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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中小盘(540007)

汇丰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汇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重要提示】 汇 丰 晋 信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会 2009 年 10 月 21 日证 监许可[2009]1105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12 月 11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地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11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0 九、基 金的 投资 ............................................................... 49 十、基 金的 业绩 ............................................................... 6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3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6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7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7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8 十七、 风险 揭示 ............................................................... 83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8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8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3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汇 丰 晋 信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汇 丰 晋 信 中 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汇 丰 晋 信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汇 丰 晋 信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汇丰晋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4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5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7.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8.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9.基金利润: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6 三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 年11 月16 日 电话:021-20376868 联系人:周慧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山西信托” ) 持有 51%的股权,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 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省 委 组 织 部 正 处 级 干 部 、 山 西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山 西 省 国 信 投 资 ( 集 团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山 西 光 信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山 西 省 国 信 投 资 ( 集 团 )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山 西 信 托 副 董 事 长,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副 行 长 ( 正 职 待 遇 ) 。 现 任 山 西 金 融 投 资 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正职待遇)。 郭晋普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房 地 产 开 发 部 、投 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 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山 西 信 托 董 事 长 , 山 西 国 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专 职 党 委 副书记、副总经理。 柴 宏 杰 先 生 , 董 事 , 本 科 学 历 。 曾 任 长 治 银 监 分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办 公室 主 任 ,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大 同 分 行 行 长 , 山 西 省 国 信 投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7 资 ( 集 团 )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党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 中 合 盛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长 , 山 西 国 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山 西 金 融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山 西 省 国 有 资 本 投资 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负责人。 李选进先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怡 富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及 项 目 发展 部 经 理 、 业 务 拓 展 总 监 , 汇 丰 投 资 管 理 ( 香 港 ) 董 事 兼 亚 太 区 企 业 拓 展 及 中 国 事 业 主 管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 现 任 汇 丰 中 华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 )先生,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 理 ( 巴 西 ) 行 政 总 裁 、 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 拉 丁 美 洲 ) 首 席 投 资 官 、 行 政 总 裁 。 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 栋 先 生, 董 事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CPA ) 和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曾任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培 训 生 、 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企 业 拓 展 经 理 , 其 后 参 与 筹 建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历 任 财 务 总 监 、 特 别 项 目 部 总 监 、 国 际 业 务 与 战 略 伙 伴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修泽先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研 究 所 教 授 、 副 所 长 , 国 家 发改 委 经 济 研 究 所 常 务 副 所 长 、 教 授 、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现 任 清 华 大 学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中心研究员。 梅建平先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 历 。 曾 任 纽 约 大 学 金 融 学 副 教 授 、 芝 加 哥大 学访问 副教授、 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 清华大学特聘教授、 长江商学院 EMBA 项目副院长 。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 汇丰银行(香港) 零 售 部 主 管 、 汇 丰 银 行 中 国 总 代 表 处 中 国 业 务 总 裁 、 交 通 银 行 副 行长、 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 。 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山 西 国 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总 监 兼 审 计 风 控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山 西 金融投资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营总 监 兼 资本 运 营 部 总经理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8 司监事会主席,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廖宜建, 监事, 本科学 历。 曾任职于日本兴业银行 (现为瑞穗国际) ,1997 年 加 入 汇 丰 负 责 大 中 华 区 及 新 加 坡 的 本 地 外 汇 、 利 率 及 债 券 市 场 业 务 , 后 先 后 担 任 汇 丰 中 国 地 区 司 库 、 汇 丰 中 国 环 球 银 行 及 资 本 市 场 总 监 、 汇 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 曹 菁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中 宏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招 聘 经 理 、 永 乐 中 国培 训 部 经 理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事 经 理 , 现 任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 玉 琦 先 生 , 监事,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信 托 及 山 西 省 国 信 投 资 ( 集 团 )公 司 担 任 交 易 员 及 投 资 经 理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员 , 现 任 汇 丰 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栋先生, 总经理, 硕士 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 (CPA) 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企 业 拓 展 经 理 , 其 后 参 与 筹 建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历 任 财 务 总 监 、 特 别 项 目 部 总 监 、 国 际 业 务 与 战 略 伙 伴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助理。 闫 太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本 科 学 历 。 