......................................................................................... 106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106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106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 107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107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8 (一)收益的构成 ...................................................................................... 108 (二)收益分配原则 .................................................................................. 108 (三)收益分配方案 .................................................................................. 108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 108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108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9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 109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110 (三)基金的税收 ...................................................................................... 11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1 (一)基金会计政策 .................................................................................. 111 (二)基金的审计 ...................................................................................... 11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2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 112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112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114 十九、风险揭示 ................................................... 115 (一)市场风险 .......................................................................................... 115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 115


IV (三)流动性风险 ...................................................................................... 115 (四)管理风险 .......................................................................................... 116 (五)其他风险 .......................................................................................... 11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18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118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1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0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120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 12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 123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3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 128 (六)争议的处理 ...................................................................................... 128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12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0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30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131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3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3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35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方式 .............................................................. 136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13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2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与 格式>》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管理规 定》 ” ) 、 《易方 达中 小盘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 合同 》 : 指 《易 方达 中小 盘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 协议 》 : 指 《易 方达 中小 盘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管理 规定》: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同年 8 月 8 日起 施行的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2013 年3 月1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同 年6 月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中 小盘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议 , 办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网 点及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3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 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募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依据 《 基金 法 》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 中国证 监 会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限: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每 六个 月 对 原 招 募说 明书 进 行的内 容更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4 指定媒 体: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管 理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询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理 、总经 理;中 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理事 会投资 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资 部副主 任、 境外投 资部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副董 事长 、 总 裁。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基金 经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 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裁。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6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 广发证 券资 产管 理 (广 东 )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 陈志辉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 济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务 主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 行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理 ;工商 银行韶 关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戚 思胤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 公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业 务员 、 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主 管、 信息 披露 主管、 证券 事务 代表 ;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资 本运营 部高 级主管 、团委 副书记 、副 部长; ( 香港) 广晟 投资发 展有限 公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等 职务 。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中 金岭 南有 色金 属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佛 山市 国星光 电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 粤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朱征夫先 生, 法学博 士, 独立董事 。曾 任广东 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 所金融 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教 授;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先 生, 管理学 博士 (会计学 ) ,独 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 财会 学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 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7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赵必伟 先生 , 经 济学 专业 研究生 , 监 事。 曾任 广州 市财政 局第 四分 局工 作专 管员, 广州 市税务 局对 外分 局工 作科 长、 副局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裁 、 总裁 ; 曾兼任 香港 广永 财务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总经 理 , 广州市 广永 经贸 公司 总经 理, 广州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广 州广永 丽都 酒店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总 支 书记 ,兼任 广州 赛马 娱乐 总公 司董事 ,广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副 总裁。曾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 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 (RO)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 责人 员 (RO)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8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 审计师; 美国 道富银 行波 士顿及亚 洲总 部大中 华地 区高级副 总裁、 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 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 副 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 首席养老 金业 务官。 曾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陈荣女 士 , 经 济学博 士 。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广 州分 行统计 研究 处科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支 持部 经理 、 核算 部总 经理 助理 、 核 算部副 总经 理、 核算 部总 经理、 投资 风险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司 总裁 助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兼任公 司财 务 中 心主任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易方 达海 外投资 (深 圳) 有限 公司 监事。 汪兰英 女士 , 工学学 士 、 法学学 士 。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风 险投 资部 投资经 理助 理,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项 目评 审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基 金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现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大类 资产配 置官; 易方 达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金经理 张坤先 生, 理学 硕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研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现 任 易 方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易 方达 中 小 盘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 (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亚洲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4 月 8 日 起任 职) 、易 方 达新丝 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11 9 月7 日 起任 职)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何云 峰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2008 年6 月19 日至2012 年9月27 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 员 本公司权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包 括: 吴欣荣 先生 、冯波先 生、 孙松先 生、 宋昆先生 、 付浩先 生、 陈皓 先生 。 吴欣荣 先生 ,同 上。 冯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广 东发 展银 行行 员,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拓 展部 研究员 、 市 场拓 展部 副经 理、 市 场部 大区 销售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中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孙松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 中交 易室 主管、 集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 财部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权益 投资 总部 副总经 理 、 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 养老 金与 专户 权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经 理。 宋昆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公 募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公募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二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科 讯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新兴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新 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付浩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 国际 金融 部职 员, 深圳和 君创 业研究 咨询 有限 公司 管理 咨询项 目经 理, 湖南 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项 目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策划 部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益 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 养老 金与 专户 权益投 资部副 总经理 、基 金经理 助理、 投资经 理、 易方达 策略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科瑞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科翔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易 方达3 年 封闭 运作战 略配 售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 陈皓先 生 , 管 理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兼任 行业研 究员、 基金 投资部 基金经 理助理 、投 资一部 总经理 助理、 投资 一部副 总经理 、 10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一 部总 经 理、 易方 达平 稳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科翔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供给 改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11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12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构 成 、 内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经 济效 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13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与 合规 管理工 作 的 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开 展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总部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职 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纪 律。 监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强化 内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14 况,促 使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规 范运 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674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16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17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以 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中 国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华 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联系人 :王 者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5)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平 安银 行


