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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基金(164824)

印度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人民币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登记 机构: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时间 :2018 年 8 月 1 日 
公告时间 :2018 年 7 月 27 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 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 览 ........................................................................................................................... 4 三、基金的 募集与上 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 户数、持 有人结构 及前十名 持有人 ................................................................... 9 五、基金主 要当事人 简介 ..................................................................................................... 10 六、基金合 同摘要 ................................................................................................................. 18 七、基金财 务状况( 未经审计 ) ......................................................................................... 18 八、基金投 资组合 ................................................................................................................. 19 九、重大事 件揭示 ................................................................................................................. 21 十、基金管 理人承诺 ............................................................................................................. 21 十一、基金 托管人承 诺 ......................................................................................................... 22 十二、备查 文件目录 ............................................................................................................. 22 附件:基金 合同摘要 ............................................................................................................. 23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 示 《 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人 民币份 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以下简 称 “本 公告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 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 式> 》和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工银瑞信 印度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工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公告 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承诺其 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 本 基金 托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保证 本公 告书 中基 金财 务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真 实 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诺其 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 市交易及 有 关事项的意 见, 均不表 明对本基 金 的任何保证 。 凡本公告书 未涉及的 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 详细查阅 刊 登在 2018 年 5 月 3 日 《 证券 日报》 、 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zse.cn ) 和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上的 《工银瑞信 印度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工银瑞 信印度 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 等法律 文件。


4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 : 工银瑞 信印度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1)人民币 份额: 1)基金代码 :164824 2)基金简称 :工银印 度基金人 民币 3)场内简称 :印度基 金 (2)美元份 额: 1)基金代码 :005801 2)基金简称 : 工银印 度基金美 元 2、基金类 别 :基金中 基金(FOF ) 3、基金运作 方式:契 约型开放 式 4、基金存续 期限:不 定期 5、基金份额 总额: 截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总额为 254,044,647.03 份 ,其中人 民币份额 233,980,570.37 份 ,美元份 额 20,064,076.66 份 。 6、 基金份额净 值: 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 本基金 人 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69 元 ,美元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0.1483 美元 。 7、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 ( 人民币份 额) 交 易代 码:164824 8、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 ( 人民币份 额)场 内 简 称: 印度基 金 9、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 ( 人民币份 额) 总 额:33,112,071.00 份( 截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 ) 10 、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11 、上市交易日 期:2018 年 8 月 1 日 12 、基金管 理人: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13 、基金托 管人: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14 、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 ( 人民币份 额) 注册 登 记机构: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5 三、 基金的 募集与 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 注册机构和注册 文 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430 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8日


5、 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人 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美元份额发售面 值为1.00 元人民 币除 以募 集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民银 行当 日公 布的人 民币 对美元 汇 率 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四位。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 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资格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包括: 爱建 证券、 安信证券、渤 海证券、财 达证券、 财富 证券、 财 富里昂 、 财通 证券 、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 网信证券 、 川财 证券、 大通证券 、 大 同 证券、 德 邦证券 、 第一 创业 、 东北证 券、 东方证券 、 东海证券 、 东莞 证券、 东吴证券 、 东 兴 证券、 高 华证券 、 方正 证券 、 光大证 券、 广发证券 、 广州证券 、 国都 证券、 国海证券 、 国 金 证券、 国 开证券 、 国联 证券 、 国盛证 券、 国泰君安 、 国信证券 、 国元 证券、 海通证券 、 恒 泰 长 财、 恒泰证 券、 红塔证 券、 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 宏 信证券、 华安 证券、 华宝 证券、 华 创证 券、 华福 证券 、 华林证 券、 华龙证券 、 华 融证券 、 华 泰联合、 华泰证 券、 华 西证券 、 华鑫 证 券、 江海 证券 、 金元证 券、 开源证券 、 联 储证券 、 联 讯证券、 民生证 券、 民 族证券 、 南京 证 券、 平安 证券 、 中泰证 券、 国融证券 、 瑞 银证券 、 山 西证券、 上海证 券、 申 万宏源证 券、 世 纪证券、首 创证券、 太平洋证 券、天风 证券、九 州证 券、万和证 券、万联 证券、西 部证券、 西藏东方财 富证券、 西南证券 、长城国 瑞、湘财 证券 、新时代证 券、信达 证券、兴 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 券、招商 证券、浙 商证 券、中航证 券、中金 公司、中 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 投、中信 浙江、中 信山 东、中信证 券、中银 证券、中 邮证券、 中原证券(排名 不分先后) 。 具体 名单详 见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网站, 如 有新增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6 务 资格及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会员 资格的证 券公司 以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为准 。 (2)场外发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 国农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 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北京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安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有限公司、 海 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中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 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大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平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中 信建 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万 联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中 泰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财 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国 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长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 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诺亚 正行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嘉 实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 众升 财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浙 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宜信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 通华财 富 (上 海)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 信 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中期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 北京唐鼎耀 华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海银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上海 大智慧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汇付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泛华普益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上海 陆金所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 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上海凯 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创金 启富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中 证金牛 ( 北京) 投 资咨询 有限公司 、 和耕传 承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北京钱景 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珠海 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晟 视天 下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北 京汇成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北 京广源达 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上海 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北京恒 天 明泽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泰 诚财富 基金销售 ( 大连) 有 限 公司、 金惠家 保险代理 有限公 司、 北京 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 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上海 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 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济安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大 泰金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南京苏 宁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 8.验资机构 名称: 安 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伙) 。


