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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国(165510)

信诚四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新 ) 
 
 重 要 提示


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于 2005 年 9 月 30 日注 册成立 。 因业务 发展需 要, 经国家工商 总局核准, 公司名称 由 “信诚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变 更为 “中信 保诚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我 司” ) , 并由上海 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 核发新 的营业执照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第七 十六条的 规定, 合同当事人 名称变动 不影响合 同义 务的履行。 本次 我司名称 变更后, 以 “ 信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 “中 信保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签署的的法律 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合 同、 公告等,以下简称“ 原法律文件” )不 受任何影响 , 我司将 按照约定 履行权利 义务。 如原法 律文件件对 生效条件 、 有效期 限进行特 别说明的, 以原法律 文件的说 明为准。 本基金募集 申请已于 2010 年 9 月 6 日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0]1217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依 照恪尽职 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但 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当 投资者赎回 时, 所得 或会高于 或低于投 资者先前所 支付的金 额。 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证 券市场 ,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 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 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者连续 大 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境 外市场特有 的汇率风 险及其他 特定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其它 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 成对 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基 金 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若无 特别说明 为 2018 年 6 月17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1 三 、 风 险 揭 示 ............................................................................................................................... 5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 12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 24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 26 七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31 八 、 基 金 的 募 集 ......................................................................................................................... 31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2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32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3 十 二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质 押 等 业 务 ........................................... 41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42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44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44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47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48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49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52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 53 二 十 一 、 境 外 托 管 人 ................................................................................................................ 55 二 十 二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60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76 二 十 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85 二 十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95 二 十 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97 二 十 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98 二 十 八 、 备 查 文 件 .................................................................................................................... 98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1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合 格境内机 构投 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以下简 称 《试行办 法》 ) 、 《关于实 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的通 知》 (以下简 称 《通知》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 信 诚金 砖四国积极 配置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信诚金砖 四国积极 配置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投资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者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自 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二 、 释 义 《信诚金砖 四国积极 配置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 列 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信诚金砖 四国积极 配置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指《信诚金 砖四国积 极配置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信诚金砖 四国积 极配置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信诚金 砖四国积 极配置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托 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指《 信诚金砖 四国积 极配置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发售 公告》 ; 《业务规则 》: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代销 及注册登记 机构的业 务规则;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 《合同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指《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元: 如无特指, 指人民币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 指中信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境外托管人 :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 负责 基金境外财 产的保管 、存管、 清算等业 务的金融 机构 ;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根据 基金管理人 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基金管理人 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 议或投 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运作情 况 选择 、 更换或撤 销 投资顾 问 ;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登记机构: 指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信保诚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 人;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 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 中 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 日 ;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 人为投资 人办理基 金申购、 赎回等业 务的 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向基金 管理人卖 出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 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 实物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 可 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和 互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网 站” )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4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深圳证券账 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 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括 T 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 场所和场 内交易场 所,分别 简称场外 和场 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 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 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 交易的场 所;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 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 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 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 交易等场 内基金交 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登 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 式存在的 基金财产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5 基金 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 得出的 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 改和 补充;


公司行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 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 关的重大 信息, 包 括但不限 于权 益派发、 配股、提前 赎回等信 息;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 予 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回 购 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 整、台 风、洪水、地震、 流行病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等 事件。 三、 风 险 揭 示 投资于本基 金的风险 主要分为 如下两类 , 一是 因投资 标 的价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益的 市场类风 险, 包括 经济周 期 风险、 利 率风险、 上 市公司经 营风 险等系统性 或非 系统 性 风险; 二是 持有开放 式基金 的 风 险, 包括 流 动性风险、 申购赎回 未知价风险 、 管理人风 险 等。 另外, 本 基金主要 投向 海外新兴市 场 ,投资 者还将承 担新兴市 场的投资 风险 、国家配置 风险等本 基金特有 的风险。


(一)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金砖四 国” 相关的权 益类资产 , 主 要投资工具 包括股票 型 ETF 、 股票等。 本基金存在 以下特有 风险: 1、海外市场 风险











































































































由于本基金 为境外投 资基金 , 因此 基金的 投资效益 将 受到各国汇 率、 税法、 政府 政策、 对外 贸易、 结算 、 托管 等多种因 素的影响 。 海外 许多 证券 交易市场对 每日证券 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 幅上 下限的规定, 因 此这些国 家或地区 证券的 每日涨跌 幅 空间相对较 大。 此外, 海外 投资的成 本、 海 外市场的波 动性可能 会高于本 国市场, 也存在一 定风 险。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6 2、新兴市场 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 方向是 “ 金砖 四国 ” 。 与成熟 市场 相比, 新兴市场国 家的经济发展 模式较 为粗放, 经 济结构欠 平衡, 对外部经 济依存度 高。 政 治上, 政权 、 政策稳 定性和 可预 期性 低, 存 在国家风险 。 一旦外 部环境 恶化, 国 际机构将 会对新 兴市场进行 风险重估 , 一方 面资产价 格会随 着走低,另 一方面货 币贬值, 通胀攀升 会使得对 新兴 市场的投资 蒙受更大 的损失。 新兴市场国 家的资本 市场 往往 具有市场 规模较小 、发 展不完善、 制度不健 全、流动 性较差、 波动性较高 等特点 , 投资于 新兴市场 的风险往 往高于 投资于成熟 市场。 以美国标 准普尔 500 指数 为代表的成 熟市场的 过去 5 年 的 年平均 收益波动 率为 20.85% , 以摩根 士丹利全 球指数 (MSCI AC World Index )为代表的全球市场的过去 5 年的 年平均 收益波动率 为 17.53% ,而 以摩根士 丹利金 砖 四国 指数(MSCI BRIC


Index ) 为代 表的 “金砖四 国 ” 的过去 5 年的年 平 均收益 波动 率为 29.06% , 明显高于 成熟市场 及全球市 场的波 动率 (数 据截至 2009 年末) 。 3、基金中的 基金 产品 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工 具为第三 方基金 , 此类投 资方式 蕴含的风险 包括: 基金管理 人对第三 方 基金不具有 实质影响 力, 标 的基金的 投资风格 及未来 风险收益特 征可能偏 离其投资 目标, 而致使 母基金的投 资失效 ; 基金管 理人对第 三方基金 的评估 大多来自于 公开披露 信息, 这些信息 往往是 滞后的, 并 且存在所 提供信 息与事实 不符或非 事 实全 部的情况。 另外, 基金中基 金 的基 金 管理人 在构建 FOF 投资组合的 时候,对 基金的选 择在很大 的程度上依 靠了基金 的过往业 绩。但是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往往不能 代表基金 未来的表 现,所以 可能 引起一定的 风险。 4、国家配置 风险 (1)分散化 不足 风险 与投资于 全 球市场的 基金相比 ,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于四 国资产 , 且 均为新兴 市场, 集中投资 风 险较突出 。 投资于 全球市场 的基金可 通过配置 多国资 产分散 各国 非系统性 风险, 而本基金 组合由 于资产类别 的有限可 能导致相 对较低 的 风险分散 化程 度 。 若四国经济 联动性和 市场相关 性日益加 大,那么这 种国家配 置的集中 性风险会 日益凸现 。 (2)地区配 置风险 本基金的目 标超额收 益将部分 来自于地 区配置 , 相应 地, 这也 成为基金 主动风险 的主要来 源 之一。 本基金将 通过定量 和定性相 结合的资 产配置策 略对四个国 家及地区 进行分析 进而确定 投资 比例。 在分析过 程中, 各分 析指标的 权重的合 理性, 参数的准确 性及资产 配置策略 的适用性、 时 效性都会影 响策略的 输出结果 。 5、行业集中 风险 行业集中风 险是指较 行业均衡 市场而言, 基 金因投资 于行业集中 程度较高 的市场所 面临的额 外风险。 本 基金的标 的市场 中, 巴西 和俄罗斯 的资源 类股票权重 较大, 仅 能源及 原材料行 业占两 国上市资源 的半数左 右 ; 而在中 国 (含香港) 市场, 金融行业是 集中程度 较为突出 的行业。 在 这 些市场, 一 旦出现 行业景气 度下降 、 行业政 策发生不 利 转变或行业 周期进入 低速增长 阶段等情 况,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7 会对相关行 业本身股 价产生不 利影响, 进而拖累 全市 场。 6、输出型经 济风险 巴西、 俄罗斯、 印 度及中国 均为出口 导向型经 济, 对 主要贸易伙 伴的依赖 性较大。 一旦 其出 现主要贸易 伙伴国内 经济不振 或对外产 品服务需 求下 降,将对四 国经济造 成负面影 响。 7、特定 ETF 的对手方 风险 本基金所投 资的基金 均为 ETF 。海外市 场中,部 分 ETF 存在对手方风险。此 类 ETF 并非通 过持有指数 成分股, 而 是通 过持有衍 生品合约 (互换 等) 或结构 化产品等 各种柜 台式工具 获取指 数 收益。 由于 不是持 股复制 指数 ,而是 与对手 方约 定以 一定的 方式 换取指 数收益 ,因 此,此 类 ETF 存在着较为显著的 对手方风 险,即对 手方出现 违 约导致该 ETF 无法全 额获得指 数收益甚 至 损失部分或 全部本金 的风险 。 另外, 柜台式工 具不受 中央结算机 构的信用 担保, 且一般不 进行每 日盯市及结 算,也可 能加剧持 有此类 ETF 的潜在违 约 风险。 8、初级产品 风险 本基金不直 接投资于 钢材、 石油、 煤 炭、 有色金 属等 初级产品, 但上 述初级产 品价格的 不利 变化可能对 相关上市 公司经营 业绩带来 负面影响 , 甚 至对国民经 济造成冲 击, 从 而对本基 金的收 益带来间接 影响。 9、法律及政 治管制风 险 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项目不完全开放,对外 资参与证 券投资的方式、比例及购/ 售汇 存在诸 多管制。因 此,这些 管制及其 可能的不 可预期的 变化 会给基金带 来负面的 影响。 10、 税务风 险 本基金投资 各国或地 区市场时 ,因各国 、地区税 务法 律法规的不 同,可能 会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 收益向各 国、 地 区税务机 构缴纳税 金, 包 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 能会使 得资产回 报受到 一定影响。 各国、 地区的税 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可能变 化, 或者加以具 有追溯力 的修订, 所 以可能 须向该等国 家 缴纳本 基金销售、 估 值或者出 售投资当 日并未预计 的额外税 项都可能 对本基金 造成 影响。 11、上市交易的 风险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 效且符合 上市交易 条件后 ,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 市交易 。 由于上 市 期间可能因 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 停牌, 投资 人在停牌 期 间不能买卖 基金, 产生风 险; 同时, 可 能因 上市后交易 对手不足 导致基金 流动性风 险; 另 外, 当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份 额转向场 外交易后 导致 场内的基金 份额或持 有人数不 满足上市 条件时, 本基 金存在暂停 上市或终 止上市的 可能。 (二 )市场 类风险 1、经济周期 风险 从各国经济 情况来看, 均 呈现显著 的周期 性特征, 并 大致分为复 苏、 过热、 滞胀 以及衰退 四 个阶段, 在不同的 发展阶段 下不同资 产及行业 的投资 表现存在较 大差异 。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全球宏观 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平也 可能呈周 期性变化, 从 而影响 到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8 证券市场及 行业的走 势。 2、政策风险 因各 国政策 的出台、 废 止及变化 , 如财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发生 变化,导致 证券市场 波动而影 响基金投 资收益, 产生 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以人民币 计价, 而标的资 产的投 资须以当地 货币购买 , 汇率 变动将会 影 响到以人民 币计价的 资产净值 。 4、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 生变化或 其波动率 发生 变化 , 使得 证券价 格和证券利 息产生波 动, 从 而影响到 基 金业绩。 5、信用风险 (1)当证券发行人 不能够实现发 行时所做出的 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的时候,就 会产生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行 人和担保 人。 当 证券的信用 等级发生 变化时 , 可能会 产生证 券的价格变 动,从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 (2)结算风险是一 种特殊形式的 信用风险。在 一方 已经进行了支付后 ,如果另一方 发生违 约,就会产 生结算风 险。 (3)国家风险,或 称主权风险, 是指由于投资 目的 地国家或地区违约 或进行政府管 制的风 险,例如俄 罗斯债券 及迪拜 世 界债务违 约事件。 6、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获得 的收益又 被称做利 息的利息, 这 一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 时的 各市 场利率水 平和再投 资的策略。 未来 市场利率 的变化可 能会引起 再投资收 益的不确定 性并可能 影响到基 金投资策 略的 顺利实施。 7、购买力风 险 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 使其购买 力下降。 8、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 策 、 技术变革、 新产 品研发、 竞争 加剧等 风险。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 市公司基 本面或发 展前景 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 其股价 的下跌, 或者可 分配利润 的 降低,使 基金预期 收益产生 波 动。虽然基 金可以通 过分散化 投资来减 少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 9、金融衍生 品风险 投资于金融 衍生品, 首先面临 市场风险 ,又称作 价格 风险,指因 标的资产 (如利率 、汇率、 股票指数、 商品等) 市场价格 波动而导 致金融衍 生工 具价格变动 的不确定 性。 其次, 投资于金 融衍生品 可能带来 信用风 险。 这里, 信用风险可 以分为两 类: 一类是对 手风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9 险,指衍生 合约交易 的一方可 能出现违 约而给另 一方 造成损失的 可能性; 另一类是 发行者风 险, 指标的资产 的发行者 出现违约 而给另一 方造成损 失的 可能性。 由于金融衍 生品的投 资往往只 需要支 付 相对于名 义资 产来说极少 的现金, 因此 衍生品一 般具 有高杠杆性 。 因此 , 由于名 义资产较 大, 基 础资产微 小的价格变 化可能会 给投资人 带来难以 承受 的下行风险 , 甚至引 发平仓 。 另外 , 金融衍 生品的虚 拟性 和复杂 性也隐含 着各种管 理风险和 操作 风险。 10、证券借 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 险是指作 为证券借 出方, 如果交易 对手方 违约, 则 基金可能 面临到期 无法获得 证 券借贷收入 甚至借出 证券无法 归还的风 险,从而 导致 基金资产遭 受损失。 11 、正/ 逆回购风 险 正/ 逆回购风险是指在回购交 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 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 结算的义务 ,从而对 基 金资产 价值造成 不利影响 。 (三 ) 主动 型 开放式 基金风险 开放式基金 是一种收 益共享 、 风险共 担的集合 投资工 具。 不同 于银行存 款或国债 等无风险 的 投资工具, 它不能保 证投资 人一定获 得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 主动型 开放式 基金的一般 风险 主要包括: 1、主动风险 主动风险,又称“ 积极风险” ,是 指由于基金采 取主 动管理的投资策略 而导致的基金 收益与 基准收益偏 离的风险 。 基金 的主动风 险和市场 自身风 险共同构成 了基金的 总风险 。 主动风 险可能 来自于资产 配置、行 业配置及 个股选择 等。 主动风险一 般以跟踪 误差衡量 。 跟踪误 差的计算 公式 如下: 其 中, e 是样本期 内各时点 的基金投 资组合与 基准投 资组合的收 益率差额 R p ? R b,e 是 差额序列的 均值,T 表示样本 个数。 2、流动性风 险 评估及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 a.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在市 场或者个 股流动性 不足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可能 无法迅速 、 低成 本地 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 , 从而对 基金收益 造成不利 影响。 流动性风险 又分为个 股波动或 资金调拨 不畅 引起的日常 流动性风 险和突发 性事件引 起的巨额 赎回 流动性风险 。 本基金面临 的流动性 风险主要 表现在几 个方面 : 建仓 成本控制不 力, 建仓 时效不 高; 基金 资 产变现能力 差, 或变 现成本 高; 在投 资 人大额 赎回时 缺乏应对手 段; 证券 投资中 个券和个 股的流 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 形成原因 是: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10 (1)市场整 体流动性 问题 证券市场的 流动性受 到价格 、 投资群 体等诸多 因素的 影响, 在不 同状况下 , 其流 动性表现 是 不均衡的, 具 体表现为: 在 某些时 期成交活 跃, 流动 性非常好, 而 在另一些 时期, 则可 能成交稀 少, 流动性 差。 在 市场流动 性出现问 题时, 本基金的 操作有可能 发生建仓 成本增加 或变现困 难的 情况。这种 风险在发 生大额申 购和大额 赎回时表 现尤 为突出。 (2)市场中 流动性不 均匀,存 在个股和 个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同投 资品种受 到市场影 响的程度 不同, 即使在 整体市场流 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 , 一些 单 一投资品种 仍可能出 现流动性 问题, 这种情况 的存在 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 资操作时 , 可能 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 卖出相应 数量的证 券, 或 买入卖出 行为对 证券价格产 生比较大 的影响 , 增加基 金投资 成本。这种 风险在出 现个股和 个券停牌 和涨跌停 板等 情况时表现 得尤为突 出 。 b.基金申购、 赎回安 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十一 、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章节 。 c.巨额赎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 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部分延期 赎回或暂 停赎回 。 同时, 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一定 比例 以上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的措施。 详细规则可见 《招募说明 书》的“ 十一、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中“ (十) 拒绝或暂停 申购、暂 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的内 容。 d.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序 及对 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以更好 地应对流动 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 在确 保投资 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 前提下 ,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 综合 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等 进行适 度调整, 作为特定 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 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 限于:1)延 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2)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3)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4) 收 取短期赎 回费;5) 暂停 基 金估值等; 对 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的 使用, 基金管理 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 的原则 , 及时有效地对 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 估, 使用 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 在实 际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时,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 赎回 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 到相应影 响, 基 金管理人将 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进行操 作,全面 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3、申购、赎 回价格未 知的风险 开放式基金 的申购数 量、 赎 回金额以 基金交易 日的单 位基金资产 净值加减 有关费用 计算。 投 资人在当日 进行申购 、 赎回 基金单位 时, 所参 考的单 位资产净值 是上一个 基金交易 日的数据 , 而 对于基金单 位资产净 值在自上 一交易日 至交易当 日所 发生的变化 , 投资 人无法预 知, 因 此投资人 在申购、 赎 回时无法 知道会 以什么价 格成交, 这种风 险就是开放 式基金的 申购、 赎回价格 未知的 风险。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11 4、基金投资 风险 开放式基金 作为集合 投资形式 , 会事 先设定 投 资目标 及相对应的 投资策略 。 不同 的投资目 标 将 带来各异 的 投资风 险。 例如, 股票 型 基金投 资风险 比债券型基 金高 , 混合型 居中; 小盘 成长型 基金投资风 险 相对大 盘价值型 基金较 高 ,平衡型 基金 居中。投资 人可根据 自己的风 险承受能 力, 选择 符合自 己的 风险 承受能力 及意愿 的 基金品种 。


