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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科技领先混合(002707)

大摩科技领先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 提示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科技 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于2016 年3月30 日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6】638 号 文准 予注 册募 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2017 年12月13 日 正式生 效。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 市 场 前景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资 人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 额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 险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 放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当基 金在 开 放期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投 资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也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值 大幅 波动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同 时 ,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本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投资 人 投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 也 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说 , 基金 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 投 资人 承 担的风 险也 越大 。 本基 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 理 论上 其 长期平 均预期 风 险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 书等法 律文 件,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根 据自 身的投资 目的 、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同时 , 理性判 断市 场 , 对 认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独立 、 谨慎 决 策。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 基金 在募 集期 内按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投资 者 按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 有可 能 面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 、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6 月13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5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3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5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5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6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6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6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63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 摘要 ................................................................................................... 75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内容摘 要 ........................................................................................... 88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9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1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3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3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言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科 技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动 性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以 及 《 摩根 士丹 利 华鑫科 技领 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科技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科 技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科技领 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科技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科技 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9、《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 年8 月8 日实 施 的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规 定》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0、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务 规则 》: 指《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 购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4、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节 47、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2、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事件 53、流 动 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4、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 回的 投资 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对 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 座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赵 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 为: 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39.560% ) 、 摩 根士丹 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7.363%)、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深圳市 招融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10.989% )、 深圳 市 基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 (6.593% )、 深 圳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5.495%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 分析师 (CFA ) 。曾 任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 所所 长,加 拿大 鲍尔 集团 亚太 分公司 基金 与 保险业 务副 总裁 , 加拿 大 伦敦人 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摩根 士丹 利 亚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 资管 理业 务主 管 , 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 任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长 兼任 代理 总经 理 。 俞洋先 生 , 上 海财 经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常州 市证 券公司 延陵 东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 巨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 锡营业 部总 经理 、 东 海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常 州地 区中 心营业 部总 经 理兼延 陵中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裁 助理 副总 裁、 总裁 、党委副 书记 、 董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2017 年5月 至今 任上 海华 鑫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司 副董 事 长。 田明先 生 , 上 海交 通大 学 学士 、 香 港中 文大 学专 业 会计学 硕士 。 曾任 上海 广 电 ( 集团 ) 有限公 司财 务经 济部 主管 、 上 海广 电电 子股 份有 限 公司财 务会 计部 经理 、 上 海广电 信息 产业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 师 、 上海华 鑫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师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财务 副总 监、总 监、 财务 负责 人。2017 年5 月至 今任 上海 华鑫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 师。 现任本 公司 董 事。 孙辰健 先生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金 融学 院产业 经 济学博 士 。 曾 先后 担任 兰 州炼油 化工 总厂 自动 化研 究所职 员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电脑 工程 部业 务主任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运 行部 副经 理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西北 中心 主任 、 深 圳证 券通 信 公司董 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信息 管理 部总 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北京 数据技 术分 公司 和中 证信 息技术 服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委 员 、 副 总经 理 、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华 鑫证 券 投资有 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 董 事长 。 现 任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鑫 宽众 投资 有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董 事长, 本公 司董 事。 Todd Coltman 先 生, 毕业 于加利 福尼 亚州 立大 学通 讯专业 ,并 于乔 治敦 大学 获得法 学 博士学 位。 曾任 美国 银行 高级政 策分 析师 、年 利达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众 达律 师事务所 律师 。 2004 年 加入 摩根 士丹 利负 责亚洲 地区 不动 产投 资(REI )业 务的 不动 产收 购融 资工作 ,2016 年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业务 亚洲地 区运 营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Jeremy Alton Huff 先 生, 杜克大 学文 学学 士, 哈佛 大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世达 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NBA 中 国法 律 副总监 、NBA 中 国品 牌娱乐的 副总 裁。2017 年3 月至 今 任摩根 士丹 利董事 总经 理并 担任 中国 首席运 营官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彭磊女 士, 西南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金融投 资部 主管 , 深圳 经 济特区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 友联 资产 管理 公司 执 行董事 , 招商 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审 计稽 核 部总经 理 、 中 国业 务部 总 经理 、 证 券部 总 经理, 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2016 年4月 至今 任招 商局 金融 集 团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贾丽娜 女士 ,东 北财 经大 学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 学商 业经 济系 硕士 。曾于 金 陵科技 学院 任教 , 1994 年8 月至今2017 年11 月任 天衡 会计师 事务 所注 册会 计师 、 高级合 伙人 , 2017 年11月 起至 今任 中天 运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 通合伙 ) 担任 合伙 人, 兼 任俊知 集团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倍 加洁 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和江 苏林 洋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 任本 公 司独立 董事 。 彭章键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硕士 。曾 任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务所 。2008 年至 今担 任 北京市 中银 ( 深圳 ) 律 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兼 任华 南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和 深 圳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广东 省知 识产 权局 入库专 家。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2007 年5月 至 今任中 国人 寿养 老保 险公 司顾问 。 