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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策略(070011)

嘉实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策略混合更新募说明书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一) 嘉 实 策 略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 根据2006 年11 月28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6]242 号) 和2006 年12月1 日 《 关于同意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06]306 号 ) 的核准, 进 行募集。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 开放式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 年12 月12日正式 生效 ,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本招 募说明书是 对原《嘉实 策略增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定期更 新,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 招募说明书 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 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 地 管 理 和 运 用本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六)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12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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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0 六 、 基 金的募 集 ............................................................................................................................ 52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 53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 53 九 、 基 金转换 ................................................................................................................................ 61 十 、 基 金的非 交 易 过户、 冻 结 与解冻 ........................................................................................ 66 十 一 、 基金的 投 资 ........................................................................................................................ 66 十 二 、 基金的 业 绩 ........................................................................................................................ 74 十 三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 75 十 四 、 基金的 财 产 ........................................................................................................................ 75 十 五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76 十 六 、 基金收 益 与 分配 ................................................................................................................ 80 十 七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81 十 八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83 十 九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84 二 十 、 风险揭 示 ............................................................................................................................ 89 二 十 一 、差错 处 理 ........................................................................................................................ 92 二 十 二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 93 二 十 三 、基金 合 同 内容摘 要 ........................................................................................................ 95 二 十 四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8 二 十 五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16 二 十 六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18 二 十 七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118 二 十 八 、备查 文 件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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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 本合同 、 《 基金合同》 指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任何修 订和补充 2.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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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销售办 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运作办 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7. 《信息披 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9.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 基金或 本 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招募说明 书 指《嘉实策 略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 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 集、 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2.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发售公告 指《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业务规则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监管 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 基金管理 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0. 基金代销 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 基金销售 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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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3.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2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 个人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 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注 册 登 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2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机构 投资者 2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31.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2. 基金存续 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日/ 天 指公历日 34. 月 指公历月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37.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39.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42.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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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43.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44.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6.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销售服务 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50.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55.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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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基本情 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 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 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 国第一批基 金管理公司 之一 ,是中 外合资基金 管 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 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 深圳、成 都 、杭州、 青岛、南京 、福州、广 州 、北京怀 柔 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 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 2. 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8 年 7 月 11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3 只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 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 益混合、嘉 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嘉实 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股 票混合 (QDII) 、 嘉实研究 精选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 (LOF)、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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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联接、 嘉实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 嘉 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 球房地产(QDII ) 、嘉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 嘉实中 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 、嘉实中证 500ETF 、嘉 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如 意 宝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QDII ) 、 嘉 实 丰 益 策 略 定 期 债券、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 、 嘉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中证 主要消费 ETF 、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 嘉实中证金融地 产 ETF 、嘉 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 实全球互联 网股票、嘉 实先进制造 股票、嘉实 事件驱动股 票、 嘉实快 线货币 、嘉 实新机遇混 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 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 选股大数据 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 碳股票、 嘉 实创新成长 混合、嘉实 智能汽车股 票、嘉实新 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 混合、嘉实 稳祥纯债债 券、嘉实稳 瑞 纯债债券 、嘉实新常 态混合、嘉 实新优选混 合、嘉实新 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 混合、嘉实 沪港深精选 股票、嘉实 稳盛债券 、 嘉实稳鑫纯 债债券、嘉 实安益混合 、嘉实文体 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 债债券、 嘉 实惠泽混合 (LOF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 长混合、 嘉 实稳荣债券 、 嘉实农业 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 强混合、嘉 实新添瑞混 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 实新添程混 合、嘉实稳 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熙 纯债债券、 嘉实新能源 新材料股票 、嘉实新添 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现金添利货币、 嘉实原油 (QDII-LOF ) 、 嘉 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债券、 嘉实 中关村 A 股ETF 、 嘉实稳华 纯债债券、 嘉实 6 个月理 财债、 嘉实稳怡债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嘉实中 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 ETF 、嘉实 新添泽定期 混合、嘉实 合润双债两 年期定期债 券、嘉实新 添丰定期混 合、嘉实新 添辉定期混 合、嘉实领 航资产配置 混合(FOF) 、嘉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健 康股票 、嘉 实润泽量 化 定期混合、 嘉实核心优 势股票、嘉 实润和量化 定期混合、 嘉实金融精 选股票、嘉 实新添荣定 期混合、嘉 实致兴定期 纯债债券 、 嘉实战略配 售混合 。 其 中嘉实增长 混合、嘉实 稳健混合和 嘉实债券属 于嘉实理财 通系列基金 。同时,管 理多个全国 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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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产投资组合。





