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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掌柜季季盈A(000833)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9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掌柜季
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88 号)和 2017 年 5 月 4
日《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7]1118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投资期限较长的债券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
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
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流动性风险,在非运作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
或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而导致基金份额自动滚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因收益分配处理的业
务规则造成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等等。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4、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及份额类别设置 ...................................32 七、基金的募集 .....................................................3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6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4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51 十二、基金的投资 ...................................................52 十三、基金的业绩 ...................................................63 十四、基金的财产 ...................................................6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70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二十、风险揭示 .....................................................8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2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二十七、备查文件 ..................................................127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易 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年 12 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4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的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下 一工作日 35、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三个月的月度 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 或次六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6、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5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工作日应办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2、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 53、90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90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4、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贺晋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 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8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佛 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佛山市国星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 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9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10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 产管理负责人员(RO)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 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 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 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 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11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 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基金投资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11月 26日起任 职)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月 15日起任职) 、易 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3月 4日起任职)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起任职)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起任职) 、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0月 24日 起任职)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6月 17日起任职) 、易方达 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6月 25日起任职)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4年 9月 12日起任职)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2月 5日起任职)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6日起 任职)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15日起任 职) 、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梁莹女士,经济学硕士、金融学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交 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年 9月 24日起任职)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9月 24日起任职) 、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月 20日起 任职)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 、易方达天 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5年 3月 17日起任职)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月 19日起任职)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 月 11日起任职) 、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8月 8日起任12 职)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 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女士,理学硕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债券交易员。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财富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龙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掌柜季季盈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 方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 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证金收 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保本 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13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 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 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5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16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 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17 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18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楼(资产托管部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志永 电话:(021)62677777*212004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207.74亿元。 自开业以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和“服务源自真诚”的经 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572.00 亿元。根据 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强”排名,兴业银 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位,按总资产排名第 30位,跻身全球银行 30强。按照美国《财 富》杂志“世界 500强”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位。同 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度 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 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239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7959.6亿元。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20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1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本公司直销中心暂未开放办理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如开放办理将另行公告。 23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 1)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联系电话:0755-25188781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1200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4) 乌鲁木齐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24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传真:0991-8824667 网址:www.uccb.com.cn 5)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6)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7)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25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0)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1) 中原证券 26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2) 大智慧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1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8.gw.com.cn/ 13)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27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5)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4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55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6) 陆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7)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20) 万家财富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1) 奕丰金融 29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2)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2)B类基金份额 暂无,如将来新增非直销销售机构,详见相关公告。 (3)C类基金份额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0 注:兴业银行仅在“钱大掌柜”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刘焕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32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及份额类别设置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1、基金的运作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 次三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 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 作日或次六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提起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办理赎 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该份基金份额到期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的 赎回申请或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则该份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后自动滚入下一运作 期。 2、举例 投资者 A于 2014年 6月 25日申购 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为申购申请日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即 2014年 9月 25日(假定该日为工作 日) ;第二个运作期为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假定该日为工作日) 。 二、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33 投资者可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 2000万元) 500万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10万元) 1元 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 2000万元) 10万元 1元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 1份 1份 1份 基金账户最 低基金份额 余额 1份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15% 0.01% 0.0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升降级业务。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 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前述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4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88号)和 2017年 5月 4日《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1118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7年 6月 13日至 2017年 6月 14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6月 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交易方式 进行申购、赎回, 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和办理的日期与时间 1、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和办理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和办理的日期和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已于2017年6月19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37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者可提交申购、赎回申请的 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申购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若本基金 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前(包括申请日的下一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3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20,000,000元,转换转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000元,且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全部或部分拒绝 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首次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但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全部或部分拒绝申购申请。