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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现代服务混合(006236)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混合: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华 泰 柏瑞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华 泰 柏 瑞 现代 服 务 业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 第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178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 021)38601777 股权结构: 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原 AIGGIC )49%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9%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2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洪渊 电话: (010)6610579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3 第 二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把握现代服务业投资机会, 追 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数不低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低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4 第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5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6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7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结 算账户 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 结算 账户和 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8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9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0 (9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1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并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2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 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3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3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所 持有的 有效基 金份额低 于上述 规定比 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4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4 )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 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5 )上述第 (3)、( 4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3 、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监管机 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7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8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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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19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 -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20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把握现代服务业投资机会, 追 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 港 股 通 标 的股 票 ” ) 、债 券 (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 转 换 债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投资于本基金所 界定的 现代服务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 结合政策面、 市场资金面等情况, 在经济周 期不同阶段, 依据市场不同表现, 在大类资产中进行配置, 把握现代服务业的投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21 资机会,保证整体投资业绩的持续性。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 对 股票、 债券和货币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深入分析, 合理预测各类资产的价 格 变动趋势, 确定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 在此基础上, 积极跟踪由于市场短期 波动引起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偏差和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动态调整各大类资 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平稳的基础上, 获取相对较高的基 金投资收益。 2 、股票投资策略 (1 )现代服务业的界定 现代服务业是指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 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 管理理念发展起来的、 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 既包括传统服务业通过技 术改造升级和经营模式更新而形成的服务业, 也包括伴随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 服务业。本基金所定义的现代服务业主要包 括以下三个方面: 1 )生产性 服务业 :是 基于先进 科技技 术,直 接或间接 为生产 过程提 供配套 服务的服务行业,包括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交通通讯、环保等; 2 )新兴服 务业: 是伴 随着信息 技术的 发展、 消费结构 的升级 而产生 的新的 服务行业, 包括数字生 活、 医疗健康、 教育、 文化旅游、 食品饮料、 互联网地产 等; 3 )科技服 务业: 是基 于信息网 络、运 用现代 科技知识 和技术 ,向社 会提供 智力服务和支撑的服务行业,包括科技咨询、公共服务、计算机、传媒等。 除上述行业外, 如果未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 技术进步、 经济结构变化以及 其他领域公司通过转型 导致本基金覆盖范围发生变动,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 金将动态调整。 (2 )股票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GARP (估值合理的成长策略)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从行业生命周期角度看, 服务业行业, 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 目 前处在孕育期或成长期。 基金产品投资将同时考虑成长策略和合理的估值安全边 际,以实现基金业绩的稳健增长。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22 此外, 本基金也将通过港股通机制, 投资港股具有稀缺性的现代服务业龙头 公司。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 策等因 素对债 券的影响 ,进行 合理的 利率预期 ,判断 市场的 基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 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 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 加强基金 风险控 制。本 基金在权 证投资 中将对 权证标的 证券的 基本面 进行研究, 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 行定价。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对市场利率环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将采用久 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 综合分析资 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流动性风险、 税收溢价等因素, 选择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6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 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 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7 、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23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 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 保证金比例、 冲抵保证金证券 折算率、 信用资质等条件, 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 同时, 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投资于本 基金所 界定的现代服务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24 (12)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 3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5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 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8)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25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 、 (20)、( 21 )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 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26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 告。 3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服务业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20% 。 中证服务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以中证全指为样本空间, 选取涉 及农业、 电力、 交通运 输、 金融业、 房地产 业、文化 、体育 、娱乐 等业务的上 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以反映服务业相关上市公司整体表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中证服务业指 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在本基金 的运作 过程中 ,如果法 律法规 变化或 者出现更 有 代表 性、更 权威、 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 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27 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除需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 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业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28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以及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实行全价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可转债 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证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股指期 货合约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29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估值计 算中涉 及港 币对人民 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交 易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交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30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31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32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