7 9、认购资金 总额及入 账情况:


本次人民币 份额净认 购金额为233,829,869.99 元人 民币 , 折合233,829,869.99 份基 金份额, 认购 资金在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 息为150,700.38 元 人民 币, 折合150,700.38 份基 金份额; 美元份 额净认购金额为3,133,934.53 美元,折 合20,063,601.44 份基金份额,认购 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74.26 美 元,折合475.22 份基 金份额 。 本基金按照 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计算, 募 集期间募 集人民份额 和美元份 额资金及 其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54,044,647.03 份,已折算基 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人民币份额 净认购金额233,829,869.99 元人民 币 和美元份额 净认购 金额3,133,934.53 美 元已于2018年6 月13日全额划 入本基金由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 的基金托管 专户,人民 份额和美 元份额产 生的利息 已在季度 结息 日划入以上 托管专户 。 10 、基金备 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 备案情况: 根 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工 银瑞信印度市场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的有 关约定, 本 基金募集结 果符合备 案条件,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本基金 管理人” )已 向中国证监会 办 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 并于2018年6月15 日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本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正 式生效。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 基金。 11 、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8年6 月15 日。


12 、 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基 金总份额: 254,044,647.03 份 , 其中人民币份 额 233,980,570.37 份,美元份 额 20,064,076.66 份。 ( 二 )本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上市 交易的主 要内容 1、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 准机构和 核准文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深证 上 【2018 】339 号 2、上市交易 日期:2018 年 8 月 1 日 3、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 4、 场内简称 : 印度基 金


5、交易代码 :164824 6、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 :33,112,071.00 份( 截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 ) 7、基金资产净值 的披露: 每 个估值日计 算上一估值 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8 核。 本基金人 民币份额 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 理人于每 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 将经过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最新 的 基金净 值传给深 交所,深 交所于次 日进 行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 额的流通规 定: 未上市 交易的份 额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转托 管至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场内 ( 即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后 即可上市流 通。 (五)本基 金转托管 的主要内 容 为了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本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提出 申请,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开通 了 人民币 份额跨系 统 转 托管业务的 办理事宜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可 以 办理本基 金 人民币份额 的跨系统 转托管业 务,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美元基 金份额不 开通 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


9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 及前十名持 有人 (一)持有 人户数 截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户数为 11,801 户,平 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 份 额为 21,527.38 份。 其中本 基金的人 民币份 额持有人 总户数为 11,552 户, 平均每 户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为 20,254.55 份 ;上市交 易的场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总户数 为 532 户, 平均每户 持有的 场内基金份 额为 62,240.73 份 。 (二)持有 人结构 截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场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结 构如 下: 场内机构投 资者持 有 的本基金 的场内基 金份额为 7,132,346.00 份, 占比 21.54% ; 场内个人投 资者持有 的本基金 的场内基 金份额为 25,979,725.00 份 ,占比 78.46% 。 (三)基金 场内份额 前十名持 有人情况 (截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 ) 序号 持有人名称 (全 称) 持有基金份 额(份) 占场内基金 总份额的比 例 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000,340.00 21.14% 2 曾小平 1,660,032.00 5.01% 3 吴健康 1,390,027.00 4.20% 4 蒋双荣 1,300,025.00 3.93% 5 朱福源 1,148,033.00 3.47% 6 吕晨微 1,000,204.00 3.02% 7 杨锦秀 1,000,058.00 3.02% 8 李光正 600,029.00 1.81% 9 袁文华 500,160.00 1.51% 10 王建新 500,131.00 1.51%


