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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宝纯债债券A(006210)

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 方 臻宝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一、 东 方臻 宝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 根据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 证监会 ”) 证监 许可[2018]849号 文准 予募 集注 册 。 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的 注册 并不 代表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做出 实 质性 判断 、推 荐或保 证。 二、本 基金 的基 金类 型为 债券型 基金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式 为 契 约型 、开 放式 。 三、 本基 金管 理人 为东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下简 称 “本 公司 ” ) , 基金托 管人 为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中国 光大银 行 ” ), 登记 机构 为本公 司。 四、本 基金 仅在 直销 机构 发售, 暂无 其他 销售 机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销 售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 并 将 及时公 告 。 五、 本基 金自2018 年7 月30 日至2018年8月31 日 通过 基 金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本 基金的 募 集期限 不超 过3 个月 ,自 基 金份额 开始 发售 之日 起计 算。本 公司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 集期限 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发 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六、 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本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 构 投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 织;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七、本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2亿 份, 募集 金额 不 少于2 亿元 。 八、 投 资者 欲购 买本 基金 , 需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 每个 投资 者仅允 许开 立一 个本 公司 基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本 公 司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无须 重复开 户 。 投资 者在办 理完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后, 应及 时查 询确 认结 果。 九、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交付 认购 款项 , 投资 者 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首 次认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 元人民 币,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累 计认 购金 额 不设上 限。 当日 的认 购申 请在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时间 之后 不得 撤销 。 十、投资 者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金募 集期 间形成 的利 息归投资 者所 有,如 基金 合同生效 , 则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具 体份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一、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 认 购申 请 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比例达 到或 超过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对该 单一投 资者 的全部或 部分 申请确 认失 败,但在 基金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超标 的 除 外。 十二、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 但 已受 理的 认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十三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构 确 实接受 了认 购申 请 , 申 请 的成功 确认 应以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投 资者可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销售 机构 查询 最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额 。 十四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 募集的 有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说明 。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 基金的 详细 情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 2018 年7 月27 日 《 中 国证 券报 》 上的 《 东方 臻宝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和 《东方 臻宝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 将同 时在本 公司 网站 发布 。 投 资人亦 可通 过 本 公司网 站下 载基 金业 务申 请表格 、了 解本 基金 发售 的相关 事宜 。 十五、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为直销 机构 , 包 括本 公司 的直销 柜台 和网 上 直 销。 本基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的 销 售机 构, 并 将及 时公 告。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 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十六、 投资 者如 有任 何问 题, 可 拨打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话400-628-5888 咨询 , 也可 拨 打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客服 热线 咨询认 购事 宜 。 十七、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种 情况 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调 整。 十八、 风险 提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以 及债 券价 格波 动风险,也 包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 种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 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有 的 全 部基 金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和 混合 型基 金。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中将 资产 支持 证券 纳入到 投资 范围 当中 , 可 能 带来以 下 风险: (一) 信用 风险 : 基 金所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 生 交收违 约,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 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二 ) 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 一 般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而如 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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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三) 流动 性风 险: 受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 出,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四) 提前 偿付 风险 : 债 务人可 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因 进行 提前 偿付 , 从 而使基 金 资 产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


