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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模式(163415)

兴全模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兴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 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兴全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八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84 号 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 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全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 明书 是对原 《 兴全商业 模式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 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 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 属于较高 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 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8 年 6 月 17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发售 .......................................................................................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 9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01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附件一 ................................................................................................................. 103 附件二 ................................................................................................................. 128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第一 部分


绪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以 及《 兴全商 业模式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兴全 商 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指《 兴全商业模 式优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兴全 商业模 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 国 现行有效 并公 布实施 的 法律、行 政法 规、规 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兴全 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会员单位: 具有开 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深圳证券帐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 记录在该帐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场外: 不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 场内: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5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56、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3、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名为 “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 下简称 “公 司” )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中 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 ,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International B.V ) 受让 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 月 9 日, 公司完成股权 转让、 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 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 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2008 年 7 月,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 , 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 公司名 称变更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 其中两 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 年 12 月 28 日, 因公司发展需要, 公司名称变更为 “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截止 2018 年 6 月 17 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 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全球视 野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社会责 任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 全有 机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磐稳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兴 全合 润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 全绿色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兴 全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商业模 式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兴全添 利宝 货币市 场基金 、兴 全新 视野灵 活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稳 益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全 天添益 货币市 场基 金、兴全稳 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兴 全兴 泰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兴 全恒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兴 全合 宜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兴 全祥 泰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22 只基金。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 在北京 、 深圳、厦 门 、上 海 设 有分公司, 并成立 了全资 子公 司—— 上海 兴全睿 众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 总部 下设投 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综 合管理 部、 计划 财务部、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运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 程部、交 易 部、市 场部 、渠道 部、机 构业 务部 、电子 商务部 、客 户服 务中心 ,随着 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196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历任福 建省建 设银 行投 资处干 部,福 建省 福兴 财务公 司综合 处科 长, 兴业银 行总行 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福建兴业证 券公司 总裁,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总 裁,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 业证券 交易业 务部 干部 、交易 业务部 总经 理助 理、交 易业务 部负 责人 、证券 投资部 副总经 理、证 券投 资部 总经理 、投资 总监 、副 总裁, 兴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兴 证国际 金融 集团 有限公 司董事 、兴 证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兴 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奕林先生,董事,196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 中心总 经理、 投行 总部 总经理 、客户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固 定收 益与 衍生产 品部总 经理、 总裁助 理、 固定 收益事 业总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 万维德先生 (Marc van Weede) , 董事,1965 年生, 荷兰国籍,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 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桑德.马特曼先生,1969 年生,荷兰国籍,硕士。曾任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 公司固定收益 经理,Aegon 投资管 理公司固 定收益经理及 产品发展 部总监、Aegon 银行财务总监、Aegon 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 司首席财务官。 简·丹尼尔女士,董事,1969 年生,英国国籍,具备苏格兰特许银行家协会 (FCIBS )会 员资格、 英国特许银行家协会(ACIB )资质 。历任国 民西敏寺银行职 员,苏 格兰皇 家银 行公 司银行 业务与 变革 管理 部高级 经理、 公司 银行 与金融 市场部 运营风 险副主 管、 财富 管理全 球企业 风险 主管 、全球 交易服 务风 险主 管、全 球交易 服务和运营风 险全 球主 管、 流 动性管 理与 支付 首席风 险官、 国际 银行 业务运 营风险 全球主管、 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 (董事总经理) , 天利投资欧 洲、 中东、 非洲与亚太 地区运营及企业风险主管、 全球运营与企业风险主管兼欧洲、 中东、 非洲地 区首 席风 险官。 现任全 球人 寿资 产管理 公司全 球首 席风 险官、 管理委 员会成员、法定董事。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1962 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融学博 士和美 国杜 兰大 学化学 物理学 博士 学位 。曾任 雷曼兄 弟公 司、 野村证 券及瑞 士银行 的董事 总经 理。 曾被美 国北卡 大学 授予 终生教 职和任 美国 杜克 大学副 教授。 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吴明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 威尔士 高等法 院律 师资 格。曾 任上海 汇盛 律师 事务所 律师,上 海亚太 长城律 师事务 所律师 , 北京 中咨 律师 事务所 上海分 所合 伙人 。现任 北京大 成( 上海 )律师 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 员, 三菱信托银行职员, 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 现任 DAC 财 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锦良先生,监事会主席,1961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兴业期 货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法律 部总经 理、 合规 与风险 管理部 总经 理、 合规总 监兼合 规与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等职务 。现任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首席风 险官、 财务负责人。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 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 寿保险 财务计 划报 告助 理副总 裁。现 任同 方全 球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财 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 司内部 审计 、风 险管理 与合规 咨询 服务 部门高 级经理 、负 责人 , 德勤 华永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咨 询顾 问等职 务。现 任兴全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兼 监察稽 核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1982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 、 《南方 都市报 》记者 , 兴全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助 理。现 任 兴全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部副总监。