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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财富A(000647)

易方达财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邮政储蓄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八年八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5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 易方 达 财 富快线 货 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批 复》 ( 证监许可【2014 】473 号 )和2014 年5 月 27 日《 关于 易方达 财 富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 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证券 基金机构监管部 部函 【2014】344 号 )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14 年6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均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及债 券 型 基金 ,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 险收 益品 种 。投 资者 购买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并不 等于 将 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 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的市 场风险 ,因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而导 致证 券 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动的利 率风 险, 因债 券和 票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而可 能产 生的 到 期 不能 兑付 的信 用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因发 生 特定情况收取强制赎 回费 用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 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或 现金 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成 本风 险, 因 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 离度 达到一 定程 度而 导 致 暂停 申购 ,或 者暂 停赎回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风险等 等 。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请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 和 《基金 合同 》 ,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者 有可能获得 较高的收益, 也 有可能损失 本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除 非另 有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8 年6 月17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 72 七 、基 金的募 集 .................................................... 73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74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75 十 、基 金的转 换 .................................................... 82 十 一、 基金的 转托 管、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 冻 ........................ 87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88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 98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101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102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105 十 七、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107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10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11 二 十、 风险揭 示 ................................................... 116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19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21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34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50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51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53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154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货 币 市 场 基金 监 督管 理 办法 》 、 《 关 于 实施 <货 币 市场 基金 监 督 管理 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 规 定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 《 易 方达 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 及其 它有 关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 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易 方达 财富快 线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财富快 线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易 方 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 财 富快 线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 12 月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管理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3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 机构 :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4 份额的 行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摊 余成 本法 : 指 计价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和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9、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0、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1、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2、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三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B 类基 金份 额 、Y 类 基 金份额 。 三 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53、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5、Y 类 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并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 销 售渠道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7、基 金资 产 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 59、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的过 程 6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6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2、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 进行转 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 商管 理博 士, 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咨询 室总经 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国 债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 作) 、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配 置 处处长 、投 资部 副主任 、 境外投 资部 主 任、 投资 部主 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 监 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 副总裁 。 现 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裁 ;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易方 达 7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广东 金融 高新 区股 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 、 广发证 券资 产管 理 ( 广东 )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 陈志辉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 董 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济 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 硕 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律顾 问 室科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 主办 、 资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兼法律 室副 主任 、 资 产风 险管理 部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商 银行 珠 海 分行资 产 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 商银 行 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总 经理 ;工商 银行 韶关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戚思胤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公 路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部投资 者 关系管 理业 务员 、 投资 者 关系管 理主 管 、 信 息披 露 主管 、 证 券事 务代 表 ;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部 高 级主管 、团 委副 书记、 副 部长; (香港 )广 晟投 资发 展有限 公司 董 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资 本运 营部 部长 、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中 金岭 南有 色金 属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佛 山市 国星光 电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 粤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美 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南 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港 科 技大学 副教 授;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 , 独立 董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师 ;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赵必伟 先生 , 经济 学专 业 研究生 , 监事 。 曾任 广州 市财政 局第 四分 局工 作专 管员 , 广 州 市税务 局对 外分 局工 作科 长、 副局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裁 、 总裁 ; 8 曾兼任 香港 广永 财务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广 州市广 永经 贸公 司总 经理 , 广州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广 州广永 丽都 酒店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广州 市广 永国 有资产 经营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总支 书记 ,兼任 广州 赛马 娱乐 总公 司董事 ,广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互 联 网金融 部总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 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证 券有 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部 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部总 经 理、总 裁助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易方达 资产 管 理(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投资 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 员 (RO)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 责人 员 (RO )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 经理 、 公 募基 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 权 益投 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权益投 资总 监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易 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圳 分行 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 登记 结算 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际 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上市部 副总 监、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9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 财务 硕士 、 工商管 理硕 士 , 首 席国 际 业务官 。 曾任 中国 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 ;美 国道富 银行 波 士顿及 亚洲 总部大 中华 地 区高级 副总 裁、 董事总 经理 、 中 国区 行长 、 亚洲 区 ( 除日 本外 ) 副 总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 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 先生 ,高级 管理 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EMBA ) , 首席养 老金 业务官 。曾 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 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陈荣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统计研 究处 科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运 作支 持部 经理 、 核 算部 总经 理助 理 、 核 算部副 总经 理 、 核 算部 总 经理 、 投 资风 险 管理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裁 助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兼任公 司财 务 中 心主任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易方 达海 外投资 (深 圳) 有限 公司 监事。 汪兰英 女士 , 工 学学 士、 法 学学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风险 投资 部投 资经理 助 理,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监 管 部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 员 、 副 处长 、 处长 , 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项目 评审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基 金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首 席大类 资产 配置 官;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2、基 金经 理


石大怿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2 年 11 月26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天天 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3 月 4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易理 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10 月 24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6 月 25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9 月12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5 年2 月5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 2 月 16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掌柜季 季盈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新鑫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助理 、 易 方达 恒安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10 助理。 梁莹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 销售 交易部 交 易 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交 易员 、 易 方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助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9 月24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4 年9 月24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 增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1 月20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5 年3 月 17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天天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3 月17 日起 任职 ) 、 易 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6 月19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7 年 7 月 11 日 起任职 ) 、 易 方 达保证 金收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8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易 方达 易理 财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 经理助 理。 刘朝阳 女士 , 经 济 学 硕士 。 曾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 债 券 交易员 、 固定收 益部 宏观 策略 高级 研究员 、 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金管理 部总 经 理、易 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 月 30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 易理 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2 月 19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2016 年3 月 29 日起任 职) 。 女 士,理学 硕士。曾 任汇添 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债券 交易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高级 债券 交易员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易 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保证 金收益 货币 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易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天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龙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 经理助 理、 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骏 先 生、 王晓 晨女 士 、 张 清华 先生 、 袁 方 女士、 胡剑 先生 。