( 二)主 要 人 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牛成立先生, 联席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中共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 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部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 董事长, 党委书记, 经济学博士。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 、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朱蕾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 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美国 籍,美国纽 约州立大学 石溪分校博 士。曾任所 罗门兄弟公 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 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 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 大学文理学 院国际金融 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 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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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银行辽宁分 行。曾任中 国银行总行 国际金融研 究所助理研 究员,美国 化学银行分 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4 至今任 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 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 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 中国商法 ”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 兼任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 重组审核委 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 士,会计学 教授,注册 会计师,中 共党员。曾 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 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忠先生 ,监事长,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 师,中共党 员。曾任华 夏证券公司 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北方总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监; 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大 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总 经理;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执 行官;中诚 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董 事长、党委 副书记。现 任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副书 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 监事,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 监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雷先生, 总经理,金 融学、会计 学专业本科 学历,工商 管理学学士 学位,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1998 年到2008 在美国 国际集团 (AIG ) 国际投 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投 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 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 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MD)、 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现兼任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 。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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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士, 督察长, 中 共党员 ,法 学 硕士。曾 就职于中国 政法大学法 学院、北京 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 务所、北京 市智浩律师 事务所、新 华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 证券行业研 究员,国泰 君安证券行 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 国元证券深 圳证券部信 息总监,南 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谢泽林先生, 硕士研究生,8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9 年 7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曾任行业研究员一职 ,现任职于股票投资部。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7 月 18 日任 嘉实成长收益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10 日至今任嘉实新机遇混合 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17 日至今任嘉 实企业变革股票基金经理, 2016 年9 月30 日至 今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2014 年3 月28日至2017 年1 月12 日,丁 杰人先生任嘉 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 2012 年1 月4 日至2014 年3 月28日,张 弢先生任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 2010 年11月25 日至2012年1 月3 日,邵 秋涛先生 任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 2006 年12月12 日至2013年6 月7 日,邵 健先生任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 2006 年12 月13 日至2008 年2 月27 日, 党开宇女士、 邹唯先生、 刘熹先生 任嘉实策略混合基 金经理。 2013 年12月21 日至2016年1 月22 日,刘 美玲女士任嘉实策略混合基金经理。 3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 投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先生, 公 司总经理经雷先生, 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兼研究总监陈少平女士, 助理 CIO 兼股票投资部 总监邵秋涛 先生,人工 智能投资部 负责人张自 力先生,资 深基金经理 胡涛先生、 张金涛先生 和谭丽女士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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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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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 见》并结合 公司具体情 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由内部控制 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组 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投资 管理、信息 披露、信息 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 理、基金会 计、人力资 源管理、资 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 考核、监察 稽核、风险 控制、紧急 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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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 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 )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董 事 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负 责检查公司 内部管理制 度的合法合 规性及内控 制度的执行 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监 及 资 深 基 金 经 理 组 成 , 负 责 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及 部 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 督 察 长 积 极 对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管 理 层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 合格的监察 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 稽 核部门及其 各岗位的职 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 律。监察稽 核部具体负 责公司各项 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规 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 业 务 部 门 :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所 在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 岗 位 员 工 : 公 司 努 力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内 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 位职责范围 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 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 “ 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 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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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公 司 设 置 的 组 织 结 构 , 充 分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均 有 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 立。公司逐 步建立决策 科学、运营 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 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 议事 规则,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 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和 人员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 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应及 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 建 立 完 善 的 基 金 财 务 核 算 与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系 统 和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自有资产、 其他 委托资 产以及不同 基金的资产 之间实行独 立运作,分 别核算,及 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投资、 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 建 立 和 维 护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严 格 信 息 管 理 , 保 证 客 户 资 料 等 信 息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积极维 护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 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 介, 不得有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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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 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 核部组织相 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 识别 风险点,界 定风险责任 人,设计内 部风险点自 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 行评估和分 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 现公司存在 重大风险或 者有违法违 规行为,在 告知总经理 和其他有关 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2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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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 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 十 一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权威的ISAE3402 审 阅 ,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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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 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内 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部门。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监控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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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复业务。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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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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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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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网址 http://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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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http://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http://www.95595.com.cn 客服电话 95595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网址 http://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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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话 95594 (1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客服电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区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2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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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2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2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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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 532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7) 临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2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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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33)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3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注册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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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3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4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4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42)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n/ 客服电话 0512-96079 (43)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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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44)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跌 1817 号 注册地址 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publish/portal0/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4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 州联合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47)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48)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49)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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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0)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注册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http://www.lwrcb.com/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5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52)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53)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杰 座大厦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杰 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http://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话 0731-96599 (54)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5)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77 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http://www.bankgy.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56)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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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57)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k.com/ 客服电话 96008 (58)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话 96596/4008896596 (5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6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6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6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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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6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6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6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6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6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6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6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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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 5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70)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7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7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73)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74)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 大厦 18 层 b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 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75)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 桥大厦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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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7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7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7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79)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80)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8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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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8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8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84)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8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8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8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8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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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89)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90)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 A 、B 单 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9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9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9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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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9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9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5 楼、18 楼、 19 楼、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9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9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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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0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95523 (10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10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103)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95548 (10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03、05 、11 、12、13、15、16 、18、19、20 、21 、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10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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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10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 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10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10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1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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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1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11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5318 (11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28 层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1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 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11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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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11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11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1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12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12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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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12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http://www.vsun.com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2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124)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 25 、 27 、 29 号、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2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12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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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128)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2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1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3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西塔楼 21 层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1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 厦)6 、10、12 、15、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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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3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13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3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13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3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13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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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 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4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4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14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4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国海大厦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 (14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注册地址 广东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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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4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14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4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4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景臻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4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注册地址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15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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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5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5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5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话 95582 (15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5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册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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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网址 http://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海 地区) (15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5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1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5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9 (16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路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6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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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6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6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6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6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6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陆家嘴 商务广场)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6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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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6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6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70)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7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7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厦 906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17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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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74)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办 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7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s://keterui.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7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 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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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 基 金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1 月28 日 《关于同意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42 号) 核准募集。 ( 二 ) 基金运 作 方 式和类 型 : 契约 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 不 定期 ( 四 ) 基金份 额 的 募集期 限 、 募集方 式 及 场所、 募 集 对象 2006 年12月7 日,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以及其 他代销机构 ,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 投资者(法 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禁 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募集。


