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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EWETF(510420)

180EW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 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一)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1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2】10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12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7 八 、基 金份额 折算 与变更 登记 ....................................... 39 九 、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 40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42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54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65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67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68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 69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3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5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8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9 二 十、 风险揭 示 ................................................... 83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清 算 ............................... 86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9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0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0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2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其查阅 方式 ............................ 122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123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基金 由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流 动性 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募集 。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招募 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流 动 性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编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本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策略、 风险 、 费 率、 管理 等与 投资 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 自 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上证 180 等权 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更新 ; 基金合 同 指《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 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国证 监 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证 监 会发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元



































指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 基金 指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指《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 基金管 理人


























指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 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 细则》 所 定义的“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 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或者“ETF 基金”,即 指经 依法 募集 的、投 资 特定证 券指 数所 对应 组合 证券的 开放 式基 金, 其基 金份额 用组合 证券 进行 申购 、赎 回,并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联接基金





























指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表 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作 的 基金 ;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 办理本基 金申购、赎回业 务的证券 公司, 又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定义的 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 构, 包括 发售代 理 机构 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发售代理 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售 业务 的机构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代 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和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 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权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 管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第 十一部分 之规定 召集、 召 开并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结 束,基金 管理人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募 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手 续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面 确认 之日 ; 基金募集 期


























指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基 金份 额募 集期 限,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提 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 开放 日;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T+n 日





























指 T 日 后 (不 包含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基 金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 持 有的由该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者开立 的记 录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及 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 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 资者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兑换为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对价 资产 的行 为; 申购赎回 清单




















指由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用以公 告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等 信息 的文件 ; 申购对价


























指投资 者申购 基金 份 额时,按 基金合 同和招 募 说明书规 定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赎回对价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 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组合证 券


























指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指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并 发布 的上 证 180 等权 重 指数 及其 未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 现金替代


























指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者 按基金 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 的规 定,用 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指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资 产净 值与 按 T 日收盘 价 计算 的最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 合证券市值和现 金替代之 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 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 额根据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对 应的 现金 差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算 ;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











指本基 金申购 份额、 赎回份额 的最低 数量, 投 资者申购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指上海 证券交 易所在 交 易时间内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提供的申 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 证券内各 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 算并发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IOPV;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 由基 金管 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的 当日 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 金部分由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 结; 完全复制 法























指一种 跟踪指 数的投 资方法, 即通过 购买标 的 指数中的 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 按照每种 成份证券在标的 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 购买的 比例 以构 建指 数组 合,达 到复 制指 数的 目的 ;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指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本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标 的指 数增长 率差 额之日 ; 基金净值 增长率

















指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与 基金上 市 前一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之 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折 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标的指数 同期增 长率











指收益 分配基 准日标 的指数收 盘值与 基金上 市 前一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期 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 算, 则以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重 新计 算)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管 理 和运作基 金财产 进行 投资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调 拨等 指令 ; 基金利润


























指 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以 及 以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的 单 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法律法 规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现行有 效 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司 法 解释、 地 方法规 、 地方 规章 、 部门 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法 律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 法避免 、无 法克服 且在本 基金 合 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流动 性规定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 券等。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12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注册资 本:1.3 亿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资 比例 :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2 景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3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1% 4 大连实 德集 团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杨光 裕先生, 董事长,工商管 理硕士。 曾担任江西财经 大学教师 ,江西省审计厅 办公 室主任 , 海南 汇通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总会 计师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长城嘉 信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16 年 7 月加入 本 公司 ,任 职公司 董事 长。 罗德 城先生, 董事,工商管理 硕士。曾 任大通银行信用 分析师、 花旗银行投资管 理部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副总裁 、Capital House 亚洲分 公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1992 至 1996 年间出 任 香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于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主 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 担任香 港联 交所委 员会 成员 , 并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监 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任 景 顺集 团亚 太区首 席执 行官 。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 9 月起, 历 任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 蛇口支行 会计、工 程管理 部员工、 人力资源 部干部 ,新江南 投资公司 副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康乐 先生,董 事,总经理,经 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中 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 部 研 究员、 组合 管理 部投资 经 理、 国 际业 务部 投资经 理,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市场 销售 部 经理、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销售 交易 部副 总经 理。2011 年 7 月加 入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董事 兼总经 理。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学 士(1972 年 毕业)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HKICPA)、 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ACCA ) 、香港执 业会计 师(CPA ) 、加拿大 公认管 理会计师 (CMA)。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以 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 治税 务的 专业 经验及 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国 际知 名 会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现 为“ 伍同 明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 军先生, 独立董事,法学 硕士。曾 担任中信律师事 务所涉外 专职律师,在香 港马 士打律 师行 、英 国律 师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工作 ,1993 年发 起设 立信 达律 师 事务 所, 担任执 行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 任北 京 师范大 学校 学 术 委员 会副 主任,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中 国社 会科 学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教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李 翔 先生, 监 事, 高级 管 理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事部 副总 经 理、 人事 监察 部总 经理、 营业 部总 经理、 公司 营销 总 监、 营 销管 理部 总经理 。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郭 慧 娜女 士, 监 事, 管理理 学 硕士。 曾任 伦敦 安永会 计 师事 务所 核数 师, 历任 景 顺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 项目 主管、 业 务 发展 部副 经理、 企业发 展 部经 理、 亚 太区 监察总 监。 现任 景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 师事 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杨 波 先生, 监事 ,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职 于长 城证券 经 纪业 务管 理部。 现任景 顺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周伟达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 担任 联 博香港 有限 公司 分析 员 、 中国研 究总 监 兼 上海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亚洲 ( 除日 本外 ) 增 长型 股 票投 资负 责人、 高级副 总 裁, 友 邦保 险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裁 。 2014 年 4 月加 入本 公司, 任职 公司 副 总经理。 毛从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职于 交 通银行 深圳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担 任 长城证 券金 融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黎海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担 任美 国 穆迪 KMV 公司 研究 员, 美国 贝 莱德 集 团 (原 巴克 莱国 际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经 理、 主 动 股票 部副 总裁, 香港海 通 国际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海通 国际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量 化总 监。2012 年 8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赵代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理 学硕士 。 曾担 任深 圳发 展银 行北京 分行 金融 同业 部投 资经理 、 宁夏嘉 川集 团项 目部 项目 负责人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理事 会境 外投 资部 全球 股票处 处长 、 浙 江大钧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伙人 兼副 总经 理 。 2016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曾 担任 海南 汇通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副经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3 月 加入本 公 司,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 焕 喜先 生, 副 总经 理, 投 资 与金 融系 博士。 曾担任 武 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学成人 教育学院 讲师, 《 证券时报 》社编辑 记者, 长城证券 研发中心 研究员 、总裁办 副 主 任、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杨皞阳先 生,督察 长,法 学硕士。 曾担任黑 龙江省 大庆市红 岗区人民 法院助 理审判员 ,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 经理、 监察稽核 高级经理 、总监 助理。2008 年 10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司 督 察长 。 4、本 基金 现任 基 金经 理简历 本 公 司采 用团 队投 资方 式, 即通 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体 人 员的 共同 努力, 争取良 好 投资 业 绩。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徐喻军 先 生, 理 学硕 士。 曾担任 安信 证券 风险 管理 部风险 管理 专 员。2012 年 3 月加入 本 公 司, 担任 量化及 ETF 投 资部 ETF 专员 ;自 2014 年 4 月起 担任 量化 及 ETF 投资部 基金 经 理。具 有 8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5、 本基 金现 任基 金经 理曾管 理 的基 金名 称及 管理 时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徐喻 军先生 曾于2014 年4 月至2018 年3 月管 理景顺 长城 沪深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曾于 2014 年 4 月至 2018 年 4 月 管理景 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6、 本基 金现 任基 金经 理兼任 其 他基 金基 金经 理的 情况 本基金现任 基金经 理徐喻 军先生兼任 景顺长 城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景顺 长城 中证50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景顺 长城公 司 治理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支 柱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研究 精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景顺 长城 中证 500 行业中 性低 波动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领 先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睿 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量化 平衡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泰恒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 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 景 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 7、 本基 金历 任基 金经 理姓名 及 管理 时间 8、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名单 本 公 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公 司总 经理、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 经理、 各投 资总 监、 研究 总 监、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周伟达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黎海威 先生 ,副 总经 理兼 量化 及 ETF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 余广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江科宏 2012 年 6 月 12 日—2014 年 4 月 18 日 徐喻军 2014 年 4 月 19 日— 至今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陈文鹏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9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基 金 备案 手续 ; (2)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根据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上 海证券交 易所及 注册登记 机构相关 业务规 则的 规 定,制 订 、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托管 、 基 金转 换、 收益 分配等 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依照基 金 合 同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 收 取 认购费 、 申购 费、 赎回 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收 入;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在基金 合同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 原则以及 不妨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基金 合同 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及采 取 其他 必要 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 基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基 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 权利, 代表 基金 行使因 投 资于 其他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价格、 申购 、 赎 回对价 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12)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3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投资 者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回之 对价 ; (15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大 合 同及 其他 相 关资料 ;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以下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其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确 保合 法合 规经 营; (2)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3)提 高经 营效 率; (4)保 护投 资者 和股 东的合 法 权益 。 2、 风险 管理 措施 (1)建 立健 全公 司组 织架构 ; (2)树 立监 察稽 核功 能的权 威 性和 独立 性; (3)加 强内 控培 训, 培养全 体 员工 的风 险管 理意 识和 监 察文 化; (4)制 定员 工行 为规 范和纪 律 程序 ; (5)建 立岗 位分 离制 度; (6)建 立危 机处 理和 灾难恢 复 计划 。 3、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 和 操 作性; (5)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 内部 控制 体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i ) 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 控 制, 并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 工作 进行 审核 监督。 该 委 员会 主要 职责 是: 审议 并 批准 公司 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 负 责内 部审 计和 外部审 计 之间 的协 调; 审 议公司 的 关联 交易; 对公 司的风 险 及管 理状 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 进 行检 查和 监督, 形成风 险 评估 报告 和建 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ii)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 各 种风 险的 识别、 防范和 控 制的 非常 设机 构, 负责 公 司整 体运 作风 险的 评估 和 控制, 由总 经 理、 副总 经理、 督察 长、 以及 其他 相关 部门 负责人 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其主要 职 责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制 度本身 隐 含的 风险, 以及 这些制 度 在执 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 题, 并负 责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报对 业 务策 略提 出 质 疑, 需要 时指 导业 务方向 ; 审 定公 司的 业务 授权方 案; 负责 协调 处理 突发性 重 大事 件;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或 不定 期会议 的 形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 司总 经理、 分管 投资的 副 总经 理、 各 投 资 总监、 研究 总监、 基金 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其主要 职 责包 括: 依 照基 金合同 、 资 产管 理合 同的规 定 , 确 立各 基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及 投 资方 向; 审 定基金 资 产、 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的配 置方 案 , 包括基 金资 产 、 特 定客 户 资产管 理在 股票 、 债券 、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 例; 制定 基金 、 特 定客户 资 产管 理投 资授 权方 案; 对超 出投 资负 责人 权限的 投 资项 目做 出 决 定; 考核 包括 基金 经理、 投资 经理 在内 的投 资团队 的 工作 绩效; 需要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决 定 的其它 重大 投资 事项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组织 指导 公司 的 监察 稽 核 工作; 可列 席公 司任何 会 议,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案 材 料, 对 基金 运作、 内部 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核 ;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送 中 国证 监会 和 董事长。 (v )法律、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 证 其工 作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充分 发挥 其职 能作用 。 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有权 对 公司 各类 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研究, 提出 解决 方案 , 提 交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或 总经 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控 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 和检 查;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 司运用 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 立 科学 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和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 成立 以 来,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 借鉴 外方 股东 的经验 , 建 立了 科学 合理 的层次 分 明的 内控 组 织 架 构、 控 制程 序和 控制措 施 以及 控制 职责 在内 的运 行 高效、 严密 的内 部控制 体 系。 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 立 健全 了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 章: 公 司建 立了 包括风 险 管理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会 计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术 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度 等 基本 管理 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 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 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 设 置上 采取 了严 格的 分离 制 度, 实 现 了 基金 投资 与交 易, 交易 与 清算, 公司 会计 与基金 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 离制 度, 形成 了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 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公司通 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预警、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 经过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的 报告 渠道 ,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理 、 控 制,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了 电子化投 资、交 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易 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 理 模型, 用以 提示 指数趋 势、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险,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取 有效的 措 施, 对 风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规 控 制声 明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佰 肆拾 壹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话 :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设 立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 行、 证 券、 基金、信 托 从业 经验 ,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历,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QDII 、 境外 三类机 构、券 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 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资 金 托管 等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在 国 内,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 3 月31 日 ,中 国 银行 已托管 66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承 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的原 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风险 控 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 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 国银 行继续 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控 制 度完 善, 内 控措 施严密 ,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 构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简称 “ 一级 交易 商” )