5、投资管理 类风险 开放式境外 投资 基金 的相关参 与机构众 多, 这 些机构 的 参与合作 存在诸多 潜在风险 , 主要 包 括: (1)基金管 理人风险 基金管理人 风险分为 诚信风险 和专业水 平风险。 基金 管理人诚信 风险是指 基金管理 人的员工 可 能在境 外投 资管理 活动中 违法 违规操 作,或 者在 与基 金持有 人的 利益可 能发生 冲突 时照顾 私 利,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 形成基金 管理人诚 信风险 。 基金管理 人专业水 平风险 是指基金 管理人 的员工可能 由于缺乏 境外市场 知识与较 高职业水 准, 基于主观的 或者客观 的原因没 有及时掌 握境 外金融市场 动态并获 取相应的 知识与技 能, 在 境外投 资决策和运 作中失误 , 而导 致境外投 资的收 益受到不利 影响。 (2)投资顾 问风险 投 资顾 问风险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在选 择投资 顾问 由于采用 的标 准及掌 握的 信息有 一定 的时 效 性和局限性 而导致所 聘的投资 顾问不能 较好地履 行预 期的投资顾 问职责 。 例如 , 在境外 投资管理 活动中,投 资顾问所 提供的投 资建议有 可能不适 合当 前的市场状 况,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受到损 失。 (3)托管人 风险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风险 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由于 自身或外在 因素, 可能在投 资运作合 规监管 、 资金调 拨和证券交 割及各类 报表编制 等环节出 现差 错,导致基 金资产受 到损失。 (4)证券经 纪商风险 证 券经 纪商风 险是 指由于 证券 经纪 商自身 或外 在的不利 因素 而出现 的不 能有效 完成 证券 经 纪业务及其 它职责时 ,会影响 到本基金 的投资管 理与 交易活动,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受到损失 。 6、技术类风 险 (1)操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后 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 术系统故 障或者人为 差错而影 响基 金日 常运作导 致及投资人 利益受损 的风险。 例如, 当计算机 系统、 通信网络等 技术保障 系统出现 异常情况, 可 能导致基金 日常的赎 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 、 核算 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 限产生 净值、 基 金的投资 交易指令 无法及时 传输等风 险; 又 如基金经理 或交易员 在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业 务过程中由 于人为失 误,造成 错误指令 或错误交 易, 从而引发操 作风险, 给投资者 带来损失 。 (2)估值风 险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12 本基金采用 的估值方 法有可能 不能充分 反映和揭 示利 率风险,或 经济环境 发生重大 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 内可能高 估或低估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共同 协商 ,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使调 整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更公允 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 值,确保 基金资产 净值不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实 质性的损 害。 (3)金融模 型风险 金 融模 型风险 是指 由于投 资决 策或 风险管 理所 依赖的金 融模 型错误 或参 数不准 确而 引发 的 风险。


