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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优质(290004)

泰信优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2 号) 
 
 
 
核 准文 件: 证监基金字 【2006】229 号文 
核 准日 期: 二 零零 六年十 月三 十日 
 
 
 
 
 
 
 
基 金管 理人: 泰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送 出日 期:二○ 一 八年七 月二十 六日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根据2006 年10 月3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金字 【2006】 229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于 2006 年 12 月 15 正式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施 行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 监会 令第104 号 )第 三十条 第一 项的 规定: 股 票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下限 由60% 上调至 80%。 我公司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决 定自2015 年 8 月 7 日起将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 更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中的 相关 条款 亦做相 应修 订。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已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更 新;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净 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其余 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8 年 6 月 15 日 。原 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历 次更 新与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6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55 八、基金的投资


........................................................................................................................................ 56 九、基金的业绩


........................................................................................................................................ 64 十、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3 十六、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6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 页(共 106` 页) 一、绪 言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更新 招募说 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止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净值 表现 数据 的截止日 期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其 余内 容截 止日 期为 2018 年 6 月 15 日 。原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历次 更新 与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不一 致的 ,以 本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为准。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2 页(共 106` 页)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泰信 优质 生活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3 页(共 106` 页)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确认 、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 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 接受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 关法律法规可 以投资于 证 券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 合法注册 登 记或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 准 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 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 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之规定 召集 、 召开 并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期满 , 基金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募集 金额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法 》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 监 会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者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4 页(共 106` 页)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卖出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 基 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基 金账户内的某 一基金的 基 金份额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 投 资者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 的 由该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 的记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 机构买卖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其他合 法收 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 的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申 购款以 及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5 页(共 106` 页)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 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 金 份额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解释 、 地 方法规 、 地 方规 章、 部 门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 疫 情、 骚 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 法 律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电话:021-20899188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6 页(共 106` 页)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姚 慧 发展沿 革: 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 )是原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 有限公 司 ( 现更 名为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 联合 江苏 省投 资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青岛 国信 实业 有限 公司共 同发 起设 立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司 于2002 年9 月 24 日经中 国证券 监督 委员 会批 准正 式筹建 ,2003 年 5 月 8 日 获准开 业, 是以 信托 投资 公司为 主发 起 人而发 起设 立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公司目前 下设上海 锐懿 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 部 、产品部 、营销 部(分 华 东、华北 、 华南三 大营销 中心) 、理财 顾问部 、深圳 分公司 、北 京分公 司、电 子商务 部、 客服中 心、基 金投资 部、 研究 部、 专 户 投资部 、 清 算会 计部、 集 中交易 部、 计划 财务 部、 信息技 术部 、 风 险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综合管 理部 。截 止 至 2018 年 5 月底 ,公 司有 正式 员工 101 人 ,多 数具有 硕士 以上 学历 。所 有人员 在最 近三 年内 均未 受到所 在单 位及 有关 管理 部门的 处罚 。 截至2018 年6 月15 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有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 泰信 先行 策略混 合、 泰信 双息 双利 债 券、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 、 泰信优势 增长 混合 、 泰信 蓝筹精选混 合 、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泰信 发展主 题混 合、 泰信 债券 周期回 报、 泰信 中证200 指数、 泰信 中小 盘精选 混合 、 泰信行 业精 选混合 、 泰信中 证基 本面 400 指数分 级、 泰信 现代服 务业混 合、泰 信鑫益 定期开 放债券 、泰 信国策 驱动混合 、泰 信鑫 选混合 、泰信 互联网+混合 、泰信 智选成 长混合 、泰 信鑫 利混 合、泰信竞 争优 选混 合 共 21 只 开放式 基金 及 9 个特定客 户 资产 管理 计 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 币。 其中,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 出 资9000 万元, 占公司 总股 本的 45% ; 江苏 省投 资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出 资 6000 万元, 占公司 总股本 的30% ; 青岛 国信 实业有限 公司 出资 5000 万元, 占公司 总股 本的 25% 。 公司目前 的 股 权结构 如下 :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7 页(共 106` 页)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基本情 况 (1)董事 会成 员 万众, 董事 长, 高 级经 济 师, 硕 士; 曾 任山 东省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山东 省鲁 信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山 东省 鲁信实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现任 山东 省 国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 加入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曾任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租赁 部高 级业 务经理 、 山 东省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校登楼 , 董 事, 高 级会 计 师, 注 册会 计师, 本科。 曾任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证 券部 副科长 , 江 苏省 国信 集团 审计部 部长 、 项 目经 理、 高级经 理, 现任 江苏 省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副总 经理 。 徐国君 先生 , 董事 , 经 济学 博士 ,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北 京林 业管 理干 部学 院助教 , 青岛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中国海 洋大 学教 授、 校 长 助理、 青 岛国 信发 展 (集 团)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青 岛国 信发展 (集 团)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俞二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法 硕士 ; 曾 任西 藏军 区第二 通信 总站 政治 处主 任, 财 政 部 人事教 育司 司长 , 中央汇 金公司 派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 董事会 薪酬 委员会 主席 , 中国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干 部, 中国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人 力资 源 部总监 、 党 委组 织部 部长、 工会主 席。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经 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 师;曾任山西 省委政策研 究室干部、 省委办 公厅 秘书 , 中 国农 业银行 办公 室秘 书、 综合 处副处 长、 人事 教育 部副 主任、 研究 室副 主任、 信贷 业务 部主 任、 吉林分 行行 长兼 党组 书记 、 党组 成员 兼纪 检组 组长 、 副行 长兼 党组 成员( 党委委 员) 、 副行长 兼党委 副书记 ,中国 光大 (集团 )总公 司副董 事长 、党委 副书记 兼中国 光大 银行 副董 事长 、 行长, 中国 中信集 团公 司副董 事长、 党委 委员、 中信 (金 融) 控 股总裁 。 郝亮, 独立 董事, 本科。 曾任中 国建 设银 行青 岛市 支行副 行长 、 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青 岛市住 房公 积金 管理 中心 副主任 , 深 圳大 通实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深圳大 通实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兼 董事会 秘书 。 (2)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金融 学学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青 岛分行 资 金 调度员 、 信 贷员 , 青 岛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科长 、 副 处长, 青岛 国信 实业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8 页(共 106` 页) 经理, 青岛 国信 发展 (集 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部 长; 现任 青岛 国信 胶州湾 交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张牧农 先生 , 监 事, 工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部 副经 理、 项 目评 审部 副经 理, 青岛华 和国 际租 赁公 司副 总经理 , 法 国巴 黎鲁 新公 司副总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部副 经理 ; 现任 山东 鲁信 投资控 股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高级业 务 经 理 。 李小明 , 监 事, 助 理经 济 师, 本 科。 曾 任江 苏省 投 资贸易 公司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主任, 江 苏省投 资贸 易公 司业 务二 部经理 , 江苏 省投资 贸易 公司综 合投 资部 经理 、 高 级经理 。 江苏 省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张萍历 女士 ,职 工监 事, 硕士。2007 年 7 月加入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 集 中交易 部总 监。 周向光 先生, 职工 监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综 合管理 部副 经理 、 北 京办 事处主 任 、 行 政副总 监兼 理财顾 问部 业务 副总 监, 现任董 监事 工 作 部主任 、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监、工 会主 席。 胡囡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2006 年加入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 核部总 监。 (3)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众, 董事 长, 高 级经 济 师, 硕 士; 曾 任山 东省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山东 省鲁 信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山 东省 鲁信实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现任 山东 省 国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 学士 ;1989 年 7 月 加入山 东省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曾任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任租 赁部 高级 业务经 理、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自营 业务部 经理 。 吴胜光 先生 , 督 察长,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京大学 城市 与资 源系 副主 任、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投 资银 行部业 务二部 经理、 信泰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理 。 经历了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筹建 及成 立, 并担 任公司 督察 长至 今。 桑维 英女士,副 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上 海锐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硕士;2002 年 10 月 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经历 了公 司的 筹建及 成立 ,历 任监 察稽 核部负 责人 兼 营销策 划部 负责 人、 行政 总监、 第一 届及 第二 届监 事会职 工监 事、 总经 理助 理。 韩波先 生, 副总经 理, 大 学本科 ; 曾 先后任 山东 国 投上海 证券 部财 务经 理, 鲁信投 资有 限公司 财务 、 投 资管 理部 门经理 。2002 年 10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了 公司 的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9 页(共 106` 页) 筹建及 成立 ,历 任公 司财 务负责 人、 总经 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简 介 刘杰先 生, 研究 生硕 士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9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2009 年 7 月加入 泰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后担任 研究 部助 理研 究员 、 研究员 、 高级研 究员 兼专户投 资部 投资 顾问。2015 年3 月17 日起 担任泰 信中 小盘 精选 基金 经理至 今。 