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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165311)

建信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要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 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 七 月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 重要提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摘要 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包括 :因 整体 政 治、 经济 、社 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 券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 大量 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 施过
程中 产 生的 基金 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等等 。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 资决
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并 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投 资 经验 、资 产状 况 等判
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 6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一 、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 亿元 
建信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158 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美国信安金
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 金 管理 人公 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 营运 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益 。股 东 会为 公司 权力 机构 , 由全 体股 东组 成 ,决 定公 司的 经 营方
针以 及 选举 和更 换 董事 、监 事等 事宜 。 公司 章程 中明 确 公司 股东 通过 股 东会
依法 行 使权 利, 不 以任 何形 式直 接或 者 间接 干预 公司 的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 资产
的投资运作。 
董事 会 为公 司的 决策 机构 ,对 股 东会 负责 ,并 向股 东 会 汇报 。公 司 董事
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 规定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的 决策 权、 对公 司基 本制 度的 制定 权和 对总 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 会 负责 ,主 要 负责 检查 公司 财务 并 监督 公司 董事 、 高级 管理 人员 尽 职情
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 任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筹 资部 证 券处 副处 长 ,中 国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设银 行 总行 筹资 部 、零 售业 务部 证券 处 处长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
务部副总经理。2005 年 9 月出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
金公司董事长。 
张军 红 先生 ,董 事, 现任 建信 基 金公 司总 裁。 毕业 于国 家行 政学 院 行政
管理 专 业, 获博 士 研究 生学 位。 历任 中 国建 设银 行筹 资 部储 蓄业 务处 科 员、
副主 任 科员 、主 任 科员 ;零 售业 务部 主 任科 员; 个人 银 行业 务部 个人 存 款处
副经 理 、高 级副 经 理; 行长 办公 室秘 书 一处 高级 副经 理 级秘 书、 秘书 、 高级
经理 ; 投资 托管 服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投资 托 管业 务部 副总 经 理;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出任公司 监事会主席,2018 年 4 月起
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曹伟 先 生, 董事 ,现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个 人存 款与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1990
年获 北 京师 范大 学 中文 系硕 士学 位。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北京 分行 储蓄 证 券部
副总 经 理、 北京 分 行安 华支 行副 行长 、 北京 分行 西四 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 分行
朝阳 支 行行 长、 北 京分 行个 人银 行部 总 经理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个人 存款 与 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 义先 生, 董 事, 现任 信 安北 亚地 区 总裁 。1990 年 毕业 于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
理学 硕 士。 历任 新 加坡 公共 服务 委员 会 副处 长, 新加 坡 电信 国际 有限 公 司业
务发 展 总监 ,信 诚 基金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和代 总经 理, 英 国保 诚集 团( 马 来西
亚) 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 宏利 金融 全球 副总 裁, 宏利 资产 管理 公司 (台
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
官。1989 年毕 业于 新加 坡国 立大 学。 历任 新 加坡 普华 永 道高 级审 计 经理 ,新
加坡 法 兴资 产管 理 董事 总经 理、 营运 总 监、 执行 长, 爱 德蒙 得洛 希尔 亚 洲有
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 蕊 女士 ,董 事, 现任 中国 华 电集 团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 博士 学位 。历 任 《长 春日 报》 新闻 中心 农村 工作 部
记者 ,湖 南卫 视 《听 我非 常道 》 财经 节目 组运 营总 监, 锦辉 控股 集团 公司 副总
裁、 锦 辉精 细化 工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 林省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 司业 务七 部 副总
经理 、 理财 中心 总 经理 、财 富管 理总 监 兼理 财中 心总 经 理、 副总 经理 , 光大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 。 历任 中国 人 民银 行总 行和 中国 农 村信 托投 资公 司 职员 、正 大国 际 财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资金 部 总经 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新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 萍女 士, 独 立董 事, 现 任中 金资 本 跨境 股权 投 资部 顾问 。1994 年毕
业 于 对 外 经济 贸 易 大学 , 获国 际 金 融硕 士 ;1996 年 毕 业 于耶 鲁 大学 研 究 生
院, 获 经济 学硕 士 。先 后在 标准 普尔 国 际评 级公 司、 英 国艾 比国 民银 行 、野
村证 券 亚洲 、雷 曼 兄弟 亚洲 、中 国投 资 有限 公司 、美 国 威灵 顿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 之 先生 ,独 立董 事 ,现 任天 职国 际会 计师 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首
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 学位,全国会计领军
人才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注 册资 产评 估 师, 高级 会计 师 ,澳 洲注 册会 计 师。
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 、监事会成员 
马 美 芹 女 士 ,监 事 会 主 席, 高 级 经 济师 ,1984 毕业 于 中 央 财政 金 融 学
院,获学士学位,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 年
加入 建 设银 行, 历 任总 行筹 资储 蓄部 、 零售 业务 部、 个 人银 行部 副处 长 、处
长、资深客户经理 (技术二级)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
总经理。2018 年 5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英 国 保诚 集团 新 市场 发展 区域 总监 和 美国 国际 集团 全 球意 外及 健康 保 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 军 女士 ,监 事, 高级 会计 师 ,现 任中 国华 电集 团资 本控 股有 限 责任
公司 机构 与战 略 研究 部总 经理 。1992 年获 北 京工 业大 学 工业 会计 专 业学 士,
2009 年获 中央 财经 大学 会计 专业 硕士 。历 任 北京 北奥 有 限公 司, 中 进会 计师
事务 所 ,中 瑞华 恒 信会 计师 事务 所, 中 国华 电集 团财 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经理 助 理、 副经 理 ,中 国华 电集 团资 本 控股 (华 电财 务 公司 )计 划财 务 部经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理, 中 国华 电集 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经理 ,中 国华 电 集团 资本 控股 有 限公
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安晔 先 生, 职工 监事 ,现 任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信息 技术 总 监兼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 理。1995 年毕 业 于北 京工 业 大学 计算 机 应用 系, 获 得学 士学
位。 历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 北京 分行 信息 技 术部 ,中 国建 设 银行 信息 技术 管 理部
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严冰 女 士, 职工 监事 ,现 任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
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 硕士学位。曾任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 
刘颖 女 士, 职工 监事 ,现 任建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内控 合规 部 副总
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 (二级部)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 年毕业于
