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信用(165311)

建信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 信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 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 七 月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 重要提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
[2011]49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投资者在
进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 同》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6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第二十 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件 .................................................................... 151 第 二十五 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第二十 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54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前 言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建信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信用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 由建信基金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 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合 同: 指 《建 信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4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信用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 、发售公告: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 、中国: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 、 《基 金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立 法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元:指人民币元;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6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9 、注册登记业务:指 本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和结 算、 基 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0 、注册登记人:指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在 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或经有权 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 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5 、基金募集期:指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并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7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封闭期:指根据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 运作方式的约定 ,本基金采取 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此 期间,基金份额 保持不变,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得 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0 、开放期:指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本 基金转为开放式 运作方式后的 存续期间;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发售: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销售机 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33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4 、申购: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不含封 闭期),投资人 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 、赎回:指基金存续 期内(不含封闭 期),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将其 持有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36 、巨额赎回: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基金净赎回 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 购申请总份额之 余额)与净转出 申请份额(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之和超过上 一开放日本基金 总份额10%的情形; 37 、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 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38 、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的同一 基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39 、代销机构: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40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41 、基金销售网点: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代销 网 点; 42 、指定媒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43 、基金账户:指注册 登记人为基金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4 、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由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45 、开放日:指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日 期; 4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 定时 间内 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的日期; 47 、T +n 日:指T 日 起(不包括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 48 、 基 金 收益 : 指基 金 管 理人 运 用 基金 资 产投 资 所 得股 票 红利 、 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和其他合法 收入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基 金资产总值是指 本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 息、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缴 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法律法规: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4 、 不 可 抗力 : 指无 法 预 见、 无 法 克服 、 无法 避 免 的任 何 事件 和 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 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 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证券交 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55 、销售服务费: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于建信信 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 、基金份额类别:指 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 取方式的不同 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 设 立。 公 司的 股权 结 构如 下: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 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 运作规范,能够 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 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 事、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 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 以任何形式直接 或者间接干预公 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 责,并向股东会 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有关重大事项的 决策权、对公司 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财务 并监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 处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2005 年9 月出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2018 年4 月起 任建信基金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 任 建信 基金 公司 总裁 。毕 业于 国 家行 政学 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 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 部储蓄业务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 银行业务部个人 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 理;行长办公室 秘书一处高级副 经理级秘书、秘 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 服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 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曹 伟 先 生 ,董 事 ,现 任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个 人 存款 与 投 资部 副 总经 理 。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 行安华支行副行 长、北京分行西 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人银 行部总经理、中 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 士学位,2012 年 获得 华盛 顿大 学 和复 旦大 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 加坡公共服务委 员会副处长,新 加坡电信国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 诚基金公司首席 运营官和代总经 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 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球 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 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有限 公司 北亚 地区 首席 营运 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事 总经理、营运总 监、执行长,爱 德蒙得洛希尔亚 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 淑 蕊 女 士, 董 事, 现 任 中国 华 电 集团 资 本控 股 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毕业于吉林大学,获 经济学博士学位 。历任《长春日 报》新闻中心农 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 财经节目组运营 总监,锦辉控股 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 细化工有限公司 总经理,吉林省 信托有限责任 公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司 业 务 七部 副 总经 理 、理 财 中心 总 经理 、 财富 管 理总 监 兼理 财 中 心总 经 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新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 院,1988 年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 农村信托投资公 司职员、正大国 际财 务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资 金部 总经 理 ,博 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金资本跨境股权投资部顾问。1994 年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 硕士;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 生 院 , 获经 济 学硕 士 。先 后 在标 准 普尔 国 际评 级 公司 、 英国 艾 比 国民 银 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 兄弟亚洲、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美国威灵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 ,现任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 南大学高级工商 管理专业,获 EMBA 学位,全国会 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 计师,注册资产 评估师,高级会 计师,澳洲注册 会计师。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 、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 ,1984 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 院,获学士学位,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 年 加 入 建设 银 行, 历 任总 行 筹资 储 蓄部 、 零售 业 务部 、 个人 银 行 部副 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 (技术二级), 个人金融部副总 经理,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 发展区域总监和 美国国际集团全 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 士 1990 年获 新加 坡 国立 大学 法学 学 士学 位, 拥有 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 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 级会计师,现任 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 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 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本控股(华 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技术总监 兼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分行信息 技术部,中国建 设银行信息技术 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 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基金运营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 金 管 理 公司 , 历任 人 力资 源 管理 专 员、 主 管、 部 门总 经 理助 理 、 副总 经 理、总经理。 刘颖 女士,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控合规部副 总经 理 兼内 控 合规 部审 计 部( 二级 部 )总 经 理, 英国 特 许公 认会 计 师公 会 (ACCA ) 资深 会员 。