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浦银沪深300(519116)

浦银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 止日:2018 年 6 月 10 日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7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96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12 月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 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 但同时也需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 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将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8 年6 月10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 4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5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6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及 其他 注册登 记业 务 ................................. 47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7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7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8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8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9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9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4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2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6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28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8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31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盛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 书” ) 由浦银 安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管理公司 治理准则 (试 行) 》和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以及 《浦银安盛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浦银安盛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浦银安盛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 指《 浦银 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5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投资于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现 实有效 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 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26. 会员单 位: 指由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的具 有 开 放式基金 代销 资格, 经 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 和其 他基金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7.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6 29.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 交收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32. 基金账 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 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1.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2.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 规则》: 指《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7 45. 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7.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基 金 合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8.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 同 一基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 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9.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0.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1.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2.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8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5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9. 不可抗 力 :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克服 、 无法避 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 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 董事 长,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 发展管理部、 大客户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董 事会秘书, 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自 2017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自 2017 年 4 月起兼任本 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 生 ,副董 事长 ,法国 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黎 工艺 技术学 院。 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 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亚 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 盛 投资管理公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0 司内部审 计全球 主管。2009 年起任 安盛投 资 管理公司 亚洲股 东代表 。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 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2008 年 起担任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总行公 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 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 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 本公 司旗下 子 公司 ——上 海浦 银安盛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 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刘显峰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 行办公室 副主任 、副主 任(主持 工作) 、主任 兼党办主 任,北 京分行 王府井支行 党委书记、 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干部, 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 记、副行 长,上 海浦东 发展银行 信用卡 中心党 委副书记 (主持 工作)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信用卡 中心党委 书记、 总经理 。现任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 复旦大学公 共管理硕士, 律师、 经 济师 。1994 年 7 月参加 工作。 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 公室历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 上海盛融投资 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执 行总经理, 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10 月起就职于上海国 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 (法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1 定代表人) 、总裁。2018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 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 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 代表。2006 年 1 月至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董事, 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 副院长、 同济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自 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欧国 际工 商学院 EMBA ,上海 机械 学院机 械工程 学士。 现 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 人。 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 经历, 曾任IDG 资本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 公司、MSN ( 中国)有 限公司 、南通 联亚药业 有限公 司等公 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 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 中联汽车电子、 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2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 监事长, 澳大 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 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 于上海盛 融投资 有限公 司,曾先 后担任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本部党支部书 记。自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 生,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 法学 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 定收益产品 专家、 固定收益产品经理、 基金会计 师和组合控制、 首席运营官。 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 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 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 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4 月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沪港 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副总监。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 公司职工监 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 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3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 司副 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 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 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 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 副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 司投资 部总经 理;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金融市场 部副总 经理。2018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 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 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陈士俊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 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活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浦 银 安 盛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4 蒋建伟先生, 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浦 银安盛中 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钟明女士,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岳斌先生, 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5 (十二)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 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 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6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 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7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立 。其次 ,基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 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 内部审计 。