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监事概况)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监事概况)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 部科员 ,海南 省省 委台 办接待 处科员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海 口营 业部负 责人、 大连分 公司总 经理 ,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上 海凯业 集团公 司总裁 ,兴全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部 总监、副总 经理 兼上海 分公司 负责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行业研究员、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助理、兴全 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兴全全球视野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上海 兴全睿 众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事 、 兴全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管理部 投资 总监 。现任 兴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兼 研究 部总监 、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 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 经理 ,1969 年生,EMBA 。历任兴业证券泉 州营 业部财务部 经理、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运 营管理 部总 经理 兼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运营 管理部 总经理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私人财 富管 理总 部总经 理兼上 海分 公司 总经理 。现任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职华安证券(原名为 安徽证 券)证 券投 资总 部投资 经理, 平安 保险 资产运 营中心 高级 组合 经理, 平安资 产管理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兴 全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兴 全绿 色投 资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 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 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 ,经 济学硕 士。历任 汉唐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国泰 人寿保险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 经理 、华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经 理, 兴全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兴 全有 机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兴全全球 视野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现 任 兴全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基 金管理部副总监兼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18 日起至今)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董承非先生,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3 日期间担任 本基金基金 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 用投资 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制。 公募投 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承非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兴全新 视野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





兴全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 部 投资总监兼 兴全合润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副总监兼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 金 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监 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风险管理部、 监 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 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 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 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 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 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 副行长, 中国 工商银 行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中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分 行党委 书记 、行 长,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 党委 委员 、副总 裁,中 国工 商银 行党委 委员、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市分行 行长, 中国工 商银 行党 委委员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副 行长、 执行董 事; 中国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监事 长; 招商 局集团 副董事 长、总 经理、 党委 副书 记。曾 兼任工 银国 际控 股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工 银金融 租赁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招商局 能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招 商局 港口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席 、招商 局华建 公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招 商局 资本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招 商局联 合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董 事长等 职务 。现 任中国 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中国光 大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国 旅游 协会 副会长 、中国 城市 金融 学会副 会长、 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 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兼 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 主任、 总经理,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 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 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 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级) , 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 现任中国光 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 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天弘 尊享 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汇 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98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2733.95 亿元 。同 时, 开展了 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计划 、专 户理 财、企 业年金 基金、 QDII 、 银行 理财、保 险 债权投资计 划等资 产的 托管及信托 公司资 金信 托计划、产业 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 法律 法规在 基 金托管业 务中 得到全 面 严格的贯 彻执 行;确 保 基金托管 人有关 基金托 管的 各项 管理制 度和业 务操 作规 程在基 金托管 业务 中得 到全面 严格的 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 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 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 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 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董事 会下 设风险 管 理委员会 、审 计委员 会 ,委员会 委员由 相关部 门的 负责 人担任 ,工作 重点 是对 总行各 部门、 各类 业务 的风险 和内控 进行监 督、管 理和 协调 ,建立 横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体 制。各 部门 负责 分管系 统内的 内部控 制的组 织实 施, 建立纵 向的内 控管 理制 约体制 。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建 立了严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投 资与托 管业务 部 自成立 以来严格 遵 照《基 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业 银行法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制 订、 完善了 《中国 光大 银行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内部 控制 规定 》 、 《 中国光 大银 行投 资 与托管 业务部 保密 规定 》等十 余项规 章制度 和实施 细则 ,将 风险控 制落实 到每 一个 工作环 节。中 国光 大银 行投资 与托管 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 算、 基金核算、 监督稽 核)还 建立 了安 全保密 区,安 装了 录像 监视系 统和录 音监 听系 统,以 保障基 金信息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 合比例 每日 进行 监督; 同时, 对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收 益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为 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违 反法 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等 规定的 行 为,及时 以书面 或电话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 兴全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 直销 平台 (含微网站、APP ) (目 前 已开通 工商银 行直连 、农 业银 行直 连 、建设 银行 直连 、招 商 银行直 连、 银联 通( 工 商银 行、农 业银 行、 建设 银 行、交 通银 行、 民生 银 行、平 安银 行、 邮储 银 行、 兴业银 行、 光大 银行 、 中信银 行、 浦发 银行 、 南京银 行、 金华 银行 、 浙商 银行、 温州银行、 上海 农商银行) 、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 中国 银行、 交通银行、 建设 银行、 中信银行、 光大 银行、 华夏银行、 民生 银行、 招商银 行、 兴业 银行 、 上海银 行、 平安 银行 、 浦发银 行) 以及网上直销 汇 款交易) (排名不分先后)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 、c.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 直销前置自助式平台 交易网址:https://www.yypt.com

















https://i.yypt.com/finance/org/home/homePage.do 2、场外销售机构 ? 银行类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薛军丽 联系电话: (010)636361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 (010)68560661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 (010)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 (010)65557013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 (0574)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张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http://www.drcbank.com (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全国)