1997 年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 大学 会计 系, 获 学士 学位 ;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高级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 审 计 部科 员 、副 主 任科 员 、团 委 主任 科 员、 重 组改 制 办公 室 高 级副 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 部总监、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 户投资部总监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7 年 11 月 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7 月加入中国 建设银行辽宁省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 理工作,历任市 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 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 从事信贷业务和 证券业务,历任 科员、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 理等职;2006 年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 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 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2001 年 7 月加 入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 源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总监、 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 ,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硕士。2002 年 7 月进入中国建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 部工 作 ,从 事 基金 托 管业 务 ,任 主 任 科员 。 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基金经理、资深基 金经理、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 监,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09 年6 月 2 日起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6 月16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4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 金于2018 年2 月6 日起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李 菁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七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任建信恒瑞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5 日起任建信瑞福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峰先生,硕士。曾任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助理,2007 年 4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会计业务经理 、风控高级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公司询价研究主管,2016 年 6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5 月 15 日起任建信信用 增 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和 建信 稳 定鑫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 理;2018 年2 月 2 日起任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14 日起任建信睿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 业 务活 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和 其他 从 业人 员承 诺 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务 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者利用该信 息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度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并使 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公司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 出发 ,主 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计 算机 技术 系统 等相 关 部 门 ,在 物 理上 和 制度 上 适当 隔 离。 对 因业 务 需要 知 悉内 幕 信 息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制 定, 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与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业务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 风险状况进行检 查和评估,对公 司监察稽核制度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 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 务报表,评价公 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 董事会确定的内 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 及发展战略,设 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 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在公司 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 了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负 责 对公 司 经营 管 理和 基 金运 作 中的 风 险 进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 的监察与稽核工 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及合理性进行 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 况,范围包括所 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部因素,评估 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 门之间职责有分 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 理、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 门的操作相互独 立,并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形成相 互检查、 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 或差错发生的风 险,各工作岗位 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 学、合理、标准 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 晰、书面化的操 作手册,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 内控 合 规 部 ,履 行监 督 、稽 核职 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 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 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 地执行。监察稽 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制制度。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 ,是 中国 历史 最 悠久 的银 行之 一, 也是 近代 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 月交通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根据2017 年英 国 《银 行家 》 杂志 发布 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 报告 ,交 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 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 根 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 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 位。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 币92667.97 亿元。 2018 年 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200.9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 管业 务中 心( 下 文简 称“ 托管 中 心” )。 现有 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 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金从 业 资格 ,以及 经 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 律师 等 中高级 专 业技 术 职称 ,员 工的 学历 层次 较 高 , 专 业分 布 合理 , 职业 技 能优 良 ,职 业 道德 素 质过 硬 ,是 一 支 诚实 勤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11 月起任本 行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2018 年1 月任本行行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2005 年 8 月至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 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 行长;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行 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 长、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 分行行长。彭先 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 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 财务会计部 副科 长、 科长 、处 长助 理、 副 处长 ,会 计结 算 部高 级经 理。 袁 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 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350 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 管了 基金 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 管理 计划 、证 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私募 投资基金、保险 资金、全国社保 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行业 规章及行内相关 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 心业务规章的健 全和各项规章的 贯彻执行,通过 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 、监控,有效地 实现对各项业务 风险的管控,确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 法性 原则 : 托管 中心 制 定的 各项 制度 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 面性 原则 : 托管 中心 建 立各 二级 部自 我 监控 和风 险 合规 部风 险 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 盖各项业务、各 个部门和 各级 人 员,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 立性 原则 : 托管 中心 独 立负 责受 托基 金 资产 的保 管 ,保 证基 金 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 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受托基金 资产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 衡性 原则 : 托管 中心 贯 彻适 当授 权、 相 互制 约的 原 则, 从组 织 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 部和各岗位权责 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 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 效性 原则 : 托管 中心 在 岗位 、业 务二 级 部和 风险 合 规部 三级 内 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 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 机制和监 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保 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 益性 原则 : 托管 中心 内 部控 制与 基金 托 管规 模、 业 务范 围和 业 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 求相适应,尽量 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 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 管中 心 制定 了 一整 套 严密 、 高效 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 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 办 法》 、《 交通 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 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 度》、《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商业秘密 管理规定》、《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 , 并 根据 市 场变 化 和基 金 业务 的 发展 不 断加 以 完善 。 做到 业 务 分工 合 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 行封闭管理,有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 管业务各环节的 事前指导、事中 风控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 条的风险控制管 理,聘请国际著 名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 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 人,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 基金的申购 资 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 基金 收益 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和核查。 交 通 银 行 作为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有 违 反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及 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及 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有权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 其负责资产托管 业务的高级管理 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 证监会、中国银 保监会及其他有 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 托管业务 的高 级 管理 人员 在基 金 管理 公司 无兼 职 的情况。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 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 、场外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8)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1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 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9) 嘉实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 层 5312-15 单元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2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1)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 东中 路 222 号 南 京奥 体 中心 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4)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bhzq.com


