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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润利混合A(003966)

中银润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年 七 月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6 年 11 月 23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6]2788 号 文募集 注 册。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 正式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因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基金 投资 过 程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资 债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基 金投资 对象 与投 资策 略引 致的特 有风 险 , 等等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上 市中 小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 法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此 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影 响和 损失 。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险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 节。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表现 等 相关财 务数 据截 止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 本 基金 托管 人 中信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已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银 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29 九、基 金的 投资 39 十、投 资组 合报 告 4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5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55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6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6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6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7 十八、 风险 揭示 73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8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8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9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1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2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14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115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中银 润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润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 银润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 润利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招 募说 明 书 : 指 《 中银 润利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 银润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期货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 指 《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42、 基金 转 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购/ 申购 费用 ,但 不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54、C 类 基金 份 额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从 本类 别基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55、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章砚(ZHANG Yan ) 女士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超(WANG Chao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 级 经理、 主管,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产 管理 部首 席产 品经 理。 历任 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金 计划 处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外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 金计 划处副 处长 、 资 金业 务部 负责人 、 资 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助理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 副 总经 理等 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 加入 贝 莱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以 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 队,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 场、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股票 及固 定收 益) 、资 本 市场、 投资 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 具交 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先 生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 京大学 的风 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国 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展 基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 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电 信集团 零 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伯 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中英 商会 财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 、监 事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职工 监事, 国籍 : 中国, 研究 生学 历。 历 任 辽宁省 证券 公司上 海总 部交 易员 、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交易 员 、 交 易 主管。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交 易部 总经 理。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察 长。 国籍 :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商 学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西 部大 学毅伟 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经 济 学硕士 。 曾 在 加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 加 拿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 大证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融通 基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 籍 : 中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 管理硕 士。 历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 仓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 风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 行工业 园区 支行 行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国 。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国 伊利诺 伊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2004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基 金经 理、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助理 执行 总裁 。 王圣明 (W ANG Shengming )先 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 籍:中 国。 北京 师范 大学 教育管 理 学院硕 士。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执行 总裁 。历任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4、 本 基金 的 基 金经 理 涂海强 (TU Haiqiang ) 先 生,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助理 副总 裁(AVP ), 金融学 硕 士。曾 任招 商银 行上 海分 行信贷 员, 交通 银行 总行 授信审 查员 。2012 年加 入 中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员、 固定收 益基 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中 银美 元 债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至今 任中 银稳 进保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3 月 至今任 中银 鑫 利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至 今任 中银 宝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8 月 至 今任中 银宏 利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至今 任中 银润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8 年 4 月 至今 任中银 景福 回 报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 6 年证券 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 总裁 ) 、 奚鹏 洲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 李建 (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 张发 余( 研究 部总 经 理) 、 方明 (专 户理 财部 副 总经理 ) 、 李丽 洋( 财富 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 法规的 活动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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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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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 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 制环 境是 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 