曾 任 匈 牙 利 金 鸥 国 际 贸 易 公 司 董 事 、山 西信托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王立荣先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信 托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创 新 业 务 部 总 监 ; 上 海 万 方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 琳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注 册 部副 总 监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监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营部总监;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张毅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业 务发 展经理 、 天 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理 财 部 负 责 人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助理 、直销业务部总监。 曹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法国 巴 黎 银 行 证 券 上 海 代 表 处 研 究 员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员 、 投 资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9 部 研 究 副 总 监 、 投 资 部 研 究 总 监 。 现 同 时 担 任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监、基金经理。 古 韵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事 务总 部 副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监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董 事 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侯 玉 琦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山 西 省 国 信 投 资 集 团 投 资 经 理 ,2006 年1 月 加 入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担 任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任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蔡立辉先生, 于 2009 年12 月11 日至2011 年2 月26 日期间, 曾管理本基金。 廖志峰先生, 于 2011 年2 月26 日至2013 年4 月13 日期间, 曾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 栋 , 总 经 理 ; 曹 庆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总 监 兼 汇 丰 晋 信 龙 腾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和 汇 丰 晋 信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郑 宇 尘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郭 敏 , 研 究 部 总 监 兼 汇 丰 晋 信 动 态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汇 丰 晋 信 大 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0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1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 以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超 过 基 金 的 总 财 产 , 基 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2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3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 完 备 严 密 的 系 统 。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内 部 控 制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4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 责 公 司 及 其 业 务 运 作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将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 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总 经 理 负 责 , 将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 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负责建立、 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度。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 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 元,增幅 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 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 洲货币》“2016 中国 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 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 奖 ” ,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 《银 行家》2016 年 “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 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22 位。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6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 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南通分 行、 总 行计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任 职 , 并 在 总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授 信 审 批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其 拥 有 八 年 托 管 从 业 经 历 , 熟 悉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 期 从 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拓 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7 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QFII ”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8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 规 交易,电话或书面要 求 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网址:www.hsbcjt.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 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21-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109330 传真: (010)66109144 联系人:刑然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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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2 号 2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22 层 法定代表人:廖宜建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卓越理财客户


800-820-8828 (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2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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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20-8878 (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7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非汇丰个人客户 800-830-2880 (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3015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21 联系电话:021-63296188-82438、82410


客户服务电话:95528,021-63298615 网址:www.spdb.com.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357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 街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11185 传真: (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http:// www.psbc.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 )9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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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2 号 23 网址:www.wzbank.cn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 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24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25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 、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ebscn.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26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65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591-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陈曦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注册资本:15.1 亿元人民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29 网址:www.essence.com.cn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 www.txjijin.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 号2 号楼 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 318 号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络人:吴宇、沈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30 网址:www.gjzq.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张玉静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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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2 号 31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ehowbuy.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杨翼 公司网站:www.10jqka.com.cn


