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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全球收益债券(QDII)A(005912)

广发全球收益债券(QDII):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4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59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 要分为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二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境外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与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境外托管人 .....................................................19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24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7、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6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7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8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以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9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 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 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 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 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 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 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11 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 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 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 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12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 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 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 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 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13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 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广发沪 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14 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4、基金经理 孙敏女士,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 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海外债组合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员、投资经理。 现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年11月9日起任职)。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权 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 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 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 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 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16 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风控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 道监控防线。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38只, QDII基金3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18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19 第五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 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 10月 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 1964年成立,并在 2001年 10月 1日正 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 2001年 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年 7月 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 12月 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 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6年 12月月底,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3,277亿港元,资本总 额超过 2,168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22.35%。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以 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评如下(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20 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 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 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 品之境外托管行,于 2007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 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 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奖 项: -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截至 2016年 12月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8,560亿港元。21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袁树先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 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 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 (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 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 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 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 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 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托管业务主管,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 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 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 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 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 银香港继续担任「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 09年 9月至 2015年 6月 期间, 获「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会 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郑丽华女士,托管运作主管,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22 师公会之会员。郑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多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 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汇丰 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财务主管,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 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 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 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 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 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 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 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 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港 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 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系统 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 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 服务器 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 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 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 则瘫痪超过 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23 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 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 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 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 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地 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减 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 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水 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 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进 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 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 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 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 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 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公 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 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 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24 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 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户资料 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十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大事项 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25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26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2)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27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5)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7)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28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8)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曹欣、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95325或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9)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0)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29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12)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3)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4)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30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15)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31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9)公司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业务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20)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21)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2)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23)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24)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 万丽城晶座4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33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 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站:www.iztzq.com (25)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26)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7)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34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8)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15B5(西区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010-88580321 公司网址:www.jiahongfunds.com (29)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0)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35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1)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2)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3)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36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34)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35)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6)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37)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37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8)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9)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95352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38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40)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41)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42)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联系电话:010-89198762 传真:010-89198678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39 (43)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4)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4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6)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40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7)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48)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9)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4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0)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2)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3)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2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54)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5)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6)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43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7)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8)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9)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44 网址:www.njzq.com.cn (60)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2)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63)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45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4)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65)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6)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46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7)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8)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9)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47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70)名称: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71)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72)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73)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74)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联系电话:0512-69868364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7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高希泉 电话: (0755) 2219 770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76)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49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联系电话:0592-5310251 业务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热线:400-858-8888 公司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7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8)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79)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80)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厅和三、四5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公司网站:www.lxsec.com (81)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82)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3)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5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4)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85)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8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87)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88)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公司网站:www.wlzq.cn (8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9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53 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91)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92)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18585196880 业务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93)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54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94)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95)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6)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97)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10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55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755-23946631 业务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热线: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honorfunds.com (98)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99)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热线:400-188-3888 公司网址:www.chinalions.com (100)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56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0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02)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03)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57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04)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 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 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05)名称: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0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58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107)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9)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59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0)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1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12)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1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60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14)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5)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16)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61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7)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18)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9)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A区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62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20)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021-63898427 电话: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21)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22)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2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63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2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5)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26)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4楼64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公司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27)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28)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联系电话:0755-89462721 业务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热线:400-999-8800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129)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65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30)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九思文创园5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8189 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31)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32)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66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曾顺福 联系人:洪锐明 67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6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4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8]59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 8月3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69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 定基金募集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八、基金发行币种 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 加新的销售币种,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以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 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70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 购费率不超过0.6%,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 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200万元 0.4%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71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5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72 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0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7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7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 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 市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75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 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76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 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 则发生变更、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 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 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的 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77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如下: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T<7天 1.50% 100% 7天≤T<30天 0.75% 25% 30天≤T<1年 0.10% 25% 1年≤T<2年 0.05% 25% T≥2 年 0 C类基金份额 T<7天 1.50% 100% 7天≤T<30天 0.75% 100% T≥30 天 0 其中,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按照上述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78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 下,可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 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79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48.22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1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0%=11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元。80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75%=825.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825.00=109,17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175.0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81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 场情况进行调整)。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82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83 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84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85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8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国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寻找各类 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全球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 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 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包括ETF);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 级债、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 资海外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国家地区配置策略87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相关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景气周期以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把握市场 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从宏观层面了解全球各国的景气情况、防范系统性的宏观经济、政治 以及信用风险,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配置比例。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全球市场的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 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 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 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全球各国或地区的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分析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 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对收益率曲线的判断以及对信用债整体信用利差研究的基 础上,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 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 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在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以及自下而上个券精选策略的基础 上,本基金将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88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 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以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可 能使用到的衍生品包含利率期货、利率互换、外汇远期、外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 以增加投资组合的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本基金的债券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国际业务部固定收益研究团队 负责。债券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预测、信用利差分 析、券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国际业务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 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定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期限结构、 个券选择等投资方案。 4、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 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5、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6、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大通全球债券指数(J.P. Morgan Global Aggregate Bond 89 Index)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5%。 摩根大通全球债券指数于 2008年 11月发布,目前指数涵盖超过 60个国家的 5500只证 券,涉及 25种货币币种,总市值约 20万亿美元。该指数涵盖了全球主要市场的债券类别, 分别为发达市场国债、新兴市场国债、新兴市场外债、新兴市场信用债、美国信用债、欧洲 信用债、美国机构债、美国抵押支持债券、德国抵押债券,能够较好反应全球债券市场的整 体收益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境外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 率风险、国别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海外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90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除上述第(2)、(7)、(8)项规定以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应当 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91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92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93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9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 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95 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 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9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 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97 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 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彭博)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 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上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 则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98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同时托管人可就该情况向监管部门备案。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99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00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因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 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10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并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10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10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 pocket fees);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104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 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105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10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0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108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109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T+2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110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111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112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11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全球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二是开放式基金投资 的一般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 有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 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 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 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以外币计价,因此人民币与外币之 间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净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汇率风险。此外,由 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 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 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各国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114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各国或地区时,各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同,本基金可能会就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 响。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 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 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二、开放式基金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赎回申请。如在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 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 回、赎回申请比例确认、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 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变现需求。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 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 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115 本基金为债券型 QDII 基金,投资范围为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债券资产,境外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各品 种债券流动性较好,随着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不断优化以及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境内债券市场的大部分债券品种也具备较好流动性。此外,基金管 理人在个券选择时将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可以与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安排相匹配。但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 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以及摆动定价 等措施。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 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 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116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 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 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117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4、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 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 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 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 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而不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 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6、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 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利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级机构调 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的风险。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 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7、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118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 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8、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时,基 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 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 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 风险。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 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10、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 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119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 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各 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 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2、本基金将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汇率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主 要持有货币在短期内产生巨大波动,对本基金将产生较明显的影响。 四、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 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12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121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 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12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123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 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4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125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126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27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应 得收入; (25)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应由托管人履行的报告义务; (26)办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8)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 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 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 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128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129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130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131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13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款第(2)项、或者第 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133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134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1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36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 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13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13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13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 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包括ETF);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同业 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海外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1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2)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第2)、7)项规定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141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如 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2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 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 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143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 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 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 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 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 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 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 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 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 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 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144 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 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 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 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 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 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 此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 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145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或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14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及境 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15: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 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 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14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148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14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寄送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 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 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1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 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免长途费),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15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15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15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全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