公司网站:http:// www.psbc.com (1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n (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www.bank.pingan.com (1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传真:010-85239605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 (010)83914283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 券商类销售机构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 (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http:// www.cjsc.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电话: (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sxzq.net (1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客服热线:4008888100(全国) 、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传真电话: (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hysc.com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 www.scstock.com (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ewww.com.cn (1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 (010)592287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站:http://www. hfzq.com.cn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zts.com.cn (2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建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统一客服电话:0755-23835383 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62 传真: (010)58568062 公司网站:http:// www.hrsec.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传真: (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http://www .guosen.com.cn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 (0532) 85022605 公司网站:http://www. zxwt.com.cn (28)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户服务热线:4006543218 传真: (0755)33329815 公司网站:http://www. jzsec.com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95531 传真: (021)50498851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3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33051 公司网站: http:// www.cfsc.com.cn (3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3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基金业务传真:010-6440883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cn (3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3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网站:http://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25)84457777-950、248 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68 公司网站:http:// www.htsc.com.cn (3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站:http://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3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网站:http://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38)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网站:http:// www.s10000.com /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3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网站:http://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4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网站: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95532 ? 其他销售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 (021)20835879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公司网站:http://www.yingmi.cn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www.lufunds.com (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http://www.noah-fund.com (1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站:众禄基金网 http://www.zlfund.cn;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买卖网 http:// www.jjmmw.com (11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网站:https://8.g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网站:http://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1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网站:http://www.x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1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网站: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1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6025 传真:010-67000988 网站:http://www.zcvc.com.cn/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18)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热线:400 098 8511 传真:89188000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网站: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20)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网站: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2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网站: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 其他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 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客服电话:4008-058-058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 (021)61418888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 (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湘照、汪芳 联系人:汪芳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发售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2]1384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 混合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2]1384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12 年 11 月 12 日 起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546,108,563.81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 额共计 156,458.02 份,募集户数为 6,536 户。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二十 个工 作日出 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二百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持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上市交 易遵循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规 则》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挂牌交 易, 交易行 情 通过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 停复 牌、暂 停 上市、恢 复上 市和终 止 上市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暂停 上市 情形时 , 基金管理 人在 接到深 圳 证券交易 所通 知后, 应 立即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 情形 消除后 , 基金管理 人可 向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提出 恢复上 市 申请;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 终止 上市情 形 时,由证 券交 易所终 止 其上市交 易, 基金管 理 人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 规则等相 关规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本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并按照 新规 定执 行,且 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场外 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本章内容 仅适 用于本 基 金的场外 申购 和赎回 业 务。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 可直接 办理 场外 申购与 赎回等 场外 基金 业务;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托管到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再办 理场外 申购与 赎回 等场 外基金 业务。 选择 后端 收费模 式的场 外申 购基 金份额 不能跨 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包 括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委托的 代销 机构。 具 体的代销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 资人 应 当在销 售 机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 的营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基 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 开放 日申请 办 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 回,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发生指 数熔 断且 指数熔 断至收 市的 ,前 述具体 办理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依 照具体 情 况确定开 始办 理转换 业 务时间,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转 换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 始、赎 回 开始与转 换开 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 转换起 始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赎 回、转 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 人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请 且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转换 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办理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出申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款项 , 申购申请 即为有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人。 基金销售 机构 对申购 、 赎回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 1 万元;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除上 述情况外, 基金管 理人规 定基金 的场 外每 笔最低 申购金额 、每笔 最低追 加申购 金额 、 最低 定期 定额投 资金额为 10 元。 2、 场外赎回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 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除上述情况外, 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的场外每笔最低赎回份额、 每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0 份。 