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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量化成长混合A(003559)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混合:关于召开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召 开 平 安 大 华 量化 成 长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讯方式) 的第 一 次 提 示 性 公告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在 《中国 证 券报 》 、 《 证券 日报》 及
本 公 司网 站(www.fund.pingan.com ) 发 布 了 “平 安大 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召 开 平 安大
华量化 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通讯 方
式)的 公告” 。 为了 使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顺利 召开,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现发
布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 
 
一、会议基本情况 
鉴于目 前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管理 人 ” ) 作 为 平 安大 华量 化 成长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及 《 平安 大华量 化成 长多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的 约定, 经与 本基 金托 管人 平安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 本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平安 大华 量化 成长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关于 终止平 安大 华量 化成 长多 策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及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议案 》 。 现将 会议 具体 安 排公告 如下 : 
1 、 会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式 
2 、 会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 至 2018 年 8 月 26 日 17:00 止 ( 以
本通知 列明 的公 证机 关指 定的接 收表 决票 联系 人收 到表决 票的 时间 为准 ) 
3 、 会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地 点 
收件人: 深圳 市深 圳公 证 处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 厦 17 楼 1706 /1708 
联系人 :丁 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 / 0755-83024187 
邮政编 码:518048 2 
请在信封 背面 注明: “ 平安 大华量化 成长 多策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为 《 关于 终止 平安 大华量 化成 长多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议 案 》 ( 见附 件一) 。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8 年 8 月 10 日, 权 益登 记日 当天 下午交 易
时间结 束后 , 在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登记 在册 的本基 金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其 委
托代理 人均 有权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投 票表决 。 
 
四、投票方式 
1 、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见 附件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剪报 、 复印 或登 陆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下载(www.fund.pingan.com )等 方式 下载 并打 印表 决票。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 
(2 ) 机 构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加盖 本 单位公 章或 经授 权的 业务 公章 (以 下
合称 “ 公章 ” ) , 并提 供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法 人登 记证 书、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等 )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 (如 有) 或由 授 权代表 在表 决票
上签字 (如 无公 章) ,并 提 供该授 权代 表的 身份 证件 、护照 或其 他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复 印件 ,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所 签署的 授权 委托 书或 者证 明该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该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签署 表决 票的 其他 证明文 件, 以及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 文件的 复 印 件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根 据本公 告第 五章 “ 授权 ” 的规定 授权 其他 个人 或机 构代其 在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投票。 受托 人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纸 面方 式授 权代 理投票 的, 应由
受托人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授 权委 托书 原件以 及本 公告 “第 五章 第 (三 ) 条 授权
方式 1 、 纸面 方式 授权 ” 中 所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及受 托人 的身 份证 明文 件或机 构主 体
资格证 明文 件。 3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 ,至 2018 年 8 月 26 日 17 :00 以 前( 以本 次大 会公证 机关 指定 的表 决票 收件人 收到 表
决票时 间为 准) 通过 专人 送交或 邮寄 送达 至以 下地 址: 
收件人: 深圳 市深 圳公 证 处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 厦 17 楼 1706 /1708 
联系人 : 丁 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 码:518048 
 