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 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8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 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 “监督系 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 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 部 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9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 会专 门委员 会 及督察长 —— 根 据董事 会的授权 对 基 金管理 人 的 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 和评价 ; 3、 监察 稽核 部 ——根 据总经理 及督 察长的 安 排,对 基 金管 理人的 经 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 控制 层次 1、 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工上 岗前必须 经过岗 位培训 ,签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 理 负直接 责任; 2、管理 层 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 各 个部门 和各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 会 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指 导 。所 有员工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 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 长、 监 察稽核 部 负责对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和 风险控 制的充 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 司章程 》 —— 指 经股东会 批准的 《公司 章程》 , 是基金 管理人 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20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 ——是基 金管 理 人在经 营管理宏 观方面 进行内 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 规章制 度以及 业务流程 ——部 门规章 制度以及 业务流 程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 主观 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2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 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 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 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 太 区 最 佳 流 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 亚洲银 行家》 “ 中国最佳 大型零 售银行 奖”及中 国银行 业协会 “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以一 级资本 总 额继续位 列全 球第 2 ;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22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 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23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 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 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24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 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 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 “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A. 银行、证券、期货公司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服务热线:95533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26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27 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金煜 服务热线:95594 网址:www.bosc.cn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服务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服务热线: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28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服务热线:021-33389888 网址:www.swhysc.com (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 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29 服务热线:95553 或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cn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 红 服务热线:95521 或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服务热线: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广东 省广州 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30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0 楼5 楼,7 楼,8 楼,18 楼,19 楼,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服务热线:95587 或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服务热线:4008001001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3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服务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服务热线: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F -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服务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32 服务热线:41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306 号荣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2 )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服务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服务热线:95329 网址:www.zszq.com (3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33 法定代表人:祝健 服务热线: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3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3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服务热线: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服务热线:95376 网址:www.mszq.com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34 (3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服务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B. 第三方销售 (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服务热线: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数米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服务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36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1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服务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服务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服务热线: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37 (14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服务热线: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服务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 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服务热线:4006433389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38 网址:www.vstonefund.com (1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 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服务热线:4008202819 网址:tty.chinapnr.com (2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 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服务热线: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2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乐融多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服务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室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39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陆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服务热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千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服务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服务热线:4001661188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40 网址:8.jrj.com.cn (28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生胡同 31 号5 号楼51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服务热线: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9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1 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服务热线: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3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服务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服务热线:4008188866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3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路 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 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41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京东金融)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服务热线:95118 网址:fund.jd.com (3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6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 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服务热线: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42 (3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服务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8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A 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服务热线: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3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服务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4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服务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上证基金通” 办理本基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可办理 “上证基金通” 业 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 “上证基金通”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请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44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 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 统、 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呼叫中心系 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 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4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961 号文批准,于 2010 年 11 月 08 日起向 社会公开募 集。截止到2010 年 12 月07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0,918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815,083,164.39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972,350.02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36%。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46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得到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12 月21 日起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47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及 其他 注册登 记业 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 他的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也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体日期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 等基金业务的时间 (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 公告暂 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本基金的 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 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 元,最低追加申 购金额 为10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 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为 1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三) 直销机构(柜台方式) 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48 (四)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时, 每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1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 元。 (五 )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 (六)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 份。 (七 ) 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八)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九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场内 申购、 赎回需 遵守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 公司场 内业务 有关规 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49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二)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对本基 金持续持有期小于 7 天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标准如下: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50

