10 五、 基金主要当事 人简介 (一)基金 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总经理:郭 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营业执照注 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 系人:朱 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 本的 2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公司设立了 三个专门 机构: 执行委 员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和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执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日 常经营 管理 活动中 的重要 决策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负责 公司整 体运 营风险 的控 制。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 基金财产 的运作、 确定 基本的投资 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本公司下设 二十一个 部门和三 个分公司 , 权益投 资部 、 固定收益部 、 专户投 资部、 指 数 11 投资中心、FOF 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营销管理部、 战略客户部、养老金投资中 心、 互联网金 融部、 销售 服务部、 产品管理 部、 财务 部、 人力资源 部、 战略发 展部、 法 律合 规部、 内控稽 核部、 风险 管理部、 信息科技 部、 运作 部、 北京分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权益投资部 在投资决 策委员会 授权范围 内负责权 益投 资组合日常 理工作。 固定 收益部在 投资决策委 员会授权 范围内负 责固定收 益投资组 合日 常管理工作。 专 户投资部 在投资决 策委 员会授权范 围内负责 公司旗下 除共同基 金外其余 资产 组合的日常 投资管理 工作。 养老金 投资 中心是公司 养老金业 务的归口 管理部门, 负 责养老金 业务的投资、 销 售和服务 工作。 指数投 资中 心是公 司被动业 务的归口 管理部门, 负责被动 业 务的投资、 销 售、 产品开 发和服务 工作。 FOF 投资部在投资 决策委员 会授权范 围内负责 公司 FOF 类产品日常 投资管 理工作。 研究部 负责对宏观 经济、 行业 、 公司及 市场进行 研究并提 出 决策意见, 以 及公司投 资服务工 作。 中 央交易室负 责投资指 令的交易 执行工作。 营 销管理部 负责公司渠 道代销和 券商直销 业务的管 理,以及品牌管理和媒体关系维护 。战略客户部负责 公司机构业务(除券商直销业务外)的 管理。 互联网金 融部负责 公司互联 网金融创 新业务, 分支机构的 机构销售 业务 (除战略 客户 部所负责客 户及券商 外) 的系统管 理 。 销售服务 部负 责销售支持 和客户服 务工作。 产品 管理 部负责产品 创新、 开发与 管理。 财务部 负责公司 财务 管理工作。 人力 资源部负 责公司人 力资 源招聘、 薪酬 、 考核、 培训等工 作。 战略 发展部负 责 公司发展战 略研究、 经 营分析 及行政管 理。 法律合规部 负责公司 法律合规 工作。 内控稽 核部 负责公司内 控稽核工 作。 风险管理 部负 责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投 资合规性 监控、 组合绩 效评 估和分析等 工作。 信息科 技部负责 公司 的计算机设 备维护、 系统开发 及网络运 行和维护 。运 作部负责公 司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清算、核算 和会计工 作。北京 分公司负 责实施区 域内 渠道代销、 机构等业 务的营销 、拓展、 维护和服务 等工作。 上 海分公司 负责实 施区域内 渠道 代销、 机构等 业务的营 销、 拓展 、 维护 和服务等工 作。 深圳分 公司负责 实施区 域内渠道 代销 、 机构等业务 的营销、 拓展、 维 护和服 务等工作 。 截止到 2018 年 6 月 30 日, 我公司共 有员工 640 人 ,其中 72% 以上人员 具有硕士 以上 学历 。 3、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 ,8 年证 券从业经 验,中国 人民大学 金融 工程博士;2010 年加 入工银瑞 信, 历任金融工 程分析师 、 投资 经理助理 、 投 资经理 , 现任 指数投资中 心研究负 责人、 基金经理 。 12 2014 年 10 月1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深证 100 指数分 级 基金(自 2018 年 4 月17 日起变 更为工 银瑞信中证 京津冀协 同发展主 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 至今,担任 工银沪深 300 指数 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 至今,担 任工银 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5 月 21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瑞信 中证传媒 指数分级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7 月 23 日至今, 担任工银 中证高 铁产 业指数分级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5 月4 日,担 任工银瑞 信深证成 份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2018 年 6 月15 日, 担任工银 瑞信印度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


