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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F200(159908)

深F2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深 证基本 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1 年4 月6 日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证监许可[2011]498 号文核准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 资 产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 根
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相应 的 投资风险。 本 基金投资 中的风险 包括 但
不限于: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 场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 理风 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 属于
股票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 及风险水 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 、 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 基金, 属于高
风险/高收益的开 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资的 股票型指数基金 , 主要采用 完全复制策
略, 跟踪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 其 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 的指数所表 征的市场 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征相似。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 请 仔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谨慎
做出投资决 策。 
本基金投资 对象是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权 证、
股指期货、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具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适中。 在特殊 市场条件 下, 如证券 市场的成 交量发生 急剧萎缩以 及其他未 能预见的 特殊情形
下,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或变现对 证券资产 价 格造成较大 冲击, 发生 基金份额 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 、无法进 行正常赎 回业务、 基金不能 实现 既定的投资 决策等风 险。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6月10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8 年3 月31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5 第 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0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5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5-3 第 一 部分


绪言 《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本招 募 说明书 ” )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管理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 以 及《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 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深证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指《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深 证基 本面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业务规则: 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 实施 细则》;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立法 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8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 的投资者; 登记结算业 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 管和结 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 构: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 、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它组织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 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 面确认之 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 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卖出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赎回 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 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 的指数所 包含的全 部或部分 证券;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并发 布的深证 基本面 200 指 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 券中部分 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 现金 ;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 差额、申 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 额数 计算; 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赎 回的基金份 额应为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整数倍 ;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 发布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简 称 IOPV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 预估现金部 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布的现 金数额; 收益评价日 :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累计 收益率 差额之日; 基金累 计收 益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 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 额折算, 则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 算); 标的指数累 计收益率 :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 指数收 盘价之比减 去 100% (期间 如发生基 金份额折 算, 则以 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 新计算) ;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 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 方式的 基金; 发售代理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代理本基金 发售业 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 基金申 购、赎回业 务的证券 公司,又 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 务的具有 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 站; 深圳证券账 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 “A 股账户 ” )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 “ 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 本基金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 下股票 认购、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 证券账 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 确认的投 资者有效 申请工作 日 ; T +n 日: 指T 日起( 不包括 T 日)的第n 个工作 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 额;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 缴存的保证 金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 对其做出 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无法预见 、无法避 免、无法 克服的任 何事件和 因素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上海汇 华实业 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九个 直属部门, 分 别是: 权 益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多元 资产管理 部、年金 投资部、 绝对收益投 资部、 产品规划 部、 营 销服务部 、 客户 服 务中心、 市场部 、 养老金 业务中心 、 战 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机构-南方、券 商业务部、 零 售- 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央 企业务部、 互 联网金融 部、 董事会 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 息技术部 、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研究部。 股票投资 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定 收益总部 负责公司 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 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 和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 类固 定收益资 产的 研究和投资 工作。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 市场部负责 公司市场 和销售管 理、 销售组织、 目 标和 费用管理、 销售 督导与营 销培训管 理、 公司零售渠 道银行总 行管理与 维护、 推动金 融同 业业务合作 与拓展、 国际 业务的推 动与 协作等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 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服 务工作。 机 构-上海 和机构-南 方分别主 要 负责华东地 区、 华南地 区以及其 他指定 区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 务中心负 责公司社保 基金、 企业年 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年 金的客户 拓展、 销售与 服务、 养老金 研究 与政策咨询、 养 老金销售 支持与中 台运 作协调、相关信 息服务等工 作。券商业 务部负责券 商 渠道的开拓和销 售服务。零 售- 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售客 户 的渠道销售 和服务。 央 企业务部 负责招 商局集团签 约机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业及 其财务公 司 等客户的拓 展、 合作业 务落地与 服务等 工作。营销 服务部负 责营销策 划、销售 支持、品 牌传 播、对外媒 体宣传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负责 公司各类 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 特定资产 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多元资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的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年金投资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企业年金等 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绝对 收益投资 部负责公 司绝对收 益产品的 研 究和投资管 理工作。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 产品设计、 新 产品报批 、 主管部 门沟通维 护、 产品 维 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等工作。 