曾任内 蒙古 商业 局 、 计 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 经 济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技 术经 济研 究中心 研究 员 , 国 务院 办公 厅副局 长 , 外 经贸 部办 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 导小 组办 公室局 长 , 中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执行 副 总裁 , 中 国人 寿 保险集 团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 副 总裁 。 退休 后任 中国 人 寿养老 保险 公司 顾问 并兼 任中国 生产 力 学会副 会长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董 事。 Paul M. Theil 先 生 , 耶 鲁大 学东亚 研究 学士 、 硕士 , 哈 佛大学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法学院 法律 博士 (JD ) 。 目 前担任 中安 信业 董事 长, 曾 任摩根 士丹 利亚 洲私 募股 权部门 主管 、 美国驻 华大 使馆 一秘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恒先 生, 西安 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士、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 西安分 行干 部 、 西 安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 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副总裁 ; 现任 上海 华鑫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任华 鑫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本公 司监 事长 。 Mok Tuang Wei 先 生, 加州 大学伯 克利 分校 学士 、硕 士。曾 经在 瓦乔 维亚 证券 负责 发 行 结构化 和证 券化 产品 , 并 在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提供 企业融 资咨 询服 务 。2010 年 9 月加 入摩 根士丹 利亚 太区 ,2014 年 加入摩 根士 丹利 风险 投资 管理团 队, 现任 摩根 士丹 利投资 风险 管 理的执 行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 王章为 先生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国际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 曾 任深 圳 三九集 团会 计 、 深 圳中 华 会计师 事务 所项 目经 理 、 招商局 蛇口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审 计部 经理 、 招 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招 商局 集 团有限 公司 审计 部高级 经理 、招 商局 金融 集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 理。2016 年5月 至今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赵婧女 士, 英国 雷丁 大学 国际证 券投 资及 银行 学理 学学士 、英 国诺 丁汉 大学 风险管 理 硕士 。 曾 任信 诚人 寿保 险 公司管 理培 训生 、 广州 英 国文化 教育 处财 务官 员 。2007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助 理总 经 理兼任 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 规划发 展部 总监 、 上海 分 公司总 经理 、 职 工监事 。 周苑洁 女士 ,华 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任大 鹏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户 关系 管理 经理 。2004 年 加入 本公 司 , 历 任 客户服 务中 心 负责人 、上 海理 财中 心负 责人、 营销 策划 经理 、市 场发展 部总 监助 理、 销售 服务部副 总监 , 现任本 公司 销售 服务 部总 监、渠 道业 务二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周源女 士, 湘潭 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曾任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会计 (高 级经理 ) 。 2010 年 起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基金 运 营部副 总监 、 专户理 财部 副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许菲菲 女士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 务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运 营部 。2005 年 加入本 公司 ,历 任基 金运 营部基金 会计 、 监察稽 核部 高级 监察 稽核 员、总 监助 理、 副总 监, 现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职工 监事 。 徐达女 士, 弗吉 尼亚 大学 商业与 经济 学士 。2012 年 加入本 公司 ,曾 任研 究管 理部研 究 员,现 任本 公司 权益 投资 部基金 经理 、职 工监 事。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于华先 生, 董事 长 、 代理 总经理 ,简 历同 上。 孙要国 先生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专业 硕士 ,21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工作 经历。 曾 任职 于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 ,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 曾 任华 鑫 证券责 任公 司深 圳营 业部 总经理 。2009 年4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 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任董 事 会秘书 。 李锦女 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研究 生 ,21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工作 经历 。 曾 就职 于巨 田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 任交 易 管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办 公室主 任助 理 , 资 产管 理 部理财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研 究所研 究员 。2003 年9 月 加入本 公司 , 曾任基 金运 营部 副总 监 、 总监 、 总 经理 助理 兼基 金 运营部 总监 、 督察 长 。 现 任本公 司 副 总经 理 。 陈竽女 士, 英国 约克 大学 项目分 析、 金融 与投 资硕 士。曾 任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高级 风险 管理 经理 , 农 银汇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 中 信 保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总监 。2018 年3月 加 入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督 察长。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司巍先 生, 浙江 大学 电子 信息工 程硕 士,8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 曾任 职于 华西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自 营部 投资 经理 助理 , 东 源嘉 盈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TMT 研 究员 。2012 年9 月加 入本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2015 年1 月起 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12月起担 任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万众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和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徐达女 士, 美国 弗吉 尼亚 大学经 济学 和商 业学 学士 ,6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2012 年7月加 入本公 司, 历任 研究 管理 部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6 年6 月起 担任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资 源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 理, 2017 年1月 起担任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领 先优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12 月 起担 任 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主任委 员: 何晓 春, 助理 总经理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副主任 委员 :李轶 , 助理 总经理 、 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 理 。 委员: 王大 鹏 ,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 夏青 ,数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 基 金经理 ; 李功舜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张雪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监 、基 金经 理 。 秘书: 王大 鹏 ,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的行 为, 并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法 律、 行政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 列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1 ) 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的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觉 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 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成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 经 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 、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 各级 岗 位,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 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董事 会负 责决 定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管 理机 构的 设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理 制 度, 对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建 立及维 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制 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的 风险 控制和 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检 查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情 况 等事项 ,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 经 营管 理层 负责 组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拟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 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 控制 情 况,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 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 评 价基 金投 资业 绩 , 并 根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向 督察 长 、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 限范 围 内,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业务 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 每 一位 员工 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 完备 、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 基 金管 理人 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所管 理的 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 司内 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 别是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 级 别是公 司各 委员 会、 各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 经 营管 理层 牢固 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注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通 过制 度约 束 、 学 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 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起各 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 建 立并 持续 完善 风险 管理体 系 。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估 、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并通 过清 晰的 汇 报路径 , 使相 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 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更多 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强 风险 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时 性和 有 效性 。 同 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 提 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 实施 、 维 持和 完善 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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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倩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 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业 务、机 构网点和 员工 。 