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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信用债(660013)

农银信用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农 银 汇理 信 用添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农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 年 七 月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2011 年12 月13日证监许可【2011 】1981 号文 核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 也 不 表 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包 括 : 因整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 因 素 变化 对 证 券价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统 性 风 险,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统性 风 险 , 由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某 一 基 金的特 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为 债 券 型 基 金, 属 证 券投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较 低 收 益品种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认 购 ( 申购 ) 基 金时应 认 真 阅 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内为封闭 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法 律 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即 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 并按 照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新 ) 所载 内 容 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 闭期和开放期 ...................................................................................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冻结、解冻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销售...........................................................................................................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业绩...........................................................................................................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79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8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8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90 第二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116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138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 农银汇理信用添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 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农 银汇理信 用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农银汇 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农银汇理 信用添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5、中国银 保监会: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持有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 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 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 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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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基金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 指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8、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 1 年 59、基金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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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公 司概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进 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 处长, 人事部处长、 副总经理, 电子银行 部总经理, 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Carayon 先生: 副董事长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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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济学博士。1978 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 部主管, 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金超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 经济学硕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1996 年 5 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 (巴黎) 、 东方 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 香港分公司、 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 年 12 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 年 9 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蔡安辉先生:董事 高级工程师、 管理学博士学位。1999 年10 月起历任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 公司财务部综合财务处副处长, 历任中国铝业公司财务部处长, 中铝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董事,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工会 主席,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铝保险经纪 (北京) 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 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副总经理、 香港分行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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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济学博士。 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 世界银行顾问、 联合国顾问、 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 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 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 年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教授。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金融学 教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王红霞女士: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在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计划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任副处长、处长。2004 年 5 月开始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筹备工作,2005 年 6 月起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所属票据营业部副总裁、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票 据营业 部总经理、同业业务中心/ 票据营业部总裁。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 先生: 监事 硕士。1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 责人、 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 国际协调与支持部负责人, 现任东方汇 理资产管理公司总秘书兼支持与发展部负责人 杨静女士:监事 美国管理会计师,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 年 4 月起历任雷博国际会 计高级经理, 瑞银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助理, 德意志银行 (北京) 总 裁助理、战略经理。现任中铝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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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2008 年 3 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徐华军先生:监事 工科学士。2004 年起进入资产管理相关行业,先后就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2007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筹建工作,现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综合管理部人 力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于进 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 处长, 人事部处长、 副总经理, 电子银行 部总经理, 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金超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 经济学硕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 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 年 3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 年 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 2012 年 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刘志勇先生:副总经理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博士研究 生。1995 年 起先后在 中国 农业银 行 人事教育 部、 市场开 发 部、机 构业务部 及中国 农业银 行办公室 任职。2007 年起参与 农银汇 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工作。2008 年 3 月起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运营副总监、代理 市场总监等职务。2018 年 4 月 3 日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运营副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城乡金融报》 社、 国际部、 伦敦代表处、 个人业务部、 信用卡中 心工作。2004 年 11 月 起参加农银 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 年 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姚臻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研 究员、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现任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金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吴江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2 年 6 月 1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金超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 投资总监, 农 银汇理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 投资副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农银汇 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 汇理 7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金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基金基金 经理、 农银汇理金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金泰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 农银汇理金鑫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世凯先生, 投资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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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 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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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 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 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 通过科学有 效、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 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 )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 资金、 有价证券、 重要空白凭证、 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 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 由其上级主管履行 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 )第二道防线: 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 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 完善内控措 施, 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研究、 投资、 集中交易、 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 )第三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 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 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监 督 《风险控制制度》 和 流程的被执行情况, 以及定期对公司 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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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 )第四道防线: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 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 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 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 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 审 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 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 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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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 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 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 、 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 、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 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 、 建立相关部门 、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 、 建立以督察长 、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 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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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 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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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李庆萍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 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联系人: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 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 建立了优势互 补的战略合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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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 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 金) 70.32% 股权。 