(1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4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华辉 联系人 : 乔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7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 (010 )85156398 传真: (010 )65182261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8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9 )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1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3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人代 表: 谢永 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 建 省外 请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15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http://www.dfzq.com.cn 2、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理 券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变更 、增 减销 售本基 金的 代理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刘 永卫


联系电 话:021-58872625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 红、 安冬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 玮、朱宏 宇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 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2012 年1 月21 日证 监许可[2012]103 号文核 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起正式生效,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1,270,455,541.00 份基 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 数为 8498 户。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指数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交易型 、开 放式


(四) 标的 指数 上证180 等权 重指 数 (五)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六)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含 募集 股票 市值 ) 不少 于 2 亿 元人民 币。 (八)募 集方 式 投资者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股票认 购三 种方 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 系统以 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现 金进 行 的 认购 ; 网下股 票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理 机构 以股 票进 行的 认购。


基 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受理不 得 撤销。 基金 管理 人和发 售 代理 机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构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其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九)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台 和发 售代 理机 构的 网点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 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加 或 减少 发售 代理 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十)募 集期 限 本 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不超过 3 个月 ,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 具体 发售时 间 见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本基金 的发 售方 式有 三种 :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 并及时 公 告。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详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十一 )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十二 )认购 开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具 有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或 基金 账户 。


(1)如 投资 者需 新开 立证券 账 户, 则应 注意 : 1) 基 金账 户只 能进 行基金 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如投资 者 需要 参与 网下 股票 认购 或 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则 应开 立 A 股账户 。 2) 开 户当 日无 法办 理指定 交 易, 建 议投 资者 在进行 认 购前 至少 2 个工 作日 办理开 户手 续。


(2)如 投资 者已 开立 证券账 户 ,则 应注 意:


1)如投资 者未办理 指定交 易或指定 交易在不 办理本 基金发售 业务的证 券公司 ,需要 指 定交易 或转 指定 交易 在可 办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证 券公司 。


2)当日办 理指定交 易或转 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 当日无 法进行认 购,建议 投资者 在进行认 购前至 少 1 个工 作日 办理 指定交 易或 转指 定交 易手 续。


(3)使 用专 用席 位的 机构投 资 者则 无需 办理 指定 交易 。


(十三 ) 认购 费用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和 网下 股票 认购 时可 按照下 表费 率收 取认 购费 用。 发 售 代 理 机 构办 理网 上现 金认 购、 网下 现金 认购 、 网 下股票 认 购时, 可参 照下 表费率 结 构收 取一 定 的佣金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率 M<100 万份 1.00% 100 万份 ≤M<500 万份 0.60% 500 万份 ≤M<1000 万份 0.30% M≥1000 万份 1000 元/笔 (十四 ) 网上 现金 认购


1、 认购 时间 详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通 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进行 网上 现 金认 购的 投资 者, 认购 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认购佣 金、 认购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佣 金= 认购 份额× 佣金 比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1 +佣 金 比率)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收取, 投资 者需 以现 金方 式交纳 认购 佣金 。 3、认 购限 额: 网上 现金 认购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单 一账户 每笔 认购 份额 需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 倍, 最 高不 得超过 99,999,000 份。 投资 者可 以多次 认购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 设上 限。


4、认购申 请:投资 者在认 购本基金 时,需按 发售代 理机构的 规定,备 足认购 资金。 办 理认购 手续 。 网上 现金 认购 申请提 交后 , 投资 者可 以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 撤销 指定 的认购 申 请 。 5、清 算交 收:T 日 通过 发 售代理 机构 提交 的网 上现 金认购 申请 ,由该 发售 代理 机 构冻 结 相 应的 认购 资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进行 清算 交收, 并 将 有效 认购 数据 发送 发售 协 调人, 发售 协调人于 网上现金 认购结 束后的第 4 日将 实际到 位 的认购资 金划往其 预先开 设的基金 募集 专户。 6、 认购 确认 :在 募集 期结束 后 3 个工 作日 之后 , 投 资者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网 点 查询认 购确 认情 况。


(十五 ) 网下 现金 认购


1、 认购时 间 详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2、 认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的计 算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投资 者 , 认购以 基 金份 额申 请, 认 购费用 、 认 购金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认购 费率)