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 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出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 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39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 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 ÷1.00=10,000.00份 4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份A类基金份额,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50=10,000.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50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包括该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获得基金份额起有权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包括该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工作日应办理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41 付、延缓支付或暂停赎回。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办理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等42 因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 (2) 、 (3) 、 (5) 、 (6) 、 (7) 、 (9) 、 (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办理赎回或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43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办理的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在技术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 人可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 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四、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 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44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6月19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入,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转换转 出,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转换申请提交和办理的日期和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 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45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含 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 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 由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转换转入到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时,单笔转换金额不得 少于 500 万元。由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转换转入到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 份额时,单笔转换金额不进行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转换转 入金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 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46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掌柜 季季盈理财债券型基金;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 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 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 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现欲在该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47 到期日将该类基金份额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20元,1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此运作期待支付收益为 80.0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2.0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0=10,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00×0 =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0,000.00-0.00)×2.00%÷(1+2.00%)=196.08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196.08=196.08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80.00=10,000.00-196.08+80.00=9,883.92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83.92÷1.020=9,690.12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上证 50指数、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转 出至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易方达信用债债券、易方达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易方达恒久 1年定期 债券、易方达黄金 ETF联接、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易方达裕惠定开混合发起式、易方达 创新驱动混合、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易方 达龙宝货币、易方达天天发货币、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联接、易方达增金宝货币、易方达 新经济混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易方达裕如混合、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易方达新常 态混合、易方达新收益混合、易方达新利混合、易方达新鑫混合、易方达新益混合、易方 达新享混合、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 ETF联接、易方达新丝路混合、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 易方达瑞景混合、易方达瑞享混合、易方达瑞信混合、易方达瑞选混合、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易方达中债 3-5年期国债指数、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易方达瑞和混合、易方达安 盈回报混合、易方达瑞财混合、易方达瑞智混合、易方达瑞兴混合、易方达瑞恒混合、易 方达瑞祥混合、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易方达现代服务业混合、易方达大健康主题混合、 易方达量化策略精选混合、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易方达丰惠混合、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易方达丰和债券、易方达裕鑫债券、易方达富惠 纯债债券、易方达科瑞混合、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易方达深证成指 ETF48 联接、易方达瑞通混合、易方达瑞弘混合、易方达瑞程混合、易方达恒益定开债券发起 式、易方达易百智能量化策略混合、易方达港股通红利混合、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易方 达价值成长混合、易方达中小盘混合、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翔混合、易方 达行业领先混合、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联接、易方达沪深 300ETF发 起式联接、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联接、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 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易方达创业板 ETF联接、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易方达科讯混合、 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易方达纯债债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工作日前(包括该日)为投 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工作日应办理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 ;在转出 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办理转换转入或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办理转换转出或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等49 因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转换业务。 (6)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0)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 转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对于每份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份额转换确认日起(即第一个运作 起始日) ,至基金份额转换申请日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 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转换申请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 作日或次六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50 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1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三、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技术条件成熟,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 可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 告。 52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理财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可随 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 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 险特征,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对于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本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债券类资产和银行存款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制定和调整银行存 款及大额存单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 2、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结合 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据此确定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 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合理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从市场上公开发行的信用债券中筛选 投资备选券,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从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中,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本53 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 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在组合进行债券回购投资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根究资金面走势等因素,选择回购的 品种和期限。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衍生产品等其他金融工具的动向。当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 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4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7)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 、 (12) 、 (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5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本基金投资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的债券的,应在债券回售期限到期日之前卖出或 行使回售权。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 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 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央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56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本部分关于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税后)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单个运作周期为三个月,在投资期限上与三个月银行定期整存整 取存款一致。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 个月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便于投资者对本基金的收益表现进行评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更加适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投资期限较长的债券型基金。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256,776,272.53 32.97 其中:债券 3,256,776,272.53 32.97 5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85,427,978.14 3.9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6,152,846,362.69 62.30 4 其他资产 81,759,796.41 0.83 5 合计 9,876,810,409.7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6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2,036,533.98 1.36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 值 10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 值 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8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59 1 30天以内 3.67 1.3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8.7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57.3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7.3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 ( 含 ) —397天 (含) 23.3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54 1.36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属于理财债券型基金,不适用本项目。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89,773,874.28 5.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89,773,874.28 5.0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767,002,398.25 28.40 8 其他 - - 9 合计 3,256,776,272.53 33.4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803054