(3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4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4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 -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4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48)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 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4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1)天风证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网址:http://www.tfzq.com


(52)广州证券 办公地址:广 州市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 体名 单可 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 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陆 家 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 座 11 楼


电话:021-2323 888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封闭 运 作,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基金合同生效 后封闭期为三年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以后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 标上限为 30 亿份( 不包 括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场所和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向投资人公开发 售,投资人可 通过场内认购 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以 下简称“场内系 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基 金份额,但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 得赎回。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中国结 算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以下简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称“TA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 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 资者在 中国 结算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2011 年 5 月 16 日至2011 年 6 月 1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条规定的 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合 同已于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 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2011 年5 月 16 日至2011 年 6 月 10 日。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 、认购数量限制


(1)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 方式 ,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方 式。


(2) 投资 人认 购基 金份 额采 用全 额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投 资人 认购 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得撤销。


(4) 通过 场内 代销 机 构认 购本 基金 时, 每笔 最 低认 购份 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 必须 是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单 笔认 购最 高不 超过 99,999,000 份。


(5) 通过 场外 代销 机构 认购 本基 金时 ,各 代销 网点 接受 认购 申请 的最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低金 额 为单 笔 1,000 元 ;直 销网 点接 受首 次 认购 申请 的最 低 金额 为单 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 模不受限制。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 的利息及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 购份额或认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 。募集期投资 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担,可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100 万份 0.6% 100 万份 ≤S<500 万份 0.4% S≥500 万份 1000 元/笔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十二、认购金额或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 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选择通 过场内认购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认 购费 率为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 ×10,000 ×(1+0.6% )=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 ×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若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 份, 其余 0.50 份 对 应 金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最 后 该 投 资 人 实 得 认 购 份 额 为 10,005 份。 2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 利息 折 算份 额的 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 -59.64 +5.50 )/1.00 =9,945.86 份 即:该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如 果选 择场 外认 购, 可得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到 9,945.86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 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 者的申请并不表 示对该申请已经 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 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 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 资者可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 的利息及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 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760,987,511.71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68,660.55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89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算 ,募 集期 募 集资 金及 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61,256,172.26 份, 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第七部分 基 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 金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 元人民 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 具备上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按照规定 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之 日 或停 止基 金发 售之 日 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 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认 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 手续 办理 完 毕且 基金 合 同生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到 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 件的 次日 予 以公 告。 本 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 3 、本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 之日 前 ,投 资 人 的认 购 款项 只能 存 入 有 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商 业银 行 的基 金募 集专 用账 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 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或 因不可 抗 力使 基金 合同 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 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 、如 基金 募集 失 败,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 代销 机 构不 得请 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的上市 如果本基金具备下列条 件,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场内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 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需 遵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挂牌 交 易 ,交 易 行情 通 过 行情 发 布系 统 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法 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可恢复 本基金上市,并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 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终 止上市公告。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则 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结算增 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 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第九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和开始时间 1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 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 额。 本基金已于2011 年 9 月 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 年以后,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例:假设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 则 2011 年 3 月 31 日至2014 年3 月 30 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投资 人可从 2014 年 3 月 31 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 以使 用基 金账 户,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场 外代 销 机构 柜台 系统 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 资人也可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联系人:郭雅莉 联系电话:010-66228800 ,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 、场外代销机构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 购、赎回及相关 业务的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 、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申购、赎回及 相关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代销机构、场内代 销机构的具体名 单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交易业 务的,投资人 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 交易等形式进行 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法详 见销售机构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投 资 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提前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 额的 申 购 、 赎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 人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基 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 份额 赎回 ” 的原 则, 即申 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 额申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 以在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撤销 , 在交 易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 基金 管 理人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认 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 资人 通过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 本基 金的 场 内申 购、 赎 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情况下 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 时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束前 收到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并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申购无效。若申购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指示 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通过代销 网点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 民币 ;通 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申 购本 基金 时, 最低 申购 金额 、 定投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 元人民币。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 金额最低为 10 元, 同时 申购 金 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投 资人 在各 销 售机 构首 次 申购 和单 次申 购 的最 低金 额 以及 单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规 定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 最低 基金 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规 定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累计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规 定基 金 总规 模上 限、 当 日申 购金 额 上限 ,具 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规 定单 个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 金额 上限 ,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调整 申购 金 额、 赎回 份 额及 最低 持 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 基 金 的 申购 和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 计 算。 2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 统 一 收 费标 准 。申 购 费率 随 申购 金 额的 增 加而 递 减, 具 体费 率 如 下表 所 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 产,申购费用用 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 、赎回费率 (1)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 下: 1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N)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7 天 1.5% 7 天 ≤持有期<30 天 0.75% 30 天 ≤持有期<6 个月 0.5% 6 个月 ≤ 持有期<1 年 0.1%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 年≤ 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 ≥2 年 0 % (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 ) 对于 A 类场 外份 额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 同将赎回费按照 不同比例计入基 金财产,赎回费 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A 类场 内份 额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 同将赎回费按照 不同比例计入基 金财产,赎回费 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 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 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 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或者调低赎 回费率,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值0.1%。 (2) 本基金C 类收费模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 下: C 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 7 日≤持有期<30 日 0.5% N ≥30 天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365 天。 对于 C 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 将赎 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 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或者调低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赎 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 金 份额 从该 类别 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不 收 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 内 调低 申购 费 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违 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 基金 投资 人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采用 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 内投资 5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申购手续 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 数份,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 47,24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申购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给投资 者。具体计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 -49,603.05 -396.83 =0.1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 通过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 可得到基金份额47,241 份,退款0.12 元。 3 、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 算方法相同。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本基金时 缴 纳 赎 回费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净 额 为赎 回 金额 扣 减赎 回 费 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外 的 基 金份 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 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三位 ,小 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 益 并 办理 注 册登 记 手续 , 投资 人 自 T +2 日 起 有权 赎 回该 部 分 基金 份 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理 时 间进行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 放日内,本基金 中基金净赎回申 请份额(基金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与净转出申 请份额(基金转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 请总份额之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情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基金 兑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为实现投资者 的赎回、转出申 请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及转 出 的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日 该基 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申 请延 期 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 出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或 转出申请量占当 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 定单个账户当日 办理的赎回或转 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 迟至下一开放日 办理。转入下一 开放日 的申请不 享 有 赎 回和 转 出优 先 权并 将 以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 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 的那 部分 赎回 申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接受全额赎回”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 支付: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 经确认的赎回申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连续 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全部 或 部分申购申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的情形;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或 基金 转换 入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 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 、单一投资人累 计持有份额上限 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4)、 (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 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内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 管 理 人 暂停 估 值并 采 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 请的 措 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当 日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 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在 后续开放日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规 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天但少于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 间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 存续期间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规 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全部或 部分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业 务规 则及 转 换费 率届 时在 基 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 指投资者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开放期,本基金可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 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 、非 交易 过户 是 指不 采用 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 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人基 金账户转移到另 一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 赠、司法强制执 行,以及基金注 册登记人认可的 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合格的个人投 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2)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的社会团体。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3)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执行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 理的非交易过户 情形,以其公告 的业务规则为 准。 2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业 务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 要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六、基金的销售 本 基 金 的 销售 业 务指 接 受 投资 人 申 请为 其 办理 的 本 基金 的 认购 、 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 销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销 售 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 订代销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销机构之间 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销售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份额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场内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 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 托管。