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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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审 计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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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 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 括根据 有关 要求 建立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规 章、 手册 和风控 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禁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 括设 置完善 关键 风险 指标 、 运 作风险 识别 及评 估及 风险 事件报 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审计 控制 : 包 括 制定审计 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 金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 证制 度、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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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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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汇业 务;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办 理黄 金 业务; 黄 金进 出 口; 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 保险 资金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业务 ;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 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 行在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长 壮大 , 于 2005 年 8 月 , 正式 更名“ 中 信银 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 中信 集团和 中信国际 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为股东 ,正 式成立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公司。 同年, 成功 引进 战 略投资 者, 与欧 洲领 先的 西班 牙 对外 银行 (BBV A ) 建立了 优势 互 补的战 略合 作关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 信银 行在 上海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成 功同 步 上市。2009 年, 中信 银行 成功收 购中 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信 国金)70.32% 股权 。 经 过近 三十年 的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实 力最 雄厚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一 家 快速增 长并 具有 强大 综合 竞争力 的全 国性 商业 银行 。 2009 年, 中信 银行 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订 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 性全面 认可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 中 信银 行执 行董事 、 行 长。 孙先 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任本 行 行长。 孙 先生同 时担 任中 信银 行 ( 国际) 董事 长。 此前, 孙先 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本 行 常务副 行长 ;2014 年 3 月 起任本 行执 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 本行副 行长 , 2011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党 委副书 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 银行 北 京管理 部副 总 裁兼交 通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党委书 记、 行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 交 通银行 北京 市 分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 工商 银行 海淀 区办 事处、 海淀 区 支行 、 北 京分 行 、 数 据中 心 ( 北京 ) 等单 位工 作, 期间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数 据中心 ( 北京 ) 总经 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孙 先生拥 有三 十 多年的 中国 银行 业从 业经 验。孙 先生 毕业 于东 北财 经大学 ,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 张先 生自 2010 年 3 月起 任本 行 副行长 。 此前, 张先 生 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本行 行 长助理 、党 委委 员, 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 兼任 总 行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张 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 任本 行 总行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 常 务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 后在本 行信 贷 部、 济 南分 行和 青岛 分行 工作, 曾任 总行 信贷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分 行副 行长和 行长 。 自 1990 年 9 月至 今, 张先 生 一直为 本行 服务 ,在 中国 银行业 拥有 近三 十年 从业 经历。 张先 生 为高级 经济 师, 先后 于中 南财经 大学 (现 中南 财经 政法大 学) 、辽 宁大 学获 得 经济学 学士 学 位、金 融学 硕士 学位 。 杨洪先 生, 现任 中信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教授 级注 册咨询 师。 先后 毕业 于四 川大学 和北 京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 曾 供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四川 省分 行、中国 工商 银行四 川省 分行。1997 年加入 中信银 行,相继 任中 信银行 成都 分行信贷 部总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经理、 支行 行长 , 总 行零 售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市 场营销 部总 经理 、 贵 宾理 财部总 经理 、 中 信银行 贵阳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总 行行 政管 理部 总经理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 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批准 ,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 资格 。 中 信银 行本 着“ 诚 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 原则 , 切实履 行托 管 人职责 。 截至 2017 年 末, 中信 银行 已托管 144 只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以及 基金 公 司、证券 公司资 产管 理产 品、 信托 产品、 企业 年金 、股 权基 金、QDII 等其他托管 资产 ,托管 总规 模 达到 8.06 万亿 元人 民币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强化 内 部管理 ,确 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 、 内部 控制 组织结 构 。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负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信 银 行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定了 《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 和 《中 信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 则》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法 、合 规 、 持续、 稳健 发展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立 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岗位 职责 、行 为规 范等 ,从制 度 上、 人员 上保 证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 形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 业道德 教育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和有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 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中 银基 金”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唐 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2)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3)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王 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4)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5)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邱 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6)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联系人 :陈 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 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联系人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 永华 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北 京市 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徐艳 经办会 计师 :