互 联网金 融部负责公 司互联网 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公 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 建设、 业务 拓展和 客户运营, 推 动公司相 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整合 与 创新。 客户服 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 务和咨询工 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司治 理及发展 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公共 关系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 的管理及 运营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及文 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 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成本控 制 、财 务分 析等工 作。信 息技 术部负 责信 息系 统开发 、网络 运行 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基 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 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部 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组 织实 施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 监 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 成都人员 日常行 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8 年3 月 31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535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7%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 博士, 董 事长。 历 任国家外 汇管理局 政 研室副主任, 计划处处 长, 中国 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中 国人民银 行 广州分行副 行长、 党委 副书记, 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 招商银 行副行长 、 执行 董 事、 副董 事长、 党委副书 记, 在 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 曾兼任永 隆银行副 董事长、 招 商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 信诺人寿 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 招银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银 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暨法定代 表人 。 江向阳先生 ,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 共党员, 南开 大学国际金 融博士, 清 华大学金 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 北京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学 位; 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国政 法大学 研究生院, 获法 学硕士学 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 研究所, 获国际金 融博 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 招商 局金融集团 副总经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 书记。 历任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 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 办(网信 办)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公 厅副 巡视员;中 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 办处长、 副专员;中 国证监会 期货监管 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情报室干 部。 彭磊女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财经 大学企业 管理专业 经济 学学士学位, 以及北京 大学金融 学专业经 济学硕士 学 位。 曾在不同 证券和金 融类公司 担任管 理或行政职位, 拥有相关管 理和从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 任友联资 产管理公司执行 董事。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商局 金融集团有限公 司,历任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审计 稽核部总 经理、 中 国业务部 总经理、 证 券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 理。 自 2011 年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2 6 月起担任长城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自 2016 年 4 月起担任 招商局金 融集 团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 招商证券 ,先后任 上海澳门 路营业部总 经理、上 海地区总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 投资 部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陈克庆先生,北 京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起历 任 世纪证券投资 银行北京总部 副总 经理, 国信证 券投行业 务部副总 经理, 华 西证券投 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董 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 张灏先生,1978 年生, 学士。2000 年毕业 于美国麻 省理工学院 ,获得数 学学士学 位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0 年 起,任职于瑞 士信贷(CSFB )纽约办公室并 加入企业并 购部门担 任经理,负 责全球电 讯及消费 零售行业 的并购项 目;2005 年,加 入摩根大 通(JP Morgan ) 香港办公室担任 副总裁,负 责大中华区 的企业并购项 目;2008 年, 加入著名基 金公司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大 中华区私募 股权投资部 门 担任执行董事。2013 年至今 ,加入上 海信利股权 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 董事及上 海汇 华实业有限 公司担任 投资总监, 并 负责 股权投资项 目管理。 顾立基先生 , 硕士 , 独立董 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任 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国际 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香 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 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 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 3 月至今, 兼任湘电 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 (ECNL)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昌红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11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生, 会计师, 工商管理 硕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加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 总公司财务 处科员、中 国- 坦桑尼亚 联合海运服务公 司财务部经 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 中远 (英国 )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香 港益丰船 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 香港-佛罗伦租箱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远太平洋有限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 远日本公 司财务部 长和营业 副本部长、 中 远集装箱 运输有限 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资 ( 新加坡) 有限公司 (新 加坡上市公 司) 总裁、 董事会副 主席、 中远控股(新加坡 )有限公司 总裁;并任 新加坡中资 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 (A+H 上 市公司) 执 行董事、 总经 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副监事长、 天 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 会长;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 事 会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 授级高级工 程师,国际 金融专业经济学 硕士研究生。 历任 葛洲坝水力 发电厂工 作助理工 程师、工 程师、高 级工 程师、葛洲 坝二江电 厂电气分 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 洲坝至上 海正负 50 万 伏超高压直 流输电换 流站书记 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 一条亚洲最 大的直流输 电工程的安 装调试和运行;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 任兼外事 办公室主 任;1995.12 —1999.12 , 任华能南方开 发公司党 组书记、 总经 理, 兼任中 国华能集 团董事 、 深圳南 山热电股 份有限 公 司 (上市 公司代 码 0037) 副董事长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 长、深圳华 能电讯有限 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司被 国家电力 公司重组 后, 任华能 房地产开 发 公司副总经 理, 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 司董事 长、 景 顺长城资产 管理 (深圳) 公司 董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光资产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 券、百隆东 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 士,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 中央 党校经济 学硕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省分 行。2000 年起就 职于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历任 合肥办事 处综合管 理部部长 、 福州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今任 中国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 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职董监 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 后 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 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固 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年金投 资部总经 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高 级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 7 月起先 后在华侨 城集团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监 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 司任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任总工程 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公司代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指数 与量化投资等 工作,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 公司及博时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CFA ,MBA,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高 级投资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徐卫先生,硕士 ,副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圳 市证券管理办公 室、中国证监 会、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监察法 律部法 律顾问、 监 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赵云阳先生, 硕 士。