净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者 认购 确认 时收 取, 投资者 需以 现金 方式 交纳 认 购 费用 。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下现金 认购 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同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 进行网 上 现金认 购的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3、认购限 额:网下 现金认 购以基金 份额申请 。投资 者通过发 售代理机 构办理 网下现 金 认购的 , 每 笔认 购份 额须为 1,000 份或 其整 数倍; 投资 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 办理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 每 笔认 购份额 须在 10 万份 以上( 含 10 万份)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购 , 累计 认购 份额不 设上 限。


4、认购手 续:投资 者在认 购本基金 时,需按 销售机 构的规定 ,到销售 网点办 理相关 认 购手续 ,并 备足 认购 资金 。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得 撤销 。


5、清 算交 收:T 日通 过基金 管 理人 提交 的网 下现 金认 购 申请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T+2 日 内进行 有效 认购 款项 的清 算交收 。 募集 期结 束后 , 基金 管 理人 将于第 4 个工 作日 将 汇总 的认 购款项 及其 利息 划往 基金 管理人 预先 开设 的基 金募 集专户 。 其中 , 认 购款 项利息 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认 购款项 利息 数额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记录 为准 。


T 日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提交 的 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由该发 售代 理机 构冻 结相 应的认 购资 金。 在网 下现 金认 购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 各 发售 代 理机构 将每 一个 投资 者账 户提交 的网 下现 金认购 申请 汇总 后, 通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网定 价发 行系统 代该 投资 者提 交网 上现金 认购 申 请。 之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 清算 交收, 并将 有效认 购 数据 发送 发售 协调 人, 发售 协调 人于 网 上 现金 认购 结束 后的第 4 日将 实际 到位 的认 购资 金划往 基金 募集 专户 。


6、 认购 确认 :在 募集 期结束 后 3 个工 作日 之后 ,投 资者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网 点 查询认 购确 认情 况。


( 十六)网 下股 票认 购


1、认 购时 间: 详见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2、认购限 额:网下 股票认 购以单只 股票股数 申报。 投资者单 只股票最 低认购 申报股 数 为 1,000 股, 超过 1,000 股的 部 分须为 100 股的 整数倍 , 用以 认购 的股 票必 须是 上证 180 等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权重指数 成份 股和 已公 告的 备 选成 份股。 投资 者可以 多 次提 交认 购申 请, 累计 申 报股 数不 设 上限。


3、认购手 续:投资 者在认 购本基金 时,需按 销售机 构的规定 ,到销售 网点办 理认购 手 续,并 备足 认购 股票 。网 下股票 认购 申请 提交 后在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时间 之后 不得撤 销。


4、 特殊 情形 (1)已 公告 的将 被调 出上证 180 等权 重指数 的成 份 股不得 用于 认购 本基 金。


(2)限制 个股认购 规模: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网下股 票认购日 前 3 个 月个股 的 交易量、 价格波 动及 其他 异常 情况 , 决 定是 否对 个股 认购 规 模进行 限制 , 并在 网下 股 票认购 日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公告 限制 认购 规模的 个股 名单 。


(3 ) 临 时拒 绝个 股认 购: 对于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间 价格波 动异 常或 认购 申报 数量异 常 的 个股, 基金 管理 人可 不经公 告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该股 票 的认 购申 报。 5、 清算 交收


投资 者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 办理网 下股 票认 购的 , 在 网下股 票认 购最 后一 日 , 发售代 理机 构将汇 总的 股票 认购 数据 按投资 者证 券账 户汇 总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网 下股 票 认购最 后一 日 , 基金管 理人 初步 确认 各成 份股的 有效 认购 数量 。 注 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确认 数 据将投 资者 账户 内相 应的 股票进 行冻 结 。 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发售代 理机 构提 供的数 据计 算投 资者 应以 基金份 额方 式支 付的 佣金 , 并 从投 资者 的认 购份 额 中扣除 , 为发 售 代理机 构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投资 者净 认购份 额明 细 数据进 行投 资者 认购 份额 的初始 登记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确认 的 有效 认购 申请股 票数 据, 将投 资者 申请认 购的 股票 过户 到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6、网下 股票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 式


( ) 1 1.00 n i i = × = ∑ 第 只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其中,


(1)i 代表 投资 者提 交认 购申请 的第i 只股 票, 如 投资者 仅提 交了1 只 股票 的申请 , 则i=1 ,i ≦180 。 ??


(2 ) “ 第 i 只股 票在 网下 股 票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 均价”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的当日 行情 数据 , 以该 股 票的总 成交 金额 除以 总成 交股数 计算 , 以四 舍五 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若 该股 票在 当 日停牌 或无 成交 , 则以 同 样方法 计算 最近 一个 交易 日的均 价作 为计 算价格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 购期最后一日至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 生 除 息、 送股(转增)、 配股等 权 益变 动, 则由 于投 资者 获 得了 相应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 将按 如下方 式对 该股 票在 网下 股票认 购日 的均 价进 行调 整:


①除息 :调 整后 价格=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每 股现 金股 利或 股息 ②送股 :调 整后 价格=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1+ 每股 送股 比例)


③配股 :调整 后价格=( 网 下股票 认购期 最后一 日均 价+配股 价× 配股 比例)/(1+ 每股配 股比 例)


④送股 且配股 :调整 后价 格=( 网 下股票 认购期 最后 一日均 价+配股 价×配 股比例)/(1+ 每股 送股比 例+每股 配股 比例)


⑤除息、 送股 且配股 :调 整后价格=( 网 下股票 认购 期最后一 日均 价+配股 价× 配股比例 - 每股现 金股 利或 股息)/(1+ 每股送 股比 例+每股 配股 比例)


(3)“ 有效 认购 数量” 是指 由基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并据 以进行清 算交 收的 股票 股数 。 其中 ,


①对于 经公 告限 制认 购规 模的个 股, 基金 管理 人可 确认的 认购 数量 上限 为:


1 max 105% n jj j Cash p q w q p = ?? + ×× ?? ?? = ∑ max q 为限制 认购 规模 的单 只个 股最高 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 , Cash 为 网上 现金 认购 和网下 现 金认购的 合计申请 数额, jj pq 为 除限制 认购规模 的个股 和基金管 理人全部 或部分 临时拒 绝的个股 以外 的其它 个股 在网下股 票认 购期最 后一 日均价和 认购 申报数 量乘 积, w 为该限 制认购 规模 的个 股按 均价 计算的 其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后 一日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重 (认 购 期 间如有 标的 指数 调整 公告 , 则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公 告调 整后的 成份 股名 单以 及标 的指数 编制 规 则计算 调整 后的 各成 份股 构成权 重 ,并 以其 作为 计 算依据 ) , p 为该股 在网 下股 票认购 期最 后一日 的均 价。


如果投 资者 申报 的个 股认 购数量 总额 大于 基金 管理 人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 上限 , 则按照 各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报数 量同 比例收 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 认购期最后一日至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 冻结期间 发生司 法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注册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解冻 数据 对投 资者 的有 效认购 数量 进 行相应 调整 。 ? (十七 ) 募集 资金 利息 及募 集 股票 权益 的处 理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划入基金募集专户前所 产生的利 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 有效 认 购资金 自划 入基 金募 集专 户起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止 的利息 计入 基 金资产 ; 投 资者 以股 票认购 的, 认购 股票 由注 册登记 机 构予 以冻 结, 冻 结期间 的 权益 归投 资 者所有 。 (十八 )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股 票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 当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募集的 股票 由注册 登记 机 构予以 冻结 ,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过 户至 基金 的证 券账户 。 基 金 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提 前结 束募 集时 ,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按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手 续: 1、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含募 集股 票市 值) 不 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不 少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结束 募集 时 , 具 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募集 结束 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认 购款 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 存款 利息; 3、对于基 金募集期 间网下 股票认购 所募集的 股票, 注册登记 机构将按 照其规 则予以 解 冻。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八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一)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在本基 金份 额上 市后 , 为 了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运 作情 况决定 是否 对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提 前公 告。 (二)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 理, 并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 基金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比 例和 具体 安排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另行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 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 基 金份 额总 额的 比例 不发 生 变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对基金 份额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至整 数位 ( 小数 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分计 入基金财 产) ,加 总得到折 算后的基 金总份 额。基金 份额折算 的比例 和具体安 排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折算 比例调 整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等安 排。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九、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下列 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依 据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 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向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 : 1、 基金 募集 金额( 含 网下 股票认 购所 募集 股票 市值) 不 低于 2 亿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于 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份 额上 市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上 市协 议书 。 基金 份 额获准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日 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本基金 于 2012 年 7 月 9 日 起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码: 510420 。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二)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 细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制 ,涨跌 幅比 例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足 100 份 的部 分可 以卖 出;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动 单 位为 0.001 元;