(二)基金 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 我国 第一家完 全由企业法 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行设 在深圳。 自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 了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 所挂牌 (股票 代码:600036) , 是 国内第一 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 上市的公 司。2006 年 9 月又成 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码: 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 售, 共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 团总资产 62,976.38 亿元人 民币, 高级法下资 本充足率 15.48% , 权重 法 下资本充足 率 12.66%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 成立基 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为 13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 管理室、 产 品管理室、 业务营 运室、 稽核监 察室、 基金 外包业务 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 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 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 格,成为 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 项业 务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 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 业务资质 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托管(QFII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 管、保险 资金托管 、企业年 金基 金托管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 立 “因 势而变 、 先您所 想” 的 托管理念 和 “财富所 托、 信 守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体 系, 以 “保护您 的业务、 保护您 的财富” 为 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 统、服务和 产品:在业 内率先推出 “ 网上托管银行系 统”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标准, 首 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 效分 析报告, 开办国 内首个托 管银行网 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 股权私募基 金、第一 家实现货 币市场基 金赎回资 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 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 基金专 户理财 、 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 资产、 第 一单 TOT 保管,实现 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 向全面投 资者服务 机构 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 认可。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持续稳 健发展, 社会影响 力不 断提升, 四度 蝉联获 《 财资》 “中 国 最佳托管专 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财 资》 “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奖” , 成为国 内 唯一获奖项 国内托管 银行; “托管 通” 获得国 内 《银行 家》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 十佳金融 产 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产管 理【金 贝奖 】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 《财资》 “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 “ 全功 能网上托管 银行 2.0 ” 荣获《银 行家》 2017 中国金 融创新 “ 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 奖” ;8 月 荣膺 国际财经权 威媒体 《亚 洲银行家 》 “中 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 , 进一步扩 大我行托 管业务 在国 际资管和托 管业界的 影响力。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 招商银 行 董事长 、非执行 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 招商银 行 董事 、董事 长。 英国东伦 敦大学工 商管理硕 士、 吉林 大学经济 管 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 师。 招商 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兼任 招商局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 主 席、 招商局能 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中国国际 海运集装 箱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长、 招商局华 建公路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 长和招商局 资本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副 总裁,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生 , 招商银 行 行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 商银行 行 长、 招商 银行 14 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 比亚大学 公共管理 硕士学位 ,高 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海银行 副行长、 中国 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 行副行长、 深圳 市分行行 长、 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 行行长。 王良先生, 招 商银行 副 行长, 货币 银行学硕 士, 高级 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 国科技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 银行北京 分行展览 路支行、 东三 环支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行长、 北京 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 理;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历 任北京分 行行长助 理、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京 分 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 分行行长 、党委 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 行长助理兼 北京分行 行长、党 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 招商银行 总行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 招商银行 董事会秘 书。 姜然女士,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 大学本 科毕 业, 具有基金托 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 于中国农 业银行黑 龙江省分 行, 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 理、托管 工作。2002 年 9 月加 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 行总行资 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 理、 总经 理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家推 出 的网上托管 银行的主 要设计、 开 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 年银行信 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 经验。在 托管产品创 新、服务 流程优化 、 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 系管理等 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 究和丰富 的实 务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累 计托管 335 只开放式 基金。 (四)托管 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 理念; 形成科 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 、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 托管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托管 资产的安 全 完整; 建立有 利于查错 防弊、 堵塞 漏洞、 消除隐患 , 保证业 务稳健运 行的风险 控制制度 , 确保 托管业务信 息真 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确保内控机 制、体制 的不断改 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 、流 程的不断完 善。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 行层面对 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 制。


15 二级防范是 总行资产 托管部设 立稽核监 察室, 负责 部 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 制。 稽核监 察 室在总经理 室直接领 导下, 独立 于部门内 其他业务 室 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 托管业务 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 各业务 室、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中的 风 险控制情况 实施监督, 及时发 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 出整改方 案,跟踪 整改情况 。 三级风险防 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 部在专业 岗 位设置 时, 必须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和方 式视业务 的风险程 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 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覆盖各项 业务过程和 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室和岗 位,并 由全部人员 参与。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 风险,托管组织 体系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应当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则 。各室、各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 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 产之间应 当分离。 内 部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当独 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 察室应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负 责 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 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 束的权利, 内部控制 存在的问 题应当能 够得到及 时的 反馈和纠正 。 (5)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适应我行 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 和 国家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 进行修订 和完善。 内部 控制应随 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 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 应 的修订 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 、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 人员上适当 分离, 办公网和业 务网分离 ,部门业 务网和全 行业务网 分离 ,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 目的。 (7)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全面 控制的基础 上,关注重要托 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托管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 分配、业务 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 相互监督 ,同时兼 顾运营效 率。 (9)成本效益原 则。内部控 制应当权衡 托管业务的 实施成本与预期 效益,以适 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 控制。 4、 内部控制措 施


