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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业板ETF联接A(006248)

华夏创业板ETF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华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经
中国证 监会2018 年7 月19 日 证监许 可[2018]1136号文 准 予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衍 生品 ( 股票 期权、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等)
的特有 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 极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 金为 华夏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华夏 创业 板ETF ”) 的联接基 金, 主要 通 过投资 华夏 创
业板ETF 紧密跟踪 标的 指 数的表 现 ,因 此本 基金 的 净值会 因 华 夏创 业板ETF 净值波 动而 产生
波动 。 本 基金 的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属于 中
高风险 品种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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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2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7 
九、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基 金的 财产 ............................................................................................................................. 42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3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六、 风险 揭示 ............................................................................................................................. 6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9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0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2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73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74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6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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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 华夏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 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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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夏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2 、目 标 ETF :另一获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简 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指 数相 同 ,并 且, 该 ETF 的投资 目标 和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类
似,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该 ETF 以求达 到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以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为 目 标 ETF 。 
3 、ETF 联接基金 :是 指将 绝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目 标 ETF ,紧
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采用 开放式 运作 方式的 基金 , 简
称联接 基金 。 
4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5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6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指《 华 夏创 业板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7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创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8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夏 创业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9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华夏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10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 《 基金 法》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2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13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4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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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18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2、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3、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 
2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6、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7、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 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8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登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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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40 、 《业 务规则》 :指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 
41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3、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 
4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 方式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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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 
4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介 。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 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 
57、不 可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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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 :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 询有 限公 司 10.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华 夏基金 (香 港) 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曾 任中
信证券 公司 董事、 襄理、 副总经 理, 中 信控 股公 司 董事、 常 务副 总裁, 中信 信托董 事, 中 国
建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执行 董事 、 总裁 , 信 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证 通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等 。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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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执行 委员 会委员 、 财
务负责 人, 兼任CLSA B.V. 董事、 CLSA Americas Holdings, Inc. 董事、 北 京中 赫国 安足球 俱乐
部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等 。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和 高级 经理 、A 股 上市
办公室 副主 任、 风险 控 制 部副总 经理 和执 行总 经理 、 交易 与衍 生品 业务 部、 计划财 务部 、 风
险管理 部 、 海 外业务 及固 定收益 业务 行政 负责 人、 上海自 贸试 验区 分公 司负 责人 。 葛 先生 于
2007 年 荣获 全国 金融 五一 劳动奖 章。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 行
政负责 人 。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交易员 、 资产 管理业 务投 资经理 、 资产 管
理业务 投资 主管 等。 
李一梅 女士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兼 任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华夏 基金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营销 总监 、 市 场总 监、 基 金营销 部总 经
理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等 。 
张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现 任中 国社 科院 经济 研究所 研究 员。 兼任 民生 通惠资 产管
理公司 及香 港中 航工 业国 际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社 科院经 济研 究所 宏观 研究 室副主 任、 经济
增长室 主任 、所 长助 理、 副所长 ,国 家金 融与 发展 实验室 副主 任等 。 
张宏久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京 市竞 天公 诚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兼 任博天 环境
股份有 限公 司及 中信 信托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全 国律 师协会 外事 委员 会及 金融 证券专 业委 员
会副主 任 , 全 国侨联 法律 顾问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及 吉隆 坡地 区国际 仲裁 院仲 裁员 等。 
张礼卿先 生: 独立董 事, 博士,现 任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学院 教授 (博导) 、国 际金融 研
究中心 主任 。 兼 任保 利地 产 、 国美 金融 科技 及瑞 丰银 行 独立董 事, 中国 世界 经济 学 会副会 长,
中国国 际金 融学 会副 秘书 长, 中国 国际 经济关 系学 会、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 务理事 , 中国 金
融学会 理事 , 鸿 儒金 融教 育基金 会常 务理 事及 学术 委员会 副主 任, 北京 国际 金融论 坛学 术委
员等。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 ,硕 士。现任鲍尔太平有 限公 司总裁,负责总部加 拿大 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 在中 国的 投资 活 动 , 兼任三 川能 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国
投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 国际金 融公 司 ( 世界 银行 组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等 。 