5、 本基 金可 适用 大宗 交易的 相 关规 则。


(三) 终止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再 具备 本部 分第 (一) 款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上 市;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4、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上 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 基金上 市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发布 基金份 额终 止上 市交 易公 告。 (四)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的 计 算与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 每一 交易 日开 市 前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提 供 当日 的申 购、 赎 回清单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计 算并 发布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供投 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公 式 为: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 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 中可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与 最新 成交 价相 乘之和+申购 、赎 回清 单中禁 止 用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最 新 成交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金 部 分)/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对 应的 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可以 调 整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十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可以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理 人在开 始申购 、 赎回业务前 公告申 购赎回 代理券商的 名单, 并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的名 单,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时 间为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 投资 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此 时 间之 外不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若出现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起 正式 生效 。 根据 《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本 公司 已于 2012 年 7 月 9 日 开始办 理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2、本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 为 100 万份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其 进行 更改 , 并在更 改 前 至少 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 规定 参见 其他 公告。 4、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份 额上 限、 基 金单 日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或限制基 金当日最 大申购 份额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 管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 险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取 上 述措施 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基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 对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对申 购和 赎回数 额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调整 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基 金采 用份 额申 购和份 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和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购 、 赎 回应 遵守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规定;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 情况下 可 更 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申 购对价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和 现金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投资者申 购、赎回 申请在 受理当日 进行确认 。如投 资者未能 提供符合 要求的 申购对价 , 则申购 申请 失败 。 如 投资 者 持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 备足额 的现 金 , 或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不具 备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价 ,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投资 者 可在 申请 当日通 过其 办理 申购 、 赎 回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有关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及 时 查询 有关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3、申 购与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 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注 册登记机 构的结 算规 则。 投 资者 T 日申 购、 赎回 成功 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额 与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组合证 券的 清算 交收 以及 现金替 代等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现 金替 代等 的交收 以 及现 金差 额的清 算,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差 额 的交 收。 如果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形 , 则依 据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 理。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清 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 方式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的 3 个工 作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购对 价、赎回 对价根 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 投资者 申购、赎 回的基金 份额数 额确定 。 申购对价 是指投资 者申购 基金份额 时应交付 的组合 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 额及其他 对价 。 赎回对价 是指投资 者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 组合证 券、现金 替代 、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2、申 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T 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市 前公告 。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发售 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 数。如 遇特殊情 况,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投资者 在申购或 赎回基 金份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可按 照不超过 申购或 赎回份 额 0.5% 的 标准 收取 佣金 ,其 中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1、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公告内 容 包括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 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 份证 券 数据、 现金 替代 、T 日预估 现 金部 分、T-1 日现金 差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内 容。


2、 组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 合 证券 是指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 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申购、 赎回 清单 将公告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 替代 是指 申购、 赎回过 程 中,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 替代 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类型 : 禁 止现 金替 代(标志 为" 禁止") 、 可以 现金 替代(标志 为" 允 许") 和必须 现金 替代(标志为" 必须")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允 许使 用现 金 作为全 部或 部分 该成 份证 券的替 代 , 但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 : 出 于证 券停 牌 等原因 导致 投资 人无 法在 申购时 买入 证券 或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可以适 用的 其他 情形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1 +现 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其中, “参 考价格” 目前为 该证券前 一交易日 除权除 息后的收 盘价。如 果上海 证券交 易 所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 变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规 定的 参考 价格 为准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于 使用 现金 替代 的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券 恢 复交 易 后买入 ,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 加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的 参考 价 格可 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操 作,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溢 价比 例 , 并据 此收取 替 代金 额。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退 还 多收取 的差 额 ; 如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 基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本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 投资者 收取 欠 缺的差 额。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 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有 正常 交易的 2 个 交易日(简 称为 T+2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2 日日 终,若已 购入 全部 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 以替代 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购 入成 本(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项 ; 若 未 能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加 上按 照 T+2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未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 起,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正 常 交易 日低于 2 日,则 以替代 金 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 证券实际 购入成本 加上按 照最近一 次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应 补交 的 款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后至 T+2 日(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 易日) 期间发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生除息 、送 股(转增) 、 配股 以及由 于股 权分 置改 革等 发生的 权益 变动 ,则 进行 相应调 整。


T+2 日后 第 1 个工 作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基金 管 理人 将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数 据发 送给 相关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 相 关款 项 的 清算交 收将 于此 后 3 个工作 日 内完 成。


④替代 限制 : 为有 效控 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基 金管 理人 可规 定 投资者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现金 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 为: ( ) ( ) 1 % n i IOPV = ×× = × ∑ 第i支 替代 证 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 中,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目前 为 该证 券前 一交 易日 除权 除 息后 的收 盘价, 如果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参 考价 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化 ,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通知 规定 的参 考价 格为 准。 参考 基金 份 额 净 值目 前为该 ETF 前一 交易日 除权 除息 后的 收盘 价,如 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方 式发 生变 化, 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 定的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准。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情 形:必须 现金替 代的证券 一般是由 于标的 指数调整 ,即将被 剔除的 成份证券 , 或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 护持 有人利 益等 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行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券 。


② 替 代金 额: 对 于必 须现金 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公 告 替代 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即“固定替 代 金额” 。 固 定替 代金 额 的计算 方法 为申 购、 赎回 清单中 该证 券 的数量 乘以 其 T 日预 计开 盘价。


4、 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申请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金 数额 。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其计 算 公式 为:


T 日预估现 金部分=T-1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基金 资产净值 -(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必须用现 金替 代的固 定替 代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以用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数量 与 T 日预计 开盘 价相 乘之 和+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金 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与 T 日预 计开 盘 价相乘 之和)


其 中, T 日 预计 开盘 价主 要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 的标的 指数 成份 证券 的预 计开盘 价 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 基 金分红 除息 日, 则计 算公 式中的“T-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基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金资产 净值”需扣 减相 应的收 益 分配 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 负或为 零。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 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现 金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价 相乘之 和+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禁 止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 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 相 乘之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需按 T+1 日公告 的 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金 的 清算 交收。


现 金 差额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者申 购 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数 , 则 投资 者 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如现金 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者将 根 据其 申购 的 基 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金 差 额为 正数, 则投 资者将 根 据其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资 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支付 相应 的现金 。


6、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式 举 例如 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基金名 称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代溢比价 率 固定替 代金 额 600000 浦发银行