当某笔赎回申请导致 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份额持 有人因 某笔 份额 减少类 业务导 致其 单个 基金账 户内剩 余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低于 10 份时,登 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份额减少 类业务 指赎回 、转 换转 出、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具 体种 类以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 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参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场外最 低赎回 、转 换转 出及最 低持有 份额 ,除 本公司 另有公 告外 ,不 得低于 本公司 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 份额限制。 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 公告为准。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 供两 种场外 申购费用的 支付 模式。 本 基金在申 购时 收取的 申购 费用称 为前端 申购费 用, 在赎 回时收 取的申 购费 用称 为后端 申购费 用。 基金 投资人 可以选 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1.8% 1≤ Y <2 1.0% 2≤ Y <3 0.6% Y≥ 3 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投资 人 承 担, 不 列入基 金 财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Y 费率 Y <7 日 1.5% 7 日≤Y <1 年 0.6% 1 年≤Y <2 年 0.3% Y≥ 2 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资 人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 收取。本 基金 的赎回 费 用由赎回 申请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 他情形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 回费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 供两 种场外 申 购费用的 支付 模式。 投资 人 可以 选择 前端收 费 模式,即 在申购 时支付 申购 费用 ;也可 以选择 后端 收费 模式, 即在赎 回时 才支 付相应 的申购 费用, 该费用 随基 金份 额的持 有时间 而递 减。 选择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场 外申购 基金份 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0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734.24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申购份额=10,000/1.128=8,865.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865.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计算, 计 算结果以 四舍 五入的 方 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 =34.4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 一年后(未满 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②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 份额 的计算 公 式由基金 管理 人确定 , 如有变更 ,以 最新的 公 告或招募 说明书为准。 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8%。假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 =34.44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8%=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80.00=11,365.56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1,365.56 元。


例 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 =34.44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1.0%=10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105.00=10,340.56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 (未满 2 年)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申购 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40.5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 际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后,以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以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并 扣除相应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 以上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 上述“ (1) 全额赎 回” 或“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办 理。对 于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但是 ,如该 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回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如该 持有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其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对 于场 内赎回 部分,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赎回申 请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但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本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注册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 承、捐赠 、司 法强制 执 行和经注 册登 记机构 认 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人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注 册登记 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关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 况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 十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本章内容 仅适 用于本 基 金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会员单位 办理 的场内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接 办理场 内申 购、 赎回业 务;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托管到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 再办理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选择后 端收 费模 式的场 外申购 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具有 相 应业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 (具体名 单见 本基金 相 关业务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 过场 内申购 、 赎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 圳分公司 开立的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账 户开立 的具 体事 项参见 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 开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或者 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转换 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办理场内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 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 人在 不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 况下,可 根据 基金运 作 的实际情 况依法 对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原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 人需 遵循深 圳 证券交易 所场 内申购 赎 回相关业 务规 则,在 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 定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其账户 内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 包括该日) 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人 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 机构 对申购 、 赎回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定 时 间内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 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款 项将退 回投资 人账户。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场内赎回本基金的数额限制,参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2、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 情况,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调整上 述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金额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模 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参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 情况,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调整上 述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 一天 之内如 果 有多笔申 购, 申购费 按 每笔申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应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其他情形下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6% 。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资 人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 收取。本 基金 的赎回 费 用由赎回 申请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其他情形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 计算 结果按截尾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整 数位后小 数部 分的份 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 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 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赎回费率为 0.6%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6% =68.8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68.88=11,411.12 元