19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联系电 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7) 浦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高 天、 肖武 侠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20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沈 崟杰 联系电 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1) 中国 工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2)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3)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4) 中国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21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5)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6)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7) 中信 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8) 包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2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19) 北京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鲁 娟 联系电 话:010-89198762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 北 京) 、400-66-96198 (全 国 ) 网址:www.bjrcb.com (20) 北京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2) 成都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23 网址:http://www.cdrcb.com (23) 大连 银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4) 德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5)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6)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7) 佛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24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川 联系人 :谭 伟湛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28) 福建 海峡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 海峡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 行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29) 富滇 银行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 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33 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30) 富阳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31) 广东 南粤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 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32)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映日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80194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3)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4)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35)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26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36)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7)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38)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 (39) 嘉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27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昌 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40)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1)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42)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 江 西省内 ) 、400-78-96266 ( 国内)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nccbank.com.cn (43)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28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44)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5) 九台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46) 昆仑 银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闫 宏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47)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29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48)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49) 龙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50)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51)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30 联系人 :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52)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53) 南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廖 雪 电话:0757-862665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传真:0757-86250627 网址:www.nanhaibank.com (54) 南京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升荣 联系人 :李 冰洁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55) 南洋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00 号三 层、 六层 至九 层 (不含 六 层A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00 号三 层、 六层 至九 层 (不含 六 层A 座)


31 法定代 表人 :陈 孝周 联系人 :王 晓明 电话:021-3856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传真:021-38566400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56)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7) 攀枝 花市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攀枝 花市 炳三 区机场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攀枝 花市 炳三 区机场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宗林 联系人 :刘 斌 电话:0812-57912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6998 (全 国) 、96998 ( 四川 ) 传真:0812-5791295 网址:http://www.pzhccb.com (58)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59) 青岛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32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联系人 :李 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8 、4001196668 或4008896668 传真:0532-66957229 网址:www.qrcb.com.cn (60) 青岛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徐 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88 网址:http://www.qdccb.com/ (61)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62)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日照 )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63) 瑞安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33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64) 瑞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65)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66)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67)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区 敏欣 联系电 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68) 四川 天府 银行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下 东大 街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69)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0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0)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71)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35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72)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1916 网址:www.wfccb.com (73) 乌鲁 木齐 银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传真:0991-8824667 网址:www.uccb.com.cn (74) 武汉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电话:027-854972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5 ( 湖 北省内 ) 、027-96555 (湖 北省外 ) 传真:027-85497270 网址:http://www.whrcbank.com/


36 (75) 厦门 银行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传真:0592-5373973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76) 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 路60 号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 路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779 (全 国) 、96779 ( 陕西 ) 网址:www.xacbank.com (77) 萧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78) 鄞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民惠西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民惠西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建斌 联系人 :朱 霓虹 联系电 话:0574-87412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6561 网址:www.beeb.com.cn (79)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37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80)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81)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传真:0571 —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82)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83) 中原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38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84)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85)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86)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87)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39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88)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89)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90)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 心 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联系电 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40 (91)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深 田 路46 号 深田 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邱 震 联系电 话:0592-2079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92)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93)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94)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583045


41 网址:www.cczq.com (95)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96)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97)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98)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42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9)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00)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 亚楠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01)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02)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4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3)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04)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王 松 联系电 话:010-665591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05)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 话:010-5935599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 (106)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 俊涛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7)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7 、8、17-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8)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09)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45 (110)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11)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12)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13)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郭 一非 联系电 话:010-839917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或400-660-9839


46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114)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 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15)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6)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17)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47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18)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19) 恒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 D 座 光大 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 D 座 14F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传真:0471-4979545 网址:www.cnht.com.cn (120)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21)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48 网址:www.hazq.com (122)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657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3)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24) 华林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 一层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胡 倩 联系电 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25)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49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26)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孙 燕波 联系电 话:010-855560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27)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28)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29)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50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30)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网址:shhxzq.com (131)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联系电 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32)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33)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51 联系人 :郭 小璇 联系电 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34)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35) 联储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岗厦 社区 深南大 道南 侧金 地中 心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36)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37)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52 联系人 :丁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38)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39)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021-38643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40)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于军 联系人 :谢 丹 联系电 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41)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53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42)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4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44)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4 (145)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46)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47)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48)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8 幢10000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211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55 网址:www.westsecu.com (149)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周 青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50)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51)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52)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56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53)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4)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5)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56)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高 扬 联系电 话:057187902974