允许 10.00%




















600008 首创股份


允许 10.00%




















600009 上海机场


允许 10.00%




















600010 包钢股份


允许 10.00%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600015 华夏银行


允许 10.00%




















600016 民生银行


允许 10.00%




















600018 上港集团


允许 10.00%




















600019 宝钢股份


允许 10.00%




















600021 上海电力


允许 10.00%




















600023 浙能电力


允许 10.00%




















600025 华能水电


允许 10.00%




















600028 中国石化


允许 10.00%




















600029 南方航空


允许 10.00%




















600030 中信证券


允许 10.00%




















600031 三一重工


允许 10.00%




















600036 招商银行


允许 10.00%




















600048 保利地产


允许 10.00%




















600050 中国联通


允许 10.00%




















600060 海信电器


允许 10.00%




















600061 国投资本


允许 10.00%




















600066 宇通客车


允许 10.00%




















600068 葛洲坝


允许 10.00%




















600079 人福医药


允许 10.00%




















600085 同仁堂


允许 10.00%




















600089 特变电工


允许 10.00%




















600100 同方股份


允许 10.00%




















600104 上汽集团


允许 10.00%




















600109 国金证券


允许 10.00%




















600111 北方稀土


允许 10.00%




















600115 东方航空


允许 10.00%




















600118 中国卫星


允许 10.00%




















600153 建发股份


允许 10.00%




















600155 宝硕股份


允许 10.00%




















600158 中体产业


允许 10.00%




















600177 雅戈尔


允许 10.00%




















600196 复星医药


允许 10.00%




















600208 新湖中宝


允许 10.00%




















600219 南山铝业


允许 10.00%




















600266 北京城建


允许 10.00%




















600271 航天信息


允许 10.00%




















600276 恒瑞医药


允许 10.00%




















600291 西水股份


允许 10.00%




















600297 广汇汽车


允许 10.00%




















600298 安琪酵母


允许 10.00%




















600309 万华化学


允许 10.00%




















600332 白云山


允许 10.00%




















600340 华夏幸福


允许 10.00%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600362 江西铜业


允许 10.00%




















600373 中文传媒


允许 10.00%




















600383 金地集团


允许 10.00%




















600406 国电南瑞


允许 10.00%




















600435 北方导航


允许 10.00%




















600436 片仔癀


允许 10.00%




















600438 通威股份


允许 10.00%




















600466 蓝光发展


允许 10.00%




















600482 中国动力


允许 10.00%




















600489 中金黄金


允许 10.00%




















600497 驰宏锌锗


允许 10.00%




















600503 华丽家族


允许 10.00%




















600516 方大炭素


允许 10.00%




















600518 康美药业


允许 10.00%




















600519 贵州茅台


允许 10.00%




















600522 中天科技


允许 10.00%








600528 中铁工业


允许 10.00%




















600535 天士力


允许 10.00%




















600547 山东黄金


允许 10.00%




















600549 厦门钨业


允许 10.00%




















600570 恒生电子


允许 10.00%




















600585 海螺水泥


允许 10.00%




















600588 用友网络


允许 10.00%




















600598 北大荒


允许 10.00%




















600606 绿地控股


允许 10.00%




















600637 东方明珠


允许 10.00%




















600643 爱建集团


允许 10.00%




















600649 城投控股


允许 10.00%




















600660 福耀玻璃


允许 10.00%




















600688 上海石化


允许 10.00%




















600690 青岛海尔


允许 10.00%




















600699 均胜电子


允许 10.00%




















600703 三安光电


允许 10.00%




















600704 物产中大


允许 10.00%




















600705 中航资本


允许 10.00%




















600715 文投控股


允许 10.00%




















600737 中粮糖业


允许 10.00%




















600739 辽宁成大


允许 10.00%




















600741 华域汽车


允许 10.00%




















600760 中航沈飞


允许 10.00%




















600795 国电电力


允许 10.00%




















600804 鹏博士


允许 10.00%




















600809 山西汾酒


允许 10.00%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600816 安信信托


允许 10.00%




















600827 百联股份


允许 10.00%




















600837 海通证券


允许 10.00%




















600867 通化东宝


允许 10.00%




















600884 杉杉股份


允许 10.00%




















600886 国投电力


允许 10.00%




















600887 伊利股份


允许 10.00%




















600893 航发动力


允许 10.00%




















600895 张江高科


允许 10.00%




















600900 长江电力


允许 10.00%




















600909 华安证券


允许 10.00%




















600919 江苏银行


允许 10.00%




















600926 杭州银行


允许 10.00%




















600958 东方证券


允许 10.00%




















600977 中国电影


允许 10.00%




















600999 招商证券


允许 10.00%




















601006 大秦铁路


允许 10.00%




















601009 南京银行


允许 10.00%




















601012 隆基股份


允许 10.00%




















601018 宁波港


允许 10.00%




















601088 中国神华


允许 10.00%




















601099 太平洋


允许 10.00%




















601108 财通证券


允许 10.00%




















601111 中国国航


允许 10.00%




















601116 三江购物


允许 10.00%




















601117 中国化学


允许 10.00%




















601155 新城控股


允许 10.00%




















601166 兴业银行


允许 10.00%




















601169 北京银行


允许 10.00%




















601186 中国铁建


允许 10.00%




















601198 东兴证券


允许 10.00%




















601211 国泰君安


允许 10.00%




















601212 白银有色


允许 10.00%




















601216 君正集团


允许 10.00%




















601225 陕西煤业


允许 10.00%




















601228 广州港


允许 10.00%




















601229 上海银行


允许 10.00%




















601238 广汽集团


允许 10.00%




















601288 农业银行


允许 10.00%




















601318 中国平安


允许 10.00%




















601328 交通银行


允许 10.00%




















601336 新华保险


允许 10.00%




















601360 三六零


允许 10.00%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601375 中原证券


允许 10.00%




















601377 兴业证券


允许 10.00%




















601390 中国中铁


允许 10.00%




















601398 工商银行


允许 10.00%




















601555 东吴证券


允许 10.00%




















601600 中国铝业


允许 10.00%




















601601 中国太保


允许 10.00%




















601607 上海医药


允许 10.00%




















601611 中国核建


允许 10.00%




















601618 中国中冶


允许 10.00%




















601628 中国人寿


允许 10.00%




















601633 长城汽车


允许 10.00%




















601668 中国建筑


允许 10.00%




















601669 中国电建


允许 10.00%




















601688 华泰证券


允许 10.00%




















601699 潞安环能


允许 10.00%




















601718 际华集团


允许 10.00%




















601727 上海电气


允许 10.00%




















601766 中国中车


允许 10.00%




















601788 光大证券


允许 10.00%




















601800 中国交建


允许 10.00%




















601818 光大银行


允许 10.00%




















601828 美凯龙


允许 10.00%




















601838 成都银行


允许 10.00%




















601857 中国石油


允许 10.00%




















601878 浙商证券


允许 10.00%




















601881 中国银河


允许 10.00%




















601888 中国国旅


允许 10.00%




















601899 紫金矿业


允许 10.00%




















601901 方正证券


允许 10.00%




















601919 中远海控


允许 10.00%




















601933 永辉超市


允许 10.00%




















601939 建设银行


允许 10.00%




















601985 中国核电


允许 10.00%




















601988 中国银行


允许 10.00%




















601989 中国重工


允许 10.00%




















601992 金隅集团


允许 10.00%




















601997 贵阳银行


允许 10.00%




















601998 中信银行


允许 10.00%




















603160 汇顶科技


允许 10.00%




















603260 合盛硅业


允许 10.00%




















603305 旭升股份


允许 10.00%




















603589 口子窖


允许 10.00%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603659 璞泰来


允许 10.00%




















603799 华友钴业


允许 10.00%




















603858 步长制药


允许 10.00%




















603993 洛阳钼业


允许 10.00%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2、上海证 券交易场 所决定 临时停市 或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上海证 券交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注 册登记 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 无法办 理申购 或 赎回 , 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等因 异常 情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法 编制或 编制 不 当; 4、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赎回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对 价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5、停牌 成份 股合 计占 标的指 数 的权 重超过 5% ;


6、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某些 或某 笔申 购;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本 基金 因除 上述 第 6 项之外 的其 他情 形暂 停 申购或 赎回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足 额 兑付。 在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 办理 , 并予以 公告 。