注:就赎回费 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三)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本 基金场内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同于场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 对 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 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5=9,366.27 份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9,366.27 份。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9,366.00 份,其余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51 0.27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 用“ 份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5=10,550 元 赎回费用=10,550 ×0.5%=52.75 元 净赎回金额=10,550-52.75=10,497.25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则其可获得的净赎回 金额为10,497.25 元。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52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 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53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 账户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予以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54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份额占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55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 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换。 可进行转换的基金、 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目前本基金在代销渠道 交通银行、 浦发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行、 上海银 行、 宁波银行、 上海农 商银行、 申万宏源、 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 海通 证券、 国泰 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平安证券、德邦证券、爱建证券、蚂蚁基金、好买基金、 长量基金、 天天基金、 和讯信息科技、 利得基 金、 凯石财富、 盈米财 富、 上海联 泰、肯特瑞 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本公司在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 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平安 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上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 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 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56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 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 销售机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 中予以披露。 目前本基金已在代销渠道 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 浦发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 银行、 上海银行、 宁波 银行、 上海农商银行、 中信证券、 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西 部 证券、 海通证券、 中 泰证券、 银河证券、 招 商证券、 广发证券、 华 泰证券、 中 信建投、 上海证券、 信 达证券、 华福证券、 平 安证券、 德邦证券、 中 山证券、 爱 建证券、 东北证券、 广州证券、 天相投资顾问、 蚂蚁基金、 好买基金、 长量基金、 众升财富、北京增财基金、同花顺基金、天天基金、展恒基金、和讯信息科技、 北京恒天明泽、 钱景基 金、 一路财富 (北京) 、 宜投基金、 利得基金 、 诺亚正行、 陆金所基 金、 凯石财富、 上海汇付、 大泰金石、 虹点基金、 盈米财富、 众禄基金、 富济财富、 奕丰金融、 上海联泰、 新兰德、 创 金启富、 乾道基金、 中 证金牛、 晟 视天下、 新浪基金、 汇 成基金、 肯特瑞、 华夏 财富、 万家财富、 基煜 基金、 有鱼 基金、万得基金、苏宁基金、挖财基金、和耕传承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本公司电子直销渠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上 海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 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 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已开通本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57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58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力求对沪深 3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 主要通过数量化模型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获得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目标指数, 采用 “指数化投资为主、 增强型策略为 辅”的投资策略。在有效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通过公司自有量化增强模型, 优化股票组合配置结构, 一方面严格控制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 避免大幅偏离目 标指数,另一方面在跟踪目标指数的同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各类投资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为保持对目标指数的紧密跟踪,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还将根据宏观经济趋势、 资产估值水平、 市场 投资 者情绪以及宏观经济、 市场政策等因素的变化在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进行适 度动态调整股票和债券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控制与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的前提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59 下,适度获取超越目标指数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 )指数化投资 本基金投资策略是复制目标指数并增强收益表现, 即根据目标指数的成份股 在指数中的权重比例,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构建基金实际投资组合。 在 控制跟踪误差的过程中,首先要保持对目标指数的深入研究和跟踪调整。 A、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按照沪深 3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定期调整方案, 在考虑跟踪 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 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 在 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C、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本基金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目标指数中的成份 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情形包括: ①法律法规的限制; ②目标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 重不足; ③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④成份股上市 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 行 政 处 罚 或 司 法 诉 讼 等。 本基金进行替换遵循以下原则: ①用于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 行业, 经营业务相似度高; ②用于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的市场价格收益表 现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能较好地代表被替换股票的收益表现; ③用于替换的股票 优先从目标指数的其他成份股中挑选, 如不能挑选出较合适的替换股票, 再考虑 从非目标指数成份股的股票中挑选。 (2 )增强型策略 本基金的增强型策略主要包括:A、 成份股多因子量化α增强策略;B、 非成 份股优选增强策略。本基金的增强型策略的核心是成份股多因子量化α增强策 略。 A、成份股多因子量化 α增强策略 本基金的成份股量化增强策略通过公司自主研发的多因子量化α模型来实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60 现。 该模型包括: 价值、 盈利动量、 质量和技术等四个因子, 每个因子分别由多 项指标组合而成。 其中, 价值因子是衡量股票的估值水平, 指标包括市盈率、 市 净率、 预测动态市盈率等; 盈利动量因子是反映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情况, 指标 包括盈利增长率、 盈利预测修正等; 质量因子是反映上市公司资产盈利水平和财 务状况, 指标包括盈利性、 运营效率、 债务杠杆和流动性等; 技术因子是反映股 票市场交 易的情 况,指 标包括价 格动量/反转 、规模、 换手率 等。 以 上四个因子 既相互独立, 又综 合反映了股票市场的诸多驱动因素, 并且在不同的市场阶段具 有显著不同的收益表现, 因此本基金通过该多因子模型能够较好地分析股票市场 的运行特征,寻找良好的投资机会。 该模型所使用的数据来自本公司的金融数据库和外部咨询机构的数据库, 数 据包括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各类报表信息, 股票市场交易价格信息, 以及分析师 盈利预测数据等等。 模型对上述基础数据进行数据整理, 定期计算股票的各因子 指标数值, 检测各因子指标的市场收益表现, 筛选出具有稳定且显著超额收益的 优势指标, 构建多因子评分体系。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模型各因子、 指标的收益表 现及变化 , 定期对各因子、 指标进行回顾分析, 并结合当前市场情况, 形成对模 型因子的收益预期的判断, 适时调整各因子的配置权重以及各因子内部指标的构 成和权重,更新调整上述多因子评分体系。 根据每个成份股的因子评分结果,以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权重为基 础,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超配或低配选择,获取增强型投资收益。 B、非成份股优选增强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在非目标指数成份股中, 选择优秀的 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 非成份股优选的原则包括: ①具有高于行业平均的资产收 益率和净经营性现金流回报率; ②具有高于行业平均的营 业收入增长率和盈利增 长率; ③具有较高的行业技术壁垒, 较高的研发投入等。 在严格控制非成份股风 险暴露度和组合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适度投资于优选的成长型上市公 司股票,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增强整体投资组合的收益表现。 (3 )风险预估和控制 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采用公司自有的风险预算模型, 根据 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资产配置暴露度、 行业配置暴露度和个股投资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61 比例暴露度, 计算跟踪误差的预估值, 对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估计和控制, 预先 防范基金收益表现偏离业绩比较基准过大的风险。 同时, 本基金还将密切 跟踪基金的实际跟踪误差, 及时分析跟踪误差的来源,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将跟踪误差控制在跟踪目标以内。 (4 )本 基金通 过适当 投资一级 市场申 购的股 票(包括 新股与 增发) 以在不 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货币政策、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及其 对债券市场影响的深入分析,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 制定以目标久期管理为核心的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 程 中, 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信用利差策略、 流动性管理等手段进行 个券投资。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 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 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 合以及在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投资于价值出现较为显著的低估的权证品 种。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趋势的研究和判断;