五、授权 
为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尽可能 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 大会 , 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次大 会
上充分 表达 其意 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除可 以直 接投 票外, 还可 以授 权他 人代 其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投票 。 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表 决需符 合以 下规 则: 
(一) 委托 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自本公 告发 布之 日起 可委 托他人 代理 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 益登 记日是 否持 有基 金份 额以 及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数 额以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登记 为准 。 
(二) 受托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其他符 合法 律规 定的 机构 和个人 ,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三) 授权 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纸面 授权 方式 授权 受托人 代为 行使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纸面 方式授 权的 , 授 权委 托书 的样本 请见 本公 告附 件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剪 报、 复印 或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下 载(www.fund.pingan.com )等方 式获 取
授权委 托书 样本 。 
1 、 纸面 方式 授权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纸面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4 
1 ) 个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受托 人应 提供由 委托 人填 妥并 签署 授权委 托
书原件 (授 权委 托书 的格 式可参 考附 件三 的样 本) , 并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个人身 份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如 受托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受托 人的 身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如 受托人 为机 构 ,
还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 法人登 记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2 ) 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受托 人应 提供由 委托 人填 妥的 授权 委托书 原
件 ( 授权 委托 书的格 式可 参考附 件三 的样 本) 并在 授权委 托书 上加 盖该 机构 公章 , 并 提供 该
机构持 有人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如 受托人 为个 人,
还需提 供受 托人 的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如受 托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2 、 授权 效力 确定 规则 
(1 )多 次以 有效 纸面 方式 授权的 ,以 时间 在最 后的 一次纸 面授 权为 准。 同时 多次以 有
效纸面 方式 授权 的, 若授 权表示 一致 , 以 一致 的授 权表示 为准 ; 若 授权 表示 不一致 , 视 为无
效授权 ; 
(2 )如 委托 人未 在授 权委 托表示 中明 确其 表决 意见 的,视 为委 托人 授权 受托 人按照 受
托人的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如委托 人在 授权 委托 表示 中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无 效 授 权 ; 
(3 ) 如 委托 人既 进行 委托 授权 , 自 身又 送达 了有 效 表决票 , 则以 自身 有效 表 决票为 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 和 表 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 议召 开的 条件 为: 
1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提 前三十 日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本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5 
4 、 直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本会议 表决 的票 数要 求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本次 议案
按 特 别 决 议 处理 , 须 经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
本 人 直 接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和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
达到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方可 举行 。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 出的各 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重 新做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 计票 
1 、本 次通讯 会议 的计票 方 式为: 由本基 金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托 管人(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 公 证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 表决 票效 力的 认定 如下 : 6 
(1 ) 纸面表 决票 通过专 人 送交 或 邮寄送 达本公 告规 定的收 件人的 ,表决 时间 以收到 时
间为准 。2018 年 8 月 26 日 17 :00 以 后送 达本 公告 规定的 收件 人的 ,为 无效 表决。 
(2 )纸 面表 决票 的效 力认 定 
纸面表 决票 填写 完整 清晰 ,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会议 通知规 定, 且在 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本
公告规 定的 收件 人的 , 为 有效表 决票 ; 有效表 决票 按表决 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果 , 其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表 决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纸面 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未选 、多 选或 无法 辨认 ,但其 他各 项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 ,
视为弃 权表 决, 计入 有效 表决票 ; 并 按 “ 弃权” 计 入对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如纸面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达 本公告 规定 的
收件人 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 效表 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重复 提交 纸面表 决票 的 , 如 各表 决票 表决意 见相 同 , 则 视为 同一 表决票 ;
如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 同,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1 ) 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2 ) 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计入 弃 权表决 票; 
3 ) 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 寄的 以本 公告规 定
的收件 人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 
4 ) 如果 同一 基金 份额 以非 纸面方 式进 行多 次表 决的 ,以时 间在 最后 的表 决为 准。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平 安大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34 层 
联系电 话:0755-22623179 
传真:0755-2399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4800 ( 免长 途话 费)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监 督人 :平 安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7 
联系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联系人 : 高 希泉 
联系电 话:(0755) 2219 7701 
3 、公 证机 构: 深圳 市深 圳 公证处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7 楼 1706/1708 
联系人 :丁 青松 
电话: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邮政编 码:518048 
4 、见 证律 师: 北京 市盈 科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 36866820 
传真:(0755) 36866661 
 
十、重要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网 站查 阅,投 资者 如有任 何
疑问, 可致 电本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电 话400-800-4800( 免长 途话 费)咨 询。 
3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解 释。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七月 二十 七日 
 
附件一 : 《关 于终 止平 安大 华量化 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进 行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议案 》 
附件 二 : 《平 安平 安大 华量 化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通讯表 决票 》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 
附件四 : 《关 于终 止平 安大 华量化 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有关 事
项议案 的说 明》 8 
附件一:关于 终 止 平 安大华 量 化 成 长 多策 略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及 进 行
基金财产清算 的议案 
 