香港 中 文大 学, 获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曾任 毕马 威华 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高 级审
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
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3 、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
审计 部 科员 、副 主 任科 员、 团委 主任 科 员、 重组 改制 办 公室 高级 副经 理 、行
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
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
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 年 8 月至2017
年 11 月30 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 威 先生 ,副 总裁 ,硕 士。1997 年 7 月 加入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
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
构部 、 机构 业务 部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证 券 业务 ,历 任科 员 、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
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
长,2016 年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
副主 任 科员 、业 务经 理、 高级 经 理助 理;2005 年 9 月 加入 建信 基金 管 理公
司, 历 任人 力资 源 部总 监助 理、 副总 监 、总 监、 人力 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综 合管
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硕士。2002 年 7 月进入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2005 年9
月进 入 建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 任债 券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 基金
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 2
日起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4 日起任建信安心
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 2018 年 2 月 6 日起转型
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李菁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6 月8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七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任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5 月 25 日起任 建信瑞福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峰 先生 ,硕 士 。曾 任清 华 紫光 股份 有 限公 司财 务 会计 助理 ,2007 年 4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华夏 基金 管 理公 司基 金 会计 业务 经 理、 风控 高 级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2015 年 6 月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2015 年7
月至2016 年 6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公司询价研究主管,2016 年 6 月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5 月15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建信稳定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2 月2 日起任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14 日起任建信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 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 新组 建 后的 交通 银 行正 式对 外 营业 ,成 为 中国 第一 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 据 2017 年英 国 《银 行家 》 杂志 发布 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 报告 ,交 通银 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2 位;根据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 界500 强公 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 位。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2667.97 亿元。2018 年 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0.9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 具有 多 年基 金、 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 具 备基 金从 业 资格 ,以 及 经济 师、 会计 师 、工 程师 和 律师 等 中 高级 专业 技 术 职 称, 员工 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 专业 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 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至2018 年1 月任本行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 至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9 月至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 行长;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9 月至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 分行副行长、行 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 学位 ,2005 年 于新 疆财 经 学院 获硕 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0 只。 此外, 交 通银行 还托 管了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 管理 计划 、证 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银 行理 财产 品 、信 托计 划、 私募 投 资基 金、 保险 资 金、 全国 社保 基 金、 养老 保障 管理 基 金、 企业 年 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 资 产、RQFII 证 券投 资资 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三、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平台 办理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 、定 期投 资 等业 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本公 司网址:www.ccbfund.cn 。 (2)场外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1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1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 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1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2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1)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26)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4)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4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4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4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48)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4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1)天风证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网址:http://www.tfzq.com


(52)广州证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福 田 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 代 广场 (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 深 圳 市福 田 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 代 广场 (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 、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 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 座 11 楼