杨 维华 先生 :监事 ,硕 士。 现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B 角(主持 工作 ) 。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监等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史本良 先生 :监 事, 硕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B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执行 总经 理、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 兼) 。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 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 总编 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等 。 
张霄岭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现兼任 华夏 基金 ( 香港) 有 限公 司首 席执 行 官、 中国 石
化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清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特聘教 授 。 曾 任美 国联 邦储 备委员 会 (华
盛顿总 部) 经济 学家 、 摩 根士丹 利 ( 纽约 总部 ) 信 用衍生 品交 易模 型风 险主 管、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等。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猛先 生, 清华 大学 工学 硕 士。 曾 任财 富证 券助 理研 究 员, 原 中关 村证 券研 究员 等 。 2006
年2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 数量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理 、上证 原材 料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29 日至2016 年3月28 日 期间 ) 等, 现任 数量
投 资 部 总 监 ,上 证 金 融 地产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2013 年4 月8
日 起 任 职) 、 华夏 沪 港 通 恒生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 金 经理 (2015 年3
月12 日 起 任 职) 、 华 夏 沪 港通 恒 生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5 年3 月12
日起任 职) 、 恒 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12月21日 起任职 ) 、 恒生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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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12月21日起 任职) 、中小企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年12 月1 日起 任职) 、 华夏 上证50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1日 起任 职) 、 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12月8日 起任 职) 、 战略 新兴成 指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7 月13 日 起任职 ) 。 
3 、本 公司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张弘 弢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成员: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徐猛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宋洋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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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上 述相 关限 制 , 自动 遵守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定 , 不 需另 行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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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 控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 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 司 各 层 面 和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确 定 各 自 的 目 标 后 , 对 影 响 目 标 实 现 的 风 险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对 于 不 可控 风 险 , 风险 评 估 的 目 的是 决 定 是 否承 担 该 风 险 或减 少 相 关 业务 ; 对 于 可控
风 险 , 风 险 评估 的 目 的 是分 析 如 何 通 过制 度 安 排 来控 制 风 险 程 度。 风 险 评 估还 包 括 各 业务
部 门 对 日 常 工作 中 新 出 现的 风 险 进 行 再评 估 并 完 善相 应 的 制 度 ,以 及 新 业 务设 计 过 程 中评
估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 险控 制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 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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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 司的最 高 投 资决 策 机构 , 负责资 产 配 置和 重 大投 资 决策等 ; 基 金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 基 金 合 同 和投 资 决 策 权限 范 围 内 进 行日 常 投 资 运作 ; 交 易 管 理部 负 责 所 有交 易 的 集 中执
行。 
① 投 资 决策 与 执行 相 分离。 投 资 管理 决 策职 能 和交易 执 行 职能 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 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 示 性控 制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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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 控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 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 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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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 于1998年 ,现有员 工110 余 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6月30 日, 中国 银行已 托管674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其中 境内 基金638只,QDII
基金36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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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年 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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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2)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 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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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具 体代 销 机 构 名单 请 参 见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及 后续 新 增 发 售机 构 的 相 关公
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化增加 或者 减少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另行 公告 。基金 销售 机
构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 机 构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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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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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8 年 7 月 19 日证 监许 可[2018]1136 号文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ETF 联接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本基 金与 目 标 ETF 的联系 与区 别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目标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目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和本基 金 的标的 指数 一致 ,投 资目 标相似 。 
在投资 方法 上 ,本 基金 为 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主 要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来跟踪标 的
指数; 本基 金的 目 标 ETF 主要采 用复 制法 来跟 踪标 的指数 。 
在交易 方式 上 , 本基 金投 资者目 前只 能通 过场 外销 售机构 以现 金的 方式 申购 、 赎 回; 本
基金的 目 标 ETF 属于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目标 ETF 的投资 者可 以在二 级市 场
上买 卖 ETF , 也可以在 场 内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按照 申购、 赎回 对价 通过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申
购、赎 回 ETF ,还可以 按 照合同 的约 定在 场外 销售 机构以 现金 申购 、赎 回 ETF 。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业绩表 现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法律 法规对 投资比 例的 要求。本 基金 作为普 通的 开放式基 金, 需将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资 产投 资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目 标 ETF 不受上述投 资比 例
的限制 。 
2 、申购 赎回的 影响。 本基 金申赎采 取现 金方式 ,大 额申赎可 能会 对基金 净值 产生一 定
影响; 目 标 ETF 场内申购 赎回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按 照申购 、赎 回对 价办 理, 申购赎 回对 基
金净值 的影 响较 小 ;目标 ETF 场外申 购赎 回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提 交申 购/ 赎 回申 请受理 的当 日
收盘前 , 根据 当日的 场外 现金申 赎的 净申 购或 者净 赎回数 额 , 买 入或卖 出组 合证券 , 并收 取
一定申 赎费 用作 为场 外现 金 申赎 对基 金资 产可 能造 成的冲 击的 补偿 , 因此 申赎 对基金 净值 影
响较小 。 
( 四) 基金 的份 额类 别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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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购/ 申购费 的,称为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 ,
而 从 本类 别 基金 资 产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的 , 称为C 类 基 金份 额 。A 类、C 类 基金 份 额分 别 设
置代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调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认购 费、 申 购费 、 赎
回费 、 销 售服 务费的 费率 水平 、 销 售方 式或者 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调整 前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需要 , 为 本基金 增设 新的 份额 类别 。 新 的份 额类 别可设 置不 同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 销 售服 务费 , 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有关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具体规 则等 相关
