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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量化先锋混合(006201)

景顺量化先锋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 景顺长城量化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景顺长城量化先 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7 月3 日证监许可【2018 】107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 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投资 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七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
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
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
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
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为准。 
(九)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十)本基金的量化 投资主要依据基本面投资原则构建投资组合,控制对市场的冲击,而非单一趋势性交
易或程序化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管 理 人 ..........................................................................................................................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2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 募 集 ........................................................................................................................ 44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7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49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 60 第 十 部 分、 基 金的 财 产 ........................................................................................................................ 69 第 十 一 部分 、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70 第 十 二 部分 、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 76 第 十 三 部分 、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78 第 十 四 部分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80 第 十 五 部分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81 第 十 六 部分 、 风险 揭 示 ........................................................................................................................ 87 第 十 七 部分 、 基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 94 第 十 八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96 第 十 九 部分 、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125 第 二 十 部分 、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 138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其 它 应披 露事 项 ...................................................................................................... 140 第 二 十 二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41 第 二 十 三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42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景顺长城量化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 资策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量化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景 顺长城 量化 先锋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景 顺长 城 量化 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景 顺长 城 量化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景顺 长城 量 化先 锋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 投资额度,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景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理硕士。 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 江西省审 计厅办公室主任, 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年7 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长。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罗德城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 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2000 年间, 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 员, 并在1997 至2001 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9 月起, 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 工程管理部员工、 人力资源部干部, 新江南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2005 年 5 月 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 康乐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 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销售交 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 年 毕 业 )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HKICPA) 、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 (ACCA) 、 香港执业会计师 (CPA) 、 加拿大公认 管理会计师 (CMA) 。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 审核、 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 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 “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 现为 “伍 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 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 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 人事监察部总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营销总监、 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 监事, 管理理学硕士。 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 业务发展部副经理、 企业发展部经理、 亚太 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 监事, 管 理学硕士。 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 (信德) 会计 师事务 所、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 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杨波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 现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亚洲 (除日本外) 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 4 月 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 美 国贝莱德集团 (原巴克莱 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主动股票部副总裁, 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 通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总 监 。2012 年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 副总经理, 理学硕士。 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 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 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 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与金融系博士。 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科长、 武汉大 学成 人教 育学院 讲师, 《证 券时 报》社 编辑记 者, 长城 证券研 发中 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判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 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 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 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 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如下: 黎海威先生,经济学硕士,CFA。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 美国贝 莱德集团 (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 主动股票部副总裁, 香 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2012 年8 月加入本公司, 担任量 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现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自 2013 年10 月起担任量化及 ETF 投资部基金经理。 具有 15 年海内外证券、 基金行业从 业经验。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 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黎海威先生曾于2016 年6 月至2017 年7 月管理 景顺长 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黎 海威先 生兼 任景 顺长 城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量化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量化平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 墙原则 :基 金财产 、公 司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金 投资 业务进 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 施; 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审议公 司的关联交易; 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 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 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 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 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 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 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 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 该委员会 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 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 评估和控制, 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 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人或相关人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这些 