( 九)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等其 他 业务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 与解 冻 等业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非 交易过 户等 业务 , 参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 证券 登 记规则 》执 行。 (十)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代理 本 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等 业 务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 代 销业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网下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的,应 与其 签订 书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明 确双 方的 权利和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应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和赎回 等业 务。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一 、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在 建 仓完 成后, 本基 金投资 于 标的 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 , 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 于新股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 权证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该部 分资 产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三) 投资 策略 1、 股票 资产 指数 化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上证 180 等权 重指数为 标的 指数 , 采用 完全 复 制法, 即以 完全 按照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为原 则 ,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 股票在 投资 组合 中的权 重原 则上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 在因特 殊 情况 ( 如成 份 股 停牌、 流动 性不 足、 法 规 法律 限制 等) 导 致无法 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 结合 经验 判 断, 综合 考虑 相关 性、 估 值、 流动 性等 因素 挑选 标 的指数 中其 他成 份股或备 选成份股 进行替 代(同行 业股票优 先考虑) ,以期在 规定的风 险承受 限度之内 , 尽 量缩小 跟踪 误差 。本 基金 力争使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2% , 年跟踪 误 差不 超过 2% 。 2、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基 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 性投 资的 需要, 将投资 于 国债、 金融 债等 期限在 一 年期 以 内的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目的 是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 资产 , 提高 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收益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 和我国 证 券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 策略包 括 : 杠 杆策 略、 价 值挖掘 策略 、 获 利 保 护策 略、 价 差策 略、 双 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保护 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保 护 性的 认沽 权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证策略 等。 (四)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指数 化投资 , 按 照成 份股在 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中 的基准 权 重构建指 数化投资 组合。 当预期成 份股发生 调整和 成份股发 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 为时 ,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 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 日内对 投资组 合 进行适当 调整,以 便实现 对跟踪误 差的有效 控制, 实现对标 的指 数的紧 密跟 踪。 1、 标的 指数 定期 调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本基 金在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 分 析并确 定组 合 调 整策 略, 及 时进 行投资 组 合的 优化 调整, 减少流 动 性冲 击, 尽 量减 少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变 动所带 来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2、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编 制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 份股 及权重 的影 响, 适时 进行 投 资组合 调 整。 3、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日 常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的 指数成份 股公司 信息(如 :股本变 化、分 红、配股 、增发、 停牌、 复牌等) , 以 及 成份 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 这些 信息 对指数 的 影响, 并根 据这 些信息 确 定基 金投 资 组合每 日交 易策 略。 4、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 若出 现成 份股 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注 样本 股票 的调 整, 并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整 策略 。 5、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与分 析 跟 踪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信息 , 结 合基 金的 现金 头寸管 理, 分析 其对 组合 的影响 , 制 定交 易策略 以应 对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6、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管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 每 月 末、 季度 末定 期分 析基 金 的实际 组合 与标的指 数表现的 累计偏 离度、跟 踪误差变 化情况 及其原因 ,并优化 跟踪偏 离度管理 方案 , 同时设 置风 险隐 患预 警机 制,及 时控 制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2%,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2% 。 如因标 的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金 管 理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人将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离 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大 。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 金 投 资的 重大 问题, 包括确 立 各基 金的 投资 方针 及投 资 方向, 审定 基金 财产的 配 置方 案。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召开 前,由 基金经理 依据对宏 观经济 走势的分 析,提出 基金的 资产配置 建议 , 交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讨 论。 一旦 做出 决议 , 即 成为指 导 基金 投资 的正 式文 件, 投资 部据 此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研 究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除 履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 负责 管理 和协 调 投资研 究部 的日 常运 作 。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投资 研究部常 设议事 机构,负 责讨论行 业信息 、个股信 息、回顾 行业表 现、行业 配置 、 模 拟 组合 表现、 近期 研究计 划 及成 果、 市 场热 点、 当 日 投资 决策、 代行 表决权 、 投 资备 选库 调整等 问题 。 投资 研究 部 主要负 责宏 观经 济研 究 、 行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 负 责编 制、 维 护 投 资备 选库, 建立 、 完善 、 管 理并 维护 股票 研究数 据 库与 债券 研究 资料 库, 并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 议、 分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各投 资总 监和 基金 经理提 供 基金 投资 决 策 依 据。 投 资研 究部 负责根 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造 、 优 化、 风险 管理及 头寸 管理 等日 常工 作; 拟订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 案、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案 和投资 组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决 定的投资 方案并 在授权范 围内作出 投资决 定;依据 自主的研 究积极 把握市场 动态 , 积极提 出基 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 并对 管理 基金 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 其 中基 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金 的日常 管理 工作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该委 员会 是对 公 司各种 风 险 的 识别、 防范 和控 制的非 常 设机 构, 负 责公 司整体 运 作风 险的 评估 和控 制, 由总 经理 、 副 总 经 理、 督 察长 、 以 及其他 相 关部 门负 责人 或相 关人 员 组成, 其主 要职 责是: 评估 公司 各机 构 、 部 门制 度本 身隐 含的风 险, 以及 这些 制度 在执行 过 程中 显现 的问 题, 并负 责 审定 风险 控 制 政 策和 策略; 审议 基金财 产 风险 状况 分析 报告, 基 于 风险 与回 报对 业务 策略 提 出质 疑,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审定公 司 的业 务授 权方 案; 负责 协 调处 理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 定业 务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风 险与 内控 状 况的 评价 报告; 需要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 决 策的 其他 重大 风 险管理 事项 。 绩效 评估 与 风险控 制人 员负 责建 立和 完善投 资风 险管 理系统 , 并负 责对 基金 历 史业绩 进行 分解 和分 析 。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基金 日常运 作的 合规 控制。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投资决 策流 程 图 1


基金投资流程示意 (1)投资 决策。投 资决策 委员会定 期不定期 召开投 资决策委 员会议, 对相关 重大事 项 做出决 策。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做出基 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 决策。


(2)组合 构建。基 金经理 采取完全 复制法, 即完全 按照标的 指数的成 份股组 成及其 权 重 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的 调整。 在追 求跟踪 误差 和跟 踪偏 离度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 基金 经 理可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 提 高投资 效率 , 降 低交易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 险。


(3)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负责 基金 的具 体交 易执 行,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4)组合 监控与调 整。基 金经理在 指数编制 方法发 生变更、 指数成份 股定期 或临时 调 整 、 指 数成 份股 出现 股本变 化、 增发 、 配 股等 情形、 成份 股停 牌、 成份 股流动 性 不足、 基金 申购赎 回出 现的 现金 流量 等情形 下 , 对 基金 投资 组 合进行 动态 监控 和调 整 , 密切跟 踪标 的指 数,同 时 PCF 专员 制作 下一 交 易日 PCF 清单 。 (5)持续 风险管理 及绩效 评估。基 金经理及 风险管 理人员定 期不定期 对投资 组合的 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进 行跟踪 和评估。 风险管理 管理人 员负责对 各决策环 节的事 前及事后 风险 、 操 作 风险 等投 资风 险进 行监 控, 并对 投资 风险 及绩效 做 出评 估, 提 供给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投 资总监 、 基金 经 理等 相关人 员。 基金 经理 依据 绩效评 估 报告 对投 资进 行总 结或 检 讨, 如 果需 要,亦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根 据环境 的变 化和 基金 实际 投资的 需 要, 有权 对上 述投 资程 序 做出调 整 , 并 将调 整内 容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予 以公告 。 投资决策 组合控制与调整及 PCF 制作 交易执行 投资部 基金经理/PCF 专员 交易管理部 持续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投资/ 合规/ 风控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六)标 的指 数 本 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为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 指数 代码 为 000051)。 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是 由中 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与 上证 180 指数拥 有相 同的 成份 股 , 由 上 海交 易所 市场上 180 支股票 组成 。 上证 180 等 权重指 数采 用了 等权重 加权 。 上证 180 等 权重指 数的 个股 与行 业权 重分布 更为 均匀 , 为投 资 者提供 了新 的投 资性标 的。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进行 适当 的程 序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并同时 更换 本基 金 的 基金 名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其中, 若标 的指 数变更 涉 及本 系列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的实质 性变 更 , 则 基金 管 理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投 资无 实质 性影 响(包括 但 不限 于编 制机 构变 更、 指 数更 名等) , 则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应至 少提 前 30 个工作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 或 标的 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 标 的, 或 证券 市场 有其他 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资 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响 ( 包括 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八)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具有 较 高风 险、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 特征,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均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金 和 混合 基金。 本基 金为指 数 型基 金, 主 要采 用完全 复 制法 跟踪 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九)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以 下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对 于因 上述 (5)、( 6 )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或备 选成份 股的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严格 控制 跟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将结 合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替 代。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4)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 同 的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限制。 3、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十)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 基金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 中第 (3) 、 (4)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原则 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有 利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和增 值; (3)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 代表 本基 金行 使股 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根 据基 金 合同 规定, 已经 复核了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保证复 核 内容 不 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财 务数据 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5,575,241.17 97.31 其中: 股票 75,575,241.17 97.3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14,330.65 2.59 8 其他资 产 78,624.46 0.10 9 合计 77,668,196.2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码 (%) A 农、林 、牧 、渔 业 932,099.12 1.20 B 采矿业 4,836,663.24 6.25 C 制造业 24,075,490.62 31.10 D 电 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3,430,616.17 4.43 E 建筑业 4,487,202.26 5.8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828,585.92 4.9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678,663.04 6.0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2,839,723.33 3.67 J 金融业 18,108,655.08 23.39 K 房地产 业 6,100,066.63 7.8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59,838.00 1.2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12,288.00 1.18 S 综合 385,349.76 0.50 合计 75,575,241.17 97.61


2.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2.3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3.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155 新城控 股 17,500 615,650.00 0.80 2 600436 片仔癀 7,000 580,860.00 0.75 3 601888 中国国 旅 10,800 571,428.00 0.74 4 600276 恒瑞医 药 6,561 570,872.61 0.74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5 600570 恒生电 子 9,359 559,481.02 0.72 6 600535 天士力 12,008 546,604.16 0.71 7 603993 洛阳钼 业 63,476 538,276.48 0.70 8 601117 中国化 学 71,000 523,270.00 0.68 9 600009 上海机 场 10,500 512,820.00 0.66 10 600977 中国电 影 29,800 502,428.00 0.65