11 马骏先 生, 同上 。 王晓晨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债 券 交易主 管、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保证 金收 益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 达 增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投 资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达 中债 新综 合债券 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中 债 3-5 年期 国债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中 债 7-10 年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恒益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新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恒 安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兼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就 证券提 供意 见负 责人 员 (RO )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 员 (RO )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张清华 先生 , 物 理学 硕士 。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易 方达 裕如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新利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新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 新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瑞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瑞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瑞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瑞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程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 易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 方达 安心 回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裕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丰 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易 方达 安盈 回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瑞 信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瑞和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袁方女 士 , 工 学硕 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产 评估 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 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 总 监, 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 行总 监,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总 经 理助理 、固 定收 益总部 总 经理助 理、 固定 收益机 构 投资部 总经 理。 12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胡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债 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 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 景添 利 6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研 究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裕 惠回 报定 期开放 式混 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瑞 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 高等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丰惠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瑞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瑞 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瑞 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瑞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瑞祺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3 年封 闭运作 战略 配售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 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13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 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 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14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 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15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16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与 合规 管理工 作 的 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开 展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工作, 并保 证监 察与 合规 管 理总部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 专 业任职 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纪 律。 监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强化 内部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促 使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规 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工作 , 对 违反 法律 、 法 规 和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注册资 本:810.31 亿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电话:010 -68858126 联系人 :王 瑛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和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设 资产 托管 处、 风险 管 理处、 运 营管理 处等 处室。 现有 员 工 22 人, 全部 员工拥 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历 及基 金 从业资 格,9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3、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是我国 第 16 家 托管 银行 。2012 年7 月19 日,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 得保 险资 金托 管资格 。 中 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以服 务为 基础 的经 营理念 , 依 托专 业的 托管 团队、 灵活 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 规范 的托 管 管理制 度 、 健 全的 内控 体 系、 运作 高效 的业 务处 理 模式 , 为 广大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 全 面的 托管 服务 , 并获得 了合 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共80 只 。至 今,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已 形成 涵盖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银 行 理财产 品( 本外 币) 、 私募 基金、 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 计划、 保险 资金 、保险 资 产管理 计划 等 多种资 产类 型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托管 规模 达41789.05 亿 元。


18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 备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系 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 了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 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按 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止 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 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对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要求 其限 期纠 正, 同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 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异 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理 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通 过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管 理人 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20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2)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 信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5)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21 电话: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6) 北 京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鲁 娟 联系电 话:010-89198762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 北 京) 、400-66-96198 (全 国 ) 网址:www.bjrcb.com (7) 长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8) 长 春发 展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东 南湖 大 路 2199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东 南湖 大 路 219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彦君 联系人 :宋 静宜 联系电 话:0431-81864756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 网址:http://www.cdcb.com/ (9) 成 都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2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0) 慈溪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慈溪 市浒 山街 道南城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慈溪 市浒 山街 道南城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政 联系人 :潘 建立 电话:0574-638990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网址: www.cixibank.com (11) 大连 银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2) 德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13)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14) 佛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川 联系人 :谭 伟湛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15) 福建 海峡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 海峡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 行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16) 阜新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阜 新市 细河区 中华 路 51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阜 新市 细河区 中华 路 51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祥 联系人 :白 金 客户服 务电 话:0418-96665 传真:0418-3985051 网址:www.fuxinbank.com (17) 富阳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18)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映日 路 9 号


24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80194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19)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20)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21)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5 (22)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23)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 (24) 嘉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昌 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25)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6 (26)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 江 西省内 ) 、400-78-96266 ( 国内)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nccbank.com.cn (27) 焦作 中旅 银行 注册地 址: 焦作 市山 阳区 迎宾 路 1 号一幢 1 办公地 址: 焦作 市山 阳区 迎宾 路 1 号一幢 1 法定代 表人 :郑 江 联系人 :郭 威 联系电 话:0391-2116762 客户服 务电 话:0391-96999 传真:0391-2116762 网址:www.jzctb.com (28)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29)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27 (30) 九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619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九 江市 濂溪区 长虹 大 道6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羡庭 联系人 :胡 浩 联系电 话:0792-21719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31) 九台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32)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33)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34) 龙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35)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36)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37)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 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38)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29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9) 瓯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福森 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福森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志坚 联系人 :夏 晓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96596 网址:www.ouhaibank.com (40)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41) 青岛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徐 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88 网址:http://www.qdccb.com/ (42)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30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43)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日照 )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44) 瑞安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45) 瑞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46)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 -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31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47)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光安 联系人 :常 志勇 联系电 话:0755-251887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1200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48)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区 敏欣 联系电 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49)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0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0)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32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51)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1916 网址:www.wfccb.com (52) 萧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53) 新昌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夫 联系人 :陈 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传真:0575-86383121 网址:http://xcbank.com (54) 义乌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稠州北 路 4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城北 路 677 号


33 法定代 表人 :朱 云峰 联系人 :项 峰 联系电 话:0579-855620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wbank.com/ (55) 鄞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民惠西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民惠西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建斌 联系人 :朱 霓虹 联系电 话:0574-87412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6561 网址:www.beeb.com.cn (56) 营口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营 口市 新海大 街 99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营 口市 新海大 街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庆山 联系人 :杨 志程 联系电 话:0417-28788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96178 网址:www.bankofyk.com (57)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58)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34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59) 张家 港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季 颖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 话:18962282330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60)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传真:0571 —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61)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62) 中原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35 网址:www.zybank.com.cn (63)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64)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65)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66)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7)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深 田 路46 号 深田 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邱 震 联系电 话:0592-2079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68)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69)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70)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37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583045 网址:www.cczq.com (71)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72)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73)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74) 第一 创业 证券