电话:021-2323 888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四 、基金的 名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五、基金的 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七、基金存 续期间 不定 期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封闭 期 为三 年,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以后 转 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八、基金的 募集结果 截至2011 年6 月 1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人 民币 760,987,511.71 元, 本 次募 集所 有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 确认 日之 前产 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人民 币 268,660.55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89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61,256,172.26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九、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果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合同期限五年 以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 金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上 市日 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 金 上市 后, 登记 在中 国结 算 深圳 分公 司场 内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 可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 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 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 10% ,自 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 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 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 关规 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发生 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 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基 金管 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 上 市申 请, 经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 本基 金上 市, 并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 形。 发生 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由 证券 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 报经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终 止上 市公告。 (十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 规定 内 容进 行调 整 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 一)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结 算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新 功能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类别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公 式 为计 算日 各类 别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 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和开始时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之 内为 封闭 期 ,在 此期 间 投资 人不 能 申购 、赎 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2011 年 9 月 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投 资 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例:假设本基金于2011 年3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11 年 3 月31 日 至 2014 年3 月 30 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 市交 易后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转 让基 金 份额 ;投 资 人可 从 2014 年 3 月 31 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 人 可以 使用 基金 账户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场外 代销 机构 柜台 系 统办 理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 ;投 资人 也可 使用 深 圳证 券账 户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 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联系人:郭雅莉 联系电话:010-66228800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 、场外代销机构 不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 办理 申购 、赎 回及 相关 业务 的场 外 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3 、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申 购 、赎 回及 相关 业务 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 代 销机 构、 场内 代销 机构 的 具体 名单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公告 或 其他 相关 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交 易业 务的 ,投 资 人可 以以 电 话、 传真 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 具体 办法 详 见销 售机构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三年 以后 , 本基 金转 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投 资人 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 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9:30-11:30, 13:00-15:00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 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转 换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 下 次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回 或转换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的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请 ,赎 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交易 时 间结 束前 撤 销, 在交 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销;


4 、“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 回处 理时 ,认 购 、申 购确 认日 期 在先 的基 金 份额 先赎 回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 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5 、 投 资 人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系 统 办 理本 基 金 的场 内 申购 、 赎 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体予 以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 投 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 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 金 注册 登记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收 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 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 时 ,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 申购 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 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 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 按有 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通过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 代 销机 构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柜 台每 个基 金 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 交 易平 台申 购本 基 金时 ,最 低申 购金 额、 定 投最 低金 额均 为 10 元 人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币。 场内 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最 低为 10 元 ,同 时申 购金 额必 须 是整 数金 额。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 收费标准。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 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 基金 资产 ,申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 、赎回费率 (1)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1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N )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7 天 1.5% 7 天≤ 持有期<30 天 0.75% 30 天≤ 持有期<6 个月 0.5% 6 个月 ≤持有期<1 年 0.1%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1 年≤ 持 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 ≥2 年 0% (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 ) 对于A 类场外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 按照 持 有期 限的 不 同将 赎回 费按 照不 同 比例 计入 基金 财 产, 赎回 费用 的 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A 类场内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 按照 持 有期 限的 不 同将 赎回 费按 照不 同 比例 计入 基金 财 产, 赎回 费用 的 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 申购 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或者 调低 赎回 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 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 2 )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2) 本基金C 类收费模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C 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 7 日≤持有期<30 日 0.5% N≥30 天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365 天。 