(五) 操作 风险 : 基 金相 关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 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六) 法律 风险 : 由 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些 市场行 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正 常 执 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本基金在 投资中 将国 债期 货纳入到 投资 范围中 ,因 此,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基差风险 、 流动性风 险等 。市场 风险 是因期货 市场 价格波 动使 所持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 生变化的 风险。 基差风 险是 指由 于期 货与 现货间 的价 差的 波动 , 影 响套期 保值 或套 利效 果 , 使之发 生意 外损 益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可 分为两 类: 一类 为流 通量 风险, 是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以 所希 望 的 价格建 立或 了结 头寸 的风 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 市 场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 另 一类 为资 金 量风险 ,是 指资 金量 无法 满足保 证金 要求 ,使 得所 持有的 头寸 面临 被强 制平 仓的风 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及相关 措施 如下 :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以下 两个方 面 : 一 方面 是指 在 市场流 动性 不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能 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 地变现 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的风 险 。 另 一方 面是 指 本基金 面临 大量 赎回而 无法 及时 变现 其资 产而造 成的 风险 。 (一)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采用 开放 方式 运作 ,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除了上 述申 购 、 赎 回安 排 外, 本基 金拟 针对 大额 申 购及巨 额赎 回两 个方 面 做 好预防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的准 备措 施。 1 、大 额申 购 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若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 到或者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拒 绝超 出比 例的 申购申 请。 2 、巨 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 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 即认 为发生 了 巨额赎 回 。 当 基金 出现 巨 额赎回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4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如果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 以进 行延期 办理 。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部 分,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全额 赎回” 或 “ 部分延 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二)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为纯 债型 基金 , 仅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 次 级债券 、 债 券回 购、 同业存 单、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上述资 产均 存在 规范 的交 易场所 , 运 作方 式规 范透 明, 从 市场 历史 数据 来看 , 具备 良 好 的流动 性 。 本 基金 将针 对 各类投 资标 的的 流动 性特 点进行 分散 投资 , 严格 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及 时调 整 7 个工 作日内 可变 现资 产的 配置 情况, 确保 投资 资产 处于 较高的 流动 性 。 当基金组 合资 产中 7 个工 作日可变 现资 产的可 变现 价值不足 支付 当日净 赎回 申请所需 资金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比例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 (三) 巨额 赎回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摆 动定 价;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四)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 赎回 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 施,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 在 此 情形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存在不 能及 时赎 回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 、如果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进行延期 办理 。具体 措施 请见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中“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部 分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 因此在 巨额 赎回 情形 发生 时, 基 金份 额持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5 有人存 在不 能及 时赎 回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3 、持 有人 提出 赎回 申请 时 ,本基 金对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0%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当 日 参与申 购和 赎回 交易 的投 资者存 在承 担申 购或 者赎 回产生 的交 易 及其他 成本 的风 险。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遵循 基金 投资 “ 买 者 自负” 的原 则, 全 面认 识 产品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征,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和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在对 认购、 申购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做 出独 立、谨 慎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 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能 保证 投资 人 获得收 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发售 公告、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以 及相 关公 告。 十九、 本基 金管 理人 拥有 对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的 最终解 释权 。 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6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东方 臻宝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简 称及 代码 基金简 称: 东方 臻宝 纯债 债券A ,基 金代 码:006210 基金简 称: 东方 臻宝 纯债 债券C ,基 金代 码:006211 3 、基 金类 别: 债券 型基 金 4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5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6 、基 金初 始份 额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 7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销售机构 向投 资者公 开发 售。除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外,任 何 与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 发售 基金份 额。 8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9 、募 集规 模: 本 基 金募 集 份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元 。 10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亦即 直销 中心, 包括 本公 司 网 下直 销柜台 以及 本公 司的 网上 交易平台 。 直销中 心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 什坊 街 28 号3 层 直销业 务电 话:010-66295921 直销业 务传 真:010-6657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5888 发售期 间 , 客 户可 以通 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进行募 集相 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 放式 基 金的投 资咨 询及 投诉 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直销 交易 平台 , 使 用中 国银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建 设 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招 商 银行、 广发 银行、 浦发 银 行、 交 通银 行 等 借记 卡以 及汇付 天下 天天 盈账户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 亦可 通过 东方基 金APP 、 东方 基金 微 信服务 号使 用 中国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等借 记卡 办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 具 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11 、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仅在 直销 机构 发售 ,暂无 其他 销售 机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 销 售机 构 销 售本 基金 , 并 将 及时公 告。 12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8 年 7 月30 日至2018 年8 月31 日进 行发售 。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根 据基金 销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7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条件 , 或 基金募 集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使基 金合 同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 失败。 如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在 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募集 期限 届满 之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13 、基 金认 购方 式与 费率 (1) 认购 费用 ① 本基 金仅 对A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认购 费用 ,本 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认购 费用。 投资者 在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时 需交 纳前 端认 购费, 具体 如下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1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②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费 由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 应 在认 购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认 购费 不列 入基 金资产 ,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③ 投资 者重 复认 购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① 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 额 。 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式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率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C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式 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例 1 :某 投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该笔 认购 按 照 100%比例 全部予 以确 认, 其对 应认 购费率 为 0.60% ,且 该笔 认购产 生利 息 10.7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 A 类基金 份额 为: 认购费 用=10,000/ (1+0.60%)×0.60% =59.64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 -59.64 =9,940.36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 +10.70 )/1.00 =9,951.06 份 例 2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 万认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这 1000 万元 在募 集期间 产 生的利 息 为5,350.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 A 类基 金份 额为: 认购费 用=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00 -1,000.00 =9,9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9,999,000 +5,350.00 )/1.00 =10,004,350.00 份 例 3 :某 投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该笔 认购 按 照 100%比例 全部予 以确 认, 且该 笔认 购产生 利 息10.70 元 。则 其可得 到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 +10.70 )/1.00 =10,010.70 份 ②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中 , 涉 及基金 份额 、 费 用的 计算 结果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14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折算 成基 金份额 计入 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 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15 、募 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二、直销中心的开户 与认 购程序 投资者 如欲 详细 了解 开户 与认购 信息 , 可登 陆本 公司 官方网 站 (www.orient-fund.com), 在“客 户服 务”--- “下 载 专区” 下载 相关 交易 指南 。 (一) 网下 直销 柜台 1 、个 人投 资者 (1)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 基金发 售日 的周 一至 周 五9:00~16:30 ( 周六 、 日和 法定节 假 日不受 理)。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 )开 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 理基金 的开 户手 续: ①有效 身份 证明 原件 及复 印件 , 包 括第 二代 身份 证 ( 第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 正反 面复印 件 ) 、 警官证 、 文职 证 、 外 国人 永久居 留证 、 外国 护照 、 港澳居 民来 往内 地通 行证 、 台 胞证 、 士 兵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证、军 官证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