事项届 时将 另行 公告 。 
( 五)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向 投资 者公 开发 售 。 具 体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名单 见本基 金
发售公 告 及 后续 新增 发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调 整基 金的 发售 方式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列明 。 
( 六)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8 年 8 月 3 日至 2018 年 8 月 9 日 进行 发 售。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 招募说
明书 第 七条 第 ( 一) 款规 定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到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
并及时 公告 。 
( 七)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 八) 募集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 理人 、 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认 购。 销售 机构 名单和 联系 方式 具体 见本 基金发 售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 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 况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本 基金发 售公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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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以及 当地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销 售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 九)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 间:2018 年 8 月 3 日至 2018 年 8 月 9 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2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在首 次认购本 基金 时,需 按销 售机构的 规定 ,提出 开立 华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一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和使 用一个 基金账
户,已 经开 立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可 免予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 
3 、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 申请。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购 款项 。 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及华 夏财 富每
次认购 金额 不得 低于 10.00 元( 含认 购费) ,通 过其 他代销 机构 的每 次最 低认 购金额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累 计认 购金额 不设 上限 。 销售 机构 可调整 每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并进行 公告 。
认购申 请受 理完 成后 ,投 资者不 得撤 销。 
4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销售 网点受理 认购 申请并 不表 示对该申 请是 否成功 的确 认,而 仅
代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投资 者应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
及代销 机构 不承 担对 确认 结果的 通知 义务 ,投 资者 本人应 主动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确认 结果 。 
5 、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 资者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发 售公 告。 
( 十) 认购 费用 
1 、 投资 者在 认购 A 类基 金 份额时 需交 纳前 端认 购费 ,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认购金 额<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认 购金 额<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 认 购金 额<500 万元 0.50% 
认购金 额 ≥ 50 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2 、投 资者 在认 购 C 类 基金 份额时 不收 取认 购费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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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 金认购 费由认 购人 承担,认 购费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十一 )募 集资 金 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 购 款项 在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利 息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折 算为 基 金 份
额 ( 折算 份额 为投资 者认 购时选 择的 相应 类别 )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利 息的具 体金 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二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均为1.00 元。 
1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A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前端 认购 费率 )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前端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前 端认购 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C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3 、认购 份额的 计算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 假 设这1,000.00 元在 募集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0.4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1.00% )=990.10 元 
前端认 购费 用=1,000.00-990.10=9.90 元 
认购份 额= (990.10+0.46 )/1.00=990.56 份 
即 投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加 上募集 期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得 到
990.56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这 1,000.00 元在募 集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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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0.46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 C 类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0+0.46 )/1.00=1,000.46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得 到
1,000.46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 十三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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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发起 资金 提供方 认购 本基 金的 总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 ,且 承诺 持有 期 限不 少 于三 年的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 则 基金 合同自 动终
止, 同 时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 合同 期限 。 年 度对 应日 指某一 个特 定日
期在后 续年 度中 的对 应日 期, 如该 年无 此对应 日期 , 则 取该 年当 月最后 一日 。 如 年度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 若 届时的 法律 法规或 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上述 终止 规
定被取 消、 更改 或补 充时 ,则本 基金 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证 监会 规定执 行。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后 若仍继 续存 续, 则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 并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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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业务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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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 别,适用 不同 的申购 费或 销售服务 费, 投资者 在申 购时可 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6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销机 构或 华夏财富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及赎回 业务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在 直销 机构 或华 夏财富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及 华夏财 富的 相关 规定 。 
2 、投资 者通过 其他代 销机 构办理本 基金 的申购 及赎 回业务, 每次 最低申 购金 额、每 次
最低赎 回份 额 、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该 代销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以 各代 销 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 具体 业务 办理请 遵循 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以上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申 购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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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4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对 上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 投资 者
在申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需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 申 购金 额<200 万元 0.90% 
200 万元 ≤ 申 购金 额<500 万元 0.60% 
申购金 额 ≥ 50 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2 、投 资者 在 申 购 C 类 基金 份额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 
3 、 本 基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由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1)A 类基金 份 额赎 回费 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7 天 1.50% 
7 天≤ 持 有期 限<1 年 0.50% 
持有期 限≥1 年 0 
其中,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