(3) 份额 登记 在中 国结 算场 内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 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业务 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场 内系统和中国结算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 、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只 受理 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账户 或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基金 份 额被 冻 结的 , 被冻 结 部分 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 冻 结。 2 、在 有关 法律 法 规有 明确 规 定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将可 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十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 和严格控制基金 资产风险的前提 下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债券回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 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金融 工具,但可以 参 与 一 级市 场 新股 申 购或 增 发新 股 ,并 可 持有 因 可转 债 转股 所 形 成的 股 票 、 因 所持 股 票所 派 发的 权 证以 及 因投 资 分离 型 可转 换 债券 而 产 生的 权 证 。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益 类 资 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益 类 资 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 指金融债(不含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 票据之外的、非 国家信用担保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工具。 三、投资理念 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 综合发挥团队投 资研究优势,基 于利率和信用 的专业化分析,充分挖掘 信用市场的投资 机会,优化组合 管理,创造超额 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 产的稳定增值,为此,本 基金选取中国债 券总指数收益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 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 该指数为掌握我 国债券市场价格 总水平、波动幅 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 投资回报率水平 ,判断债券供求 动向提供了很好 的依据。 因此,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 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 方法 确定 投资 组 合久 期, 结合 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 合 。同时, 在固 定收 益资 产所 提 供的 稳 健 收益基 础上,适当参与新股发行 申购及增发新股 申购,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增加收 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分析 和 判断 国 内 外宏 观 经 济形 势 的基 础 上 ,通 过 “自 上 而 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形成对不同 大类资产市场的 预测和判断,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 定债券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和现 金的配置比例, 并 随 着 各类 证 券风 险 收益 特 征的 相 对变 化 ,动 态 调整 大 类资 产 的 投资 比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采 用久 期管 理 、期限管理、类属管理 和风险管理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具体来说, 在债 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 久期 管理、期限 配置 策略 、信用 债配置管理 、套利 策略 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 图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1 、久期管理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 框架和量化模型 ,预测利率变化 趋势,确定投 资组 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 金融市场整体的 一个有机部分, 通过 “ 自上而 下 ”对宏观经济形势、财 政与货币政策以 及债券市场资金 供求等因素的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 率曲线可能移动 的方向和方式, 并据此确定固定 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当预测利率和 收益率水平上升 时,建立较短平 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固定收 益资产组合的平 均久期;当预测 利率和收益率水 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 包括宏观经济指 标和货币金融指 标,分析金融 市 场 中 各种 关 联因 素 的变 化 ,从 而 判 断 债 券市 场 趋势 。 宏观 经 济 指标 包 括:GDP 、CPI/PPI 、固 定资 产投 资、 进出 口 贸易 ;货 币金 融 指标 包括 :货 币供应量M1/2 、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 期限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套利策略 债券投资组合 久期管理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市场资金供求 …… 市场环境分析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币金融指标将决定央行货 币政策,央行货 币政策通过调整 利率、存款准备 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窗 口指导等方式, 引导市场利率变 动;同时,央行 货 币 政 策对 金 融机 构 的资 金 流也 将 带来 明 显影 响 ,从 而 引起 债 券 需求 变 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 变动和债券需求 变动进行充分分 析的基础上,选 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 资产 组合中 的 长 、中 、短 期债券 主要根据 收益 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 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 在确 定固 定收 益 资产 组合 平均 久 期的 基础 上, 将 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 测 , 适时采用 跟 踪收 益率 曲线 的 骑乘 策略 或者 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 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信用债配置策略 本基金 资产在 不同类属 债券资产 间的 配 置策 略主要依靠 信用利差管理 和信用风险管理来实现 。 在信 用利 差管 理 策略 方面 ,本 基 金一 方面 分析 经 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 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另一方面 分析信用债市场 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 化趋势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影响, 最后综合各种因 素,分析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各类 型信 用 债信 用利 差走 势 ,确 定各 类债 券 的投资比例。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经 济运行周期,分 析公司债券、企 业债券等信用 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 况、行业景气度 、市场地位,并 结合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债务水平、管理 能力等因素,评 价债券发行人的 信用风险、债券 的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 进行有效 管理。 4 、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 下,本基金将根 据市场实际情况 ,积极运用各 类套利方法对固定收益资 产投资组合进行 管理与调整,捕 捉交易机会,以 获取超额收益。 (1)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 回购交易套利策 略以 增强 静态 组 合的 收益 率 ,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 利、不同回购期 限之间的套利进 行相对低风险套 利操作等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跨市场策略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 一只债券类投资 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 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 交易价格差进行 套利,从而提高 固定收益资产组 合的投资收益。 (三)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 将 综合 运用 利率 预期 、收 益率 曲 线估 值、 信用 风 险 分 析、 隐 含期 权 价值 评 估、 流 动性 分 析等 方 法来 评 估个 券 的 投资 价 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 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 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债券; (3)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4) 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高债息的债券; (5)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6)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 资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 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 四)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理论 价值应当等于作 为普通债券的基 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 债性,又具有股 性的混合债券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 全方 位考 察该 类债 券股 性、 债 性、 摊薄 率、 流 动性 等因 素,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对应的基础证券 具有 较高 上涨 潜 力的 可转 换债 券 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 价模型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定其 投资价值,以合 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以按照协议 价格转换为上 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 常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 出现 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市场 与 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日常 交易过程中,将 密切关注可转换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地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五)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ABS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 持证 券(MBS )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 素影响,包括市 场利率、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 等。本基金将深 入分析上述基本 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 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 以合理价格买入 并持有 。 (六)新股申购 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新股 (首次发行股票 及增 发新 股) 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估 计新股上市交易 的合理价格,同 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 关系,制定相应 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 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 股票,将根据其 市场价格相对于 其合理内在价值 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七)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 证的市场价值分 析为基础,配以 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 主动式的科学投 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以选择 权证的卖出时机 ,追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六、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 金管理人建立了包 括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是负 责 基 金资 产 运 作的 最 高决 策 机 构, 根 据基 金 合 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 关规章制度,确 定公司所管理基 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 体投资方案;负 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 项;监督并考核 基金经理。投资 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策,构建投资 组合、并负责组 织实施、追踪和 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研究部提 供相关的投资策 略建议和证券选 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 护股票池。交易 部根据基金 经理 的交 易指 令, 进 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2 、投资 流 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实施 汇报 、 建 议 投 资 策略 投 资 目标 投 资 方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回报 监 察稽核 绩 效评估 (1) 投资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地参 考和利用外部的 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 策,对资金利率 走势及信用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 研究模型。基金 管理人的研究部 门撰写宏观策略 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 定期举行投资研 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率 走势、债发行人 信用级别变化等 相关问题,作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 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范围,审批 总体投资方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 资对象、投资结 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 结合研究人员提 供的投资建议、 自己的研究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 情况和市场整体 情况,构建并优 化投资组合。对 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按照公司权限审 批流程,提交主 管投资领导或投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投资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 交易部接到指令 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 再具 体执 行。 基金 经 理下 达的 交易 指 令不 明确 、不 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 可以暂不执行指 令,并即时通知 基金经理或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 通报交易指令的 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 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 况,并提出下期 的操作思路,作 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基 金产 品。 其 预期 风险和 收益水 平 低于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由于主要投资于除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以外的信用类金 融工具,因此 本基金投资蕴含一定的信 用风险,预期风 险和收益水平高 于一般的不涉及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 内幕 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在封 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 于固 定收 益 类 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 80% ,投 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4)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债券;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将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除上述第(3 )项 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 消上 述限 制性 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2、 基 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 (3)、(12 ) 、(13 ) 项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比例的,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股 东 权利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债 权 人权 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 年4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56,767.32 3.45 其中:股票