对于C 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规 定调 整申 购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或 者调 低赎 回费 率,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 费,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 期限 收取 赎 回费 ;C 类 基金 份额 从该 类别 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不 收 取申 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范 围内 调低 申 购费 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 告。6、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 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采 用低 于柜 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 人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 得到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投资 人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 数位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 应的 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7,241 份,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 -49,603.05 -396.83 =0.1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7,241 份,退款0.12 元。 3 、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内 赎 回和 场外 赎回 计算 方法 相 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本基 金 时缴 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 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净 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 额净 值单 位 为人 民币 元, 计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三 位, 小数 点 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注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 份额 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 额之 余额 )之 和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情 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 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 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 受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能 力兑 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部 分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该基 金兑 付 投资 者的 全 部赎 回及 转出 申 请有 困难 , 或认 为为 实现 投资 者 的赎 回、 转出 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 现可 能使 基 金份 额净 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及转 出 的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 回 及转 出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或 转出 申请 量 占当 日该 基金 赎 回及 转出 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单个 账户 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或 转出 份额 ;未 受 理部 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 办理 。转 入下 一 开放 日的 申请 不 享有 赎回 和转 出 优先 权并 将 以该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若本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当 日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或“(2)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是 ,如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 其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全 部或 部分 申购申请: (1)因 不可 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或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接 受 投资 人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申购申请; (2)证 券交 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暂 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 金资 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 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 购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或基 金 转换 入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 ) 申 购申 请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 金 总规 模 、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 上 限、 单 一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 上 限、 单一 投资 人 累计 持有 份额 上 限的 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 (2 )、(3)、(4) 、(8)项 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 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 金无 法 正 常运 作 或 基金 管 理 人不 能 支付 赎 回 款 项; (2)证 券交 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财 产估 值情 况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暂 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 当按 单个 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 后续 开放 日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 生的 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于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 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 少重 复 刊登 暂停 公 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最迟提前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 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 规定 申请 将 其持 有的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全部 或 部分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由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 基金 转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为 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 换费 率届 时在 基 金转 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是指 投资 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 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开 放 期,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 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一 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 按照 一定 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行 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 为。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 或机 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继承。 (2)“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 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关 依 据生 效的 司 法文 书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 准。 