续费。 对于 赎回 时份 额持 有不 满 7 天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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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7 天 1.50% 
7 天 ≤ 持 有期 限<30 天 0.10% 
持有期 限 ≥30 天 0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6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①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份额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三 :假定T日的A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1.2300 元, 四笔 申 购 金 额 分 别为1,000.00元、100
万元 、 200 万 元和500 万 元 , 则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A 类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20% 0.90% 0.60%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8.14 991,080.28 1,988,071.57 
前端申 购费 (d=a-c ) 11.86 8,919.72 11,928.43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e )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 额(f=c/e ) 803.37 805,756.33 1,616,318.35 
若 该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为500 万 元,则 申购负担 的前端申 购费用 和获得的A 类 基金 份额计
算如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4,999,000.00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d ) 1.2300 
申购份 额(e=c/d ) 4,064,227.64 
例 四: 假定 T 日的 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500 元,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为 5,000,000.00 元,
则申购 获得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5,000,000.00/1.2500=4,00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五: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30 天, 该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500 元,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0=12,500.00 元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 六: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C 类基 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30 天, 该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500 元 ,则 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净赎回 金额=10,000.00× 1.2500=12,500.00 元 
3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 
5 、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暂停申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申 购的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4 、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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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 
5 、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赎 回的 。 
6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 6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大 额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全部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全 部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分为 两种 情况 : 
①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为了 保护 其他 赎回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对于 其 他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 正 常 程 序进 行 。 对 于 单个 投 资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额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在剩 余支 付能 力范围 内对 其按 比例 确认 当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未 确认 的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处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则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②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仅 支付其 他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也有 困难 时 , 则 所有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 包括 单个 投资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大额赎 回申 请和 其他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都按照 上述 “ (2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一并 办理 。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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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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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 所 或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 具 体由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 发 布公
告。 
(十八)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在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
的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进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十九)、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允许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制 定相 应的 业务规 则并 开展 相关 业务 ,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进
行公告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对 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的投资 ,追 求跟 踪标 的指 数,获 得与 指数 收益 相似 的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实 现
投资目 标, 基金 还可 投资 于非成 份股 、 债 券 (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债 、 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
换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 股 指期货 、 权证 、 股票 期权 、 国债期 货、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 股 票 期权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三) 投资 策略 
1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交易 所买 卖或申 购赎 回的 方式 投资 于目 标 ETF 。 根据投资 者 申购、 赎回
的现金 流情 况, 本基 金将 综合目 标 ETF 的流动 性、 折溢价 率、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等 因
素分析 ,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密切跟 踪标 的指数 。 基金 也可以 通过 买入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来 跟踪 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可以 基金 资产 特殊 申购目 标 ETF 份额, 以进 行基金 建仓 。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2 、股 指期 货和 股票 期权 投 资策略 
为了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基 金还 将投 资于股 指期 货、 股票 期权 、 权 证和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衍生 工具 。 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 股票 期 权等衍 生工 具将 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主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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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 股票 期权 合约,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从而更 好地 跟踪
标的指 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投资 股票 期权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 建 立股票 期权 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组 ,
授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期权的 投资 审批 事项 ,以 防范期 权投 资的 风险 。 
3 、国 债期 货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还可 积极 参与 风险 低且可 控的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 以 及国 债期 货投 资。 基 金投资 国
债期货 将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充分 考虑 其流 动性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适 度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严 谨的 研究 , 综 合 考虑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安全性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并 与其他 投资 品种 进行 对比 后, 选 择具 有相 对优 势的 类属和 个券 进行
投资 。 同 时, 通过 期限 和 品种的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利 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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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2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3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15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 股 票期 权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7)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8 ) 基 金因 未平 仓的 股票 期权合 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总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开仓 卖出 认购 股票 期权的 ,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 证券 ; 开 仓卖 出认 沽股票 期权的 , 应持 有
合约行 权所 需的 全额 现金 或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 可冲 抵 股票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 等价物 ; 未平 仓