16 (1)完善的制度 建设。招 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内控管 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 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从 资产托 管业务操 作流程、 会 计 核算、 岗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 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 等方面, 保 证资产托 管业务 科学化、 制 度 化、 规范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资 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 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 托管业务 各当事人 的 利益, 避免托 管业务危 机事件发 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 发生后能 够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招 商银行还制 定了 《招商 银行托管 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 办法》 ,并建 立了灾难备 份中心,各 种业务数据 能及 时在灾难备 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 灾难发生 时,托管 业务能迅 速恢复和 不间 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托管项目 审批、资金清算 与会计核算 双人双 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等一 系 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 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 风险。 (3)业务信息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采用 加密方式传输数 据。数据执 行异地 同步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对托 管业务数 据库进行 备 份, 托管业务 数据每日 进行备份 , 所有 的业务信息 须经过严 格的授权 才能进行 访问。 (4)客户资料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对业 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户资 料,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 客户 资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员如 需 调用, 须经总 经理室成 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 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对信息技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 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 设置及权限 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 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 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 墙保护等 ,保 证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管 部通过建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培训 、激励 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 级队伍及 人才 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 基金投融 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 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 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 项的监督 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17 《运 作办法》 、基 金合同、托 管协议、上 述监督内容 的约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 未能在通 知期 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 (三)基金 登记机构 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 务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 威 本基金美元 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 构: 名 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18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 务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 辉毅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及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 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毛 鞍宁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徐 艳,贺耀 联系电话: (010)58154079 传真: (010 )85188298 联系人:贺耀 六、 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请 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未经审计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本 基金 成立 后至上市 交易公告 书公 告前未收取 任何费用 。 本基金成立 后至上市 交易公告 书公告前 无重要财 务事 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 的资产负 债表如下 : 单位:人民 币元 资


产 : 期末数 负债: 期末数 银行存款 255,300,543.87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 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 债 -


交易性金融 资产 - 卖出回购金 融资 -


19 产款 其中:股票 投资 -


应付证券清 算款 -








债券 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 报酬 268,526.06





基金投 资 -


应付托管费 33,565.76 衍生金融资 产 -


应付销售服 务费 -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 用 -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817,405.46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8,000.00 其他资产 -


负债合计 310,091.82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254,044,647.03





未分配利润 1,763,210.48





所有者权益 合计 255,807,857.51 资产合计 256,117,949.33 负债与持有 人权 益总计 256,117,949.3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如 下: (一)截至2018 年7 月24 日,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20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55,300,543.87 99.68 8 其他资产


817,405.46 0.32 9 合计





256,117,949.33 100.00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金额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分 项之和与合 计可能有 尾差。 (二)在各 个国家( 地区)证 券市场 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投资分布 截至2018 年7 月24日, 本基金未 持有股票 及存托 凭证 。 ( 三 ) 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 组合 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本基 金 未持有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 ( 四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票 及 存托凭证 明细


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本基 金 未持有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 ( 五 )截至2018 年7 月24 日,按 券种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截至2018 年7 月24日, 本基金未 持有债券 。 ( 六 )截至 2018年7 月24日 , 按公允价 值占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 券明细 截至2018 年7 月24日, 本基金未 持有债券 。 ( 七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十 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本基 金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 ( 八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 名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明 细 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本基 金未持有 金融衍生 品 。 (九)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 名 基金投 资明细 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本基 金未持有 金融衍生 品。 ( 十 )投资 组合报告 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是 否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在 21 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截至2018 年7月24 日 ,本基金 不存在投资 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2、声明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是否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截至2018 年7月24 日 ,本基金 不存在投资 的前十名股 票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库 的情形 。 3、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17,405.4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7,405.4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截至2018 年7月24 日,本基金未持有 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截至2018 年7月2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 票 。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成立 至 上市交 易期间未 发生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 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上市交易 之后履行 管理人职 责做 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 地披露定 期报告等 有 关信息披露 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 金 22 份额持有人 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并接受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 能对基金 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引起 较大波动的 任何公共 传播媒介 中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后,将及 时予以公 开澄 清 。 十一 、基金托管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上市交易 后履行托 管人职责 做出 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 他证券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 管部,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 职人 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 券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 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 例、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等 行为进行 监督和核 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行 为违反 《基 金 法》 及其他证 券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将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正, 并 在限 期 内,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将 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十二 、备查文件目 录 下 列文 件存放 在本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 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工银瑞 信印度市 场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关于 申请募集 工银瑞信 印度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之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执照 (四) 基 金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 照 (五) 《工银 瑞信印度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六) 《工银 瑞信印度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七) 《工银 瑞信印度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八)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文件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七月二十 七日