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 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 审议基金财产 风险状况分析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 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是公司 投资 领域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会 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投资 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 其主要职责包 括: 依照基金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确立各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 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 包括基金资 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 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 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考核包 括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 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 察长 :督察 长制 度是基 金管 理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 律、 监察稽 核部 : 公司 设立 法律、 监察 稽核部 ,开 展公司 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法律、 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 合理性、 有效性进行 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和风险管 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 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 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 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 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 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 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设立独 立的 法律、 监察 稽核部 ,法 律、监 察稽 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 法合 规性原 则: 公司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涵 盖公司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当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 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修改, 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从岗位设置上减少 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确认、 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 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 统,对 投资比 例进 行限 制,在 “股票 黑名 单” 、 交叉 交易以 及防 范操 守风险 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用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 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638 只,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 ,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 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 金托管规 模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 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 务 内部 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 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 资 金账 户、证券 账 户及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 期货 结算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 销机 构包括 本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及 直销 网上交 易系 统/电 子交 易直销 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联系人: 宋亚平 客户服务 电话:95566 ( 全国)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 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彭 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1601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 发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于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5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嘉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 嘉兴 市建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表 人:许 洪明


联系人: 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 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 : www.bojx.com 7 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南 京 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复 联系人: 李冰洁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6400( 全国 )、 96400 (江苏) 网址:www.njcb.com.cn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8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苏 州 工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 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9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黄埔区中 山东二 路 70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0 中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河 南 省郑州市 郑东 新区 CBD 商务外 环路 23 号中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 电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11 恒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中 国 烟台市芝 罘区 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 人:蔡 国华 联系人: 李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务 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12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 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新 疆 乌鲁木齐 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联系人: 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7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龚正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郑向溢 电话:0755 -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0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福 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 电话: 96326 ( 福建省外 请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23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 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 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4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武 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 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济南 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6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青 岛 市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 -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7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重 庆 市江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 www.swsc.com.cn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28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常州延 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30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1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086-21-53686100-7008 或 0086-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32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3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福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朱泽乾


电话:021-54967367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 电话: 95323 , 4001099918 (全 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34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 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5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 市罗湖区 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 禄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 网 www.jjmmw.com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36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道 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7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38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 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9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东方财富 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宛平南 路 88 号金座( 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40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 州电子商 务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1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2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厦 门 市思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 场 1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松 联系人: 袁艳艳 电话:0592- 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 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3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 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4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10 号庄胜广 场中央 办公 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166-1188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http://8.jrj.com.cn/ 45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46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 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7 上海汇付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皛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 端:天 天盈基 金