的 股票 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
乘数计 算;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9) 、 (15) 、 (19) 、 (20 )项 另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性 限制 、目 标 ETF 申购、赎 回、 交
易 被 暂 停 或 交收 延 迟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 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本基 金进 行目 标 ETF 投资的情 况除 外。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创业板 指数 收益 率×95%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税 后利 率×5% 。 
创业板 指 数 是深 交 所 多层 次资本 市场 的核 心指 数之 一, 成份 股由 最具 代表 性 的 100 家创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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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 市企 业股 票组 成, 反映了 创业 板在 市场 层面 的运行 情况 。 创业板 指数 新兴产 业 、 高 新
技术企 业占 比高 ,成 长性 突出 。 
若基金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投资情 况和
市场惯 例调 整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组 成和 权重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目 标 ETF 为股票型 指数基 金 ,因 此本 基金 的 风险与 收
益高于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七) 目 标 ETF 发生相关 变更情 形的 处理 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可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由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变 更为 直接 投资 该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 若 届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有以 该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的指 数基 金, 则本 基金 将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可 选取 其他
合适的 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相应 地, 基金 合同 中将 删除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述 部分, 或将 变
更标的 指数 ,届 时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1 、目 标 ETF 交易方式 发 生重大 变更 致使 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难 以实 现; 
2 、目 标 ETF 终止上市 ; 
3 、目 标 ETF 基金合同 终 止; 
4 、目 标 ETF 与其他基 金 进行合 并; 
5 、目 标 ETF 的基金管 理 人发生 变更 ;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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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 期货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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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标 ETF 份额、 股 票、 权证 、债 券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他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目 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额按照 估值 日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按上 述价 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后, 按最 能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权 益 类证券 的估 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处 于未 上市 期 间 的权 益 类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流 通受限 股票( 指在 发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限售 期的股票 ,包 括但不 限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 首次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 股份 、 通 过大 宗
交易取 得的 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 行未上 市、 回购 交易 中质 押券等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发布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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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实 行全 价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可转债 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税 后)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税 后 )后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券 (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品 种的估 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6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8 、股票 期权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9 、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10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11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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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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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或暂 停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时;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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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1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 误 处理 。 
2 、 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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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的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按 照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 日 前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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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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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8) 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相关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目 标 ETF 的交易费 用、 申购赎 回
费用等 ) 。 
(9)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或因 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税 、 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 费、 券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证券 账户 相关 费用 及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用 等) 。 
(10)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1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 生的费 用 。 
(12)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 
(13)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 除基 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
后剩余 部分 的 0.5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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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 除基 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
后剩余 部分 的 0.10%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其中,A 类基 金份 额 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年费率 为 0.3%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划出 , 经
登记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4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本 基金 目前不 收取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费 率等内容 发 生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或其 他公 告中披 露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费率及 计算 方法 等相 关事 项 。 
上述“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5) -(13 )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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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费用 实际 支 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 本 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六、
基金的 募集 ”中 “( 十 ) 认购费 用 ” 以及 “( 十二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 中的 相关规 定。 
2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赎 回费 ” 与“ ( 七)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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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 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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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的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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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变更 标的 指数 ; 