中国农业 银行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 多、业务 辐射范围 最广, 服务领域 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 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 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 行”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 荣获 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 荣获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发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 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 运一部 、 营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部 、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理部 ,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到2018 年3 月31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共414只。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 险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 托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监 督和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控 ;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 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 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1、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时 亚蒙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 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 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 张 宏伟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50429808 4、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 开通 工商 银行 、 建 设银行 、 农 业银 行、 招商 银 行、 银 联通 、 汇 付天 下 “ 天 天盈” 、 快付通 等支 付渠 道以 及基 金汇款 交易 业务 。 支持 银 联通渠 道 、 汇 付天 下 “天 天盈 ” 渠 道 、 快 付通渠 道支 付的 银行 卡详 见本公 司官 方网 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 以 上支 付渠 道支持 的银 行卡 均指 银行 借记卡 ,信 用卡 等贷 记卡 不支持 购买 基金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含100 万元 )人 民币 以 上的, 可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 话进行 预约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供 上门 服务 。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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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010 -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127 号大 成 大厦6 层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cindasc.com (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 (021 )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0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12)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5)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高 利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6)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信 大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刘 进海


联系电 话:028-861992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1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0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 (0755 )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0)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2)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 号 通讯 广场 二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20 楼西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周 小钰 联系电 话:0755-88694888-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 (2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站:www.hfzq.com.cn (2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2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6)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盘古 大观40层-43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联系电 话:010-59355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7)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6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任 敏、 陈曦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2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9)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 (010 )66045529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 话:021-20835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3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18 号 同 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 -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楼 宛平 南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400-166-11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9)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 国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010-528556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0)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11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2)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 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号 新恒 基国 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43) 北京 创金 启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街2号 经济 日报 社A座综 合楼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44)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 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5)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6)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7)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大厦1008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炜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50)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联系电 话:010-593365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51)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大街11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5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峨山 路505 号 东 方纯一 大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139172257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8-2266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3)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单元11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单元7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联系电 话:0755-293305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54)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1500 号 万得 大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人 :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5)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件 园二 期( 西扩)N-1 、N-2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5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6405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56)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30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张 晔 联系电 话:010-5931359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号院A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徐 伯宇 联系电 话:010-89189285 客户服 务热 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5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玄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联系电 话:18551602256 客户服 务热 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9) 济 安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0)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 学勇 联系电 话:021-2053001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1)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路799 号3号楼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电 话:021-6081858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2)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南 路799 号5 层01 、02 、03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 孙琦 联系电 话: 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热 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3)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路 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李 关洲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4)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 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三)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华) 联系人 :赵 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四)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俞伟 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3月30日 证监 许可 【2016 】638 号 文件 准予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7 年11 月9日至2017 年12 月7 日。