(4)会计核 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 险是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会计 管理上违 规操 作或工作疏 忽形成的 风险。 上述违 规操 作或工作疏 忽包括经 常性的串 户, 透支、 过 失付款, 资金汇划系 统款项错 划, 日终轧 账假平, 会 计备份数据 丢失,利 息计算错 误等技术 性错误。 7、不可抗力 风险 指自然灾害、 政 治动荡、 战 争、 恐怖事 件 等不可 抗力 发生时 , 影响到 当地证券 价格及证 券市 场的正常运 作, 从而给基 金收益带 来负面影 响或使 基 金管理人 无 法正常 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通过对“金 砖四国” 各地区间 的积极配 置,以及 对“ 金砖四国” 相关 ETF 和股票的精选, 在有效分散 风险的基 础上,追 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 增值。 (二)基准 货币 本基金的基 准货币是 人民币。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下列 金融产品 或工具: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金 ( 以下简称 “ETF ” ) ; 普 通 股、 优先股 、 全球存 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 房地产 信托凭证; 政府债券 、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债 券、 住房按 揭支持证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及经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 的证券 ; 银行 存款、 可转 让存单、 银行承 兑汇票、 银行票据 、 商业 票据、 回购 协议、 短 期政府 债券等货 币市场 工具; 金融 衍生产品 、 结构 性投资产 品以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合同 中, “金 砖四国 ” 是指巴 西、 俄罗 斯、 印 度、 中国 ( 含香港) 。 本基 金主要投 资 于 “金砖四 国”相关 的金融资 产,包括 以“金砖 四国 ”至少一国/ 地区为主 要投资范 围的 ETF 以 及两类上市 公司的股 票: (1) 在 “ 金砖四国 ” 登记 注 册的企业 , (2 ) 主营 业务收入 主要 来自 于 “金砖四国” 的 企业。 本基 金投资上 述 “金砖四 国” 相关的金融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权益 类资 产的 80% ,其余不 高于 20% 的权益 类资产可 投资于非 符合本基金 定义的“ 金砖四国 ”相关金 融资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13 产,如台湾 股票等 。 本基金投资 于 ETF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60%, 且 本基金所投 资的 ETF 应在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 监管 机构登记注 册。 本基金投资 于权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6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若法律法规 变更或取 消本限制 的, 则本基 金 按变更或取 消后的规 定执行) 。 (四)投资 理念 本基金认为 , “金 砖四国 ” 作为新兴 市场的代 表具有 较高的成长 性; 其 不可多得 的资源禀 赋、 较为成熟的 经济体系 为其成长 的可持续 性亦提供 了后 续支撑。 因此, 将 “金 砖四国” 相 关证券资 产作为主要 投资标的 并严格控 制风险, 本基金有 望为 投资人实现 资本的长 期增值。 (五)投资 策略 本基金着重 于自上而 下的投资 策略, 通过对 “ 金砖四 国 ” 各国家 地区间的 积极配 置以及进 一 步的个券精 选, 构建 组合,追 求超越比 较基准的 收益 。 1、资产配置 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 包括大 类资产配 置和地区 配置两个 层面 。 在大类资产 配置层面 , 原则 上, 本基 金将积极 投资于ETF 和股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当 权益类市 场整体系统 性风险突 出, 无 法通过地 区配置降 低组合 风险的市场 情况下 , 本基金 将降低权 益类资 产的配置比 例,但权 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60% 。 同时, 本基金将 运用积极 的地区配 置策略, 在 追求超 额收益的同 时, 分散组合 风险。 地区 配 置通 过定量 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 的方式 , 依据对 全球和 投资目标市 场的经济 和金融参 数的分析 , 综 合 决定主 要目 标市场 国家地 区的 投资吸 引力和 投资 风险 ,进而 决定 各个国 家地区 市场 的投资 比 例。 (1)定量分 析 本基金的定 量分析主 要从估值 指标和动 量指标两 类指 标入手。 长期看, 价格必 将回归价 值。 估值指 标包括预 期盈利 收益率 (E/Y) 和市 净率 (P/B ) 。 本 基 金将对各个 市场的估 值水平进 行横向比 较, 选 择相对 低估的市场 。 同时 , 将各个 市场当期 值与其 历史水平相 比较,判 断是否存 在较大程 度的低估 或高 估。 短期看, 价格回 归价值的 路径各不 相同, 市场 动量因 素会 影响短 期收益。 因此, 本基金在 考 察价值的同 时还将引 入动量指 标,主要 包括 1 个 月价 格动量和 12 个月价格 动量。 综合估值水 平判断和 动量分析 的结果, 得出初步 地区 配置建议。 (2)定性分 析 本基金的定 性分析将 检验定量 分析, 并对初步 配置进 行校准。 主要分析 投资者情 绪及风险 偏 好、 政府政策转 变、 经济结 构变化和 特殊事件 冲击等 。 例如, 低估的市 场可能会 继续下行 或者在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14 长时间都处 于低估状 态。 同 时, 结 构性变化 可能导致 最初的估值 信号变得 不那么强 烈或者不 足以 触发市场表 现。 另外 , 定性 分析还将 客观审慎 的对分 析师预测值 进行合理 调整, 以克服预 测值的 “ 过分乐观 偏差” 。 该过程 实质上包 括了对定 量分析 中所采 用的 因子进行 深入分析 , 以及 对定量 分析不能覆 盖到的一 切有效信 息进行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将 综合以 上 的定量 分析和定 性分析决 定各 国家地区的 配置 权重 。 2、拟投资ETF 和个股 的选择 (1)拟投资ETF 的选 择 本基金在甄 选 ETF 时 将主要考 虑以下因 素: 1)标的指数的市场 代表性。指数 的市场代表性 不仅 体现在其能够较好 反映全市场收 益,更 在于其与市 场经济运 行情况及 预期的较 高的相关 性。 因此, 选 择具有市 场代表性 的 ETF 有 利于地 区配置策略 的有效执 行。 2)流动性。 关注 ETF 的流 动性包括 两个层面 :第一 ,ETF 标的 指数成份 股的流 动性情况 。 一般而言, 成分股的 流动性愈 好,ETF 的流动 性愈好 。第二,ETF 本身的 流动性 指标,例 如 ETF 市值规模、 日均成交 量及换手 率,ETF 买卖价差 (bid-ask spread ) 等。本基 金亦会根 据不同资 金规模假设 对标的 ETF 进行市 场冲击检 验。


3)跟踪误差 。跟踪误 差即意味 着积极风 险(active risk )。积极 风险愈低 ,ETF 的 跟踪效 果愈好。 4)总费用率 (Total Expense Ratio )。ETF 是一种 间接投资工 具,投资 人在投资 时须考虑 其购买和持 有成本, 例如 管理 费、托管 费及前端 收费 等等。 5) 折溢价情况。 由 于 ETF 存 在以实 物申赎 (股票 组合 和 ETF 份额 互换) 为基础 的套利机 制, 折溢价水平 一般较低 。本基金 将选择折 溢价波动 较小 的 ETF 。 (2)个股的 选择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将 秉承价值 主导的投 资理念, 甄选 具有一定安 全边际的 个股。 本基金将根 据调研考 察和案头 分析寻找 基本面优 良的 股票, 指标方面 主要关注 税后盈余 增长 情况、毛利 率情况及 资产回报 情况等, 同时强调 上市 公司治理情 况,是否 为股东创 造最大价 值。 在此基础上, 本 基金将通 过估值指 标识别 低估品种, 主要关注市 盈率、 市净率 和市现率。 若为 成 长型股票, 还将考察 “ 市盈率 相对盈利 增长比率 ”(PEG)辅以判 断。 本基金还将 结合行业 研究分析 进行个股 的行业配 置调 整, 实现 风险分散 化。 本 基金管理 人行 业研究包括 宏观经济 周期、行 业生命周 期、行业 结构 升级、宏观 和产业政 策等内容 。 3、固定收益 资产的投 资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资 产投资仅 作战术性 规避风险 之用 。 当全球股市整 体估值过 高或基金 由于 市场流动性 不足而无 法充分分 散风险时 , 本基 金将适 度投资于国 家信用债 券、 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 债券或 其 他投资级 及投资级 以上 的债券,例 如美国国 债、七大 工业国(G7 ) 发行的主权 债券 等。 本基金的 固定收益 资产投资 不限 于 “金砖四 国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15 4、金融衍生 品风险管 理策略及 流程 (1)运用原 则 为了服务于“金砖 四国”投资配 置、投资策略 执行以 及风险管理的需要, 本基金可能会 进行 一定的金融 衍生品投 资。 本 基金的 金 融衍生品 投资应 当仅限于投 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不得用 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 。 本基金运用 金融衍生 品遵循避 险和有效 管理两项 原则 : 1)避险 目前全球股 票市场之 相关连动 性越来越 高, 提 高了齐 涨齐跌的风 险, 股指 期货、 期权等金 融 衍生品是系 统性风险 避险操作 的有效工 具, 可 减小基 金因市场下 跌而遭受 的市场风 险; 另 一方面, 外 汇远期合 约、外汇 期货、外 汇互换等 操作,亦 可为 控制外汇汇 兑风险的 重要策略 。


2)有效管理 金融衍生品 具有交易 成本低及 流动性佳 等优点 , 通过 对金融衍生 品的有效 管理, 可提高基 金 投资组合的 管理效率 。 (2)风险管 理流程 本基金在投 资金融衍 生品时的 风险管理 流程如下 : 1)投资分析 在投资金融 衍生品时 ,须进行 周密的投 资分析, 分析 本身要有严 格的论证 基础和根 据。 2)交易执行





依据投资分 析,来进 行投资决 定,并由 交易部门 来执 行交易,做 成交易执 行纪录。 3)投资检讨 在金融衍生 品的交易 过后, 须进 行投资检 讨,以落 实投 资的 事后评 价。 4)交易限制 严格遵守监 管机关对 金融衍生 品的各种 法规限制 ,并 根据风险状 况设立交 易限额。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 准普尔金 砖四国( 含香 港)市场指 数 ( 总回 报 ) 。 标准普尔是全球最重要指 数供 应商之一, 其编制 的指 数得到了全球金融参与者的广 泛应用。 与标准普尔 指数直接 关联的投 资资产在 1.5 万亿 美元 以上, 有 5 万亿 美元以上 的资产以 标准普尔 指数为基准 , 超过 了其他所 有指数供 应商规模 之和。 其中, 标 普全球宽 基指数 (S&P Global BMI Index )是世界上第一只 采用自由 流通市 值进行加 权的 全 球市场指 数。 标准普尔金 砖四国 ( 含香港 ) 市场指 数 是标准 普尔为 本基金所定 制 , 由标 准普尔 公司编制 及 日常维护 。 该指数 主要覆盖 了在全球 各大交易 所上市 的具有较好 流动性的 金砖四国 股票, 是适合 作为以 “ 金 砖四国 ” 为主要标 的的投资 组合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标准普尔金 砖四国 ( 含香港 ) 市场指 数由五个 子指数 的成分股构 成, 并按 各成分 股的自由 流 通市值加权 编制而成 。 这五 个子指数 分别是 标 准普尔 巴西指数、 标准普尔 俄罗斯 指数、 标 准普尔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16 印度指数、 标准 普尔 中国 指数 (剔除B 股) 及 标 准普 尔 香港指数。 它 们均 为标 准普尔现 有的标 准 指数, 隶 属于标 普全球宽 基指数体 系。 标准普 尔金砖 四国 (含香港) 市 场指数编 制方法与 标普全 球宽基指数 体系一致 ,样本行 业划分遵 循全球行 业分 类体系(GICS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指 数编制单 位停止 计算编制该 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 称、 或 者 有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 业绩基准的 指数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 本基 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时 公告。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与 “金砖四 国 ” 相 关的权益 类资产 。 从所投资 市场看, “金砖 四国 ” 均属 于 新兴市场 , 其投资 风 险往 往高 于成熟市 场 ; 同时, “金砖四国 ” 经济 联动性和 市场相 关性存在 日益加大的 可能性, 因此 本基金国 家配置的 集中性风 险也可能较 其他分散 化程度较 高的新兴 市场 投资基金更 高。 从投资工 具看, 权益 类投资的 风险高 于固定收益 类投资的 风险。 因此, 本 基金是 属于高预期 风险和高 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 种, 其预期风险 和 预期收 益水平高 于 一般 的 投资 于全球或成 熟市场的 偏股型基 金。 (八)投资 决策 1、资产配置 决策流程 QDII 投资决策委 员会(以下简 称“投决会” )每月 审议基金经理递交 的资产配置提 案,并 就提案内容 进行决议 。 具 体流 程为基 金经 理根据 定 量 模型 及定性 判断 对大类资 产配 置比例 及地 区间配 置比 例形 成 资产配置提 案,供月 度投决会 讨论。投 决会就该 提案 有权驳回、 修正。 基金经理须 根据每月 投决会形 成的资产 配置决议 , 对 日常交易进 行事前检 查, 以 确保该资 产 配置决议得 到贯彻。 2、证券选择 决策流程 本基金遵循 投资标的 备选库制 度,即本 基金所投 资的ETF 和股票必 须在此 备选库中 。 首先, 本基 金将依据 基金合 同的基本 要求形成 投资标 的初选库。 在此初选 库范围 内, 投研 人 员根据流动 性观察、 基本面研 究等提交 建议有关 证券 进入备选库 的报告, 由 QDII 投资 研究联席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17 会议决定其 是否进入 投资标的 备 选库 。 备选库 形成后 , 管理人对 库进行日 常和定 期维护, 并进行 出库和入库 的调整。 3、组合构建 决策流程 投资组合构 建方面 , 基金经 理 将依据 基金合同 的各项 投资禁止及 限制制度 , 并 依 据基金投 资 风格 , 从备 选库中选 取 券种 初步 构建 投资组合 。 在初 步组合形成 后, 管理 人将 利 用数量 化 方法等 对投资组合 进行优化 。 投资组合回 顾是管理 人实现投 资目标的 重要步骤。 本 基金将定期 回顾检验 组合的业 绩及风险 数据,以便 对组合进 行必要的 动态调整 和风险控 制。 (九)投资 限制 1、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 的非系统性 风险,保 持基金组 合良好的 流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在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 上述限制。 (2)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 ( 不包括 ETF )不得 超过基金净 值的 10% 。 (3)本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 资产 (不 包括 ETF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 持 有任一 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 券资产 ( 不包括 ETF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4)不得购买证券 (不包括 ETF )用于控制 或影响 发行该证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不得持 有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合并计算 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市 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 凭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 所代表的 基础证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 换。 (5)本基金 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 10%。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 产。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 一 只境外 基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7 )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 入现金的 期限以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期限 为准。 (8)本基金投资境 内资产时,本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9)本基金投资境 内资产时,本 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18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2、关于投资 境外基金 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 投资比例不超 过本基金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本基 金投资境外伞 型基金 的,该伞型 基金应当 视为一只 基金。 (2)本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下基 金:


1)其他基金 中基金;