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157)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联系电 话:156115386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58)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9)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60)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5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61)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 务电 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62)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3)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4)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59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6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66)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67)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68)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 融服务 广场 二 期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60 联系人 :党 敏 联系电 话:021-206919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9) 朝阳 永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联系电 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70)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71)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21-203241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72) 大智 慧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61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联系电 话:021-2021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8.gw.com.cn/ (173) 蛋卷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4)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联系电 话:010-820505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75)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76)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62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77)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78)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79)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80) 和谐 销售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20 层2302


6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6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181)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82)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联系电 话:010-535096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 www.chtfund.com (183)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联系电 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84) 虹点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6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联系人 :牛 亚楠 联系电 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85)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徐祥 龙 联系电 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86)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联系电 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87)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 路 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张 华 联系电 话:8621-54677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188)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65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89)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联系电 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90)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联系人 :来 舒岚 联系电 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91)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赵 惠蓉 联系电 话:021-68682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92)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6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联系电 话:021-6333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93) 肯特 瑞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联系电 话:010-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94)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1098 号 浦江 国际 金 融广 场 5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联系电 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95)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96) 陆基 金


6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97)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98)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余 翼飞 联系电 话:021-803587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99) 钱景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68 (200)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201)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史 俊杰 联系电 话:010-581709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02)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03)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69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4) 通华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褚 志朋 联系电 话:021-608187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 转5 传真:021-60818588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05)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06)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联系电 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207) 挖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李 娟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70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08) 万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9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07127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09) 万家 财富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联系电 话: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10) 新浪 仓石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211)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71 网址:www.xds.com.cn ;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212)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213)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建 设广 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 表人 :郭 海霞 联系人 :刘 娜 联系电 话:0755-827241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传真:0755-88601598 网址:www.yitfund.com (214)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联系电 话:010-524133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215)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72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16)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路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1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17) 云湾 投资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18)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闫 丽敏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19)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7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914 网址:www.myfp.cn (220)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联系电 话:010-658078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221)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联系电 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222)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cifcofund.com (223) 中信 建投 期货


74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11-A,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联系电 话:023-86769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24)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25)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26)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75 联系电 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27)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28)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76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联系人 :王玲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77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易 方达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2008]644 号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基金 。基 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 的初始 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08 年5 月28 日至2008 年 6 月 13 日。 募集 对象 为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境 内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78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8 年6 月19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金额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79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境 内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具体 的销售 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可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指定 的基 金销售 机 构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 电子交 易 方式 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 规 定为 准。 (三)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9 月19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申购、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原 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 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即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回 处理 时 , 注 册日 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 ,注 册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五)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80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段 内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提交 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 金;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2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于受 理基 金投资人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对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正 常情 况下, 投资者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 申 请的 网点 或按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成交 查询。 3 、申 购、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若 资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 ,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赎回金 额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通常 在T+3 个 工作 日但 不 超过 T +7 个工作 日之 内 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六)申 购与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 制 投资者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中 心首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50000 元 人民币 , 追加 申购单 笔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的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1 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笔 最 低金 额为1 元人民 币。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 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 定 。( 以上 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 对于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采取 控制措 施。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不 得少 于1 份(如该 账户 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 该 基金 余额 不足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赎 回 将导致 投资者 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 该基 金余额 不足1 份时,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各销 售 机构 对赎回 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81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或调 整上述 申购 、赎回的 程序 及有关 限制 ,或者 新 增基金 规模控 制措施, 但应 最迟在 调整生 效前 三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七)申 购与赎 回 的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为 :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 直销 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 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 实施差别 的申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 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额M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 <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万 0.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额M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间 (天) 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82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不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对 持有期 少 于7 天 ( 不含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收取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有 期 在 7 天 以上 (含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收 取赎回 费用 总 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资产 , 余 额为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范围内 调 整 申购 费 率和 赎 回费率 ,调整 后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八 )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 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例:某 投资 者( 非特 定投 资群体 )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0 元 9,852.22 份 18,000,000 元 固定费 用 17,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17,999,000 份 例:某 投资 者( 特定 投资 群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0 元 49,925.11 份 18,000,000 元 固定费 用 17,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17,999,000 份 申购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四 舍五 入, 保留 至小 数 点后二 位 ; 申 购份数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 有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83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10,000 1.0000 元 6 天 1.5% 150 元 9,850 元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 额、 赎回 费 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日 基金总 份额 4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 不计 入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九)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 +2 日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84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 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该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办理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赎回 申请 与其 他账 户赎 回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予以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一)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赎回 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当 一笔新 的申购 申请 被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 规模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 总规 模 上限 时 ; 或 使本 基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日申 购金 额 或净申 购比例 上限时 ;或 该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份额 超过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85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发生上 述(1) 到(4 )、(7 )、 (8) 、(9) 项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报 刊 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86 (十 二)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是 指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 约定每 期 扣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 成扣款 ,并 提交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11 月11 日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详 见相 关公告 。