48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49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海淀区 北四 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欢行 联系人: 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 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50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1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 1 号 温特莱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郑 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2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 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3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4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南山 区 海德三道 航天 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5 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河 南省 郑州市郑 东新区 心怡路西 广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 人:李 淑慧 联系人: 裴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 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56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技 园中区科 苑路 15 号 科兴 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技 园中区科 苑路 15 号 科兴 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人代表 :赖任 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址 :www.jfzinv.com


57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湖 北 省武汉市 江汉 区武汉中 央商务 区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58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财 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财 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59 上海大智 慧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 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 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60 上海中正 达广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徐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61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东 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2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 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63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朝阳区 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64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 长兴镇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5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夏 回族自 治 区银川市 金凤 区阅海湾 中央商 务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66


北京格上 富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章 联系人: 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67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 电话: 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68 上海朝阳 永续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上封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 人:廖 冰


联系人: 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 户服务 电话:4009987172 网址: www.998fund.com 69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 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东 大街 99 号平安金 融中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70 上海挖财 金融信 息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 南路 799 号 5 楼 01 、 02 、 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71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西 藏 拉萨市柳 梧新 区柳梧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 陈皓 联系人: 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 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72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京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3 上海有鱼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浦 东大 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徐汇区 桂 平路 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琼 联系人: 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客户服务 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74 扬州国信 嘉利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扬州 市 广陵新城 信息 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扬州 市 邗江区文 昌西 路 56 号公元 国际大 厦 320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光 联系人: 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805 客户服务 电话:400-021-6088 网址:https://www.gxjlc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 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 六部 分 、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7 月3 日证监许可 【2018】1072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混合型、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 通知。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 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认购 款项支 付: 基金投 资者 认购时 ,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资 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 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 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 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 基金管理人 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 交基金 认购申 请时 ,应 遵循 基 金管理 人 及 各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 。募 集期 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 (1+1.20%)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六、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将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 七部 分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三个 月内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 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但未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于5000 万元情形, 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 八部 分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 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不 受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具 体以各 家销售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公告 为准 )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购, 除本招募说明书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另有规定外,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 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但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 对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设 上 限, 但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加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申购 本基 金的投 资者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 元( 含) 至 200 万元 1.00% 200 万 元( 含) 至 500 万元 0.80%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每笔交 易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 收取不 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7 日以 内 1.50% 7 日( 含)-30 日 0.75% 30 日 (含 )-1 年 0.50% 1 年( 含)-2 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注:就赎回费 及归基金资产比例 而言, “月”为 30 日, “年”为365 日。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0=4,367.