平安大 华量 化成 长多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鉴于目 前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我 公司 作为 平安 大华量 化成
长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及 《平 安大 华量 化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的 约 定, 经 与本 基金
托管人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 决 定以 通讯 方式召 开平 安大 华量 化成 长多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下 简称 “本 次大 会” ) 。 我公 司作 为
平安大 华量 化成 长多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 现 向本 次大会 提出 如
下议案 : 
1 、提 议终 止《 基金 合同 》 ,并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依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为保 证《基 金合同 》终 止及基金 财产 清算事 项的 顺利实施 ,提 议授权 基金 管理人 办
理本次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及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有 关具 体事宜 , 包括 但不限 于根 据市场 情况 确定
基金终 止各 项工 作的 具体 时间。 
本议案须 经参 加 本次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本议 案如获 得通过 ,我公 司将在 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变化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根据 现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要求 , 及 时完
成《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及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事宜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 管 理人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一八 年七 月二十七日 9 附件二:平安大华量 化成 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通讯 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营 业执照 号) : 基金帐 号: 表决事 项 : 关 于终 止平 安大 华量化 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进 行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议案 表决结 果: □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签章 栏 个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签字 栏 单位公 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 表决内 容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并在 相应 栏内画 “√ ” ,同一 议案 只能表 示一 项意 见, 否则 表决票 无效 ; 2、 未 填、 错填 、 字 迹无 法 辨认或 意愿 无法 判断 的表 决票均 视为 投票 人放 弃表 决权利,其 所持 全部基 金份 额的 表决 结果 均计为 “弃权 ” 。 3、“基 金账号 ”仅 指持有 本基金 份额的 基金账 户号 ,同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账 户且需 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 有基金 份额 分别 行使 表决 权的, 应当 填写 基金 账号; 其他情 况可 不 必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 的,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4、本 表决 票可 从相 关网 站 下载、 从报 纸上 剪裁 、复 印或按 此格 式 打 印。 10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 委托