徐艳 、 许 培菁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6]2788 号文 件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 金的 基金类 型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自 2016 年 12 月 05 日起 开始 发售 ,每 份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09 日 募 集结束 , 共 募集 基金 份额 800,095,702.57 份,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274 户。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 金合 同》 生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正式 生效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但 基金 资产 净值 高 于或等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且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或 者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多 于或 等 于 200 人但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照约 定程 序终 止 《 基金 合同》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但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详 情参 见基 金管理 人 2017 年 2 月 24 日刊 登的 《 中银润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 操作规 范须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 则申购 不 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在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每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 元;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基 金份 额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时,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追加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投 资者 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 不 受申 购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 者可 多 次申购 , 对单 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2、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不对 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规定。 5、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C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如下: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1)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0% 的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少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于 3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50% 的赎 回费 , 并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低 于 0.50% 的赎 回费 , 并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 应当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资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注: 上 表中 ,1 个月 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 按 60 天计算,, 以此 类推。 投资 人通 过日常 申 购所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2)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0% 的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7 日 (含) 但少于 30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具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 持续持 有期 (Y )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50% Y≥ 30 天 0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 和C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6、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 操作规 范须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1)A 类份 额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2)C 类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1) :某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00 元, 则可 得 到的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0% )=49,504.95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 额=49,504.95/1.050=47147.57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47147.57 份基 金份 额。


(2)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000 =100,000.0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 C 类基 金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赎 回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本 基金 A 类份 额与 C 类 份额 设置不 同的 赎回 费率 。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 两年 三个 月,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为 两 年三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个投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项之一 的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部 分拒 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因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总份 额10%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支付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者 因支 付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1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对 于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具 体参 照上述 (2 )方 式处理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而对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0%以内(含10% ) 的赎 回 申请与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按 上述 (1 ) 、 (2 ) 方 式处理 , 具体 见相关 公告 。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2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20个工作 日 , 并 应 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 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风 险控 制的 前提下 , 通过 科学 严谨 、 具 有前瞻 性的 宏观 策略 分析 以及个 券 精选策 略, 结合 大类 资产 配置策 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对象 是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国债 、 金 融债 、 央行票 据 、 地方 政府债 、 企业 债 、 公司 债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 券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次级 债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与“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 的主 动投资 管理 策略 , 将 定性 分析与 定 量 分析贯 穿于 大类 资产 配置 、 行 业配 置和 个股 筛选 中 , 精选经 济新 变化 和发 展趋 势中的 大类 资 产和个 股个 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将 从 宏观 环境、 政 策因素、 资 金供求 因素、 证券市场 基本面 等角度 进 行综合 分析 , 判断 各类资 产的市场 趋势和 预期风 险收益 , 在严格控 制风险 的前提 下 , 合理 确定 本 基金在 股票、 债 券、 现 金等 大类 资产类 别的投资 比例 , 并根 据宏观 经济形 势和市场 时 机的变化 适时进 行动态 调 整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 行业 配置 策略 。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确 定行业权 重。 在投 资组 合管 理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也 将根 据 宏观经 济形 势以 及各 个行 业的基 本面 特征 对行业 配置 进行 持续 动态 地调整 。 (2) 个股 选择 策略 。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指标 , 精选 出相 关行 业 内估值 相对 合理 的优 质上 市公司 , 构 成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 具体地 ,本 基金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关注 的主 要因 素包括 : 1)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上市 公 司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力 是决定 投 资价值 的重 要依 据, 主 要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A 、 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重点 考察公 司的 市场 优势 , 包 括市场 地位 和市 场份 额 , 在细分 市 场是否 占据 领先 位置 , 是 否具有 品牌 号召 力或 较高 的行业 知名 度 , 在 营销 渠 道及营 销网 络方 面的优 势和 发展 潜力 等 ; 资源优 势 , 包 括是 否拥 有 独特优 势的 物资 或非 物质 资源 , 比 如市 场 资源 、 专 利技 术等 ; 产品 优势 , 包 括是 否拥 有独 特 的、 难以 模仿 的产 品 , 对 产品的 定价 能力 等以及 其他 优势 ,例 如是 否受到 中央 或地 方政 府政 策的扶 持等 因素 ; B 、 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 对 企 业盈利 模式 的考 察重 点关 注企业 盈利 模式 的属 性以 及成熟 程 度,考 察核 心竞 争力 的不 可复制 性、 可持 续性 、稳 定性; C 、 公 司治 理方 面: 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 有清 晰、 合 理 、 可执行 的发 展战 略; 是 否具有 合 理的治 理结 构, 管理 团队 是否团 结高 效、 经验 丰富 ,是否 具有 进取 精神 等。 2)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财务 指标 和估 值指 标 等进行 定 量分析 ,以 挑选 具有 成长 优势、 财务 优势 和估 值优 势的个 股。 A 、 成长 性指 标: 收入 增 长率、 营业 利润 增长 率和 净利润 增长 率等 ; B 、 财务 指标 :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 净 利率 、 净资 产收益 率 、 经 营活 动净 收 益/ 利润 总 额等; C 、 估值 指标 : 市盈 率 (PE ) 、 市 盈率 相对 盈利 增长 比率 (PEG ) 、 市 销率 (PS ) 和总 市值。 3、债 券投 资策 略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依 托基 金管 理 人固定 收益 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综合 分 析市场 利率 和信 用利 差的 变动趋 势 , 采 取久 期调 整 、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和券 种配 置等积 极投 资 策略, 把握 债券 市场 投资 机会, 实施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理 ,以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收益 。 (1) 久期 管理 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 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 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 效控制风 险 , 基 于 对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测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债 券 投 资 相 对 被 动 的 特 点 , 进 行 以“ 目标久期” 为中心 的资 产配 置, 以收 益性和 安全 性为 导向 配置 债券组 合。