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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新兴成长混合(006058)

民生新兴成长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新 兴 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八 年 七 月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新 兴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2018 年5 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851号 文注册。 基金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 有 风 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其持有份 额分享基 金 投 资所 产生 的 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金 投 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能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巨 额 赎 回风险 是 开 放式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 基 金 份额 。 本基金 是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交投不活 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 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 金 可 根 据投 资 策 略需要 或 不 同 配置 地 市 场环境 的 变 化 ,选 择 将 部分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港 股 或选 择 不将 基 金 资产 投 资于 港 股, 基 金 资产 并 非必 然 投资 港股,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的过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 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 金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投 资有 风 险,投 资 人 认 购( 或 申购 )本 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3 目 录 第 一部分 绪 言 ..................................................................................................................................... 4 第 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6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30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43 第 七部分 基 金备案 ........................................................................................................................... 48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 49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59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 68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69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 74 第 十三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76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78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79 第 十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 85 第 十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清算 ................................................................... 92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94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95 第 二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6 第 二十一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项 ....................................................................................................... 99 第 二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100 第 二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 101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新 兴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与 《 民生加银新 兴 成 长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 银 新 兴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银 新兴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银 新 兴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 生加 银 新 兴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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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6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 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 务规 则》 :指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构 :公 司 股东 为中 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 股63.33% ) 、加 拿 大 皇家银行(持股30%)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 二部、专户理财三部、资产配置部、战略发展与产品部、市场策划中心、渠道 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机构四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 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 管理 总部、综合管理部 。 基 金 管理 情况 :截 至2018 年6月30日,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47 只 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 加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 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量 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 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升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鑫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 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智造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鹏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公 司, 担任 股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现任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Clive Brown 先生:董事,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计师、高级经理, 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 洲业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管理的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淮秀先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 , 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 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 有 红先 生: 独立 董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 年7 月 起至 今, 先后 曾任北 京 工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 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陈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四川雅安印刷厂秘书,私立四 川恩立德学院秘书,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副经理,研究 发展部副经理(牵头)、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刘 静 女 士 : 监 事 ,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稽 查 总 队 、 稽 查 局 。2015 年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 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 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 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 局 级 )。2017年7月 加入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 管理 有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专户理 财二部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 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2012 年4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党 委委员、督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伟先 生: 北 京大学 工 商管理 硕士, 7 年证 券 从业经 历。曾 任国信 证 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 2012 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计算机、传 媒、电子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总监助理,现任投资部副总监、 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职务。自 2014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红利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年11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前 沿 科 技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 银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11名 成员组成。由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 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 专户投资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旭明先生,担任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 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 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蔡晓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孙伟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 资部副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 一 部 总 监 ; 尹 涛 先 生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 遵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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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7 4 、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及 限制等全 权处 理 本 基金 的投 资。 5 、 本 基金管 理人不 从 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保证 基 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 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投资 计 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本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 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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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18 内部控制制度由 公 司 章 程 、 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项具体 业务规则 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须 覆盖 公司 的各项 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岗 位 ,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适用 的内控 程 序 ,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 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 衡 。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公 司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信 誉可靠 、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原 则 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 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 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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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20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授 权控 制是 内部控 制 活动 的基 本要 点,它 贯 穿于 公司 经营 活动的 始 终 。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授 权 书须 明确 授权 内容和 时 效 ,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基 金的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 行物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 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 管 理制 度, 在设 定的风 险 权限 额度 内进 行投资 决 策 。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 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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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22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 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 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 部门批准。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 立 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 簿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监督。