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普华 永道 中 天验字(2017)第1076 号验 资报告 予以 验证 , 按照 每 份基金 份额 面值 人民币1.00 元计 算 , 本 基 金募集 期共 募集276,951,211.19 份基 金份 额 , 其 中认 购资金 利息 折 合128,071.31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6,786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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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它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募 集 符合有 关规 定和 条件 , 已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 并 于2017 年12 月13 日获 书面 确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 出现 如 下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合 同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九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 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2、连 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少于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 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8年1月15 日 起 开放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 回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序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如 遇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或交易 市场 正 常或非 正常 停市 、 或其 交 易清算 规则 变更 , 或其 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 障、 银行 交换 系 统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了相 关业 务流 程, 则 赎回 款 项 划付时 间相 应顺 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和 其他销 售机 构首 次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10 元; 其中 个人 投资 者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公 司旗 下 基金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 万元( 含) 。已 有认 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3、基 金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基 金投 资者 累计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量不 设 上限 限 制。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4、 基 金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为10 份 ( 除非该 账 户在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 份 );若 某笔 赎 回 或转 换导 致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10 份, 剩余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 起赎 回, 即交易 账户 最低 基金 份额 为10 份。 5、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或 者 新增基 金规 模控 制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份 额与 净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一) 申购 费用 投资人 在一 天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等各 项 费用。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括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非 养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单位 :元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单位 :元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M<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具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记入基 金资 产 Y <7 日 1.5% 100% 7 日≤Y<30 日 0.75% 100% 30 日≤Y<90 日 0.5% 75% 90 日≤Y<180 日 0.5% 50% 180 日≤Y <365 日 0.1% 25% 365 日≤Y <730 日 0.05% 25% Y≥730 日 0% 0 (三)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举例 : 假 定T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500 元 , 某 非养 老 金客户 当日 申购 本基 金10 万元 , 对 应的本 次申 购费 率为1.50%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费 用及 可获得 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 该非 养老 金客 户投 资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定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元, 申购费 用为1,477.83 元, 可获得 的基 金份 额为93,830.64份。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四)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减 去赎 回费 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450 日,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为0.05% ,该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800元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 =12,800.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05% =6.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00 -6.40=12,793.60 元 即:假 定某 投资 人在T日赎回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450 日 ,假 定该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800 元, 则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为12,793.60 元。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T 日基 金 份额总 份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 点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 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并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当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规 定。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业 务 1、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T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 资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 投资人 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 记手续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于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4、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 基金 投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 券即将 上市 、 基金 投资 组 合中重 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事 件等 原因 , 使 短期 内 继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7、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因技 术故 障或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 基 金登 记系统 、 基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50%,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 情 形。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4 、8项 外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当发 生上述 第8 项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 取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申 请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3、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 重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事 件 , 继 续接 受赎 回 可能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或是 发生 其他 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6、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因技 术故 障或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 基 金登 记系统 、 基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 如对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情形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下,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对于 其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以上 部分 的 赎回申 请 , 实 施延 期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只接 受其 基金 总份额20% 部分 作为 当日 有 效赎回 申请 。 对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以 上的 赎 回申请 延期 赎 回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 延 期部 分如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2 个开 放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通过基 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 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1、 本基 金于2018 年1 月15 日 起开放 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作 为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其他开 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基 金管 理人2018 年1月11 日 刊登 的《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科 技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2、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基金 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总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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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 对于 实行 级差申 购费 率 (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 申购费 率) 的基 金, 申 购补 差费 率 = 转入总 金额 对应 的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 转入 总金 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若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转 入总 金额 对应 的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则 申购 补差费 为0 。