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由于期 限不 同 , 债 券对 市 场利率 的敏 感程 度也 不同 , 本 基金 将结 合对 收益 率 曲线变 化的 预测 , 采 取下 面的 几种 策 略进行 期限 结构 配置 : 首 先采取 主动 型策 略 , 直 接 进行期 限结 构配 置,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测 试 , 确 定长 期 、 中 期、 短期 三种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然 后与数 量化 方法 相结合 , 结合 对利 率走 势 、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情 况 的判断 , 适时 采用 不同 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期限结 构配 置。 (3) 确定 类属 配置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 产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在充 分考 虑不 同 类型债 券 流动性 、税 收以 及信 用风 险等因 素基 础上 ,进 行类 属的配 置, 优化 组合 收益 。 (4) 个债 选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 通 过对 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 重 点 考察各 券种 的收益 率 、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 选择 相应 的最 优投 资 对象 。 本 基金 还将 采取 积 极主动 的策 略, 针对市 场定 价失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在 确定 存在 超额收 益的 情况 下, 积极 把握市 场机 会 。 本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 础上 , 根 据对 未来 市场 预期 的 变化 , 持 续运 用上 述策 略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主 体为 非 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业 管理 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 对滞后 ,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 定向 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 本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将重 点关 注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采 取自下 而上 的 方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 , 对个券 进行 信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 追求 合理 回报 。 本 基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对 可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品种 进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行筛选 过滤 ,重 点分 析发 行主体 的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 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 现金流 水 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5、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 以 降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 化分析 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 和现货 的基 差 、 国 债期 货 的流动 性 、 波 动 水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 等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 或增 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证 , 或 者本 基 金在进 行套 利交 易 、 避 险 交易等 情形 下将 主动 投资 权证 。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 证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 结 合 隐含 波 动率 、 剩余 期限 、 标的证 券价 格走 势等参 数 , 运 用数 量化 期 权定价 模型 ,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价 值 , 从 而构 建套 利 交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力求 取得 最优 的风 险调整 收益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 债券市 场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的 投资 决策机 制是 :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授权 范围 内 , 分 管 投资领 导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根据 研 究报告 , 负责 制定 整体 投 资策略 和原 则 , 审 定季 度 资产配 置调 整计划 和转 持股 份产 品的 投资方 案 ; 参 考投 资报 告 , 审 定核 心投 资对 象和 范 围, 并定 期调 整 投资原 则和 投资 策略 。 投资经 理 : 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 , 参 考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资 产配 置建议 、 行 业投资 比例 和整 体组 合的 绝对和 相对 风险 控制 水平 , 关 注整 个资 产组 合的 风 险收益 水平 、 增 值性 、 稳 定性 、 分 散性 和 流动性 等特 征 , 并 结合 自 身对证 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确 定具 体的 投 资品种 、 数量 和买 卖时 间 , 构 建和 优化 投资 组合 , 并进行 日常 分析 和管 理 。 为有效 控制 组合 风险, 投资 经理 只有 获得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批 准, 才可以 超越 权限 超配 个别 证券。


投资 经理助理/ 投资分析 员:通 过内部调 研和参考外部研 究报告, 定期提出宏观分 析、 行业分 析 、 公 司分 析以 及 数据模 拟的 各类 报告 或建 议,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作 为投 资决 策 的依据 。


数量分 析人 员通 过数 量模 型发现 潜在 投资 机会 , 运 用组合 业绩 评估 系统 ,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中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 、 风 格轮 动 、 个 股选 择、 个券 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对整 体业 绩的 贡献进 行归 因分 析。 风险 管 理人员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进行分 析、 监控 和报 告。 根 据反馈 结果 , 投资经 理及 时对 组合 进行 必要的 调整 。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 研究 支持


研究人 员从 基本 面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 个券 、 和 市场 走势提 出研 究报 告 , 数 量 小组利 用 集成市 场预 测模 型和 风险 控制模 型对 市场 、行 业、 个券进 行分 析和 预期 收益 测算。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 定 期 ( 月) 或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定相关 事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原 则和 资产 配置 原则 下, 基 金经 理根 据研 究人 员 和数量 小 组的投 资建 议 , 结 合自 身 对证券 市场 的分 析判 断 , 制定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及 个股 投资 策略 , 结 合优 秀企 业主 题 的投资 特点 , 在严 格贯 彻 投资流 程和 投资 纪律 的基 础上 , 严 格控 制 风险构 建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和日 常管 理,并 定期 进行 组合 优化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直 接向 中央 交易 室下达 交易 指令 。 中央 交 易室依 据投 资经 理的 指令 , 制 定交 易 策略 , 统 一执 行投 资组 合 计划 , 进 行具 体品 种的 交 易, 并将 执行 结果 反馈 基 金经理 确认 。 交 易执行 结束 后, 交易 员填 写交易 回执 ,经 基金 经理 确认后 交给 基金 行政 人员 存档。


(5) 业绩 评估 数量小 组和 风险 控制 小组 利用公 司开 发的 业绩 评估 系统, 对投 资组 合中 整体 资产配 置 、 投资组 合 、 个 股选 择、 个 券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因 素 对整体 业绩 的贡 献进 行分 析。 该评 估结 果 将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积 极投 资风险 的控 制和 调整 提供 依据。


(6) 组合 维护


基金经 理将 根据 市场 状况 , 结 合行 业、 个股 的基 本 面情况 、 流动 性状 况、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6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40% 。 沪深 300 指数是 上海证 券 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共同推出的 沪深两 个市 场 第一个统 一指数 ;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 率, 不易 被操 纵 , 并 且有 较高的 知名 度和 市场影 响力 ,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债综 合指 数由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 债券涵 盖的 范围 全面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 (银行 间市 场 、 交 易所 市 场等 ) 、 不同 发行 主体 ( 政府 、 企 业等 ) 和 期限 ( 长期 、 中 期、 短 期等 ) ,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 中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变 动趋 势 , 适 合作 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或 者指 数 编制单 位停 止编 制该 指数 , 或 者更 科 学客观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本 基金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的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按 照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并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对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仅 作为衡 量本 基金 业绩 的参 照, 不 决定 也不 必然 反映 本 基金的 投 资策略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七)投资限制与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 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 货投资的,持有的买入国 债 期货合 约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除第 (2) 、 (12 ) 、 (20 ) 、 (21) 项 以外 ,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5、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十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23,064,335.90 15.33 其中: 股票 123,064,335.90 15.3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58,866,762.10 82.06 其中: 债券 658,866,762.10 