1,956,767.32 3.4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8,580,692.42 85.74 其中:债券


48,580,692.42 85.7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 5.29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691,476.76 4.75 8 其他资产


429,590.00 0.76 9 合计





56,658,526.5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56,767.32 3.7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 服务 、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56,767.32 3.79 以上行业分类以2018 年 03 月31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004 白云机场 125,113 1,956,767.32 3.7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1,155,268.80 2.2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08,002.00 2.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08,002.00 2.15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4 企业债券 3,418,104.00 6.6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2,096,000.00 62.1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10,803,317.62 20.9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8,580,692.42 94.06 5 、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1763023 17 首钢 SCP011 40,000 4,020,000.00 7.78 2 011800118 18 苏州高 新 SCP003 40,000 4,016,400.00 7.78 3 011800106 18 杭金投 SCP002 40,000 4,015,600.00 7.77 4 011800277 18 武汉地 产 SCP001 40,000 4,011,600.00 7.77 5 011800345 18 阳煤 SCP005 40,000 4,011,200.00 7.77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该 报告 期内 投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均无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其他 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24.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 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2,265.1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9,590.0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3013 国君转债 980,292.00 1.90 2 110032 三一转债 492,970.40 0.95 3 110033 国贸转债 347,430.00 0.67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A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11 年 6 月 16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40% 0.09% 4.82% 0.13% -1.42% -0.04% 2012 年1 月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66% 0.11% 2.51% 0.07% 7.15% 0.04% 2013 年1 月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12% 0.12% -2.10% 0.11% 4.22% 0.01%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93% 0.31% 11.23% 0.15% 6.70% 0.16%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09% 0.48% 8.03% 0.11% 5.06% 0.37%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22% 0.10% 1.30% 0.12% -1.52% -0.02% 2017 年1 月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42% 0.24% -1.19% 0.09% -3.23% 0.15% 2018 年1 月1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1.72% 0.50% 2.16% 0.07% -0.44% 0.4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49.81% 0.27% 29.25% 0.11% 20.56% 0.16% 2、建信信用增强债券C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④ 2014 年 6 月 16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92% 0.42% 5.00% 0.17% 7.92% 0.25%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71% 0.48% 8.03% 0.11% 4.68% 0.37%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53% 0.10% 1.30% 0.12% -1.83% -0.02% 2017 年1 月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76% 0.23% -1.19% 0.09% -3.57% 0.14% 2018 年1 月1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1.67% 0.50% 2.16% 0.07% -0.49% 0.4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22.58% 0.35% 15.98% 0.12% 6.60% 0.23%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 构开 立本 基金 的 银行 存款 托管 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基金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 管人托管系统中 开立二级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 述基金财产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 整,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据新规定 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的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管人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 理、 运用 或 者其 他情 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不 得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固 有 财产 的债 务 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价 值, 并为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后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 按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进 行估值。 (3)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估值 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 格进行估值。 (4) 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 、在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挂牌 交 易的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挂牌 交 易的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净 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券 根据 行业 协 会指 导的 处 理标 准或 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 动性及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 通权 证 按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 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 配股价的差额进 行估值,若收盘 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 国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根 据行 业协 会 指导 的处 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及 收益率曲线等因 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 用上 述估 值方 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但是 ,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上 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 基础上,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 对方,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 金法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 券、权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 资等资产和负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 果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 书面形式加密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上 加盖业务公章或 者以电子签名确 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 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或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财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 值或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管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注册 登 记 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原因造 成差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受 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 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 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易 资 料灭 失、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依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 担。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的原则 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 损失由差错责任 方和未更正方依 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 托管 人 原因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计 价错 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托管 人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5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第 6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 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 三年。 封闭 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将 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本 基金 在封 闭 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三年封闭期满转换运 作方式后,登记 在场内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仍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事宜并不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 生调整。登记在 场外 TA 系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 ,基金收益即基 金利润是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 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也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 在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 每年 至多 4 次,至少1 次;


(5) 在符 合上 述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前提 下, 年度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 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60% ;


(2)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 后的单位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登记 在场 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红利再投 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分红资金将按权 益登记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 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份额免收 申购费。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只能采取 现金红利的分配 方式,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将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以 及 该 日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 分配 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具体 方案 的 规定 就支 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的上市交易费;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 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35%,销 售服 务费 具体 费率 参见 本 基金 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 告,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对 C 类各级基金 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中 对 该项 费 用的 列 支情 况 作 专项 说 明。 计算方法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本条第(一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履行必备的程序 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基 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相 独立 的 、具 有从 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办 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征 得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在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的过程 中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登 载 在各 自 公 司网 站 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 至每六个月的最 后一日。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 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 制 ,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 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上市 交易 前,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周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5 、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 、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 受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16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 、基 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20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 、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2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3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 告。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 人应 当至 少 提前 40 天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 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 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 文 件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证 文 本的 内 容与 所 公 告的 内 容完 全 一 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本基 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同时适度参 与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 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 化, 证券 市 场也 呈现 出 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 券价格波动并影 响股票和权证的 投资收益,基金 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 率风 险。 当 金融 市场 利 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会 引起 债 券的 价格 和 收益率变化,同时也直接 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造 成股 票和 权 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 响基金的净值表 现。例如当市场 利率上升时,基 金 所 持 有的 债 券价 格 将下 降 ,若 基 金组 合 久期 较 长, 则 基金 资 产 面临 损 失。


4 、信 用风 险。 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果 不能 或拒 绝 支付 到期 本 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 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 降低,将会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 买力 风险 。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 所获 得的 收 益将 主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 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 货膨胀的影响以 致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降。