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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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23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 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应充 分 考虑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 定性 和可扩 展 性 ,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 )建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即 时 保 存 和 备 份 制 度 , 重 要 数 据 应 当 异 地 备 份 并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 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 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 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 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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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26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939) ,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 年6 月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216,920.67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7,283.62 亿 元 ,增 幅3.47% 。 上 半年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实 现 利润 总 额1,720.93 亿元,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1.30% ; 净 利 润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3.81% 至1,390.09 亿 元 , 盈 利 水 平 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100 余 项 重 要 奖 项 。 荣获《欧洲货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 国 最 佳 消 费 者 银行”、“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 界银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位 列 全球 第2 ;在 美国《 财 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7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 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220 余 人。 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业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银 行 之一 。截 至2017 年二 季 度末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 托管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28 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 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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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29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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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0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花 街 道 福 中 三 路2005 号民 生 金 融 大 厦13 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莲 花 街 道 福 中 三路2005 号 民 生 金 融 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47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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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1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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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2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 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 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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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3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 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092861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顾祥柏 电话: 021-6089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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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4 传真:0571-2669853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380-8010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15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臧静 电话:8621-54677888-6717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16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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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5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1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1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1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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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6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2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牛亚楠 网站:www.jimufund.com (2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22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王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23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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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9655-365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2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400 098 8511 联系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2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3 单 元11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网址:www.jfz.com (2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崇明县 长 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 和 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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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8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2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29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87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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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39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30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3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15810005516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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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4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3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3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107号美奂大厦裙楼




















法定代表人: 林卓 客服电话:400-0411-001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3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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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41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3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18641514414 客服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3509643 网址:www.chtwm.com (38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3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 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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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42 传真:010-59287825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 登 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花 街 道 福 中 三 路2005 号民 生 金 融 大 厦13 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莲 花 街 道 福 中 三路2005 号 民 生 金 融 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 人 : 俞卫锋 经办 律 师: 黎明、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陈颖华 四、 审计 基 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 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25471000 联系人: 蔡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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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43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经2018 年5 月24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8 】 851 号文注册。 二、 基金 类 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 发 售 募集期为2018 年8 月9 日 -2018 年9 月5 日 , 本 基 金 于 该 期 间 向 社 会公开发 售 。募 集期 限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 日起最长 不得 超过3个月 。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际情况按 照 相关程序 延 长或缩短发 售 募集 期, 此 类变更适 用于 所有 销售 机构 。 具体 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及其他 销 售 机 构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 资者、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五、 募集 规模 本基 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 于2亿 份 , 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 于2亿 元。 六、 募集方 式 及场 所 通过 基 金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的直 销柜台 、 网 上直 销 及其 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 点, 具体名 单见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等 相 关 公告 ) 公开 发 售 。 销 售 机构 办理本 基 金 业 务 网 点 的 具 体 情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 调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公 告 。 七 、 基金份额发售 面 值、认 购价格 及计算公式 、认 购费 用 1、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 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 民 币1.00元。 2、认 购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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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44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 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者。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 即可享受认 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 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 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认 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 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 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须 按 每 次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 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45 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 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4、认购份额 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本基金,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1.20%,认购期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1.00=98,824.23(份) 即 某 非养 老金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假定 认购 期 利息 为10 元,可 得到基金份额98,824.230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期利息为10 元 ” , 仅 供 举 例 说 明 , 不 代 表 实 际 的 最 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上述 计 算 结 果 ( 包 括 认 购 份额) 均 保留到 小 数点后2位 , 小数点2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 五入,由 此 误 差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 购 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为2018 年8 月9 日-2018 年9 月5 日 ,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售机 构的相关 公告 或 者 通知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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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46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 间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或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没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 销 售机 构 自行 决定每天 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购原则 (1 )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方式 ; (2) 投 资人 认购 时,须按销售机 构 规定 的方式全 额缴 款; (3 ) 基 金投 资人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 购基金 份额 。