( 五 ) 基金的 面 值 、认购 价 格 及计算 公 式 、认购 费 用 1. 基金份额 面值:1.00 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 价格=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2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 其 中 : 认 购份 数 保 留 至0.01 份 基 金 份额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舍 去 , 舍 去部 分 所 代 表的 资 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4. 认购费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为1.2% , 按照认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认购费率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领 展 企 业 广 场 二 座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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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越低,认购 费用等于认 购金额乘以 所适用的认 购费率。投 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500万元 0.8% 500 万元≤M <1000万元 0.2% M≥100 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 基 金的 认购 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担 ,不 列 入基 金资 产 ,认 购费 用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六) 募集资 金 利 息的处 理 方 式 募 集 期间 认购 资 金利 息在 募 集期 结束 时 归入 投资 者 认购 金额 中 ,折 合成 基 金份 额, 归 投 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一 ) 基金投 资 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 二 ) 申购、 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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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基金的销售 机构及网点 ,并按规定 予以公告。 条件成 熟时,投资 者还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或者指定的 基金代销机 构以电话或 互联网等其 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 三 ) 申购、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 开放日。申 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 间。投资者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日期和时间 之外提出申 购、赎回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 场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自 2007 年 1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 ( 四 ) 申购、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 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后 不得撤销;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公告。 ( 五 ) 申购、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手 续,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须 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 资者提交赎 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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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时,其在销 售机构(网 点)必须有 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 构对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购、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机 构或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 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 币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首 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20,000 元 , 但 已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适 用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人 民 币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但若 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 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 将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购 基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不 受最 低 申 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剩 余基金份额 一次性全部 赎回。但若 有代销机构 特别约定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并已经 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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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 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两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购、 赎 回 的费率 1 、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 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5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 M≥100 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中国农 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 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 惠为申购金额的0.6 %。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 %, 则按0.6 %执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 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按相关公告优惠费率执行。 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 用由 申购 人 承担 ,主 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 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 1.50% 7 天≤M <365 天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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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65 天≤M <730 天 0.25% ≥73 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 的赎回费中25% 的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两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八 )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但 本基金申购金额在 1000 (含) 万元 以上 , 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每笔 1000 元) , 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部 分所 代 表 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二:某投 资者提出申 购请求,申 购金额分别 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 基 金 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1.0% 申购费用(C =A -D ) 1,625.62 10,891.09 净申购金额〔D=A/(1 +B)〕 108,374.38 1,089,108.91 申购份额(D/1.1 ) 98,522.16 990,099.00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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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下舍 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 入 基 金财产。 例三: 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基金 份 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单位净值(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 D )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T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在 当 天 收 市后 计 算 , 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九 ) 申购、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两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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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部分顺延赎回。