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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周期策略混合(420005)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天 弘 周期 策 略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 一八年 七 月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重要提 示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周期策略股票型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于2009 年10 月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6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12 月17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 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 资不同 类型的 基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也 将承担 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 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06 月 17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0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理人 ......................................... 11 四、基 金托管人 .........................................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 金的募集 ......................................... 70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71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72 九、基 金的投资 ......................................... 82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 90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9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96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8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3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十八、 风险揭示 ........................................ 11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1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121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4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56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5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61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6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一、绪 言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以及 《天弘周 期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本合同 ”或“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 ”) 是根 据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 天 弘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 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 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 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弘周期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 天 弘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百九十 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 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卫伦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 律合 规部主管。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 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 助理、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 现任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 ,董事 , 大学本科 。历任 北洋( 天津)物 产集团 有限公 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 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监事 , 注册会计 师、注 册审计 师。现任 内蒙古 君正能 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坤德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君正互联 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渊,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芜湖高新投 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 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 士,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历任新 华社上海 证券报 财经要 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 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 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 深基金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 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 ,副总 经 理,财政 学博士 。历任 中央教育 科学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 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 年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国光 先生 ,工 商管 理 硕士,1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历任 北京 清华 兴 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加盟本 公司, 现任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锦女士,任职期间:2009 年12 月至 2011 年5 月。


吕宜振先生,任期期间:2010 年4 月至 2011 年4 月。


高喜阳先生,任职期间:2011 年4 月至 2013 年6 月。


钱文成先生,任职期间:2013 年5 月至 2016 年2 月。


肖志刚先生,任职期间:2013 年9 月至 2016 年2 月。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 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 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着 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 之便为自 己、被 代理人 、被代表 人、受 雇他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 覆盖 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部,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 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 险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重要 性原 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 立在 风 险控制 完善 和稳 固的 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事 会: 负责 监 督检查 公司 的合 法合 规 运营、 内部 控制 、风 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 督察 长: 独立 行 使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 事会负 责, 及时 向审 计 与风险 控制 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 运作、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根据公司 总体风 险控 制目标,分 配各业 务和 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风险 管理 部: 通 过投资 交易 系统 的风 控 参数设 置, 保证 各投 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 业务 部门 :风 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 最首要 的责 任。 各部 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 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 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 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 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 全内 控 体系,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 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制 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 责任制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评估 、报 告、 提 示程序 。公 司建 立了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 统。公 司建 立了 有效 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手段 。采 取数 量 化、技 术化 的风 险控 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公司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 训计划 ,为 所有 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均 拥有研 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全球 托管人》 、香 港《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 、2007、2009 、2010、2011、2012 、2013、2014、2015 、2016、2017 共十一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 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 托管业务 内部风 险控制 组织结构 由中国 工商银 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 控合规 部、内 部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 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 法性原 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 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 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 根据检查 情况提 出内部 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文 化,增 强员工的 责任心 和荣誉 感,培育 团队精 神和核 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 始终是托 管部工 作重点 之一,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 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联系人:申向阳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联系人:张欣露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6 层05 室





电话: (020)38927920





联系人:周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6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30 号卓越世纪中心 4 号楼3401





电话:0755-32980136





联系人:胡珊珊





(7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365 号中海国际中心F 座705-707 号





电话:028-65159777





联系人:谭博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李 鸿岩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F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佳毅





客户服务热线: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包静





客户服务热线: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韩裕





客户服务热线: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联系人:李智颖





客户服务热线:0631-96636





网址: www.whccb.com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陈玮





客户服务热 线: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50979356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施艺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17





联系人:李冰洁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5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13 号1 栋 1 单元10101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朗臣大厦 1101





法定代表人:孙宗宽





电话:029-88609563





传真:029-88609566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热线: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16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办公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联系人:董嘉文





客户服务热线: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电话:0512-63969063





联系人:王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6-96068





网址:www.wjrcb.com





(19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 2 号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联系人:冯小航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客户服务热线: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0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电话:0536-8051906





联系人:张永财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6588





网址: www.wfccb.com





(21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40324





联系人:杨翊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22 )天津农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宗堂





电话:022-83872243





联系人:张广彧





客户服务热线:9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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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联系人 :郑颖波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24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傅彩芬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25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电话:0791-86790794








联系人:万俊





客户服务热线:400-78-96266





网址:www.jx-bank.com





(2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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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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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网址:www.htsec.com





