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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添颐混合(001485)

华安添颐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七月 重要 提示 
 
华安添颐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 ) 由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及 约定发 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4日 《关于准予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140 号 )准 予 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自2015 年6
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 金合同终止风险、 技术 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 风险、 不可
抗力风险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股指期货,可
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其 风险与 预期收 益高于 债券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 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根据《养 老目标 证券投 资基金指 引(试 行) 》 及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我司决定自2018年5月9日起, 将华
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其对应基金简称更名为 “华安添颐混合” , 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上述更名不改变基金投资范围,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
履行了相关备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招募说 明书中 涉及与 基金托管 人相关 的基金 信息已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特别说 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8年6 月16日, 有 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七、风险揭示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 容摘要 ............................................................................................... 80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 的 服务 ................................................................................................... 8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 项 ........................................................................................................... 8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8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9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 摘 要 ..................................................................................................... 10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一、 绪言 《华安添颐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本 招募说 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 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添颐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添颐 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 安添颐 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 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5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华 安添 颐混 合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以 及从 事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姓名、 从业 简历、 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 生, 本科学 历, 高级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轴 承总厂 党委 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监事长, 上海海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7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 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 、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战 略投 资部 总经理 等职务 。现 任国 泰君安 证裕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战略管理部总经 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 先生 ,研究 生学 历,教 授。 现任上 海国 家会计 学院 学术委 员会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高 级 总 监 。 (3)高级管理人员 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朱学华 先生 ,本 科学历 ,19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历 任武警 上海 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生 学历,16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历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 士, 硕士 研究生 学历,17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 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 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学历 ,23 年金 融、 证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 台湾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 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 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学历 ,14 年金 融、 基金行 业从 业经验 。历 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 女士 ,硕 士研究 生学历 ,18 年金 融、 基金行 业从 业经验 。历 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 京华山一国际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 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 硕士研究生,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 年7 月至2004 年 12 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2005 年 1 月 至2005 年9 月在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 年10 月至2009 年 9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 月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2009 年8 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0 年12 月起担任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2 年11 月至2017 年7 月同时担任华安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 月 ,同 时担任 华 安七日 鑫短 期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2014 年8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担任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11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至2017 年7 月, 同时担任华安安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至2017 年7 月, 同时担任华安安禧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0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安润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 孙丽娜女士, 硕士研究生,7 年债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国际货 币经纪公司债券经纪人。2010 年 8 月加入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 券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8 月至2017 年7 月, 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 场基金及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8 月至2015 年1 月 ,同 时担任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0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担任华安 年年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10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12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新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 年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3 、 本公司采取 集体投 资决策制度,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名 和职务 10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


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47 人 (不含香港公司) , 其中 56.5% 具有硕士及 以上 学位,92.2% 以上 具有 三年证券业或 五年金融 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 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 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 务板块组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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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1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司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1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1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15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 理制 度。运 用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息 的沟 通,有 效地 达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7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78.0578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闻怡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 12 月 29 日,是一家 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位于上海, 是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 “精品银行 ” 为战略愿景, 以 “精 诚至上, 信义立行” 为 核心价 值观, 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 着力在中小企业、 财富管理和 养老金融、 金融市场、 跨境金融、 在线金融等领域培育和塑造经营特色, 不断增 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 北京、 深圳、 天津、 成 都、 宁波、 南京、 杭州 、 苏州、 无锡、 绍兴、 南通、 常 州、 盐城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形成长三角、 环渤海、 珠 三角和中西部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 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上海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并与 全球 120 多个国家和地 区近 1500 多家境内外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 系。 1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上海银行 自成 立以来 市 场影响力 不断 提升, 在 英国《银 行家 》2017 年公布 的“全球前 1000 家银 行”排名中,按一级资本和总资产计算,上海银行分别位 列全球银行业第85 位和89 位; 多次被 《亚洲银行家》 杂志评为 “中国最佳城市 零售银行”。 截至 2017 年底,上海银行资产总额 18,077.66 亿元,客户存款余额为 9,235.85 亿元,较期初增长 8.78%;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为 6,640.22 亿元,较 期初增 长 19.86% ;净利润 153.37 亿元,资本充足率为 14.33% ,拨备覆盖率 272.52%。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 设 资产 托管部,是从事资 产托 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 设产 品管理部、 托管运作部 (下设托管运作团队和运行保障团队) 、 稽核监督部,平 均年龄 30 岁左右,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 年8 月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上海银行已托管 31 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 成长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浦银安 盛稳健 增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事件 驱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万 家现金宝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月月盈定期支付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 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 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慧成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博时悦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爱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海纯债债券型证券 19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投资基金、 博时盈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221.03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 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资产托管部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 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监督 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内设独 立的稽 核监督团 队,保 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 互制约 原则: 各业务部 室在内 部组织 结构上形 成相互 制约,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为前 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应与 所处的 环境相适 应,以 合理的 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20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建 立明确 的岗位 职责、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 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 门的稽 核监督 人员组织 各业务 部室进 行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 期开展 业务与 职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 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制 定完备 的应急 预案,并 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建 立异地 灾备, 保证业 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 值的计 算、收 益分配、 申购赎 回以及 其他有关 基金投 资和运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 层 电话: (021)38969973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 号旺座现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2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 号财富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代销机构 (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传真号码:010-57569671 (2)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电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码: 010-68292941 (3)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2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号码: 0571-88337666 (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码:0769-22866282 (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电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码:010-5817 0800 (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7)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电话:4006236060


