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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业板ETF联接A(006248)

华夏创业板ETF联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创业 板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发 起式 联接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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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8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8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0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2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4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17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17 
十一、 基金 费用 ............................................................................................................................. 19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0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1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21 
十 五、 禁止 行为 ............................................................................................................................. 21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2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22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 式 ................................................................................................. 24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24 
二十、 其他 事项 ............................................................................................................................. 24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24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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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华夏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拟 担 任 华 夏 创 业 板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 ,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华夏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明确华 夏 创 业 板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发 起 式 联 接 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特 制订 本协 议。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 从 事特 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 
存续期 间 :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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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 及 其他有 关 法 律法规与《 华
夏 创 业 板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发 起式 联接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合
同》 ” )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明 确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 联接基金
基金托管人和 华 夏 创 业 板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发 起 式联 接 基 金 基金 管 理 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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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 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下列 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 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及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 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主 要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基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和上 市交 易 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 股指期 货、 权证、 股票 期 权、国
债期货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 股 票 期权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 股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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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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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所 导致 的风 险和 损失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 (2) 、 (10 ) (17 ) (18) 项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 性限 制、 目 标 ETF 申购、 赎回 、
交 易 被 暂 停 或交 收 延 迟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自动 遵守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上述 约
定 ,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 规定 的,应 当 及时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 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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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 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定 期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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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 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 的 存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点 开立 存 款 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 生效 日 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 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 并 代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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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 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 令包 括电子 指令 和纸 质指 令。 
电子指 令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电子 指令 ( 采用 深证 通金融 数据 交换 平台 发送 的电子 指
令、 采用 SWIFT 电子报 文 发送的 电子 指令 、 通 过中 国银行 托管 网银 发送 的电 子指令 ) 、 自动
产生的 电子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的全 球托 管系 统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通过 预先 设定的 业务 规
则自动 产生的 电子指 令) 。 电子指 令一经 发出即 被视 为合法 有效指 令,传 真纸 质指令 作为应
急 方 式 备 用 。基 金 管 理 人通 过 深 证 通 金融 数 据 交 换平 台 发 送 的 电子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USER ID 和 APP ID 唯 一 识别基 金管 理人 身份 , 基 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 管 USER ID 和 APP ID ,
基金托 管人 身份 识别 后对 于执行 该电 子指 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事 先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书面 通知 (以下称 “授 权通知” ) , 载明基 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 通知应 加盖 公 章并由 法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话 确 认。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通知 及其更 改负 有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指令 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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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令 由“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指令 发送 人员代 表基 金管理人 用传 真的方 式或 其 他双方
确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 对 于指 令发 送人 员发 出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但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授权 ,并 且基 金托 管人 已收到 该通 知 ,
则对于 此后 该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 或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 任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 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托管人 在接受 指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印 鉴是 否与 授 权通 知 相符 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 银 行间 同业市 场债 券交易成 交单 经有权 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 资行为 的指 令、 预留 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 关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上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拒 绝执 行,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2 令,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但 应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 使本 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应 当至 少提 前 1 个 工作 日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修改 授权 通知 的文件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 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 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修改 应当以 传真 的形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后 应向 基金 管理 人电话 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对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基金 托管 人 电 话确 认后 于通知 载明 的生 效时 间 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权 通知 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七、交 易 及清 算交 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因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 本基 金运作 高度 保密的 要 求。 (4)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 高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 符合 代理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 及时 、定期 、全 面地为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3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委 托协议 (或 席位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或 复印 件或 传真 件及时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3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交易 单元 的 号码 、 券 商名称 、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 其中 交易 单元 租用应 至少 在首 次进 行交 易前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交易 单元 退 租应 在次日 内通 知到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收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基金 资金 透支、超 买或 超卖等 情形 的, 由 责 任 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付 清算 款时, 责任 方应对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在交 收日 (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 令时, 基金 银行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对于 要求 当 天到 账 的指 令, 应在 当天 15:00 前 发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 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工作 日下 班 前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托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应 晚 于 T 日上 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行 权 日 15:00 前将 需 要交付 的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16:00 前支付 至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公司 指定 账 户 。 