自2016 年12 月 1 日起担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附: 本基金历 任基 金经 理 情况 :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戴宇虹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 刘毅 2012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4 年 6 月 21 日 刘强 2007 年 2 月 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 朱志权 2008 年 6 月 28 日至2012 年 3 月 1 日 崔海鸿 2007 年 7 月 19 日至2008 年 6 月 28 日 林少立 2006 年 12 月 15 日至 2007 年 5 月 10 日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单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 由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韩波 先生 担任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如下: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 先生 , 基金 投资 部总监兼 投资 总监 , 泰信 优 势增长 混合 、 泰信 智选 成 长混合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 女士 , 基金 投资 部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泰信双息双 利债 券基 金、 泰信债券增 强收 益基金、 泰信债 券周期 回报 基金 、 泰信鑫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泰 信鑫利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 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0 页( 共 106` 页)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证 券法》 、 《基金 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利用基 金财 产 从事以 下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1 页(共 106` 页)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涉及 上述 事项 的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 述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 更。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督察长与 监察稽 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 性与权 威性 。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权责分 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4)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 险控制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 上,内 部风险控 制与公 司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 监 事会 重视 建立完 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部 控制 体系 。 本 公司 在董事 会 下 设立有 独立 董事 参加 的审 计、 合规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负责评 价与 完善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体系 ; 公司监 事会负 责审阅 外部 独立审 计机构 的审计 报告 ,确保 公司财 务报告 的真 实性、 可靠性 , 督促实 施有 关审 计建 议。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 设 立了总 经理 办公会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等, 负责 公司 经 营、基 金投 资、 风险 管理 的重大 决策 。 公司设 督察 长, 履行 职责 的范围 涵盖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所 有业 务环 节, 对公 司和基 金 运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2 页( 共 106` 页) 作的合 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进 行全 面检 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 事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2)风险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评估 公司 及基金 的风 险状 况,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 投资 目标产 生 负 面影响 的内 部和 外部 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 的可 能性 及影 响程 度。 (3)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 体 现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 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 业务部 门内 部工 作岗位 分工 合理 、 职 责明 确, 形 成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约的 关系 ,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错 发生 的风 险,各 工作岗 位均制 定有 相应的 书面管 理制度 。在 明确的 岗位责 任制度 基础 上,设 置科学 、 合理、 标准 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每项 业务 操作 有清 晰、 书 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时, 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保 存完 整的 业务记 录, 制定 严格 的检 查、复 核标 准。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 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 汇报体 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履 行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 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内 部稽 核 人员具 有相 对的 独立 性, 内部稽 核报 告报 董事 长及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3)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3 页( 共 106` 页)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 券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国内 , 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中国银 行已 托管 660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4 页( 共 106` 页)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 构 (1)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 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5 页( 共 106` 页) 营业场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3)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深圳 分公 司 营业场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销售 机构 (1)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6 页( 共 106`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7 页( 共 106` 页)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 话:95558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8 页( 共 106` 页) 网址:bank.ecitic.com (10)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 行在 北京 、 天津 、 上海、 西安、 深圳、 杭州 、 长沙、 南京、 济南、 南 昌的各 营业 网点接 受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业务。 (1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9 页( 共 106` 页)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宁波 银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15)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客户服 务: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6)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20 页( 共 106` 页)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21 页( 共 106` 页)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国 际信 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22)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22 页( 共 106` 页)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23 页( 共 106` 页)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 鉴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的合 并事 宜, 业务整 合 将 会持续 一定 的时 期,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定 投等 业 务暂时 沿用 各代 销网 点原 有规则 ; 后 续若 有更新 ,请 以公 示信 息为 准。 (2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24 页( 共 106` 页) (28)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9)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中国 人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0)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25 页( 共 106` 页)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2)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26 页( 共 106` 页) 注册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5)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久事 商务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全国客 服热 线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36)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27 页( 共 106` 页)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39)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0)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28 页( 共 106` 页) 注册地 址: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北京 市东 城区 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3)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29 页( 共 106` 页) 注册地 址: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4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30 页( 共 106` 页)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8)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31 页( 共 106` 页) (49)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联系人 :周艳琼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服电 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50)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荀航 电话:0471-497954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32 页( 共 106` 页) (5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33 页( 共 106` 页) (55)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6)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 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热 线:96326(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34 页( 共 106` 页) (5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9)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红光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0)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35 页( 共 106` 页) (6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 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6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36 页( 共 106` 页) (64)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办公 室47 层01 单元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赵立 功 客服 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5)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6)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7)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路1687 号2 号楼1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3C幢9 楼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37 页( 共 106` 页)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0)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国金 中心 二期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1)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2)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38 页( 共 106` 页)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3)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6)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39 页( 共 106` 页) (77)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39 号第一 上海 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8)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朱 翔宇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79)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鹏宇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80)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张 婷婷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1)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40 页( 共 106` 页)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8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8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4)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41 页( 共 106` 页) (85)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6)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申 泽灏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7)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承智 联系电 话:0592-3122673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8)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42 页( 共 106` 页) 网址:8.jrj.com.cn (89)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0)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1)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2)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43 页( 共 106` 页) 网址:www.buyfunds.cn (93) 上海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4)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天 广场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5)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6)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44 页( 共 106` 页)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98)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9)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保利 国际 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0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01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45 页( 共 106` 页)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2 )财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石自强 路35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石自强 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客服电 话:95363(河北 省内)