②填妥 的经 本人 签字 确认 的《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 )》 (原 件) 一式 两份;


③指定 的同 名的 银行 存折 或银行 储蓄 卡及 复印 件;


④填妥 的 《 个人 投资 者销 售适当 性调 查问 卷》 、《 个人投 资者 税收 居民 身份 调查》 2 )认 购资 金的 缴付 以银行 转账 方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直销资 金专 户。 本公 司指 定 的直销 资 金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中关 村分 行 ②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中关 村支 行 投资者 若未 向上 述指 定账 户足额 划付 认购 资金 , 造 成其认 购不 成功 的 , 本 公 司将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 )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开 户 的同时 可办 理认 购手 续, 并需提 供下 列资 料: ①由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 放式基 金交 易业 务申 请表 》一式 两份 ; ②加盖银 行受理 章的 银行 付款凭证/划款 回单联 原件 及复印件 (投 资者划 付的 认购资 金 在办理 认购 手续 时未 到达 本公司 指定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时) ; ③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件 及复印 件; (3) 注意 事项 : 1)投 资者 应在 “ 汇 款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基 金直 销机 构开户 时登 记的 名称 。 2)投 资者 应在 认购 申请 当 日 16 :30 之前 将足 额资 金 划入本 公司 指定 的基 金直 销资金 专户 。 若 认购 资金 在投 资 者提出 认购 申请 当日 未到 达本公 司指 定基 金 直 销资 金专户 , 则该 笔 交易无 效。 3)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经 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失 败的 认购申 请, 投资 者可 以就 已到账 资 金再次 提出 认购 申请 ,未 再次提 出认 购申 请的 由本 公司将 认购 款划 往投 资者 指定银 行账户 。 4)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 认购申 请将 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①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②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③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 、机 构投 资者 (1)开户 及认 购的时 间: 基金发售 日的周 一至周 五 9:00~16:30 ( 周六 、日和 法定节 假日不 受理 )。 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 )开 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 理基金 的开 户手 续: ①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 登记 证复印 件 (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需提 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部 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 书复印 件 ) ( 相关 证件 在有 效年检 期内 ) ; 资产管 理人 以管 理的 投资 组合名 义自 行办 理账 户类 业务的 , 需提 供资 产管 理 人营业 执照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 登记 证复印 件 ( 相关 证件 在有 效年检 期内 ) 及 监管 部门 下发的 关于 投 资 组合的 批复 文件 或其 他相 关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②填妥 的《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表 (机 构) 》;


③填写 完整 并加 盖公 章的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一式两 份( 原件 ); ④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印鉴 卡》 一式 二份 ; ⑤填妥 的《 传真 委托 协议 书》( 适用 于选 择“ 传真 业务” 事项 );