经过 三十年的发展, 中 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 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 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 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 先生,中信银行 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 此前, 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 员, 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 信贷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张先生一 直为本行服务, 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 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先 后于中南财经大学 (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金 融学硕士学位。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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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 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 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 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4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 基金 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 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06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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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内部控制目标。强 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 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 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 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 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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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联系人: 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郭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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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王序微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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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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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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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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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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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0)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1)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街 道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街 道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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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中国平安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 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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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www.lufunds.com (2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498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fund.10jqka.com.cn (2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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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 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021-50753533 联系人: 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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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4)其它代销机构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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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 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张勇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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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1 年 12 月 13 日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1981 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满 一年后转为开放运作。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21 日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972,043,841.33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9,249 户。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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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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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的封 闭期和开放期 一 、基 金的封 闭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 本 基金封闭期为 1 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 金的开 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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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封闭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可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 “ 金额申购 ” 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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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 的原 则,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 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 (包 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 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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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部分 代销网 点和直 销网上交 易基金 投资者 每次申购 本基金 的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 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 申购金额为 5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 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已 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 易要受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 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调整代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的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10 元,最低赎 回份额及最 低保留份额调整为 10 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费率 M<50 万 0.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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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M>=500 万 1000 元/ 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T) 赎回 <7 天 1.5% 7 天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 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该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500,000 1,000,000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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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适用申购费率(B ) 0.8% 0.5% 0.3% 净申购金额(C=A/(1+B) ) 9920.63 497,512.44 997,008.97 申购费用(D=A-C ) 79.37 2487.56 2,991.03 申购份额(E =C/1.2000 ) 8267.20 414,593.70 830,840.81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假定某基金投资 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其在认购/ 申购时已交纳认 购/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年限不足 1 年,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 10,000× 0.1% =1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 10,000-12.5 =12,487.50 元 6、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 其中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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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9、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10、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申购;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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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5 项以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此时, 本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 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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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有权全部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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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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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一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注 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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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冻结、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 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转出申请、 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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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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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基金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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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一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注 册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 册登记 机构 享有如 下权 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制定、 修改、 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 册登记 机构 承担如 下义 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基金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公告规定为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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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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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以信用类债券作为主要的投资标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 债券回购、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 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 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 。 本基金的信用债类资产包括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 权证投资比 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念 在对发行人信用状况严谨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并承担适当的 信用风险, 以期获取超越政府债券的收益率水平,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具有良好收 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有效结合 “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策略以及 “ 自下而上” 的债 券精选策 略, 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基本面、 证券市场走势等宏观因素的基础上, 灵活配置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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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并通过严谨的信用分析以及对券种收益水 平、流动性的客观判断,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个券构建投资组合。 同时, 本基金会关注并积极参与股票一级市场中存在的投资机会, 力争在保 持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不变前提下进一步增厚基金收益水平。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遵循 “ 自上而下 ” 的 基本原则,在对宏观经济和证 券市场走势进行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具体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1 ) 宏观经济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跟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 综合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等对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影响。 具 体考察因素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 业增加值、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 、 消费 品零售增长率、 汇率和贸易盈余等。 (2 )证券市场因素:基金管理人将对未来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市场运行 状况进行合理分析, 并建立对预期利率走势的基本判断。 对于债券市场的主要考 察指标包括: 短、 中、 长期利率水平、 市场短期资金流向、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力 度。 在客观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因素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对各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水平进行科学预判, 并据此具体设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上的配置比例, 同时设定债券组合在组合目标久期、 信用配置、 券种 配置等方面 的基本原则和策略,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 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未来短、 中、 长期利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合理预期的基础 上, 对于组合内各券种期限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从而提高或降低债券组合对于 不同期限上的利率变动的风险暴露程度, 以期提高预期收益水平或降低组合跌价 风险。 1)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等 方式降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通过增持长 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在市场利率走势并不明朗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业绩比 较基准 或与本基金组合特点较为接近的主流债券指数的期限结构调整目标久期, 确保组 合承担的利率风险与市场基准或市场平均水平相近。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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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随着短、 中、 长期利率 变化的幅度不同, 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会表现出非平 行移动的情况。 管理人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合理预期, 合理配置在短、 中、 长期券种上的配置比例, 对于预期收益率下降的期限段增加配置比率, 同时减少 预期收益率升高的期限段的配置比例,充分利用曲线形变提供的投资机会。