0311-95363( 河北 省外) 网址:www.s10000.com (103 )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路16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4 )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 航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46 页( 共 106` 页)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韩 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号华夏 银行 大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 田卫红 联系人 :田卫红


(四 )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号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峰 、 傅琛慧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 )申 购、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47 页( 共 106` 页)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情 况变化 增加或者 减少代销 机构, 并另行公 告;销售 机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者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1)本 基金的 申购自 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时间 开始 办理, 实际 于 2006 年12 月 22 日正 式开 始接 受并办 理申 购业 务。 (2)本 基金的 赎回自 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时间 开始 办理, 实际 于 2007 年1 月 16 日正 式开 始接 受并办理 赎回 业务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48 页( 共 106` 页)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时限 内对 基金 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 赎回款 项 , 赎回款项 在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间 内划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处理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申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 账户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 直销 中心申 购本 基金时 ,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5 万, 追加申 购的 最 低 金额 为 1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 网点)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额 不足 100 份的, 在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只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剩余 份 额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请参 见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本基 金 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六 )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申 购费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49 页( 共 106` 页)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 基金 采用前 端收 费的 形式 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额 的大 小 分 为四档,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500 万 固定收 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 申购 金额<500 万元 0.8% 50 万元≤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1.2% 申购金 额<50 万元 1.5% 2.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 产; 除此之 外的 赎回费总 额的 25%归 入基 金财产,75%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市场 推广等 相关 费用 。 赎 回费 率随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7 天 1.5% 7 天≤ 持有 期<365 天 0.5% 365 天 ≤持 有期<730 天 0.25% 持有期 ≥730 天 0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调整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4.各销 售机 构在 技术 条件 许可的 情况 下 , 可开 通各 类电子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 电 子交 易方 式适 用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可不 受上述 费率 结构 限制 , 具 体费率 由基 金 管 理人与 各销 售机 构约 定。 5、本基金 采用 “外 扣法 ” 计算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及申 购份额 ,具 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 基 金所有 。 6、本 基金 的赎 回金 额由 赎 回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后确 定,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50 页( 共 106` 页)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7、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 +1 日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八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51 页( 共 106` 页)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存 在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20% 以上的 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述约 定比 例的赎 回申 请 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 未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根 据上述 (1)或(2) 处理。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如该 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消 赎回 , 则 其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4)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5)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本基 金连 续两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九 ) 拒绝或 暂停 接受申 购 、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不利 影响 时;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8)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发生上 述第 (1)、(2)、(3)、(4) 、(7) 、(8 ) 项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当依法 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 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52 页( 共 106` 页)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个工 作日 ,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上述 信息披露 规则如果 中国证 监会出台 更为严格 的强制 性规定, 则按照本 说明书 与新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53 页( 共 106` 页) 规定中 严格 的规 定执 行。