6 、债 券收 益率 曲 线变 动风 险 。是 指收 益率 曲 线没 有按 预 期 变 化导 致 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再 投资 风险 。 该风 险与 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 市场 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 上涨,而基金将 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所得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 获得较低的收益 率,再投资的风 险加大;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会下降,利率 风险加大,但是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 营风 险。 它 与基 金所 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 的经 营活 动 所引 起的 收 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 间运营收入变化 越大,经营风险 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 越稳定,经营风 险就越小。此外 ,本基金可投资 于新股申购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 经营 不善 ,可 能 导致 其新 股上 市 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 知识、经验、判 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 理风险。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 要体现为基金申 购、赎回等因素 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险,甚至 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 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 资者 的潜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 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为前 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 回费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使 用, 基金 管 理人 将依 照严 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 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在 封闭 期, 由 于本 基金 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 资于 信 用债 券 的 比例 不 低于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的 80% ,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内 为 封闭 期, 在此 期 间持 有人 只能 通过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 交易卖出基金份 额变现。在证券 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 等情形下,有可 能出现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基金折价 交易,从而影响 持有人收益或产 生损失。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 或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的风险,如 战争、自然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调整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 议生效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 当按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定 对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组做出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 册登 记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财 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 有关 基金 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 换、非交易过户 、冻结、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人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按照法律法规,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 企业行使股东权 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以及依据基金 合同制订的其它 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 人员 和相 应的 技术 设施 进行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照 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 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受 理申 购 和 赎回 等 申请 , 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或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21 ) 组 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被依法宣 告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防止在不 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的,不予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 为基 金管 理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 财产、其它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以及采取其 它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资产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和受 托 资产 分 别 设置 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以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按规 定保 管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 时办 理清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算、交割事宜;


8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 复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组,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接管其 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共 同 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 2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本 基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直 接转 换运 作方 式的除外;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外); (10)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出 现以 下情 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变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外的 其它情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式和权益登记日。 5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 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 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 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结果和表决效 力。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委托书 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 面方式进行表 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但决定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 计显 示,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 );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代理 人 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代理手 续完备,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 况下,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 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④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和授 权 委托 书 、身 份 证明 等 文件 符 合 法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 述条件,则召集 人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 的内容。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 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天公布。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 新的提案,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 论 后 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 下进 行 表决 , 经合 法 执业 的 律师 见 证后 形 成 大会 决 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主持。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含 50%)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召 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8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 的重大事项必须 以特别决议方式 通过; 2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经 出 席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及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会 议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而 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多4 次, 至少1 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5 )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 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60% ;