3.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股 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 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 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 者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72.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7,985.2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6.5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624.46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 告 期 末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1.5.2 报 告 期 末积 极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 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 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 策前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6 月 12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0% 1.26% -6.05% 1.34% 6.25% -0.08% 2013 年 -3.19% 1.37% -3.38% 1.39% 0.19% -0.02% 2014 年 50.62% 1.17% 52.11% 1.19% -1.49% -0.02% 2015 年 13.89% 2.61% 15.98% 2.65% -2.09% -0.04% 2016 年 -13.10% 1.59% -13.54% 1.60% 0.44% -0.01% 2017 年 5.26% 0.59% 5.07% 0.60% 0.19% -0.01%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4.86% 1.16% -3.90% 1.19% -0.96% -0.03% 2012 年 6 月 12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44.80% 1.56% 39.81% 1.59% 4.99% -0.03%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 值增长率 变动及 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 比 较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注: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 例为 : 在 建仓 完成 后,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可少量 投 资于 新股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 中国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该 部分资 产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为自2012 年6 月12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3 个 月。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达到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的 要求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三、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四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 所 持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2、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应收 申购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 应 计利 息;


8、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9、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 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五 、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所 挂 牌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估 值 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 非 公 开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的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净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2)认 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 有股票 而 享有 的配 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在 回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息 。 合同利 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时 ,也 可以 采用 合同 利率计 算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采用 上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被 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 法对 基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后,将估 值结果 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 时间、程 序进行复 核,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应当暂停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价 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六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 实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 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指基 金 本期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从基 金上市日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 乘以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 净值乘以基金收益分 配基 准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所得 到的 总额。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 减去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 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 收益 分配基准日标的指数 收盘 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 指数收盘值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 如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 新计 算)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金 方 式;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基 金收 益分配 每 年至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基金 的收益 分 配比 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4、 当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超过标 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到1%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金 以使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 期增长 率为原 则 进 行 收益 分配。 基于 本基金 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 基金收 益 分配 不须以 弥补 浮动 亏损为 前提 , 收 益分配 后有 可能 使除 息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可能 低于 面值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在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 金管理人 计算基金 净值增 长率和标 的指数同 期增长 率,并 计 算基金净 值增长率 与标的 指数净值 增长率的 差额, 当差额超 过 1%时 ,基金 管 理人有权 进行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收益分 配。 2、基金净 值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与基 金上市前 一日基金 份额净 值之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期间 如发 生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以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 标 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 益评 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与基 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 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3、计算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 日本基金 的可供分 配利润 ,并根据 前述原则 确定收 益分配 比 例及收 益分 配数 额。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六)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在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七)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七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算 而 产生 的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 费和 律师 费;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9、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支付 标的 指数使 用费 。 指数使 用费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3%的年费 率计提 。指 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3%/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使 用 费,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 人民 币伍 万元 (50,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计 提 , 按 季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首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将上 季度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由于指 数公 司保 留变 更或 提高指 数使 用费 的权 利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 等 发 生 调整,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 使用 费。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


4、本 章 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和 网下 股票 认购 时可 按照下 表费 率收 取认 购费 用。 发 售 代 理 机 构办 理网 上现 金认 购、 网下 现金 认购 、 网 下股票 认 购时, 可参 照下 表费率 结 构收 取一 定 的佣金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率 M<100 万份 1.00% 100 万份 ≤M<500 万份 0.60% 500 万份 ≤M<1000 万份 0.30% M≥1000 万份 1000 元/笔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申 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根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确 定。 申购 对 价 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 对价。 赎回 对 价 是指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交付 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申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 单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市前 公 告。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 遇特殊 情 况,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可按 照不 超过 申购 或赎 回份 额 0.5% 的标准 收取 佣金 ,其 中包 含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章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五)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后 2 日 内公 告。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九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 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 工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七) 基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通过 网 站、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八)定 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关 内容 进 行 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及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临 时报 告 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 基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4、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25、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26、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者终 止上 市;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8、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十)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代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与 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4、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等在 偿付 本息 后 或回购 到期 后获 得的 资金 可能由 于市 场利 率的 下降 面临再 投 资的收 益率 低于 原来 利率 ,由此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收益下 降的 局面 ,产 生再 投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本 基 金所 投资 的债 券票 据的 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 到期 本息, 以及 由于债 券 票据 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会 导致 价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可能 性。 6、本基 金特有 风险


(1) 指数 化投 资的 风险


ETF 作为股票指 数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持 95%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有 对 股票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不能 规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和个 股风险 。


(2)跟 踪误 差的 风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跟 踪基 准之 间的 偏离 程度, 是控 制投 资组 合与 基 准之间 相 对风险 的重 要指 标 , 跟 踪 误差的 大小 是衡 量指 数化 投资成 功与 否的 关键 。 以 下原因 可能 会影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响到基 金的 跟踪 误差 扩大 ,与业 绩基 准产 生偏 离:


1)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整 ;


3) 基金 现金 资产 的拖 累;


4) 基 金的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带来 的跟 踪误 差;


5) 指 数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成 份股 涨、 跌停 板等 因素带 来的 偏差 ;


6) 由 于缺 少衍 生金 融工 具,基 金建 仓期 间无 法实 现对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所带 来的 偏差 。


(3)二 级市 场折 溢价 风险


ETF 二级市 场的 价格受 供 需关系 的影 响, 可 能高 于 或低于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 形成溢 价交 易或折 价交 易。


(4)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ETF 可在二 级市 场进行 买 卖, 因此 也可 能面 临因 市 场交易 量不 足而 造成 的流 动性问 题, 带来基 金在 二级 市场 的流 动性风 险。


(5) 套利 风险


由于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机制 和技术 约束 , 完成 套利 需 要一定 的时 间 , 因 此套 利 存在一 定风 险。同 时, 买卖 一篮 子股 票和 ETF 存在冲击 成本 和 交易成 本, 所以 折溢 价在 一定范 围之 内 也不能 形成 套利 。 另外 , 当一篮 子股 票中 存在 涨停 或临时 停牌 的情 况时 , 也 会由于 买不 到成 份股而 影响 溢价 套利 ,或 卖不掉 成份 股而 影响 折价 套利。 (二)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成现 金 , 或 者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前者是指 资产不 能及时变 现或无法 按照正 常的市场 价格交易 而引起 损失的可 能性 。 为应付投 资者的赎 回,基 金资产需 保持一定 的流动 性,从而 在收益性 方面可 能会有些 损失 , 影 响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实 现。 后者 是指 在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大额赎回 的 情形, 大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三)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 或者导 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注 册登 记机 构等 。


(五)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六)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生 的风 险;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以及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 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基 金 备案 手续 ; (2)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 注 册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的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 收 益分配 等 方面 的业 务 规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依照 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 收取认 购费 、 申购 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及采 取 其他 必要 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 权利, 代表 基金 行使因 投 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 确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7)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价格、 申购 、 赎 回对价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对 价;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 足 额支付 投 资者 申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 回之 对 价; (15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大 合 同及 其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他相关 资料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 的投 资运 作;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的 义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以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 露 事项 ;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 立、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19)因 基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金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 等的合 法 权 益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回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诉讼;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 认购股 票、 申购 对价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 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委 托代 理人 出席 会议 并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在 计 算参 会份 额和 票数时 , 联 接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 决票数 为: 在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联接 基金 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持有 人所 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额 占联 接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 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先 遵照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联 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 的 除外 ; 12、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基金管 理人、证 券交易 所、注册 登记机构 在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7、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四) 召集 方式 : 1、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3、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 登记 日; 2、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等 内容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效力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身 份证明 及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含 50% ,下 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个 工作 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4、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身 份证 明、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 少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的提 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集 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由 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 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 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监 督 人(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基金托 管 人为 监 督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 管理 人为 监督 人) 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召 集人 可自 行 授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内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 实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 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指基 金 本期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从基 金上市日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 乘以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 净值乘以基金收益分 配基 准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所得 到的 总额。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 如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为收 益分配基准日标的指 数收 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 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 以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新 计算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金 分 红方 式;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基 金收 益分配 每 年至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基金 的收益 分 配比 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4、当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超过标 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到1%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金 以使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 期增长 率为原 则 进 行 收益 分配。 基于 本基金 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 基金收 益 分配 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 为前 提, 收 益分配 后有 可能 使除 息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可能 低于 面值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在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 金管理人 计算基金 净值增 长率和标 的指数同 期增长 率,并 计 算基金净 值增长率 与标的 指数净值 增长率的 差额, 当差额超 过 1%时 ,基金 管 理人有权 进行 收益分 配。 2、基金净 值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与基 金上市前 一日基金 份额净 值之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 生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 收益 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与 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 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 去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 生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3、计算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 日本基金 的可供分 配利润 ,并根据 前述原则 确定收 益分配 比 例及收 益分 配数 额。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六)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在 分配方 案公布后 ,基金管 理人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七)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算 而 产生 的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 费和 律师 费;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9、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1%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 金托 管人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支付 标的 指数使 用费 。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3%的年费 率计提 。指 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3%/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指数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 人民 币伍 万元 (50 ,000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计 提 , 按 季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首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将上 季度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由于指 数公 司保 留变 更或 提高指 数使 用费 的权 利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 等 发 生 调整,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 使用 费。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