2003 年至 2010 年 在晨星中 国研 究中心工作。2010 年加入 博 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量 化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博 时 特 许 价 值 股 票 基 金 (2013.9.13-2015.2.9 )、博时招财一 号保本基金(2015.4.29-2016.5.30 ) 、博时中证 淘 金大数据 100 基金 (2015.5.4-2016.5.30 ) 、 博时沪深300 指数基金 (2015.5.5-2016.5.30)、 上证企债 30ETF 基金 (2013.7.11-2018.1.26 ) 基金经 理。 现任博时深 证基本面200ETF 基金 (2012.11.13- 至今) 兼博时深 证基本面 200ETF 联 接 基金(2012.11.13-至今 )、博 时证券 保险指数分 级基金 (2015.5.19-至今 ) 、 博时黄 金 ETF 基金 (2015.10.8-至今 ) 、 博 时上证 50ETF 基金 (2015.10.8-至 今) 、 博 时上证 50ETF 联 接基金 (2015.10.8-至今 ) 、 博时银 行 分级基金(2015.10.8-至今) 、博时黄 金 ETF 联 接基 金(2016.5.27-至今 )的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 理:王政 先生,2011 年6 月至 2012 年11 月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欧阳凡 、魏 凤春、王俊 、过钧、 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 ,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6 李权胜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 大学 生命 科学学院 学 习, 获理 学学士 学位。 1998 年至 2001 年继 续 就读于 北京大学, 获理学硕 士 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清 华大学- 香港中文大 学金融 MBA 项 目,获得 香港中文 大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券研 发中心工 作,任研 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银华 基金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理。2006 年3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任研究员。2007 年 3 月起任研 究部研 究员兼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金经 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 任特定资产 管理部投 资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8.28-2014.12.26 ) 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7.25-2018.1.5 )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博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12.19- 至今)基金 经理。 现任 博时基金权 益 投资总部董事总 经理兼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 ,权益投 资价值组 负责人, 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 欧阳凡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特定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 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信建 投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投 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 强回报 (QDII-FOF ) 基金、 博 时平衡配 置 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 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 宏观策略 部总经理 、多元资 产管理部 总经 理。 王俊先生,硕士 。2008 年从 上海交通大 学硕士研究 生毕业后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研究 员、金 融地 产与公 用事业 组组 长、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博时国 企改 革股票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主题 股票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沪 港深价 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 )的基 金经 理。现任研究部总 经理兼博时 主题行业 混合(LOF)基金(2015.1.22- 至今)、 博时沪港深优 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 博时沪港深 成长企业 混合基金 (2016.11.9- 至 今) 、 博 时新兴 消费 主题混合 基金 (2017.6.5- 至今)的基 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 。1995 年起 先后在上海 工艺品进出 口公司、德国德 累斯顿银行上 海分 行、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 司、美国 通用电气 公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 工作。2005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05.8.24-2010.8.3 ) 的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部副 总经理、 博时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7 (2013.2.1-2014.4.2 ) 、博时裕祥 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 )、 博 时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2013.9.13-2015.7.16 )、博时新财 富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5.6.24-2016.7.4 ) 、 博 时新机遇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3.29-2018.2.6 ) 、 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8.1-2018.2.6 )、博 时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2014.6.10-2018.4.23 )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24-2018.5.5)、博时 鑫润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7.2.10-2018.5.21 ) 的基金经理。 现任董事 总经理兼 固定收益 总部公募 基 金组投资总 监、 博时信 用债券投 资基金 (2009.6.10-至今) 、 博时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6.2.29-至今) 、 博时 新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3.29-至 今) 、 博时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9.6-至今) 、博时乐臻定 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29-至今)、 博时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10.17- 至今)、博时 鑫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7.1.10- 至今 ) 、博 时鑫 瑞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2.10- 至今)、博 时鑫和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12.13-至 今)的基 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 , 博士 。1991 年 起先后在 石家庄 无线电九 厂、 石家庄 经济学院 、 长盛 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 金珀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股票投 资部绝对收 益组投资 总监, 现任 董事总经 理兼绝对 收 益投资部总 经理、 年金 投资部投 资总监。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8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 、 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13 、 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 、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 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9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 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的原则 (1)全面性 原 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法律 部, 监 察法律 部 保持高度 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 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 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体 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 法律 部 负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 施的执行 。具体而 言,包括 如下组成 部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风险管 理委员会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0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 险控制的 措施 (1)建立内 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 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 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建立有 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1 (6)使用数 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公司法定中 文名称: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 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住





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 国历史最 悠久的银 行之 一, 也是近代 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 。 1987 年重新组 建后的交通 银行正式对 外营业,成为 中国第一家全国 性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 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 行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7 年 5 月 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 全球千家 大银行报 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 本位列第 11 位,较 上年上升 2 位;根 据 2017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 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 行榜, 交通银行 营业收入 位列第 171 位。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交通 银行资产 总额为人 民币92667.97 亿 元。2018 年 1-3 月, 交通银行实 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 公司股 东)人民币200.91 亿元。 交通银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务 中心(下 文简称“ 托管 中心” ) 。现 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 金、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2 证券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 资格 , 以及 经 济师、 会计师 、 工程师 和律师 等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 称,员工 的学历层 次较高, 专业分布 合理 ,职业技能 优良,职 业道德素 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 勤勉、积 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员队 伍。 (二)主要 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 董事长、 执行董事 ,高级会 计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起 任本行董 事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11 月起任 本行执行 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本行副 董事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本行行 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 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行执行 董事、副 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 事、行长 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 鲁木齐分 行副行长 、 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 ,广州分 行行长。 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 民银行研 究生部获 经济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 ,资产托 管业务中 心总裁, 高级经济 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行资 产托管业 务中心 总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 本行资 产 托管业务中 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 乌鲁木 齐分行财 务会计部 副 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 处长, 会计 结算部高级 经理。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于中 国石油大 学计算机科 学系,获 得学士学 位,2005 年于新疆财 经学院获 硕士学位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交通银行 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 金 350 只。 此外 , 交 通银行 还 托管 了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客户 资 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 产品、 信托 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 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证券 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 产、QDII 证券投资 资产 和 QDLP 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业 规章及行 内相 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 部管理, 保 证托管中心 业务规章 的健全和 各项规章 的贯彻执 行, 通过对各种 风险的梳 理、评估 、监 控,有效地 实现对各 项业务风 险的管控 ,确保业 务稳 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3 (二)内部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 则: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全面性原 则: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部 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 制机 制,覆盖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 员,并渗 透到 决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经营 环节,建立 全面的风 险管理监 督机制。 3、独立性原 则: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 行的 自有资产相 互独立, 对不同的 受托基金 资产分别 设置 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 原 则: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从 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 确保 各二级部和 各岗位权 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 有效 的相互制衡 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 则: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三 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 基础 上,形成科 学合理的 内部控制 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 制流 程、控制措 施,建立 合理的内 控程序, 保障内控 管理 的有效执行 。 6、效益性原 则: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围 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 风险 控制要求相 适应,尽 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 本,以合 理的 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 目 标。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 银 行法》 等法律 法规, 托 管中心制定 了 一整 套严密 、高效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管理 规章 制度 ,确 保基金 托管业 务运 行的规 范、 安全、高效 , 包括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 暂行办法》 、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项目 开发管理 办 法》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商业秘 密管理规 定 》 、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从 业人员 守则》 、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 办法 》 等 ,并根据市 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 的发 展 不断 加以完 善。做 到业 务分工 合理, 技术 系统完 整独 立, 业务管 理制度 化, 核心作 业区 实行封闭管 理,有关 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 责。


托 管中 心通过 对基 金托 管业务 各环 节的事 前指 导、 事中 风控 和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 流 程 、全 链条的 风险控 制管 理,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托 管业务 运行 进行国 际标 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 为基金托 管人,根 据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4 理办法》 和有关 证券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 合比例、 基金资产 的 核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 金的 到账 与 赎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 收益 分配等 行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监督和 核查。 交通银行作 为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 证券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予以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及 时核 对确认 并进 行调 整。交 通银行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交通银 行须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 交通银行 及其负责 资产托管 业务的高 级管 理人员无重 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 受到中国人 民银行、 中国证监 会、中国 银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 责基金托 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基 金管理公 司无兼职 的情况。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简称 “ 一级交易 商 ”)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德 红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www.gtja.com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5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周杨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黄婵 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真 : 0755-837343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邓颜 电话 : 010-66568292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1/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梅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7 联系 人: 李玉 婷 电话 : 021-33389888 传真 : 021-33388224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www.swhysc.com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95562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尤习 贵 联系 人: 奚博 宇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7,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1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8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煜 电话 : 023-63786633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1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1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王鑫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n (1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96888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9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春 峰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江 东中路228 号 办公 地址 : 办公 地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周易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755-82492193 传真 : 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0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http://www.citicssd.com (2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 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尹旭 航 电话 : 010 -63081493 传真 : 010 -630813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21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1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鑫 军 联系 人: 胡月 茹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7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2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2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55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www.cgws.