(2 )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及 相 关公告 的规 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 费 率优惠 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 将 提前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 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不低 于基 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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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管理 的投 资策略 ,在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大类 资产 配置 和个券 精 选,力 争获 取超 额收 益与 长期资 本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 政 府 支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证 券公 司短 期 公司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债 券) 、次级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或 票据 )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权证 、 股 指期 货 、 货 币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0%-95% , 投资 于基 金合同 界 定的科 技领 先主 题类 股票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80% ,权 证投 资比 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3%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保 证金 后 , 本 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三、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对 包括 宏观 经济形 势、 政策 走势 、证 券市场 环境 等在 内的 因素 的分析 , 主动判 断市 场时 机 , 进 行 积极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 合 理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 债 券 等各类 资产 上的 投资比 例, 最大 限度 地降 低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提高 收益。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自 上而 下” 及“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方法挖 掘优 质的 上市 公司 , 构建 股 票投资 组合 : 自 上而 下地 分 析行业 的增 长潜 在空 间、 竞 争结构 、 增长节 奏 、 潜 在风 险等方 面, 把握投 资机 会 ; 自 下而 上 地评判 企业 的核 心科 技和 创新优 势 、 管 理层 、 治 理 结构以 及其 提供 的产品 和服 务是 否契 合科 技领先 的大 趋势 , 通过 对 企业基 本 面 和估 值水 平进 行综合 研判 , 深 度挖掘 优质 个股 。 (1) 科技 领先 主题 的界 定 本基金 所指 的“ 科技 领先 ”主题 以采 用先 进技 术方 法、生 产工 艺及 流程 、生 产组织 方 法等可 以切 实影 响企 业的 生产和 经营 、 有独 特竞 争 力, 生产 能力 发生 革新 和 改善的 上市 企业 为投资 标的 。其 中, 此类 型企业 分为 两个 维度 进行 挖掘: 1) 从 行业 角度 : 重点 挖掘 在主营 业务 构架 和价 值链 中, 科技 因素 占据 主导 地 位的行 业 内的上 市公 司, 如机 械制 造、 航 天军 工、 新 能源 、 新 材料、 生物 科技、 海洋 工程 、 节能 环保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信息技 术、 医疗 保健 等及 实现技 术升 级的 先进 制造 业等, 将是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的行 业。 2) 从技 术层 面角 度: 重点 挖掘受 益于 技术 创新 给企 业带来 实质 性生 产力 和效 率提 升 因 素的上 市公 司 , 如 技术 、 制度 、 管 理 、 服 务、 商业 模式等 方面 的创 新给 公司 带来实 质性 利 润 前景与 成长 性 , 包 括受 益 于技术 创新 、 专利 发明 、 激励模 式 、 设 计流 程、 营 销模式 、 产业 链 整合优 化等 的企 业。 在科技 不断 发展 、创 新持 续涌现 以及 经济 转型 的大 背景下 ,以 科技 和创 新为 动力和 支 撑, 掌握 核心 科技 领先 优 势的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将迎 来全新 的发 展机 遇 。 本 基 金将通 过对 影响 科技领 先的 因素 进行 持续 跟踪研 究 , 结 合多 维度 研 究成果 , 并参 照国 家相 关 新兴科 技的 政策 动向, 甄选 科技 领先 类 的 优质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未来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更适 当的 科技 领先 维度 界定标 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相 关 界定方 法进 行变 更 ,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但应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2)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以 下四 个方面 因素 ,进 行股 票资 产在各 细分 行业 间的 配置 。 1) 行 业潜 在空 间 : 本 基金 通过研 判行 业未 来发 展空 间, 确定 投资 行业 。 本 基 金将重 点 配置具 有巨 大潜 在增 长空 间的细 分行 业。 2) 行 业竞 争结 构 : 本 基金 将综合 对行 业内 部竞 争力 量、 潜在 竞争 因素 、 行 业 上下游 相 对力量 等层 面的 研究 ,精 选行业 。 3) 行业 增长 的时 点: 本基 金将结 合行 业所 处生 命周 期以及 未来 成长 的持 续性 进行 行 业 甄选, 重点 选择 成长 具有 持续性 且处 于高 速增 长前 期的行 业。 4) 行 业的 潜在 风险 : 本基 金将努 力识 别不 同行 业发 展的不 确定 性 ; 重 点选 择 受益于 科 技发展 、 经济 结构 转型 、 政策推 进 , 且 长潜 力大 、 综合效 益较 高 、 自 身行 业 发展趋 势良 好稳 定,潜 在风 险低 的行 业。 (3) 个股 选择 :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依靠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方法 进行 个股 精选 。基 金经理 将 结合定 量指 标以 及定 性指 标的基 本结 论选 择受 益于 科技领 先、 具有 竞争 优势 且 估值具 有吸 引 力的股 票 , 组 建并 动态 调 整本基 金股 票组 合 。 基 金 经理将 按照 本基 金的 投资 决策程 序 , 审 慎 精选, 权衡 风险 收益 特征 后,根 据市 场波 动情 况构 建股票 组合 并进 行动 态调 整。 1) 行 业地 位分 析 : 行 业地 位是公 司在 行业 中的 影响 力和竞 争优 势的 体现 。 行 业地位 分 析主要 包括 公司 在行 业中 的市场 占有 率 , 公 司产 品 定价在 行业 中是 否具 有影 响力 , 公 司在 规 模、 成本 、 资 源、 品牌 等方 面在行 业中 是否 具有 优势 , 公 司在 产品 和技 术方 面 是否引 领行 业 标准和 发展 趋势 等。 2) 公司 能力 分析 : 本 基金 主要从 生产 能力 、 营销 能 力、 财务 能力 、 组织 管理 能力等 方 面对公 司的 能力 进行 综合 分析。 3)估 值分 析: 估值 分析 主 要是对 公司 的投 资价 值进 行评估 ,判 断股 票估 值 是否 合 理。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将针 对不 同行 业特 点采用 相应 的估 值方 法 , 如市盈 率 、 市 净率 等; 本 基金通 过对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 、 行 业估 值水 平、 主要 竞争 对手 估值 水平 的比较 , 筛选 出具 有合 理估 值的 公 司 。 3、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合 理利 用股 指期 货、 权证等 衍 生工具 , 充分 考虑 衍生 品 的收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 特征 , 通 过资 产配 置 、 品 种选择 , 谨慎 进 行投资 ,追 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或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结合 权证 定价模 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利 用正股 和权 证之 间的 不同 组合来 套取 无风 险收 益。 (2)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期 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 合约 。 本 基金 在进 行股 指 期货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发 行条 款、 基础 资产 的构成 及质 量等 基本 面研 究,结 合 相关定 价模 型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谨慎 参与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投资 组合 对于 债券 的投 资主要 为久 期管 理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个 券选 择策略 、 跨市场 套利 策略 等, 并择 机把握 市场 有效 性不 足情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 四、投 资决 策程 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发 展 状况、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3) 投资 品种 的预 期收 益 率和风 险水 平。 2、投 资决 策程序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充 分利用 外部 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提 供研 究成 果, 挖掘 投 资机会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支 持。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负责 制定基 金的 投资 原则 、投 资目标 及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风险 控制策 略, 并对 基金 经理 进行授 权,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总体 监控 。 如遇重 大事 项,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时 召开 临时 会议 做出决 议。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委 员会 确定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和原 则以及 研究 团队 提供 的分 析和建 议 等信息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投资 组合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进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交易 团队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投 资指 令,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 监控职 责。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组成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对 基 金投资 绩效 及风 险进 行评 估; 监察 稽核 部对 基金 投 资的合 规性 进行 日常 监控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定期 召开 会议 , 结合 市 场、 法律 等环 境的 变化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 并 提出 风 险防范 措施 及意 见。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行 业状 况、 证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化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 量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动态 调整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从 上海 和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300 只A 股 作为样 本的 综合 性指 数 ; 样本选 择标 准为 规模 大 、 流动性 好的 股票 , 目前 沪 深300 指数 样本 覆盖了 沪深 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值 ,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 代表性 。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 数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编制 , 是综 合反 映 银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 短融整 体走 势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其 选 样是在 中证 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础 上 , 增 加了 央行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以及一 年期 以下 的国 债 、 金融债 和企 业债 , 以更 全 面地反 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价 格变 动趋 势,为 债券 投资 者提 供更 切合的 市场 基准 。 选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真实 、客 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 今后法 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 又 或者 市 场推出 更具 权威 、 且更 能 够表征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并应 及时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同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理 论上其 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0%-95% ,投 资于 基金合 同界 定的 科技 领先 主题 类股票 占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80%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15% ;同 一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30% ; (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0) 本基 金与 私 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6)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 限 制: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的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9)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根 据比 例 进行投 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 等各种 风险 ; (20)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 的,应 当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并 制定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资 决策 流程 。 基 金管 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品 种的 具 体比例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1)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 (10 ) 、 (15 ) 项 另有 约 定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法 律、 行政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或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8年4 月19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3月31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60,934,588.95 77.43 其中: 股票 160,934,588.95 77.4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6,654,857.93 22.45 8 其他各 项资 产