4、 本条 第( 一) 款第 3 至第 11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在 建 仓完 成后, 本基 金投资 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95%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可 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包括 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权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合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该部分 资产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三) 投资 策略 1、股票 资产 指数 化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上证 180 等权 重指数为标 的指 数, 采 用完全 复 制法, 即以 完全 按照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为原 则 ,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 股票在 投资 组合 中的权 重原 则上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 在因特 殊 情况 ( 如成 份 股 停牌、 流动 性不 足、 法 规 法律 限制 等) 导 致无法 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 结合 经验 判 断, 综合 考虑 相关 性、 估 值、 流动 性等 因素 挑选 标 的指数 中其 他成 份股或备 选成份股 进行替 代(同行 业股票优 先考虑) ,以期在 规定的风 险承受 限度之内 , 尽 量缩小 跟踪 误差 。本 基金 力争使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2% , 年跟踪 误 差不 超过 2%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基 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 性投 资的 需要, 将投资 于 国债、 金融 债等 期限在 一 年期 以 内的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目的 是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 资产 , 提高 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收益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 和我国 证 券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 策略包 括 : 杠 杆策 略、 价 值挖掘 策略 、 获 利 保 护策 略、 价 差策 略、 双 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保护 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保 护 性的 认沽 权 证策略 等。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四)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指数 化投 资, 按照 成份 股 在上 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中 的基准 权 重构建指 数化投资 组合。 当预期成 份股发生 调整和 成份股发 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 为时 ,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 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 日内对 投资组 合 进行适当 调整,以 便实现 对跟踪误 差的有效 控制, 实现对标 的指 数的紧 密跟 踪。 1、 标的 指数 定期 调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本基 金在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 分 析并确 定组 合 调 整策 略, 及 时进 行投资 组 合的 优化 调整, 减少流 动 性冲 击, 尽 量减 少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变 动所带 来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2、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编 制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 份股 及权重 的影 响, 适时 进行 投 资组合 调 整。 3、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日 常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的 指数成份 股公司 信息(如 :股本变 化、分 红、配股 、增发、 停牌、 复牌等) , 以 及 成份 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 这些 信息 对指数 的 影响, 并根 据这 些信息 确 定基 金投 资 组合每 日交 易策 略。 4、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 若出 现成 份股 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注 样本 股票 的调 整, 并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整 策略 。 5、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与分 析 跟 踪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信息 , 结 合基 金的 现金 头寸管 理, 分析 其对 组合 的影响 , 制 定交 易策略 以应 对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6、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管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 每 月 末、 季度 末定 期分 析基 金 的实际 组合 与标的指 数表现的 累计偏 离度、跟 踪误差变 化情况 及其原因 ,并优化 跟踪偏 离度管理 方案 , 同时设 置风 险隐 患预 警机 制,及 时控 制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 争使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 0.2%,年 跟踪误 差 不超 过 2% 。如因标的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合 理措 施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进 一步 扩大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五) 标的 指数 本 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为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 指数 代码 为 000051)。 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是 由中 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与 上证 180 指数拥 有相 同的 成份 股 , 由 上 海交 易所 市场上 180 支股票 组成 。 上证 180 等 权重指 数采 用了 等权重 加权 。 上证 180 等 权重指 数的 个股 与行 业权 重分布 更为 均匀 , 为投 资 者提供 了新 的投 资性标 的。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进行 适当 的程 序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并同时 更换 本基 金 的 基金 名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其中, 若标 的指 数变更 涉 及本 系列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的实质 性变 更 , 则 基金 管 理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投 资无 实质 性影 响(包括 但 不限 于编 制机 构变 更、 指 数更 名等) , 则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应至 少提 前 30 个工作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 或 标的 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 标 的, 或 证券 市场 有其他 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资 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响 ( 包括 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具有 较 高风 险、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 特征,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均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金 和 混合 基金。 本基 金为指 数 型基 金, 主 要采 用完全 复 制法 跟踪 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以 下 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对 于因 上述 (5)、( 6 )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或备 选成份 股的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严格 控制 跟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将结 合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替 代。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3)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4)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合 同 的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限制。 3、若将来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 基金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 中第 (3) 、 (4)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 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 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的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七、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资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 利。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和 变 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协 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 人”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第1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光 裕 成立日 期: 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 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 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 贴现 ; 发 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外 汇 汇款; 外汇 兑换 ; 国际 结 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 保; 结汇 、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 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 用卡 的发 行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及 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 贷款; 国际 贵金 属买卖 ;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备 选 成 份股。 在建 仓完 成后,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产 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可少 量投 资于 新股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 债券 、 权 证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但需 符合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该 部分 资产 比例 不高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还 可以 投资 于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基金管理 人应将拟 投资的 股票库、 债券库等 各投资 品种的具 体范围提 供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 监 督; ①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总资 产,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②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③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④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 求与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所 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⑤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的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⑥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3)为对 基金禁止 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 库 由 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 信用 等 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行评 估, 控制 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 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 具体的 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 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财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6)除依 据《基金 法》、 《运作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中, 网 下股 票 认 购所募 集的 股票 应划 入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方式开 立的 证券 账户 下,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资金 和股 票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同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 行验 资,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 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股 票解冻 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结算 与划付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注册登 记机构的 交收指令 办理本 基金因申 购、赎回 产生的 现金替代 、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 现金 差 额、 现金 替代 的退 款和 补 款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付 。 5、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 (5)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 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主 协议 。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将 估值 结果 通过 深证通 以 XBRL 文 件格 式发送 至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在 XBRL 文件 上进 行数 字 签名, 并将 签名 后的 文件 通过深 证通 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 金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当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的同时 并及时进 行公告。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 前述内 容另有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6)由于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基 金净值数 据错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会 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的 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报 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 在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 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告 ; 半年 度报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 内予以 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 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募集 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二 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我公 司于 2017 年12 年21 日 发布 《景 顺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对 账单服 务形 式的 公告 》 , 自2018 年1 月 1 日 起, 本公司 按 照投 资者 成功 定制 的服 务 形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 服务 ,对 于未 定制账 单服 务的 投资 者不 再主动 提供 对账 单。 (1)月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司 以电 子邮 件方 式给 截至上 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基 金份 额或 者账 户余 额为0 但当 期有 交易 发生 的定制 投资 者 发送月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2)月 度短 信对 账单 :每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短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的 定制 投资 者发 送月 度短信 对账 单。 (3)月 度微 信对 账单 :每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微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或 者账 户余 额 为 0 但当 期 有交 易发 生、 且 已在 “景 顺 长城 基金” 微信公 众号 上成 功绑 定账 户的投 资者 发送 月度微 信对 账 单。 (4) 季度 及年 度纸 质对 账 单:每 年一 、二 、三 季度 结束后 ,本 公司 向定 制纸 质对账 单 且在当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度结 束后 , 本公 司向 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 在第四 季度 内有 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仍持有 本公 司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寄送 年 度纸质 对账 单。 因 提 供的 个人 信息 ( 包括但 不 限于 姓名、 电子 邮件地 址、 邮寄 地址 、 邮 编等) 不详 、 错 误、变更 或邮局投 递差错 、通讯故 障、延误 等原因 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 无法按 时或准确 送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400-8888-606 ,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www.igwfmc.com) “在 线客 服”咨 询。 (二)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 不定 期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信息 、 基 金 产品 信息、 账户 查询、 投资 策略 分析 报告 、 热点 问 答等 服务。 投资 者可以 登 陆该 网站 修 改基金 查询 密码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同时 提供 网上 查询 服务。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17:00。 (四)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各 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基金 管理人 网站留言 栏目、自 动语音 留言栏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 金管 理人 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在 下一 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 在 非 工作日 收到 的 投 诉, 将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 日当 日或 者次 日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 解决 的投诉 , 基 金管 理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五)如 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本基 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二 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2018 年 4 月 21 日发 布《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发 布《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 2018 年3 月23 日发 布《 上证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2018 年3 月23 日发 布《 上证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2018 年 3 月 23 日发 布《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62 只基 金修 改基 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2018 年 1 月 26 日发 布《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及《 摘要》 2018 年 1 月 22 日发 布《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可 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基 金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二 十七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服 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七)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协 议 (八)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九)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八 年七 月二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