2)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


3)投资于前 述两项基 金的伞型 基金子基 金。 3、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金融衍生 品应当仅 限于投资 组合避 险 或有 效管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本基金 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得 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期 货支付的初始 保证金、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台 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 初始费用 的总额不 得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 投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交易对手方应当 至少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 止交易; 3)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 不得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 生品 。 (5)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 所持有的有价 证券 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 过前一日 基金资产 的 100% 。 本基 金不做杠杆 放大交易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ETF 、 债券(不 含到期 日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等。 (6)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本基金所 持有的权 益类资产 市值和买入 、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不 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 资产的 60% 。 4、证券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 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担 保物 市值不低于 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已 借出 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 红。一 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 留和 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 赔需要。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19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中资商业银行或 由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 易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的不 可撤销信 用证 。 (5)本基金有权在 任何时候终止 证券借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求 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 借出的证 券。 (6)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 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还 证 券总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而 持有 的担保物不 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5、证券回购 交易 本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 购交 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 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 易,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低 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 违约,本基金 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 足索赔需要 。 (3) 买方 应当在正 回购交易 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 利 息和分红 。 (4)参与逆回购交 易,应当对购 入证券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证 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 卖方违约,本 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 券以 满足索 赔需要。 (5)基金参 与正回购 交易,所 有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6)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正回购 交易而持 有的 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 资产。 (十)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购买不动 产。 2、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3、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4、购买实物 商品。 5、除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借 入现 金。 6、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 或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 除外。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0 7、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8、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 9、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10、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11、 向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 债券; 12、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13、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14、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十一) 若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 致使现 行法律法 规的投资 禁 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被 修改或取 消,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 和投资限制 规定。 (十二)投 资组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若基金 投资超过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超过比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 措施进行 调整以符 合基金合 同规 定的投资比 例要求。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十三)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 资证券产 生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 投资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十四)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 其他政府 机构的有 关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五)代 理投票 1、基金管 理人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义行使代 理投 票权利时将 遵守有关 法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及 基金管理 人内部的 有关规定 ,不 得利用履行 职责之便 获取不正 当利益 。 2、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操作需要,委托境 外投资顾问、 境外托 管人或其他 专业机构 提供代理 投票的建 议、协助 完成 代理投票的 程序等。 3、本着基金投资者 利益最大化的 原则,对日常 运作 非重要事项 、持股 比例较低 、支 付较高 费用 等各种 情况,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选择 不参与投 票表决 。


4、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 投票记录 。 (十六)证 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 对于本基 金的证券 交易管理 , 将从 经纪商 的选择、 经 纪商的考 核、 佣 金政策和 基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1 金交易文档 保存等各 方面来加 以规范。 1、证券交易 经纪商的 选择原则 与标准 基金管理人 对经纪商 的选择原 则与标准 如下所示 : (1)经营 状 况稳定, 信誉良好 。 (2)研究实力较强 ,能及时为基 金提供高质量 的投 资咨询服务,包括 宏观经济报告 、行业 报告、 市场分析、 个股分析 报告及其 它专门报 告, 并 能根据基金 投资的特 定要求, 提供 专门研 究 报告。 (3)具 备较强的交 易执行能力, 保证所有交易 能够 按照交易规则完成 ,并能实现较 佳价格 成交,及时 反馈交易 结果,提 供较为准 确的交易 建议 。 (4)具备较 强的清算 和交割能 力。 (5)合理的 佣金和收 费标准。 (6)经营行 为规范, 具备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并 能满足基金 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7)具备基金运作 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 基金进行证券 交易的 需要,并能 为基金提 供全面的 信息服务 。 2、证券交易 经纪商的 考核 基金管理人 定期对经 纪商进行 综合考评, 并根据综合 考评的结 果, 分 配基金在 各经纪商 的交易 量。 对于 在券商选 择和分仓 中存在或 潜 在的利益冲 突,基金 管理人本 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妥善 处理。 (十七)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未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 复核了本 招募 说明书中的 投资组合 报告 和业 绩数据 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的财 务数据截 止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3,293,531.46 27.26 其中:普通 股 3,293,531.46 27.26








优先 股 - -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7,783,372.89 64.42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2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991,493.34 8.21 8 其他资产 13,943.88 0.12 9 合计 12,082,341.57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2,585,769.96 21.77 美国 707,761.50 5.96 合计 3,293,531.46 27.73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信息技术 1,492,145.25 12.57 材料 469,596.60 3.95 金融 411,441.87 3.46 工业 303,064.80 2.55 非必须消费 品 248,451.60 2.09 必须消费品 226,433.25 1.91 其他 142,398.15 1.20 合计 3,293,531.52 27.73 注:本基金 持有的股 票及存托 凭证采用 全球行业 分类 标准(GICS) 进行行业 分类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 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CHINA MOLYBDENUM - 3993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 港 99,000 469,596.60 3.95 2 NEXTEER AUTOMOTIVE - 1316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32,000 303,064.80 2.55 3 KINGSOFT CORP - 3888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14,000 279,315.75 2.35 4 TENCENT HOLDINGS - 700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800 262,553.60 2.21 5 CHINA EVERBRIGHT - 1257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40,000 251,592.50 2.12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3 6 DALI FOODS - 3799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48,000 248,451.60 2.09 7 SEMICONDUCTOR MFG - 981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29,500 242,514.34 2.04 8 ALIBABA GROUP ADR - BABA US 纽约 美国 210 242,364.75 2.04 9 NINTENDO - NTDOY US 纽约 美国 690 240,846.18 2.03 10 ESSEX BIO-TECHNOLOGY - 1061 HK 香港证券 交易所 中国香港 36,000 226,433.25 1.91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WISDOMTREE INDIA EARNINGS FUND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APT SATELLITE HOLDINGS LIMITED 1,675,944.03 14.11 2 ISHARES MSCI BRAZIL INDEX FUND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1,518,289.41 12.79 3 HANG SENG INVESTMENT INDEX FUNDS SERIES II-HSI ETF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1,205,320.37 10.15 4 MARKET VECTORS RUSSIA ETF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MARKET VECTORS ETF TRUST 757,854.39 6.38 5 HANG SENG INVESTMENT INDEX FUNDS SERIES - H-SHARE INDEX ETF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HANG SE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 747,758.55 6.30 6 IPATH MSCI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BARCLAYS 679,466.93 5.72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4 INDIA INDEX ETN 放式 CAPITAL 7 TRACKER FUND OF HONG KONG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 ASIA LT 438,444.00 3.69 8 DIREXION DAILY FTSE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DIREXIONSHARES 426,836.23 3.59 9 WISDOM TREE DREYFUS CHINESE YUAN FUND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APT SATELLITE HOLDINGS LIMITED 205,771.78 1.73 10 CSOP HS ENTERPRISES 2X LP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7288 HK 127,687.20 1.08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


本 基 金 本期 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中 没有 发 行主 体 被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的, 或 在报 告 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 于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16 5 应收申购款 13,897.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943.88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6)


因四舍五 入原因,投 资组合报 告中市值 占净值 比例 的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存在尾 差。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一) 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5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0 年 12 月17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0.00% 0.00% 2.19% 0.53% -2.19% -0.53%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 12 月31 日 -20.80% 1.09% -26.41% 1.36% 5.61% -0.27%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 12 月31 日 7.83% 0.87% 15.73% 0.94% -7.90% -0.07% 2013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5.27% 0.88% -1.58% 0.89% -3.69% -0.01%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9.77% 0.77% 2.11% 0.80% -11.88% -0.03%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9.45% 1.27% -4.15% 1.23% -5.30% 0.04%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8.32% 1.10% 16.84% 1.04% -8.52% 0.06%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18.58% 0.94% 31.06% 0.64% -12.48% 0.30%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5.42% 1.24% -2.17% 1.06% -3.25% 0.18% 2010 年 12 月17 日至 2018 年 3 月31 日 -19.70% 1.01% 25.58% 1.01% -45.28% 0.00% (二)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势对 比图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6 注:本基金建 仓期自2010 年12 月17 日至2011 年6 月16 日,建仓期 结束时资 产配置比 例符 合本基 金基 金合同规 定。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基金管理人 : 中信保 诚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法定 代表人:张 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金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 民币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唐 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 元人民币 )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 业园区创 业投资有 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 人员情况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7 1、董事会成 员 张翔燕女士, 董 事长, 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 银行 总行综合计 划部总经 理, 中信银行 北京 分行副行长 、 中信银 行总行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济师 , 中信控 股有限 责任公司风 险管理部 总经理 、 中信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裁、 中国中信 集团有限 公司业务 协同部 主任、中信 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现任中 信保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 董 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历 任中信信 托有 限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 信 托管 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 理、 董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现任中信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理、 董 事 会秘书、固 有业务审 查委员会 主任兼天 津信唐货 币经 纪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 ,董事, 澳大利亚 籍,商科 学士。历任 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英 国保诚集 团亚洲区 资产管 理业务投 资 总裁、 瀚亚投资 ( 新加坡) 有限 公司首 席执 行官。 现任 瀚亚投资 集团首席 执行官兼 瀚亚投资 (香 港) 有限公 司首席执 行 官、 瀚亚投资 管理(上 海) 有限公司 董事。


魏秀彬女士, 董 事, 新加坡 籍, 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 施罗德国际 商业银行 东南亚区 域合规经 理、 施罗德 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亚太地 区风险 及合规总监 。 现任瀚 亚投资 首席风险 官、 瀚 亚投资管理( 上海)有 限公司监 事。 吕涛先生, 董事,总 经理,工 商管理硕 士。历任 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的全 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 已与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 并)总经 理、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中 信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经理 、首席执 行官 。 孙麟麟先生 , 独立董 事, 美 国籍, 商 科学士。 历任安 永会计师事 务所 (香 港) 资 产管理审 计 团队亚太区 联合领导 人, 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 (旧 金山 ) 美国西部资 产管理市 场审计团 队领导等 职。 现任 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 立 受 托 人 、Nippon Wealth Bank 独 立 董 事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 董事。 夏执东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 部财 政科学研究 所副主任、 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国际部副 处长、 安 永华明 会计师事 务所副总 经理、 北京天华会 计师事务 所首席合 伙人。 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 务所管委 会副主席 。


杨思群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 社会 科学院财贸 经济研究 所副研究 员, 现任 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 院经济系 副教授。


注: 原 “ 英国保诚 集团亚洲 区总部基 金管理业 务”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 式更名为 瀚亚投 资,其旗下 各公司名 称自该日 起进行相 应变更。 瀚亚 投资为英国 保诚集团 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 执行 监事,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日本兴 业银 行上海分行 营业管理 部主管、 通用 电气 金融财务(中国) 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经理。 现任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人 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 况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8 张翔燕女士, 董 事长, 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 银行 总行综合计 划部总经 理, 中信银行 北京 分行副行长 、 中信银 行总行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济师 , 中信控 股有限 责任公司风 险管理部 总经理 、 中信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裁、 中国中信 集团有限 公司业务 协同部 主任、中信 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现任中 信保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吕涛先生, 董事,总 经理,工 商管理硕 士。历任 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的全 资子公司,2009 年 2 月 已与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合 并)总经 理、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中 信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首席执 行官 。 桂思毅先生, 副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安 达信 咨询管理有 限公司高 级审计员, 中 乔智 威汤逊广告 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 , 德国 德累斯登 银行上 海分行财务 经理,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风险控制 总监、 财务总 监、 首席财 务官、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 经 理、首席财 务官,中 信信 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中信 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之子公 司)董事 。 唐世春先生, 副 总经理, 法 学硕士。 历 任北京天 平律 师事务所律 师、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友邦华 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法 律监察部总 监、总经 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 书;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兼董 事会秘书 、 中 信信诚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现任 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首席市 场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 察长, 法学硕 士。 历任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主 任科员、 公 职律师、 副 调研 员, 上海航 运产业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 , 国联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中 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中 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5、基金经理 刘儒明先生, 工 学硕士。 曾 任职于永 昌证券投 资信托 股份有限公 司, 担任基金 经理; 于富 邦 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 限公司 , 担任基 金经理; 于金复 华证券投资 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 , 担任 基金经 理; 于台湾工银 证券投资 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 担任基 金经理; 于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境 外投资部经 理。2009 年6月加入 中信保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现 任海外投 资副总监 ,信诚金 砖四 国积极配置 证券投资 基金(LOF )、信诚 全球商 品主 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 经理。 曾任基金经 理: 王鼐先生, 于2013年1 月18 日至2014年11 月5日担 任此 基金的基金 经理。 6、QDII 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胡喆女士, 总经理助 理、副首 席投资官 、特定资 产投 资管理总监 ; 王睿先生, 研究副总 监、基金 经理; 刘儒明先生 ,海外投 资副总监 、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基金 管理人职 责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29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依 法履行下 列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本基 金备案手 续;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 基金管 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 《证券法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销售 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相 关规定, 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法违 规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 下列行为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 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 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 是指公 司为了保 障业务正 常运作 、 实现既定 的经营目 标 、 防 范经营风 险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0 而设立的各 种内控机 制和一系 列内部运 作程序 、 措施 和方法等文 本制度的 总称。 内部控制 的总体 目标是: 建立一 个决策科 学、 营运高 效、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使公司的 决策和运 营尽可能 免受各 种 不确定因素 或风险的 影响。内 部控制遵 循以下原 则: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控制渗 透到公司 的决策 、 执行 和监督 层次, 贯 穿了各 业务流程 的所有环 节, 覆盖了公司 所有的部 门、岗位 和各级人 员。