⑥填妥 并由 经办 人签 章的 《机构 投资 者销 售适 当性 调查问 卷》 、 《机 构投资 者 税收居 民 身份调 查 》 , 填写 完整并 加 盖机构 公章 、 法 定代 表人 ( 或授权 代表 ) 、 授 权经办 人 签章的 《 基 金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机构 )》一 式两 份( 原件 ); ⑦预留 关联 银行 账户 的证 明文件 及复 印件 , 包 括 《 银行开 户许 可证 》 、 开 立 银行账 户申 请表或 开户 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明 。 《 银行 开户 许可 证》 或 指定 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明 原件 及 加 盖机构 公章 的复 印件 ; ⑧法人 代表 的加 盖机 构公 章的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第 二代 身份 证需 提供 正 、 反两面 复 印件) ; ⑨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加 盖机 构公 章的 复印 件 ( 第二 代身 份证 需提 供 正、 反两 面 复印件 )。 2 )认 购资 金的 缴付 以银行 转账 方式 将足 额认 购资金 汇入 本公 司指 定银 行开立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本 公司指 定 的直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 ①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账 号 :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中关 村分 行 ②名 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中关 村支 行 投资者 若因 未向 上述 指定 账户足 额划 付认 购资 金 , 造成其 认购 不成 功的 , 本 公司将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3 )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开 户 同时可 办理 认购 手续 ,并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①填写 完整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和授 权经 办人 签字 的《 基金交 易业 务申 请表 》( 原件) ; ②认购资 金已划 出的 有效 凭证,包 括但 不限于 加盖 银行受理 章的 银行付 款凭 证/划款 回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1 单联原 件及 复印 件 ( 投资 者 划付的 认购 资金 在办 理认 购手续 时未 到达 本公 司指 定的直 销资 金 专户时 );


(3) 注意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 栏中填 写其 在基 金直 销机 构开户 时登 记的 名称 ; 2 )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当 日 16 :30 之 前将 足额 资金 划入本 公司 指定 的基 金直 销资金 专 户。 若认 购资 金在 投资 者 提出认 购申 请当 日未 到达 本公司 指定 基金 直销 资金 专户 , 则 该笔 交 易无效 。 3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以下 将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 ①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②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③投资 者已 划付 的认 购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④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4 )在基 金登记 机构确 认为 无效认购 后, 投资者 可以 就已到账 资金 再次提 出认 购申请 , 未再次 提出 认购 申请 的由 本公司 将认 购款 划往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 (二) 网上 交易 系统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募集 期每 日 24 小 时 均可进 行认 购 , 但 交易 日 16 :30 之 后以 及法 定节 假日 的认购 申请, 视为 下一 交易 日提 交的认 购申 请。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 东 方基 金 APP 、 东方基 金微 信服 务号 开立 基金账 户 , 开户时 投资 者需 接受 本公 司认可 的 身 份验 证方 式。 3 、认 购流 程 (1)投 资者通 过网上 交易 系统、东 方基 金 APP 、东 方基金微 信服务 号开 立基 金账户 当 日,即 可使 用开 户证 件号 码或交 易账 号登 录进 行基 金的认 购业 务。 (2)网 上交易 现开通 支付 银行:中 国银 行、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农 业 银行 、 招商 银行、 广发 银 行、 浦 发银 行、 交 通银 行 等借记 卡以 及汇 付天 下天 天盈账 户。 东方 基金APP 、 东 方基 金微 信 服务号 现开 通支 付银 行 : 中国银 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等 借记 卡。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df5888.com 或 www.orient-fund.com ) 、 东方 基金APP 、 东 方 基金微 信服 务号 , 与本 公 司达成 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 务 条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后 方可 认购 。 (3)投 资者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东 方基 金 APP 、东方 基金微 信服务 号认 购本基 金,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 (4) 已经 成功 提交 的认 购 申请不 得撤 销。 4 、缴 款方 式 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2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 东 方基 金 APP 、 东 方基 金 微信服 务号 认购 的个 人投 资者需 准 备足额 的认 购资 金存 入其 在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资 金结 算账 户, 在提 交 认购 申 请时 通 过实时 支付 的方 式缴 款。 三、个人及机构投资 者在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 户与 认购 本基金 仅在 直销 机构 发售 ,暂无 其他 销售 机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 销 售机 构 销 售本 基金 , 并 将 及时公 告。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以 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和 说明为 准。 四、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全部 认购资金 将被 冻结在 本基 金募集专 户中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利息 以登 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认购资 金利 息计 算结 果保 留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2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 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 , 并 且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认 购 资金在募 集期 形成的 利息 在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折成 投资人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归投资人 所有。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4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六、本次份额发售当 事人 和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1-4 层 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电话:010-66295888 传真:010-66295999 联系人 :李 景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 或www.orient-fund.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1992 年6 月 18 日 联系人 :曾 闻学 联系电 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三) 直销 机构 1 、柜 台交 易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 孙 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 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 子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 其他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仅在 直销 机构 发售 ,暂无 其他 销售 机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符 合要求 的 销 售机 构 销 售本 基金 , 并 将 及时公 告。 (五)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4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 刘 博睿 电话:010 -66295824 传真:010 -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六)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德恒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人 :刘 焕志 电话:010 -52682888 传真:010 -52682999 经办律 师: 刘焕 志、 孙艳 利 (七)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联系人 :朱 锦梅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锦梅 、赵立 卿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8 年7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