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1480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 持有期为18 个月的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可得到11,451.30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舍去, 由此 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技 术故障 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的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 当基 金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请 超过 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文约定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的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与基金托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第 九部 分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量化模型精选股票,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 转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公 开发行 的次级 债等) 、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货 币市 场工 具、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0%-95%;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 重点关注包括 GDP 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净出口增速、 通胀 率、 货币供应、 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 同时强调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为分析,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 在深入分析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 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名称中的 “量化先锋” 主要指本基金采用 的公司自建的量化模型, 该 量化模型主要采用超额收益模型、 风险模型及交易成本模型三大类量化模型, 并 分别用以评估资产定价、 控制风险和优化交易。 基于模型结果, 基金管理人结合 市场环境和股票特性, 精选优质上市公司产出股票投资组合, 以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表现的业绩水平。 本基金的量化投资主要依据基本面投资原则构建投资组 合,控制对市场的冲击,而非单一趋势性交易或程序化交易。 本基金的量化投资流程如下: 首先, 通过超额收益模型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收 益预测; 其次, 通过风险模型形成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预测; 再次, 通过交易成本 模型形成对上市公 司的交易成本预测; 最后, 进行股票投资组合优化, 主要通过 最大化经风险和交易成本调整后的收益, 确定股票投资组合中上市公司的最优权 重。


(1)超额收益模型: 超额收益模型通过对公开数据和信息的全方面分析, 借助量化方法将各种投 资逻辑抽象成因子,找出估值和成长匹配度较好,运营效率高,公司治理规范, 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这类优质上市公司的股价表现长期会好于其 他上市公司。 模型主要包括了估值、 成长、 盈利、 企业质量、 市场表现、 投资者 情绪等 几大类 因子 。以 自下而 上为主,自 上而 下为辅, 在各 种投 资维 度上对 上市 公司进行分 析和筛选,形成对股票未来收益的预测。 具体而言,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估值因子 估值因子主要包括市盈率、 市净率、 市销率、 股息率等相关指标, 从估值维 度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2) 成长因子 成长因子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成长性、利润成长性等相关指标,从成长维度 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3) 盈利因子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盈利因子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ROE) 、 总资产报酬率 (ROA) 等相关指标, 从企业盈利维度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4) 企业质量因子 企业质量因子主要包括经营效率、 盈余质量等相关指标, 从质量维度反映上 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5) 市场表现因子 市场表现因子主要体现的是上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和交易量, 主要包 括中期的趋势类因子(12 个月,24 个月动量 )和短期的反转类因子、资金流向 等指标。 这些技术类的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基本面指标形成互补, 从市场表 现维度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6) 投资者情绪因子 市场情绪因子反应了市场参与者的投资意愿及预期, 主要通过数量化工具量 化市场各类投资者及分析师等对上市公司的预期。 通过比较预期差, 从投资者情 绪维度找寻定价误差,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综合以上多个维度的信息,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排序打分和收益预测。 超额收益模型的因子将根据市场的适应性进行定期的调整。 该模型不断的通 过研究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 股票市场表现、 投资者行为、 行业特性和最新学术 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优化更新。 (2)风险模型 风险模型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预测各类风险因子的波动率和相关性特 征,包 括 beta 、规模 、资产 波动 率、财 务杠 杆、流 动性 、行业 集中 度等, 形成 协方差矩阵, 为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风险模型形成对上市公司的 风险预测。 (3)交易成本模型 交易成本模型根据上市公司的市场交易活跃度、 流动性、 波动率等微观结构 数据, 结合印花税、 佣金等税费数 据预测本基金的交易成本, 追求有效控制基金 的换手率。 量化投资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 主要为定期通过对三大模型确定的股票投 资组合的权重调整仓位和交易执行。 与此同时, 通过严谨的归因分析对股票投资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组合的收益指标、 风险指标及经调整的业绩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不断的改进相关 模型。 3、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 跟踪误差、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 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 行投资。 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 货币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 资金流动情况 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 (MEM) ,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 益率曲线变动 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确定债券类的资产配置。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 等级、 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结合考虑流动性、 票息、 税收、 可否 回购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 发行市场中个券相对失衡的状况。 在债券构建 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利率预测、 信用利差和 时机策略 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 品, 如期权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评估期货合约的流动性、 交易活跃度等 方面。本基金力争利用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基金资产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 方面, 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的调研和分析。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 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 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得长期稳定收益。 7、 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分析判断主要从市场环境、 时机、 权证定价、 市场供求、 发 行人资质、 交 易冲击等方面综合考量, 运用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当前的合理价 格。本基金适时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权证并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 8、现金管理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 本基金适时对各类现金管理工具 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要通过协议存款、 剩余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及债券回购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0%-95%;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9.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国 债 期 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9.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4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即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0%-95% ; 19.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20.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0.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0.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2 ) 、 (13)、( 14) 、 (15 )项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但须 提前公告 。 2、禁止行为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85%+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15% 中证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300 指数成分 股一起 构成,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市场代表性 强,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保持较高的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基金管理 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期货结算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权益 类证 券(包 括股 票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通 受限股 票, 指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限售 期的 股票, 包括 但不限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时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实行全 价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可转 债除外 )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去 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含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 一证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证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权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7、股 指期 货合约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 债期 货合约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 产生的误差 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或 证券、 期货 交易场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及 存款 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证券、期货等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核算,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缴纳。 因本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的其他税收由基金 财产承担。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信息类型、 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的;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一般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财产变 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拒绝 或暂停申购、 赎回情形的章节约定, 在该等情形下, 基金公司可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 回申请。 