(十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截止2018 年6 月15 日, 办理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销售 机构名 单如 下: 泰信直 销( 柜台 、 网上)、 中国银 行、 宁波 银行 、 中 信银行 、 交 通银 行、 农业 银行、 华夏 银行、 北京 银行 、 民 生银 行、 建 设银 行、 南京 银行 、 平安 银行 、 招 商银 行、 浦发银 行、 光大 银行、 金华 银行 、 工 商银 行、 长 城证 券、 国信 证券 、 中泰 证券 、 海 通证 券、 渤海证 券、 华安 证券、 国都 证券 、 华 宝证 券 、 信达 证券 、 上 海证 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中 信证 券、 中 信证券 (山 东) 、 中航 证券 、 江 海证 券、 爱 建证 券、 国泰 君安 证券、 银河 证券 、 安 信证 券、 中 银国 际证 券、 申 万宏 源证 券、 华龙 证券、 国金 证券 、 东 方证 券、 广 发证 券、 招商 证券 、 中山 证券 、 中 金公司 、 兴 业证 券、 平安 证券、 华福 证券 、 华泰证 券、 财富证 券、 德邦 证券 、 广州 证券 、 东 海证券 、 上海 华信 证券 、 世纪证券 、 诺亚 正行 、 和 讯信 息、 富济 财富 、 金 石基 金、 虹点基 金、 钱景基 金、 鑫鼎 盛、 新兰 德、 泰 诚财 富、 晟视 天下 、 伯嘉 基金 、 万 得基 金、 苏宁基 金、 嘉实 财富、 蚂蚁 基金 、 天 天基 金、 联 泰资 产、 长量 基金 、 好买 基金 、 众 禄基金 、 恒天明 泽、 增财 基金、 肯特 瑞财 富、 万家 财富、 盈米 财富 、 利得基 金、 基煜基 金、 济安 财富 、 国美 基金 、 中 信期货 。 ( 十一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截止2018 年6 月15 日, 可办理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销 售机 构如 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工商银 行 200 2 中国银 行 100 3 交通银 行 100 4 农业银 行 200 5 光大银 行 300 6 招商银 行 300 7 浦发银 行 300 8 中信银 行 300 9 华夏银 行 200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54 页( 共 106` 页) 10 北京银 行 200 11 民生银 行 300 12 平安银 行 100 13 宁波银 行 200 14 南京银 行 100 15 金华银 行 100 16 泰信网 上直 销 100 17 国泰君 安证 券 100 18 中信建 投证 券 100 19 国信证 券 100 20 招商证 券 100 21 银河证 券 100 22 中信证 券 500 23 安信证 券 300 24 海通证 券 100 25 万联证 券 100 26 华泰证 券 100 27 华安证 券 100 28 平安证 券 100 29 中泰证 券 100 30 恒泰证 券 300 31 中信证 券( 山东 ) 500 32 江海证 券 100 33 爱建证 券 200 34 长城证 券 100 35 华福证 券 100 36 华宝证 券 100 37 信达证 券 100 38 华龙证 券 100 39 长量基 金 100 40 蚂蚁基金 100 41 诺亚正 行 100 42 天天基 金 100 43 和讯信 息 100 44 中山证 券 100 45 利得基 金 100 46 中信期 货 500 47 好买基 金 200 48 众禄基 金 100 49 恒天明 泽 100 50 富济财 富 100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55 页( 共 106` 页) 51 虹点基 金 100 52 兴业证 券 100 53 增财基 金 200 54 广州证 券 200 55 德邦证 券 300 56 钱景基金 100 57 鑫鼎盛 100 58 新兰德 100 59 陆基金 100 60 泰诚财 富 100 61 晟视天 下 100 62 伯嘉基 金 200 63 万得投顾 100





64 上海华 信证 券 100 65 中银国 际证券 100 66 肯特瑞 财富 100 67 金石基 金 100 68 盈米财 富 100 69 世纪证 券 100 70 基煜基 金 100 71 济安财 富 100 72 国金证 券 100




















七、 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强制执行 ”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本 基 金 份额的 条件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56 页( 共 106` 页) (二) 符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自申 请受理 日起 ,二个 月内办 理;申 请人 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办理 其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转 托管手 续。 转托管 在转出 方进行 申报 , 基金份 额转 托管一 次完 成 。 投资 者 于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 转托 管份 额 于T+1 日到 达转 入方 网点 ,投资 者可 于T+2 日 起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 冻。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包 括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资 ) 一并冻 结。 (五)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将可 以办理 基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分享 中国经济 可持续发 展过程 中那些最 能够满足 人们优 质生活需 求的上市 公司的 长期 稳定增 长,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险 的基 础上 ,谋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公开发 行上 市的各 类股票 、 债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组合投 资的范围为 :股票资产 60-95%,,债 券资产 0%-35%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剩余期 限在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75%*富时 中国 A600 指数 + 25%*富时 中国 国债指 数 富时中国 A600 指数以 沪深 两市上 市的 A 股股 票为 选 股基础 ,依 据流 动性 、可 投资性 、 以及特 殊因 素进 行初 步筛 选, 形成 合格 样本股 集合 。 在 合格 样本 股集合 上 , 按照总 市值 由大 到小排 序, 选取总 市值 前 600 家公司 形成 最终 指数 样本股集 合并 按照 可投 资股 本进行 加权 形 成最终 指数 。富 时中国 A600 指数 能够 比较 全面 地反 映国内A 股市场 的总 体趋 势,是 目前 中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57 页( 共 106` 页) 国证券 市场 中公 信力 较好 的股票 指数 。 富时 中国 国债 指数涵 盖了 沪深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的的 国 债, 能 够较 全面 地反 映国 内国债 市场 的情 况。 由于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行业 覆盖 了所有 与人 们优 质生活 有关 的行 业, 涉及 面广 , 没 有单 一的行 业指 数可以 作为 参考 , 因 此选 择全市 场指 数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可以 比较 客观的 反映 本基 金投 资运 作的绩 效。


(四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 风险、中高收 益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 益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适 合于 能够 承担一 定股 市风险 , 追求 资 本长期 增值 的个 人和 机构 投资者 。