即: 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 不 少于 7 日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为 11,411.12 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 内申 购和赎 回 的注册与 过户 登记业 务 ,按照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 本基 金份额 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应 遵 守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业 务规则 。若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将 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 关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拒 绝或暂 停 申购、暂 停赎 回或者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基金的 转换、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及 基金 的冻结 与解冻 等请 参见 本招募 说明书 中关于“ 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赎回” 部分的 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并据此执行。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 转 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 份额 采用分 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 购或申购 买入 的基金 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既 可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 以直接 申请场 内赎 回。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 构(网 点) 时, 销售机 构(网 点) 之间 不能通 存通兑 时的 ,可 办理已 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掘、 筛选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为主要投资策略, 通过投资这类 公司,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 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依 法公 开发行 上 市的股票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中期票据、 银行存 款(包 括活 期存 款和定 期存款 )等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符合商业 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券、中期票据、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金 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 法规 对该比 例 要求有变 更的 ,以变 更 后的比例 为准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混 合型 基金 , 投资策略 细分 为资产 配 置策略, 股票 筛选策 略 、以及行 业配置策略等,其中以“ 商业模式” 优选为股票 筛选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 产配 置上, 本 基金采取 定性 与定量 研 究相结合 ,在 股票与 债 券等资产 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动态 跟踪 海 内外主 要经 济体 的 GDP 、CPI 、 利率 等宏观 经 济指标 ,以及 估值水 平、盈 利预 期、 流动性 、投资 者心 态等 市场指 标,确 定未 来市 场变动 趋势。 本基金 通过全 面评 估上 述各种 关键指 标的 变动 趋势, 对股票 、债 券等 大类资 产的风 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将定 期 或根据需 要召 开会议 , 审议基金 经理 对于资 产 配置策略 的分析 结论, 确定 今后 一段时 间内资 产配 置策 略,即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和 其他金 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 为任 何行业 都 存在具有 优秀 商业模 式 的公司, 因此 在行业 配 置策略上 将在长 期采取 相对 均衡 的策略 ,但基 于优 秀的 商业模 式通常 伴随 新的 产业价 值链的 再造、 业务流 程创 新或 新业务 、新业 态的 出现 而出现 ,因此 ,不 可避 免地、 新兴产 业、转 型产业 乃至 那些 迎合消 费者新 价值 诉求 的行业 ,将涌 现大 量优 秀具有 成功商 业模式 的公司 。本 基金 将对新 兴产业 、消 费升 级、转 型产业 、服 务业 、科技 信息行 业、物 流业等 相关 行业 进行积 极配置 ,同 时, 也积极 挖掘那 些传 统产 业中商 业模式 持续保持优势,或不断创新的投资机会。 3、“ 商业模式” 优选股 票投资策略 (1)“ 商业模式” 的内 涵与范畴 商业模式 体系 由多个 基 本要素构 成, 并因研 究 视角、研 究深 度的不 同 ,关注的 构成要 素也就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关 于商 业模式 ,广为 接受 的概 念是: 商业模 式是指 一家公 司的 业务 营运的 内在逻 辑, 是一 家公司 如何执 行战 略以 获得核 心竞争 力的一 系列框 架安 排, 以使公 司战略 与执 行有 机结合 起来发 挥作 用, 因此, 商业模 式可以 看作是 公司 战略 在概念 与架构 上的 具体 实施, 以及实 施业 务运 营的基 础性安 排,但绝非仅仅是对该业务营运的具体环节的详尽描述。 商业模式 的一 系列构 成 要素包括 了公 司的消 费 者目标群 体、 分销渠 道 、核心能 力等等 。仅仅 强调 某一 要素是 不能反 映商 业模 式的内 在逻辑 的, 比如 商业模 式并不 是盈利模式。 商业模式 对一 家公司 而 言至关重 要, 公司之 间 的竞争, 已经 不是产 品 之间的竞 争, 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 公司经营过程当中, 商业模式也比技术创新更重要, 因为相较之后者,商业模式才是公司能够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2)商业模式的分析框架与类型 构建一个 好的 商业模 式 框架其核 心目 的是为 公 司创造价 值, 以价值 的 视角,可 以将一 个典型 的商 业模 式运营 划分为 以下 三个 层面: 价值主 张、 价值 创造、 价值获 取。 a) 价值主张 价值主张 表现 为公司 为 其目标客 户提 供了什 么 ,消费者 为什 么愿意 购 买,以及 企业维持其竞争优势的基本方法: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公司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 ——目标或潜在的客户群; ——赢得客户与获取竞争优势的基本战略。 评价企业 价值 主张的 优 劣主要看 其战 略定位 , 一家提供 与同 行同质 化 产品与服 务的公 司,其 价值 主张 是不具 优势的 ,相 反, 只有那 些为其 客户 提供 更有价 值的产 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才具有优势。 b) 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 表现为公司将如何创造价值并传递给客户,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的的来源。 ——公司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组织构建:价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 ——公司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 公司的价 值创 造与传 递 体系应与 其价 值主张 相 匹配,如 果企 业没有 相 应的资源 与能力,没有持续竞争优势,就很难实现其价值主张。 c) 价值获取 表现为公司如何获取收入以及利润 ——收入模式与来源 ——经济模式(收入、成本结构、利润获取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一家公司 要想 获取超 额 收益或者 哪怕 是实现 盈 利,除了 很强 烈的价 值 主张以及 成功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外,必须应具有很好的收入模式和盈利模式。 价值主张 、价 值创造 与 价值获取 这三 个层面 共 同构成了 商业 模式一 个 完整的体 系,其 中,价 值主 张属 于三个 层次中 更高 更抽 象的层 面,注 重公 司战 略定位 ;价值 创造侧 重于从 企业 特质 和能力 的角度 ,进 行价 值链挖 掘,是 商业 模式 成功的 基石; 而价值 获取则 是描 述企 业获取 收入或 利润 的具 体经营 方法, 是商 业模 式最终 是否成 功的标志。 以下列出涉及商业模式三个层面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此: ? 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及如何提供 (精品还是大众品等等, 网购还是实体等等) ? 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高端客户还是中低端客户等等) ? 核心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战略等等) ? 分销渠道 ? 客户关系 ? 合作伙伴网络 ? 公司拥有的资源(人力资源、创新、研发等等) ? 治理结构 价值主 张: ? 公司提 供什 么样 的产 品和服 务; ? 目标或 潜在 的客 户 群; ? 赢得客 户与 获取 竞争 优势的 基本 战略 。 价值创 造与 传递 体系 : ? 拥有的 资源 和能 力; ? 组织构 建: 价值 链、 运营体 系以 及业 务流 程; ? 在供应 商、 合作 商以 及客户 的价 值链 中的 地位。 价值获 取: ? 收入模 式与 来源 ? 经济模 式( 收入 、成 本结构 、 利润 获取 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 收入模式 ? 经济模式 经济社会 发展 到一定 阶 段后,顺 应信 息技术 进 步、交易 成本 下降, 客 户需求多 元化等 要求, 公司 的商 业模式 也越来 越多 样化 ,日益 激励的 竞争 与成 功商业 模式的 快速复制迫使所有公司必须不断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按照各种不同维度可以把商业模式划分成各种不同类型: 按商业模 式强 调的层 面 不同可以 划分 为战略 类 商业模式 、运 营类商 业 模式、经 济类商 业模式 等, 战略 类商业 模式涉 及企 业的 市场定 位、组 织边 界、 竞争优 势及其 可持续 性,相 关变 量包 括价值 创造、 差异 化、 愿景和 网络等 ;运 营类 商业模 式关注 公司内部流程及构造问题, 相关变量包括产品或服务交付方式、 管理流程、 资源流、 知识管理等;经 济类商 业模式是指“ 如何赚钱” 的利润产生逻辑,相关 变量包括收益来 源、定价方法、成本结构和利润等。


按照产业 价值 链角度 分 类,还可 以分 为单产 业 链集中商 业模 式、单 产 业一体化 商业模 式、多 产业 链整 合模式 、多产 业链 集中 模式等 等。具 体而 言, 单产业 链集中 模式是 指公司 将自 身的 经营业 务定位 于原 有产 业价值 链的某 一个 或几 个价值 创造环 节上, 或者是 企业 通过 价值链 创新在 原有 的产 业价值 链上增 加了 一个 或几个 新的价 值创造 环节, 将公 司的 资源集 中在某 个业 务环 节做专 做强, 最大 程度 地发挥 出独特 自身优 势。单 产业 一体 化模式 是指公 司从 事的 经营业 务覆盖 了整 条产 业价值 链的各 个环节 ,依靠 产业 链的 整合协 调获取 竞争 优势 。多产 业链整 合模 式是 指在多 个产业 价值链 上整合 自身 优势 ,业务 范围涵 盖多 条产 业价值 链环节 ,依 靠整 合能力 、协调 能力创造竞争优势。 多产业链集中模式是指将业务集中在多产业链的某一核心环节, 或再造 出新业 务环 节而 能在多 产业价 值链 条发 挥集中 战略, 获取 更大 竞争优 势和战 略地位。 由于在公 司具 体运营 中 ,优秀的 商业 模式层 出 不穷,而 且往 往是在 某 一个子环 节上的 关键创 新或 保持 竞争优 势就会 为让 公司 胜出, 业界也 往往 会用 一些比 较形象 概念来描述概括优秀的商业模式,比较典型的有: “刀架/刀片 模式” 是指 利 用某一“ 平台” 意 在提 供 廉价得 近乎 免费 的产品 ,然后通 过耗材 、或者 补给 、或 者服务 ,来获 得真 正丰 厚的利 润和收 入, 这种 模式广 泛应用 于传统 行业。 并在 吉列 公司成 功而得 名, 类似 的例子 有绿山 咖啡 公司 以在成 本价出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售以吸引消费者,而 K 杯咖啡的利润率定的十分高; 亚马逊低价的 Kindle 旨在促 进了亚马逊公司网络数字商品的销售等等。 免费增值模式 Freemium ( Free + Premium) 指的是用免费服务吸引用户, 然后通过增值服务, 将部分免费用户转化为收费用户, 实现网 站的收 入。 网购 加实体 店模式 指既 有商 店又有 网上购 物方 式的 销售手 段,先 进的互 联网技 术与 传统 优势资 源相结 合, 利用 先进的 信息技 术提 高传 统业务 的效率 和竞争 力,实 现真 正的 商业利 润的一 种电 子商 务运作 模式。 其他 商业 模式还 有如排 除中间商的商业模 式(Cutting out the middleman model ) 、直销模 式(Direct sales model )等等。 本基金认 为一 个成功 的 商业模式 一定 由各个 构 成要素的 整体 协调使 然 ,因此在 评估一 家公司 商业 模式 是否优 秀的过 程中 ,除 了关注 其在价 值层 面或 价值链 上的某 些环节的关键因素外,还应挖掘支撑这些关键要素的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等等。 (3)“ 商业模式” 优选 的原则与方法 为确定符 合商 业模式 优 选投资理 念的 股票范 围 并计算其 投资 比例, 基 金管理人 依据如下原则和方法确定符合该理念的上市公司。 a) 原则 本基金认为从所投资的标的公司中选择优秀的商业模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成功的商 业模 式通常 具 有相对的 稀缺 性、较 难 以模仿, 并以 实现企 业 价值,实 现各方 共赢为 最终 结果 。因此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定性 的方式 考察 上市 公司是 否具备 稀缺性 、较难 以模 仿的 商业模 式,并 在某 些业 务流程 、经济 绩效 方面 能量化 的则进 行量化。 ? 整体考察,但注重细节 商业模式 是一 个整体 的 、系统的 概念 ,不仅 仅 是一个单 一的 组成因 素 ,而是强 调各构 成要素 之间 的内 在联系 、逻辑 。如 收入 模式, 向客户 提供 的产 品与服 务,组 织构建 等,这 些都 是商 业模式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但并 非全部 。因 此, 一方面 ,要用 整体法 (比如 对价 值涉 及三个 层面进 行综 合评 判)来 考察商 业模 式的 优劣, 考察各 要素之 间的有 机联 系, 并综合 考虑企 业的 资源 与特质 ,以判 断其 基于 商业模 式可最 终发挥 出的经 济效 益。 另一方 面,寻 找成 功的 商业模 式,就 是发 现那 些某些 运营过 程中的出色“ 子环节” ,因此又要落实到细节, 注重考虑具体商业模式 的各个构成要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素的独特性、创新性与适用性等等。