传真号码:010-82055860 (8)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 栋11 层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姚坚 2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号码:0755-84034477 (9)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0755-83655518 (1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25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蔡玉芝 2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6 月4 日证监许可 【2015】1140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自2015 年6 月1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2015 年6 月12 日止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发起式, 存续期 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258,004,000.00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258,004,000.00 份; 认购款项在 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0 份。 本次 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5 年6 月15 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58,004,000.00 份, 已分别 计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 账户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0,000.00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3.88%,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27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本 次募集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三年后 的对 应日, 若 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两 亿 元的 ,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将通 过销 售机构 进 行。销售 机构 的具体 信 息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 募说 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告。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 的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 务,本基金的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 期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者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外的日 期或 时 间提 出申购、赎 29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回或转换申 请且经 登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与转 换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申购 、份额 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与 转换以 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 则等在 遵守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前提 下,以 各销 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回 或转换 成 立;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 时, 赎 回或转换生效。 投资人赎回或转换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如遇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传输延 迟、通 讯系 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 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项 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 顺延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合同有 30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申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 销售机构 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 对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申 请的 受理并 不 代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使合法 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 定的, 以各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投资者 通过直 销机 构(电子交 易平台除外) 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投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 1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时或赎回、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 需同时全部 赎回。 各销 售机构对赎 回限额 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3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 转 出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 通过 直销机 构 申购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 此之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 施差 别 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购费率 随申购 金额 的增加而递 减; 投 资者 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0.6%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 在投 资人申 购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不 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天 1.5% 7天≤Y <30天 0.75% 30天≤Y <180天 0.5% Y≥180天 0 赎回费用 由赎 回本基 金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 低于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未计 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 3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1.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97,546.70 份 例二: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 期三个月, 对应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 赎回 费=转 出 份额×转 出基 金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 金 赎回 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3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 转出基金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入基金 的权益 登记 并同时办理 相关注 册与 过户登记手 续, 投资者于 T+2 工作 日起 (含该日) 起可以 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转 换 转入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5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能 导致投 资者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或 转换转 入申请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或转 换转入 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或转换转 入的情 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或转换转入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转 换转出 申 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3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赎回、转 换转 出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转换转 出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在暂 停赎回 、转 换转出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37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份额的 40% ,基金 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40% 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40% 以内(含 40% )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3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 额处 于冻结 状 态时,登 记机 构或其 他 机构有权 拒绝 该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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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坚持绝对收益投资理念,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采取稳健的投资 策略,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地 方政府 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控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幅度, 追求符合养老金投资 需求的绝对回报。 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 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 4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究和预测, 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 基于投资时钟理 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 分析和比较股票、 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 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 素的综合评估, 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各类债券产品的比例, 构 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率债品种时, 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利率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 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利率债券组合; 在选择信用债 品种时,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信用资质, 信用资质主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 历史违约、 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 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 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 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其它信用债品种而言较差。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进而整体 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采取更 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 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整 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 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 通过对价值指标、 成长 指标、 4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 力、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 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 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 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 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 商业模式、 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 标。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2%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4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4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45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0)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2)、( 19) 、 (20) 项外,因 证券或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4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181,593.40 1.47 其中:股票 18,181,593.40 1.47 2 固定收益投资 1,204,150,892.62 97.08 其中:债券 1,204,150,892.62 97.0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 - - 47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产 其中: 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6,619,876.04 0.53 7 其他各项资产 11,368,148.67 0.92 8 合计 1,240,320,510.7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486,298.64 1.3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870.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4,322,616.80 0.4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124,450.16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6,357.80 0.0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4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181,593.40 1.7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022 深赤湾A 176,400 4,258,296.00 0.41 2 300146 汤臣倍健 205,800 3,484,194.00 0.34 3 002831 裕同科技 63,600 3,396,240.00 0.33 4 002241 歌尔股份 200,000 2,684,000.00 0.26 5 002394 联发股份 214,600 2,497,944.00 0.24 6 002311 海大集团 49,800 1,204,164.00 0.12 7 600901 江苏租赁 24,935 246,357.80 0.02 8 603712 七一二 4,022 160,196.26 0.02 9 002929 润建通信 2,152 124,450.16 0.01 10 002928 华夏航空 1,640 64,320.80 0.0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49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 金融债券 305,693,000.00 29.6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5,693,000.00 29.64 4 企业债券 123,717,000.00 12.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401,000.00 9.74 6 中期票据 130,960,000.00 12.7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29,892.62 0.11 8 同业存单 542,250,000.00 52.58 9 其他 - - 10 合计 1,204,150,892.62 116.7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810112 18 兴业银 行 CD112 2,000,000 197,840,000.00 19.18 2 170215 17 国开 15 1,500,000 144,735,000.00 14.03 3 180302 18 进出 02 1,000,000 100,970,000.00 9.79 4 111809084 18 浦发银 行 CD084 1,000,000 98,950,000.00 9.59 5 111821072 18 渤海银 行 CD072 1,000,000 98,920,000.00 9.5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50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 合报 告 附注 5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72,211.