(五 )投 资策略 本基金看 好直 接提供 优质 生活产品 和服 务的大 消费 类生产、 服务 行业的 长期 发展前景 , 长期持 有消 费类 行业 中的 持续成 长型 公司 , 同时 注重 挖掘间 接提 供优 质生 活产 品和服 务的 优 质公司 的投 资机 会 。 本 基金 的股票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能 够直接 提供 优质 生活 产品 和服务 的持 续 成长型 的大 消费 类生 产和 服务类 公司 , 同时 在间 接提 供优质 生活 产品 和服 务的 非消费 类行 业 中选择 价值 低估 、经 营稳 健、稳 定增 长的 优质 公司 。 本基金采 取“ 自上而 下” 的大类资 产配 置、以 核心- 卫星策略 为基 础的优 质生 活行业 配 置和“ 自下 而上 ”的 证券 精选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股票 、 债券 等大类 资产 的配置 层面 , 本基金 首先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 财 政及 货 币政策 、 国 家产 业政 策的 调整情 况及 各类 政策 的实 际效应 作深 度和 前瞻 性的 分析, 以确 定大 类资产 的配 置基 础。 其次 , 本基 金根 据证 券市 场政 策、 环 境、 资金 及市 场整 体的估 值水 平等 因素, 决定 大类 资产 的投 资时机 和比 例。 2、行 业配 置策 略 在行业配 置层 面,本 基金 采用核心-卫星 策略进 行行 业配置。 本基 金的股 票资 产将主 要 投资于 能够 直接 提供 优质 生活产 品和 服务 的行 业, 这部分 被称 之为 核心 行业 配置,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80% , 同 时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也配 置于间 接提 供优 质生 活产 品和服 务的 行 业, 这 部分 被称 之为 卫星 行业配 置,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股票 资产 的20% 。 本基 金的核心 和卫 星 行业的 划分 按照 申万 行业 划分法 , 把食 品饮 料、 餐饮旅游 、 公用事 业、 医药生 物、 纺织服 装、 农林牧 渔、 化工 、 交 通运 输、 机 械设 备、 电子 元器 件、 家 用电 器、 房地 产、 金融服 务、 商业 贸易、 信息 服务、 轻工 制 造、 交 运设 备称 之为 核心 行业; 把采 掘、 建 筑建 材 、 有色 金属、 黑 色金属 、信 息设 备、 综合 类称之 为卫 星行 业。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58 页( 共 106` 页) 本基金 在具 体进 行行 业配 置时, 将通 过优 质生 活行 业评估 系统 , 考 察宏 观经 济的整 体运 行态势 、 经济 周期的 基本 特征 、 各 行业 在经济 周期 中的位 置和 变化 趋势 , 对 处于稳 定增 长 阶 段的行 业进 行重 点配 置, 同时把 握阶 段性 的热 点变 化,择 机投 资于 周期 性的 行业。 3、股 票精 选策 略 在个股 选择 层面 , 本基 金首 先根据 行业 地位 评估 系统 和优质 股票 评估 系统 建立 股票备 选 库。其 次通 过股 票价 值评 估系统 和尽 职调 研评 估系 统建立 股票 组合 。 本基金 的行 业地 位评 估系 统, 一方 面从 主营 业务 收入 、 主营业 务利 润占 整个 行业 的比例 、 市场占 有率 等量 化指 标来 鉴别各 公司 在行 业中 的地 位, 另一 方面 也考 虑资 源垄 断、 产业 整合 、 市场定 价、 政策 支持 、品 牌优势 等方 面的 因素 。 本基金 的优 质股 票评 估系 统主要 通过 净资 产收 益率 、 自由 现金 流增 长率、 主营 业务收 入 增长率 、净 利润 增长 率等 量化指 标选 出具 有持 续成 长潜力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本基金 的股 票价 值评 估系 统在传 统定 价分 析的 基础 之上 , 寻 找具 有持 续成 长能 力的公 司 , 同时结 合对 股价 走势 的分 析,挑 选出 被市 场低 估的 公司。 本基金的尽职调研评估 系统 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和 第三 方佐证的信息来评估 上市公司在 公司治 理、 信息披 露、 运营管理 、 竞争力 、 诚信 守法 、 意外风 险管 理等 方面 的能 力和可 信性 。 虽然上 述因 素都 是难 以量 化的定 性指 标, 但本 基金 将运用 本公 司开 发的 “上 市公司 调查 四十 问” 方 法, 对股 票组 合的 候选公 司在 资信 、 诚 信、 竞争力 、 意 外风 险等 四大 方面进 行综 合打 分,以 选出 优质 的令 人放 心的持 续成 长性 公司 ,尽 最大努 力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增加 财富 。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宏 观研 究的 基础 上对国 家的 未来 利率 变化 趋势进 行预 测 , 形 成债 券投 资决策 的 最根本 依据 , 同 时结 合我 国债券 市场 发展 现状 及前 景, 灵 活地 采取 各种 债券 操作策 略建 立债 券组合 。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 将 运用利 率预 测模 型、 久期 配置、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 类别配 置等 积极投 资策 略追 求低 风险 下的稳 定收 益, 同时 把握 无风险 套利 机会 , 灵 活运 用融资 杠杆 和衍 生工具 提高 收益 、控 制风 险。 5、权 证对 冲策 略 本基金 关注 的权 证不 仅包 括上市 公司 发行 的股 本认 购权证 , 也包 括第 三方 发行 的为股 权 分置改 革及其 他目的 服务 的备兑 权证。 本基金 将重 点关注 那些基 本面良 好、 公司治 理完善 、 具有持 续发展 力的上 市公 司股票 和其权 证。依 据本 基金的 “权证 评估系 统” , 本基金 将采用 持有权 证或 股票 加权 证等 多种手 段, 在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造 更多 的价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59 页( 共 106` 页) 值。 本基金的 “权证评估系统”以上市 公司的内在价值分析为基 础,运 用 Black-Scholes 模型对 权证 价值 进行 评估 。 在 权证 估值 时, 考虑 的 因素有 正股 的价 格和 未来 的变化 趋势 、 正 股的波 动性 、 权 证的 剩余 期限、 无风 险利 率等 。 在 实际投 资中 , 本 基金 可能 采用卖 出股 票结 合买入 认购 权证 、 低价 买入 认购权 证 、 买 入股 票结 合买 入认沽 权证 、 同时 买入 认购 认沽权 证、 债券结 合权 证、 股票 债券 权证组 合等 多样 化的 手段 ,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进 行有效 的风 险管 理和对 冲套 利调 整。 在权证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方 面, 本基 金考 虑的 因素 主要 有杠杆 风险 、 时间 风险 、 信 用风险 、 操作风 险。