认 购费 按 每笔基 金 份额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 销 ; (4 )若投资人 的 认购 申请 被部分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 无 效申 请部 分 对应 的 认购款 项 退还给投 资人 。 4 、认购的限额 (1 ) 投 资人 通过 其他 销售机构 每 次认 购本 基 金的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10 元(含 认 购费),民生加银基金直销机构每次认购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 元( 含 认 购费) , 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 定为准 , 但 不 得 低于10 元的最低限额规定 ; (2 ) 募集 期 内 ,单 个 投 资人的累 计认 购规 模 没 有限 制,但如本 基金 单个投资 人累 计认 购的 基 金份 额 数达 到或 者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50%,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投 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50%比 例要 求的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 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 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认购方 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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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47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对于T日 (此 处, 特指发 售 募集 期内 的工 作日) 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 请 ,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 记机构 将在T+1 日 (同 上)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但对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 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 集 期 内募 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十二 、募 集 期 间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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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8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3个 月内,在 基 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 于2亿份, 基 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亿 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人 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 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 人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并取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基金 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 中 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在连续60 个工 作日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亦有权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对 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若 本 基 金 参 与 港 股 通 交 易 且 该 工 作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本 基 金 是 否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以 届 时 提 前 发 布 的 公 告 为 准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 其他 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 申购费),民生加银基金直销 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 同 规 定 ,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为 准 , 但 不 得 低于10 元的最低金额限制 。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均为 10 份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 为准,但不得低于 1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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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2 六、 申购、 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账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账 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账 户 认 证 手 续 后 , 即 可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 定金额的,则按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0.15% 100万元≤M<200万元 0.10% 2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 元 1.00% 200万元≤M<500万 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 基金份额 ,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 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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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赎回人承担。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 有基 金时间 T 赎 回费 率 T<7 天 1.50%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180 天 0.50% 180 天≤T 0.00% (2)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含)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 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本基金,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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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4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50%,T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0%)÷ (1+1.50%)=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2.0000=49,261.09(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 则可以得到49,261.09 份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 赎回 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0 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0.50%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2.0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 =20,000.00×0.50%=10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00 -100.00=19,9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10,000 份,持有时间为100 天,假定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9,900.00 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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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5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上 述 因 延 期 办 理 而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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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59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精选科技创新、消费升级等 具 备 阶 段 性 成 长 机会,并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独特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谋求基金 资产的稳健增值,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发 行上 市的 股 票) 、 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 以下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债 、 次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 可交换 公司 债券 、央 行 票据、 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衍生工具(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 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50%-95%,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新兴成长范围内股 票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和股票期 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利率以及各行业等方面 的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 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充足流动性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力求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0 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力争获取持续稳定的绝对收益。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 环 境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形 势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等 进 行综合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1 )新兴成长 主题的界定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 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等,在 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消费升级领域必将 涌现大量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定义的新兴成长指:具备新技术、新市场需求、新 商业模 式等 新兴 要素 的 成长性 产业 ,相 关的 行 业包括:1 )互 联网 、 通信、 计算 机、 电子、 生物 医药 、新 能 源等科 技创 新领 域;2 )军工 、高 端制 造等 先 进制造 领域; 3 )文化传媒、教育旅游、新兴消费等消费升级领域。 (2 )A 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 研 究 优 势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走 向 、 市 场 利率以及行业发展等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积极主动构建投资组 合,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不断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具体来说,本基 金股票投资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精选科技创新、消费升级等具备 阶段性成长机会,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独特核心竞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 司。以研究部的基本面研究和个股挖掘为依据,主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 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 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等公司基本面因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 投资组合,从而提高组合收益,降低组合波动。 (3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 金优先将新兴 成长主题界定的行业中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 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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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61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 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 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 )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 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 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 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 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 )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在 剩余 期限 和信 用等 级等 因素 基本 一致 的前 提下 ,运 用收 益率 曲线 模型 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 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 司基 本面 良好 ,具 备良 好的 成长 空间 与潜 力, 转股 溢价 率合 理、 有一 定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 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 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 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2 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本基金的风险。