2 )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 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 单位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3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登记 在场 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 资金将按权益登 记日该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转成 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 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只能采取 现金红利的分配 方式,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 售服 务费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以 及 该 日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订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上市交易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35% ,销 售服 务费 具体 费率 参见 本 基金 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临时公 告,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对 C 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中 对 该项 费 用的 列 支情 况 作 专项 说 明。 计算方法如下: H =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分 别支 付给 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4)本条第 1 款第(4)至第(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履行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 和严格控制基金 资产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债券回购、资 产支持证券、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金 融 工具 ,但 可以 参 与 一 级市 场 新股 申 购或 增 发新 股 ,并 可 持有 因 可转 债 转股 所 形 成的 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票 、 因 所持 股 票所 派 发的 权 证以 及 因投 资 分离 型 可转 换 债券 而 产 生的 权 证。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 指金融债(不含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型可转换 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 票据之外的、非 国家信用担保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3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80%,其 中投 资于 信 用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 80%,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在 开 放期 ,本 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信 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4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总资 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 )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8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债券;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将 在评级报告发布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3 )项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 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 定。 4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2、基 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 第 3)、12 )、13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 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 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 以第 1)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进 行 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 等方式发行的股 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证 券 发 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净 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在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 性及收益率曲线 等因素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 上市 流通 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进行 估 值。 4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证, 以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 按收盘价和配股 价的差额进行估 值,若收盘价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在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 处理 标 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 价、流动性及收 益率曲线等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 础上,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以 约定 的 方法 、程 序和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 金法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第 4 位 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每 个市 场交 易 日计 算基 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 规定 公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登 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 的除外;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 议生效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 的 规定 继 续履 行 保护 基 金财 产 安 全的 职 责。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4 )清 算后 如有 余 额, 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 做出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之 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本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 求协商解 决争议 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 未能以协商或调 解方式解决,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3 、除 争议 所涉 内 容之 外,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 部分 应当 由 本基 金合 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投资 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 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 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国务 院国发(1986 ) 字第 81 号文和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各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许可批复文 件为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债券回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 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金 融 工具 ,但 可以 参 与 一 级市 场 新股 申 购或 增 发新 股 ,并 可 持有 因 可转 债 转股 所 形 成的 股 票 、 因 所持 股 票所 派 发的 权 证以 及 因投 资 分离 型 可转 换 债券 而 产 生的 权 证 。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益 类 资 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益 类 资 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 指金融债(不含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型可转换 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 票据之外的、非 国家信用担保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有 超 出以 上范 围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在 封闭 期, 本 基金 投资 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 工具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 于固 定收 益 类 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 80% ,投 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4 、本 基金 参与 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总 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到期后不展期; 6 、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 额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债券;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将 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 遵照《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3 、12 、13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工作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取消上 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 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 定对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限制及调 整期限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有超 出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 比例限制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或者 买卖 本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本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或 者 与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 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以 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以上投资 禁止行为的,应 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和不定期 对银行间市场现 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 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时 ,有 责 任控 制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 风险 , 由于 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 引起 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负责 向 相关 责 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的,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 建立 定期 对 账机 制, 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 本基 金 银行 存款 业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账户开 设与管理、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 保管 以及 存款 证 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 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 规定的行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反馈,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 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的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 立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 及时、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如遇到问题是 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进 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 期地对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 10 个工 作 日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对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制 度 等。 基 金 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规 定开 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和债 券 托管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基 金托 管人 应 安全 、完 整 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 、对 于因 为基 金 投资 产生 的 应收 资产 和基 金 申购 过程 中 产生 的应 收 资 产 , 应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 或停 止基 金发 售之 日 起 10 日内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立 基金 的 银行 存款 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计息。