87 九、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 只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一) 基金转换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11 月11 日 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本基金 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但 基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转换 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二)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 ,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日 的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 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 、基金 份额在 转换后 , 转 入的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将 自转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5 、投资 者可在 同时销 售拟 转出基金 及转 入基金 的销 售机构处 办理 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6 、投资 者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时,转 出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7 、转换 业务遵 循 “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 份额 注册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调 整生效 前2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三)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88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单笔 转出 申请 不得少 于 1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 不 足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该 基金 全部份 额) ;若 某笔 转换 导 致投资 者在 该 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 基金 余额 不足 1 份 时,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最 迟应在 调 整生效 前 三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五)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按照 各 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基金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六)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 =[B ×C ×(1-D)/ (1+G )+F]/E H = B ×C× 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申 购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申 请当 日 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 仅限 转出 基 金为易 方达货 币市场 基金 、易方 达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金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币市 场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易 方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增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出 时对 应的 累计未 付收 益 ( 转出 基金 为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金 、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 和 89 易方 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基 金 ) ;H 为转 出基 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 从 申购 费 用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 每 次收 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从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 低的基 金转 换时,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购 补差费 用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并 见相 关公告 。 3、 转出 基金 时, 如涉 及的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收 取的赎 回 费 按照 各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告 约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 份 易方 达中小 盘 混 合型 基金 至 易 方达策 略 成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金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000 元, 转入 易方达 策略 成 长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20 元 ,假设 该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率为 0.5% , 申购补差 费率 为 0.5% ,则 可获得转 入基 金的 易 方达 策略成长 二号 混合型 基金 基金份额 计算 如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5%÷(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上证 50 指数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货 币 、 易 方达稳 健收 益债券 时 ,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两位 以后舍 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 基金 转出 至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 易 方达信 用债 债券 、 易 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易方达 高等 级 信 用债债 券、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债券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 易方 达恒 久 1 年定期 债券 、 易 方达黄 金ETF 联 接、 易方 达新兴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裕惠定 开混 合发 起式 、 易 方达创 新驱 动 混 90 合、易 方达现 金增利 货币 、易方 达财富 快线货 币、 易方达 天天增 利货币 、易 方达龙 宝货币 、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 易方 达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 易方达 沪 深 300 非银 联接 、 易 方达 增金 宝 货币、 易方达 新经济 混合 、易方 达改革 红利混 合、 易方达 裕如混 合、易 方达 安心回 馈混合 、 易方达 新常 态混 合、 易方 达新收 益混 合、 易方 达新 利混合 、 易 方达 新鑫 混合 、 易方 达新 益混 合、 易 方达 新享 混合 、 易 方达沪 深 300 医药 ETF 联 接、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 合、 易方达 国企 改革 混合、 易方 达瑞 景混 合、 易方达 瑞享 混合 、 易 方达 瑞信混 合、 易方 达瑞 选混 合、 易 方达 国防 军工混 合、 易方 达中 债 3-5 年期 国债 指数 、 易 方达 信 息产业 混合 、 易 方达 瑞和 混合、 易方 达 安盈回 报混 合、 易方 达瑞 财混合 、 易 方达 瑞智 混合 、 易方 达瑞 兴混 合、 易方 达瑞恒 混合 、 易 方达瑞 祥混 合、 易方 达环 保主题 混合 、 易 方达 现代 服务业 混合 、 易 方达 大健 康主题 混合 、 易 方达量 化策 略精 选混 合、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 易 方达裕 景添 利 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 易 方 达丰惠 混合 、 易 方达 供给 改革混 合、 易方 达丰 和债 券、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 易 方达富 惠纯 债债 券、易 方达 科瑞 混合 、易 方达中 债 7-10 年 期国 开行 债券指 数、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 ETF 联接 、 易方达 瑞通 混合 、 易 方达 瑞弘混 合、 易方 达瑞 程混 合、 易 方 达 恒益 定开 债券 发起式 、 易 方达 易百智 能量 化策 略混 合、 易方达 港股 通红 利混 合、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混合 、 易 方达价 值成 长 混 合、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易方 达科 翔混 合、 易方达 行业 领先 混合 、 易 方达增 强回 报债 券、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易 方达 沪 深 300ETF 发 起式联 接、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 ETF 联 接、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 合、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混合 、 易 方达创 业 板 ETF 联接、 易方 达安 心回 报债 券、 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 易 方达沪 深 300 量 化增 强、 易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 易 方达 恒安 定开 债券发 起式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二 号混 合时 , 转 入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七)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 迟应 在调整 生效 前2 日至 少在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八) 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 回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相 同的 比 例 确认 ( 另有 公告 的除 外) ;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将 不予 以 顺延。