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此外, 在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能面临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内股票。 一般不投资于流动性差或流 通受限的股票。 本基金采用量化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 股 票市场容量较大, 能 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 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股票市 场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虽然可以通 过投资组合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 制 定了适用于开放式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对该管理办法的 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作定期回顾 。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应付的最大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 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模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 制 定 投 资 组 合 变 现 计 划 以 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 持仓中各类资产的市值占比、 持仓证券对不 同市场(上海主板、深圳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 Beta 值、 投资组合的 杠杆率、 债券资产在各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的分布、 债券组合的久期、 客户集中 度、机构客户占比等。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 括: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收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等。 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前要经过公司管理层批 准、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由法律监察稽核部对外披露。 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 (一) 可能导致部分持有人无法及时获得现金; (二) 如 果基金所 持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下 跌 , 则 导 致 基 金 净 值 下 跌 从 而 持 有 人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三)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成本增加。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 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 可能面临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 尤其是系统性 风险。 1 、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三 大 类 量 化 模 型 分 别 用 以 评 估 资 产 定 价 、 控 制 风 险 和 优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化交易。 基于模型结果, 基金管理 人结合市场环境和股票特性, 精选个股产出投 资组合,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业绩水平。 本基金的量化投资主要依据基本面投资原则构建投资组合, 控制对市场的冲 击,而非单一趋势性交易或程序化交易。 由于本基金基于量化模型进行股票投资决策, 有别于传统的价值分析投资方 法,可能会面临以下特有投资风险: (1 ) 面 对 不 断 变 换 的 市 场 环 境 , 量 化 投 资 策 略 所 遵 循 的 模 型 理 论 均 处 于 不 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当前依据的理论和工具有可能存在适用性的问题; (2) 定量 模型存 在对 历史数 据的 依赖。 在实 际运用 过程 中,遵 循量 化模型 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 程度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3) 量化 模型中 变量 因子不 完善 可能导 致判 断结论 的失 误,从 而导 致投资 损失; (4) 在量 化模型 的实 际运用 中, 核心参 数假 定的变 动可 能影响 整体 效果的 稳定性; (5 ) 建 立 量 化 模 型 需 要 财 务 数 据 、 交 易 行 情 数 据 以 及 各 类 宏 观 数 据 等 大 量 数据, 在数据搜集、 采集、 预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 从而对最终结果造成 影响。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 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 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 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 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 ) 市 场 风 险 : 定 义 为 由 于 投 资 标 的 物 价 格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衍 生 品 的 价 格 波 动 ; (2) 市场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 (3) 结算流动性风险: 定义为 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 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 (4 ) 基 差 风 险 : 定 义 为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与 连 动 之 标 的 价 格 不 一 致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 (6 ) 作 业 风 险 : 定 义 为 因 交 易 过 程 、 交 易 系 统 、 人 员 疏 失 、 或 其 他 不 可 预 期 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4、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 计 划 在 国 债 期 货 市 场 成 交 不 活 跃 时 , 可 能 在 建 仓 和 平 仓 国 债 期 货 时 面 临 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国 债 期 货 基 差 是 指 国 债 现 货 价 格 与 国 债 期 货 价 格 之 间 的 差 额 。 若 产 品 运作 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 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 则可能对本计划投 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 计 划 所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主 要 包 括 国 债 期 货 当 月 和 近 月 合 约 。 当 本 计 划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 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 展期过程中 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国债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 于 国 债 期 货 价 格 朝 不 利 方 向 变 动 , 导 致 期 货 账 户 的 资 金 低 于 最 低 保 证 金 要求, 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 国债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 直接影响本计划 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 若行情向不利 方向剧烈变动,本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委托财产本金的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可 能带来以下风险: (1) 信用 风险: 基金 所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约 ,或 在交易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 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 临价格下降、 本金 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3) 流动 性风险 :受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场 规模 及交易 活跃 程度的 影响 ,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4) 提前 偿付风 险: 债务人 可能 会由于 利率 变化等 原因 进行提 前偿 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 操作 风险: 基金 相关当 事人 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法律 风险: 由于 法律法 规方 面的原 因, 某些市 场行 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6、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果存在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无论是否出现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 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 资 金账 户、证券 账 户及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 期货 结算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及 其他有关规定;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以外的 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基 金合同 约定 以及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在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的范 围内 、且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 、 网络开会等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3 (含 1/3 )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其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等方式 召开,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且除书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 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运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证券、期货等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核算,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缴纳。 因本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的其他税收由基金 财产承担。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量化模型精选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转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公 开发行 的次级 债等) 、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货 币市 场工 具、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0%-95%;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 重点关注包括 GDP 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净出口增速、 通胀 率、 货币供应、 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 同时强调金融市场投资者行为分析, 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 在深入分析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 政策对资本市场 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名称中的 “量化先锋” 主要指本基金采用的公司自建的量化模型, 该 量化模型主要采用超额收益模型、 风险模型及交易成本模型三大类量化模型, 并 分别用以评估资产定价、 控制风险和优化交易。 基于模型结果, 基金管理人结合 市场环境和股票特性, 精选优质上市公司产出股票投资组合, 以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表现的业绩水平。 本基金的量化投资主要依据基本面投资原则构建投资组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合,控制对市场的冲击,而非单一趋势性交易或程序化交易。 本基金的量化投资流程如下: 首先, 通过超额收益模型形成 对上市公司的收 益预测; 其次, 通过风险模型形成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预测; 再次, 通过交易成本 模型形成对上市公司的交易成本预测; 最后, 进行股票投资组合优化, 主要通过 最大化经风险和交易成本调整后的收益, 确定股票投资组合中上市公司的最优权 重。