客服电话:95105-885


0571-5676888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姚思轶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汪汇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32 客服电话:400-8888-58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客服电话:9553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厦 7C-80 邮编 310020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胡宗伟 联系电话:0571-87903360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浙江省 内)96777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33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客服电话:400-809-65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34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 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1-6875192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新 疆乌 鲁木齐 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358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室 办 公 地址 :新 疆乌 鲁木齐 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358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35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 韩 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 893 688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 石静武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36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400-619-9059/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吴军娥 毛慧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37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赵钰 联系人:赵钰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38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1105 号文 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233,818,289.9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3,822 户。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39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40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 (一) 条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和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 年3 月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0 年3 月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41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和价格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2,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限制) ; 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1,0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42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需一次 全 部 赎 回 。 如 因 分 红 再 投 资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原 因 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 回。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投 资 人 在 同 一 天 多 次 申 购 的 , 根 据 单 次申 购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 金 额( 万 元) 申 购费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 笔1000 元 2.赎回费率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4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如下: 持 有时 间(N ) 赎回 费 率 N <7 天 1.50% N ≥7 天 0.50%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总 额 25% 的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降低 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日常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 投资 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申购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50%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4=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0=8,210.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10.1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44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0 元, 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超过 7 日,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 ×1.20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0%=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结 算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45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6、7 项规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按规定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46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以后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全 部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全 部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47 ①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 为 了 保 护其 他 赎 回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对 于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正 常 程 序 进 行 。 对 于 单 个 投 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 对 其 按 比 例 确 认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确 认 的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处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仅 支 付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也 有 困 难 时 , 则 对 于所 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 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具体按照上述 “ (2) 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48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10 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49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 过 精 选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的 中 小 型 优 势 企 业 , 充 分 把 握 其 在 成 长为 行 业 龙 头 过 程 中 所 体 现 出 的 高 成 长 性 、 可 持 续 性 以 及 市 值 高 速 扩 张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机会,以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国 债 、 金融 债 、 企 业 债 、 央 行 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 , 权证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 产的 5%-1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沪 深 两 市 上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和 竞 争 力 的中小上市公司股票。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 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 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 市场总流通市值60%的股票归入中小 盘股。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具 体 配 置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中 国 宏 观经 济情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做 主 动 调 整 , 以 求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 险 和 收 益 的 最 佳 平 衡 , 但 比 例 不 超 出 上 述 限 定 范 围 。 在 法 律 法 规 有 新 规 定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理念 关注成长、较高仓位、精选研究。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关注高成长的中小公司 本 基 金 将 着 重 选 择 处 于 企 业 生 命 周 期 成 长 阶 段 和 在 细 分 行 业 中 具 有 核 心 优势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50 的 中 小 公 司 。 