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的 资产变现可 能使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未 受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 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 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部分延 期赎回并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回 申请(“大 额赎回申请 人”)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优 先确认其他 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 回申请人” )赎回申请 的原则,对 当日的赎回 申请按照以 下原则办理 :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在 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 (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 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 日不能被全 部确认,则 按照单个小 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 请量占当日 小额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 例,确认其 当日受理的 赎回申请量 ,对当日全 部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三个 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 )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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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5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 、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 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 登暂停 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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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前 两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 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两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连续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 《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 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 金产品 的后端收费 模式(包括 申购、定期 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等 业务)、并 对通过本公 司基 金网上 直销系统交 易的后端收 费进行费率 优惠。本公 司直销中心 柜台和代销 机构暂不开 通后 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九 、 基 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 基金管理人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 的一种服务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基 金 管理人规定 的条件将其 持有的某一 只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一 ) 基金转 换 开 始日及 时 间 本 基金转换开始办理时间 :2007年1 月26 日起。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 二 ) 基金转 换 的 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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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 、 当 日 的 转 换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结 束 时 间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3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 、 投 资 者 可 在 任 一 同 时 销 售 拟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 基 金 转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 构进行 。转 换的两只基 金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三 ) 基金转 换 的 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代销机 构规定的手 续,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 理时 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在规定 的基金业务 办理时间段 内收到基金 转换申请的 当天作为基 金转 换 的申请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 后查询成交情况。 ( 四 ) 基金转 换 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时 , 由 本 基 金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时 , 最 低 转 出 份 额 为1 份基金份额 。 但若有代 销机构特别 约定最低转 出份额并已 经发布临时 公告,则以 该等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或 调整上述基 金转换的程 序及有关限 制,但应最 迟在 调 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适用基 金 范 围 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 嘉实成长 收 益混合A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 嘉 实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 嘉 实 周 期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货 币A/B 、 嘉 实 超 短 债 、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 嘉 实 多 元 债 券A/B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量 化 阿 尔 法 混 合 、 嘉 实 主 题 新 动 力 混 合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120ETF 联接A 、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信 用 债 券A/C、嘉 实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A/B 、 嘉 实 中 创400ETF 联接A 、 嘉 实 优 化 红 利 混 合 、 嘉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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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纯债债券A/C、 嘉实中 证500ETF 联接、 嘉实研究 阿 尔法股票 、 嘉实泰和 混 合、 嘉实 丰 益纯 债债券、 嘉 实医 疗保 健 股票、 嘉 实 新兴产业 股 票、 嘉实 新 收益混合 、 嘉实沪深300指数研 究 增 强 、 嘉 实 逆 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企 业 变 革 股 票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新 消 费 股票、 嘉实 先进制造 股 票、 嘉 实如 意宝定期 债 券A/C 、 嘉实 事件驱动 股 票、 嘉 实沪 深300ETF 联接(LOF) 、 嘉 实 基 本 面50 指数(LOF)、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LOF )A/C 、 嘉 实 中 证 金融地产ETF联接A 、 嘉实 快线货币A 、 嘉实低价 策 略股票、 嘉 实环保低 碳 股票、 嘉 实 腾讯 自 选 股 大 数 据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智 能 汽 车 股 票 、 嘉 实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债 券A 、 嘉实增 强收益定 期 债券A 、 嘉实 新常态混 合A/C、 嘉实新 趋势混合 、 嘉实沪港 深 精选 股 票 、 嘉 实 文 体 娱 乐 股 票A/C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A/C 、 嘉 实 成 长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优 势 成 长混合、 嘉 实研究增 强 混合、 嘉 实 农业产业 股 票、 嘉实 物 流产业股 票A/C、 嘉实新 能源新 材料股票A/C、 嘉实 沪港 深回报混 合 、 嘉实 丰和 灵活配置 混 合、 嘉 实前 沿科技沪 港 深股票 、 嘉 实 富 时A50ETF 联接A 、 嘉 实 稳 宏 债 券A/C 、 嘉 实 中 小 企 业 量 化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嘉 实 稳华纯债 债 券 、嘉实 价 值精选股 票 、嘉实医 药 健康股票A/C、嘉实新 添 丰定期开 放 混合、 嘉实新添 华 定期开放 混 合、 嘉实核 心优势股 票 、 嘉实惠泽 混合 (LOF) 、 嘉实金融 精选股 票A/C 、嘉实新添泽定 期 开放混合 。 ( 六 ) 基金转 换 费 率 及基 金 转 换份额 的 计 算方式 基金转换费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 )通过代 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 换时, 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 额进行补差。 (2 )通过直 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从 0 申购费 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 转换时, 每次按照非 0 申 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 非 0 申 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 )通过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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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② 若转出基 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 费用。 (4 )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 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 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 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 (0 ,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 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 转 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 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 基 金 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 费 率 ,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等)或在特 定时间段等 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围 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 嘉实安心货 币、嘉实中 证中期企业 债指数(LOF ) 、嘉实信 用债券、嘉 实新趋势灵活 配置混合、 嘉实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超短债、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逆 向策略股票 、嘉实快线 货币基金 A 、嘉实货币 、嘉实新兴 产业股票、 嘉实优化红 利混 合、嘉 实稳华纯债 债券、嘉实 债券 有单日 单个基金账 户的累计申 购(转入) 限制,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服务增 值行业混合 暂停申购和 转入业务, 具体请参见 嘉实基金网 站刊载的相 关公 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 七 ) 基金转 换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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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金份额、 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 。 