2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 册登 记人 要 求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六)基金的销售 本基 金 的销 售业 务指 接受 投资 人 申请 为其 办理 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 金 的销 售业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代 销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销 售 业务 的, 应 与代 销机 构 签订 代销 协议 ,以 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 代销 机构 之间 在 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 赎回 等销 售事 宜中 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份额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中国 结算TA 系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场 内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或 交易 单元 )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 登记 在中 国结 算场 外TA 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 额登 记 在中 国结 算场 内系 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变更 办 理上 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 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业 务规 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 统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中国 结算 深圳 分公 司 场内 系统和中国结算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 、基金注册 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将 可以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一、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在保 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和 严格 控 制基 金资 产风 险的 前提 下 , 力争 获 得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 、分 离型 可转 换 债券 、债 券回 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 益类 金融工具,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但 可 以参 与一 级 市场 新股 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并 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封 闭 期,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固 定收 益 类 资 产的 80% ,投 资于 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开 放 期,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固 定收 益 类 资 产的 80% ,投 资于 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 金融 债)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分离 型可 转换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在专 业 分工 的基 础上 ,综 合发 挥 团队 投资 研究 优势 ,基 于利 率和 信 用的 专业化分析,充分挖掘信用市场的投资机会,优化组合管理,创造超额收 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 本基 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主 要投 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强 调基 金 资产 的稳 定 增值 ,为 此 ,本 基金 选取 中国 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 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 出 的债 券指 数 ,是 中国 债券 市场 趋 势的 表征 ,也 是 债券 组合 投资 管 理业 绩评 估 的有 效工 具 。该 指数 为掌 握我 国 债券 市场 价格 总 水平 、波 动幅 度 和变 动趋 势 ,测 算债 券 投资 回报 率水 平, 判 断债 券供 求动 向 提供 了很 好的 依 据。 因此,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 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适用 于 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 相应 调整 。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应 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确 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结 合自 下而 上的 个 券选 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同时,在固定收益资产所提供的稳 健 收益基础 上, 适 当参 与新 股 发行 申购 及增 发新 股 申购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增加 收 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 在分 析和 判断 国内 外宏 观 经济 形势 的基 础上 ,通 过“ 自上 而 下” 的定 性 分析 和定 量 分析 ,形 成对 不同 大 类资 产市 场的 预 测和 判断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确 定债 券类 资 产 、权 益 类资 产和 现金 的 配置 比例 ,并 随 着各 类证 券 风险 收益 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动 态 调整 大类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 ,以 规 避或 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 理 、期 限管 理、 类 属管 理和 风险 管理 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 具 体来 说, 在 债券 组合 的 构造 和调 整 上, 本基 金综 合运 用 久期 管理 、 期限 配置 策略 、信用 债配 置管理 、套利 策略 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1) 久期 管理 本基 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 量 化模 型, 预测 利率 变化 趋势 ,确 定 投资 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 “ 自上而 下 ” 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 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 和收 益率 曲线 可能 移 动的 方向 和方 式 ,并 据此 确定 固 定收 益资 产 组合 的平 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 和 收益 率水 平上 升 时, 建立 较短 平 均久 期或 缩 短现 有固 定 收益 资产 组合 的平 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 率和 收益 率水 平 下降 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 金 建立 的分 析框 架包 括宏 观 经济 指标 和货 币金 融指 标, 分析 金 融市 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 GDP 、CPI/PPI 、固 定资 产投 资、 进出 口贸 易; 货币 金融 指标 包括 : 货币 供应 量 M1/2 、新 增贷 款 、新 增存 款、 超额 准备 金 率。 宏观 经 济指 标和 货 币金 融指 标将 决 定央 行货 币 政策 ,央 行货 币政 策 通过 调整 利率 、 存款 准备 金率 、 公开 市场 操 作、 窗口 指 导等 方式 ,引 导市 场 利率 变动 ;同 时 ,央 行货 币政 策 对金 融机 构 的资 金流 也 将带 来明 显影 响, 从 而引 起债 券需 求 变动 。本 基金 在 对市 场利 率 变动 和债 券 需求 变动 进行 充分 分 析的 基础 上, 选 择建 立和 调整 最 优久 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 资产 组合 中 的 长、 中、 短 期债 券 主 要根 据 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的 变化 进行 合 理配 置。 本 基金 在确 定固 定收 益 资产 组合 平均 久 期的 基础 上, 将 结合 收益 率 曲线 变化 的 预测 , 适 时采 用 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 骑 乘策 略或 者基 于 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 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债配置策略 本基金 资产 在 不 同类 属 债 券资 产 间的 配置 策略 主要 依靠 信用 利差 管 理 和 信用 风 险管 理来 实 现。 在信 用利 差管 理 策略 方面 ,本 基 金一 方面 分析 经 济周 期和 相 关市 场变 化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 响, 另一 方面 分 析信 用债 市场 容 量、 结构 、 流动 性等 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 线的 影响 ,最 后 综合 各种 因素 , 分析 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信用利差走势,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例。 同时 , 本基 金将 根据 经济 运行 周 期, 分析 公司 债券 、企 业债 券等 信 用债 发行 人 所处 行业 发 展状 况、 行业 景气 度 、市 场地 位, 并 结合 发行 人的 财 务状 况、 债 务水 平、 管 理能 力等 因素 ,评 价 债券 发行 人的 信 用风 险、 债券 的 信用 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 进行有效 管理。 (4) 套利 策略 在市 场 低效 或无 效状 况下 ,本 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 极运 用 各类 套利 方 法对 固定 收 益资 产投 资组 合进 行 管理 与调 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 以 获取 超额收益。 (5)回购套利 本基 金 将适 时运 用多 种回 购交 易 套利 策略 以增 强静 态组 合的 收益 率 , 比 如 运用 回购 与现 券 的套 利、 不同 回购 期 限之 间的 套利 进 行相 对低 风险 套 利操 作等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间市 场与交易所市场) 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 收益。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 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 将 综合 运 用利 率预 期、 收益 率曲 线估 值、 信 用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B 、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债券; C 、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用 评级 趋于 稳 定或 有较 大 改善 的企 业 发行 的债 券; D 、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高债息的债券; E 、在剩 余期 限 和信 用等 级等 因素 基本 一 致的 前提 下 ,运 用收 益 率曲 线模 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F 、公 司基 本面 良好 ,具 备良 好的 成长 空 间与 潜力 , 转股 溢价 率 和投 资溢 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G 、在 合理 估值 模型 下, 预期 能获 得较 高 风险 -收 益 补偿 且流 动 性较 好的 资产支持证券。 