通 常 处 于 企 业 生 命 周 期 成 长 阶 段 的 中 小 公 司 , 往 往 会 在 这 一 阶 段 爆 发 出 较 高 的 业 绩 成 长 性 , 而 在 细 分 行 业 中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中 小 公 司 在 发 展 成 行 业 龙 头 大 公 司 的 过 程 中 其 主 营 业 务 的 稳 定 性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更 强 , 这 两 类 公 司都具有较高的成长潜力。 (2)较高股票仓位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 其中, 将不低于80%的股 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 股 市场上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基本面良好的中小上市公司股票。 本 基 金 将 注 重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个 股 筛 选 , 坚 持 既 定 且 稳 定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策 略 , 以 获取长期较高的资本回报。 (3)研究创造投资价值 大 行 业 、 大 公 司 的 业 绩 和 股 价 往 往 表 现 出 更 明 显 的 趋 同 性 , 而 通 过 对 小 公司 科 学 严 谨 的 财 务 分 析 、 深 入 的 公 司 调 研 与 细 致 的 研 究 , 更 容 易 获 得 超 额 收 益 , 既 所谓的研究 创造投资价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 据 本 基 金 所 奉 行 的 “ 关 注 成 长 、 较 高 仓 位 、 精 选 研 究 ” 的 投 资 理 念 和 “研 究 创 造 价 值 ” 的 股 票 精 选 策 略 , 在 投 资 决 策 中 , 本 基 金 仅 根 据 精 选 的 各 类 证 券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 变 化 , 适 度 的 调 整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及 现 金 等 类 别 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如下: (2)行业配置策略 行 业 研 究 员 通 过 分 析 行 业 特 征 , 定 期 提 出 行 业 投 资 评 级 和 配 置 建 议 。 行 业比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经 济 形 势 分 析 资 本 市 场 分 析 法 规 与 政 策 分 析 确 定 或 修 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预 期 收 益 分 析 预 期 风 险 分 析 流 动 性 分 析 投 资 对 象 分 析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51 较 分 析 师 综 合 内 、 外 部 研 究 资 源 , 结 合 宏 观 基 本 面 分 析 等 状 况 , 提 出 重 点 行 业 配 置 比 重 的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行 业 研 究 员 、 行 业 比 较 分 析 师 的 建 议 结 合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预 期 与 判 断 对 各 行 业 配 置 比 重 进 行 讨 论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行 业 研 究 员 、 行 业 比 较 分 析 师 的 建 议 与 基 金 经 理 的 讨 论 结 果 提 出 行 业 配 置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据此进行行业配置操作。 (3)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 的 方 式 挑 选 具 有 持 续 潜 力 、 目 前 股 价 尚 未 充分 反 映 公 司 未 来 高 成 长 性 的 中 小 型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作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通 常 情 况 下 , 上述中小型上市公司股票将占本基金股票总投资的 80%以上。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将 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市场总 流通市值60% 的股票归入中小盘股。 在股票的具体选择上, 将重点考察企 业的成长性, 同时, 将 采用 HSBC 上市公司评分体系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治 理 水 平 和 价 值 创 造 能 力 进 行 定 量 筛 选 , 以 便 最 大 程 度 地 筛 选 出 有 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1)注重持续成长的个股精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最 终 体 现 为 利 润 的 增 长 , 因 此 本 基 金 将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增 长 率 、 销 售 毛 利 率 、 市 盈 率 和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指 标 作 为 判 断 公 司 成 长 性 的 主 要 因 素 , 通 过 对 这 些 指 标 的 分 析 , 并 在 综合考虑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水 平 、 核 心 竞 争 能 力 等 因 素 后 , 最 大 程 度 地 筛 选 出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潜 力的上市公司。 各项指标的标准设置原则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是 考 察 公 司 成 长 性 最 重 要 的 指 标 , 通 常 是 考 察 公 司 利润 增长的先行指标。基金管理人将 以 GDP 的增 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 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过往 3 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 2 年的增长率。处 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 考察其未来 3 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增 长 率 反 映 了 剔 除 投 资 收 益 和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公 司 核 心利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52 润 的 增 长 , 该 指 标 的 快 速 增 长 往 往 意 味 着 企 业 产 品 市 场 份 额 的 上 升 , 这 是 反 映 企 业持续成长能力的重要标尺。基金管理人将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 评价指标的参照 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过往 3 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 2 年的 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考察其未来 3 年的增长趋 势及可能实现 的概率水平。 销售毛利率变化率 销 售 毛 利 率 的 变 动 趋 势 也 是 把 握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性 的 重 要 参 考 指 标 , 因 为 该指 标 反 映 了 公 司 控 制 成 本 和 转 嫁 成 本 压 力 的 能 力 , 对 公 司 产 品 销 售 毛 利 率 的 跟 踪 和 预 测 能 排 除 那 些 市 场 份 额 占 比 上 升 是 以 牺 牲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为 代 价 的 公 司 , 从 而 有 助 于 更 准 确 地 把 握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的 质 量 和 有 效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同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作 为 评 价 指 标 的 参 照 物 : 销 售 毛 利 率 位 居 行 业 前 列 , 且 销 售 毛 利 率 水平保持稳定。 净利润增长率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 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 察其过往3 年增长率, 并预测今后 2 年的增长率。 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 考察其未来3 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市盈率(P/E ) 以 1 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税后收益率的倒数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 平 均 市 盈 率 (P/E ) 水 平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业 绩 增 长 情 况 , 确 定 市 盈 率 (P/E )的筛选 值。 净资产收益率(ROE) 以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 GDP 的增长 速度和上市公司整体的净资产收益率情况,确定净资产收益率(ROE)的筛选值。 2)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通 过 借 鉴 汇 丰 投 资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评 分 体 系 的 运 用 方 法 , 本 基 金 建 立 了 全 面的 公 司 治 理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的 治 理 水 平 进 行 全 面 评 估 ; 评 估 不 合 格 的 公 司 坚 决 予 以 规 避 。 同 时 , 本 基 金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对 综 合 评 估 结 果 做 出 实 际 验 证 , 确 保 最 大 程 度规避投资风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评 估 是 指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面 的 组 织 和 制 度 上 的 灵 活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53 性 、 完 整 性 和 规 范 性 的 全 面 考 察 , 包 括 对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的 分 离 、 对 股 东利益的 保 护 、 经 营 管 理 的 自 主 性 、 政 府 及 母 公 司 对 公 司 内 部 的 干 预 程 度 , 管 理 决 策 的 执 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 企业改制彻底性、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订 和 执 行 情 况 等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是 决 定 公 司 评 估 价 值 的 重 要 因 素 , 也 是 决 定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能 否 持 续 的 重 要 因 素 。 