266,954.79 0.13 9 合计 207,856,401.6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9,090,707.76 4.88 C 制造业 108,649,585.94 58.31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987,061.93 9.6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7,861,033.02 9.59 K 房地产 业 3,640,941.00 1.9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705,259.30 1.99 S 综合 - - 合计 160,934,588.95 86.37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28 中国石 化 1,402,887 9,090,707.76 4.88 2 601398 工商银 行 1,414,929 8,616,917.61 4.62 3 002376 新北洋 455,400 7,778,232.00 4.17 4 000338 潍柴动 力 926,638 7,654,029.88 4.11 5 002025 航天电 器 282,665 7,473,662.60 4.01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6 600183 生益科 技 420,048 7,451,651.52 4.00 7 600867 通化东 宝 232,391 6,214,135.34 3.34 8 002511 中顺洁 柔 408,300 6,071,421.00 3.26 9 000999 华润三 九 213,700 5,887,435.00 3.16 10 000028 国药一 致 97,719 5,811,348.93 3.12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贵金 属投 资。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未持 有股 指期 货 合约 。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基 金将 以套 期保 值 为主要 目的 , 有选 择地 投 资于股 指期 货。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本 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货投 资时 , 将通过 对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并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 值水平 。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报告 期内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 11.2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4,232.4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751.85 5 应收申 购款 111,970.5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6,954.79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债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至2018年3月31日 ,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至2018 年3 月 31 日 -8.13% 0.89% -2.04% 0.89% -6.09% 0.00%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科技 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2017 年12 月13 日至2018 年3月31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 清算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 得与 其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 种,按 如下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 确定计 量日 的 公允价 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 价 值 。 2、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收盘价 或估 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等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 (6)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赎 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 进行 评 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按 约定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 三、 估值 原则 和估值 方法 ”中 “2 、估 值 方法” 的第(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证 券 、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6次 , 每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1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在 不违反 法规 的规 定且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按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对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9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披露 方式 、披 露内 容、登载 媒介 、 报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基金运 作期 间, 如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 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说明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 投资目 标等 。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 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要风 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基 金管 理过 程中 任何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因素 都是基 金 风险的 来源 。 基金 的风 险 按来源 可以 分为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 合 规性风 险、 政策 变更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其 他风 险。 1、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证券 市场 的变 化将 影响基 金的 业绩 。因 此, 宏观和 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 政策 、 市场变 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 绩的变 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 益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各种因 素将 影响 到本 基金 业绩 ,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 这种风 险主 要 包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宏 观、 微观 经 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上市 公司 的收益 水平 及证 券市 场也 将呈现 周 期性变 化。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生 风险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 生变化 ,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可能会 因为 经营 不善 ,基 本面状 况恶 化而 导致 其股 票价格 下 跌, 使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 降。 此外 , 股 票价 格也 会 受到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 并 可能 会 低于上 市公 司的 合理 价值 。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减少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 并不 能完 全 消除该 种风 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国债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企 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 本 基 金直接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而产 生波动 。 (5)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或者 上市 公司 信息披 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 。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取 得的 收益率 有可 能低 于通 货膨 胀率, 从而 导致 委托 人持 有本基 金 的购买 力下 降。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收 回本 息后以 及回 购到 期后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 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 金收回 固定 收益 证券 本息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之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8)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政政 策、 市场 监管 政策 、市场 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生 变 化,证 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金 数量 和证 券市 场可 供投资 的证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应的 变化 , 最终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9)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10)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 类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 导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格变 化 的风险 。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基金 整体 投资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在进 行回购 操 作时, 可能 存在 回购 利率 大 于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 风险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 致投资 总量 放 大,同 时对 投资 组合 的波 动性进 行了 放大 ,致 使整 个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回购比例 越高 , 风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因此 , 本 基金 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本基 金无 法及时 变现 基金 资产 以支 付投资 者赎 回款 项的 风险 ;或是 为 应对投 资者 赎回 , 变现 冲 击成本 较高 , 给基 金资 产 造成损 失的 风险 。 本基 金 的流动 性风 险一 方面来 自于 投资 人的 集中 巨额赎 回, 另一 方面 来自 于 其投资 组合 或其 中的 部分 资产变 现能 力 变弱所 产生 的风 险。 主要 包括: 1) 巨 额赎 回风 险 : 本 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 在本 基 金存续 期间 ,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赎 回 的情形 。 当本 基金 发生 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占 比较大 的情 形时 , 若上 述 投资者 集中 大额 赎回本 基金 ,亦 可能 引发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投 资者 可能面 临以 下风 险: A. 由 于我 国证 券市 场的 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价格 下跌 时会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形 , 此时出 现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导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此 外, 当出 现巨 额 赎回时 , 因基 金运 作特 点 导致的 费用 计提 、 计入 基 金资产 的赎 回费 以及基 金持 仓证 券价 格波 动等因 素 , 也 可能 会影 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 极 端情 况 下可能 会造 成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大 幅波 动。 B.当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部分 延期办 理赎 回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投 资 者将面 临无 法及 时赎 回所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若 本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发生 单一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20% 以上 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采 取具 体措 施对其 进行 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该 投资 者可能 面临 当日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被延 期办 理的 风险 。 2) 变 现风 险 : 投 资组 合的 变现能 力较 弱所 导致 基金 收益变 动的 风险 。 当本 基 金持有 的 部分证 券品 种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或是 处于 跌 停板 时 , 资产 变现 的难 度 可能会 加大 , 若 存在证 券停 牌的 情形 , 资 产可能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或者 , 由 于基 金 持有的 某种 资产 集中度 过高 , 导致 难以 在 短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 有 可 能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 其 中股 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股票 流动 性较 好 ,存在 部分 股 票品种 停牌 或交 投不 活跃 的情况 ; 大部 分债 券品 种 流动性 较好 , 存在 部分 债 券品种 停牌 或是 企业债 、资 产证 券化 、回 购等品 种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况 。综 上所 述, 本基 金拟投 资 市场 、 行业及 资产 的流 动性 良好 , 流 动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 但 如果市 场短 时间 内发 生较 大变化 或基 金 赎回量 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到基金 的流 动性 和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交易参 与人 通过 交易 单元 在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交 易。