91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或证券 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它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巨 额赎 回 ,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5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转 换转 入申请 有可 能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8 、当一 笔新的 转换转 入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规模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本 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 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 或 该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9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措 施; 10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暂 停转 换或 暂停 后重 新开放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基金 管理 人, 本公 司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 下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 费方 式、费 率水 平、 业务 规则 及有关 限制,但 最迟应 在调 整生 效 前 2 日 至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9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 符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 请受理 日起 , 两个月 内 办 理;申 请人 按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户 费用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则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况 下 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 五) 在不 违反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理 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93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通过 投资具有 竞争优势 和较高 成长性的 中小盘股 票,力 求在有效 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下,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 ;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 权证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 金持 有全部 股改 权证的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 金保留 的现金以 及投 资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 盘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三)投 资理念 发掘较 高成 长性 的中 小盘 股票, 寻求 资本 长期 增值 。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 混合 基金, 基金 各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股改 权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以 及 投 资 于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盘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性 相结 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析 , 进 行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确定 组合中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例 , 追 求更 高收益 ,回 避市 场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1 )宏 观经 济因 素 ,包括 GDP 增 长率 及其 构 成、CPI 、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 货币 政策等 , 以 判断 经济 周期 对市场 的影 响; (2) 微观 经济因 素, 包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其 盈利 预期 ; (3) 市场因 素 ,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的 涨跌 、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 大 类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及其 历史比 较 、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及其 变化 ; (4) 政策 因素 ,与 证券 市 场密切 相关 的各 种政 策出 台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94 本基金 在 合 同生 效 后 六个 月内达 到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 资产 方面 , 本 基金 采取 “ 自下 而上 ” 的 策略 , 投资 具有 良好 治理 结构 、 在细 分行 业具有 竞争 优势 以及 有较 高成长 性的 中小 盘股 票。 (1 ) 中小盘股票的定义 基金管 理人 每季 度末 对中 国 A 股 市场 的股 票按 流通 市值自 小到 大进 行排 序 , 累 计流通 市 值占A 股总 流通 市 值 2/3 的股票 , 称 为中 小盘 股票。 在此期 间对 于未 纳入 最近 一次排 序范 围 的股票 (如新 股、恢 复上 市股票 等) ,如 果其 流通市 值(对 未上市 新股而 言为 本基金 管理人 预计的 流通 市值 ) 可 满足 以上标 准 , 也 称为中 小盘 股票 。 基 金因 所持有 股票 价格的 相对 变 化 而导致 中小 盘股 票投 资比 例低于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市场情 况, 本着 投资者 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适时 予以 调整 ,最 长不 超过 3 个月 。 上述所 称的 流通 市值 指的 是在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流通 的股 本乘 以收 盘价 。 当 权 威的证 券数据 服务机 构能 够提供 可供投 资者在 公开 股票市 场上买 卖的自 由流 通股本 数据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采取 自由 流通股 本乘 以收 盘价 计算 流通市 值, 并提 前公 告具 体的计 算方法 。 (2 ) 中小盘股票的选股标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案 头分 析与实 地调 研 等 方法 , 对拟 投资的 上市 企业 经营 情况 进行透 彻 的分析 , 包 括统 计分 析行 业数据 、 走 访上 市公 司及 其上下 游企 业、 调研 公司 的竞争 对手 、 与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和员 工谈 话等, 按以 下标 准选 出本 基金的 备选 股票 。 1) 具有较高成长性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具有 较高 成长性 的企 业 。 较 高成 长性 指的是 企业 未来 一年 净利 润增长 率 高于上 市公 司平 均水 平、 行业平 均水 平和 GDP 增 长 率。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重 点 投资未 来一 年 有爆发 性增 长或 未来 两年 甚至更 长时 间可 持续 增长 的企业 , 而且 短期 或长 期增 长率位 居备 选 企业前 列的 公司 。 企业业绩 短期 的爆发 性增 长指的是 企业 未来一 年净 利润增长 率远 高于以 往的 平均水平 , 其原因 主要 包括 : 产 能大 幅提高 , 并 有相 应的 市场 需求; 技术 水平 出现 突破 性进展 ; 行 业景 气回升 ,产 品价 格和 毛利 率大幅 提高 ;资 产重 组、 收购兼 并等 。 企业业 绩的 持续 增长 指的 是企业 净利 润的 增长 可持 续到未 来两 年甚 至更 长时 间, 其动 力 主要来 自 : 行 业处 于成 长周 期或者 出现 行业 景气 ; 公司 通过改 进管 理来 降低 能耗 和生产 成本 , 提高产 能利 用率 ; 企 业加 大营销 力度 , 开 拓新 市场 ; 开发 与引 进新 技术 ; 新 建产能 以及 收购 外部生 产能 力等 。 2) 在细分行业具有较强 的竞 争优势 本基金 优先 投 资 细分 行业 的龙头 企业 , 即在 细分 行业 中市场 占有 率及 盈利 能力 综合指 标 位居前 列的 企业 , 也 包括 经过快 速成 长即 将成 为细 分行业 龙头 的企 业; 而且 该行业 具有 较大 的发展 空间 ,行 业景 气度 较高;