(3 )类属策略 由于信用等级水平、利息支付方式、附加条款、投资者偏好、流动性因素等 原因, 不同类属的信用债券在收益率变化特征上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 并呈现 出迥异的信用利差变化趋势。 基金管理人将客观分析不同类属的信用债的利差变 化趋势, 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其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 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 券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券种的投资比例,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 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 )信用策略 信用债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 本基金在信用策略上将遵循严格控制信用 风险和充分利用信用利差变化的原则。 1)信用债券库的构建 本基金将充分结合外部评级结果、 卖方研究报告和内部研究成果, 构建严格 的信用债券库, 信用债券库主要涵盖政策性金融债、 公司债券、 企业 债券、 可转 换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普通金融债等。 基 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发行人、 担保 状况和信用评级等条件进行初步筛选,从而形成信用债券库。 2)信用债券的筛选 在高信用债券库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划定初步的债券筛选范围, 并以此 为基础对债券的信用状况做进一步分析,通过对发行人和发行债券的四个 “ C ” 的 指标, 即公司特征 (Character ) 、 债券条款 (Covenant ) 、 财务能力 (Capacity ) 和外部支持 (Collateral ) 进行科学判断, 为实际投资 组合的构建提供依据。 具体 考察因素如下: ① 公司特征 (Character ) : 在公司特征分析层面, 基金管理人的考察重点将 主要包括发行人所处行业背景、 公司行业地位、 业务管理能力等, 其中公司治理 结构和历史上发债的履约情况等是重点考察因素; ② 债券条款 (Covenant ) : 债券发行条款层面 的分析主要针对可转债和交易 分离可转债的投资, 由于此类产品的转股、 回售等条款对于债券的价格有较大影 响,因此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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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③ 财务能力 (Capacity ) : 财务能力主要考量的是发行人的财务稳健状况及 现金流的状况等, 以判断 发行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履约, 这是对发行人信用等级 进行评价的关键因素之一。偿债能力主要以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定量考察为主, 主要指标包括收益指标、倍数比率、收益比例、财务杠杆和流动性指标等。 ④ 外部支持(Collateral ):外部支持主要指抵押资产的状况,尤其对于资 产支持类证券而言, 抵押资产的质量将直接决定证券的价值, 其重要程度甚至远 远高于对于发行人信用程度的影响。 此外, 对于普通信用类债券而言, 外部支持 还包括了政策面对发行人的支持, 以及银行等机构对债券出具的担保等, 这些都 是在外部支持层面需考察的因素。 3)信 用利差投资策略 信用利差是信用债与政府信用类债券的最大区别, 而信用利差则主要受到两 大因素的影响:一是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二是发行人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 针对这两大因素,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相应的投资策略: ① 针对市场平均信用利差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客观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 并结合对于经济周期和债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综合分 析其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从而对信用利差曲线走势做出合理的预判, 并在此 基础上确定投资组合在信用类债券的总投资比例以及在各信用等级的信用债上 的投资比例。 ② 针对发行人信用状况 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发行人基本面的变化 情况, 对于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从而得出理论信用利差水平, 并以 此为基础进行债券定价。 在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后,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变化 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该信用债进行合理定价。 (5 )骑乘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期限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 该债券的剩余期限将 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下降, 届时卖出该债券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该策略的关键 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6 )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 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 再 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 在执行息差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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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人将密切关注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 并始终保持回购利率低于债 券收益率。 (7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 征, 其理论价值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 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选择权的价值, 并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投研团队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深入分析 可转债的正股基本面和预期价格走势, 利用衍生品定价模型对债券内含选择权价 值进行客观衡量, 并结合对于可转债内含选择权条款的分析, 从而形成对于可转 债投资价值的客观评价。 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公司基本面向好、 成长性好、 估值水 平偏低或合理的可转债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在不大幅增加组合风险水平的情况下 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8 )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的可以投资于股票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和增发, 但不能从二级市场购 买股票或其他权益类产品。 新股申购收益率的主要决定因素为新股上市溢价率和申购中签率。 基金管理 人将统计近期新股的 申购资金量、 中签率以及上市当日溢价水平, 并根据市场当 前的资金状态和新股的市场吸引力等因素, 对新股中签率进行合理的评估。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首发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根据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并估算出新股上市溢价率水平。 通 过结合中签率与上市溢价率的估算结果, 基金管理人将得出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 率。当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市场资金成本时,本基金将参与该新股申购, 并根据对于股票上市后走势的提前预判,合理选择卖出时机。 对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 本基金将在其上市 交易或流通受限 解除后持有时间不超 90 个交易日。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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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证等衍生品资产, 但有可能持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或因投资可转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对通过持有可转债、 交易分离可 转债或股票所获得的权证,本基金在其上市后不超过 25 个交易日之内卖出。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95%+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5%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发布的反映中 国债券 市场价 格变动趋势的综合型指数,基期为 2002 年 1 月 4 日。其样本债券涵盖了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绝大多数债券以及在交易所交易的部分债券, 除了美元 债、 资产支持债和部分交易所债券以外, 其他所有债券都纳入样本债券范围。 样 本债券剩余期限更为多样, 涵盖了包括一年期以下在内的各种债券剩余期限。 由 于该指数的代表性更广,因此适合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市场出现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 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 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 并将及时公 告。上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八 、投 资决策 机制 (1 )基本原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的要求, 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 级授权制度 , 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 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 性和主观能动性; 在业务部门设置上, 本公司遵循投资、 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 原则, 分别设立了投资部、 研究部和集中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 并 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在对债券的投资上, 管理人建立了严格的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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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内部信用分析体系和债券备选库制度, 在债券筛选阶段通过制度确保所投资的债 券信用风险可控。 此外,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也将严格执行股票库制度。 同时, 本公司设立了风险控制部对投资 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 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 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确保投资的合规和风险可控。 (2 )投资决策层级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 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 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投 资总监、 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督察长列席会议) , 定 期或不定期 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宏观投资策 略、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该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 策委员会、 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 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 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及助理: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 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宏观投资 策略进行决策, 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 执 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并 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其独立性不得受到公司其他任何 部门和人员的影响。 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 投资职责。 (2 )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研究员对市场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金融工程研究 人员对投资组合前期业绩进行归因分析并测算和评估组合风险, 对市场未来走势 进行量化分析, 并分别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相关的分析结果, 为委员会决策提 供相关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下 一阶段的投资重点等问题进行集体决策,决定本基金的宏观投资策略; 3)基金经理及 固定收益相关研究人员召开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例会,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相关要求, 结合当前的市场状况和预期 变化以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决定本基金的微观投资策略;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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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4)基金经理依据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市场研究和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 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具体实施投资,在严格执行债券备选库制度和股票库制度的前 提下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及券种投资。基金经理将交易指令传达到中央交易 室, 由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 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6)投资组合评价。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控制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 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 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九 、投 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 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等非国债和央行票据的债券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债券投资的80% 。 权证投 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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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 (11)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1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5) 、(7) 、(8) 、(11) 、(12) 项规 定 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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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二、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三、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1,248,634.20 77.50 其中:债券