82.0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34,331.36 0.4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7,313,259.48 2.16 8 合计 802,878,688.84 100.00 (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924,152.00 0.61 C 制造业 61,671,902.62 7.6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9,441,226.80 1.18 E 建筑业 -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248,707.87 1.7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027,499.62 0.8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4,203.96 0.00 J 金融业 25,716,643.03 3.2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3,064,335.90 15.3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900 长江电 力 589,340 9,441,226.80 1.18 2 000333 美的集 团 166,866 9,099,202.98 1.13 3 002241 歌尔股 份 635,900 8,533,778.00 1.06 4 601398 工商银 行 1,283,034 7,813,677.06 0.97 5 000963 华东医 药 118,000 7,729,000.00 0.96 6 600104 上汽集 团 197,500 6,716,975.00 0.84 7 600036 招商银 行 227,633 6,621,843.97 0.83 8 000999 华润三 九 238,100 6,559,655.00 0.82 9 600276 恒瑞医 药 75,300 6,551,853.00 0.82 10 002024 苏宁易 购 461,500 6,493,305.00 0.81 (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000,400.00 0.2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996,000.00 4.9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996,000.00 4.99 4 企业债 券 227,708,312.00 28.4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20,050.10 0.08 8 同业存 单 388,542,000.00 48.46 9 其他 - - 10 合计 658,866,762.10 82.17 (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1780281 17 南 京银 行 CD126 1,100,000 105,149,000.00 13.11 2 111710670 17 兴 业银 行 CD670 900,000 87,948,000.00 10.97 3 111709492 17 浦 发银 行 CD492 800,000 78,184,000.00 9.75 4 111720285 17 广 发银 行 CD285 700,000 68,411,000.00 8.53 5 111708418 17 中 信银 行 CD418 500,000 48,850,000.00 6.09 (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 以 降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 十)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 化分析 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 和现货 的基 差 、 国 债期 货 的流动 性 、 波 动 水平 、 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 等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 (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7,808.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750,774.6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404,576.75 5 应收申 购款 1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313,259.4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前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的 情况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期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中银润 利 A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9% 0.01% -1.73% 0.41% 1.92% -0.4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7.36% 0.12% 11.14% 0.39% -3.78% -0.2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38% 0.17% -1.44% 0.70% 2.82% -0.5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9.05% 0.13% 7.65% 0.46% 1.40% -0.33% 中银润 利 C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8% 0.01% -1.73% 0.41% 1.91% -0.4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7.26% 0.12% 11.14% 0.39% -3.88% -0.2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35% 0.17% -1.44% 0.70% 2.79% -0.5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8.90% 0.13% 7.65% 0.46% 1.25% -0.33%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 合约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除 本部 分另 有约 定的 品种外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在 交易所 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品 种,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4)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 当 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为 准。 7、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8、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 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 分别计 算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责任方未 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的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5)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该 类别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某 一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该 类份 额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同 一类 别内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将 对上 述 基金收 益分 配政策 进行 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 依 照 《业 务规 则》 执 行。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运作 相关 的或 者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支出 的会 计 师 费、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8、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等 交 易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给 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 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10 %÷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给 登记 机构, 再由 登记 机构 支付 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4、证券账 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自 本基金 基 金合同生 效后一 个月内 由 基金托 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 如 资产余 额不 足支 付该 开户 费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本 基金成 立一 个月 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垫 付,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付开户 费用 义务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的 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 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其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 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股 指期 货 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1、投 资国 债期 货 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2、投 资权 证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权 证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权证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13、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14、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八、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 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 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7、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 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的经营活动 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 确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的相 关约 定。 2、拟 投资 市场 及资 产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1) 拟投 资权 益市 场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境内 A 股 市场 ,从 全市 场 范围内 选择 优秀 的投 资标 的。本 基 金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特别 是 A 股 的投 资风 险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六章 。总 体而言 ,A 股 市场流 通市 值大 、 大量 股 票成交 活跃 , 可以 支持 本 基金的 投资 和应 对日 常申 赎的需 要 。 截 至 2017 年 8 月, A 股上 市公 司超 过 3000 家 , 流通 市值 逾 40 万亿 元 , 今 年以 来月 均成交 额 逾 9 万亿元 。 (2) 拟投 资债 券市 场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根 据投 资范围 ,可 分为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 银行间 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 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 的 91% , 属于大宗交易( 批 发场 ) 市 场, 参与 者是 银 行等各 类机 构投 资者 , 实 行双边 谈判 成交 。