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095,937.4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368,148.6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022 深赤湾A 4,258,296.00 0.41 重大资产重 组 2 300146 汤臣倍健 3,484,194.00 0.34 重大资产重 组 5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7 年12 月31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2.60% 0.11% 3.50% 0.01% -0.90% 0.10% 自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1.57% 0.09% 3.50% 0.01% -1.93% 0.08% 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 (合同生效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止 2.20% 0.10% 2.05% 0.01% 0.15% 0.0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十 一、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十 二、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 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55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指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 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商业银 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非 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券 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5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7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5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9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0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 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6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6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 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5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十 六、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6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7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 在基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6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69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年报、 半年报、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70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般认 为: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 将使基金预 7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涨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为应 对可能 出现的 流动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已做好 了相应 的安排 ,并将 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章节。 7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 合同约 定: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其 中“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从投 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 好; 2) 从投资限制上看, 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可 控 。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 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具体措施详 见招募说 明书“ 八、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中 “ (十 一)巨 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中“( 十 ) 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与转 换”中 “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中第(六)条第 2 款的相关约定。 7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章节第 (七) 条 的相关约定, 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实施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此 外 ,若《基金合同》 生 效三年后继 续存续的,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基金管理人也将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投资者面临基金合同强制终止的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存在更大的信 用风险和 流动性 风险。 更大的信 用风险 在于该 类债券发 行主体 的资产 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现因信 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 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75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 股 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同时, 证券及期货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 金在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7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7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7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十 九 、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79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80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一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8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 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务中 心热线 ,或通过 电子邮 件、传 真、信件 等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8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二、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高级 管理人 员没有 受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 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7.12.19 2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东莞农商行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7.12.29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1.03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 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1.22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 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2018.01.30 8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 号)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 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年第1号)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1.30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 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2.13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3.14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 子直销平台开展 “微钱宝” 账户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3.21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 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3.24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 《上海证券 2018.03.24 8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颐 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 颐 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3.24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 颐 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3.24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 颐 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3.27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 颐 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3.27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 颐 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第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4.21 85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7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中经北正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4.26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名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5.09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 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更新)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5.09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添 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更新)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5.09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电子交易平台汇付天天盈渠 道关闭基金支付服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6.11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暂停与浙江金观诚开展基金 销售合作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2018.06.12 8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站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 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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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8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89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0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和 转融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9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回、 转换、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 费 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9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9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基金托管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95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但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但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9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赎回费率;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费 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 基金交 易、非交 易过户 、定期 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8)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97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9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或 大会公 告载明 的其他方 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99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100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10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0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0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0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5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附件 二: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4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地 方政府 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7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3)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10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值的 8% ; (16 )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7) 、 (18) 项外, 因证 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109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 110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11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数 量、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11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113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114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7)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发起 资金的认 购金额 、发起 资金提 供方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且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 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15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116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交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117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A.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B.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 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指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118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 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证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19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120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121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之前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122














华安 添颐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