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 指期货的投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 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在采用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8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要 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对证券市场的 判断,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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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63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 不 超 过 股 票 资 产 的 50%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新 兴 成 长 主 题 范 围 内 股 票 不 低 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国 债期 货 和 股票期 权 合约 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和 香 港 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 同一家 公 司 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9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4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的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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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65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2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人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 )在 任何 交易 日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2 )本基金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2 )本基 金开 仓卖 出认 购期权 的, 应持 有足 额 标的证 券; 开仓 卖出 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 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条所称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除第 (2)、( 13 ) 、 (18)、( 19 )项外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66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或 限 制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恒生 综合 指 数收益率 ×1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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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67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 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 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恒生综合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涵盖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总市值约95%,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 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 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而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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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68 第 十 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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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69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衍 生 工 具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 易 所上 市的 非固 定收益 品 种(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挂 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 品种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 一债 券 或 股票 同时 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 易的 ,按 债券 和股票 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 股、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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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70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 的股 票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流 通受 限的 股票, 包 括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首 次公 开发 行股 票时公 司 股 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发 行 未上 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上 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按 成 本估值。 6、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1 、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2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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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71 14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估值 日 闭市 后,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 点 后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 人 应每 个估值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计算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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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72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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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73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公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遇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1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及 登 记结 算公 司 、 存款银 行 发送 的数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 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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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4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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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10 项 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 理人为本 基 金的利益投 资、运用 基 金财产过程 中,可能 因 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 金承担纳税义 务。因此 ,本基金运营 过程中由 于上述原因发 生的增值 税等税负,仍 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届 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 人可能通过 本基金财 产账户直接缴 付,或划付至 基金管理 人账户并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税务部门 要求完成 税款申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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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6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 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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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8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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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9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 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 结束 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 在 其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 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编 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 其网 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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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2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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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3 (十)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文 件 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等 。 (十二) 基金投资 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披 露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的 有 关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 估 值 方 法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四)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 资 产 的比 例和 报 告期 末按 市 值占 基金 净 资产 比例 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细。 (十五)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 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等 定 期报告 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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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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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5 第 十 六 部 分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 证券的收 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 多种因素的 影响,如 管 理能力、行 业竞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 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 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是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 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债 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 最大的 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由 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 持有到期 的风险。市场 风险是未 来市场价格( 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 、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 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 债券的实际收 益率。这 些风险可能会 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股指期货 的投资风险 杠杆 风险: 因股指期 货 采用保证金 交易而存 在 杠杆,基金 财产可能 因 此产生 更 大的收益波动。 基差风险 : 在利用 股 指 期货 对冲市 场系统风 险 时,基金资 产可能因 为 股指期 货 合约与标的指 数价格变 动方向不一致 而承担基 差风险。因 存在 基差风 险,在股指期 货合约展期操 作时 ,基 金资产可能因 股指期货 合约之间价差 的异常变 动而遭受展期 风险。 股指期货展 期时 的流 动 性风险:本 基金持有 的 股指期货头 寸需要进 行 展期操作, 平仓持有的股 指期货合 约,换成其他 月份股指 期货合约,当 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 不 佳、交易量不 足时,将 会导致展期操 作执行难 度提高、交易 成本增加 ,从而可能对 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期货 盯视结 算制度带 来 的现金管理 风险:股 指 期货采取保 证金交易 制 度,保 证 金账户实行当 日无负债 结算制度,资金 管理要 求高 。当市场 持续向不 利方向波动导 致期货保证金 不足,如 果未能在规定 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到期日风险 : 股指期 货 合约到期时 ,本基金 的 账户如 仍 持 有未平仓 合 约,交 易 所将按照交割 结算价将 账户持有的合 约进行现 金交割,因此 无法继续 持有到期合约 , 具有到期日风险。 对手 方风险 :资产管 理 人运用基金 资产投资 于 股指期货时 ,会尽力 选 择资信 状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态优良、风险 控制能力 强的期货公司 作为经纪 商,但不能杜 绝在极端 情况下,所选 择的期货公司 在交易过 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 营行为或破产 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 损失。 连带 风险: 为基金资 产 进行结算的 结算会员 或 该结算会员 下的其他 投 资者出 现 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 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 ,或 因其他原因导 致中金所 对该结算会员 下的经纪账户 强行 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 连带强行平仓 而遭受损失。 未平仓合约 不能继续 持 有风险:由 于国家法 律 、法规、政 策的变化 、 中金所 交 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 施的出台等原 因,基金 资产持有的未 平仓合约 可能无法继续 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 投资可能 面 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 险 、流动性风 险。市场 风 险是因 期 货市场价格波 动使所持 有的期货合约 价值发生 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 是期货市场的 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 于期货与现货 间的价差 的波动,影响 套期保值 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 损益的风 险。流动性风 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 流通量风 险,是指期货 合约无法及时 以所希望 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 的风险,此类 风险往往 是由市场缺乏 广度或深度导 致的;另 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 指资金量无法 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 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 资 产的投资中 将资产支 持 证券纳入到 投资范围 当 中,可 能 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之 债 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 交 易过程 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的 变 动,一 般 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将面临 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 险:受资 产 支持证券市 场规模及 交 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 资 产支持 证 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 。