根 据 《证券 交易 资金 前端 风险 控制业 务规 则 》 等 有关 规 定,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 记机构 对交 易参 与人相 关交 易单 元的 全天 净买入 申报 金额 总量 实施 额度管 理, 并通 过交 易所 对 交易参 与人 实 施前端 控制 。 因不 可抗 力 、 意 外事 件、 技术 故障 、 重 大差错 等原 因导 致资 金前 端控制 出现 异 常的 , 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 机构可 以采 取限 制交 易单 元交易 权限 等处 理 措 施 , 本基金 可能 因上 述业务 规则 而无 法完 成某 笔或某 些交 易 , 进 而可 能 会影响 到基 金的 流动 性 , 亦有可 能导 致基 金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为了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券 原则 的基 础上 ,通过 一 系列风 险控 制措 施加 强对 流动性 风险 的跟 踪 、 防 范和 控制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在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 待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 对 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1)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具体措 施 , 详 见招 募说 明 书 “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 中 “ 十、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的相关 内容 。 2)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具体措 施,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的 相关 内容 。 3)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额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计入基 金财 产。 当投 资者 持有基 金的 期限 少于 一定 天数时 ,将 需承 担较 高的 基金赎回 成本 。 4)暂 停基 金估 值 当本基 金发 生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等暂停 基金 估值 的情 形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投资 者 将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所持 有基金 份额 或如 期进 行基 金投资 的 风 险 。 5)摆 动定 价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 用摆动 定 价机制 , 以确 定基 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 可 能会 加大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波 动 , 极 端 情况下 可能 会造 成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大 幅波 动,从 而影 响投 资者 的申 购和赎 回价 格。 。 当本基 金出 现上 述1)、2)、4 ) 情形 时,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及时 满足 所有 投资 者的赎 回 申请, 投资 者收 到赎 回款 项的时 间也 可能 晚于 预期 或可能 增加 投资 者赎 回的 成本。 4、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5、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6、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资 产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如 ,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 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为调 整投 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7、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本基 金为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基 金, 存在 大类 资产 配置风 险, 有可 能受 到 经济 周 期、 市场环 境或 管理 人对 市场 所处的 经济 周期 和产 业周 期的判 断不 足等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基 金 的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偏 离最 优化水 平 , 给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绩 效带 来风 险 。 本 基 金在股 票投 资中 重点关 注 科 技领 先 主 题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 这 种评 估 具有一 定的 主观 性 , 将 在 个股投 资决 策中 给基金 带来 一定 的不 确定 性的风 险 。 该 类型 股票 的 波动会 受到 宏观 经济 环境 、 行 业周 期和 公 司自身 经营 状况 等因 素 的 影响 。 因 此, 本基 金整 体 表现可 能在 特定 时期 内低 于其他 基金 。 本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坚 持价 值和 长期 投资 理念 , 重 视股 票投 资风 险 的防范 ,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 围的规 定 , 本 基 金无法 完全 规避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A、 基 差风 险 : 股 指期 货的 标的指 数价 格与 期货 价格 之间的 价差 被称 为基 差 。 基差风 险 是期货 市场 的特 有风 险之 一, 是由 于期 货与 现货 间 价差的 波动 , 可能 影响 套 期保值 或套 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 外损 益的 风险。 B、 保证 金管 理风 险: 期货 交 易采用 保 证 金制 度 , 保 证金 账户实 行当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对资金 管理 要求 较高 。 保 证金预 留过 多会 导致 资金 运用效 率过 低 , 减 少预 期 收益 。 保 证金 不 足将存 在被 强行 平仓 的风 险,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 损失 , 并 使得 原有 的投 资 策略不 能得 以实 现。 C、 杠 杆风 险 : 由 于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而 存在 杠杆 效应 , 因 此放 大了 基金 财 产波动 幅 度。 D、合 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 险:类 似的 合约 品种 在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价 格 变动 不 同。 表现为 两种 情况 : 1) 价格 变动的 方向 相反 ; 2) 价格 变动的 幅度 不同 。 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 , 在相同 因素 作用 下变 动幅 度上的 差异 ,也 构成 了合 约品种 差异 的风 险 。 E、 流 通量 风险 : 是指 因市 场缺乏 广度 或深 度 , 可 能 导致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 价格建 立或 了结 头寸 的风 险。 (3)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尽管 基金 管理 人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 投资, 但仍 面临 以下 风险 :


A、 信 用风 险 : 若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 或 在交 易 过程中 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


B、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 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 一般 而 言,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 本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 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C、 流 动性 风险 : 受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 资 产支 持 证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D、 提 前偿 付风 险 : 债 务人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 偿付 , 从而 使 基金资 产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E、 法律 风险 : 由 于法 律法 规 方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4) 本基 金可 能因 持续 规 模较小 或基 金持 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 导致 基金 转 型、 合并 或终止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8、法 律风 险 由于交 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合 约内 容不 符合 法律 的规定 ,或 者由 于税 制、 破产制 度 的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 因, 给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 例 如, 在OTC ( 也称 为 柜台市 场) 的 交易中 ,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 面: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 性, 包括 合约 潜在 的非 法 性, 对手 缺乏 进 行该项 交易 的合 法资 格 , 以及现 行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更而 使该 合约 失去 法律 效力等 ; 二是 交 易对手 因经 营不 善等 原因 失去清 偿能 力或 不能 依照 法律规 定对 其为 清偿 合约 进行平仓 交易 。 9、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 以及 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7) 其他 风险 。 二、声 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 须 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 投 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益 特征 。 销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 评价 , 不 同的 销售 机构 采 用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基 金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业绩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 有限 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且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合同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部 分 的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并终止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连续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2) 连续60 个工 作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少于200 人。 (二)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 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 代表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 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本基 金可 采用 其 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也可 以采 用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第17 层01-04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 基 金管 理业 务、 发起设 立基 金及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的其 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 代理资 金清 算 ; 各 类汇 兑 业务 ;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业 务 ; 贷 款 承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自 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 币兑换 ; 外汇 担保 ; 资 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公 司客 户 交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产 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务;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 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 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上 市 的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 政 府 支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证 券公 司短 期 公司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债 券) 、次级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或 票据 )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权证 、 股 指期 货 、 货 币市 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0%-95% ,投 资于 基金合 同界 定的 科技 领先 主题类 股 票占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80% , 权证 投资 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0%-95% , 投资 于基 金合同 界定 的科 技领 先主 题类股 票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80% ;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4、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8、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同 一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9、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0、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 基金 管 理人承 诺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 围 保持 一致 , 并 承担 由于 不 一致所 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11、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3、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1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6、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7、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8、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的 ,应 遵循 下列 限制 :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的20% ; (4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10%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 的 受限证 券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负 责 登记和 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证券 。 