23 附件 :基金合同摘 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 简介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人 民银行银 复字[1986]175 号文、 银复[1987]86 号 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 字[2002]83 号 二、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4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赎 回或转换 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 券 、 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部机 构;


(16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和收 益分配等 的业务规 则; (17 )选择 、更换或 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 (1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5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26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确保发送 的交易数据 符合《基金 法》 、 《试行办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并保证该数 据真实、 准确、完 整; (28 ) 确保基 金投资于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金融产 品或 工具;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试 行 办法》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法规有关投 资范围和比 例限制的规定 , 确定清晰、 可执行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 并在规定 时间内, 对超范围 、超 比例的投资 进行调整 ; (29 ) 确保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 基金认购 、 申购和赎回数 据符合 《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 完整; (30 ) 委托境外 证券服务 机构代理 买卖证券 的, 应当 严格履行受 信责任, 并按 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 易的流程 、信息披 露、记录 保存进行 管理 ; (31 ) 与境外 证券服务 机构之间 的证券交 易和研究 服 务安排, 应当 严格按照 《 试行办法 》 第三十条规 定的原则 进行; (32 )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应 当遵守当 地监管机 构、 交易所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33 ) 如需在 基金托管 人选择的 机构之 外保管、 登 记 基金财产, 应 严格审查 , 尽力督 促 27 相关机构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以及相 关资产收 益准 确、按时归 入基金财 产; (34 )及时 复核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公司 行为信息 ; (35 )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36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外管局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资 金账户、证 券账户及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 金办理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 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托 管人并与 之签署 有关 协议; (8)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 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28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 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 清算、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向审 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 除外;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除第 (26 ) 项所述 资料外,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 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从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登记机 构处接收 并保 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 选择符 合 《试行 办法》 第 十九条规 定的 境外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境外财 产, 基金 托 管人可授权 境外托管 人代为履 行其承担 的职责。 境 外 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 程中, 因本 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 损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承担相应责 任。 在决定 境外托管 人是否 29 存在过错、 疏 忽等不当 行为时, 应 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 境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 议适用法 律及当地 的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 惯例决定 ; 但基金 托管人已 按 照谨慎、 尽职 的原则选 择、 委任 和监督 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 托管人已 按照当地 法律法规 的 要求托管资 产的前提 下, 对境外 托管人 的破产而产 生的损失 ,托管人 不承担责 任; (23 )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按 照规定 对基金日 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 实施 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 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 报告; (24 )安全 保护基金 财产,准 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5 ) 每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和外 管 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 况,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26 ) 办理基 金的有关 结汇、 售 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并 保存基金 的资 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 付汇、 资 金往来、 委 托 及成交记录 等相关资 料, 其保存 的时间 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依 法申请赎 回或转 让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30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或转 换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设立日常 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以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31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 终止基 金上市, 但 因本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 外; (13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在不损害 已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 增加 、 取消或调整 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 (6)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经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 构、登 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收 益分配、 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7)在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范 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32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 人 自行召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33 2、采取通讯 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以 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 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 式或 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34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行使 表决权; 在会 议召开方 式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 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 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3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36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37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四、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汇兑损益、 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分 配收益按 基金 份额进行比 例分配。 1、由于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 分别以其认 购或申购时 的币种计价, 基 金收益分配 币种与 其对应份额 的认购/ 申购 币种相同 。本基金 同类别的 每 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2、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 基 金收益分 配 采用现金方 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 式, 对某一基金 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自行选择 收 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事 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 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 金红利。 如 果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选择 或默认选 择现金分 红形式, 则某一币种 的份额相 应的以该 币种进行 现金分红; 如 果选择红利 再投资形 式, 则同一 类别基 金份额的分 红资金将 按除息日 ( 具体以届 时的基金 分 红公告为准) 该类别的 基金份额 净值转 成相应的同 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份 额免 收申购费; 3、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 现金分 红的方式。 具体 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 后的每一基 金份额净值 分别不能低 于其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 38 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面 值; 对于外 币认购、 申 购的 份额, 由于汇 率因素影 响, 存在收 益分配后 外币基金 份额净值低 于对应的 基金份额 面值的可 能;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依 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对于场 外基金份 额,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对 于场内基 金份额, 则 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机 构的相关 规定。 五、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含境 外托管人 的托管 费)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期货 账户开立 费用、账 户 维护 费用 、证券、期 货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 关费用;