(3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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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329053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0F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王叔胤





客户服务热线:95523、400-889-552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网址:www.sywg.com.cn





(3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 人:胡天彤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cn





(3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7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郭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3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付研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户服务 热线: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4 )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2008 号中国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25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王叔胤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8620)88836999-5408





传真:(8620)88836920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热线:0755-2698299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网址:www.ydsc.com.cn





(49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2912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5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 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 68777222








传真:021- 6877772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7 )西藏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周艳琼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5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热线: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袁峻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6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6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周雪晴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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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萧浩然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王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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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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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6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69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楼








法定 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2092





联系人:毛亚莉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 热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7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3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7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7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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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521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400-86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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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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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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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电话:010-52723297





联系人:朱蕴涛





客户服务热线:9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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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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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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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3916988520





联系人: 陆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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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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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186-1170-5311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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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15618885038 ; 联系人:余翼飞





客服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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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刘静





客服电话:400-888-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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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1391182860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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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嘉实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办公 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人代表:赵学军





电话:13811039451








联系人:余永健





客服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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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13675861499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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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法人代表:肖雯





电话:139232141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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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6 层





法人代表:梁越





电话:18641514414





联系人: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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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詹慧萌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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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代表:彭运年





电话:010-59336519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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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大厦38 层





法人代表:张冠宇





电话:1312182067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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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四层 404





法人代表:徐福星











电话:13811685981





联系人:王晨





客服电话:400-6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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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21-65681111-119/18840800358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64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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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联系人:黄晶龙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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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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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冯修敏





电话:13918312757





联系人:钱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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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 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18502354557





联系人: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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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人代表:黄欣





电话:13774232592





联系人; 戴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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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SOHO 塔3 19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电话:15910450297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06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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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沈继伟





电话:18601735759





联系人:徐鹏





客服电话:400-067-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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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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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 2 街10 号泰鹏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18511773539





联系人:李唯





客服电话:010-62676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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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 111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6050820





联系人:李雪





客服电话:400-150-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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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15201586214





联系人: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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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605\13428777106








联系人:廖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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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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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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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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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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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陈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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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C 座2 层22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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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15011323441





联系人:韩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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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18001102931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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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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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13520443582





联系人:张得仙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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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13424264100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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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A 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47;15210390850








联系人 :王瑶





客服电话:400-62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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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1772100548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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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800 号7、8、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 号宝安大厦 7、8、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联系人:史艺斐





电话:18701852901





客服:400-888-7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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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金佩





电话:15901073209





客服:400-088-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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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吴鹏





电话:18701358525





客服:4006-8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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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13861784145 、21-63333390





客服:21-6333-338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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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电话:13601264918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400-881-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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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15925665590








联系人:张丽琼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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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13522300698





客服:4007-903-68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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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 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 3333 号绿地新都会38 栋2108 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傅翌乔





电话:15870677622





客服:0791-8669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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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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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2503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2503 室





法定代表人:孙伟





电话:15510846151





联系人:孙颖





客服:400-883-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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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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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15921301165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12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人代表:胡伟





电话:18513699505





联系人:陈铭洲





客服电话:400-068-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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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1008-1012





法人代表:赵荣春





电话:18501250851








联系人:陈剑炜








客服电话:400-893-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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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赵彩玲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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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 10 楼





法人代表: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400-06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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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 4 楼A5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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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4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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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33 号11 楼B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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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68882280





联系人:徐亚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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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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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安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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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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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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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18701236910





联系人: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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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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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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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00 号 5 层 01 、02、03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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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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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05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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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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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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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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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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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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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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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映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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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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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 :010-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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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楼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电话:1381022251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400-3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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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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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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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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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15712931404





联系人:许艳





客服电话:400-111-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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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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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大厦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 021-60810649





联系人:刘德运





客服电话: 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0 层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并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许 可【2009 】1065 号文 核准 募集 。募集期为 2009 年 11 月16 日至 2009 年12 月15 日。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 计师事 务所 验资 ,募集 的净认 购金 额为 698,898,121.78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454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698,898,121.78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41,255.78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698,939,377.56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200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9 年12月2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 于2010年1月8 日开放日常 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流程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本基 金在其 他销售 机构及本 公司直 销网上 交易的首 次单笔 最低申 购金额 为人民币10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 (不含网上交易) 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将其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单 笔赎回 不得少于1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 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 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 回时必须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 受申购 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的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3个 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基金 运作的 实际情 况并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 特 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 金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 申 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金申 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0%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4、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7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