b)商业模式优选的方法 按照上述 优选 原则, 本 基金采用 以价 值视角 划 分的商业 模式 三层次 分 析框架, 优选商业模式。具体筛选方法如下: 在筛选次 序上 ,本基 金 以价值获 取层 面为先 , 后综合考 察价 值主张 与 价值创造 两个层 面,其 中的 原因 是任何 成功的 商业 模式 最终都 应体现 在有 一个 成功的 收入模 式以及盈利模式,另外,价值获取层面的很多分析指标也多能客观量化。 ?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获取体系 本基金主 要采 用主营 收 入增长率 、主 营收入 的 市场占有 率( 可比以 及 可获得数 据)等指标度量公司的收入获取的能力与增长质量;采用 ROE 、主营业务利润率、 经营现金流/ 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以及经营现金流增长率等指标度量公司盈利增长与 质量; 用销售 、管 理费 用占主 营收入 比、 研发 、广告 投入占 比等 指标 度量公 司的成 本结构 等等。 除此 之外 ,本基 金还将 对公 司收 入来源 的方式 、盈 利模 式进行 定性分 析,以 挖掘、 甄别 哪些 是具有 相对独 特性 、创 新性等 的模式 。本 基金 还将考 虑某些 特定商 业模式 的独 特性 ,而给 予收入 、盈 利模 式不同 的考察 周期 ,或 者根据 不同的 商业模 式,而 给予 各考 察指标 不同的 权重 ,比 如对于 某些需 要前 期投 入,而 盈利周 期甚至 是收入 周期 较长 的某些 互联网 公司 的商 业模式 ,会综 合考 察较 为长期 的财务 周期, 或采用 长期 平均 指标度 量公司 业绩 ,或 前期给 予收入 指标 较高 权重, 后期则 给予盈利指标较高权重的方式等等。 ?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 本基金考察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 核心战略、 分销渠 道、客 户关 系、 合作伙 伴网络 以及 公司 所拥有 的资源 与能 力、 公司价 值链、 运营体 系以及 业务 流程 等组织 构建等 等是 否具 有竞争 优势, 以及 在供 应商、 合作商 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是否强势等等。 商业模式 的价 值主张 与 价值创造 层面 以定性 评 价为主, 但对 于具体 各 构成要素 的评价 ,本基 金也 将结 合多种 量化指 标度 量, 比如用 存货、 应收 、应 付款、 预付、 预收款 占比及 其周 转率 等指标 度量公 司运 营效 率以及 在供应 链、 价值 链中的 地位, 等等。 本基金认为绝不能将各构成要素割裂开来分析, 仍应重点考察商业模式各层次、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各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与整合效果,比如公司资源与战略定位是否匹配等等。 (4)股票估值策略 本基金认 为商 业模式 成 功的公司 可以 享有较 之 同行的合 理估 值溢价 , 但以过高 价格购 买这些 公司 将会 带来过 高的机 会成 本。 因此, 本基金 采用 多种 估值模 型对股 票进行估值,以选择价格合适的公司投资。 具体而言 ,本 基金采 用 现金流贴 现模 型等多 种 绝对估值 模型 ,以及 市 盈率、市 净率、市销率(PE 、PB 、PS)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综合 考虑权 证 定价模型 、市 场供求 关 系、交易 制度 设计等 多 种因素对 权证进 行投资 ,主 要运 用的投 资策略 为: 正股 价值发 现驱动 的杠 杆投 资策略 、组合 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采取 久期偏 离 、收益率 曲线 配置和 类 属配置、 无风 险套利 、 杠杆策略 和个券 选择策 略等 投资 策略, 发现、 确认 并利 用市场 失衡实 现组 合增 值。这 些投资 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 整个 投资组 合 计划的顺 利贯 彻与实 施 ,本基金 遵循 以下投 资 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本 基 金的最高 投资 决策机 构 ,主要职 责是 根据基 金 投资目标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和对市 场的判 断决 定本 基金的 总体投 资策 略, 审核并 批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资 产配置 方案或 重大投 资决 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议 ,在紧 急情 况下 可召开 临时会 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 过自 身研究 及 借助外部 研究 机构形 成 有关宏观 分析 、市场 分 析、行业 分析、 公司分 析、 个券 分析以 及数据 模拟 的各 类报告 ,提出 本基 金股 票备选 库的构 建和更 新方案 ,经 投资 研究联 席会议 讨论 并最 终决定 本基金 股票 备选 库,为 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并依 据基金 管 理部、研 究部 的报告 确 定基金资 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 根据 对股票 市 场及债券 市场 的判断 构 建基金组 合, 并报投 资 决策委员 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 同基 金经理 对 投资组合 进行 跟踪。 研 究员应保 持对 个券和 个 股的定期 跟踪, 并及时 向基 金经 理反馈 个券和 个股 的最 新信息 ,以利 于基 金经 理作出 相应的 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 理根据 投资组 合 方案制 订具体 的操作 计 划,并 以投资 指令的 形 式下达至 交易部。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部依据投 资指令 进 行操作 ,并将 指令的 执 行情况 反馈给 基金经 理 。交易完 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根据 市 场变化 对投资 组合计 划 提出风 险防范 措施, 风 险管理部 对投资 组合计 划的 执行 过程进 行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险 控制, 基金 经理 依据基 金申购 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8)业绩评价 FOF 投资与金融 工程部 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 进 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 投资管理 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 沪深300指数+20%× 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 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对 沪深市 场的覆 盖度 高, 具有良 好的市 场代 表性 。中证 国债指 数是 一个 全面反 映国债 市场( 包括银 行间 、上 交所、 深交所 )的 综合 性指数 ,也是 债券 品种 中比较 基准的 参考。 本基金是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股票投资范围为 60%-95% ,债券投资范围为 5%-40% , 因此本基金对 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分别赋予 80% 和 20% 的权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如果指数 编制 单位停 止 计算编制 该指 数或更 改 指数名称 、或 有更权 威 的、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本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 此基 准进 行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的变 更须 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 合型 基金 产 品,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益的 基金 品种, 其 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 ;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 的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15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本条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7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15)、(17)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 人的 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 料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光大 银 行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复核了 本投 资组合 报 告,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971,301,384.74 75.21 其中:股票 971,301,384.74 75.2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86,976,465.34 22.22 其中:债券 286,976,465.34 22.2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085,989.69 0.55 8 其他各项资产 26,126,317.24 2.02 9 合计 1,291,490,157.01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代 码 行业 类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71,432,462.53 54.1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2,913,388.00 0.24 E 建筑业 5,430.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3,513,660.64 0.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8,197,715.50 0.6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0,891,000.00 9.7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4,121,950.44 0.3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885,777.63 3.3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9,340,000.00 9.6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71,301,384.74 78.37 (2)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 量( 股) 公允 价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300054 鼎龙股份 11,588,888 121,915,101.76 9.84 2 300271 华宇软件 5,900,000 120,891,000.00 9.75 3 300012 华测检测 23,400,000 119,340,000.00 9.63 4 600702 舍得酒业 3,319,356 118,666,977.00 9.58 5 600079 人福医药 7,300,000 113,588,000.00 9.17 6 600309 万华化学 2,738,600 96,179,632.00 7.76 7 000596 古井贡酒 1,607,872 94,349,928.96 7.61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8 603589 口子窖 1,200,000 50,804,000.00 4.10 9 002027 分众传媒 3,000,000 38,366,000.00 3.10 10 600584 长电科技 1,160,000 25,218,400.00 2.03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 品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51,453,593.00 4.1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92,000.00 0.8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92,000.00 0.8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25,530,872.34 18.2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6,976,465.34 23.16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110039 宝信转债 844,790 119,639,159.80 9.65 2 123005 万信转债 637,991 83,742,698.66 6.76 3 019563 17国债09 359,650 35,972,193.00 2.90 4 019522 15国债22 155,000 15,481,400.00 1.25 5 132010 17桐昆EB 92,530 12,352,755.00 1.00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690,071.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104,961.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88,519.56 5 应收申购款 20,642,764.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126,317.2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309 万华化学 96,179,632.00 7.76 筹划重大事项 2 603589 口子窖 33,544,000.00 2.71 大宗流通受限 3 002027 分众传媒 20,320,000.00 1.64 大宗流通受限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 风险,投 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2 月 18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 ① 净值 增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第 1 季度 5.06% 1.71% -2.15% 0.94% 7.21% 0.77% 2017 年度 0.88% 0.90% 16.73% 0.51% -15.85% 0.39% 2016 年度 -1.64% 1.55% -8.32% 1.12% 6.68% 0.43% 2015 年度 57.88% 2.44% 7.36% 1.99% 50.52% 0.45% 2014 年度 45.64% 1.20% 42.92% 0.97% 2.72% 0.23% 2013 年度 2.96% 1.32% -6.35% 1.12% 9.31% 0.20% 2012 年度 1.30% 0.25% 5.26% 0.88% -3.96% -0.63%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期间 150.00% 1.57% 58.47% 1.22% 91.53% 0.35% 注: 2012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基金合同成立之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 立资 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本基 金财 产以 基金名 义开立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销售 机构 的财产 , 并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其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金融 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 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 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若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 据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酌情 调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但 应于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此项调整 不需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 用中 文文本 。 