在 国 内 上 市 公 司 较 普 遍 存 在 治 理 结 构 缺 陷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个 股 的 选 择 将 尤 为 注 重 对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评 估 , 以 期 为 投 资 者 挑 选 出 具 备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主 要 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产业结构 行业展望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公司治理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股 票 市 场 风 险 显 著 增 大 时 , 充分 利 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机 会 ,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并 有 效 降 低 基 金 的 整 体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上 ,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对 未 来 利 率 趋 势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 收 益 率 利 差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的 分 析 , 积 极 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利率趋势预期 准 确 预 测 未 来 利 率 趋 势 能 为 债 券 投 资 带 来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宏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全 面 分 析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和 汇 率 政 策 变 化 情 况 , 把 握 未 来 利 率走势, 在预 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 益 率 曲 线 反 映 了 债 券 期 限 同 收 益 率 之 间 的 关 系 。 投 资 研 究 部 门 通 过 预 测 收 益 率 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收益率利差分 析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54 在 预 测 和 分 析 同 一 市 场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 比 如 国 债 与 金 融 债 券 ) 、 不 同 市 场的 同 一 品 种 、 不 同 市 场 的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基 础 上 , 投 资 部 门 采 取 积 极 策 略 选 择 合 适 品 种 进 行 交 易 来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 在 正 常 条 件 下 它 们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是 稳 定 的 , 但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 比 如 某 个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某 一 时 期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改 变 或 市 场 供 求 发 生 变 化 时 , 这 种 稳 定 关 系 会 被 打 破 , 若 能 提 前 预 测 并 进 行 交 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是 公 司 债( 包 括 可 转 债) 投 资 决 策 的 重 要 决 定 因 素 。 研 究 部 门 对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的 财 务 经 营 状 况 、 运 营 能 力 、 管 理 层 信 用 度 、 所 处 行 业 竞 争 状 况 等 因 素 进 行 “ 质 ” 和 “ 量 ” 的 综 合 分 析 , 并 结 合 实 际 调 研 结 果 , 准 确 评 价 该 公 司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程 度 , 作 出 价 值 判 断 。 对 于 可 转 债 , 通 过 判 断 正 股 的 价 格 走 势 及 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 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价格、 行权 时 间 、 行 权 方 式 、 股 价 历 史 与 预 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 险 收 益 率 等 要 素 , 运 用 市 场 公 认 的多种期权定价 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 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 以及权证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 感 性 , 结 合 标 的 股 票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 考 量 , 决 策 买 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来达到改善组合 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分 析 、 收 益 率 利 差 分 析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700(中小盘)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55 本基金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中证700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交 易 所 授 权 ,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公 司 开 发 的 中 国A 股 指 数 。 中证700 指数由 中证200 指 数 和 中 证500 指 数 构 成 。 其 中 , 中证200 指 数 包 括 沪 深300 指 数 成 份 股 中 非 中 证100 指 数 成 份 股 ( 即 市 值 最 大 的100 家 公 司 ) 的200 家 成 份 股 公 司 , 中 证200 指 数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内 中 市 值 公 司 的整 体 情 况 。 中 证500 指 数 样 本 空 间 内 的 股 票 为 扣 除 了 沪 深300 指 数 样 本 股 及 最 近 一年内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后, 按照最近一年 (新股为上市以来) 的日 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 剔出排名后20%的股票, 然后将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 值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名 , 选 取 排 名 在 前500 名 的 股 票 作 为 中 证500 指 数 样 本 股 。 中 证 500 指 数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内 小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 因 此 , 中 证700 指数能 够反映A股市场中小上市公司的发展趋势, 同时也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盘公司 的投资理念所契合。 2 )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将 维 持85%-95% 的 股 票 资 产 , 其 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 并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 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基本面良好的中小上市公司股票。 从长 期 看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平 均 配 置 比 例 为90% , 债 券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10% ,因此本 基 金 将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股 票 指 数 与 债 券 指 数 的 权 重 确 定 为90% 和10% , 并 用 同 业 存 款利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 此 , “ 中 证700 ( 中 小 盘 ) 指 数*90%+ 同 业 存 款 利 率*10% ” 是 衡 量 本 基 金投 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又 或 者 市 场 推 出 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经 与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较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计收益较高的基 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56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 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5%,其中 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5%; (1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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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2 号 57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资;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 (6) 项中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 投资限制、第(11)、( 16)、( 17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58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4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 止 。本报告 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0.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1,506,774.26 86.17 其中:股票


61,506,774.26 86.1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59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9,727,620.49 13.63 8 其他资产


148,102.92 0.21 9 合计





71,382,497.67 100.00 10.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062,276.23 61.9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298,545.16 1.8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3,641,868.87 5.12 J 金融业 10,763,934.00 15.1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40,150.00 2.4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506,774.26 86.50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60 10.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0661 长春高 新 22,040 4,046,103.20 5.69 2 600062 华润双 鹤 164,779 3,939,865.89 5.54 3 600867 通化东 宝 143,456 3,836,013.44 5.39 4 601288 农业银 行 816,800 3,193,688.00 4.49 5 000970 中科三 环 235,074 2,914,917.60 4.10 6 002202 金风科 技 150,000 2,718,000.00 3.82 7 000060 中金岭 南 280,000 2,623,600.00 3.69 8 601555 东吴证 券 313,800 2,588,850.00 3.64 9 300059 东方财 富 150,000 2,539,500.00 3.57 10 601009 南京银 行 308,000 2,516,360.00 3.54 10.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0.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0.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61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11.