④提前偿付 风险:债 务 人可能会由 于利率变 化 等原因进行 提前偿付 , 从而使 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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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8 ⑤操作风险 :基金相 关 当事人在业 务各环节 操 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 存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 法规方面的 原因,某 些 市场行为受 到限制或 合 同不能 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5、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 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 动而 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 易量 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 品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 契约 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 时间 所导致的损失。 6、港股通投资风险


①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 试点期间 存 在每日额度 限制。在 香 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 司 开市前 阶 段,当日额度 使用完毕 的,新增的买 单申报将 面临失败的风 险;在联 交所持续交易 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 毕的,当日本 基金将面 临不能通过港 股通进行 买入交易的风 险。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②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 对于人民币的 汇率变化 将会影响本基 金以人民 币计价的基金 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 在风险。 人民币对港币 的汇率的 波动也可能加 大基金净 值的波动,从 而对基金业绩 产 生影响 。此外,由于 基金运作 中的汇率取自 汇率发布 机构,如果汇 率发布机构出 现汇率发 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 据错误等情况 ,可能会 对基金运作或 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③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 内地与香 港 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 通 机制投资于 香港市场 , 投资将 受 到香港市场宏 观经济运 行情况、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税收 政策、产 业政策、交易 规则、结算、 托管以及 其他运作风险 等多种因 素的影响,上 述因素的 波动和变化可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7、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所包括的 风险主要 有由锁定期导 致的流动 性风险,以及 由估值方 法的原因导致 的本基金的基 金净值偏 离所持有股票 的收盘价 所对应的净值 等风险。 四、职业道德 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 生 违法、违规 行为从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分 散 度 较 高 ,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份 额 集 中 度 不 存 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审 慎 确 认 大 额 申 购 和 大 额 赎 回 , 强 化 对 本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0%-95%,其中 投资 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 不超 过 股票资产的 50% ,投 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 新兴成长 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与 此同时, 本基金充分发 挥基金管 理人的研究优 势,通过股票 与债券等 资产的合理配 置,积极 主动构建投资 组合,适 当分散风险和 严格控制下行 风险。鉴 于以上,本基 金组合资 产的流动性可 以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申 购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投资中, 本基金将 严 格遵守基金 合同中的 相 关规定, “ 每个交易 日 日终, 在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同 时 , 坚 持 适 度 分 散 的 整 体 投 资 策 略 , 在 投资品种的筛 选上严格 控制流动性风 险,最大 幅度降低巨额 赎回情形 下可能出现的 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可采取 部分延期 赎回、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暂停赎回 或者对赎回比 例过高的 单一投资者延 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的 流动性风 险 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 招募说明 书第八部分之 “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的相关约 定。 (四)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当 难 以 应 对 巨 额 赎 回 时 , 将在特定情形 下运用流 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 适度调整 ,包括但不限 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针 对 实 施 上 述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了 详 细 的 业 务 流 程。包括经严 格审批的 延迟支付流程 、巨额赎 回执行流程、 延期办理 赎回和暂停赎 回的执行和信 披 流程等。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市 场 资 金 动 向 , 提 前 调 整 投 资 和 头 寸 安 排 , 尽 可能的避免出 现不得不 实施上述备用 风险管理 工具的流动性 风险,将 对投资者可能 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 险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 售 机构基金风 险评价可 能 不一致 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 文件投资 章 节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 的 表述是基于 投资范围 、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 出的概述性描 述,代表 了一般市场情 况下本基 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 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 构和其他销售 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进行 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 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 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 服 务 等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第 四 条 规 定 : “ 资 管 产 品 运 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增 值 税 应 税 行 为 , 以 资 管 产 品 管 理 人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 鉴 于 基 金 合 同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中不包括产品 运营过程 中发生的税款 ,本基金 运营过程中需 要缴纳增 值税应税的, 将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并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按照税务机 关的规定 以基金管理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九、 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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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92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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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93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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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94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请 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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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95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请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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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6 第 二 十 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下一 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登记 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 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 基金份额 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 转 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 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基金默认 分红方 式为现 金红利, 若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 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 得 基金收益将 按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网上 交易平 台。通过 先进的 网络通 讯技术,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高效安全的基 金交易服 务、及时迅捷 的基金信 息和理财服务 。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 信 息将通过指 定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 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对 账单等基 金 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 提供纸质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 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时了解 基金管 理人相 关信息及 投资资 讯,基 金管理人 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上查 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理人信 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 人与 投资人网上面对面 答疑 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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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详细 的专业 基金投资 资料, 便于办 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索取, 基 金管理人提 供了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相关历 史文件 均可向 客户服务 人员索 取,客 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透明度 ,提升 服务品 质,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 管 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 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 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 的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工作 时间内回 答 客户提出的 问题,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 十、投诉与建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理 建议是 基金管理 人发展 的动力 与方 向。 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各种服务 感到不满 意 或有其他需 求,可通 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 人 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 级 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 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 动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 强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互动联 系。 十二、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市 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上述服务项 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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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8 十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 保投 资前,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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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99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等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100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其他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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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 101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和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 所 、营 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民生加银新 兴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册的文 件 ; (二 ) 《民生加银 新 兴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三 ) 《民生加银 新 兴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8年7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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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2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 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期 货 经纪商 或 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 申购、赎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3 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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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4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 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5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 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6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 对《基金 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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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7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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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8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 