有效性原则 : 各项 内部控制 制度必须 符合国家 和主管 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 不得 与 之相抵触; 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是所有 员工严格 遵守 的行动指南 。


相互制约原 则: 在公 司的各个 部门之间 、各业务 环节 及重要岗位 体现相互 监督、相 互制约, 作到公司决 策、 执行、 监督 体系的分 离以及公 司各职 能部门中关 键部门、 岗位 的设置分 离 (如交 易执行部门 和基金清 算部门的 分离、 直接 操作人员 和 控制人员的 分离等) , 形成 权责分明、 相互 牵制的局面 ,并通过 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 降低 各种内控风 险的发生 。


及时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随 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而不 断 修正,并随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 部环境因 素的 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 善;


成本效益原 则: 公司 将充分 发挥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广 大 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 , 尽量 降低经营 运 作成本,保 证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 效果。


防火墙原则 : 公司基 金投资 、 基金交 易、 投资 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估 等相关部 门, 应 当 在空间和制 度上适当 分离, 以达到防 范风险的 目的。 对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 人员, 应制定 严格的审批 程序和监 管措施。


2、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 金管理的 业务特点 设置内部 机构, 并在此 基础上建立 层层递进 、 严密 有效的多 级 风险防范体 系:


(1)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董事 会层面对 公司的风 险进 行的预防和 控制。


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审 计 委员 会, 对 公司经营 管理与基 金运作的合 规性进行 全面和重 点的分析 检查,发现 其中存在 的和可能 出现的风 险,并提 出改 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 长。 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 责, 组织、 指 导公 司监察稽核 和风险管 理工作, 监督 检查 基金及公司 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 况和公司 的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并定期 或不定期 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 事会下设的 相关专门 委员会报 告工作。 (2)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 监察稽核 部 和风险 管理部层次 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 预防和控 制。


总经理下设 风险管理 委员会 , 对公司 在经营管 理 和基 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 行 全面的研 究、 分 析、 评估, 制定相应 的风险管 理 制度并 监督制 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有效 地防范公 司经营过 程中可 能面临的各 种风险。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1 总经理下设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研究并 制定公司 基金资 产的投资战 略和投资 策略, 对基金的 总 体投资情况 提出指导 性意见, 从而达到 分散投资 风险 ,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 全性的目 的。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 理部在督 察长指导 下, 独 立于公 司各业务部 门和各分 支机构 , 对各岗 位、 各部门、各 机构、各 项业务中 的风险控 制情况实 施监 督。


(3)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 范是指公 司各部门 对自身业 务工作中 的风 险进行的自 我检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 计划、 业务规 则及本部 门具体情 况制定本部 门的工作 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 施,达到: 一线岗位 双人双职 双责,互 相监督; 直接 与交易、资 金、电脑 系统、重 要空白支 票、 业务用章接 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 负责; 属于 单人、 单 岗处理的业 务, 强化后 续的监督 机制; 相关 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 制衡。


3、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 建立内部 控制系统、 维 持其有效 性以及有 效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 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 任, 董 事会承担 最终责任 ; 本公 司特别声 明 以上关于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并承 诺根据市 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 完善 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制度。


七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本管理人 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发布公 告, 根据对 信诚 金砖四国积 极配置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实 际 管理情况 ,经 双 方协 商, 中信保 诚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与本基 金 的 境外投资 顾问 瀚亚 投资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Eastspring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 就 终止本 基 金的 《投资 顾问协议》 达成一致 意见,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 瀚 亚投资 (新 加坡) 有限公司 不 再担任 本 基金的境 外投资顾 问。 八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依据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本 基金募集 申请已获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0]1217 文核准。 本基金为上 市契约型 开放式基 金。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 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0 年11 月8 日至2010 年12 月10 日 。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99,098,319.14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计99,835.02 元人 民币。 上述资金 已于2010 年12月16 日全额划 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开 立的 基金托管专 户。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总 户数为 3809 户 。按照每 份基金 份额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 算,募集 发售 期募集的有 效份额 为 399,098,319.14 份基金 份额, 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 为 99,835.02 份 基金份 额。两项合 计共 399,198,154.16 份基金份 额,已全 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 户,归投 资者所有 。其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2 中, 中信保 诚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管理人 ”) 的基金从 业人员 认购持有 的基金 份额总额为 990.35 份 ,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为 0.00025%。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 费 由本基 金管理人 承担,不 从基 金资产中支 付。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0 年12 月17日 正式生效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连续 二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二 百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五千 万元 情形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六 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 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 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 方式、与 其他基金 合 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进行表决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的日 常交易包 括上市交 易和申购 赎回两种 方式 。本章是有 关基金的 上市 交易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有关规 定,申 请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基金上 市后,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 转登记业 务将 基金份额转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再 上市交易。 (一)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 2011 年1 月20 日 (三 ) 上市 交易的规 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3 、本基金 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 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 规则》 等其 他有关规 定。 (四 ) 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五 ) 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 示基金 最近 一个净值 披露日披 露 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3 (六 ) 上市 交易的注 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 买入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1 日(含 该日)后 有权卖出 该部分 基金 ; 投资人 T 日 卖出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 记手续。 (七 ) 暂停 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暂停基 金的 上市交易 : 1 、不再具备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 条件; 2 、违反国家 法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 本基金上市 ;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暂停 上市的其 他情形 。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 提出恢复上 市申请; 经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核准后,可恢 复本基金 上市。 (八 ) 终止 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终止基 金的 上市交易 :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 情形时,由证 券交易所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金管理 报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刊登终 止上市公 告。 (九 )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 , 基金合 同 相应 予以修改 , 并按照 新规定 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十 ) 若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增加 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 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的日 常交易包 括申购赎 回和上市 交易两种 方式 。本章是有 关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包 括基 金份 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回 和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与赎 回两 种 方式。 (一 ) 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场所 场外申购赎 回场所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场外代销 机构 (具体名 单见本基 金招 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 。 场内申购与 赎回场所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 (具体名单 见本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4 基金发售公 告) 。 投 资人 应当在 上述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告 。 若基 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 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 、 传真 或网上 交易 等交易 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 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场外申购与 赎回的开 放日是指 为投资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基 金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及 香港联 合交易 所和 美国 纽约证 券交 易所同 时正常 交易 的工作 日 (各交易所 休市 日 信息将提前公 布于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 网站上)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外 。 各销 售机构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参见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 告。 基 金管理人 可与销 售机构约定 , 在开 放日的其 他时间 或 非开放 日 受理 或者 拒绝受理 投资人的 申购、 赎回申请 , 届时 以基金管理 人或者销 售机构的 公告为准 。 如 果本基金接 受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日期和时 间之 外提出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其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开 放日的价格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时 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1 月 14 日开始办 理基金 日常申购 赎 回业务。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 受理 申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折算为 人民 币)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场外销售机 构赎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 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 进行 处理, 认 购、 申 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 购、申购 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 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 5、 投资人办理 场外申购、 赎 回应使 用基金账 户, 办理 场内申购、 赎回 应使用深 圳证券账 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 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 若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5 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投资人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 续,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2 日 内为投资 人对该交 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 投资人应 在 T+3 日( 包括该日 )后及时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因申请未 得到注册 登记机构的 确认而造 成的后果 由投资人 自行 承担。 基金销售机 构对投资 者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 申请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为准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 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公 告。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 式, 若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 申购不 成功或无 效, 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 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通过注 册登记 机构按规定 向投资人 支付赎回 款项, 赎 回款项在自 受理基金 投资人有 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 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 划往投资 人银行账 户, 但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除外。 如本基金 投资所处 的 主要市场或 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市 时, 赎回款项支 付的时间 将相应调 整。 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有关规 定处理。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本基金场 外首次申 购和追 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 均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以基 金代销机构 的约定为 准。 通 过直销中 心首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追加 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申购 费) 。已有 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 最低 金额的限制 , 但受 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 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 购业务的 不受 直销网点单 笔申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申购 最低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本 基金直销 中心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 可由基 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 。 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 转入直销 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情况 ,调整首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 2、单笔赎回 份额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 部赎 回。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6 3、投资人可多次申 购,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进行限制 , 但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登记机构 技术条件不 允许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达到或 超过 50% 的除 外) 。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4、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至少在一 家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六)申购 费用和 赎 回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率 最高不高 于净申购 金额的 5% ,且 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 低,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认 购金额; 单位:元 ) 本基金 场内 赎回费率 为固定值 0.50% ,对于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赎回费 率为 1.50%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本基 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 长,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越低, 赎回费 用等 于赎回金额 乘以所适 用的赎回 费率 (其中 1 年 为 365 天 ),具体如 下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 7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 N ≥ 2 年 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赎回本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 金资产, 对持 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 赎 回费用在 扣除 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 调整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 方式如发 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调整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7 4、 对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 易方式的 基金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并 另行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与 代销机 构协商制定 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投资 人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 适当调整基 金申购费 率、 赎 回费率和 转换费 率。 6、本基金申购、赎 回的币种为人 民币,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 况下, 接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并对业绩 基准、信 息披 露等相关约 定进行相 应调整并 公告。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对 应费率 为 1.6% ,假 设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 。 若投资者选 择场外申 购,则: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6% )=49,212.60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12.60 =787.40 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0 =46,869.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从场 外 申购本 基金,假 设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 得到 46,869.14 份 基金份额 。 若投资者选 择场内申 购, 场内申 购份额保 留至整数 份 ,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 额为 46,869 份, 整数位后小 数 部分的 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投 资者 。退款金额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46,869×1.05=49,212.4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212.45-787.40=0.15 元 即投资者投 资 5 万元 从场内申 购本基金 , 假设 T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得到 基 金份额 46,869 份,退 款 0.15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 费用。其 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 者 从场外 赎回持有 期未满 1 年 但不 少于 7 日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 10,000 份,对应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8 的 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 T 日 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额=10,000× 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 0.5%=55 元


赎回金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资人 从 场外赎回 10,000 份 基金, 假 设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00 元, 可 得金额 为 10,945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2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 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申 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 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至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 以下舍去 , 舍去 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 财产。 场内申购 份额的计 算结果 采用截尾法 保留到整 数位, 整数位后 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 账户。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 赎 回净额为 赎回 金额扣除相 应 的费用 的金额 , 各计算 结果均保 留至小 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2 位 以下舍去 , 舍去 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计 入基金财 产。 (八)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1、投资人场 外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 T +3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3、投资人场 外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 记手续。 4、本基金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注册 登记业务,按 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申请总份 额后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请 (转出申 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39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兑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 能使基金 资产净值 发生 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 申请 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 份额; 未受理 部分除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 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 一开放 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日的 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 请的情形下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 请: 对 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 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前段 “ (1) 接受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但 是, 如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 当 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 少一种指 定 媒介 予以公告。 (4)暂停接 受和延缓 支付:本 基金连 续 2 个或 2 个 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请 ;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延 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 额赎 回的场 内处 理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 理。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暂停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的开放 日出现或者可 能出现如下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 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 非正 常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本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财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40 (5)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 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 或者份额数量 达到了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限(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外管局 的审批及市 场情况进 行调整) ;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术 保障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或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 组合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9)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因异 常情 况无法办理 申购;


(10 )基金 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 于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 笔 申购;


(11 )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 申请; (12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 (13 )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 或暂 停 接 受某 些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时, 申购款 项将 相应退 回投 资 人 账 户。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应当 在当 日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因上述 (1 )到(9) 项和第 (11 ) 、 (13 ) 项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当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2、在本基金的开放 日出现或可能 出现如下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以及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 (2)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 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 正常 停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连 续巨额赎 回,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本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财产估 值情 况; (5)本基金的资产 组合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术 保障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或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时; (7)深圳证 券交易所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因 异常 情况无法办 理赎回; (8)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41 (9)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而 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 绝接受或 暂停 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的, 已 经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 当按单 个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其余 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3、暂停基金 的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 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十一)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 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 务。 基金转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基 金转换 的程序及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 (十二)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的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确定。 十 二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质 押 等 业 务 (一)基金 份额的登 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外 认购 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场内认购 、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也可 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 回。