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的股票。 10.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784.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7,960.5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75.29 5 应收申购款 4,582.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8,102.92 10.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62 10.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可 能存在尾差。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63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9/12/11-2009/12/31 1.79% 0.29% -1.38% 1.69% 3.17% -1.40% 2010/1/1-2010/12/31 8.60% 1.51% 5.70% 1.58% 2.90% -0.07% 2011/1/1-2011/12/31 -33.56% 1.26% -29.64% 1.32% -3.92% -0.06% 2012/1/1-2012/12/31 1.44% 1.05% 0.88% 1.34% 0.56% -0.29% 2013/1/1-2013/12/31 15.58% 1.56% 9.15% 1.27% 6.43% 0.29% 2014/1/1-2014/12/31 38.09% 1.31% 34.68% 1.07% 3.41% 0.24% 2015/1/1-2015/12/31 8.04% 2.92% 28.55% 2.51% -20.51% 0.41% 2016/1/1-2016/12/31 -11.06% 1.62% -15.76% 1.63% 4.70% -0.01% 2017/1/1-2017/12/31 9.04% 0.79% 2.93% 0.75% 6.11% 0.04% 2018/1/1-2018/3/31 -5.26% 1.25% -2.32% 1.25% -2.94% 0.00% (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64 注: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 其中, 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基本面良 好的中小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 金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内完 成建仓,截止 2010 年 6 月 11 日,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比例 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700 (中小盘) 指数*90% + 同业存款 利率*10%。 3. 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 利收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中证 700 指数成份 股在报告期产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65 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66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67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以上述第 1 条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68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69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70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71 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 估值;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72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73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权 益 再 投 资 日 经 过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权 益 再 投 资 日 经 过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至 少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74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 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75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76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77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78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79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80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81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将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82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83 十 七、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 投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84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上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85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 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也 会 对 基 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因此, 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 (四)流动性风险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作 为 新 兴 转 轨 市 场 , 市 场 整 体 流 动 性 风 险 较 高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中 的 股 票 和 债 券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使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此 外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需 求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仓 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 过 一 系 列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加 强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跟 踪 、 防 范 和 控 制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并不保证 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 如 越 权 交 易 、 内 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注 册 登记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 将维持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86 较 高 的 股 票 持 仓 比 例 。 如 果 股 票 市 场 出 现 整 体 下 跌 ,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将 受 到 影 响。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 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 股市场上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基本 面 良 好 的 中 小 盘 股 票 , 相 对 大 盘 股 票 , 中 小 盘 股 票 价 格 波 动 较 大 , 个 股 的 流 动 性 相对较低。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一 是 流 动 性 和 价 格 波 动 大 : 相 对 大 盘 股 而 言 , 中 小 盘 股 的 流 通 股 数 量 相 对较 少 , 容 易 产 生 价 格 操 作 风 险 , 导 致 实 际 流 动 性 降 低 和 价 格 波 动 度 加 大 , 由 于 本 基 金主要投资 于中小盘股票, 因此可能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二是短期业绩表现不稳定:目前 A 股市场不 同市值板块间的轮动性特征在加 强 , 这 可 能 导 致 中 小 盘 股 基 金 业 绩 在 一 定 时 间 段 内 表 现 不 稳 定 , 而 对 中 小 盘 股 的 投 资 较 为 激 进 , 是 以 追 求 较 高 的 长 期 资 本 利 得 为 主 要 投 资 目 的 , 因 此 存 在 短 期 内 业绩表现落后于市场的可能性。 三 是 公 司 治 理 风 险 : 相 比 大 盘 蓝 筹 公 司 , 很 多 中 小 盘 股 公 司 都 是 民 营 企 业, 在 信 息 披 露 方 面 的 透 明 性 相 对 较 差 , 容 易 产 生 不 规 范 运 作 、 制 造 虚 假 信 息 牟 取 暴 利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四 是 研 究 要 求 质 量 高 : 市 场 对 中 小 盘 股 公 司 的 研 究 覆 盖 度 和 深 度 都 明 显 低于 对 大 盘 蓝 筹 股 公 司 的 研 究 , 因 此 对 中 小 型 公 司 投 资 价 值 的 挖 掘 深 度 的 要 求 要 大 大 高 于 大 盘 蓝 筹 股 公 司 , 因 此 基 金 公 司 研 究 能 力 是 能 否 把 握 潜 在 投 资 机 会 的 关 键 , 也是投资者必须承担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87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88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89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合 同获 得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 管理费率 和赎 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 本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对 于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 行 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注 册 登 记机 构, 获 取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90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 人 员进 行基 金 投资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理 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91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 部门 批 准 的 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本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对 