20、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应当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并 制 定严格 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决 策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 运用基 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种 的具 体 比例,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21、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22、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 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存 放在 不具 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23、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2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2 、9、10、15项 约定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并 以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提交 ,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 认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 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 关联交 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失 的 ,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完成 确 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选择 存 款 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 相关 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 利率管 理 、 支 付结 算等 的 各项规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 工 作日内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非定 向增 发流 通受 限证 券的相 关信 息, 具体 应当 包括但 不限 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 的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款 通知书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划 款账 号、 划 款金 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 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并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履 行职责 外 , 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产生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行 监督 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损 失。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控 制 补充协 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和补 充协 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户 、 协助 开立 股指 期 货业务 相关 账户 及交易 编码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协 助开 立股 指 期货业 务 相关账 户及 交易 编码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 基金 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认 购款 项应存 于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募集到 的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 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款 等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协 助。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本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但根据 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外 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6 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不 得拖延 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6月30日和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 同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 金 托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终止 事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 查 询等业 务外 , 还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享受 网上 交易服 务。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二)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还 可通过 基 金账号 或者 身份 证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 客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网站 、电 子邮 件、 短信 等方式 订 阅或取 消对 账单 服务 及免 费定制 信息 。投 资人 还可 通过发 送邮 件、 短信 进行 业务咨 询。 1、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 账单 (电 子邮 件 、短 信 )、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 单需 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 电 子账 单: 如投 资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 信 或邮件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 五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 纸质 账单 : 如投 资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本季 度内 有交 易 的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 后20 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 易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免费 定制 信息 : 投 资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 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视 窗 等 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可通 过邮 件或 短信 方式向 投资 人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通 过 “ 在线 客 服” 进行 业务咨 询或 留言 。 在线 客服 提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 询 、 基 金业务 咨询 、 服务 投诉 和建 议等 服 务 。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 00-11 : 00 , 下午13 : 00-17 : 00 ( 节假 日 除外 )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 周一 至周 五 (节 假日 除外 ) ,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 的座 席 服务 , 投资人 可通 过该 电话 查询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等交 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信 息定制 、 资料 修 改、服 务投 诉及 获得 其他 业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 传 真、 电子 邮件 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 不能 当 日回复 的 ,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心 四路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第二 座第17层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八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基金 募集 信披 文件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11 月 6 日 2 关于本 基金 开展 网上 直销 “银联 通 ” 支付渠 道和 “天 天盈” 账 户客户 认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11 月 7 日 3 本公司 关于 股权 变更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11 月 8 日 4 关于本 基金 增加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11 月 13 日 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方 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 民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 参与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11 月 17 日 6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12 月 14 日 7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12 月 21 日 8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涉 增值税 征 缴事项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7 年12 月 30 日 9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上海 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 定期 定额投 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3 月 13 日 10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东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4 月2 日 1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上海挖 财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4 月4 日 1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上海挖 财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4 月4 日 13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10 日 14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14 日 1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 “中兴 通讯 ”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19 日 16 本基 金2018 年1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21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17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上海基 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并 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23 日 18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北京恒 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27 日 19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北京蛋 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并 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5 月 10 日 20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万 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5 月 11 日 2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中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5 月 31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科技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注 册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七月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