3、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二)系统 内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 机构 ( 网 点)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42 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4、募集期内 不得办理 系统内转 托管。 (三)跨系 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2、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理。 (四)非交 易过户、 冻结与质 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 易方 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 人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的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 执行及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行为 。 无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 须是 合格的 投资 人 。 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2) “捐 赠” 仅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 益性质的 社会团体 ; (3) “司 法强制执 行” 是 指国家有 权机关依 据生效的 法律文书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 行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 料,并向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申请 办理。 3、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 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 缴纳过户 费用。 4、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 益一律转为 基金份额 并冻结。 5、 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 金管理人 将可以办 理 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 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 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用、投资基 金时所发生的 费 用 及在境外市场的开 户、交易、清 算、登 记等实际发 生的费用 ; 5、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43 7、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8、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 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应当缴 纳的,购买或 处置 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征费、关 税、印 花税、交易 及其他税 收及预扣 提税(以 及与前述 各项 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 用)(简 称 “ 税收 ” );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 ( 如基金管 理人委托 投资顾 问, 包括投 资顾问费 ) 按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75% 年费 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75%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 ×1.7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 托 管费 ( 如基金托 管人委托 境外托 管人, 包括 向其支付 的相应 服务费) 按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3%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0.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3、本条第( 一)款 第 3 至第 7 项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 款约 定以外的 其他费用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 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师 和律师费 、 信息 披露费用 等费用。 (四)基金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 予以披 露。 (五)税收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44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和境外 市场的规 定履行纳 税义务。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 行估值; 对于 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 金有 差异的,基 金将在相 关税金实 际支付日 进行相应 的估 值调整。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 所拥有的 股票、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 所 形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件在境内 开立人 民币和外币 资金账户 , 在境 外开立外 币 资金账户及 证券账户 , 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境外托管人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 产账户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境 外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 有财 产。 2、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 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 外托管人按照 规定或境外市 场惯 例开设基金财产的 所有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5、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范围 。 7、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财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 准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 并为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提供 计价依据 。 (二)估值 频率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45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T+1 日完成T 日估值 。 (三)估值 对象 本基金所拥 有的股票 、 债券、 衍生 品、 存托凭 证、 基 金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和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四)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日当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市场的收 盘价估值 ; 估 值日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 估值。 (2) 未上 市股票: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方式发 行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 的收盘价估 值; 若在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在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以 其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 ,按成本 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估 值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值估 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 的债券,证券 交易所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所含的 最近 交易日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 (2)对于非上市债 券,参照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 若债券 价格无法通 过公开信 息取得的 , 由基 金管理人 可从其 经纪商处取 得, 并 及时通过 书面形式 告知基 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 品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 未上 市衍生品 如果使用 估值技 术可以合 理的确定 公允价值 , 则采用 估值技术, 否则基金 管理人可从 其经纪商 处取得, 并及时通 过书面形 式告 知基金托管 人 。 4、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 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5、基金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 金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其他基 金按最近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 若基金价格 无法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的 , 由基金 管理人 可从其经纪 商处取得 , 并及 时通过书 面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46 形式告知基 金托管人 。 6、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估值 方法 对于未上市 流通、 或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易的 证券, 应参照上述 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 如 果上 述估值方法 不能客观 反映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7、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 1-6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 1-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国家法律 法规对此 有新的规 定的 ,按 其新的 规定 进行估值。 9、估值中的 汇率选取 原则: 估 值计 算中涉 及人 民币对 主要 外汇 的汇率 应以 当日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构 公布 的人 民 币即期汇率 中间价; 涉及人民 币对其他 币种的即 期汇 率,采用美 元作为中 间货币进 行换算。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 按权 责发生制原 则进行估 值; 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 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 交税 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实际支 付日进行 相应 的估值调整 。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 形式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主要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人 、投资顾问 无 法准确 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 已决定延迟 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6、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47 人每个工作 日将计算 的前一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并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人 民币,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其中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 错小于基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 发 现日对账务 进行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理;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差错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3、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其规定 处理。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四)估 值方法中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财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收益 的构成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扣 除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目 后 的余额。 1、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买卖 股票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外汇 兑换损 益以及其它 合法收入 。 2、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 节约应 计入 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 金收益扣除按 照法律法规规 定可 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 余额。 (二)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 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 采用期 末资 产负 债表中 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 数 (为期末余 额,不是 当期发生 数)。 期 末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即收益 分配基准 日。 (三)收益 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 按基金份额 进行比例 分配。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48 2、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方 式。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额 ,其持 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 分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选择 的, 默 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 金红利; 选择红利再 投资的 , 现金红 利则按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 具体日 期以本基金 分红公告 为准) ;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只支持现 金红 利方式, 投资人 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 红方 式, 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3、在符合基 金收益分 配条件的 情况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分配 12 次; 4、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5、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 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6、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 供分配利润 的 25% (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 指收益分 配基准日 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8、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 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9、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 的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五)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 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具体 日期以本 基金分红 公告为准 )。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为记 账单位。 3、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49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机构对基 金年 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 披露。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 定 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 明 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登载在各自 公司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 上。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 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 前,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 告 书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和 管理人网站 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如本 基金投资 衍生品 , 应当在 每个工作 日计算并 披露基金 份额净 值。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50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 回之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 T+2 日 (T 日为开放日) 通过 指定 媒介 和管理 人网站披露 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述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后 2 日 , 将基 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管理人 网站上 。 (六)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 式的 相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进行 复 核。 1、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年度 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 告。 4、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 析等。 (七 ) 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51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 金 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基金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 市;


27、选择、 更换或撤 销投资顾 问、境外 托管人; 28、 基金 运作期间 如遇投资 顾问主要 负责人员 变动, 基金管理人 认为该事 件有可能 对基金投 资产生重大 影响;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人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开 澄 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九)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 资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52 人可免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投资人可免 费查 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印件。 有关交易管 理、 佣金返 还安排、 代 理投票政 策、 流程 、 记录的文件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 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事项 的,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变更后的基金 合同自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2、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并 属于 基金合同 必须 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 修 改不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 ,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公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六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在 基金财产 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 继续履行保 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53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 财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20 年 以上。 二十、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 柒佰柒 拾玖 万 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 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 电话:95566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54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 银行、 证 券、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且 具有海外 工作、学 习或 培训经历,60 %以上 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 学位或高级 职称。 为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托管 服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 外分行 开展托管 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 类机构 、 券商资产 管 理计划 、信 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 财产品、 股权 基金、私募 基金、资 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在 国 内,中 国银行首 家 开 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 等增值 服务,为 各 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先 的大 型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行 已托管 674 只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 境内基金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 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 指数型 、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管规 模位 居同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行风 险控制理 念,坚持 “规范运 作、稳健 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控 制 工作贯穿业 务各环节 ,通过风 险识别与 评估、风 险控 制措施设定 及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及 审 计等措施强 化托管业 务全员、 全面、全 程的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 中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则 的无 保留意见的 审阅报告。2017 年, 中 国银行 继续获得 了 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 完善 ,内控措施 严密,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 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 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55 二十一 、 境 外 托 管 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 银行(香港)有限公 司] 住所:[香港 中环花园 道 1 号中 银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中环 花园道 1 号中银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 晚仪 副 总经理 托 管业务主 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 公司 ( “ 中银香港” ) 早于 1964 年 成立, 并在2001 年 10 月 1 日 正式重 组为中国银 行(香港) 有限公司 ,是一家 在香港注 册的 持牌银行。 其控股公 司-中银香 港( 控股) 有限公司( “ 中银香港(控股)”) -则于2001 年 2 日在 香港注册成 立,并于2002 年 7 月 25 日开 始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 ,2002 年12 月 2 日被 纳入为恒生 指数成分 股。中银 香港目前主 要受香港金 管局、证 监会以及 联交所等 机构的监 管。 截至2017 年 末,中银 香港(控股) 有限公 司的总 资产 超过 23,399 亿港元 ,资本总 额超过 2,417.4 亿港 元, 总 资本比率 为 21.76% 。中银香 港( 控股)的财务 实力及 双 A 级信用 评级,可 媲 美不少大型 全球托管 银行,其 最新信评 如下(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 港作为香 港第二大 银行集团 ,亦为三 家本 地发钞银行 之一,拥 有最庞大 分行网络 与 广阔的客户 基础, 且 连续四年 成为 “ 亚太及香 港区最 稳健银行” 《 银行间 杂志》 , 并三度获 得 “香 港区最佳银 行” 《银行 家杂志》 等。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56 托管服务是 中银香港 企业银行 业务的核 心产品之 一, 目前为超过 六十万企 业及工商 客户提 供一站式的 证券托管 服务。对 于服务国 内企业及 机构 性客户(包括 各类 QDII 及其各 类产品等) , 亦素有经验 ,于行业 处于领先 地位,包 括于 2006 年 被委任为国 内首只银 行类 QDII 产品之境 外 托管行, 于 2007 年被委 任为国内 首只券商 类 QDII 集 成计划之境 外托管行, 另 于 2010 年服务市 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 于服务境 外机构 客户 方面亦成就 显著 :





在“债券通” 的领域








=>自开通至今,持续 维持最大的市 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RQFII) 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 品的最大香港 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 公募基金的 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 务商(2010 年8 月)




















=>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 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 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 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 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 权/ 债权投资领 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 之一 其业务专长 及全方位 的配备, 令中银香 港成为目 前本 地唯一的中 资全面性 专业全球 托管银 行, 亦是唯 一获颁行 业奖项的 中资托管 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 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 银行 (2012 )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 奖项: -


最佳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 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 银行家 (2014)


































































































































































