3、沪深 300 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62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金融工程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多因子量化α模型, 对各因子、 指标进行 不断检 验和更新,定期提交因子分析研究报告。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通过调研上市公司, 提交行业和公司投资策略报告, 为基 金增强型策略投资提供定性研究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经理根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的研究成果, 应用指数化投资和增强型策 略,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结合市场流动性情况, 构 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 的交易执行,同时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4、投资跟踪与反馈 基金经理将密切跟踪基金的跟踪误差变动,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 整, 有效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同时, 基金经理通过对增 强型策略收益表现 的分析,对增强型策略进行动态优化调整。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 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 如发现 有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 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 的交 易操作,须 立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 并同时通报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相 关基金经理、 集中交易室。 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 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 一个层面是由金融工程人员 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来源, 以及增强型策略的收益表现, 并对投资组合提出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63 优化建议报告;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 部、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家 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不受此限;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股票、 债券的 投资比例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现 金、债 券资 产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证 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5%-10%; 4、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64 股票资产的80%; 5、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8、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 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 6、8、9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1%(指年收益率,评价 时按期间 累计天数 折算)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65 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1% (指年收益率, 评价时按期间累计天数折算) 是基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的年红利收益率以及主动量化策略增强效应而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一部分。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沪深 300 指数停止编制或发布, 或者由于证券 市 场重大 变化或 沪深 300 指数编 制方法 重大 变更导致 其不适 合继续 作为本基金 的目标指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66 比例(%) 1 权益投资 126,780,909.06 89.97 其中:股票 126,780,909.06 89.9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5,052,009.45 3.59 8 其他资产 9,084,254.41 6.45 9 合计 140,917,172.92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投 资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836,718.45 4.34 C 制造业 50,976,868.96 37.9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4,918,777.02 3.66 E 建筑业 4,896,698.31 3.64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67 F 批发和零售业 3,266,448.08 2.43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5,159,400.96 3.8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4,424,376.98 3.29 J 金融业 37,148,493.52 27.61 K 房地产业 6,406,708.57 4.7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10,522.45 1.2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241,050.36 0.18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工作 852,426.00 0.6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28,568.40 0.47 S 综合 313,851.00 0.23 合计 126,780,909.06 94.25 2 报告 期末 积极投 资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港股 通 投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 股票 投资 明 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投 资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68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94,448 6,168,398.88 4.59 2 600036 招商银行 105,623 3,072,573.07 2.28 3 600519 贵州茅台 3,649 2,494,529.38 1.85 4 601166 兴业银行 143,690 2,398,186.10 1.78 5 000333 美的集团 33,655 1,835,207.15 1.36 6 601398 工商银行 284,019 1,729,675.71 1.29 7 600016 民生银行 208,358 1,664,780.42 1.24 8 000858 五粮液 23,769 1,577,310.84 1.17 9 000651 格力电器 33,100 1,552,390.00 1.15 10 601328 交通银行 234,814 1,451,150.52 1.08 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6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 投资 国债期 货的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格力电器以外不存在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公司于2017 年7月26 日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董事徐自发先生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关于对徐自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对 格力电器保持了及时的研究跟踪,投资决策符合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流程。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围。 3 其 他各 项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672.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877,474.64 3 应收股利 -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70 4 应收利息 2,138.73 5 应收申购款 191,968.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084,254.41 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6 报告 期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 报告 期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 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 字描述 部分 - 十一、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0/12/10-2010/12/31 -0.40% 0.38% 0.22% 1.42% -0.62% -1.04% 2011/01/01-2011/12/31 -24.80% 1.19% -23.09% 1.23% -1.71% -0.04% 2012/01/01-2012/06/30 6.28% 1.32% 5.26% 1.26% 1.02% 0.06% 2012/01/01-2012/09/30 -0.53% 1.26% -1.32% 1.22% 0.79% 0.04% 2012/01/01-2012/12/31 8.68% 1.25% 8.35% 1.22% 0.33% 0.03% 2013/01/01-2013/12/31 -7.74% 1.27% -6.24% 1.32% -1.50% -0.05%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71 2014/01/01-2014/12/31 47.94% 1.15% 50.15% 1.15% -2.21% 0.00% 2015/01/01-2015/12/31 11.61% 2.37% 6.74% 2.36% 4.87% 0.01% 2016/01/01-2016/12/31 -4.68% 1.33% -9.75% 1.33% 5.07% 0.00% 2017/01/01-2017/12/31 26.14% 0.57% 21.82% 0.61% 4.32% -0.04% 2018/01/01-2018/03/31 -2.35% 1.07% -2.86% 1.12% 0.51% -0.05% 2010/12/10-2018/03/31 45.60% 1.38% 34.03% 1.39% 11.57% -0.0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沪深30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12 月10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7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7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及负债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基金管 理人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74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75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76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基 金合同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 )差 错责任 方对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 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 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基金合 同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 同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77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责 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 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会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情况 ; 4、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78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7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 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80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 式。 本合同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 收取标准 为本 基金的 资 产净值的 0.016%年 费 率,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 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基金合同生效 当季,不足 3 个月的,按照 3 个月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在通常 情况下 ,指数 许 可使用 基点费 按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16%的 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 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第一个月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4、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指数许 可使用 费之外 的基金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81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8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每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83 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基 金管理 人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8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 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可 以更换 ,并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8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86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 (或 自然日 )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87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关规 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88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89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90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9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与其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同的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合规性风险等; 与此同时, 由于本 基金是实行指数增强策略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因此尚面临一定的与产品性质 相关的特有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 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再投 资 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 时的收益 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低 的收益率。