39 9、为应付赎回和 交易清算而 进行临时借 款所发生的 费用(托管行及 境外托管行 垫付资 金所产生的 合理费用) ; 10 、 基金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应当缴纳 的, 购买或处 置 证券有关的 任何税收 、 征费 、 关 税、 印花税、 交易 及其他税 收及预扣 提税 (以及 与前述各 项 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 用及有关 手续费、 汇款费等) ; 11 、与基金缴纳 税收有关 的手续费 、汇款 费等; 12 、代表基 金投票或 其他与基 金投资活 动有关的 费用 ; 13 、 因基金运 作需要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决 定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 资 产由原基金 托管人转 移新基金 托管人所 引起的费 用; 14 、基金的 上市费用 ; 15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60% 年费率计提 。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6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估 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基金 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 方式于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含境 外托管人 收取的 费用 )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 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估 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40 对一致后, 基金 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的 方式于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最 近可 支付日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 中 第 3-15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 国家或投资 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的 税收法律、 法规 执行。 除因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疏忽、 故意行为 导致基金 在税收方 面的 损失外,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对于非代扣 代缴的税 收, 基金管理 人可以聘 请税收顾 问对相关投 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 给予 意见和建议。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示具 体 协调基金在 海外税 务 的申报、 缴 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 等相关工 作。基金 管理人或 聘请的税 收顾 问对最终税 务的处理 的真实准 确负责。 六、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 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 主 要投资于 境外跟踪 印度市场的 相关基金 (包 括 ETF), 力争实现对 印度股票 市场走势 的有效跟 踪。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投 资境内境 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 场,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包括法 律法规允 许 的、 在已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 记注 册的公募基 金(包括 ETF ) ;已与中国 41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普 通股、 优先 股、 全 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 托凭证; 政 府债券、 公司债券 、 可转换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 银行存 款、 可转 让存单 、 银行承 兑汇票 、 银行票 据、 商 业票 据、 回购 协议、 短期政府 债券等货 币市 场工具; 与固定收 益、 股 权、 信 用、 商 品指数 、 基金 等标的物挂 钩的结构 性投资产 品; 为 对 冲汇率风险, 可以投资 于外汇远 期合约、 外汇互换 协 议、 利率期权 、 期货等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金 融衍生工 具; 针对境内市 场,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包括境内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包 括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公开 发行的次级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投 资于基金 (含 ETF )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资于跟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应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持 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跟踪印度市 场的相关 基金包括 跟踪印度 市场股票 指数 的基金(包 括 ETF ) ,或业绩比较 基准 80% 以上基于 印度市场 股票指数 的基金 (包括 ETF)。 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资于 商品期货 或其 它品种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变更 上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履行相关 程序后, 可相 应调整本基 金的投资 比例规定 。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具 体投资策 略包括基 金投资策 略、 债券投资 策略以及衍 生品投资 策略三部 分组 成: 1、基金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的股票 类基 金投 资将主 要参 照业绩 基准 指数 的基 金配 置进行 投资 ,具 体方法 如 下: 1) 根据业 绩基准指 数中样本 基金的成 分和权重 ,考虑 每只成分基 金的规模 、跟踪误 差、 费用、流动 性等因素 ,在样本 基金中全 复制或者 抽样 选择基金品 种,组成 初选基金 池。 2) 通过量 化模型进 行最优化 分析, 从初选基 金池中选 取基金构建 组合。 最 优化目标 为组 合与业绩基 准指数的 日收益率 序列的相 关系数最 大化 ,并据此求 解组合中 各基金的 权重。