5、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 率,最新 的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率 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 》中 列示。 费率如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 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率, 并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 所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无法计 算;





(3 )基 金资产 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发 生本基 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基 金管理 人 接受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申 请超过 基 金管理人 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日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并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 所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 生本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 第(3) 款的情 形时, 对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当 基金出 现 巨额赎回 时,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申请 超过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具体参 照上述 (2)方 式处理 。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其他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按上 述(1 ) 、 (2) 方式 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巨 额赎回 的 公告: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顺延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同时以邮 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在国家 有权机 关作出决 定之前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 益先行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各类资产的策略性配置和有效的风险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5-40%,其中 ,权 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为0-3%,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 理人自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6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理念, 采用 “自上而下 ” 的资产配置策略, 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策略性配置 ,力求实现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经济周期理论为指导, 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经济发展 所处的阶 段(繁 荣、衰 退、萧条 和复苏 ) ,并 根据经济 发展各 个阶段 中不同资产 类别与不同行业预期表现的分析判断, 进行策略性资产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力求获取较高的超额收益。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经济发展表现出周期波动的固有规律。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之 间演绎关系的分析, 预判宏观经济发展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结合各类资产的预 期市场表现,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进行战略性配置。





本基金主要通过分析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的方向性变化来预判经济周期。 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于中长期的经济波动, 本基金重点考察社会需求结构变化进而带动产业或行业结 构变迁条件下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之间的演绎关系。 如分析居民收入与财富增长 的结构性变化、 新兴技术的出现、 出口结构的变化、 政府政策鼓励等; 在中短期 内, 产业或行业发展相对稳定, 经济周期调整更多地体现为实体经济运行中需求 与成本的阶段性波动, 此时,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经济领域各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动 及其趋势。 通过经济运行周期以及不同阶段内经济运行特征的分析判断, 本基金 将结合证券市场投 资价值综合评估的结果, 确定一定阶段内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及其调整方向。





通常情况下, 在经济由复苏逐步走向繁荣时, 经济增长触底回升并逐渐过渡 到高增长、 高通胀阶段, 本基金将增加股票资产的投资并保持较高的股票资产配 置比例; 在经济由繁荣转向衰退初期时, 利率高企, 企业利润受到高成本的侵蚀, 本基金将降低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在经济进入衰退甚至萧条阶段时, 经济增长 下滑, 通货膨胀下降, 利率下降, 本基金将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或现金的配置比 例。





2、股票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在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行 业运行特征以及证券市 场行业轮动特点, 自上而下地选取优势行业进行主动资产配置, 在此基础上, 精 选优势行业内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 各个行业的发展速度、 盈利水平等存在差异, 从而 呈现出不同的行业景气程度, 并在证券市场上表现出行业轮动的特征。 本基金进 行重点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包括行业发展规律分析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两个方 面。 行业发展规律分析包括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结构和关键成功因素、 行业竞争 趋势和利润前景、 行业增长前景分析等; 行业投资价值评估则包括行业 基本面或 行业成长性分析、 市场竞争状况分析、 行业估值分析等构成的行业研究分析体系。





1)行业 基本面 或 行业成长 性分析 :分析 各个行业 在国民 经济中 的地位,国 家产业或政策及其影响, 境内外行业生存状况、 行业内主要产品的技术水平、 上 下游行业的影响、重大技术突破等;





2)市场 竞争状 况 分析:分 析行业 组织结 构及行业 内竞争 态势、 主要产品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市场竞争状况、替代产品及其威胁等;





3)行业 估值 分析 :运用PE 、PB 、EBITDA 等估值指 标, 通过与 历 史水平、与 不同国家或地区同类行业的综合比较, 结合行业成长性分析判断, 确定合理的行 业估值倍数。





(2 )个股选择





本基金的 个股选 择 主要为行 业配置 服务, 强调上市 公司基 本面的 全面考察, 精选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盈利弹性筛选





本基金主要采用Beta值 (相对于行业指数) 来衡量个股对经济周期变动的盈 利弹性。 本基金将对备选库中所有股票按照Beta值进行排序, 并定期更新。 针对 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特征, 本基金将有侧重地选取具有不同Beta 值的个股进 行投资。 如在经济扩张阶段, 选取Beta值较高的个股; 在经济衰退时期, 则重点 投资于Beta 值较低的个股等。