95 公司盈 利能 力较 强 , 销 售毛 利率或 净资 产收 益率 位居 行业前 列 , 因 企业 独特 的竞 争优势 , 企业的 高盈 利水 平有 望长 期保持 ; 公司拥 有一 只管 理能 力较 强的经 营团 队, 管 理层 稳 定、 团 结、 敬 业、 专 业、 诚信, 能 带 领企业 不断 成长 ,而 且公 司制定 了对 管理 层有 效激 励约束 的薪 酬制 度; 经营管 理机 制灵 活, 能根 据市场 变化 及时 调整 经营 战略, 并充 分考 虑了 产业 发展的 规律 和企业 的竞 争 优 势; 已形 成或初 步形 成较 完备 的生 产管理 、 成 本管 理、 薪酬 管理、 技术 开发 管理、 营销 管理 的制 度体 系; 营销机 制灵 活, 具有 较强 的市场 开拓 能力 ; 通过自 主开 发或 引进 先进 技术, 在某 一领 域形 成技 术领先 优势 ; 公司财 务稳 健, 相对 同行 业企业 , 资 产负 债率 、 短 期偿债 能力 都处 于合 理水 平, 应 收账 款周转 率较 高、 坏账 率较 低。 3) 具有较好的公司治理 机制 ,关心社会股东利益 公司具 有较 好的 治理 结构 , 公司 管理 层关 心社 会股 东利益 , 关 联交 易按 公平 价格或 有利 于社会 股东 的价 格成 交并 充分披 露, 在股 息分 派、 融资、 收购 兼并 、 高 管及 员工的 股权 激励 等政策 制定 中都 充分 考虑 到将社 会股 东的 利益 放在 首位。 (3 ) 评估中小盘股票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企业 所处的 行业 , 选 择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对备 选的 中小 盘股票 价值 进行动 态评 估。 本基 金将 关注国 外市 场上 同类 企业 在类似 发展 阶段 的估 值水 平, 以 判断 该企 业的估 值是 否处 于合 理区 间。 中小盘 股票 往往 具有 较高 的估值 水平 , 本基 金将 重点 考察所 投资 的股 票价 值是 否被过 分 高估从 而隐 含较 高 风 险。 (4 ) 股票组合的构造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中小 盘股票 的成 长性 、 公 司竞 争优势 、 估 值水 平和 行业 前景的 综合 判断 , 进 行股 票组合 的构 造。 在股 票组 合的构 造中 , 将 充分 考虑 中小盘 备选 股票的 流动 性 以 及波动 性, 注意 分散 投资 。 3、 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可转 债主 要为 了获取 可转 债低 风险 下的 超额收 益。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投资 具有较 高成 长性 或正 股价 格被低 估的 中小 盘公 司发 行的可 转债 ; 投资 折价 交易 或底价 溢价 率 较低的 转债 , 在接近 强制 赎回点 时卖 出 ; 及时 把握 可转债 与股 票的 套利 机会 ; 根 据中 签率 预 测和模 型定 价结 果, 积极 参与可 转债 新券 申购 等。 本基金 管 理 人将 动态 监控 转债发 行主 体的 信用状 况, 及时 抛售 主体 信用状 况有 恶化 迹象 的可 转换债 券。 当股票 及转 债市 场风 险加 大时, 本基 金 可 投资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除可 转债 以外 的 债券,其 主要目 的是 在保 持灵 活性 的同时 获得 一定 收益 , 以 便未来 及时 把握 重大 的投 资机会 。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96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45%X 天相 中盘 指数 收益 率+35%X 天相 小盘 指数 收益 率+20%X 中 债总 指数 收益 率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 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或 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对 此基准 进行 调整 并及时 公 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是混合 基 金, 理论 上其风险 收 益水 平高 于债 券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股 票基 金 。 (七)投 资程序 1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 )政 治形 势、 政策 趋势 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3)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 4 )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2) 投资 决策 流程 1 )基 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 计划, 按制 度提 交审 议并 实施; 2) 研究 员为 投资 运作 提供 研究支 持 。 2 、投 资交 易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3 、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进 行独 立监 督检 查 。 (2)投 资风险 管理部 定期 出具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报告 ,供 基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 合时参 考。 (八)投 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97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6)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九)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除上 述(3 )、(5)、(6 )以 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98 (十一)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 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复核了 本 投资组合 报 告的内 容。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823,980,685.06 92.29 其中: 股票 4,823,980,685.06 92.2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0,215,000.00 4.40 其中: 债券 230,215,000.00 4.4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42,675,417.21 2.73 7 其他资 产 30,345,548.64 0.58 8 合计 5,227,216,650.9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60,420,095.01 72.8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402.87 0.00