(1)超额收益模型: 超额收益模型通过对公开数据和信息的全方面分析, 借助量化方法将各种投 资逻辑抽象成因子,找出估值和成长匹配度较好,运营效率高,公司治理规范, 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这类优质上市公司的股价表现长期会好于其 他上市公司。 模型主要包括了估值、 成长、 盈利、 企业质量 、 市场表现、 投资者 情绪等 几大类 因子 。以 自下而 上为主,自 上而 下为辅, 在各 种投 资维 度上对 上市 公司进行分析和筛选,形成对股票未来收益的预测。 具体而言,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估值因子 估值因子主要包括市盈率、 市净率、 市销率、 股息率等相关指标, 从估值维 度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2) 成长因子 成长因子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成长性、利润成长性等相关指标,从成长维度 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3) 盈利因子 盈利因子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ROE) 、 总资产报酬率 (ROA) 等相关指标, 从企业盈利维度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4) 企业质量因子 企业质量因子主要包括经营效率、 盈余质量等相关指标, 从质量维度反映上 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5) 市场表现因子 市场表现因子主要体现的是上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和交易量, 主要包 括中期的趋势类因子(12 个月,24 个月动量 )和短期的反转类因子、资金流向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等指标。 这些技术类的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基本面指标形成互补, 从市场表 现维度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6) 投资者情绪因子 市场情绪因子反应了市场参与者的投资意愿及预期, 主要通过数量化工具量 化市场各类投资者及分析师等对上市公司的预期。 通过比较预期差, 从投资者情 绪维度找寻定 价误差,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综合以上多个维度的信息,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排序打分和收益预测。 超额收益模型的因子将根据市场的适应性进行定期的调整。 该模型不断的通 过研究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 股票市场表现、 投资者行为、 行业特性和最新学术 研究成果等信息进行优化更新。 (2)风险模型 风险模型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预测各类风险因子的波动率和相关性特 征,包 括 beta 、规模 、资产 波动 率、财 务杠 杆、流 动性 、行业 集中 度等, 形成 协方差矩阵, 为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风险模型形成对上市公司的 风险预测。 (3)交易成本模 型 交易成本模型根据上市公司的市场交易活跃度、 流动性、 波动率等微观结构 数据, 结合印花税、 佣金等税费数据预测本基金的交易成本, 追求有效控制基金 的换手率。 量化投资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 主要为定期通过对三大模型确定的股票投 资组合的权重调整仓位和交易执行。 与此同时, 通过严谨的归因分析对股票投资 组合的收益指标、 风险指标及经调整的业绩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不断的改进相关 模型。 3、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 跟踪误差、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 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 行投资。 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 货币和财政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 、 资金流动情况 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 (MEM) ,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 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确定债券类的资产配置。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 等级、 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结合考虑流动性、 票息、 税收、 可否 回购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 发行市场中个券相对失衡的状况。 在债券构建 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利率预测、 信用利差和 时机策略 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和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衍 生 金 融 产 品, 如期权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评估期货合约的流动性、 交易活跃度等 方面。本基金力争利用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基金资产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 方面, 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 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的调研和分析。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 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 得长期稳定收益 。 7、 权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分析判断主要从市场环境、 时机、 权证定价、 市场供求、 发 行人资质、 交易冲击等方面综合考量, 运用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当前的合理价 格。本基金适时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权证并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 8、现金管理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 本基金适时对各类现金管理工具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要通过协议存款、 剩余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及债券回购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0%-95%;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9.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国 债 期 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9.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即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0%-95% ;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19.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20.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0.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0.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2 ) 、 (13)、( 14) 、 (15 )项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但须 提前公告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85%+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15% 中证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300 指数成分 股一起构成,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市场代表性 强,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保持较高的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 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 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 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 转换公司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公 开发行 的次级 债 等 ) 、 债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货 币市 场工 具、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0%-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本托管 人托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9.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国 债 期 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9.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19.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即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0%-95% ; 19.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20.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0.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0.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2 ) 、 (13)、( 14) 、 (15 )项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 提前公告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结算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 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 含 第 四 位 ) 发 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估值错误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达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如 法律法规 或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 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或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及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及 存 款银 行 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记录 。 2 、 我 公 司 按 照 投 资 者 成 功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 提 供 基 金 对 账 单 服 务 , 对 于 未 定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不主动提供对账单。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 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 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 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 且已在 “景顺长城基金” 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 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 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 每年度结束后, 本公 司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 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电子邮件地址、 邮寄地址、 邮编等) 不详、 错误、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 、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联 系方式 变更 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过本 公司网 站(www.igwfmc.com ) “在线客服”咨询。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 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 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 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事 项 无 。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景顺长城量化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 件 (二)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 量化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 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