(27)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30) 新增 或变更 基金 份 额类别 设置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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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1 、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相 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2 、股 票期 权投 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 信息 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 股票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 括投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 估 值方 法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票期 权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13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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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六、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联接 基金 风险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金 , 基金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在多数 情况 下将 维 持较高 的
目标 ETF 投资比 例, 基金 净值可 能会 随目 标 ETF 的净值 波 动而 波动 , 目标 ETF 的相关风险
可能直 接或 间接 成为 本基 金的风 险。 
(2) 跟踪 偏离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追 求跟 踪标 的指数 ,获 得与 指数 收益 相似的 回
报。以 下因 素可 能会 影响 到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与 跟踪 基准之 间产 生偏 离: 
①目 标 ETF 与标的指 数的 偏离。 
②基金 买卖 目 标 ETF 时所产生的 价格 差异 、交 易成 本和交 易冲 击。 
③基金 调整 资产 配置 结构 时所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 
④基金 申购 、赎 回因 素所 产生的 跟踪 误差 。 
⑤基金 现金 资产 拖累 所产 生的跟 踪误 差。 
⑥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所产生 的跟 踪误 差。 
⑦其他 因素 所产 生的 偏差 。 
(3) 与目 标 ETF 业绩差 异的风 险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但由 于投 资方 法、 交易方 式等 方面 与目 标 ETF 不同,
本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目 标 ETF 的业绩 表现 可能出 现 差异。 
2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国家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 致市 场
价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②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③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 管 理、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①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或者 债券 回购 交易到 期时 交易
对手方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义务 等,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②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③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④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⑤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⑥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3 、流 动性 风险 
(1) 流动 性风 险的 定义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 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 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目 标 ETF 暂停交易 或者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个 股流 动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 金
的特殊 要求 , 本基金 必须 保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回 要求 , 在管理 现金 头寸时 , 有可 能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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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多 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2)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详 细了 解本 基金 的 申购以 及赎 回安 排。 
在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 用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以 减
少或应 对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 资者 可能 面临 赎回 申请被 暂停 接受 或延期 办理 、 赎 回款 项被
延缓支 付、 被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基金 估值 暂停 、 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 等风 险。 投资者 应该 了解
自身的 流动 性偏 好, 并评 估是否 与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匹 配。 
(3)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 地实现 投
资目标 , 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份 股、 债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债 券 ) 、 股 指期 货、 权 证、 股票 期权 、 国 债期货、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其 中,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金 , 主要投 资标 的为 目标 ETF ,即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目 标 ETF 既可以 申购 赎回 ,又 可以 在二级 市场 交易 ,具 有良 好的流 动性 。
由于本 基金 90% 以 上的 基 金资产 将投 资于 高流 动性 的目标 ETF ,剩余 部分 主 要投资 于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等 流动 性较 高资 产, 因 而本 基金 整体 流动 性风险 较小 。 但
是在目 标 ETF 暂停交 易或 者暂停 赎回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等 的特 殊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
无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 基金投 资组 合, 可能 会对 基金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产生 影响。 
(4)巨 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④摆动 定价 ; 
⑤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5)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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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延期 办 理 赎回 申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详 细 了解本 基金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者 的全 部或部 分赎 回申 请可 能将 被延期 办理 , 同 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与其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同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详细了 解本基 金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 人 的部 分或全 部赎 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时 投资 人完 成基 金赎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与 其提 交赎回 申请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同。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详细了 解本基 金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收到 赎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 
④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⑤暂停 基 金 估值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 第十 四部 分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中 的 “六 、 暂 停估 值 的情形 ”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可能 暂停 申购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⑥摆动 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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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时, 投资者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将 会根据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而进 行调整 , 使得 市场 的冲 击成 本能够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
平对待 。 
⑦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实际 投资 操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投资 品种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持 续优 于其
他品种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 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6 、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票 期权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等 金融衍 生品 。 投资 期 权、 期货主 要存
在以下 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衍生品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 衍生 品 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基 差风险 :是指 衍生 品 合约价 格和 指数价 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 波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 衍 生品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现 价差 风险 。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 维持 衍生品 合约 头寸所 要
求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 指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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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根据证 券交 易资 金前 端风 险控制 相关 业务 规则 , 中登 公司和 交易 所对 交易 参与 人的证 券