一般情况下, 投资者自T +2 工作日起有权赎 回 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最迟 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八 ) 基金转 换 与 巨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 赎回时,本 基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具 有相同的优 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基 金 资产组合情 况,决定全 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 且对于本基 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将 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但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 受部分转出 申请的情况 下,对未确 认的转换申 请将不予顺 延。 ( 九 ) 拒绝或 暂 停 基金转 换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转入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 (5 )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或 流 动 性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转 入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转出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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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 基 金 暂 停 转 换 或 暂 停 后 重 新 开 放 转 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与 解冻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回 等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 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 理继承、捐 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承”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的条件。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通过有效的策略组合,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中长期资产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占基金资产的 30%-95% , 债券资产的配置占基金资产的 0-65% , 权证的配置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大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若对于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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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同时, 权证等有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进一步扩大。 (三) 投资理 念 收益源于研究、增长创造价值、策略优化回报。 ( 四 ) 投资策 略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从 宏观面、政 策面、资金 面和基本面 等四个角度 进行综合分 析,根据市 场情况 灵活配置大 类资产,减 小基金系统 性风险。资 产配置上, 在具备足够 多预期收益 率 良好的投 资标的时, 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 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债券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 法,通过主 辅多种策略 相互支持来 构建投 资组合,选股的主策略为积极成长策略,辅之以廉价证券策略和周期反转策略等。 1 、 积 极 成 长 策 略 。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成 长 型 企 业 上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优 势 , 从 宏 观 经 济运行和行 业景气变化 的趋势,以 及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 发展前景等 角度进行综 合分析,发 现具有较高 成长性与动 态投资价值 的股票。我 们认为,中 国资本市场 上存在着大 量的成长性 企业, 主要表现 为, 大行业里的小巨人、 大集团旗下的窗口公司、 行业整合中的龙头企业等。 选股的基本指标: 预期未来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 10% ; 或者, 预 期未来三年 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 10% 等。 2 、 廉 价 证 券 策 略 。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上 市 公 司 资 产 和 经 营 状 况 , 发 掘 与 投 资 那 些 由 于 所 持 有的土地、 品牌、渠道 、股权以及 技术等具有 潜在重估价 值的资产, 使得实际资 产价值远大 于现价的股票。 3 、 周 期 反 转 策 略 。 对 周 期 性 行 业 进 行 研 究 , 通 过 分 析 投 资 增 长 、 库 存 变 化 、 产 能 利 用 及需求的变 化等,寻找 已经进入或 即将进入景 气回升期的 周期性行业 的企业进行 投资,重点 关注业绩敏感性较高的企业和行业的龙头企业。 4 、 行 业 配 置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业 研 究 团 队 每 季 度 将 基 于 宏 观 与 行 业 研 究 给 出 行 业 评 级, 在此基础上, 基金经 理将结合本基金的契约、 投资策略 、 投资限制 等, 每个季 度向投资 决 策委员会提 交行业资产 配置计划, 投资决策委 员会会通过 后,由基金 经理据此进 行资产配置 与组合构建 。此后,金 融工程小组 将监控投资 组合的行业 配置比例, 将大类行业 配置比例作 为必须跟踪的指标之一, 风险控制团队根据行业集中度、 行业偏离度等指标, 进行风险控制。 每季度末, 金融工程小 组将在定期 进行的绩效 评估分析中 ,专门分析 大类行业 配 置的效果,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绩效报告,以便总结与进一步改进行业资产配置与风险控制。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包括可转换债) 。 债 券投资采取 “ 自 上而下 ” 的策略,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 率水平、流 动性和信用 风险等因素 ,以价值发 现为基础, 采取以久期 管理策略为 主,辅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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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益率曲线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 证投资中将 对权证标的 证券的基本 面进行研究 ,结合 期权 定价模型和 我国证 券市场的交 易制度估计 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 用的策略包 括:杠杆策 略、价值挖 掘策略、获 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 策略、卖空 有保护的认 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 性的认沽权 证策略等。 ( 五 ) 投资决 策 依 据和决 策 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2 ) 上市公 司的基本面。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进行投资。 (3 ) 投 资 对 象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在 承 受 适 度 风 险 的 范 围 内 , 选择预期收 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策程序 (1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 政 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 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 ) 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选择: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分析师对符合基本选股 标 准 的 企 业进 行 实 地 调研 , 进 行 估值 研 究 和 投资 价 值 分 析, 对 企 业 进行 投 资 评 级。 由 基 金 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 ) 独立的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 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集合基金申 购 和 赎 回 导致 的 现 金 流量 情 况 , 以及 组 合 风 险和 流 动 性 的评 估 结 果 ,对 投 资 组 合进 行 动 态 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 )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风险 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稽核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过 程进行日常监督。 (7 )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 赎回和转换导 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8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 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六) 投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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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 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 )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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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 ,上述第(8 ) 、 (9 )项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七)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 75 %+上 证国债指数× 25 %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沪深 300 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 威性。 2 、 作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选 择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真 实 反 映 本 基 金 长 期 动 态 的 资 产 配 置 目 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 在两种情况 下可以修改 业绩比较基 准:一是在 基金合同修 改时,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投资 目标和投资 政策的变更 ,确定新的 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二是 当市场出现 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八) 风 险 收益 特 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 九)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东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十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基 金 合 同规定 , 于2018 年4 月18 日 复核 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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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 “ 报告期末 ” )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794,018,163.07 93.32 其中:股票