于 基 金管 理人 违 反 本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92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的 基金 托 管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业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 (8) 对 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中 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93 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代 表 出席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94 (8)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构 损 害 其合 法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 或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的 有 限 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中因 任 何 原因 ,自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 管理 人 的 代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 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 出 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 之 一的 ,经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或 持 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95 5)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以 及 赎 回 费 率 , 但 法 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和赎回费率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情 形之 一 的,可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降 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2) 基 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96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求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方 式开 会 并进行 表 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集 人 决 定通 讯方 式 和 书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97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 到 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统 计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 所 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b) 到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身 份 证 明及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 代理 人 身 份 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会议方可举行: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98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 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或/和基 金 管理 人(分 别 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 集 人 在监 督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议通 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 人 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和 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 直 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表 他 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的内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99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 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 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00 7.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 事 项, 应当 依 法报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 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分 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 提案内 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01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 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大 会召 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通过 的 一 般 决 议和 特 别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 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 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02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03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04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05 二 十、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 期:


2005 年 11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06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行票据、 可 转换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 , 权证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 资 产的 5%-15% , 其中 现 金 (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沪深两市上具有良好成长性和竞争力的 中 小 上市 公司 股票 。 基金 管 理人 每季 度将 对中国 A 股市 场中 的股 票按 流 通 市 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 累计 流通市值达到 A 股市场总流通市值 60%的股票归 入中小盘股。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 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 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 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07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4) 正 常情 况 下, 股票投 资 比例 范围 为 基金 资产 的 85%-95%, 权 证投资 比 例 范 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 的 5%-15% ,其 中现 金 (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08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 上 述第 (4 )项 中“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 申 购 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投资 限制 、第 (8 ) 、 (13) 、 (14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 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09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 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 受限 证券 。本 基金不 投 资 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 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10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 批 准。 风险 处置 预案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受 限 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金 投 资 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金流 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失 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以及 有 关 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作日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交 有关 书面资 料 ,并 保证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如 有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11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12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13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14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 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15 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16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金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 变更程序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17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账单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默 认 的 对 账 单 方 式 为 电 子 对 账 单 , 电 子 对 账 单 包 括 电 子 邮 件形 式对账单 (月度、 季度 ) 和短信账单 (月度) 。 