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达成主 要通 过交 易双 方自 主谈判 、 逐笔 成交 。 双方 谈 判过程 即询 价过 程和 达成 交易并 形成 交 易合同的过 程,可 以通过 外汇交易中 心的电 子交易 系统(CFETS 系统) 进行 ,也可以通 过 电话、 传真 等手 段进 行。 交易达 成后 ,交 易双 方要 统一在 CFETS 系统 中输 入 交易数 据, 生 成成交 单 。 银 行间 市场 2016 年的 全年 债券 成交 量达 到 123.99 万亿 , 托 管量 达 到 51.86 万 亿, 银行间 市场 的整 体流 动性 较好 , 尤 其是 利率 债和 高 等级信 用债 品种 , 这些 品 种成交 活跃 , 单 笔成交 量金 额一 般都 在千 万元以 上。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由各 类社 会投资 者参 与 , 属 于集 中 撮合交 易的 零售 市场 , 典 型结算 方式 是净额 结算 。 交 易所 市场 有两种 交易 方式 : 第 一种 是自由 竞价 、 撮 合成 交,即 按照“ 价格 优先 、 时间优 先” 的原 则竞 价成 交, 竞价方 式包 括在 每日 开盘 时采用 集合 竞价 方式 、 在 日常交 易时 间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采用连 续竞 价方 式 ; 第 二 种是大 宗交 易方 式 : 对 于 在上交 所进 行的 单笔 买卖 申报数 量不 低于 1000 手, 或交 易金 额不 低 于 100 万元 的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以及 在深 交所 进行 的单笔 交易 数 量不低 于 500 手, 或交 易 金额不 低 于 50 万 元的 现券 及质押 式回 购交 易, 认定 为大宗 交易 。 大宗交 易采 用协 议交 易或 盘 后定 价 , 交 易的 申报 包 括意向 申报 和成 交申 报 , 成交申 报须 经证 券交易 所确 认。 交易 所确 认后, 买卖 双方 均不 得撤 销或变 更成 交申 报, 必须 承认交 易结 果 、 履行相 关的 清算 交收 义务 。 交 易所 市场 2016 年 的全 年债券 成交 量达 到 1.24 万 亿, 托管 量达 到 4.45 万 亿。 交易 所市 场 的流动 性较 银行 间要 差一 些,目 前竞 价交 易和 大宗 交易的 方式 可 以互补 , 市场 流动 性视 具 体品种 不同 , 差异 较大 , 高等级 的信 用债 流动 性要 好于低 等级 的信 用债。 (3) 拟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具体 资产 可分为 银行 间债 券 、 交 易 所债券 和货 币市 场类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和 债 券回购 ) ,整体 上银行间 发行的债 券的流 动性要优 于交易所 发行的 债券,货 币 市 场类一 般投 资期 限较 短, 流动性 也较 好。 银行间 市场 发行 的债 券可 分为三 大类 : 第一 类是 银 行间发 行的 国债 、 央票 和 政策性 金融 债, 这 三类 债券 的流 动性 最 好, 2016 年 全年 的成 交金 额占整 个银 行间 市场 成交 金额 的 54.7% 。 其中, 央票 因存 量不 断减 少,成 交量 稀少 ,国 债和 政策性 金融 债的 成交 活跃 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 等 关键期 限的 债券 为主 。 第 二类是 银行 间发 行的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和企 业 债, 这几 类信 用债 按照 信 用等级 的不 同 , 高 等级 的 流动性 是优 于中 低等级 ,2016 年全 年的 成 交金额 占整 个银 行间 市场 成交金 额 的 26.1% , 成交 活跃品 种以 信 用等级 为 AAA 的 债券 为主 。 第三 类是 地方 政府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和 政策 性银 行之外 金融 机 构发行 的金 融债 ( 商业 银 行债 、 商 业银 行次 级债 券 、 保 险公 司债 、 证券 公司 债、 证券 公司 短 期融资券 和其它金 融机构 债) ,这类 债券虽 然信用资 质较高, 但成交一 般不活 跃,一般 投 资 者以持 有到 期为 主。 交易所发行 的债券 也可分 为三大类, 一是流 动性较 好的国债,2016 年全年 的 成交金额 占整个 交易所 市场 成交金 额的 11.74% ;二 是交易 所 发行的 企业债 和公 募公司 债,这 两类 债 券的成交 量占交易 所市场 成交量的 近一半,2016 年 全年的成 交金额占 整个交 易所市场 成交 金额 的 48.71% 。但 这两 类 信用债 的流 动性 不同 、个 券之间 差异 很大 ,部 分债 券竞价 交易 经 常多日 未有 成交 , 成 交活 跃券种 仍集 中 在 AAA 的高 等级债 券。 金额 较大 的需 要通过 大宗 交 易的方 式才 能成 交 , 询 价 过程类 似于 银行 间债 券 。 三是交 易所 发行 的地 方政 府债 、 证 券公 司 债和政 策银 行债 , 这几 类 债券的 成交 量占 比较 小 , 流动性 一般 。 尤其 是政 策 银行债 因主 要在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银行间 发行 , 交易 所发 行 量较少 , 成交 很不 活跃 , 流动性 与银 行间 发行 的政 策性银 行债 有较 大差异 。 货币市 场类 包括 了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和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分 为有 提前 支取 条款和 无 提前支 取条 款两 类 , 一 般 可提前 支取 的流 动性 好于 不可提 前支 取的 存款 , 但 可提前 支取 也要 看是否 有额 外的 附加 条款 。 同 业存 单在 银行 间发 行 和交易 , 单只 的发 行金 额 一般较 大 , AAA 存单的 流动 性较 好, 在二 级市场 的交 易较 为活 跃。 另外, 债券 回购 都有 确定 的到期 日限 制 , 到期前 无法 为流 动性 变现 提供帮 助 , 但 相对 其他 可投 资产来 说 , 债 券回 购的 期限 一般也 较 短 。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 可 能采 取部 分 顺延赎 回 、 延 期支 付部 分 赎回款 项或 者对 赎回 比例 过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关 于巨额 赎回 的 相关约 定。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 摆动 定价 ; (7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顺延赎 回、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 回款项 或者 对赎 回比 例过 高的单 一 投资者 延 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的 情形 及程 序详 见招 募说明 书关 于巨 额赎 回 的 相关约 定。 当 实 施部分 顺延 赎回 的措 施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 赎回申 请将 无法 全额 获得 确认 , 一 方面 可 能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 当实施 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时 , 申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能 如期 获得 全额 赎回 款, 除了 对自 身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流动性 产生 影响 外 , 也 将 损失延 迟款 项部 分的 再投 资收益 。 当实 施对 赎回 比 例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 请的措 施时 , 该 赎回 比例 过 高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将无 法 全额获 得确 认 , 一 方面 可 能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 于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施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投资 者一 方 面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 可 能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若实 施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 投 资者 不能 如 期获得 全额 赎回 款 , 除 了 对投资 者流 动性 产生影 响外 ,也 将损 失延 迟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的相 关约定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小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相 比于 其他 持有 期限 的投资 者将 支付 更高 的赎 回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关于 暂停 基金 估值情 形 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暂停 基 金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对投 资 者产生 的风 险如 前所 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即 将本 基金 因为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 或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 的利益 。 在实 施 摆动定 价的 情况 下 , 在 总 体大额 净申 购时 会导 致基 金的 单 位净 值上 升 , 对 申 购的投 资者 产生 不利影 响 ; 在 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降 , 对赎 回的 持有 人产 生不利 影 响 。 (四)特定风险 1、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 特有 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风险 主要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等 。 具 体为 : (1)市场 风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货价 格变动而 给投资 者带来的 风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 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动 性风险是 指由于 市场流动 性差或合 约交易 活跃性差 ,交易参 与者少 ,买卖 意 愿不高 ,期 货交 易难 以迅 速、及 时、 方便 的成 交所 产生的 风险 。 (3)基差 风险是指 股指期 货合约价 格和指数 价格之 间的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证 金风险是 指由于 保证金交 易的杠杆 性,当 出现不利 行情时, 股价指 数微小 的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失 。 而且 股 指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如果 没 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2、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3、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 基 差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 市 场风 险是 因 期货市 场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 基差风 险是 期货 市场 的特 有风险 之一 , 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利 效果 ,使 之发 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 是 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 此类 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 导致 的 ; 另 一类 为 资金量 风险 , 是 指资金 量无 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 使得 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 的风 险。 4、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资 产支持 证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存在 信用 风险 、 利率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操 作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1)信用 风险也称 为违约 风险,它 是指资产 支持证 券参与主 体对它们 所承诺 的各种 合 约的违 约所 造成 的可 能损 失。 从简 单意 义上 讲 , 信 用 风险表 现为 证券 化资 产所 产生的 现金 流 不能支 持本 金和 利息 的及 时支付 而给 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2)利率 风险是指 资产支 持证券作 为固定收 益证券 的一种, 也具有利 率风险 ,即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价格 受利 率波 动发生 逆向 变动 而造 成的 风险。 (3)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资 产 支持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的 风险 。 (4)提前 偿付 风险 是指若 合同约定 债务人有 权在产 品到期前 偿还,则 存在由 于提前 偿 付而使 投资 者遭 受损 失的 可能性 。 (5)操作 风险是指 相关各 方在业务 操作过程 中,因 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 作规程 而引起 的 风险。 (6)法律 风险是指 因资产 支持证券 交易结构 较为复 杂、参与 方较多、 交易文 件较多 , 而存在 的法 律风 险和 履约 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 致的风险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十 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且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或者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多 于或等 于 200 人但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按照 约定 程序 终止 《 基 金合同 》 ,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但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与 债权 人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8)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 账户、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 建 立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向其 介 绍、发 送或 传递 有关 本基 金的信 息; 1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立 日常 机构 。 在本 基 金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可 以设立 日常 机构 ,日 常机 构的设 立与 运作 应当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进 行 。 1、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5)调整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提 高 销售服务 费,但 法律法 规 要求调 整 该等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 服务费 的除 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并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在符合 法律 法规及 本合 同规定、 并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 下,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内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式和 权 益登 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 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等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 基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会 议 召 开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方 式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果。 3)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且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或者 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多 于或 等于 200 人 但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按照 约定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但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 裁中心) , 按照上 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届 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 金管 理人 :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1.2 基 金托 管人 :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2.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1.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债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 权 证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1.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 基金投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国 债 期货和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 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 货投资的,持有的买入国 债 期货合 约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2) 、 (12) 、 (20) 、 (21)项以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1.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 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2.1.4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 现券买 卖和回 购 交易时, 需按交 易对手 名 单中约 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险 , 按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 交易 ,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内 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相 应损 失 先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再 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2.1.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关 于基金 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流 通受 限 证券与 上文 中流 动性 受限 资产定 义并 不一 致, 指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办 法 》 规 范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 券。 (2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 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 2 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发 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 2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必 要书 面信 息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4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 2.1.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票 据前, 基 金管理人 须根据 法律、 法 规、监 管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部门的 规定 , 制定 严格 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书 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 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2 )如未 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规 对证券 投 资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及 时改 正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2.1.7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本 基金投 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进 行监 督, 监督 内容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几 个方面 : (1 )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应遵 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2 )基金 在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前,基 金管理 人 须根据法 律、法 规、监 管 部门的 规 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监督 , 如 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3 )如未 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对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另有 规定或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监 督管 理另 有约 定时 ,从其 约定 。 2.1.8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 银行建 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2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 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 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 有 权拒 绝 执行 。 该 名单 如有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启用 新名 单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2.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有关措 施: 2.2.1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2.2.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2.2.3 在 限期内, 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 会。 2.2.4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关 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5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承 担相 应责 任。 2.2.6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2.2.7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2.2.8 基 金管理人 无正当 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3.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 户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3.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予 协助 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合 理期 限内 确认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3.4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3.5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4.