3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5)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76)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77)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78)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79)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王 松 联系电 话:010-665591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80)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 俊涛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1)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40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82)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83)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84)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85)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41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86)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郭 一非 联系电 话:010-839917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或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87)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88)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89)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42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0)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91)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92)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657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93)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 7 -8 层


4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94) 华林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 一层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胡 倩 联系电 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95)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96)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孙 燕波 联系电 话:010-855560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97) 华泰 证券


44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98)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99)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00)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网址:shhxzq.com


45 (101)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联系电 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02)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03)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郭 小璇 联系电 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04)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4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05) 联储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岗厦 社区 深南大 道南 侧金 地中 心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06)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07)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08)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021-38643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47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09)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于军 联系人 :谢 丹 联系电 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10)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11)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1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48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13)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14)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15)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16)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49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17)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10000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211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18)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周 青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19)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20) 信达 证券


5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21)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2)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3)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1 (124)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联系电 话:156115386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125)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26)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27)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28) 中天 证券


52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 务电 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29)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30)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31)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53 网址:www.cs.ecitic.com (13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33) 中邮 证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 路 5 号 (陕 西邮 政信 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电话: 010-67017788-910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 (134)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 融服务 广场 二 期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联系电 话:021-206919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5) 朝阳 永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联系电 话:021-80234888-6813


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36)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37)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21-203241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38) 大智 慧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联系电 话:021-2021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8.gw.com.cn/ (139) 蛋卷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55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0)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联系电 话:010-820505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41) 东海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142)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43)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56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6758820-8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44)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 路 中洲 大 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45)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6)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47) 和谐 销售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6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57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148)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49)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联系电 话:010-535096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 www.chtfund.com (150)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联系电 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51) 虹点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58 联系人 :牛 亚楠 联系电 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52)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徐祥 龙 联系电 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53)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联系电 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54)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 路 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张 华 联系电 话:8621-54677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155)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59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56)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联系电 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57)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联系人 :来 舒岚 联系电 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58)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赵 惠蓉 联系电 话:021-68682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59)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60 联系人 :黄 祎 联系电 话:021-6333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60) 肯特 瑞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联系电 话:010-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61)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1098 号 浦江 国际 金 融广 场 5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联系电 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2)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63) 陆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61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64)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5)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余 翼飞 联系电 话:021-803587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66) 中欧 钱滚 滚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良友 大 厦B301-305 室 法人代 表: 许欣 联系人 :屠 帅颖 联系电 话:021-68609600-59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700 — 钱滚 滚专 线 网址:www.qiangungun.com (167) 钱景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6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68) 深圳 金海 九州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与 中心 路交 汇 处126 号 卓越 后海 中心34 楼 法定代 表人 :麦 国康 联系人 :麦 国康 联系电 话:0755-81994000 (深圳 ) 、020-38657255 ( 广州)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1987798-722 ( 上海 客服 中心 ) 传真:0755-81994000 ( 深 圳) 网址:http://www.123jijin.cn/ (169)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70)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史 俊杰 联系电 话:010-581709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3 (171)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72)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3) 通华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褚 志朋 联系电 话:021-608187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 转5 传真:021-60818588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74)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64 网址:www.5ifund.com (175)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联系电 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176) 挖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李 娟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77) 万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9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07127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78) 万家 财富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联系电 话: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79) 新浪 仓石


6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件 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件 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80)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181) 阳光 人寿 保险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系人 :龙 尧 联系电 话:010-590540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0 传真:010-5905370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182)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83)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1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 公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建 设广 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 表人 :郭 海霞 联系人 :刘 娜 联系电 话:0755-827241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传真:0755-88601598 网址:www.yitfund.com (184)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联系电 话:010-524133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185)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86)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路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67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1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87) 云湾 投资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88)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闫 丽敏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89)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914 网址:www.myfp.cn (190)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6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联系电 话:010-658078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191)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联系电 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92)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cifcofund.com (193)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 重 庆市 渝中 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11-A , 8-B4 ,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联系电 话:023-86769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69 (194)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95)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96)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联系电 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97)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98)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本 基 金Y 类 基金 份额 仅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销售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 徐 建军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71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雅


72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分 为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 基金 份额 、Y 类 基 金 份额 , 三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单独设 置 基金代 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规 则和 办法 进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根 据申 购限 额选 择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不进行 限制 (直销 中心 为2000 万 元) 500万元 (直销 中心 为 2000万 元) 0.01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不进行 限制 (直销 中心 为2000 万 元) 10万元 (直销 中心 为 2000万 元) 0.01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0份 0份 0份 基金交 易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0份 0份 0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0.25% (三) 基金 份额 的升 降级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份额 类别 之间的 升降 级业 务。 今后 若开通 升降 级的 有关 业务 , 业务 规 则 详见届 时发 布的 有关 公告 及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情 况,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 规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 取消 某 基 金份额 类别 ,或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且无 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调 整认 ( 申 ) 购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具体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73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达 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4]473 号)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2014 年 6 月 9 日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74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6 月17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75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 的 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三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销售 机构 可在上 述范 围内 规定 具体 的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 额已于 2014 年7 月14 日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本基 金Y 类 份额 已 于2014 年12 月3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76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申 购是否 生效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 金托管 人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限 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 赎 回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易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申 请日的 下 一工作 日 前 (包 括 申请 日 的下一 工作 日 )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申 请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及 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 不成功 ,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 还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销 销售 机 构 或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首次申 购和 追加申 购本 基 金A类 基金 份 额 的 单 笔最 低 限额 不 进行 限 制 ; 首次 申 购本 基 金B类 基 金 份 额单 笔 最低 限 额为 人 民 币500 万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 万元 。 投 资者通 过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申 购及追加 申购或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 B类 基金 份额 的 单笔 最 低限 额 均 为人 民币2000 万 元, 且 本基金 有权 根据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全 部或部 分拒 绝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申 请。 投资 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首次 申 购 和追加 申购 本基 金Y类 基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限 额均为 人 民币0.01元。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需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 基金 份额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0 份。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 构 的相关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上 限、 单日 或单笔 申 购金额 上 限 ,具 体规 定必 须在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77 4、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规 定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额 ,以 及 单日申 购金 额上 限和净 申 购比例 上 限 , 具 体规 定必 须在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6、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情况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或者 新增 基金 规 模控制 措施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强 制赎 回费 用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本 基 金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指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 的部分 )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 并 将 上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1 ) 当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的情 形 时; (2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且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 优惠活 动。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保 持在人 民 币1.00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假 定 T 日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 ÷1.00=10,000.00 份