9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93,809,059.62 9.5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4,203.96 0.00 J 金融业 104,496,000.00 2.02 K 房地产 业 127,420,100.00 2.4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8,000.0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37,676,823.60 6.5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23,980,685.06 93.45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09 上海机 场 10,110,000 493,772,400.00 9.57 2 000858 五 粮 液 7,380,047 489,739,918.92 9.49 3 000568 泸州老 窖 8,616,676 485,004,282.57 9.40 4 600519 贵州茅 台 704,500 481,610,290.00 9.33 5 600196 复星医 药 8,600,000 382,614,000.00 7.41 6 600690 青岛海 尔 20,620,041 363,325,122.42 7.04 7 300015 爱尔眼 科 8,200,020 337,676,823.60 6.54 8 000651 格力电 器 7,000,049 328,302,298.10 6.36 9 600276 恒瑞医 药 3,600,048 313,240,176.48 6.07 10 002007 华兰生 物 10,300,070 309,723,104.90 6.00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30,215,000.00 4.4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30,215,000.00 4.4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0,215,000.00 4.4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80404 18 农发 04 800,000 80,088,000.00 1.55 2 180201 18 国开 01 600,000 60,078,000.00 1.16


100 3 170207 17 国开 07 400,000 40,016,000.00 0.78 3 170410 17 农发 10 400,000 40,016,000.00 0.78 5 180301 18 进出 01 100,000 10,017,000.00 0.1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27,095.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96,109.84 5 应收申 购款 26,922,342.8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345,548.6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568 泸州老 窖 24,355,815.62 0.47 非公开 发行 流通受 限 2 000568 泸州老 窖 23,672,899.45 0.46 非公开 发行 流通受 限 注:根据 《深 圳/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 市公 司股东 及董 事、监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减持股 份 101 实施细 则》 ,大 股东 以外的 股东减 持所持 有的上 市公 司非公 开发行 股份, 采取 集中竞 价交易 方式的 , 在 任意 连续90 日 内, 减 持股 份的 总数 不得 超过公 司股 份总 数 的1%。 持有上 市公 司 非公开 发行 股份 的股 东, 通过集 中竞 价交 易减 持该 部分股 份的 , 除遵守 前款 规定外 , 自股 份 解除限 售之 日 起12 个月 内 ,减持 数量 不得 超过 其持 有该次 非公 开发 行股 份数 量的 50% 。


102 十二、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8 年6月19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8年6 月30 日 ) 的 投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0.41% 0.84% -26.21% 2.52% 25.80% -1.68%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12 月 31 日 74.72% 1.79% 87.62% 1.70% -12.90% 0.09%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14.57% 1.60% 0.39% 1.33% 14.18% 0.27%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27.27% 1.28% -23.34% 1.12% -3.93% 0.16%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5.25% 1.23% 3.60% 1.11% 1.65% 0.1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9.61% 1.12% 4.77% 1.09% 4.84%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31.43% 1.13% 36.52% 0.90% -5.09% 0.2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25.79% 2.11% 28.76% 2.11% -2.97% 0.0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8.30% 1.32% -12.48% 1.40% 20.78% -0.0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46.82% 0.85% 0.53% 0.64% 46.29% 0.2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6.51% 1.44% -12.01% 1.03% 18.52% 0.4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368.28% 1.40% 39.95% 1.41% 328.33% -0.01%


103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0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与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


10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流通 受限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计算 得到 的净价 估 值 。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106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 原 则上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从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止 , 若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值 ;若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由于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等 原 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础 上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107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 (含第 四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4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10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 益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收 益分配 原 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投 资者 可选择 获取 现金红利 或者 将获取 的现 金红利 按 红利发 放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下称 “ 再投资 方式 ” )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十二 次; 7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10% 。基金合 同生 效不满 三个 月,收 益 可不分 配;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 分配 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等 内容 。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109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章第 ( 一) 节 “ 与基 金 运作相 关的 费用 ” 中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 的 第 (3)到 第(7) 项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 列入当 期基金 费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110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收取方 式和 计算公式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八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中的 “ (七 )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和 “ (八) 申购 份额 、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的相 关规 定。 2 、转 换费 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各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3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述 费率 。 上述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三)基 金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11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两 日内公 告。