(六 )投 资决策 1、决 策依 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2)政治 形势 、政 策趋 势和宏观 经济 形势 ; (3)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参与投资决策 和操作的机 构和部门包括 :投资决策 委员会、基金 投资部、研 究 部。具体程 序如 下: (1) 金融 工程 人员选 择合 适的金 融工 具, 对市 场各 类收益 率曲 线进 行拟 合, 并对各 类 收益率 曲线 之间 的相 对关 系以及 收益 率曲 线和 宏观 经济之 间的 关系 进行 数量 分析; (2) 研究 部与 基金 投资 部 联合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 场深入 研究 , 初步 确定 资 产配置 方 案; (3) 基金 经理 构造 投资 组合计划 ; (4) 金融 工程 人员对 投资 组合计 划进 行风 险收 益分 析, 提 出修 正意 见; 研究 部策略 分 析师通 过宏 观经 济以 及债 券市场 分析 ,对 投资 组合 的资产 配置 提出 调整 意见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最 后确定投 资组 合方 案; (6)基金 经理 通过 交易 过程完成 投资 组合 方案 的构 建; (7) 金融 工程 人员 对投 资组合进 行跟 踪评 估, 提出风险控 制意 见, 按照风 险大小 , 定 期或随 时向 基金 经理 、投 资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8)风险 管理 部、 监察 稽核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监控 ; (9) 评估 和调 整决 策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 化和 实际 需要 可以调 整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60 页( 共 106` 页) 决策的 程序 ,基 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合 应按 授权 权限 和批准 程序 进行 ; (10 ) 在确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 市场变化和 实 际需要 对上 述程 序做 适当 的调整 。


(七 )投 资限制 1、投 资组 合限 制 使用积 极管理的投资 策略获取超 出业绩比较基 准的回报的 前提是充分保 障基金资产 的 稳妥和 流动 性, 本基 金通 过科学 的分 析方 法和 数量 化分析 工具 来降 低非 系统 性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 本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投资 于剩 余期 限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2)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不得 有下 列情 形: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6)本 基金若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券 ,应 严格遵 守证 监会关于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的 有 关规定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8)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9)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0)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61 页( 共 106` 页)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规定 的, 除上 述第(1 )、(8)、 (9) 项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2、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对上述 事项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 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发起 人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托 , 履行 法律 、 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 本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恪尽职 守、 合法合 规行 使股 东权 利,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谋取任 何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62 页( 共 106` 页) 不当利 益; 3、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利 。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已于2018 年1 月10 日复核了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数 据 。 1、 截至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64,165,465.40 69.33 其中: 股票


264,165,465.40 69.3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225.00 13.1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595,249.92 17.48 8 其他资 产