18农业银行CD054 10,000,000 989,918,442.24 10.16 2 111709453


17浦发银行CD453 3,500,000 347,509,362.78 3.57 3 111816063


18上海银行CD063 3,000,000 297,641,944.03 3.06 60 4 111717290


17光大银行CD290 2,000,000 198,592,144.76 2.04 5 111820054


18广发银行CD054 2,000,000 198,230,117.72 2.03 6 111894056


18南京银行CD045 2,000,000 197,974,877.62 2.03 7 111709524


17浦发银行CD524 2,000,000 197,328,487.62 2.03 8 150212


15国开12 1,000,000 99,999,912.94 1.03 9 111711507


17平安银行CD507 1,000,000 99,095,787.99 1.02 10 111806087


18交通银行CD087 1,000,000 95,543,119.81 0.98 10 111808089


18中信银行CD089


1,000,000 95,543,119.81 0.98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3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9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3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 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17平安银行 CD507(代码:111711507)为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8年 2月 7日,大连银监局针对平安银行贷款资金转存款质61 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在他行贴现,贴现资金回流转存款质押重复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违 法事实,处以人民币四十万元行政罚款。2018年 3月 14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平安银行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036,061.39元,并处罚款 10,308,084.15元,合计处 罚金额 13,344,145.54元。 18 上海银行 CD063(代码:111816063)为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7年 7月 19日,上海银监局针对 2015年,经上海银行批准,辖属 天津分行在他行撤销远期购买承诺的情况下,继续持有某信托受益权,未按规定严格审查 基础资产投向,信托资金违规用于异地融资平台的违法违规事实,责令上海银行改正,并 处以人民币 50万元行政处罚。2018年 1月 4日,上海银监局针对 2015年上海银行对底层 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投前尽职调查严重不审慎,部分理财资金用于增资和缴交 土地出让金,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的违法违规事实,责令上海银行改正,并处以人民币 50万元行政处罚。 17 浦发银行 CD453(代码:111709453) 、17浦发银行 CD524(代码:111709524)为易 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月 19日发布的《关于成都分行处罚事项的公告》 ,银监会四川监 管局对成都分行内控管理严重失效,授信管理违规,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 规则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执行罚款 46,175万元人民币。2018年 3月 19日,上海银监 局针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2016年至 2017年部分信用卡现金分期 资金被用于证券交易,2015 年至 2017年部分信用卡分期资金被用于非消费领域,严重违 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事实,责令改正,罚没合计人民币1751651.7元。 18 南京银行 CD045(代码:111894056)为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7年 6月 22日,江苏银监局针对南京银行独立董事任职时间超过 监管规定,处以人民币 25万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 11月 9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 理部针对南京银行的如下事由对南京银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30万元:(一)下属支 行作为异地存款银行的开户银行,涉及 47户银行同业账户;(二)未见存款银行经营范围 批准文件,涉及 48户银行同业账户;(三)未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涉及 48户银行同业账户;(四)对 账地址(联系地址)不是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工商注册地址,涉及 34户银行同业账户;62 (五)未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涉及 1户银行同业账户;(六)未执行久悬制度,涉及 6 户银行同业账户。 18 广发银行 CD054(代码:111820054)为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前十大持仓证券。2017年 11月 17日,中国银监会针对广发银行的如下事由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7553.79万元,并处 3倍罚款人民币 52661.37万元,对其他违规行 为罚款人民币 2000万元,罚没合计人民币 72215.16万元:(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 票证;(二)未尽职审查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三)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 则;(四)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到位;(五)对押品评估费用管理不到位;(六)未向监 管部门报告风险信息;(七)未向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八)会计核算 管理薄弱;(九)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控制未按规定执行;(十)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监督 不到位,未尽职审查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十一)以流动资金贷款科目向房地 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十二)报送监管数据不真实。 本基金投资17平安银行CD507、18上海银行CD063、17浦发银行CD453、17浦发银行 CD524、18南京银行 CD045、18广发银行 CD054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 定。 除 17平安银行 CD507、18上海银行 CD063、17浦发银行 CD453、17浦发银行 CD524、 18南京银行 CD045、18广发银行 CD054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6,415,798.62 4 应收申购款 35,343,997.79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1,759,796.41 63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年 6月 1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年 6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 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7年 12 月31日 2.4288% 0.0010% 0.6130% 0.0000% 1.8158% 0.0010% 2018年 1月 1 日至 2018年 6 月30日 2.2934% 0.0008% 0.5546% 0.0000% 1.7388% 0.0008%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8年 6月 30日 4.7780% 0.0009% 1.1710% 0.0000% 3.6070% 0.0009% 2、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 B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7年 9月 14 日至2017年12 月31日 1.3388% 0.0008% 0.3336% 0.0000% 1.0052% 0.0008% 64 2018年 1月 1 日至 2018年 6 月30日 2.3638% 0.0008% 0.5546% 0.0000% 1.8092% 0.0008% 2017年 9月 14 日至 2018年 6 月30日 3.7342% 0.0008% 0.8900% 0.0000% 2.8442% 0.0008% 自 2017年 9月 5日起,本基金增设 B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 2017年 9月 14 日。 3、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 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7年 9月 6 日至2017年12 月31日 1.4295% 0.0010% 0.3581% 0.0000% 1.0714% 0.0010% 2018年 1月 1 日至 2018年 6 月30日 2.3436% 0.0008% 0.5546% 0.0000% 1.7890% 0.0008% 2017年 9月 6 日至 2018年 6 月30日 3.8066% 0.0009% 0.9147% 0.0000% 2.8919% 0.0009% 自 2017 年 9月 5日起,本基金增设 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 2017年 9月 6 日。 65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偏离达到或超过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可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6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收益数据。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位以内(含第 2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68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 化收益率和 90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69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和 90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当日会计确认为实 收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将在该份额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对于可支持 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 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4、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 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在基金份额运作期末进行未付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若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相应基金份额。 6、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7、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成 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并只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的未支71 付收益将在该份额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72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5%;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和 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74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 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 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4、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 的费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77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和 90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工作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 额×10000。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利,自下一日起纳入基金份78 额总数的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取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 7 ∏ i = 1 ( 1 + R i 10000 ) 365 7 ]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i=1,2,……,7,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 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需要,选择媒介增加披露 90日年化收益率,该收益率仅供参 考,不作为计算收益的依据,该披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 90日年化收益率={ -1}×100% [ 930 ∏ i = 1 ( 1 + R i 10000 ) 365 930 ]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i=1,2,……,90,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90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 足90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8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81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份额的 7日年 化收益率和 90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82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定期存款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 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83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上述投资标的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部 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 较大,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 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 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特有风险 1、在非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84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次三个月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次六个月无该对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在非运作到期日基金管理 人不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流动性风险。