截至2017 年 末,中银 香港(控股) 的托管 资产规 模达11,623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 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 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 中银香港 的核心产 品之一, 由管理委 员会 成员兼副总 裁袁树先 生直接领 导。针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57 对国内机构 客户而设 的专职托 管业务团 队现时有 二十 名骨干成员 ,职级均 为经理或 以上,分 别 主理结算、 公司 行动、 账务(Billing) 、 对 账(Reconciliation) 、 客户 服务、 产品开 发、 营销及 网管理等方 面。骨干 人员均来 自各大跨 国银行, 平均 具备 15 年以 上的专业 托管工作 经验(包括 本地托管及 全球托管) ,并操流 利普通话 ,可说 是香 港最资深的 托管团队 。 除配备专职 的客户关 系经理 , 中银香 港更特设 为内地 及本地客户 服务的专 业托管业 务团队, 以提供同时 区、同语 言的高素 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 服务外, 若客户需 要估值、 会计、投 资监 督等增值性 服务,则 由中银香 港的附 属公司中银 国际英国 保诚信托 有限公司 ( “中 银保诚” ) 提供 。 作为 「强制 性公积金 计划管理 局」 认可的信托 公司,中 银保诚多 年来均提 供国际水 平的 估值、会计 、投资监 督等服务 ,其专职 基 金会计与投 资监督人 员达 50 多 名,人员 平均具 备 10 年以上相关 经验。 中银香港的 管理层对 上述服务 极为重视 ,有关方 面的 人员配置及 系统提升 正不断加 强。另 外,其它中/ 后台部门 亦全 力配 合及支持 托管服 务的 提供,力求 以最高水 平服务各 机构性客 户。 关键人员简 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 管 黄女士于香 港大学毕 业,并取 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 理硕士及 英国特 许银行公会 的会士资 格。黄女 士从事银 行业务超 过二 十年,大部 分时间专 职于托管 业务,服 务 企业及机构 性客户。 效力的机 构包括曾 为全球最 大之 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 地两大发 钞 银行 - 渣打 及中银香 港。 参加中 银香港前, 黄女士为 花旗集团之 董事及香 港区环球 托管业务 总 监。目前黄 女士专职 于领导中 银香港的 全球托管 及基 金服务 发展 ,并全力 配合中国 合格境内 机 构投资者之 境外投资 及理财业 务之所需 ,且担任 中银 香港集团属 下多家代 理人公司 及信托公 司 的企业董事 。 黄女 士亦热心 推动行业 发展 , 包括代 表 中银香港继 续担任 「香港信 托人公会 」 行 政委员会之 董事一职 ;自 09 年 9 月至2015 年 6 月期 间, 获「香 港交易所 」委任作 为其结算 咨 询小组成员 ;另外, 黄女士目 前亦是香 港证监会 产品 咨询委员会 的委员之 一。 张海萍女士 托管运作主 管 张女士拥有 超过二十 年金融行 业的工作 经验。加 入中 银香港前, 张女士曾 任职于所 罗门美 邦、纽约梅 隆银行、 摩根大通 和道富银 行。来香 港工 作之前, 她 曾在美国 纽约和达 拉斯工作 。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58 阮女士拥有 超过二十 年退休金 及信托基 金管理经 验, 管理工作包 括投资估 值、基金 核算、 投资合规监 控及信托 运作等。 加入中银 国际集团 前, 阮女士曾于 百慕达银 行任职退 休金部门 经 理一职,以 及于汇丰 人寿任职 会计经理 ,负责退 休金 基金会计工 作。阮女 士是香港 会计师公 会 及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公会资 深会员, 并持有英 国列 斯特大学硕 士学位。 (二)安全 保管资产 条件 在安全保管 资产方面 ,为了清 楚区分托 管客户与 银行 拥有的资产 ,中银香 港目前已 以托管 人身份在本 港及海外 存管或结 算机构开 设了独立 的账 户以 持有及 处理客户 的股票、 债券等资 产 交收。 除获得客户 特别指令 或法例要 求外,所 有实物证 券均 透过当地市 场之次托 管人以该 次托管 人或当地存 管机构之 名义登记 过户,并 存放于次 托管 人或存管机 构内,以 确保客户 权益。 至于在异地 市场进行 证券交割 所需之跨 国汇款 , 除非 市场/存托机 构/ 次托 管行等另 有要求, 否则中银香 港会尽可 能在交收 日汇入所 需款项, 以减 少现金停留 于相关异 地市场的 风险。 先进的系统 是安全保 管资产的 重要条件 。 中银香港所 采用的托 管系统名 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或简 称 CSS, 是中银香 港聘用 一支 科技专家 、并结合 银行内部 的专才, 针对 机构性客户 的托管需 求在原有 的零售托 管 系统上重新 组建而成 的。CSS 整个系统 构建在开 放平 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系 统需使 用两台服务 器,主要 用作数据 存取及支 持应用系 统软 件,另各自 附有备用 服务器配 合。此外 , 一台窗口服 务器已安 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 块,负 责与 AIX 服务器沟 通。 新系统除了 采用尖端 科技开发 ,并融合 机构性客 户的 需求与及零 售层面的 系统优势 ,不单 符合 SWIFT-15022 之 要求,兼 容 file transfer 等不 同的数据传 输,亦拥 有庞大的 容量 (原有 的零售托管 系统就曾 多次证实 其在市场 买卖高峰 期均 运作如常, 反观部分 主要银行 的系统则 瘫 痪超过 1.5 小时) 。 至于基金估 值、会计 核算以及 投资监督 服务,则 采用 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 统进行处 理,系 统可相容多 种货币、 多种成本 定价法及 多种会计 核算 法,以满足 不同机构 客户及各 类基金的 需 要。系统优 势包括: 多种货币 ;多种分 类;实时 更新 ;支持庞大 数据量; 简易操作, 方便用户 。 系统所支持 的核算方 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 ;后 入先出(LIFO) ;先 入先出 (FIFO);其 它方法可 经与客户 商讨后实 施。系统 所支 持的估值方 法有: 以 市场价格 标明 (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 ;成本或 市场价 的较 低者;入价 与出价(Bid and offer) ;分 期 偿还(Amortization) ;含息或 除息(Clean/dirty) ; 及其它根据 证券类别 的例外估 值等。 六、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59 作为一家本 地持牌银 行,中银 香港的业 务受香港 金融 管理局全面 监管;另 外,作为 本地上 市的金融机 构,中银 香港亦需 严格遵守 香港联合 交易 所的规定及 要求。 中银香港实 施严格的 内部控制 制度和风 险管理流 程, 所有重要环 节均采用 双人复核 ,减少 人工操作风 险;并由 独立风险 管理部门 就任何新 产品/服务/措施 等进行全 面评核及 监控,避 免 人为失误或 道德风险 。任何外 判安排, 除上述风 险分 析外,还需 寻求监管 机构之批 淮。 对于次托管 行或服务 商的委任 ,中银香 港亦制定 了有 关选任、服 务标准、 及日常服 务水平 监控等制度 及要求, 以确保服 务质量。 对托管客 户而 言,中银香 港亦承担 其次托管 行之服务 疏 失等风险, 并在托管 合约中清 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 备经审核 之应变计 划以应付 各种各样 特殊 情况的发生 。应变计 划每年均 会进行 测试及演练 ,模拟在 突发情形 下之业务 运作, 并 对测 试结果进行 检讨及评 估,以确 保在突发 情 形下仍能提 供服务。 系统方面 ,灾难应 变措施中 心亦 已预留独立 应用软件 及数据库 服务器, 随 时取代生产 服务器运 作。 托管业务之 规章制度 及工作手 册乃根据 与托管相 关的 监管条例或 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 解你的客户 政策 、防 洗钱政策 及个人私 隐条例 等)与 中银香港本 身制定的 内控制度( 如 : 信息 安全管理办 法, 包 括托管系 统用户之 管理 、 权限之 设 定等) 缮制 , 并因应 有关条 例、 指 引或政策 之修订而适 时调整, 以确保乎 合对外、 对内的监 控要 求。


有关托管业 务的重要 规章制度 包括《托 管业务标 准操 作规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 ,主 要内容 包括:账 户开立、客 户账户管 理、结算 程序、公 司 行动程序、 资产核对 、 资金报 告、 账单 、 投诉 、 应急 计划等等。 以及 《托 管系统进 入控制规 程》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 ,内 容涵盖系 统范围、 系统描述 、 用户概况、 功能列表 、职责定 义、增加 、删除、 修改 程序、请求 格式、控 制与备份 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 有独立的 稽核委员 会, 直接向 董事会负 责 , 对各部门进行 定 期及不 定期之稽 核。 至于年度审 计,则委 任罗兵咸 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 。 中银集团系 内各企业 法人或业 务条线均 严格分开, 并 设严密的防 火墙, 以 确保客户 资料高 度保密。 七、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 管业务自 成立至今 已超过十 一年,从 未受 到监管机构 的重大处 罚,亦没 有重大 事项正在接 受司法部 门、监管 机构的立 案调查。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60 二十二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联系人:蒋焱 联系电话:021- 68649788


客服电话:400-6660066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司 网站公告 。网上交 易网址:www. citicprufunds.com. 2、销售 机构 (1)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刘岫 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田青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61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07727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 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陆 志俊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东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7)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 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528 (上 海地区 962528 ) 联系人:胡 技勋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62 联系方式:021 -63586210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8)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马 旭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 )北座 (邮编:518048 )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 侯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0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 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法定代表 人:张皓 联系人: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 )中信 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司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63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苗岭路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3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朱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户服务热 线: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14 )中国 中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张 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5 ) 西藏 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 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永 和路 118 弄东 方环球 企业园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 尚斌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4008811177 (16 )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 厦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64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 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 -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7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200040 )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8 ) 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 户服务网 站 :www.95579.com


(20 )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人代表人 :何如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65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 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21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2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 机: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 )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39 、41、42、43 、44 楼


联系人:黄 岚


统一客户服 务热线: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0 )87555305 (24 )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66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 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 -888 -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6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7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67 法定代表人 : 潘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吴 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简 称“天相 投顾”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 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ww.jijin.txsec.com (30)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鹿 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1)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1 号楼6 层 2 区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32 )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68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 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王 怀春 (33 )红塔 证券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4 )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5 )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6 )上 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 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69 (37 )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8 )上海 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9-1289


(39 )深圳 众禄金融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0 )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8 号 保利广 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电话:010 —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址: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41 )上海 汇付金融 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70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42 )浙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翠柏路 7 号电子 商务 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43 )上海 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金钟 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44 )北京 创金启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电





话:010-66154828 传





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45 )珠海 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





话:020-89629021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71 传





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46 )北京 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47 )上海 陆金所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48 )泰诚 财富基金 销售(大 连)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 :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50 )北京 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72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1 )上海 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0178000 (5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5 传真:021-22268089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 (53 )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6003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54 )上海 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7-6266 (55 )上海 云湾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73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021-20539999 官网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56 )奕丰 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21 —20567288 传真:0755 —21674453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57 )北京 广源达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58 )北京 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59 )浙江 金观诚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厦 一楼 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74 公司传真:0571-88337666 官网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0058 (60 )杭州 科地瑞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武林 时代商务 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代 20F 法定代表人 :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61 )北京 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62 )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63 ) 一路 财富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64 )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20 楼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75 电话:0755-2383888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65 )天津 万家财富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 区(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http://www.wanjiawealth.com (66 )济安 财富(北 京)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67 )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39 号 第一上 海中 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悦 联系人:张 晔 电话:010-56642602 http://htmz.lhygcn.com/ (68 )民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张 杨路 707 号生命人 寿大 厦 32 楼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69 )北京 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0 )万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76 网址:http://www.wlzq.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 机构 代理销售基 金,并及 时公 告。 (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人:俞 佳琦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 秦悦民 、 俞佳琦 (四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北京 市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二办公楼 八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法定代表人 : 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 国蓓 经办注册会 计师:王 国蓓、黄 小熠 二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 申 请并募 集 基金,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运用基金 财产;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管理基金 财产;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77 (4)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获得 基金管 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购费 、 基金 赎回手续 费及其它 事先批准或 公告的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它 费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之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本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依 法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基金合同 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 监督 。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其 它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 应及时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取其 它必要措 施以保护 本基 金 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 (7)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择 、 委托、更换 基 金代 销机构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对基 金代销 机构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选择、 更换其他 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 并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并 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获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 融券 ; (11 ) 依据 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制订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2 )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 资于其它 证 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 )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依照 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7 )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有关 基金募集 、 认购 、 申购、 赎 回、转托管 、基 金转 换、非交 易过户、 冻结、收 益分 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 (18 )选择 、更换或 撤销基金 投资顾问 ; (19 )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20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其 它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3)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78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 分别记 帐, 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并协助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所投资市 场与基金投资 相关 的 法律法规等 信息;


(10 )编制 季报、半 年报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 件的规定;


(12 )计算 并公告 基 金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 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帐 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担赔 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 人追偿; (22 )基金 管理人对 其委托 的 投资顾问 及其他第 三方 机构的行为 承担责任 。 (23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职责。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79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选择、 更换境外 托管人并 与之签署 有关协 议; (7)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4、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准时将 公司行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人 ,确保 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 得收入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帐户和 证券帐 户;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或委托 境外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帐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 投资 顾问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0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1 )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 还 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 措施;


(12 )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 确保基金 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方 法进行计 算, 复核、 审查 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 按 照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 , 并协助 向基金管理 人提供所 投资市场 与基金投 资相关的法 律法规等 信息; (18 )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0 )对其 委托第三 方机构相 关事项的 法律后果 承担 责任;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80 (21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按照规定 对基金日 常 投资行为和 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 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出入 违法、违 规,应当 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 局报告; (22 ) 按 法律法规 规定向监 管部门 报 告基金管 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 , 并按 相 关规定 进行国际 收 支申报;