42 3) 当基准 配置比例 定期或不 定期进行 调整时 , 通过量 化模型重新 计算, 对 组合进行 相应 调整。 此外, 本基金可 择机适当 投资其他 基金, 作为辅 助性 的投资策略, 在 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力争提高投 资收益。 本基 金在投资 其他基金 时, 将综 合考虑定性 及定量两 方面因素, 定 性指 标包括基金 管理人该 类基金的 管理经验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基金 管理团队 的结构和 稳定性、 风险控制能 力等,定 量指标包 括产品规 模、历史 业绩 、费率水平 和流动性 等。在此 基础上, 结合本基金 资产整体 在全球不 同市场投 资的头寸、 组 合整体的风 险收益特 征等因素, 选择运 作成熟、流 动性良好 、规模合 理且具有 长期投资 价值 的基金进行 投资。 2、债券投资 策略 由于流动性 管理及策 略性投资 的需要, 本 基金将投 资 政府债券、 回 购等固定 收益类金 融 工具。 债券投资 策略总体 上服务于 基金资产 配置, 其 目的是 管理 基金的现 金资产。 债券 投资 主要着眼于 中短期投 资, 以便预期 印度市场 表现良好 时能够迅速 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 置, 债券组合 的久期不 超过 2 年。 为了控 制债券的 信 用风险, 本基 金将主要 投资政府 债券, 以及其它信 用评级将 不低于投 资级的债 券。 3、衍生品投 资策略 出于回避汇 率风险的 需要, 本基 金在有效 控制风险 的 前提下, 可以 使用外汇 互换等衍 生 金融工具。 本基 金投资衍 生品仅限 于投资组 合避险或 有效管理, 不用 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 同 时须严格遵 守法律法 规的其他 要求。 本基 金投资衍 生 品的主要目 的为规避 外汇风险 规避, 不 进行外汇汇 率的投机 交易, 但 在 必要时, 可 以利用外 汇 互换等衍生 金融工具 来管理汇 率风险, 以规避外币 对人民币 的汇率风 险。 (四)组合 限制 1、 投资于基金 ( 含 ETF ) 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中投 资于跟踪 印度市场 的 相关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跟 踪印度市场的相关基金包括跟踪印度市 场股票指数 的基金 (包括 ETF ) , 或业绩比 较基准 80% 以上基于印 度市场股 票指数的 基金 (包 括 ETF)。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应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 43 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 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 制。 4、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针 对境 内投资,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5、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6、本基金的 境外投资 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每只 境外基 金投资比 例不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投 资境外伞 型基金 的,该伞型 基金应当 视为一只 基金。 (2)本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下基 金: 1) 其他基 金中基金 ; 2)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 前述两项 基金的伞 型基金子 基金。 (3) 本基金持 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其中 银行应当 是中 资 商业 银行在 境外设 立的 分行或 在最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的境外 银行,但 存放于境 内外托管 账户的存 款可 以不受上述 限制。 (4)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 金融组织除 外)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6)基金不得购 买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管理 层。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 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 上市的总股 本应当合 并计算, 同时 应当一并 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假 设对持有 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 换。 (7) 本基金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该非 流动性资 产是 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流通 受限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44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 额的 20 %。 (9) 为应付赎 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借入现 金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0 )本基 金可以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调 整以确保 担保物市 值 不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 付已借出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 分红。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 ③ 商业票据 ; ④ 政府债券 ; ⑤ 中资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机 构(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 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 交易并在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11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期 货支付的初 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本基金可 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 45 价值终止交 易; ③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5)本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12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 购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参与正回购交 易,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对卖出 收益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 旦买方违 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 回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 基金支付售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 易,应当对 购入证券采 取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 方违约 , 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基金参 与证券正回 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 责任。 (13 )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均 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 %。本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 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而 持有的担 保物、现 金不 得计入基 金 总资产。 (14 )中国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限 制。 7、本基金的 境内投资 应遵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的证 券,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 金品 种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 (3)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6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6)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8)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上 述第 6 (除第 (2) 项外) 项 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上 述第 1 、5 、7 ( 除第 (7) 、 (9 ) 项外 ) 项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 , 基金的 投资范围 、 投资策 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购买不 动产; (2)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品;


47 (5)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途 以外,借入 现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从事证 券承销业 务; (9)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10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11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 (12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 )不公 平对待不 同客户或 不同 投资 组合; (14 )除法 律法规规 定以外, 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 客户 资料; (15 )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层; (16 )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7 )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可以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 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易, 应 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 制, 按 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 露。 由于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 据不准确,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 查。 上述禁止行 为的设定 依据为本 基金合同 生效时法 律法 规及监管机 关的要求, 如 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对上述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 进行调整 的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将按照 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 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本基金可 根据法律 法规及监管 政策要求 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 和投资比例 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不需 要经 48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七、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 产 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或者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或 者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通过 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 T 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八、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 议生效后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49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 职责,继续 忠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本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4)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5)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6)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剩 余财产中 支付 。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50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的 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 定,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不 含港澳台 地区法律 )管 辖。 十、基金合 同的存放 及查阅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