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2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28)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邱三 发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96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长春 市生 态大街6666 号 办公 地址 : 长春 市生 态大街66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福 春 联系 人: 安岩岩 电话 : 0431-85096517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60 网址 : http://www.nesc.cn (3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 -52310569 传真 : 025 -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3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0/4008885288 (全 国) ,0510-82588168 ( 无锡 )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3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张智 电话 : 021-64718888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45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詹露 阳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2628888/95511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3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953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3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4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36)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联系 人: 李荣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真 : 0769-221157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28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3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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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4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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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张曼 电话 : 010-68716150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4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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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6 电话 : 010 -88085201 传真 : 010 -880851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4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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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7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 代 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耿贵 波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4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4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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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范坤/ 杨力 电话 : 0931-4890208,18993185278( 范)/18993037287 (杨 ) 传真 : 0931-48906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68/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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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5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36 (上 海地区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5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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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9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95532 网址 : http://www.china-invs.cn/ (5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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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 地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名 扬 联系 人: 张背 北 电话 : 0451-85863696 传真 : 0451 -822872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http://www.jhzq.com.cn (56)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 区西 大街1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D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 曲国 辉 联系 人: 刘中 华 电话 : 010-63889326 传真 : -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5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0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5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路46 号深 田国 际大厦20 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路46 号深 田国 际大厦20 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勇 联系 人: 邹燕 玲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20792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5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钱华 联系 人: 戴莉 丽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理 券商 包括具有经 纪业务资 格及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资 格的 所有证券公 司。 3.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 发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1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 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人:安 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 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 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振波、沈 兆杰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2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1 年4 月6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498 号文 核 准 募 集 。 本基金 募 集 期 从2011 年5 月3 日 起至2011 年6 月3 日 止 , 共 募 集 403,229,029.00 份基 金份额, 有效认购 户数为8,507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6 月 10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20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 案。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交 易 一、基金上市 本基金于2011 年7 月13 日起 在 深证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交易 代码:159908 。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 须遵 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 金业务实施 细则》 , 以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 则》等有 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期 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 一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可 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 易, 并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不再具备 本章第一 款规定的 上市条件 ;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可终 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暂停上市 之日起半 年内未能 消除暂停 上市原 因的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3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 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布 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4 项等原因 使本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 型开放式基 金变更为以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为标的的 非上市的开 放式指数 基金。 若届时 本基金管 理人已有 以该指数 作为标的 指 数的指数基 金, 则本基 金将本着 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 ,履行适 当的程序 后选取其 他合 适的指数作 为标的指 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交 易日开市 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 所提 供当日的申 购赎回清 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开 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 合证券内 各 只 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 计 算并发布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IOPV ),供投 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 基金份额时 参考。 (1)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公式: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固 定替代金 额总额+ 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用现金 替代的所有成 份证券的数量 与其最 新成交价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用 现金替代的所 有成份 证券的数量 与其最新成交价乘 积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 预估现 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所 对应的基 金份额