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4.1.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4.1.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除 依据法 律 法规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 议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约定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外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4.1.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期 货账户 等 投资所 需 的账户 。 4.1.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1.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4.1.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 4.2 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4.2.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或 在其他 银 行开立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4.2.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时 ,募集 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 4.2.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备案条 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 宜。 4.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4.3.1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管 和 使 用 。 4.3.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3.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以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 构的有 关 规定。 4.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4.4.1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4.4.2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4.4.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4.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4.5.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4.5.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4.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4.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4.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通过 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应 存放 于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4 年以上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上 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经 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 同原 件 不得转 移,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5.1.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按 照 每个估 值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5.1.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估 值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5.1.3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6.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6.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保 管期限 为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分 别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6.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6.4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7.1 本 协议 及本 协议 项下 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不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 法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解 释。 7.2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 商 未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 国际仲 裁中 心) , 按照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 中心 )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7.3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 与修 改 8.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定制的 服务形式 提供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基金 账号 查询” 按钮,进入" 账户信 息修改" 栏目进行 自助定制 ;3)发 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 注 明开户证 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 金 名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对账 单形 式 ( 电子 对账 单、 短 信对 账 单、纸 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 期(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六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7 年 12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润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红 公 告》 2. 2018 年 1 月 2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下 基 金 缴 纳 增 值 税有关 事项 的公 告 》 3. 2018 年 1 月 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申购 、定 投最 低金 额限制 的公 告 》 4. 2018 年 1 月 1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 及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5. 2018 年 1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实施 交易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6. 2018 年 1 月 1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 润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 7. 2018 年 1 月 2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增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8. 2018 年 1 月 2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 银润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2018 年第 1 号) 》 9. 2018 年 1 月 2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 银润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摘 要(2018 年第 1 号) 》 10. 2018 年 2 月 2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整 电 子 直 销 赎 回 转申购 相关 手续 费优 惠的 公告 》 11. 2018 年 3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 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增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2. 2018 年 3 月 22 日 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 银润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分 红 公 告》 13. 2018 年 3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润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停 大额 申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 14.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于 中银 润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 15. 2018 年 3 月 24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润利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16. 2018 年 3 月 24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润利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17. 2018 年 3 月 3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润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年度报 告 》 18. 2018 年 3 月 3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润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年度报 告( 摘要 ) 》 19. 2018 年 4 月 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更 事 宜的公 告 》 20. 2018 年 4 月 23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润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 21.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展 电子 直销平 台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2. 2018 年 6 月 13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润利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告 》 23. 2018 年 6 月 1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于 中银 润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暂停 大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润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中银 润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中银 润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关 于申 请募 集注 册中银 润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所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