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拟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份额,应理解并关注本基金的运作规 则、运作期起止日,并及时行使赎回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规定时间前提交有效的赎回申请或赎回 申请被确认失败,到期的基金份额自动滚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该份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有效的赎回申请或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则该份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后自动滚入下 一运作期。在下一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滚动运作的风险。 3、每份基金份额单个运作期 3个月,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份额时间长度变化及参 考年化收益率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单个运作周期为 3个月。运作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此,每份 基金份额的每个实际持有期限可能长于 3个月。本基金考虑市场需要等因素,选择媒介披 露 90日年化收益率,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期限会有所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 投资收益可能会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 90日年化收益率有所差异。本基金公布的 90日年化 收益率只代表既往运作状况,而不代表对未来运作期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4、持有份额数太少而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收益每日分配、在该份额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如投资人持有的份额数太少,在收益分配时可能由于去尾处理原则造成无 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85 3、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4、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87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89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90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1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92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93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94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以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调低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95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97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98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99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0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当日会计确认为实 收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将在该份额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对于可支 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 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4、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 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在基金份额运作期末进行未付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若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相应基金份额。 6、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7、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成 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并只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的未支 付收益将在该份额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1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102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5%;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不从销售服务费中列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和 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103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理财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可随 之调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04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7)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2)、(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05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本基金投资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的债券的,应在债券回售期限到期日之前卖出或 行使回售权。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106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0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08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110 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理财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可随 之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11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7)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2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 、 (12) 、 (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本基金投资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的债券的,应在债券回售期限到期日之前卖出或 行使回售权。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或限制的,本基金可不受该禁止行为或 限制的约束。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113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从事相关交易时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从事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114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 ) ,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 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基金托管人如认 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115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 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16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即基金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 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17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 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 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 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 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 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 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 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118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19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利,自下一日起纳入基金份额 总数的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取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 7 ∏ i = 1 ( 1 + R i 10000 ) 365 7 ]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i=1,2,……,7,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 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需要,选择媒介增加披露 90日年化收益率,该收益率仅供参 考,不作为计算收益的依据,该披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 90日年化收益率={ -1}×100% [ 930 ∏ i = 1 ( 1 + R i 10000 ) 365 930 ]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i=1,2,……,90,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90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 足90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120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 中,偏离达到或超过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可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 、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2位以内(含第 2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121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122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123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124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125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26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 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2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执行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 2017-12-30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 公告 2018-01-0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明文件的公告 2018-01-23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 公告 2018-03-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A类基金份额增加中国民生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3-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18-03-23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 告 2018-03-29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 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农村商业银 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4-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奕丰金融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2018-05-23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 公告 2018-06-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8-06-08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2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9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