2)个股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将在充分把握经济周期波动和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通过对上市公 司财务数据、 发展战略、 研发能力、 市场开拓、 资产质量、 产品毛利率等地深入 分析, 结合上市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 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等因素, 挖掘具有核 心竞争力和未来盈利增长能力的高质量上市公司。





3)估值判断和个股评级





本基金建 立了分 别 以盈利和 资产为 基础的 个股估值 指标体 系,前 者包括PE, P/CF 等, 后者包括NAV , 重置价值等, 强调绝 对估值 (DCF,DDM,NAV 等) 与相对 估值(PE ,相 对PE ,P/CF ,EV/EBITDA ,PB等 )的结 合。研 究员动 态 跟踪个 股基 本面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股票投资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评级并及时更新。





3、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增长、 通货膨胀、 利率 走势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分析和预 测, 确定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资产配置策略,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 基础上获取稳健的收益。





(1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 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 )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 债、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债 等债券 品种与 同期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 据债券 市 场收益率 数据, 运用利 率模型对 单个债 券进行 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 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五)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股票 投资, 分析师 根据各个 行业及 个股的 投资评级 ,确定 股票初 选库, 在此基础上, 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 筛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并 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 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包括一般备选库和核心 备选库) ,分析师将对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月度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 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 股配 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 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资研究联系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 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汇报 基金 投 资执行 情况 ,监 察稽 核 部对基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金融工程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 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 对基金投 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六)投资限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1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 )本 基金与 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 和,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 基金持 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金 净值的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该 权证的10%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本 基金进 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6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 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得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10 ) 、 (13)、( 14 )情 形之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 个交易日 内增加10 亿元 以上的情 形,而 导致证 券投资比 例低于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履行 相关程 序后可将 调整时 限从10 个交易日 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 如有变更,从其 变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 + 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2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 产投资比 例为5-40% , 所以采用 股票指 数和债 券指数加 权复合 的方法 构建业绩比 较基准。 由于沪深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A 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分指数, 中债 总全价指数是横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统一债券指数, 两者均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 因此本 基金选 择沪深300 指数作 为股 票投资部 分的业 绩比较 基准,同时 选取中债总全价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市场 推出更 具 权威、且 更能够 表征本 基金风险 收益特 征的指 数,则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视 情况在 经过适当 的程序 后调整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较高风险、 较高 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 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07 月 12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8 年度第 1 季度报告: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38,451,674.27 87.73 其中:股票 138,451,674.27 87.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6,167,520.41 10.24 8 其他资产 3,203,460.82 2.03 9 合计 157,822,655.50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1,455,470.74 54.7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2,122.10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49,420,514.93 33.2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212,300.00 0.8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41,266.50 4.26 S 综合 — — 合计 138,451,674.27 93.01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059 东方财富 669,941 11,342,101.13 7.6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2 600419 天润乳业 204,130 9,018,463.40 6.06 3 600183 生益科技 450,000 7,983,000.00 5.36 4 000858 五 粮 液 120,100 7,969,836.00 5.35 5 002410 广联达 290,000 7,357,300.00 4.94 6 603589 口子窖 170,500 7,357,075.00 4.94 7 000568 泸州老窖 121,600 6,900,800.00 4.64 8 600519 贵州茅台 10,000 6,836,200.00 4.59 9 300523 辰安科技 93,860 5,948,846.80 4.00 10 002008 大族激光 104,460 5,713,962.00 3.84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1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现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未 发现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11.2 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均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内的股 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86,832.0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76,824.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53.64 5 应收申购款 135,950.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03,460.82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十一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12月17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3 月31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12/17- 2009/12/31 0.70% 0.14% 0.36% 1.40% 0.34% -1.26% 2010/01/01- 2010/12/31 17.54% 1.60% -9.21% 1.19% 26.75% 0.41% 2011/01/01- 2011/12/31 -25.66% 1.40% -18.60% 0.97% -7.06% 0.43% 2012/01/01- 2012/12/31 3.18% 1.44% 5.83% 0.96% -2.65% 0.48% 2013/01/01- 2013/12/31 24.77% 1.32% -6.65% 1.05% 31.42% 0.27% 2014/01/01- 2014/12/31 24.95% 1.05% 39.63% 0.91% -14.68 % 0.14% 2015/01/01-2 015/12/31 66.70% 2.91% 6.84% 1.86% 59.86% 1.0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2016/01/01-2 016/12/31 -28.61% 2.09% -8.59% 1.05% -20.02 % 1.04% 2017/01/01-2 017/12/31 21.77% 0.95% 10.96% 0.43% 10.81% 0.52% 2018/01/01-2 018/03/31 -3.43% 1.51% -2.10% 0.88% -1.33% 0.63%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09/12/17 ) -2018/03/31 99.01% 1.70% 12.28% 1.11%