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 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 基金 银行 存 款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 借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存 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 过申 请 开通 本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企 业 网上 银行 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 法》、《现金管 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 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 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 行证券的超卖 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 的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 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 证券交易资金的 结算。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 集资 金经 验 资后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 向人民银行进行 报 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 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协议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 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应与 非本基金的其 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 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 控制 的本 基金 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相关业务程 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能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 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 果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 书面形式加密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上 加盖业务公章或 者以电子签名确 认的方式返回给基 金管 理 人; 月末 、年 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次发 行的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 以第 1)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进 行 估值。 C.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 等方式发行的股 票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 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但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了 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净 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 动性及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 权证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证, 以配 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 确认 日 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 配股价的差额进 行估值,若收盘 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在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及 收益率曲线等因 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上述 估 值方 法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上 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 础上,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 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 方,以约定的方 法、程序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 金法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净 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者基金先行支 付 赔 偿 金。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根 据实 际 情况 界 定双 方 承 担的 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 采用 本协 议 第八 章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会 计核 算 ”中 估值 方 法的第(1 )-(5)进 行处 理时 ,若 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 出错 ,基 金托 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 ,由双方共同承 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 、如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6)项 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 果法律法规或证 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 做法,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且不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 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重 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 注册登记人登记 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包 括基 金 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的要求定 期和不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2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 上述 约定 时 间外 ,如 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注册登 记人编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 而 产生 的 或与 本 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管 协议当事人不愿 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当 事人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 的 地点 在 上海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的 , 并对 相 关各 方 当事 人 均 有约 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相关 各 方 当事 人 应 恪守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 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 规定的终止事 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 户提供以下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 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 变 化 ,积 极 增加 服 务内 容 ,努 力 提高 服 务品 质 ,为 客 户提 供 专 业、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 、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一至每周五,9 :00 ~17 :00 的 人工 电话 咨询 服务。 3 、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 建议及联系方式 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传真 、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 在准确获得投资 者邮寄地址、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 账单服务的投资 者提供电子邮件 、短信和纸质对 账单: 1 、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交易 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 账单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期末 基金 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 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 订制电子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2 、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份额 对账的一种电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 账单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期末 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手 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 、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份额对账 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 括但 不限 于: 期 末基 金余 额、 期 末份 额市 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 等。我公司在每 季度或年度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 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 对账单服务的持 有人寄送纸质对 账单。 4 、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 户查 询: 投 资人 可通 过 网上 “账 户查 询 ”服 务查 询 账户 信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 查询、分红方式 查询等;同时投 资 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查询 密码修改”自助 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密码。 3 、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 、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 、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 见问 题: 汇 集了 客户 经 常咨 询的 一些 热 点问 题, 帮 助客 户更 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 户留 言: 通 过网 上客 户 留言 服务 ,可 将 投资 人的 疑 问、 建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 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 除外 ), 可获 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分 红提示、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 留 手 机 号码 的 投资 人 可拨 打 客服 电 话或 登 陆公 司 网站 添 加后 定 制 此项 服 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 投 资 者 准确 完 整的 预 留 了电 子 邮 箱地 址 ,可 获 得 免费 电 子邮 件 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公司 最新公告等。未 预留电子邮箱地 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 、微 信 、 易 信服 务 我 公司 通 过 官 方微 信 、 易 信 等即 时 通 讯 服务 平 台 为 投资 者 提 供 理 财 资讯 及 基 金 信息 查 询 等 服 务。 投 资 者 可在 微 信 、 易信 中 搜 索 “建 信 基 金” 或 者 “ccbfund ” 添 加关 注 。 投 资者 通 过 公 司官 方 微 信 、 易信 可 查 询 基金 净 值 、 产品 信 息 、 分 红 信息 、 理 财 资讯 等 内 容 。 已开 立 建 信 基金 账 户 的 投资 者 , 将 微信 、 易 信账 号 与 基 金账 号 绑 定 后 可查 询 基 金 份额 、 交 易 明细 等 信 息 。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 服电话或登陆公 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 心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 种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提出建议或 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 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第二十 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件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至2018 年 6 月 15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新增农业银行为公司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6-09 2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31 3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31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31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工 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31 6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23 7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23 8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23 9


关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报刊和/ 或公 2018-03-23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的公告 司网站 10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中国农业银行部分渠道基金申 购,基金组 合购买及定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12-28 投资者可通过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 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第 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 说 明 书的 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投 资 人按 上 述方 式 所获 得 的文 件 或 其复 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 的内 容 与 所 公 告的 内 容 完全 一 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第二十 六部分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者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 工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 七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