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的 基 金 持 有 人 , 我 公 司 将 继 续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对 于 没 有 订 制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客 户 , 默 认 向 预 留 有 效 手 机 号 码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发 送 短 信 账 单 , 向 预 留 有 效 电 子 邮箱的基金客户发 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 基 金 持 有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获 取 某 段 时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客服电话021-20376888 按0 转人工服务, 客服人员核对姓名、 开户证件或基金 账 号 、 交 易 信 息 、 邮 寄 地 址 及 邮 编 等 信 息 无 误 后 , 将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免 费 邮 寄 纸 质 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销 网 点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申 购 基 金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10 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 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 站提供了 基金公告、投 资资讯、 理财刊物、基 金常识等 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 站将为投 资人提供基金 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 询、修改 查询密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18 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信将为 客户提供 各类资讯服务 ,包括市 场资讯,理财 资讯,旗 下基金 信息等。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汇丰晋信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 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 各 类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的 市 场 报 告 、 理 财 资 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 人定制的 上述信息之外 ,基金管 理人也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和 留有 EMAIL 地址的客 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希望 接受到 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8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 打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 户服务中心电 话或以书 信、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 间受理的 投诉,以“及 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 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19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2017 年12 月12 日至2018 年6 月11 日 未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诉 讼、仲裁事项。 (二)2017 年12月12 日至2018年6 月11日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到任 何处分。 (三)2017 年12月12 日至2018年6 月11日相关公告 事宜列示如下, 下列公告刊登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7/6/30 关于提 示直 销个 人投 资者 落实适 当性 管理 的公 告 2017/6/30 关于 调整旗下基金 风险等级划 分和投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 类型的提 示性公 告 2017/6/30 关于投 资者 分类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7/7/1 汇丰晋 信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净值公 告 2017/7/1 关于 旗下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网 上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7/1 关于 旗下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渠道基 金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7/20 基金2017 年2季 度报 2017/7/28 汇丰晋 信中 小盘 基金 更新 招书(2017 年第2号) 2017/8/1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7/8/26 基金2017 半 年度 报 2017/8/28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通过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开办 汇丰晋 信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7/8/28 汇丰 晋信关于在平 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通 汇丰晋信旗 下开放式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7/8/28 汇丰 晋信关于新增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7/9/2 基金行 业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告 (王 栋代 任督 察长 ) 2017/9/28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 加中泰证券 网上交易 系统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0/11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通过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开办 汇丰晋 信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7/10/25 基金2017 年3季 度报 2017/10/27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 参 加平安证券 申购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20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7/12/29 关于 参与网上定期 定额申购的 直销个人投资 者落实适当 性管理的 提示性 公告 2017/12/29 关于 提示基金直销 客户及时更 新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 文件并接 受或重 新接 受风 险承 受能 力调查 的公 告 2017/12/30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12/30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通过农业银 行网上银行 、掌上银 行开展 基金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30 汇丰 晋信旗下部 分基金关于参 加工商银行 “2018 倾心回 馈”基金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2 汇丰晋 信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净值公 告 2018/1/2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缴 纳增值 税及 其附 加税 费的 公告 2018/1/22 旗下基 金2017年第4 季度 报 告 2018/1/25 中小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年第1号) 2018/1/31 旗下基 金参 加中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2/7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3/13 旗下基 金参 加北 京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3/20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开 放式基金在 蚂蚁(杭 州)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的 交易限 额的 公告 2018/3/27 关于旗 下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的公 告(18只 基金 ) 2018/3/28 2017年 基金 年报 2018/3/30 关于 旗下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3/30 关于 旗下基金继续 通过中国工 商银行开展个 人电子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3/31 关于旗 下基 金通 过东 海证 券开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4/21 旗下基 金2018年第1 季度 报 告 2018/5/10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开 放式基金在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交易 限额的 公告 2018/5/21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参加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5/28 汇丰 晋信关于在北 京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开通汇丰晋 信旗下开 放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8/5/28 汇丰 晋信关于新增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5/28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通过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开办汇 丰晋 信旗 下开 放式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8/6/5 关于 在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开通汇丰晋信 旗下开放式 基金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8/6/8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开 放式基金在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的 交易 限额 的公告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21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22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定 期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投 资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登录基金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123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 查 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汇丰晋信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 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