对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实行 T+0 非担 保交收 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交 易日 14 :00 将 划款 指令 发 送至托 管人 。 因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所造成 的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4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包括赔 偿在 深圳 市场 引起 其他托 管客 户交 易失 败、 赔偿因 占用 中登 深圳公 司最 低备 付金 带来 的利息 损失 。 若今后 结算 规则调 整 , 此 条款相 应调 整。 在基 金资 金 头寸充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 不合 理 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 证 券账 目 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 、T 日 ,投 资者 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 章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采用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形 式传 真至 相关 信息 披露媒介 。 2 、T+1 日, 登 记机 构根 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申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及转 换份额 , 更 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 并 将确 认的 申购 、 赎 回 及转换 数据 向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传 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确 认数 据进 行账 务处理 。 3 、基金 托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户 ”间 的资金 清算 遵循“净 额清 算、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 收资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 金转换 转入 款) 与托 管账 户 应付额 (含 赎回资 金、 赎回 费、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的差 额 来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应 付额 ,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从 “基 金 清算账 户” 划到 基金 托管 账户;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时, 基金 托管 人 按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划 到“ 基 金清算 账户 ” , 特殊情 况时 ,双 方协 商处 理 。 4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将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全额、及 时汇 至基金 托管 账户,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该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未 能 按 上 款 约定 将 托 管 账户 净 应 付 额全 额、及 时汇至 “基金 清算 账户”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不可 抗力或 基金托 管人无 过错 的情 况除 外)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八、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5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 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 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内( 含 第四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6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7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 、基金 收益分 配是指 将该 基金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根 据持有该 基金 份额的 数量 按比例 向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 配。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采用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 利润中 已实 现部 分的 孰 低 数。 2 、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前 将其 制定的 收益 分配方案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 配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 方案的 复核 , 并将 复核 意见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复核 通过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并及 时 公 告;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收 益 分配日 之前 就收 益分 配方 案达成 一致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相 关情况 的说 明 提交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在 上述 文件提 交完 毕之 日起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利 对 外 公 告 其 拟订 的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且 基金 托 管 人 有义 务 协 助 基 金管 理 人 实 施该 收 益 分 配方 案,但 有证 据证 明该 方案 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 除外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的 方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按 分红 权益再 投资 日(具 体 以届时 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的 方式 (下 称 “ 再 投资方 式” ) , 投资者 可以 选择两 种方 式中 的一 种; 如果投 资者 没有 明示 选择 , 则 视为 选择 现 金红利 的方 式处 理。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收 益分 配方案 和提 供的现金 红利 金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当进 行红 利再投 资的 账务 处理 。 十、基金 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除为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的义 务所必 要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8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 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 、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 文件,包 括《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 的定期 报告 、临时 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 、基金 年度报 告中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必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 通过 指定 媒介 进行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指 定媒介 ,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招 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理 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19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 剩余部 分 的 0.5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资 产中 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 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 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 更通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扣 除基 金资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后 剩 余部分 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产 净 值后剩 余 部分, 若为 负数 , 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基金托 管费 为包 含增 值税 的含税 价款 ,增 值税 税率 为 6% 。 (三)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其中,A 类基 金份 额 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0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年费率 为 0.3%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划出 , 经 登记机 构 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四)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 费率 、 具 体计 算方法 及支 付方 式见招 募说 明书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 等发生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 五 ) 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 人的 托管 费 、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销售服 务费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之 外的 其他 基金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十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1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 、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 给 予补 偿。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 十 八 条禁 止的 行为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2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三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4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 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3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的 意外 事故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五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六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协 议能 够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 七 ) 为 明确 责任 ,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 、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 、指令 下达人 员在授 权通 知载明的 权限 范围内 下达 的指令所 导致 的责任 ,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 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4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 的 基 金财产 (包 括实物证 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其 应收取的 管理 费数额 计算 错误的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相应 责任 ; 6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 金托管人 应收 取的托 管费 数额计算 错误 的责任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7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原因导 致本 基金不 能依 据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 8 、在资 金交收 日,基 金资 金账户资 金首 先用于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担 保 交收业 务的 资金 交收 义务 , 交收 完成 后资 金余 额方 可用于 新股 申购 。 如 果因 此资金 不足 造成 新股申 购失 败或 者新 股申 购不足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24 十 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按 照普 通程 序 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 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 事人 的 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正本一 式陆 份, 协议 双方 各执贰 份 ,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保监会 各壹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 效 力。 二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 未尽 事宜 ,当 事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 、 有关 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 商办 理。 二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