3,794,018,163.07 93.3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80,534,100.00 4.44 其中:债券


180,534,100.00 4.4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81,026,338.71 1.99 8


其他资产


10,156,509.18 0.25 9


合计


4,065,735,110.96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4,913,513.32 0.6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49,792,379.83 48.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53,769,617.54 3.7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451,521,953.72 11.1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715,036,035.90 17.6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075,010.00 0.1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235,643,352.00 5.8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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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8,266,300.76 6.37 S


综合


- - 合计


3,794,018,163.07 93.59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439


启明星辰


14,201,830 388,562,068.80 9.59 2


002343


慈文传媒


6,265,558 258,266,300.76 6.37 3


300070


碧水源


13,004,600 235,643,352.00 5.81 4


600466


蓝光发展


20,049,039 199,287,447.66 4.92 5


300203


聚光科技


6,529,558 188,900,112.94 4.66 6


600887


伊利股份


6,041,325 172,117,349.25 4.25 7


601012


隆基股份


4,860,720 166,576,874.40 4.11 8


002713


东易日盛


5,811,399 153,769,617.54 3.79 9


600438


通威股份


14,372,280 152,633,613.60 3.77 10


600585


海螺水泥


4,707,919 151,453,754.23 3.74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0,153,000.00 4.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0,153,000.00 4.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381,100.00 0.2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0,534,100.00 4.45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70413