4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的理 论价 值应 当 等于 作为 普通 债券 的基 础价 值加 上 可转 换公 司 债内 含期 权 价值 ,是 一种 既具 有 债性 ,又 具有 股 性的 混合 债券 产 品, 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 金 将 全 方位 考察 该类 债券 股 性、 债性 、摊 薄率 、流 动性 等因 素 , 选 择公 司 基本 素质 优 良、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 具有 较高 上涨 潜 力的 可转 换债 券 进行 投资 , 并采 用期 权 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 值工 具评 定其 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 价格 买入并持有。 同时 , 由于 本基 金持 有的 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可以 按照 协议 价格 转换 为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因 此 在日 常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出现 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市场 与 股票 市场 之 间的 套利 机 会。 本基 金在 日常 交 易过 程中 ,将 密 切关 注可 转换 公 司债 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地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5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MBS ) 等在 内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定价 受多 种因 素 影响 ,包 括市 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 持资 产 的构 成及 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等 。 本基 金将 深入 分 析上 述基 本面 因 素,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 6 、新股申购 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新股 (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 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 素, 根 据股 票市 场 整体 定价 水平 ,估 计 新股 上市 交易 的 合理 价格 ,同 时 参考 一级 市 场资 金供 求 关系 ,制 定相 应的 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 基金 对于 通过 参 与新 股认 购 所获 得的 股 票, 将根 据其 市场 价 格相 对于 其合 理 内在 价值 的高 低 ,确 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 的权 证投 资以 权证 的市 场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配以 权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其 合 理估 值水 平 ,以 主动 式的 科学 投 资管 理为 手段 ,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 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追求稳定的当期收 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六)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 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包括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管 理部 、研 究 部、 交易 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是负 责基 金资 产 运作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根据 基金 合 同、 法律 法 规以 及公 司 有关 规章 制度 ,确 定 公司 所管 理基 金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权 限设 置 和投 资原 则 ;确 定基 金的 总体 投 资方 案; 负责 基 金资 产的 风险 控 制, 审批 重 大投 资事 项 ;监 督并 考核 基金 经 理。 投资 管理 部 及基 金经 理根 据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决 策 ,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 负责 组织 实施 、 追踪 和调 整, 以 实现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研究 部提 供相 关的 投 资策 略建 议和 证 券选 择建 议, 并 负责 构建 和 维护 股票 池 。交 易部 根据 基金 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 进行 基金 资产 的 日常 交易,对交易情况 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 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实施 汇报 、 建 议 投 资 策略 投 资 目标 投 资 方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回报 监 察稽核 绩 效评估 (1) 投资分析 基金 管 理人 的研 究和 投资 部门 广 泛地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的 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货 币和 财 政政 策, 对资 金利 率 走势 及信 用债 券 发行 人的 信用 风 险进 行监 测 ,并 建立 相 关研 究模 型。 基金 管 理人 的研 究部 门 撰写 宏观 策略 报 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利率监测报告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 管 理人 的研 究和 投资 部门 定 期或 不定 期举 行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讨 论宏 观 经济 环境 、 利率 走势 、债 发行 人 信用 级别 变化 等 相关 问题 ,作 为 投资 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策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合同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公 司 有关 规章 制 度确 定基 金 的投 资原 则 以及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 比例 范围 ,审 批 总体 投资 方案 以 及重 大投资事项。 基金 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 定的 投资 对象 、投 资结 构、 持仓 比 例范 围等 总 体投 资方 案 ,并 结合 研究 人员 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 自己 的研 究与 分 析判 断以 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情 况和 市场 整体 情 况, 构建 并优 化 投资 组合 。对 于 超出 权限 范 围的 投资 , 按照 公司 权限 审批 流 程, 提交 主管 投 资领 导或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审议。 (3) 投资执行 交易 部 接受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交 易 指令 。交 易部 接到 指令 后, 首先 应 对指 令予 以 审核 ,然 后 再具 体执 行。 基金 经 理下 达的 交易 指 令不 明确 、不 规 范或 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 部 应根 据市 场情 况随 时向 基 金经 理通 报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情况 及 对该 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 评 估小 组定 期对 基金 绩效 进 行评 估。 基金 经理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回 顾 前期 投资 运 作情 况, 并提 出下 期 的操 作思 路, 作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决 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中 等 风险 基金 产品 。 其 预期 风险 和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 主 要投 资于 除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以 外 的 信用 类金 融工 具, 因 此本 基金 投 资蕴 含一 定 的信 用风 险, 预期 风 险和 收益 水平 高 于一 般的 不涉 及 股票 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本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 本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法 律 、 行政 法 规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 他 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1 ) 本 基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在 封闭 期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金 融工 具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 基金 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期后不展期; (6)在 银行 间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 资金 余额 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债券; (9)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将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0) 流通 受 限证 券投 资遵 照《 关于 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 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投资;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除 上述 第 (3) 项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八)投资禁 止行为与限制 ”中“2 、 基金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中 第(3)、 (12 )、 (13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比例 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 金独 立行 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 金独 立行 使 债权 人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3 月 31 日止 , 本报 告中 财务 资料 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956,767.32 3.45 其中:股票