11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 息披露 的 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和 格式 准则》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有关 规定进 行。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二)信 息披露 的 种类、披 露时间 和 披露形式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5 、定 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113 (2)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 束之日起 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6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14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基 金销售 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公 开澄 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115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 主 要 的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货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 经营 状况受 多种 因素的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行业 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收 益将 主要通 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 益下降 。 (二)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中小 盘股 票, 一 般来 说, 相对 大盘 股票, 中小 盘股 票价 格波 动较大 , 个 股的流 动性 相对 较低 。 中小 盘公司 之中 , 中小 企业 较多 , 中 小企 业经 营业 绩波 动性 相对较 高。 此外, 本基 金主 要采 取自 下而上 的投 资策 略, 选股 是核心 策略 , 因 此, 如果 对个股 的研 究不 够深入 、企业 经营业 绩的 不利变 化超出 本管理 人的 预期等 ,都会 对基金 业绩 产生不 利影响 。 本基金 投资 可转 债过 程中 , 当转债 的股 性较 强时 , 转债 价格的 波动 将与 股票 价格 的波动 接近 , 增加了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在 市场 上涨 行情 中, 转 债的强 制赎 回条 款限 制了 转债价 格的 涨 幅,有 可能 部分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三)流 动性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于 股 票、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一 般情 况下 , 这 些资 产市场 流动 性较好 , 但不 排除在 特定 阶段 、 特 定市 场环境 下特 定投资 标的 出 现 流动性 较差 的情 况。 因此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述 资产 时, 可 能存 在以 下流 动性 风险: 一是 基金 管理人 建仓 或进 行组 合调 整时 , 可 能由 于特 定投 资标 的流动 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期 的价 格 买进或 卖出 ; 二是为 应付 投资者 的赎 回 , 基金 被迫 以不适 当的 价格 卖出 股票 、 债 券或 其他 资 116 产。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2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此 外, 如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延 缓期 限 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当 本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且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10% 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 具体情 形、程 序见 招募说 明书“ 八、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之 “ (十 )巨额 赎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投 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赎 回资 金的 风险 。 在本 基金 暂停或 延期 办理 投资 者赎 回申请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面 临净值 波动 的 风险。 3 、除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实施 备用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 投资 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赎 回情 形外,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包括但 不限 于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暂 停基 金估 值以及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 序见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之 “ (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的相关 规定 。 若 本基金 暂停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在 暂停 赎回 期间 将无 法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若本 基金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支 付时间 将后 延, 可能 对投 资者的 资金 安排 带来 不利 影响。 短期赎 回费 适用 于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费率 为 1.5% 。 短期 赎回 费 由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短 期赎 回费 的收 取将 使得投 资者 在持 续持 有期 限少 于 7 日 时会 承担 较高 的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程 序见招 募说 明书 “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之 “ ( 六)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 的 相关规 定 。 若本基 金暂 停基 金估 值, 一方面 投资 者将 无法 知晓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另 一方 面基 金将 暂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将导 致投资 者无 法申 购或赎 回本 基金 ,或 赎回 款支付 时间 将后 延, 可能 对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 带来 不利影 响。 (四)管 理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117 (五) 其 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代 理 商违约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11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 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119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120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委 员会,以 及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121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22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依据 《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以 基 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123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按法 律法规 、 本 《基 金合 同》 以及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124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 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125 十以上 ( 含百 分之十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三 十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126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 第(二) 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b.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六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决


127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基 金合 同 或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128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人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六)争 议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 金合同 的 效力 1 、本基 金合同 是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合同 于投 资者缴 纳认 购的基 金 份额的 款项 时成 立,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后 生效 。


129 2 、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 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本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 份,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 存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住 所, 供投资 者查 阅,基 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13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 肆拾 叁亿 捌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拾 壹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131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定期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其中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对 投资 组 合的比 例做 如下 监督 : 1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3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 担由于 不一 致所 导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132 2 )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遇 特殊情 况无法 按照 以上方式 执行 交易, 基金 经理需报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 批准。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 一) 、 (二 )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在 限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133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 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币 银行 结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 率管 理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 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134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135 收到 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 行 。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 按其 规定处 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6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 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 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现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13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和 本 公 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定 期定 额 投 资 的服务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的 定期定 额投资 服务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 施方法 见有 关 公 告。 ( 五) 资询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 881 8088 ( 免长途话 费)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 招募 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的 具体内 容, 也 可 拨打上 述电 话详 询。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38 二十 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惠 州光 弘科技 股份 有限 公 司首次 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7-12-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201 8 倾 心回 馈 ”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浙 商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苏 州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个 人网 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 司旗 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增值 税政 策 的公告 2017-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农 村商 业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通 华财 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通 华财 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云 湾投 资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云 湾投 资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1-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2018-0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南 洋商 业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 参 加南 洋商 业银行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大 泰金 石申 购 2018-01-31


139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泰证 券网 上 渠道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展 恒基 金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2-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北 京农 商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参 加北 京农 商银行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2-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国 联证 券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2-0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申 购贵 州泰 永长征 技术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8-02-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兴 业银 行 “ 钱 大掌柜 ” 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02-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南 京银 行定 期 定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中小 盘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修 订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部分 条款及 调整 赎回 费相 关规 则的公 告 2018-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8-03-23 关于警 惕冒 用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名 义进 行诈 骗活动 的特 别提 示 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联 泰资 产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 银行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昆 仑银 行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海证 券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西 安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8-04-09


14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南 洋商 业银 行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4-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浙 商证 券申 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5-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鄞 州银 行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8-05-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银 河证 券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信建 投证 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国 泰君 安证 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05-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8-06-08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141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42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中小盘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 《易 方达 中小 盘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易 方达 中小 盘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8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