31,248,634.20 77.5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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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00,000.00 9.6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624,048.33 8.99 8 其他资产


1,550,640.36 3.85 9 合计





40,323,322.89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499,250.00 7.2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99,250.00 7.22 4 企业债券 28,749,384.20 83.1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248,634.20 90.33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36301 16 龙盛03 30,000 2,947,500.00 8.52 2 136469 16 联通01 30,000 2,944,800.00 8.51 3 136328 16 忠旺01 30,000 2,906,700.00 8.40 4 108601 国开1703 25,000 2,499,250.00 7.22 5 122448 15 龙光02 25,000 2,491,000.00 7.20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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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08.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87,593.5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50,408.07 5 应收申购款 10,030.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50,640.3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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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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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6 月 19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一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6 月 19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1.66% 0.04% -0.97% 0.04% 2.63% 0.00% 2013 年 1 月 4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6% 0.16% -3.56% 0.08% 4.62% 0.08% 2014 年 1 月 2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16.84% 0.36% 6.22% 0.10% 10.62% 0.26% 2015 年 1 月 5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13% 0.39% 3.99% 0.08% 7.14% 0.31% 2016 年 1 月 4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1.24% 0.11% -1.54% 0.09% 2.78% 0.02% 2017 年 1 月 2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1.51% 0.06% -3.21% 0.06% 4.72% 0.00%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3 月 31 日 1.51% 0.03% 1.08% 0.04% 0.43% -0.01% 基金成立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39.17% 0.24% 1.63% 0.08% 37.54% 0.16%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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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6 月 19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 用债的比例 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 。 本基金的信用债类资产包括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非国债和央行票 据资产。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建仓期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6 月 19 日) 起六个 月, 建仓期满时, 本基 金各项投资 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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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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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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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 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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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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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 责任人 ( “ 差错责任方 ”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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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的过错行为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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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费率比例承担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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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签名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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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下同)资产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3、封闭期内,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90% 。 封闭期内,若基金在每 3 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 (含) , 则基金须以该日 为收益分配基准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4、封闭期结束后,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 年至少分配一次, 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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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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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年 管理费率为 0.7%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年 托管费率为 0.2%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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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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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经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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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第二十 二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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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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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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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 重大事项;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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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代 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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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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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二十 三部分


风 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因此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 1、 市场风险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水平也随 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化, 从而影响到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等。 此外, 经 济周期的波动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和资金市场的走势, 导致本基金 所投资的债券 和股票等资产价格发生波动,并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负面的影响。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 从而导致基金份额 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主要由投资组合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衡量。 (3 )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 下。 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 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久期相同的债券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 则其 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走低,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票息收益用于再投资 时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率水平所导致的风险。 (5 )股票市场风险 本基金有不超过 20%比例的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 新股, 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将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在股票市场出现系 统性风险, 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个股出现非系统性风险时, 会对本基金净值产生 负面影响。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 一是指因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 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债券变现 的 难度加大, 并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赎回,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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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并迫使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的债券, 从而导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幅 度波动的风险。 3、信用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 (1 ) 违约风险: 债券或 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 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 )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 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信用等级的风险; (3 )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 信用类债券信用利差水平不合理, 没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水平, 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格 下跌的风险。 (4 )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 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 的损失的风险。 4、政策风险 由于相关政策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金投资者的新规定所带来的风险是本 基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如, 国家临时对 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征收所得税 或下调同业存款利率等都会减少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 5、特有风险 (1 )当市场利率水平上升,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可能会出现普遍性的价 格下跌,并由此引发本基金的净值出现下跌。 (2 )若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债券长期未形成交易价格,而基金管理人在估值 过程中采用了不恰当估值方式或程序, 导致估值结果与所持有债券的公允市场价 格发生较大偏差,则可能会导致持有人利益受损。 (3 )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为封闭期, 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4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股票市场价格波动 可能会导致买入的新股在持有期内价格低于买入价格,从而导致基金净值受损。 另外, 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 权证是 金融衍生品的一种, 具有高杠杆、 高风 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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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若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研究水平不足, 对于经济 形势和市场走势判断不准确, 获取信息不完全准确、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 都有 可能影响基金的净值 7、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对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8、合规风险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而导致的 风险。 9、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二 、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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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按照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对基金 合同的变 更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外, 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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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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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第二十 五部分