279,250.84 0.07 9 合计





381,040,191.16





100.00 2、 截至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3,918,789.60 3.6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8,368,388.20 23.33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8,827,500.00 2.3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7,532,147.60 9.9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34,402,684.00 9.08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63 页( 共 106` 页) J 金融业 46,205,300.00 12.20 K 房地产 业 22,310,800.00 5.8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2,599,856.00 3.3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4,165,465.40 69.73 3、 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417 合肥百 货 3,168,800 23,322,368.00 6.16 2 600340 华夏幸 福 680,000 22,310,800.00 5.89 3 000401 冀东水 泥 1,150,000 16,537,000.00 4.37 4 002640 跨境通 723,144 14,209,779.60 3.75 5 002049 紫光国 芯 260,000 13,512,200.00 3.57 6 002769 普路通 699,992 12,599,856.00 3.33 7 002156 通富微 电 1,000,000 12,400,000.00 3.27 8 300353 东土科 技 660,000 11,022,000.00 2.91 9 002063 远光软 件 950,000 10,801,500.00 2.85 10 002139 拓邦股 份 900,000 10,296,000.00 2.72 4、 截至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投 资债 券。 5、 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投 资债 券。 6、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64 页( 共 106` 页)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截至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 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4,991.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064.59 5 应收申 购款 43,194.7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9,250.84 (4)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持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6) 本报 告涉 及合 计数 相 关比例 的, 均以 合计 数除 以相关 数据 计算 。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6 年 12 月 15 日。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截至 2018 年 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65 页( 共 106` 页)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与同 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01-01 至2018-03-31 -5.96% 1.20% -2.61% 0.89% -3.35% 0.31% 2017-01-01 至2017-12-31 -16.64% 1.01% 11.71% 0.48% -28.35% 0.53% 2016-01-01 至2016-12-31 -28.58% 1.67% -11.67% 1.10% -16.91% 0.57% 2015-01-01 至2015-12-31 49.81% 2.80% 10.71% 1.85% 39.10% 0.95% 2014-01-01 至2014-12-31 24.93% 1.32% 33.68% 0.87% -8.75% 0.45% 2013-01-01 至2013-12-31 16.79% 1.40% -3.77% 1.02% 20.56% 0.38% 2012-01-01 至2012-12-31 -3.30% 1.35% 4.99% 0.98% -8.29% 0.37% 2011-01-01 至2011-12-31 -34.09% 1.43% -20.58% 0.99% -13.51% 0.44% 2010-01-01 至2010-12-31 0.54% 1.89% -5.17% 1.17% 5.71% 0.72% 2009-01-01 至2009-12-31 65.11% 2.07% 66.03% 1.53% -0.92% 0.54% 2008-01-01 至2008-12-31 -55.01% 2.22% -52.90% 2.28% -2.11% -0.06% 2007-01-01 至2007-12-31 111.00% 2.30% 102.36% 1.72% 8.64% 0.58% 2006-12-15 至2006-12-31 8.28% 1.18% 7.77% 1.01% 0.51% 0.17% 2006-12-15 至2018-03-31 33.12% 1.83% 84.55% 1.36% -51.43% 0.47% (二)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的变 动情况 ,及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 的变动 进行比较: (2006 年12 月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66 页( 共 106` 页) 注:1 、泰信优 质生 活股 票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正式 生效 。本 基金 自 2015 年8 月 7 日起变 更为 混合 型基金 。 2、本基 金的建 仓期 为六个 月。建 仓期满 ,基金 投资 组合各 项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股 票资产60%-95%, ,债 券资 产 0%-35%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剩 余期 限在1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类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67 页( 共 106` 页)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本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 真 实地 反映 本基 金所 持有金 融资 产和 所承 担金 融负债 的 公允价 值 , 并 准确计 算出 本基金 的经 营收 益, 为本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等 交易 提供公 允的 价 值 基础。 ( 二) 估值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 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和 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 四) 估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68 页( 共 106` 页) (3)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有交 易的最 近交 易日所 采用 ( 原 为债券 收盘 价计 算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利 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69 页( 共 106` 页)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本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六) 暂停估值 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 并及 时进行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70 页( 共 106` 页) (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 本基金 所投资 的各 个市场及 其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国 家会 计政策 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注:2008 年9 月16 日, 泰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发布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停牌 股票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 , 自2008 年9 月16 日 起, 对本 基金 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等 没有 市价的 投资 品 种的估 值将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2008] 38 号《 关于 进一 步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业务的 指导 意 见》 规定 的原 则确定 其公 允价值 , 并参 考指数 收益 法进行 估值 , 指数选 用沪 深交易 所行 业 指 数。 十 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投 资者 可选择 将获 取的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71 页( 共 106` 页) 6、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少 1 次; 7、全年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于 年度 基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50%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三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载明 基金收益 的范 围、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费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72 页( 共 106` 页)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0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 高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 上述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到(8)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用 。 ( 二)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包 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费 用 等费用 ; 4、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三) 基金的 税收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纳 税主 体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履行 纳税 义务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73 页( 共 106` 页)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 金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内公 告。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74 页( 共 106` 页)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五)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75 页( 共 106` 页) 他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六)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76 页( 共 106` 页)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公开澄 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十六、 风险揭示 开放式 基金 的风 险管 理是 基金管 理能 否成 功的 重要 环节 。 完 善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能够最 大 限度地 预防 和降 低基 金在 投资运 作和 内部 管理 方面 可能产 生的 各种 风险 。 基金 的风险 管理 主 要针对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个环 节所 隐含 的风 险进 行系统 分析 , 并 以严 谨的 管理制 度、 科学 的管理 方法 以及 先进 的技 术手段 对基 金投 资风 险进 行监控 和管 理 , 以 最大 限度 地规避 和减 少 基金投 资的 风险 损失 。 本基金 管理 人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为核 心建 立了 一套 科学严 密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 该体系 的 管理程 序如 下: (1) 风险 识别 :揭 示风 险 所在, 识别 组织 系统 与业 务流程 中潜 在的 内部 控制 风险, 辨 别市场 和交 易过 程中 存在 的外部 不确 定风 险, 使用 风险管 理系 统量 化具 体的 风险指 标。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77 页( 共 106` 页) (2) 风险 分析 :剖 析风 险 产生的 原因 ,发 生的 可能 性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3)风 险测量 :针对 各个 风险因素 ,通 过定量 方法 给出风险 程度 的大小 、发 生风险 的 概率和 风险 因子 间的 相关 程度等 。 (4)风 险处理 和控制 :将 风险水平 与事 前控制 标准 对比,确 定可 承担的 风险 ,并实 施 监控; 对后 果严 重的 风险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 理措 施,进 行事 后化 解。 (5) 评估 与报 告: 检 查已 有的风 险管 理系 统, 评价 其管理 绩效 , 生 成风 险报 告, 为 风 险管理 体系 的进 一步 改进 奠定基 础。 本基金 是以 消费 类行 业为 主要投 资方 向的 股票 型基 金, 所特 有的 投资 风险 主要 与股票 投 资有关 。 ( 一)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和证券市场监 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 对证券市场 产 生一定 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本基金管 理人 的研究 部门 会密 切关注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的变化 , 及 时 应对因 政策 的变 化导 致市 场价格 发生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 二) 经济周 期风 险





宏 观经 济的 周期 性运 行特点 会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响 基金的 收益 水 平。 本基 金以 消费类 行业 为主要 投资 方向 , 受 经济 周期的 影响 较小 。 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研 究 部 门会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消 费类行 业的 发展 趋势 作深 入分析 , 寻找 具有 抗经 济周 期特点 的细 分 行业和 公司 进行 投资 ,给 投资者 带来 稳定 的回 报。 ( 三)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直 接影响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融 资成本 和 市场对 公司 股票 的估 值。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深入 研究 影响利 率波 动的 各种 宏观 因素的 变化 , 加 强对债 券组 合久 期的 控制 ,减少 利率 风险 对公 司投 资的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的影 响。 ( 四) 公司经 营风 险