78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 除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额 的确 定分 两种 情况 处理:


(1 )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某类 基金 份额时 , 如 该类 基金 份额 其未付 收益 为正 , 或 该笔 赎回完 成 后 剩余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按 照 1.00 元人 民币 为基 准计 算 的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的 该类 基 金份额 未付 收益 负值 时, 赎回金 额如 下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 所持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 为8,010.80 份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未 付 收益 为88.08 元 ,该 投资 者申请 赎 回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 1,000 ×1.00 = 1,000.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某 类基 金 份额时 ,如 其该笔 赎回 完 成后剩 余的 该类基 金份 额 按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则 将 自动按 比例 结转 该类 基金 份额当 前未 付收 益。


(2 )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某 类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 将投资 者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未付收 益 一并结 算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赎回 金额 包括赎 回份 额和 未付 收益 两部分 , 具 体 的 计算方 法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 该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 所持有 的B 类 基金 份额 为300,000,000.00 份基 金份 额,且 有 151,808.08 元 的未付 收益 。投资 者申 请全部 赎回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则 其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计 算如下


赎回金 额 =300,000,000.00 ×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 额以 人民币 元为 单 位, 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 入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 投资 人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记 机 构在T+1 日 内 (含T+1 日) 为 投资 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赎 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含 T+1 日) 为其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9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 本 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 回 且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实 施 延期办 理,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赎回 申请 与其 他账 户赎 回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临时 停止 交易 。


80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 的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日申 购金 额 或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时; 或 该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场 条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 一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申购 , 具体 以基 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为准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 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10) 当影 子定 价法 确定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离 度 绝对值 达 到0.5%时。 (11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12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5) 、 (7) 、 (8 ) 、 (9)、( 10) 、 (11) 、 (12) 项 暂 停申购 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6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81 (7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 (8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或 者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10%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 当 技术 条件 成熟 , 本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可安排 本基 金的 一类 或多 类基金 份额 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或 者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 过户 、 质 押等 业务 , 届时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但 须提 前公告 。


82 十 、基 金 的 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 额已于 2014 年7 月14 日 开始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具 体实施 办 法参见 相关 公告 。本基金 Y 类份 额暂 未开放 转 换业 务。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和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同 时开 放 交 易 的工 作 日 为 本 基金 办 理 转 换业 务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公告暂 停转 换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 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机 构 销售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3、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金 转换 后,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日 起 重新开 始 计算。 5、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换 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7、 转入 本基 金的 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四舍 五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基 金 转 换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基 金 转 换的 申 请日 83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 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 基金 每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转出 申请 不得 少 于 1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转 出该 类基 金全部 份 额) ; 若某笔 转换 导致 投资 者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 类基金 余额 不 足1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类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全 部 赎 回 。 由本公 司旗 下其它 开放 式 基金转 换到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额 时, 单笔转 换金 额 不得少 于 500 万 元。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 按照 各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例 归入 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 体实 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详 见相 关 公 告。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惠活动 。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1-D) /(1+G)+F ]/E H=B ×C ×D J=[B×C×(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转 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 易方 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易 方 达龙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 、 易方 达增 金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易 方达 现金增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易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转出 基金 为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双月 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易方 达掌 柜 季季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G 为对 应的 申购 补差费 率;H 为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J 为申 购补差 费。 说明:


84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从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注 :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以除 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特 定投 资群 体之外 的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费为比 较 标准) 。申购 补 差 费用 按照 转换金 额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3 )转 出基 金时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回 费用 ,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 各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计 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持 有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10,000 份 , 持有100 天, 现 欲转 换为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假 设转 出基 金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1.00 元, 转入基 金 易方达 策略 成长二 号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则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为 0,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2.00% 。 转换 份额 计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0=10,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0,000.00 ×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1 + 申购 补 差费 率 )= (10,000.00-0.00)×2.0 % ÷(1+2.0% )=196.08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196.08=196.08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0,000.00-196.08=9803.9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9803.92 ÷1.020=9611.69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上 证 50 指 数、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货 币、 易方 达稳 健收 益债券 时,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 金转 出 至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 易 方达信 用债 债券 、 易 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易方达 高等 级 信 用债债 券 、 易 方达 裕丰 回 报债券 、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 用债债 券 、 易 方达 恒久1 年定期 债券 、 易 方达黄 金ETF 联 接、 易方 达新兴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裕惠定 开混 合发 起式 、 易 方达创 新驱 动 混 合、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 易方达 龙宝 货币 、 易方 达 天天发 货币 、 易 方达掌 柜季 季盈 理财 债券 、 易方 达沪 深300 非 银联 接、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 易 方达新 经济 混 合、 易方 达改 革红 利混 合 、 易 方达 裕 如 混合 、 易方 达安心 回馈 混合 、 易方 达 新常态 混合 、 易 方达新 收益 混合 、易方 达 新利混 合、 易方 达新鑫 混 合、易 方达 新益 混合、 易 方达新 享混 合、 易方达 沪 深300 医药 ETF 联接 、 易 方达 新丝路 混合 、 易方达 国企 改革 混合 、 易 方 达瑞景 混合 、 85 易 方 达 瑞 享混 合 、易 方 达瑞 信 混 合 、易 方 达瑞 选 混合 、 易 方 达国 防 军工 混 合、 易 方 达 中债 3-5 年 期国 债指 数、 易方 达 信息产 业混 合、 易方 达瑞 和混合 、 易 方达 安盈 回报 混合、 易方 达 瑞财混 合 、 易 方达 瑞智 混 合、 易方 达瑞 兴混 合 、 易 方达瑞 恒混 合 、 易 方达 瑞 祥混合 、 易方 达 环保主 题混 合 、 易方 达现 代 服务业 混合 、 易方达 大健 康 主题混 合 、 易 方达量 化策 略 精选混 合、 易方达 裕祥 回报 债券 、 易 方达裕 景添 利6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 易方 达丰 惠混 合、 易 方达 供 给 改革混 合 、 易 方达 丰和 债 券、 易方 达裕 鑫债 券 、 易 方达富 惠纯 债债 券 、 易 方 达科瑞 混合 、 易 方达中 债7-10 年期 国开 行 债券指 数、 易方 达深 证成 指 ETF 联接 、易 方达 瑞通 混合、 易方 达 瑞弘混 合、 易方 达瑞程 混 合、易 方达 恒益 定开债 券 发起式 、易 方达 易百智 能 量化策 略混 合、 易方达 港股 通红 利混合 、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混合、 易 方达价 值成 长混 合、易 方 达中小 盘混 合、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混 合 、易方 达科 翔混 合、易 方 达行业 领先 混合 、易方 达 增强回 报债 券、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 、 易方达 沪 深 300ETF 发起 式 联接、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 ETF 联接 、 易 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 、 易 方达 医 疗保健 行业 混合 、 易 方达 资 源行业 混合 、 易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接 、 易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易 方达科 讯混 合、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易 方达 双债增 强债 券 、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 易 方达 月月利 理财 债券 、 易 方达 双月利 理财 债券 、 易 方达 恒安定 开债 券 发 起式、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合 时,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 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为巨 额赎 回。 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基 金转 换转 出与 基金赎 回具 有 相同的 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 定全 额转 换转 出或 部分延 期转 换 转 出,并 且对 于基 金转换 转 出和基 金赎 回, 将采取 相 同的比 例确 认( 除另有 公 告外) ;在转 换 转出申 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下 ,未 确认 的转 换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 1、 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转 换转入 申请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86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当一 笔新 的转 换转 入申 请被确 认成 功,使 本基 金 总规模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本 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 金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 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或 该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 7、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 、支付 结算 机构 等因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等 无法 正常 运行 。 8、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接 受 转换转 出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9、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在特 定市 场条 件下暂 停或 者拒 绝接 受一 定金额 以上 的资 金转 换转 入, 具 体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10、 当 影子 定价 法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转 换转 入申 请。 11、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12、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换转 出申 请。 13、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转换 转入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1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措 施。 1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2 、3、5、6 、7、8 、9 、10 、11 、12 、13、14 、15 项 暂停 基金 转 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之 前提下 调 整上述 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 费率水 平 、 业 务规 则及 有 关限制 ,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87 十 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与 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 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88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力 争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现金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 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 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方法 , 通 过对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积极 投资 , 在 有效控 制 投 资风险 和保 持高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可投 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 合 考 量市场 资金 面走 向、 存款 银 行的信 用资 质、 信用 债券 的 信用评 级以 及各 类资 产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动性 特征 等,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2、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回购 利率 与短 期债券 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进行比 较, 并在 对资 金面 进行综 合 分 析的基 础上 ,判 断利 差套 利空间 ,并 确定 杠杆 操作 策略。 3、银 行存 款及 同业 存单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向 交易对 手银 行 进行询 价的 基础上 , 选 取 利率报 价较 高的银 行进 行 存款投 资, 在投资 过程 中基 于对 交易 对手信 用风 险的 评估 , 选 择交易 对手 。 当 银行 存款 投资具 有较 高 投 资价值 时, 本基 金存 款投 资比例 上限 最高 可 达100% 。 4、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对资 金面 走势 的判断 , 选 择回 购品 种和 期限。 若资 产配 置中 有逆 回购, 则 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 宽松 的情 况下, 优先 进行 相对 较长 期限逆 回购 配置 ; 反 之, 则 进行相 对较 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在 组合 进行杠 杆操 作时 ,根 据资 金面的 松紧 ,决 定正 回购 的操作 期限 。 5、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是在 对国内 、 国 外经 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 测基础 上, 运用 数量 方法 , 对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趋势 和债券 市场 供求 关系 变化 进行分 析和 预 测, 深 入分 析利 率品 种的 收益和 风险 , 并 据此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在 确定组 合平 均 久 期后,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期 限结构 进行 分析 , 运 用统 计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 构 配置策 略, 在合 理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综 合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 ,决 定投 资品 种。