基 金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时间: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8-95599 021-610955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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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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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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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邮政编码:100027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 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开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 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 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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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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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 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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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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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此外,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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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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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或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提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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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 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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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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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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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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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应当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执行 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3 )封闭期内,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90% 。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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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封闭期内,若基金在每 3 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 (含) , 则基金须以该日 为收益分配基准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4) 封闭期结束后, 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 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50 %; (5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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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年 管理费率为 0.7%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年 托管费率为 0.2%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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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3 )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 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 债券回购、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的比例 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 。 本基金的信用债类资产包括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非国债和央行票 据资产。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禁止行为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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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投资于金融 债、 公 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 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非国债和央行票据的债券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债券投资的80% 。 权证投 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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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 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1)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1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5) 、(7)、(8)、(11) 、 (12 )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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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 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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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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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3)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签名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此外, 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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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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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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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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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第二十 六部分


托 管协 议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设立日期: 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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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开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 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 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公司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 债券回购、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 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 。 本基金的信用 债类资产包括金融债、 公司债、 企 业债、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非国债和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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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央行票据资产。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 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B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C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D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 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 中 期票据 等非国债和央行票据的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债券投资的80%。权 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E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G 、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H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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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I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 ; K 、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L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M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N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O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A-C 项 以及 E 、G 、H 、K 、L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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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 完整、 全面, 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系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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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 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 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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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 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6)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 本基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对基金的监督遵循上述约定,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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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在投 资中期 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 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3)基金 管 理人 应按照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交易 指令, 如基金 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或本补充 协议的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关于中期票据的投资指令, 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5)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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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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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确认后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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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应严 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 算。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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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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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 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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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A.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① -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 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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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① -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 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① -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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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费率比例承担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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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 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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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项。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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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第二十 七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持 有人注 册与 过户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 高效的电 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 交收等服务。 二 、帐 务寄送 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 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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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 、电 话咨询 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 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 -17: 00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 通人工电话时,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 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 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 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 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公司公告、 公司动态 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 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电话中心、 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 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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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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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第二十 八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农银汇理 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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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第二十 九部分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