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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鑫悦纯债A(006172)

万家鑫悦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万家鑫 悦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八月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万家 鑫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034 号文准予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 、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投 资本基 金可能 遇到的风 险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国债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 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一般风 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情形 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 投资 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7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 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式准 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鑫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基金 合 同》 :指 《万家 鑫悦纯 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万家鑫 悦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万家鑫 悦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万 家鑫悦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 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23 日正式成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 管理五 十九只 开放式基 金,分 别为万 家 18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万家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万 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 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 璟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万 家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万家家 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年年 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恒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玖盛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量化睿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乐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量化同顺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 先 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任职,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长, 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曾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任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 务 部科长, 副部长, 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 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山东省政协常委, 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 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 山东省人大常委、 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 资源有限 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 中共党员, 哲学博士, 教授。 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 中央财 经大学 中国金融 发展研 究院硕 士生导师 、副教 授、博 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 大学金 融学院 副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 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基 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 ,副总经理 ,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 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巨能资本管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监事陈广 益先生 ,中共 党员,硕 士学位 ,先后 任职于苏 州市对 外贸易 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部总监。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 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监事尹丽曼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3、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经晓云女士 (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黄海先生, 硕士研究生。 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 作,历 任项目 经理、研 究员、 投资经 理、投资 总监等 职务。2015 年 4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曾在江苏淮 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苏谋东, 男 , 复旦大学 经济学硕士,CFA。2008 年7 月进入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担任投资经理职务。2013 年 3 月加入万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恒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安弘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 卞勇、叶勇、白宇、 李文宾 黄海先生,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 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叶勇先生,权益投资二部总监。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 。 (2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广益、 苏谋东、白宇、 熊义明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熊义明先生, 首席宏观分析师、投资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 漏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 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 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侵占、挪用基金财 产; (14)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规定;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 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不 同 决 策 和 管 理 层 次 , 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工作岗位和风险点, 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 法规及规章, 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 人不得拥 有超越 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公司 的经营运 作要真 正做到 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项 制 度 必 须 体 现 公 司 关 键 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和 关 键 的 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互制衡的原则, 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 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 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 重 风 险 监 管 原 则 。 公 司 为 了 充 分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做 好 事 前 风 险 控 制 ,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 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 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 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顺序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 立 一 线 岗 位 的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业 务 的 , 必 须 有 相应的后 续监督 机制, 各岗位应 当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2)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约 的 工 作 程 序 作 为 第 二 道 内 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 业 务 文 件 签 字 的 授 权 。 (3) 成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 从 而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 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 司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对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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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 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 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 出生,研 究生 学历, 博 士学位, 高级 经济师 职 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经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 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791.87 亿元, 比去年末减少 0.91%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三十三只, 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 选基金 、国泰 金龙债券 基金、 天治财 富增长基 金、广 发小盘 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银 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 (LOF ) 、 易方达裕丰回 报基金年、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 券基金、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 开债 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 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 安信动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 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值混合基 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 式基金、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国寿 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 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 金鹰改革红 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金、 中银瑞 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 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南方转型驱 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 富安达长盈保本 基金、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 时景发纯债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定开 基金、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 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合基金、 鹏华兴锐定 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 兴业启元 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 开债 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 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 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盛混合 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鹏华普泰债券基金、 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 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 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易 方达瑞 程混合 基金、华 福长富 一年定 开债券基 金、中 欧骏泰 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 纯债债 券基金 、汇安丰 融灵活 配置混 合基金、 汇安嘉 源纯债 债券基 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 合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金、 华富天益货币基 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 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 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金、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 债券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 金、 上银慧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 民生加银鑫顺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金、 中欧瑾泰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年 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 永赢永益债 券基金、 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 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富 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国联安 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国泰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 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 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 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 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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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 张婉婉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 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 (网站、 微交易)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 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公告。 