89 6、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 内部 信 用评级 体系 ” 对市 场公 开 发行的 短期 融资 券 、 中 期 票据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和可 分离 转债 存债等 信用 品种 进行 研究 和筛选 , 形 成信 用债 券投 资备选 库。 在 信 用债券 投资 备选 库基 础上 , 结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与配 置需要 , 通 过分 析比 较到 期收益 率、 剩 余 期限、 流动 性等 特征 ,挑 选适当 的短 期信 用品 种进 行投资 。 7、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踪 银行 承 兑汇票 、商 业承兑 汇票 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种 衍生 产 品的动 向。 当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参与 此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 本 基金将 按照 届时 生效 的法 律法规 , 根 据 对 该金融 工具 的研 究, 制定 符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略 , 在 充分 考虑 该投 资品种 风险 和 收 益特征 的前 提下 ,谨 慎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 股票 ;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4 )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后,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并以 最新规 定 为准。 2、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但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格 的 同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存 款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5 )本 基金 应保 持足 够比 例的流 动性 资产以 应对 潜 在的赎 回要 求, 其投资 组 合应当 符 合下列 规定 :


90 1)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2)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7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停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0) 本基 金投资 于主 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 包括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构 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本基 金拟 投资 于 主体信 用评 级 低于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准 , 相 关 交 易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息 披露 程序 。 (11) 本基 金根 据份 额持 有人集 中度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实施 调整 , 并 遵守以 下要 求: 1)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50% 时,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 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2) 当 本基 金前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20% 时,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 期不得 超过18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91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第(1)、( 5)之 1) 、 (9)、( 12 )项 外, 因 市场 波 动、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或上述 条款 另有 约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约定 的, 从 其 约定。 3、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以修 改或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4、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和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 (1 )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Σ投 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 ×剩 余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债 × 剩余期 限 +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 (2 )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Σ投 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 ×剩 余存续 期限-Σ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负 债×剩 余 存续期 限+债 券正 回购 ×剩 余存续 期限 )/(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 产-投 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3 )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确 定 1)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为 该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待 返售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银行 定期 存款 、同 业存 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有存 款期 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 余期 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4)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 日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92 5)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的天 数 , 以下情 况除 外: A、允许 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下一 个利率 调 整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B、允许 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存 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债券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5、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 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期 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 了本报 告 的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8 年1 月 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93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9,026,855,865.71 43.15 其中: 债券 19,026,855,865.71 43.1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203,708,525.25 11.80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9,261,684,757.23 43.69 4 其他资 产 597,473,250.25 1.36 5 合计 44,089,722,398.44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8.8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763,818,843.01 12.1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上 表中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3、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7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105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5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2 )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94 序 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12.46 12.12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7.10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62.81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6.38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天 (含 ) —397 天 ( 含) 22.16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0.92 12.12 4、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242,052,487.53 5.7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42,052,487.53 5.70


9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0,048,858.72 0.41 6 中期票 据 249,969,698.59 0.64 7 同业存 单 16,374,784,820.87 41.66 8 其他 - - 9 合计 19,026,855,865.71 48.4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 6、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11803054


18 农 业银 行 CD054 10,000,000 989,918,442.24 2.52 2 150223


15 国开 23 8,300,000 824,175,758.76 2.10 3 111820062


18 广 发银 行 CD062 8,000,000 792,267,802.75 2.02 4 111817059


18 光 大银 行 CD059 7,000,000 693,400,301.25 1.76 5 111817060


18 光 大银 行 CD060 7,000,000 693,311,543.57 1.76 6 111710634


17 兴 业银 行 CD634 6,000,000 594,666,392.93 1.51 7 111806063


18 交 通银 行 CD063 5,000,000 495,640,078.96 1.26 7 111817054


18 光 大银 行 CD054 5,000,000 495,640,078.96 1.26 9 111708415


17 中 信银 行 CD415 5,000,000 495,639,061.91 1.26 10 111808065


18 中 信银 行 CD065 5,000,000 495,576,445.25 1.26 7、 “ 影子 定价 ” 与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84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8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36%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 况说 明


9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包括 票据) 购买 时采用 实际 支 付价款 (包 含交 易费用 ) 确定初 始 成本, 按实 际利 率计 算其 摊余成 本及 各期 利息 收入 ,每日 计提 收益 ; 2)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在实 际 持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利 息 ;合同 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的 ,也可 采用 合同 利率 计算 确定利 息收 入; 3)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实 际协 议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17 中信 银行 CD415 ( 代码:111708415)、 18 中 信银行CD065 (代 码:111808065 ) 为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前 十大 持仓 证券 。2017 年 11 月 29 日, 中 国保监 会针 对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用卡中 心存 在电 话销 售欺 骗投保 人的 违法 行为 ,处 以人民 币 12 万 元行政 罚款 。 18 广 发银 行 CD062 ( 代码 :111820062 ) 为易 方达 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前 十大持 仓 证券。2017 年 11 月 17 日 ,中国 银监 会针 对广 发银 行的如 下事 由给 予警 告, 没收违 法所 得 人民 币 17553.79 万元 ,并 处 3 倍 罚款 人民 币 52661.37 万 元, 对其 他违 规行 为 罚款人 民币 2000 万元 , 罚 没合 计人 民 币 72215.16 万 元: ( 一) 出具与 事实 不符 的金 融票 证; ( 二) 未尽 职审查 保理 业务 贸易 背景 真实性 ; (三 ) 内控 管理 严 重违反 审慎 经营 规则 ; (四 ) 劳 务派 遣用 工管理 不到 位; (五 ) 对 押 品评估 费用 管理 不到 位; ( 六) 未向 监管 部门 报告 风 险信息 ; ( 七) 未向监 管部 门报 告重 要信 息系统 突发 事件 ; (八 ) 会 计核算 管理 薄弱 ; (九 ) 信 息系统 与业 务 流程控 制未 按规 定执行 ; ( 十)流 动资 金贷 款用途 监 督不到 位, 未尽 职审查 银 行承兑 汇票 贸 易背景 真实 性; ( 十一 ) 以 流动资 金贷 款科 目向 房地 产开发 企业 发 放 贷款 ; (十 二) 报送 监管 数据不 真实 。 17 兴 业银 行 CD634 ( 代码 :111710634 ) 为易 方达 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前 十大持 仓 证券。2018 年3 月 26 日 , 中国人 民银 行福 州中 心支 行针对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违 反国 库 管理规 定的 违法 行为 ,给 予警告 并处 罚 款5 万 元人 民币。 本基金 投资17 中 信银 行 CD415 、18 中 信银 行 CD065 、18 广 发银 行CD062 、17 兴业银 行 CD634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公司 投资 制度 的规 定。 除17 中信 银行CD415 、 18 中信银 行CD065 、 18 广 发银 行CD062 、 17 兴业 银 行 CD634 外, 97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2,038,356.16 3 应收利 息 217,833,176.03 4 应收申 购款 277,601,718.06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97,473,250.25