如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面 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0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 或 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 限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 出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 国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 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审 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 在指 定媒体 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并 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 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生效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 理费用,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十 一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 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 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 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 具体请 参见基 金 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和 本招募说 明书“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场外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 “第十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场内 申购与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 发生 流动性 风 险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综合利用 备用 的流动 性 风险管理 工具以 减少或 应对 基金 的流动 性风险 , 投资 者可能 面临赎 回申 请被 暂停接 受、 赎 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依法 公开发 行 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银行存 款(包 括活 期存 款和定 期存款 )等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 本基金 严格控 制开 放期 内投资 于流动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品种比 例。 除此 之外, 本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历史 经验 和现实 条件, 制定 出现 金持有 量的上 下限 计划 ,在该 限制范 围内进 行现金 比例 调控 或现金 与证券 的转 化。 本基金 管理人 会进 行标 的的分 散化投 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b)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c)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在 确保投 资 者得到公 平对 待的前 提 下,可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对赎回 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 具体请 参见基 金 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中“ 一、基 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的“( 八)拒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 下, 投资人 的 部分或全 部赎 回申请 可 能被拒绝 ,同 时投资 人 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一 、基 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的“( 八)拒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 暂停估值 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 下, 投资人 没 有可供参 考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同 时赎 回申请 可 能被延期 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 险。 6、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60% 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 能完全 规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和 个股风 险, 在市 场上涨 时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值 能够完 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 在股票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商业模式优选理念的公司股票, 而市场 整体并 不全 部符 合本基 金的选 股标 准。 在特定 的投资 期间 之内 ,本基 金的收 益率可能会与市场整体产生偏差。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 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 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 具有高杠杆、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高风险 、高收 益的 特征 ,风险 较大。 投资 者可 在二级 市场买 卖基 金份 额。受 市场供 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销售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内容包括 短信 账单、 电 子对账单 等服 务。对 于 订制手机 短信对 账单的 客户 ,本 公司将 每月向 账单 期内 有份额 余额的 客户 发送 ,方便 投资人 快速获 得账户 信息 。对 于订制 电子对 账单 的客 户,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每 季度或 每月通 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 或期末 有余额 的客户发 送上个 月 或 季度基金 交易对 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手机 APP )服务


本基金管 理人 已开通 个 人投资者 网上 交易业 务 。个人投 资者 通过基 金 管理人网 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及手机客户端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 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 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 果想 了解申 购 与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户余 额、 基金产 品 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 免费的手 机短 信和电 子 邮件信息 定制 服务。 通 过定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手机 短信收 到本 公司 发送的 基金净 值、短信 对账单 ,并可 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我司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 以拨 打基金 管 理人客户 服务 中心电 话 ,或通过 本公 司网站 留 言的投诉 栏目、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渠道 对本公 司和 销售 网点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自 2017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8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项 名称 披露 日期 1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赎回转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7-12-22 2 关于旗下基金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2017-12-29 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8 倾心回馈” 基 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4 关于兴 全商 业模 式基 金 和兴全 合润 基金 参加 光 大银行 电子渠 道定期定额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5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邮储银 行网 银、 手机 银 行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12-29 6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中国 农 业银行 关于 开放 式基 金 交易费 率优惠 的公告 2017-12-29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7 关于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 投资宁 波华 翔(002048)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公告 2017-12-29 8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行手 机银 行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优 惠费率的公告 2017-12-29 9 旗下各基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8-01-01 10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万华化学)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01-06 11 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2018-01-10 12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鑫证券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25 13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德邦证券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29 14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泰证券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0 15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海通证券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0 16 关于增 加上 海长 量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部分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2-07 17 关于长 期停 牌股 票( 康 得新和 光环 新网 )估 值 方法调 整的公 告 2018-02-08 18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兴业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05 19 关于解聘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8-03-21 20 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3 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将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2018-03-23 22 关于继 续参 加工 商银 行 个人电 子银 行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3-28 23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行手 机银 行申 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优 惠费率的公告 2018-03-30 24 关于调整部分旗下基金在中国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12 25 关于调整部分旗下基金在华夏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12 26 关于调整部分旗下基金在银河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13 27 关于调整部分旗下基金在东海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13 28 关于增 加中 国中 投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部 分基金 销售机 构的公告 2018-04-19 29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证券(中兴通讯)调整估值价的公告 2018-04-19 30 关于增聘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8-05-11 31 关于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基金(LOF )暂 停接受十万元 2018-05-14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以上申购、转换转入申请的公告 32 关于网上直销开通“ 汇收付” 业务的公告 2018-05-16 33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28 34 关于恢复接受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十万元以上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的公告 2018-06-08 35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8-06-13 36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证券(中兴通讯)调整估值价的公告 2018-06-14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 场所,投 资人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募集的文 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之 法律意见 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六、《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 文 件存放在 基金 托管人 的 办公场所 ,其 他文件 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的办公 场所 、营 业场所 。