(23 ) 办理 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 本基金的 有关结汇 、 售 汇、 收汇、 付汇和 人民币资 金结算业 务; (24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职责。 5、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6、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 (2)提供基金管理 人和监管机构 要求提供的信 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 性; (3)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4)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5)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利益的活 动; (6)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7)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8)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遵 守基金 管理人及 代销机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 务规则; (9)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立日常 机构。 1、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81 基金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 基 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2、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 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就未经 公告的事 项进行表 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投票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4)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5)权益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 方式 , 则载明 具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 式、 投 票表决的 截止日 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 址等内容 。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表 决方式亦 可采用网 上表 决 、电话表 决等其他 表决方式 。 3、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 现 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 席,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出席的 ,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通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 , 但决定 基金管理 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82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告 会议通知 后 ,在 表决 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 关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它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书 等 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4、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二)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 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提交大 会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其 时间间 隔不少于六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83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 先由召集 人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 , 并形成大 会决议 , 报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在通 讯表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中公 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由大 会聘请 的公证机关的公证 员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 , 报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5、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百分之五 十) 通 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6、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表 ,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如果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 人担任 ; 如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人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 , 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 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 对会议主 持人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84 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 清点 , 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人拒 不配合的, 则 参加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推举 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共同 担任 监票人进行 计票。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 人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进行计票 。 7、生效与公 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按照《基 金法》有关 规定表 决通过的事项, 召 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2)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均有 法律约束力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当 自 自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后,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 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8、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 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 1、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本基金 合同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 定继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85 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四)争议 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之间因本 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 一方书面 要求协商 解决争议 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 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当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 均具 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 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住所, 供 投资人查 阅, 基 金合同条 款 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 二十 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86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中国 银行 总行办公大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联系人:陈 国勋 联系电话: (010)66594856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 的业务监 督、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 立 相关的技 术系统, 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进 行监 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下列 金融产品 或工具: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基金 (以下 简称 “ETF ” ) ; 普通股、 优先股、全 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 、房地 产 信托 凭证;政府 债券、公 司债券、 可转换债 券、 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及经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国际 金融组织 发行的证 券; 银 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 兑汇票、 银行票据 、商业票 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 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 具; 金融衍生产 品、 结 构性投资 产品以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a. 投资于ETF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60%;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87 b. 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 c. 本基金合同中, “金砖四国”是指巴 西、俄罗斯、 印度、中国(含香港)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金砖四国”相 关的金融资产 ,包括以“金 砖四 国”至少一国/地区 为主要投资范围 的 ETF 以及两类上 市公司的 股票: (1 ) 在 “金 砖四 国” 登记 注册的企业, (2) 主 营业务收 入 主要 来 自于 “金砖四国” 的 企业。 本基金 投资上述 “金 砖四国” 相关的金融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权益 类资 产的 80% , 其余不高 于 20% 的 权益类资 产可投 资于非 符合本基金 定义的“ 金砖四国 ”相关金 融资 产,如台湾 股票等 。 d.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若法律法规变 更或取消 本限制的, 则 本基 金按变更或 取消后的 规定执行) 。 3)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 a.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 的非系统性 风险,保 持基金组 合良好的 流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 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 家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在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 述限制。 b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c)本基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 区 证券 市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其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市 场 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3% 。 d)不得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券的 机构 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不得持 有同一机 构 10%以 上具有投 票权的证 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合并计算 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市 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 凭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 所代表的 基础证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 换。 e)本基金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 产。 f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g) 本基金为应 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借入现 金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临时借入现 金的期限 以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期限为 准。 h)本基金投资境内 资产时,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88 且由本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i)本基金投资境内 资产时,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b.关于投资 境外基金 的限制


a) 每只境外基 金投资比 例不超 过本基金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 基金的, 该伞型基金 应当视为 一只基金 。 b)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基金 :


(i) 其他基 金中基金 ;


(ii)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iii) 投资于 前述两项 基金的伞 型基金子 基金。 c.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金融衍生 品应当仅 限于投资 组合避险 或有 效管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a)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 b)本基金投资期货 支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 始费用的 总额不得 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c)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i)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中 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ii) 交易对 手方应当 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 交易进行 估值 ,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 值终 止交易; (iii) 任一交 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 价敞口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d)本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e)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本基 金所持有 的有价证 券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不 得超过前 一日基金 资产的 100% 。 本基 金不 做杠杆放大 交易。 其中,有价 证券指 股 票、ETF 、 债券(不 含到期 日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等。 f)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所 持有的权益类 资产 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轧差 计算)不 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 资产的 60% 。 d.证券借贷 交易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 对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89 b)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担保 物市 值不低于已 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c)借方应当在交易 期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 借方 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和处 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 需要。 d)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i)现金;


(ii) 存款证 明;


(iii) 商业票 据;


(iv) 政府债 券。


(v)中资商业银行或 由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 易对手方或 其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的不 可撤销信 用证。 e)基金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并在 正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 所有已借出 的证券。 f)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而 持有 的担保物不 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e.证券回购 交易


本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 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信用 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对 卖出 收 益进行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 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 约,本基金根 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生 的所有股 息、利息 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 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 方违约,本基 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赔 需要。 e)基金参与 正回购交 易,所有 已售出而 未回购 证券 总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总资产的50%。 f)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与本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 于不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或 损 失。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正回购 交易而持 有的 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 资产。 f.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90 a)购买不动 产。 b)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c)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d)购买实物 商品。 e)除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借 入现 金。 f)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g)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h)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 i)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j)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k)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l)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m)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n)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为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 名单; 4)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回购 交易及监 督所 需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 交易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由信 用等级符 合 《通知》 要求 的交易对 手组成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 及 时对交易对 手库予以 更新和调 整,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进行金 融衍生品 、证券借 贷、 回购交易时 , 交易 对手应符 合交易对 手库的范 围。 基 金托管人对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交易对手 库进 行监督;


5)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 款,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 符 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 并及 时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 进行监督 ; 6)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中实际可 以监控事 项 约定的基金 投资的其 他方面进 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财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 进 行业 务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或其投资顾问 的违 规行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或 由基金管 理人责成 投资顾问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进 行核对确 认并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如基金 管理人未 予纠正 或基金管 理人未 责成投资顾 问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91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 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 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 投资管理人对 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 作于估值日结束且 相关数据齐备 后,进 行交易后的 投资监控 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 投资监督报告 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 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或其投资顾问 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 供的数据 和信息 , 基金托 管人对这 些机构 的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 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 、 暗 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 机构的信 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所 引起的损失 不负任何 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 投资顾问 的投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其投资策略及 决定) 及其投资回 报不承担 任何责任 。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依 法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 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财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任何 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所有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 基金财产安全 保管和办理 与基金 财产过户有关的手 续等职责委托 给 第三 方机构履行 。 (6)现金账户 中的现金 由基金托 管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 以银行身份 持有 。 (7)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按 照有关市场 的适用 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支付现 金、办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92 理证券登记 等托管业 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 理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 人自身 ,并应确保境外托 管人不得在任 何基金 财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 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 、 质押 等, 但根据 有关适用 法律的 规定因基 金投资 而产生的担 保权利除 外。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以 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 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验资 完成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开立 并指定的 基金托管 银行账户 中, 并 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 致。 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 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生效条 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托管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金 的托管账 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行账户 ; 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 资金 结算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账户 所在 国或地区监 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 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所投资市场 的交易所或 登记结 算机构或境外 托管 人处,按照该 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 机构的业 务规则开 立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 及各自委 托代理人 均不得出 借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相关证明 文件 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 理 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托 管人将 不保证其或 其境外托 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 券的 所有权、 合法性或 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93 形式转让) 。 (5)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或 地区有关法 律的规定 。 5、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投 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 托管 人负责开 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2)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法律 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办理 。 6、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 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 (或其授权 的境外投 资顾问) 的指令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 或其委 托的第 三方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保管 期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 金财产投资 的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按照实 物证 券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托 管人对其 及由其委 托的机构 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 凭 证不承 担责 任。 7、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 保 管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证。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 大合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另有 规定外 , 基金管 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 一般应保 证有两 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 规定各自保 管至少 20 年。 ( 四)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财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进行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 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每个工 作日 上午 15:00 之 前,基金 管理人将 前一日的 基金估值结 果以书面 形式报送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 计算结果 进行 复核,并在 当日 18 :00 之前盖章 或签字后 以传真方 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 理人定期对 外公布。 基金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正。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94 5、当基金财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其中, 。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 错小于基 金份额 净值 0.5%时,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 在发现日对 账务进行 更正调整 , 不做 追溯处理;基 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6、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复核 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 果存在 偏差 并且偏差 在合理的 范围内,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为准, 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也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净值 计算结果计 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 , 基金管 理人应 对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正确, 则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 ; 若基金 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也 不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 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 。 如果 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 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 , 且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 , 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 及其他中 介机 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财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0、 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基 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 进行估值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 相关 估值调整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 理。 但是 , 对于 其中因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税 务 顾问(称为“责 任人” )业务 操作不当、 疏忽或者故 意违约等 行为导致 基金实际 税收负担 (含 罚金等) 与 估值有所 差异的 , 该等差 异应由 责任人负责 赔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代 表基 金利益进行 追偿。 11、暂停估 值与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 主要 证 券交易 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投资顾问 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 , 已决定延迟 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的;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95 (5)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6)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五)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如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并 代为履行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责。 基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 费 给予补偿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负有 保密义务 。 除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的 任何信息以 任何方式 向任何第 三方披露 , 基 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信 息限 制在 为履行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之目 的而需 要 了解该等信 息的人员 范围之内 。 ( 六) 争议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解决 , 但若自 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 解 决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 会现 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各 自继续履 行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 七)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 止 1、托管协议 的修改程 序 本协议经双 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式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 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二十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增加或 变更服务 项目及内 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96 (一)资料 寄送


投资人更改 个人信息 资料, 请利 用以下方 式进行修 改 : 到原开立基 金账户的 销售网点, 登录 中信保诚网 站进行或 投资者本 人致电客 服中心。 (二)网上 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中信保 诚基金网 站办理基 金份额的 基金 开户、 认购 、 申购 、 赎回、 撤单、 转换、 修改分红方 式等业务 。


基金管理人 与招商银 行和银联 通合作, 面向 招商银行 一卡通持卡 人和上海 银联电子 支付服务 有限公司银 联通业务 支持银行 渠道的持 卡人推出 基金 网上交易业 务。持有 以上银行 卡的投资 人, 通过本公司 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网上交易, 按 照网上交 易栏目 的相关提 示即可 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开 户、交易 及查询等 业务。有 关详 情可参见相 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网 上交易 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 时扩大可用于 基金 网上交易平 台或用于 交易支付 的银行卡 种类,敬 请投 资人留意相 关公告。 (三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 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即投资人可 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 用定期定额 的方式申 购基金份 额。 定 期定额投 资不受 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 , 具体实 施时间和 业务规 则将在本基 金开放申 购赎回后 公告。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服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五 )电话 查询 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 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为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 话自助语音或 人工 查询服务。


(六 )在线 服务


中信保诚基 金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基金投资 人提供网 上查询、 网 上资讯、 网上留言等 服务。


(七 )客户 投诉和建 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 信保诚基金提 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 信、传真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 议。 投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 售机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销售机 构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八 )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 理解了本 招 募说明书。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97 二十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试 行办法》 、 《通 知》 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内 容与格式进 行披露 , 并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自2017 年12 月18 日以来,涉及本 基金的 相关公告 如下(信息 披露报纸 为: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 1、 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LOF )2018 年 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日 暂停申购赎 回安排的公 告,2017 年12 月 25 日; 2、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分 开 放 式 基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手 机 银 行 渠道 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3、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产 品实施增 值税 政策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30 日; 4、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QDII 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12 月29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2018 年01 月03 日; 5、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QDII 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12 月31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2018 年01 月03 日; 6、 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因境 外 主要市场节 假日暂停 申赎及定 投 业务的公告 ,2018 年01 月12 日; 7、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参 加泰 诚 财 富 基 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8 年 01 月15 日; 8、 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7 年第 四季度报告 , 2018 年01 月19 日; 9、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济 安财富为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 01 月 29 日; 10、 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 ,2018 年 01 月 30 日; 11、 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摘要(2018 年第 1 次 更新) , 2018 年01 月30 日; 12、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第 一 创 业 证 券 为销 售 机 构 并参 加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 年03 月 05 日; 13、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增 加恒 天 明 泽 为 销 售机 构 并 参 加基 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03 月21 日; 14、 关于信诚金砖四国 积极配置证券 投资基金(LOF )修 订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部分条款 及调整赎回 费相关规 则的公告 ,2018 年03 月 24 日; 15、 信诚金砖四 国积 极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合 同 ,2018 年03 月24 日; 16、 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 管协 议 ,2018 年03 月24 日;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2 次 更新 ) 98 17、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 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LOF)因 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 停申赎及定投 业务的公告 ,2018 年03 月28 日; 18、 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7 年年 度报告 ,2018 年 03 月 30 日; 19、 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7 年年 度报告摘要 , 2018 年03 月30 日; 20、 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8 年第 一季度报告 , 2018 年04 月23 日; 21、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参 加银 河 证 券 基 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8 年 05 月17 日; 22、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 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LOF)因 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 停申赎及定投 业务的公告 ,2018 年05 月18 日; 23、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 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LOF)因 境外 主要市场节假日暂 停申赎及定投 业务的公告 ,2018 年05 月25 日。 二十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查 阅、复制 ;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 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 citicprufunds.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 二十八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 金备查文 件包括下 列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 金募集的 文件; 2、基金合同 ; 3、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 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二)备查 文件的存 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 备查文 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中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