98 十 三、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4 年6 月1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易方达 财富 快线 货 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490% 0.0026% 0.7452% 0.0000% 1.5038% 0.0026%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3.8041% 0.0032% 1.3781% 0.0000% 2.4260% 0.0032%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2.9366% 0.0015% 1.3819% 0.0000% 1.5547% 0.0015%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4.0722% 0.0011% 1.3781% 0.0000% 2.6941% 0.0011%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2.1079% 0.0003% 0.6810% 0.0000% 1.4269% 0.000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16.1015% 0.0025% 5.6870% 0.0000% 10.4145% 0.0025% 易方达 财富 快线 货 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①-③ ②- ④


99 准差④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2.3808% 0.0026% 0.7452% 0.0000% 1.6356% 0.0026% 2015 年1 月 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4.0534% 0.0032% 1.3781% 0.0000% 2.6753% 0.0032%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3.1839% 0.0015% 1.3819% 0.0000% 1.8020% 0.0015% 2017 年1 月 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4.3223% 0.0011% 1.3781% 0.0000% 2.9442% 0.0011% 2018 年1 月 1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2.2294% 0.0003% 0.6810% 0.0000% 1.5484% 0.000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2018 年6 月30 日 17.2302% 0.0025% 5.6870% 0.0000% 11.5432% 0.0025% 易方达 财富 快线 货 币 Y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4 年12 月5 日 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0.3111% 0.0025% 0.1013% 0.0000% 0.2098% 0.0025%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 3.8058% 0.0032% 1.3781% 0.0000% 2.4277% 0.0032%


100 12 月31 日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2.9374% 0.0015% 1.3819% 0.0000% 1.5555% 0.0015%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4.0735% 0.0011% 1.3781% 0.0000% 2.6954% 0.0011%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2.1080% 0.0003% 0.6810% 0.0000% 1.4270% 0.0003% 2014 年12 月5 日 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13.9052% 0.0024% 5.0114% 0.0000% 8.8938% 0.0024% 注: 自2014 年 12 月 3 日 起,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货 币 市场基 金增 设Y 类份 额类 别 , 份 额首 次确认 日 为2014 年12 月5 日。


101 十 四、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102 十 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或 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 、如有 充足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103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 近7 日 ( 含节假 日 )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内 ( 含第 2 位 ) 发 生 差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104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2 、3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非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105 十 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基准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 收益并 分配( 该收益 将会 计确认 为实收 基金, 参与 下一日 的收益 分配) 。通常 情况下 ,本基 金的收 益支 付方 式为 按月 支付, 对于 可支 持按 日支 付的销 售机 构, 本基 金的 收益支 付方 式经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双 方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按 日支 付。 不 论何 种支 付方 式, 当 日收益 均参 与 下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获 得的投 资收 益 。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 则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行 再次 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时, 定期累 计收 益支付方 式只 采用红 利再 投资 ( 即 红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 式 , 投资人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 投资 人在定 期累 计收 益支付 时, 其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 益为负 值, 则缩 减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 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 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通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每月 15 日( 如遇 特殊 情况 ,本 公司将 另行 公告 )例 行对 累计实 现 的收益 进行收 益结转 ( 如 遇节假 日顺延 ,例行 的收 益结转 不再另 行公告 ) ;对 于可支 持按日 支付的 销售 机构 , 本基 金的 收益支 付方 式经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 双 方协 商一 致后可 以按 日 106 支付 。