17 农发 13


1,700,000 170,153,000.00 4.20 2


128036


金农转债


103,811 10,381,100.00 0.26 注: 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2 支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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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报告期内本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未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52,518.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000,519.9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82,003.85 5


应收申购款


321,467.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156,509.18 (4 )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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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5 )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12 月12 日至 2006 年12 月31 日 1.10% 0.17% 10.41% 1.00% -9.31% -0.83% 2007 年度 74.48% 1.66% 108.03% 1.72% -33.55% -0.06% 2008 年度 -51.32% 2.11% -53.39% 2.28% 2.07% -0.17% 2009 年度 72.69% 1.73% 68.15% 1.54% 4.54% 0.19% 2010 年度 19.91% 1.42% -8.29% 1.19% 28.20% 0.23% 2011 年度 -23.48% 1.13% -18.30% 0.97% -5.18% 0.16% 2012 年度 10.69% 1.12% 6.88% 0.96% 3.81% 0.16% 2013 年度 13.04% 1.15% -4.73% 1.04% 17.77% 0.11% 2014 年度 14.80% 1.24% 38.62% 0.91% -23.82% 0.33% 2015 年度 59.19% 2.94% 7.23% 1.86% 51.96% 1.08% 2016 年度 -25.01% 1.89% -7.40% 1.05% -17.61% 0.84% 2017 年度 11.99% 0.87% 16.22% 0.48% -4.23% 0.39%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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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图:嘉实策略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注:按相关法规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 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 (二、 投资范围和六、 (二) 投 资组合限制) 的有关 约定。