1,956,767.32 3.4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8,580,692.42 85.74 其中:债券


48,580,692.42 85.7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 5.29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691,476.76 4.75 8 其他资产


429,590.00 0.76 9 合计





56,658,526.5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 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56,767.32 3.7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 服务 、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56,767.32 3.79 以上 行业分类以2018 年 03 月31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十 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04 白云机场 125,113 1,956,767.32 3.79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155,268.80 2.2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08,002.00 2.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08,002.00 2.15 4 企业债券 3,418,104.00 6.6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2,096,000.00 62.1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10,803,317.62 20.9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8,580,692.42 94.0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五 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1763023 17 首钢 SCP011 40,000 4,020,000.00 7.78 2 011800118 18 苏州高 新 SCP003 40,000 4,016,400.00 7.78 3 011800106 18 杭金投 SCP002 40,000 4,015,600.00 7.77 4 011800277 18 武汉地 产 SCP001 40,000 4,011,600.00 7.77 5 011800345 18 阳煤 SCP005 40,000 4,011,200.00 7.7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十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五 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五 名 权证 投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 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 基金 该 报告 期内 投资 前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 均无 被监 管 部门 立案 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24.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2,265.1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9,590.0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13 国君转债 980,292.00 1.90 2 110032 三一转债 492,970.40 0.95 3 110033 国贸转债 347,430.00 0.67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十二、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11 年 6 月 16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40% 0.09% 4.82% 0.13% -1.42% -0.04% 2012 年1 月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66% 0.11% 2.51% 0.07% 7.15% 0.04% 2013 年1 月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12% 0.12% -2.10% 0.11% 4.22% 0.01%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93% 0.31% 11.23% 0.15% 6.70% 0.16%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09% 0.48% 8.03% 0.11% 5.06% 0.37%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22% 0.10% 1.30% 0.12% -1.52% -0.02% 2017 年1 月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42% 0.24% -1.19% 0.09% -3.23% 0.15% 2018 年1 月1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1.72% 0.50% 2.16% 0.07% -0.44% 0.4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49.81% 0.27% 29.25% 0.11% 20.56% 0.16%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建信信用增强债券C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14 年 6 月 16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92% 0.42% 5.00% 0.17% 7.92% 0.25%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71% 0.48% 8.03% 0.11% 4.68% 0.37%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53% 0.10% 1.30% 0.12% -1.83% -0.02% 2017 年1 月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76% 0.23% -1.19% 0.09% -3.57% 0.14% 2018 年1 月1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1.67% 0.50% 2.16% 0.07% -0.49% 0.4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22.58% 0.35% 15.98% 0.12% 6.60% 0.23% 十三、基金 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一)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基 金将 转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结 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三 年 封闭 期满 转换 运作 方式 后 ,登 记在 场内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仍 将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基金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事宜 并不 因 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十四、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的上市交易费;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 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 托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35% ,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C 类各级 基金 份 额计 提的 销 售服 务费 率。 销售 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 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本 条第 (一 ) 款第4 至第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前的 律师 费、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 露费 用等 不得 从 基金 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必 备 的程 序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可 协商 酌情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 托管 费, 无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六)税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务。 十五、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 、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概况”信息。 2 、更 新了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的 主要 人员 情 况及 基金 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3 、在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中 , 更新 了相 关 代销 机构 及 注册 登记 机构的信息。 4 、更 新了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更新 了基 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5 、更新了“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6 、更 新了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添 加了 期间 涉 及本 基金 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临时公告。 上述内容仅为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 书正文,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 。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 司






























































二〇一八年 七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