交易资 金进 行前 端额 度控 制, 由 于执 行、 调整、 暂 停该控 制, 或该 控制 出现 异常等 , 可 能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8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9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 本 基金 或还通过 代销 机构销 售 , 但是, 本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 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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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 元的 。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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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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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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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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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 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四) 呼叫 中心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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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 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 8 :30~21 :00 ,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为 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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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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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国 证监会 准予 华 夏创 业板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注册 的
批复 。 
2、《 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华 夏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 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七 月 三十 一 日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 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批 转中 国人 民银行 《关 于改 革中 国银 行体制 的请 示报告 》 (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集 或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 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地更 新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除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赎 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4) 本基 金采 取其 他方 式 参与目 标 ETF 的申购 赎回 ; (5) 基 金管 理人、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机 构、 代 销机 构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收益 分配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更名或 者标 的指 数 更 名,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基 金名 称、 标 的指 数名称 、业 绩比 较基 准; (9)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 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相 关 规定的 要求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关 于本 基金 所持 目 标 ETF 份额行 使表 决权的 方 式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额行 使与 目 标 ETF 相关的持有 人权 利 , 如 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召 集权 、 参加 目标 ETF 持 有人大 会的 表决 权。 计算 参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参会 份额数 和票 数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 该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占 本基 金 总份额 的比 例折 算。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如经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其单 独或 合计 持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所 对应 的目 标 ETF 份额不少 于目 标 ETF 总份额 的 10% 的, 可对 目标 ETF 行使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权 。 如目 标 ETF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亲 自出 席/ 出具 书 面表决意 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出席/ 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 所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目标 ETF 份额参 与投 票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接 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理 人的 身份 出席 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 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不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 基金收 益分 配 原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 产管 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投 资目 标 ETF 的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目标 ETF 的交易 费用 、申 购赎回 费 用等) ; 9 、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或因结 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 户费 、 手 续费、 券 商佣金 、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 证 券账 户相 关费 用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等 ) ; 10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1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12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3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 后剩余 部分 的 0.5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50%÷ 当年 天数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 后剩余 部分的 0.10%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其中 ,A 类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3%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划出 , 经 登记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4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 费率 、 具 体计 算方法 及支 付方 式见招 募说 明书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 等发生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5-13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 为更 好地实 现 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次 级债 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府 支持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股指 期货、权证、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 股 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二、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2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3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15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 股 票期 权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7)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8 ) 基 金因 未平 仓的 股票 期权合 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总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开仓 卖出 认购 股票 期权的 ,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 证券 ; 开 仓卖 出认 沽股 票 期权的 , 应持 有 合约行 权所 需的 全额 现金 或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 可冲 抵股票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 等价物 ; 未平 仓 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 乘数计 算;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9) 、 (15) 、 (19) 、 (20 )项 另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性 限制 、目 标 ETF 申购、赎 回、 交 易 被 暂 停 或 交收 延 迟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本基 金进 行目 标 ETF 投资的情 况除 外。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 元的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按 普通程 序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 从事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主 要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基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股指期 货、 权证、 股票期 权、国 债期货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 股 票 期权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 股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 该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权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所 导致 的风 险和 损失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 (2) 、 (10)( 17 ) (18)项 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限 制、 目 标 ETF 申购、 赎回 、 交 易 被 暂 停 或交 收 延 迟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自动 遵守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定。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上述 约 定,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规定 的,应 当及时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 户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四位 内( 含 第四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行清算 。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按 照普 通程 序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