十 三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四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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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 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 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 务,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 备案。开立 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 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有 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运用 或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注册登记 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 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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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 核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人 传真的书面 估值结果上 加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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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 不 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 理销售 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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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 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如果 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除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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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票 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 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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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全年分 配 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30% 。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基金净 收益、基金 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按权益 登记日除权 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七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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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 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销售服务费 是指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 定及届时有 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从 开放式基金 财产中计提 的一定比例 的费用 ,用 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 费用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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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选取适 当的时机( 但应于中国 证监会发布 有关收取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 合同及届时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公 告收取基金 销售服务费 或酌情 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或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调 高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 至本基金合 同第十四部 分第二款规 定的费率水 平以上时,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在第二款规 定的费率水 平以内,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 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八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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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3 、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 九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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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 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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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 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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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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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4 )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 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 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息 披露 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 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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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 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二 十 、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国债的 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 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 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 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 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的知识、经 验、判断、 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 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 金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 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 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都有义务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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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和赎回 。由 于开放式基 金在国内发 展历史不长 ,应对基金 赎回的经验 不足,加之 中国股票市 场波动性较 大,在市场 下跌时经常 出现交易量 急剧减少的 情况,如果 在这时出现 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 开放日。申 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 间。投资者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日期和时间 之外提出申 购、赎回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 场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债 券、权证等 。上述资产 均存在规范 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 长,市 场透明度较 高,运作方 式规范,历 史流动性状 况良好,正 常情况下能 够及时满足 基金变现需 求,保证基 金按时应对 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 况下,上述 资产可能出 现流动性不 足,导致基 金资产无法 变现,从而 影响投资者 按时收到赎 回款项。根 据过往 经验 统计,绝大 部分时间上 述资产流动 性充裕,流 动性风险可 控,当遇到 极端市场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会按 照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研究团队每季度将基于宏观与行业研究给出行业评级, 在此基础上, 基金经理将 结合本基金 的契约、投 资策略、投 资限制等, 每个季度向 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行 业资产配置 计划,投资 决策委员会 会通过后, 由基金经理 据此进行资 产配置与组 合构建。此 后,金融工 程小组将监 控投资组合 的行业配置 比例,将大 类行业配置 比例作 为必 须跟踪的指 标之一,风 险控制团队 根据行业集 中度、行业 偏离度等指 标,进行风 险控制。每 季度末,金 融工程小组 将在定期进 行的绩效评 估分析中, 专门分析大 类行业配置 的效果,向 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风险绩效报告,以便总结与进一步改进行业资产配置与风险控制。 因此本基金 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的行 业配置较为 灵活,在综 合考虑宏观 因素及行业 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 行配置,不 以投资于某 单一行业为 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 较高,受到 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 )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 流动性较低 资产的投资 进行了严格 的限制,以 降低基金的 流动 性风险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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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 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 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 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 良好。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能采用以下 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 以控制 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 )部分顺延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单个赎回 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 )暂停赎回;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措施。基金 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可 能 采 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 暂 停 赎 回 的 措 施以应对巨 额赎回,具 体措施请见 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 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部分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因此在 巨额赎回情 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3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其 他风 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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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来风险; 7 、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 、 差错 处 理 ( 一 )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 注册登记机 构、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造 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 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二 ) 差错处 理 原 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 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 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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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三 ) 差错处 理 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5 )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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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 、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 或 者 基 金 合同另有规 定的,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而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修 改,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依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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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二十 三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 一 )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 范嘉实策略 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 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嘉实策略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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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 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基本 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募 集 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 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 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 导致《基金 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 二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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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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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4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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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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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1 ) 按有 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 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基金合 同》募集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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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 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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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涉及 本基金的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如在上 述第 4 条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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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 时 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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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 ) 会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 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 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30 天的间 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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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 知时应当同 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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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 可做出。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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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更 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等项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六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和 终 止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以下变 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5)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事项。 (2 ) 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的,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而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修 改,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依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七 ) 争议的 处 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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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的住所 查阅; 投资人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 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 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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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 、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 、 国内会计 业务、 代理资金清 算、提供信 用证服务, 代理销售业 务,代理发 行、代理承 销、代理承 兑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 资金清算业 务,保险业 代理业务, 代理外国银 行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证券 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企 业年金账户 管理服务、 认购申购业 务,咨询调 查业务,贷 款承诺、企 业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 银行贷款外 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 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 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 汇有价证券 。自营代外 汇买卖,外 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 卡业务,电 话银行、 网 上银行,手 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 二 )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对投资行 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5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其 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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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 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 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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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 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 的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 专户是指基 金托管人在 集中托管模 式下,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与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 结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应 符合《银行 账户管理办 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 银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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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 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银 行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券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 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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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 件。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2 ) 基金管 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签名、盖章 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 公布。 (3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本基 金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 )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的方法进行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按照 《基金合 同》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6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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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8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 对, 如果最 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应 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 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2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 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 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 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的 账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 纠正,保证 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 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 )基金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 站上,并将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 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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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 以相关各方 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 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 方各自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 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会 计报告、半 年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注册 登记人编制 ,由基金的 注册登记人 和基金管理 人共同保管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的 清 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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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2 、托管协议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 财产进 行清算 ( 八 ) 争议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 15 个工 作日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 和交易对帐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年 第1-3 季度结 束 后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且 在 季 度 内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 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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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3 、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 递差错、通 讯故障、延 误等原因有 可能造成对 账单无法按 时或准确送 达。因上述 原因无法正 常收取对账 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 通过本公司 网站,或拨 打本公司客 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 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 二 ) 红利再 投 资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 将基金收益 以基金份额 形式进行分 配,该持有 人当期分配 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 三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自 2007 年 3 月 27 日起先 后开通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的服务 ,具体请参见相应的基金公告。 ( 四 ) 手机短 信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向定制净值 短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基金净 值 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长途电话费) 、( 010)85712266 ,也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定制短信服务。 ( 五 ) 在线服 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实现 基金交易查 询、账户信 息查询和基 金信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 利用基金管 理人网站获 取基金和 基 金管理人 的 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 六 ) 咨询服 务 1 、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 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电话费) 、( 010 ) 85712266 , 传真: (010 )65182266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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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 十 六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2017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 本基金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的临时报告: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联泰资产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增加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国金证券开展嘉实旗下基金定投业务的公 告 2018 年 1 月 5 日 含本基金 4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 收益分配公告 2018 年 1 月 12 日 5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 购(含转入及定投)公告 2018 年 1 月 17 日 6 关于增加苏宁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及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为嘉 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5 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修改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赎回费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10 关于增加紫金农商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11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韵达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2018 年 4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12 关于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二十七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住 所,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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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 、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 证监会批准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8年7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