86.73% 0.5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 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 的 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加 密传真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 ,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 的差额 估值。收 盘价等 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 即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 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基金收益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指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式等 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十五 、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9、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规定的 范围内按 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 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2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 金托管 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 的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十八 、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 因国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 险。随着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 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 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 货膨胀 风 险。如果 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 市公司 经 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 投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对 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7 )信 用风险 。 主要指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票 据等发 行主体 信用状况恶 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 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8 )提 前偿付 风 险。基金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品种 时,证 券化的 信托财产中 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 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 同, 影响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 市 场利率的变化, 其他融 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 由于影响 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2、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 致的损失。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具体请详见 “九、 基金 的投资” 中“ ( 二)投 资范围” 相关内 容。一 般情况下 本基金 拟投资 的资产类别 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 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 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 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6、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力求通过各类资产的策略性配置来降低风险, 提高 收益, 但并不能完全抵御股票、 债券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和 股票市场同时下跌, 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此外, 在股市上涨时也不能 保证基金净值表现能够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本基金的投资以经济周期理论为指导, 但由于中国宏观经济处在巨大的变化 之中, 对经济周期波动和行业发展的分析与预测比较复杂且存在诸 多的不确定性, 而国内资本市场也处在快速发展、 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 可能导致本基金阶段性 的资产配置策略偏离最优策略,影响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 8、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 资工具 的出现和 发展,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和 指定的 基金代销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十 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金 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当事人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 对基金代 销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 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 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备 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季 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支 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在基 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书 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 基金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 场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 讯开会 。 通讯开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 性。大 会 召集人对 于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 性。大 会 召集人可 以对提 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提案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2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 一般决议 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 特别决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4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自 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 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 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 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三、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 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5





2、 基金收益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3、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 基金 收益分 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指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6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各类资产的策略性配置和有效的风险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除 股票资 产以外 的其 他 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其中,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及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7





8)当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金净值的 3%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 金进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 金持有 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8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 10)、 13)、 14)情 形之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对于 因基金份 额拆分 、大比 例分红等 集中持 续营销 活动引起 的基金 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 月。法律法 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9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金 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0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1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2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 集、基金 销售、 资产管 理、从事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3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比例 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4





本基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 除股票 以外的 其他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不低 于 5%,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C、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D、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金净值的 3%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本基 金进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F、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G、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本基 金持有 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5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I、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J、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得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K、基金 财产参 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基 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M、本基 金主动 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N、本基 金与私 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O、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I、M、N 情形之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 从10 个交易日延长到3 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6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7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 行间市场 进行 现券买 卖 和回购交 易时 ,需按 交 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8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 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核 心交易对 手为中 国工商 银行、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 的流通 受 限证券与 上文所 述的流 动性受限 资产并 不完全 一致,包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9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 应 对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 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0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1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 于因基 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2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3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4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5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议 有 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6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有交易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 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择 将所获红 利再投 资于本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投资 人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人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信息、最新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前 面加 “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 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7





传真: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 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 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8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 露日 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 露媒 体 2017 年12 月2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12 月28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醒 投 资 者 及时更新身份证件信息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12 月29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12 月29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手 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12 月29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12 月3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基金执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12 月3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12 月3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7 年 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1 月19 日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1 月2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信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1 月29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1 月30 日 天 弘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1 月30 日 天 弘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9 披 露日 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 露媒 体 2018 年02 月02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深 圳 分 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2 月06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以及参加其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2 月07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华 信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13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2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赎 回 费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29 日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29 日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0 日 天 弘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天 弘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部 分条款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0 日 天 弘 周 期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通 华 财 富( 上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业务以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投 手 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3 月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0 披 露日 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 露媒 体 2018 年03 月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手 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4 月03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四 川 分 公司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4 月23 日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5 月12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5 月15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旗 下 基 金 在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的 指 定 支 付 渠 道 开 展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5 月24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天 弘 爱 理 财 APP 开展“弘钱包 ”账户交易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8 年05 月3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1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