公 司的 经营 受管 理、 技术、 市场 竞争 、 财 务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上 述任 一环节 的失 误都 可能导 致公 司盈 利状 况的 恶化 。 对 上市 公司 的深 入调 查和研 究是 本基 金管 理人 防范公 司经 营 风险的 最重 要的 措施 。 ( 五) 信用风 险 公司的 信用 风险 一般 是指 债券发 行人 到期 不能 偿还 债权人 本金 和利 息的 风险 。 此外, 上 市公司 由于 治理 不善 、 违 法经营 、 对 股东 恶意 隐瞒 信息而 给投 资者 带来 的风 险也属 于公 司信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78 页( 共 106` 页) 用风险 。 本基 金的债 券投 资将以 国债 、 金融债 和AAA 级企 业债 券为 主, 一般 不 会出现 发行 人 违约的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利 用 公司 现有 的 行业与 公司 研究 力量 , 根据 发行 人 的 经营 情况和 财务 状况 等对 其信 用风险 进行 评估 , 并 进行 深入细 致地 尽责 调查 , 防 止此类 风险 的发 生。 ( 六)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 风险 。 前者 是指资 产不 能及 时变 现或 无法按 照正 常的 市场 价格 交易而 引起 损 失的可 能性 。 后者是 指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赎回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VaR 技术 来控制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变现的 风险 。 对于 可能 因巨 额赎回 而 发生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将充分 研究 投资 者的 个人 需求和 行为 模式 , 合 理配 置各类 不同 期限 的资产 。 (1)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具 体 安排请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章节 。 (2)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 型交 易场 所 , 主 要投 资对象 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债 券等) ,同时 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 和个 券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 的特 征,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下本 基金 的 流动性 风险 适中 。 (3)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 暂 停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慎决策 的原 则, 及时 有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用前 经过 内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79 页( 共 106` 页)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 运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赎 回款 项支 付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基金 的收 益分 配事 项;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5)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80 页( 共 106` 页)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81 页( 共 106` 页) 7、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2)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6)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82 页( 共 106` 页)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83 页( 共 106` 页) 证券投 资; (6 )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84 页( 共 106` 页) (5)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85 页( 共 106` 页)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合 法的 代理 人 组成。 2、有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86 页( 共 106` 页) (3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 要事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6、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的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87 页( 共 106` 页)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含50%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 第(二) 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88 页( 共 106` 页)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以上 ( 含 50% ) 通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89 页( 共 106` 页) 决。 9、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90 页( 共 106` 页)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3)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事项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议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 决程序 ; 5)其 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六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1、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基金 合同 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91 页( 共 106` 页)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应 以本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 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256 号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6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92 页( 共 106` 页)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 事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 汇汇 款; 外 汇 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 发 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营外 汇买 卖; 代客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其中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对投资 组 合的比 例做 如下 监督 : 1)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2)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3)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4)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93 页( 共 106` 页)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 信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 一般采 取买入时 实行 见券 付款 、卖出 时实 行见 款付 券; 2)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批 准。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项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 本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94 页( 共 106` 页)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95 页( 共 106` 页)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币 银行 结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 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96 页( 共 106` 页)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 的保管 库, 但要 与非 本基 金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 开保 管。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97 页( 共 106` 页)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四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正 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 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98 页( 共 106` 页)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托 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人编 制, 由基 金管 理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不 得拖延 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 期限 为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99 页( 共 106` 页) 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 争议处 理和 适用法 律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 超越”。 为 保 证 旗下基金的正常 运营, 为投资者提供安全、 高效、 方便的服务, 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 一) 为投资 者服 务的种 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可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00 页(共 106` 页) 司在上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 、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目前拥有6名坐席、60条中继线,提供5*12 小 时的 人工座 席服务及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 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咨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 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问题咨询与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 受理、 处理、 回复投资者 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 包括泰信之窗、 旗下基金、 网上交易活动专区、 净值公告、基金学院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01 页(共 106` 页)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定 投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修改分红方式 帐户业务及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基金帐户开 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公司按月 提供电 子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对有需 求的 客户 进行 寄送 客户服务中心 《泰信通讯》 及其他投资 理财咨询材 料 部分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 客户服务中心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 提供 一般 的投 资者 服务内 容 ( 包括 电话 查询 、 信息 查询 、 资 料寄 送、 基 金经理 报 告会、 咨讯 服务 等) 之外 , 还将 以公 司的 整体 资源 为支撑 , 度 身定 制一 对一 的、 个 性化 的增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02 页(共 106` 页) 值服务 , 包括指 定 机构理 财 经理 、 上 门服 务、 充分 的信息 交流 等。 公司 制定 了规范 的机 构投 资者访 问制 度、 服务 流程 和行为 准则 ,并 对机 构投 资者服 务人 员进 行专 业知 识的培 训。 ( 二) 投诉人 处理 方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负责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为了 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 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系 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03 页(共 106` 页) ( 三) 联络信 息 1、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东营 销中 心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厦银 行大 厦36 、37 层 电话: (021 )20899167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樊建华 2、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北营 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号院1号楼305 、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费 颖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1608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何明清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021 )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04 页(共 106` 页) 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上海华信证券开通转换 业务并 转换 费用 折扣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7-10-26 2 调整在工商银行定投下 限并参 加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7-12-27 3 停牌股票估值调整(顾 地科技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7-12-28 4 对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估 值方法 调整 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7-12-29 5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费率 优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7-12-30 6 实施增 值税 政策 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7-12-30 7 新增盈米财富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转换定投及费 率优惠 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1-4 8 停牌股票估值调整(冀 东水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1-9 9 新增世纪证券为销售机 构并开 通转 换定 投业 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1-11 10 在嘉实基金开通转换及 费率优 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1-19 11 17 年 4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1-19 12 在大泰金石、中泰证券 开通申购、定投费率优 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1-30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05 页(共 106` 页) 13 新增上海基煜基金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 投及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1-31 14 17 年度报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3-29 15 东海证券、工商银行费 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3-30 16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费率 优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3-30 17 新增财达证券为销售机 构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4-20 18 停牌股票估值调整(中 兴通讯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4-20 19 2018 年 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4-21 20 新增济安财富(北京) 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转换定 投费 率优 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5-26 21 参加银河证券申购定投 费率优 惠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5-30 22 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开通转换及费率优惠业 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5-30 23 参加华宝证券费率优惠 业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6-6 24 调整招商银行定投最低 申购金 额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及公司 网站 (www.ftfund.com) 2018-6-13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 2 号) 第 106 页(共 106` 页)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明书 文本存放 在本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 资者 也可直 接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网 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 下载 招募说明 书或 其他法 律文 件。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泰 信优质 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泰信优 质生 活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七月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