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调 整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或分 类规则;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申购 、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9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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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0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 等方式 或法律 法 规、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1 6 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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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2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 下,首 先 由召 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 案 ,在 所 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3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4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 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 程 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有 新基 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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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5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 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6 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 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 的 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及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 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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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7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 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8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 上市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 内 地 与 香 港股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下 允 许 买 卖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 以 下 简 称 “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公 司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 款、现金、衍 生工具( 包括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等)以 及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股票资 产的比 例 为 基金资产的 50%-95% , 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 50% ,投 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 新 兴 成长 范围内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 调整上 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股票资 产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50%-95% , 其中投 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 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新兴成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9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所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 现 金 资 产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 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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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20 (14 )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 金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 货 合 约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 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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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21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人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 日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2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开 仓 卖 出 认 购 期 权 的 , 应 持 有 足 额 标 的 证 券 ; 开 仓 卖 出 认 沽 期 权 的 , 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 易所规则 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 物; 3)本基 金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面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4 )本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 公 允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 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除第(2)、( 13)、( 18) 、 (19)项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 上述投资限 制、投资 禁 止等作出强 制性调整 的 ,本基 金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规定 执行;如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修 改或调整上述 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 规定,且该等 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 性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执行 ,并应向投资 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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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22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本托 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并 负责解 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应 事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3 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 , 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 资的流通 受 限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 票、公 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受 限 证券限于可 由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受 限 证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 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相 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 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影响 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 经 其董 事会 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 包括但不限于 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需 要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 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 置。 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 有损失。 对本 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 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 应 至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 日向基 金 托管人提交有 关书面资 料,并保证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 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4 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 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 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 限 内未能 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 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 理 人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格 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和信用 风险、流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并 经董事会批准 ,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限 制进行事 后 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 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的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 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 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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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25 (八)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 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 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 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6 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 的其他 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 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 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开 户 银 行 或 交 易/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扣 收 交 易 费 、 结 算 费 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 在具备基金 销售业务 资 格的商 业 银行或者从事 客户交易 结算交易资金 存管的商 业银行等营业 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7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 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以本 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 , 并根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 用账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 管 人与基 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 资产的 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基 金 管理人先行 垫付,待 托 管产品启始 运营后, 基 金管理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 还 基 金 管 理 人。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开立结 算 民生加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8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 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以及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 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 账 户 注 销 时 , 在 遵 守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下 , 由 管 理 人 和 托 管人协商确认 主要办理 人。账户注销 期间,主 要办理人如需 另一方提 供配合的,另 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 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 及相关账 户的 开立、使 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本 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 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以 本基金名义在 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 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 户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由 基 金托管 人 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 , 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 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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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29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 。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 ,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 式或双方 协商一致的其 他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 负 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 个 估 值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估 值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保存期不少 于 20 年。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不少 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 送交基 金 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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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30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 仲裁费及律师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