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92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 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其 他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 详 细 了 解 本 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与此同时, 本基金严格 控制流通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 标的指数成分股权重分布均衡, 集中度低, 且成 分股均属于流动性较好, 交易活跃的股票。 在正常情况下, 其每日开放申购、 赎 回的机制安排、 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本基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 应对赎回的资金调 拨需求。 但在极端的、 特殊的市场情况下, 若证券投资基金行 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93 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 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是围绕两方面展开, 一方面是跟踪指数的被动投资策 略;另一 方面是为获得超额收益的指数增强 型投资策略。 1、跟踪指数的被动投资策略面临的风险 (1 )目标指数 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 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目标指数变更风险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94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 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 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 )跟踪偏离风险 ①由于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 定期或不定期 调整带来跟踪偏离风险。 ②由于 基金运作 、交易成本以及基金流动性需求带来跟踪偏离风险 。 2、指数增强 型 投资策略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采用的成份股多因子量化α增强策略和非成份股优选增强策略 由于对目标指数的适度增强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七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一)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二)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 都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95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 律法规 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 率、收 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96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97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9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 册 登记 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99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00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01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02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03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合法授权代表 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04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收费方 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05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 间 、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 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双方 认可的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06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 相关 规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 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07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3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08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09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 有异 议,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10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 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收 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11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12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 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13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1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 谢伟 成立日期: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从事募集、 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经营范围: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15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目标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2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 基金股 票、债 券的投资 比例范 围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90% -95% , 现金、 债券 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5%-10% ;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16 (4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80% ;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8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除上述第 (6) 、 (8) 、 (9)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17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18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19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于 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方 面有关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20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21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募集 期内销 售机构 按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的约定, 将认购 资金全 额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处为基金 募集 开立的专户中,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22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 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23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 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24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25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26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 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不 收取申购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 到点提示、 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 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到点提示等。 3、微信服务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可搜索 “浦银 安盛基 金”或“浦银安盛微理财” ) ,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 如通过 “浦银安盛微理财” 绑定个人账户, 还可享有基金交易 (仅限电子直销投 资人) 、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 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 账户 查询”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1、 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 客服传真: (021)23212999 3、 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 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 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28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7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6 月 10 日刊 登于《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1、2017 年12 月2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金公司基金申购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7 年12 月2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7 年12 月2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7 年12 月26 日 ,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7 年12 月26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天津万家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7 年12 月29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及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7 年12 月29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18 倾心回 馈 ”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8 年01 月20 日,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正文(更新)2017 年第2 号; 9、2018 年01 月20 日, 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摘要(更新)2017 年第2 号; 10、2018 年 01 月 22 日,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11、2018 年 01 月 30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基 金申购及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8 年 02 月 06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13、2018 年 02 月 13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29 14、2018 年 02 月 27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15、2018 年 03 月 29 日,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16、2018 年 03 月 29 日,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17、2018 年 03 月 30 日,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18、2018 年 03 月 30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18 年 03 月 30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 购及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8 年 03 月 30 日,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21、2018 年 03 月 30 日,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22、2018 年 04 月 19 日,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8 年 04 月 21 日,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24、2018 年 06 月 04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 网上交易系统、 手机端基金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30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印件。 但 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 盛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正文 13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浦银安盛 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浦银安盛 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 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