107 十 七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2%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0.3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08%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0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费用自 动扣划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Y 类 基金份 额 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 B 类基 金份 额的年 销 108 售服务 费率 为0.01% 。 三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 体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和转换费 的费 率水平 、计 算公式、 收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九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中 的 “ ( 七)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费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 和 “ 十、 基金 的转 换” 中的 “ (五 ) 基金 转换 费率 ” 、 “ ( 六) 基金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的 相关规 定。 2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上述 费率。 上述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10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10 十 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11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体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112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 其中 ,当日 分配的 基金收益 自其 下一日 起享 有分红权 益, 自下一 日起 纳入基金 份额 总数的 计算 ;收 益的 精度 为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果基 金成 立不 足七 日, 按类似 规则 计算 。 当 任一 类基金 份额 为零 时, 将暂 停计算 和 披 露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待 该类 份额 不为 零时重 新开 始 计算和 披露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113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类别 、持 有份 额及占 总份 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114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本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115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116 二十 、 风险 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而 其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治因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其收 益水 平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 定期 存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 票据 发行 主体 、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 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券 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于 现金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 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 良 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上述 投资标 的一般 情况 下具有 良好的 流动性 ,但 在特殊 情况下 , 也存在 部分 企业 债、 资产 证券化 等债 券品 种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的 情形 , 此 时如 果基 金 赎回量 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基金的 流动 性。 2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117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此 外 , 如出现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出 该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具体 情形 、 程 序见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之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投 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赎 回资 金的 风险 。 在本 基金 暂停或 延期 办理 投资 者赎 回申请 的情 况下 , 投 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面 临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波动 的风 险。 3 、除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实施 备用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情形 、程 序及对 投资 者的潜 在 影响 除巨额赎 回情 形外,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包括但 不限 于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强制赎 回费 用、 暂停 基金 估值以 及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之 “ 拒绝 或 暂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的相 关规 定。 若本 基金 暂停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在 暂停赎 回期 间将无 法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若本 基 金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款支 付时 间将 后延 ,可 能对投 资者 的资 金安 排带 来不利 影响 。 发生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之 “基 金的 申购 费 和赎回 费” 中 “强 制赎 回 费用” 规定 的情形之 一时 ,本基 金对 当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 指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 以上 的部 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益 最大 化 的情形 除外 。 暂停基金 估值 的情形 、程 序见招募 说明 书“基 金资 产的估值 ”之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 的相关 规定 。 若 本基 金暂 停基金 估值 , 一 方面 投资 者将无 法知 晓本 基金 的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另 一方面 基金 将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回 申请 ,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可能 影响 投资者 的资 金安 排 ,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将导 致投资 者无 法 申购或 赎回 本基 金。 (四) 特有 风险 1 、估 值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发生 影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本基 金可 能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的估 值过 程中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 余 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118 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回 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由此 , 本 基金 面 临基金 资产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或 者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险 。 2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变动的 风险 一般情 况下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但本 基金 还将 根据份 额持 有人 集中 度情 况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实 施调整 , 并 遵守 以下要 求: (1)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的 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于 30%。( 2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90 天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180 天 ;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 ( 五) 其他 风险 1 、本基 金力争 战胜业 绩比 较基准, 但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 能达到 或超 过业绩 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面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 、因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现阶 段 自 动化程度 较 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 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3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4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119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3000 万 元,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清 算费 用


120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21 二十 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22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监管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为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123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4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25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 形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126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3000 万元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7)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 ,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 则基金 合同 将根 据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127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128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有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及 有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129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13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131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3000 万 元,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132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盖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133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134 二十 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金:810.31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135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剩余 期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履行了 监督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对象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低于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流通 受限 证券 ; (7) 权证 ; (8)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 136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5)本 基金应 保持足 够比 例的流动 性资 产以应 对潜 在的赎回 要求 ,其投 资组 合应当 符 合下列 规定 : 1)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2)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6)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7)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0)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 低于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准 , 相 关交 易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息 披露 程序 。 (11) 本基 金根 据份 额持 有人集 中度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实施 调整 , 并 遵守以 下要 求: 1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50% 时,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137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2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20% 时,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第(1) 、 (5)之 1) 、 (9)、( 12) 项外 ,因市 场波 动、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或上述 条款 另有 约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3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4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以 修改 或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 金 托管人 严格 依照监 督程 序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责 的,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 融资、 融券 比例 限制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三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138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四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于 基金 关联投 资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加盖 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 任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 于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已知 名单 的 变更 。 相 关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在运作 中严格 履行了 监督 职责,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2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 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于 1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 139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绝 结算,若 基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计 算、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 140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示 或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 九)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法 、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及时 、 准 确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 交收且 如遇 到问 题应 及时 反馈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是 否对 非公 开信息 保密 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 141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果 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券 )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损坏 、 灭 失的,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和 基金认 购、 申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有 义务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设 的基金募 集专 户,在 基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基 金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合 成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 金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 前结束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 日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 基 金管理 人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142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验资 报告中 需对 基金募 集的 资金 进行 确认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应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银行 账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 关 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143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协 议副本 由基 金管理 人保存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中 国外 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 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或双 方同 意 的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 其中 ,当日 分配的 基金收益 自其 下一日 起享 有分红权 益, 自下一 日起 纳入基金 份额 总数的 计算 ;收 益的 精度 为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4 位。


144 7 日年 化收 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果基 金成 立不 足七 日, 按类似 规则 计算 。 当 任一 类基金 份额 为零 时, 将暂 停计算 和 披 露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待 该类 份额 不为 零时重 新开 始 计算和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按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 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投 资组合 的摊 余成本 与其他 可参考 公允价 值指 标产生 重大偏 离的, 可按 其他公 允指标 对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 度的绝对 值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 编制并披 露临 时报告 。 (3)如有 充足 理由 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145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第2 条第 (2) 、 (3)款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小 数点 后2 位以 内 ( 含第 2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146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147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独 立 地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 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 报告编 制并 予以 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编制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148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 制,由 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149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150 二十 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 保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上列明 的所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交易记录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 网 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人 直 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 投资 者 的 要 求提 供 成 交 确认 单。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 易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 交确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 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 提供 定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8818088 ( 免 长途话费 ) 。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的 具体 内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 话详 询。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51 二十 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司 旗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增值 税政 策的公 告 2017-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通 华财 富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通华 财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云 湾投 资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云湾 投资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张 家港 农商 银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01-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8-0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北 京农 商银 行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8-01-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营 口银 行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8-01-31 易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B 类 基金份 额在 本公 司 官方网 站暂 停机 构客 户申 购、转 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2018-02-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修 订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部 分条 款的公 告 2018-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青 岛银 行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8-03-23 关于警 惕冒 用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名 义进 行诈 骗活动 的特 别提 示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深 圳农 村商 业 银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04-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鄞 州银 行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8-05-10


15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8-06-08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153 二十 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54 二十 七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财富快 线 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 、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 《易 方达 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8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