网 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 2、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 符合要求 的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联系人: 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1405 室 办公场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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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募集、 并已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6 月 25 日证监许可 [2018]1034 号文 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万家 鑫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期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 首次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 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 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 认购/ 申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 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新 增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 ,或停止 现有基 金份额 类别销售,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 开户和 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具体程序,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 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5、认购限制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1)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4) 基金募 集期 间单个 投资者的 累计 认购 基 金 份额 没有 限制 。但对 于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上述 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5) 投资者 认购 时,通 过本基金 的电 子直销 系 统(网站 、微 交易) 或 非直销 销售机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 加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6) 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十一 、基金 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份 3、 基金认购费用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2 )本 基金可 对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 电 子直销 系统 认购 本基金 实行有 差别的 费率优惠。 (3 )本 基金对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认 购的特定 投资者 群体与 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 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 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 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者群体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M <100万 0.06% 0 100万≤M <300 万 0.04% 300万≤M <500 万 0.02% M ≥500万 每笔1000.00 元 其他投资 者 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 率 M <100万 0.60% 0 100万≤M <300 万 0.40% 300万≤M <500 万 0.20% M ≥500万 每笔1000.00 元 (3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人承担, 认购费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 (4 ) 投资者 多次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 对应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1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 认购费用)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某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群体)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 =9,940.36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认购份额=9,940.36+5.00=9,945.3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可得到 9,945.36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如果 投资者 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 2: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 份 认购份额=10,000+5.00=10,00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00 元,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十二 、募集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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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 满或者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可以决 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 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 合同将终 止并进 行基金 财产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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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 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非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 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 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 登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 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五、申购 和 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限制 (1)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电 子 直 销 系 统 ( 网 站 、 微 交 易 ) 或 非 直 销 销售机构申购时, 原则上,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每笔申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投资 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 ,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中列明。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限制 (1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限制。 (3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额 不足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 的该类基金剩余份 额 一次性 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 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以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 现可以 投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 收优惠 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 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 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M <100万 0.08% 0 100万≤M <300万 0.05% 300万≤M <500 万 0.03% M ≥500万 每笔1,00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M <100万 0.80% 0 100万≤M <300万 0.50% 300万≤M <500 万 0.30% M ≥500万 每笔1,00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 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持 有时 间(Y ) 赎 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Y ≥30 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时 间(Y ) 赎 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 ≥30 日 0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 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以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 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涉及金额、 份 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申请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的 余额, 赎回费 用、赎回 金额的 单位为 人民币元,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者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用 金 额 )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对 应申 购 费率为 0.80%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 A 类基 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 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75%=78.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421.25 元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持有时间为 10 日,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21.25 元。 例:某 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日,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持有期大于 30 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 金份额数 量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登 记机构 可以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非正常停市。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 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 算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基 金总规模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时 。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除上述第 4 项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 缓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 有权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 可的情 况下,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 、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 、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 公告。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 采取积极 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 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 对利率变化趋势、 债券收益率曲线 移动方向、 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 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 的投资策略, 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 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 在信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 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金融政策、 市场供需、 市场结构变化 等因素的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分析,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 并 在此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 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 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 本基金通过 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 在各种情形、 各 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 进行模拟分析, 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 梯式组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 在差异, 债券资产有必要 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 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5、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 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 流动性溢价、 信用风险补偿、 税收等因素, 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 关注的对象:


(1) 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 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 品种;


(3) 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 (4)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 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 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 品种。


本基金的一个投资重点为信用债券, 对信用利差的评估直接决定了对信用债 券的定价结果。 信用利差应当是信用债券相对于可比国债在信用利差扩大风险和 到期兑付违约风险上的补偿。 信用利差的变化受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和发行主体 财务状况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 债券的 信用利 差,有效 管理组 合的整 体信用风 险。 在信息 反映充分的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债券市场中, 信用利差的变化 有规律可循且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 当债券收益 率曲线上移时, 信用利差通常会扩大, 而在债券收益率曲线下移的过程中, 信用 利差会收窄; 行业盈利增加、 处于上升周期中, 信用利差会缩小, 行业盈利缩减、 处于下降周期中, 信用利差会扩大。 提前预测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就可能获得 收益或者减少损失。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考虑监管环境、 市场供求关系、 行业分析, 并运用财务数据统计模型和现金流分析模型等对整个 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 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采 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 产品, 挖掘投资机会, 获取超 额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 信用债 券相比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由 于以非公 开方式 发行和 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 策、盈利 状况、 竞争地 位、治理 结构等 基本面 信息,分 析企业 的长期 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 力、现金 流水平 等方面 进行综合 评价, 评估发 行人财务 风险; ③利用 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 抵押、 质押、 银行授信、 偿债 基金、 有序 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 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 确定投资决策。 此外,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 品种进行投资, 并适当 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流动性风险 溢价、 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 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10、其他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 收益、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根据资产配置及流动性管理等需要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投资于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9) 、 (15) 、 (16)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组合 限制、 禁止行为 规定或 从事关 联交易 的条件和 要求, 本基金 可不受相 关限制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新综合指数 (全价)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 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 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 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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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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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资 产支持 证券和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 )交 易所市 场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期货 合约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 充分理 由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者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各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错 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 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 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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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 三部 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 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 款申报缴纳。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届时 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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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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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各类基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终止《基金合 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在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登 载以上债券品种投资情况公告, 披露所投资以上债券品种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十一)国债期货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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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提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 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 从 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 我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而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 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 影响基 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 )公司经营风险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 经营不善, 其 证券 价格可能下跌, 出现风险 。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经 验、判 断、决 策、技 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化 也会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 3、流动性风险 (1 )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 )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可投资的资产包括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一般情况 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 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 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 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 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50%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具体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之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 投资 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 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 )除 巨额赎 回情形 外实施备 用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的情 形、程 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以及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之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的 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 暂停赎 回申请 ,投资者 在暂停 赎回期 间将无法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 不低于 1.5% 。短期 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 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 估值的 情形、 程序见招 募说明 书“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之 “ 暂停估 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 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将导致投资者无法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的情 形、程序 见招募 说明书 “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之 “估 值方法” 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 价机制, 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 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本基金 投资特定品种的 特有风险





(1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 差的波动 ,影响 套期保 值或套利 效果, 使之发 生意外损 益的风 险 。 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 一 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包 括 资产支持 证券 ,可能 给 本基金带 来额外 风险 , 包括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 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包 括 中小企业 私募 债,由 于 该类债券 采取非 公开 方 式发 行和交易 ,并不 公开各 类材料( 包括招 募说明 书、审计 报告等 ) ,外 部评级机构 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 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另一方面, 由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 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 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范 围包括 证 券公司短 期公 司债券 , 由于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 债券 非公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5、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 脑等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 差错产 生的风 险。 (2 )因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导 致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 )因 金融市 场危机 、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 )因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主 要在场 外市场 进行交易 ,场外 市场交 易现阶 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6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 其 他销售 机构销 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 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 其他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 其他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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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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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 收 益 分 配 等 业 务 规 则 ; (1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 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全部或 部分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全 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转让、收益分配、质押等业务规则; (7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相关程序后,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范 围内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示的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 件符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及有关 证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的订立、 内 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 好协商未 能解决 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上海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决 定 。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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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09626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 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交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公 募基金 是否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9)、 15)、 16) 项外,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 进行监督。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 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 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 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 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 任 仅限于 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它监督 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 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 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 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为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万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 金额相一 致。基 金托管 人收到有 效认购 资金当 日以书面 形式确 认资金 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 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 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 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 当 约 定 提 前 支 取 条 款 。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 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2. 当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按照各自 收取的 管理费 和托管费 的比例 承担相 应的责任。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 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 金 额等) ,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及 存 款 银 行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致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送 交基金 托管人 ,文件方 式可以 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 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 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有要 求的除 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 盖公章 或合同 专用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理 人签字 (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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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3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 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不包含 通过电子直销系 统 交易投资者)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 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 交易 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客户服务中 心 查 询 历 史 交 易 记 录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 月度 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向 订制客户寄送。 基金管理人 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账 户交易 确认、 基金交易 确认、 持有基 金周末 净值、生日祝福等 。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 咨询、 账 户信息查询、 定制资讯、 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 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 言咨询” 栏目中 ,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 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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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6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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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7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万家鑫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万家鑫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年八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