先 生/女 士或




















单位代 表本 人(或 本机 构 )参加 投票截 止日 为2018 年8 月26 日17:00 的以 通讯 方式 召开的 平安 大华 量化 成长 多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代 为行使 表决 权。 表决 意见 以受托 人的 表决 意见为 准 。 若 平安 大华 量化 成长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重新 召开 审议相 同议 案 的持有 人大 会的 ,本 授权 继续有 效。 委托人 签名/盖 章: 委托人 身份 证明 名称 及 编 号: 基金帐 号( 如有 多个 ,请 逐一填 写) : 受托人 签章 (受 托 人 为自 然人则 签字/受 托人 为机 构 则盖公 章) : 受托人 身份 证号 码或 营业 执照注 册号 : 委托日 期: 二〇 一八 年×× 月×× 日 ( “ 基金 账号 ” 仅 指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 且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 基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 的,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号; 其 他情况 可不 必 填写。 此处 空白 、 多 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情 况的 ,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 本 授权委 托书 可剪 报、 复印 或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 写完整 并签 字 盖 章后均 为有 效) 11 附件四: 关于终止平安大华量 化成 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 关事项议案的 说明 重要提 示 1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和《 平 安大华 量化成 长多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协商 一致,提 议以 通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以下 简称 “ 本 次大会 ”或 “持 有人 大会 ” ) , 审议 《 关 于 终 止 平 安 大华 量 化 成 长多 策 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及 进行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议 案》 。 2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 定, 本次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二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因此 本 次大会 存在 虽经召 集 , 但 因参加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足法 定人数 , 而无法 召开 的 可能 。 3 、本次 终止 平 安大华 量化 成长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 基 金合 同方 案需 经参 加本次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 因此终 止 《基 金合同 》 及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议案 存在无 法获 得相 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过 的可 能。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 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且自 决议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次大 会决 议的 备案 , 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市场 前 景或投 资者 的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一、相 关业 务办 理情 况 (一) 在通 过 《关 于终 止平 安大华 量化 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议案》 的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 效并公 告前 , 本 基金 仍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运作 方式 运作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自权 益登记 日开 始 , 暂停 本基 金的申 购 、 定 期定额 申购 及基金 转 换 转入业 务。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恢 复本 基金的 申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及基 金转 换转 入业 务, 具体规 则以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为 准。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2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通 过《 关于 终止 平安 大 华量化 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议案 》 的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将自 决议 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 2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并 公告之日 起, 本基金 即进 入清算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不再接 受 持有人 提出 的 赎 回和 转换 出申请 。 本 基金 进入 清算 程序后 , 停 止收 取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 3 、自决 议生效 日起的 三个 工作日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组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5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 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考虑到 本基 金的 实际 情况 , 届时 基金 管 理 人将根 据基 金清 算的 具体 情况决 定是 否代 为支 付全 部或者 部分 清算 费用 。 但在 全部基 金份 额 均被赎 回的 情形 下, 所有 清算费 用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为支 付。 13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本基 金的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或代 为支 付 )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中的 事项说 明 为了提 高清 算效 率,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剩 余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自有资 金先 行垫付 结算 保证 金以 及清 算期间 产生 的应 收利 息等 , 该垫付 资金 及垫 付资 金到 账日起 孳生 的 利息将 于收 回款 项、 结息 后返还 给基 金管 理人 。 三、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可行性 (一) 法律 层面 《 基金 合同 》 第 十九 部分 第二条 约定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的, 本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 基 金合 同 》 第 八部 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 章节约 定, 本次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的事 项须 经特别 决议 通过 ,在 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决 议即 可生效 : (1)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本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因此, 终止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不存在 法律 方面 的障 碍。 (二) 准备 工作 层面 14 为了保 证本 次 大 会的 顺利 召开及 后续 清算 工作 的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成 立了 专门 的工作 小 组, 筹 备持 有人 大会 事宜 , 并与 会计 师事 务所 、 律 师事务 所、 公证 机构 、 机 构投资 者和 部分 个人客 户进 行了 沟通 , 制 定了客 户通 过通 讯方 式参 与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方法 , 从而 保证 持有 人大会 可以 顺利 进行 。 本基金 进入 清算 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同》 中有 关基 金财 产清 算的规 定 , 组织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 本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 托 管人已 就财 产清 算的 有关 事项进 行了 充分 准备 , 技 术可行 。 清算 报 告将由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外部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所做 的以 上 准 备工作 , 能保 证 《 基金 合 同》 的终 止及 基金财 产清 算 工作 的顺 利开展 。 综上, 本基 金终 止《 基金 合同》 ,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事项 ,具 有充 分的 可行 性。 四、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主要风 险及 预备 措施 1 、持 有人 大会 无法 顺利 召 开的风 险及 预备 措施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按 照基 金信息 披露 的要 求, 对终 止 《基 金合 同》 事项 进行 公告, 并主 动联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争取 持 有人 大会 能如 期顺 利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必要情 况下 , 预 留出足 够的 时间 ,以 做二 次召开 或推 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的充 分准 备。 2 、方 案被 持有 人大 会否 决 的风险 及预 备措 施 本次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主要 风险是 被持 有人 大会 否决 的风险 。 在 设计 方案 之前 , 基金管 理 人已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了走 访, 认真 听取 了持 有人意 见, 拟定 议案 综合 考虑了 持有 人的 要求。 议案 公告 后,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再次 征询 意见 。 如有 必要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持有 人意 见,对 基金 合同 终止 方案 进行适 当的 修订 ,并 重新 公告。 如果本 终止 方案 未获 得持 有人大 会批 准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 是否 按照有 关 规定重 新向 持有 人大 会提 交议案 。 2 、流 动性 风险 及预 备措 施 在本基 金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及 《关 于 终 止平 安大 华量化 成 长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 议案 》 公告 后, 部 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选择 提前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在本基 金进 入清 算程 序前 ,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仍需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方 式进 行。 如果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或可 以暂 停赎 回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仍 然可以 根据 基金15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也 会提 前做 好流 动性安 排, 对资 产进 行变 现以应 对可 能的 赎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