基金 投 资人 在 营业时 间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详见附件一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详见附件二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1 日

















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附件一 兴全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兴全商业模 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LOF ) 合同摘要 基金管 理人: 兴全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三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第一 部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58368998 ①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②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晓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22)当 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②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 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晓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 部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第四十三 条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五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中期 票据、 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等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其中 ,符合 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本基金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 中期票据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15 )、(17 )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 部分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八部分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九部分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 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8 附件二 兴全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兴全商业模 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摘 要 基金管 理人: 兴全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三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9 第一 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③ 法定代表人:兰荣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④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⑤ 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⑤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晓鹏” ⑤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晓鹏” ⑤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晓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0 第二 部分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 据、银行存款(包括活 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 符合商 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中期票 据、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本基金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 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1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2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15、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 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3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 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 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 法规或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4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 剩余期限。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比例,并应避免基金 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依 据现实情况确不能取得的除外) :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拟发行 数量、定价依据、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 款账号、划 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 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 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 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 管理人投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5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 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 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 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6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 部分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7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 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 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 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委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8 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 户进行。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 管理人保存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9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 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第五 部分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0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 产。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 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 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 定的,参照 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 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 立取得。对 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 组的指导意 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如估值 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 的, 应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 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1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 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 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 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 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 价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 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 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 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 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2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3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由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信息错 误,另 一方 当事人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偿 责任。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7、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4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 因,进行调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5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 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 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 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 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 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 部分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6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 部分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 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