(2)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以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留小数 点后 3 位。 (3)基金管 理 人可以 调整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 公式,并予 以公告。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4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 资者 应当在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 营业场 所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提 供的 方式 办理基 金 的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开 始申购、 赎 回业务前 公告申购 赎 回代理券商 的名单, 并 可依据实 际 情况增加或 减少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 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 。 2、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 理申购、 赎 回等业务 的开放日 为深圳证 券 交 易所的交 易日, 开放 时间为上 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在此时 间之外不 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变 更交易时 间或出现 其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可对开放 日、 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 用份额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方 式,即 申购 、赎回均以 份额申请 。 2、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包括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3、申购、赎 回申请提 交后不得 撤销。 4、 申购、 赎回 应遵守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 则》 的规定 。 5、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 理人最 迟须于新规 则开始实 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投资者须按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规定的手 续, 在开放 日 的开放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时, 须 根据申购、 赎 回清单备 足相 应数量的股 票和现金。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和现 金。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投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在受 理当日进 行确认。 如 投资者未能 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 购对 价, 则申购申 请失败。 如 投资者 持 有的符合 要求的基 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 基金投资 组合内不 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 求的 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 请失败。 3、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 交收与登 记 投资者 T 日申 购、赎回 成功后 ,登记结 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 投资者 办 理基金份 额与 组合证券的清算 交收以及现 金替代等的 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 等的交收以 及现金差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5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 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如果登 记结算机 构在清算 交收时发 现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 形, 则依据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登 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的 有关规定 进行 处理。 登记结算机 构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清算 交 收和登记的 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 调 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日的3 个 工作日前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整数倍 。 本基金的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150 万份, 基金管理 人 有权对其进 行 调整, 并 在调整实 施 前 3 个工作 日于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 。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 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 投资者 申购 基金份额时 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 额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 价是指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交 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2、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根据申 购、 赎回清 单和 投资 者 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 。 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T 日 的申购、 赎 回清单在当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 开市 前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 ,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申购、 赎 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 式见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 投资者 在申购 或赎回基 金份额时 , 申购 赎回代理 券 商可按照 不 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等收 取的 相关费用。 4、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 额总数。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 容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公 告内容包 括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组 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 券数 据、现金 替 代、T 日 预估现金 部分、T-1 日的现 金差 额、基金份 额净值及 其他相关 内容。 2、组合证券 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 指本基金 标的指数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证 券。 申购赎回清 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 对应的各 成份证券 名称、证 券代码及 数量 。 3、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 指申购、 赎回 过程中, 投资 者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原则, 用于替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6 代组合证券 中部分证 券的一定 数量的现 金。 (1)现金替 代分为 3 种 类型:禁 止现金替 代(标志 为 “禁止” ) 、可以现 金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 和必须现 金替代( 标志为 “ 必须 ” )。 禁止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 可 以现 金替代 是指 在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全 部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 替 代,但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 用现 金作为替代 。 必须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必须使 用现金作 为替代。 (2)可以现 金替代 1)适用情形:出 于证券停牌 等原因导致 投资者无法 在申购时买入证 券或基金管 理人认 为可以适用 的其他情 形。 2)替代金额 :对于可 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公式 为: 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 数量 ×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1+ 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其中, “该证 券 参考价格 ”定义 为 该证券 前一交 易日 除权除息后 的收盘价 。 收取现金替 代溢价的 原因是, 对 于使用现 金替代的 证 券, 基金管理 人需在该 部分证券 恢 复交易后买 入, 而实际 买入价格 加上相关 交易费用 后 与申购时的 最新价格 可能有所 差异。 为 便于操作, 基 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 预先确定 现 金替代溢价 比例, 并据 此收取替 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 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 买入该部 分证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 还多收取 的差 额; 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 额低于基 金买入该 部分证券 的 实际成本, 则 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 资者收 取欠缺的差 额。 3)替代金额 的处理程 序如下: T 日, 基金管 理人在 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 布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 部分证券 有正常交 易的 2 个交易日 (即 T+2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将 以收到的替 代金额买 入被替代 的部分证 券。 T+2 日日终,若 基金管理人 已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证 券,则以替代金 额与被替代 证券的 实际买入成 本 (包括买入 价格和交 易费用) 的差 额, 确定基金应 退还 投资 者 或投资 者 应补交 的款项; 若基 金管理人 未能购入 全部被替 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 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买 入成本加 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 购入部分被 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 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 或 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 项。 特殊情况: 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正常交 易日 已达 20 日而 该部分证 券的正常 交 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 金额与所 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 证券的实际 购入成本 加上按照 最近一次 收盘价计算 的未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 额, 确定基金应 退还 投资 者 或投资 者 应补交 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 日(T 日 )后至 T+2 日(在 特殊情况 下则 为 T 日起的 第 20 个正 常交易日) 期间被替代的证 券发生除息 、送股(转 增) 、配股, 以及由于股权分 置改革等发 生的其他权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7 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 调整。 T+2 日后的 第 1 个 市场交易 日(在 特殊情况 下则为 T 日起的第 21 个市 场交易日 ) ,基 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 应补款的 明细及汇 总数据发 送给 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 款项的清 算交收, 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 有效控制基 金的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基金管理 人可规定 投 资者 使 用可以现金 替代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申 购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 现金 替代比例 的计 算公式为: (3)必须现 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 须现金替 代 的证券一般 是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将被剔 除的成份证 券,或 出于保护基 金持有人 利益等目 的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实行必须 现金替代 的成份证 券。 2)替代金额:对 于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 人将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告 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 替代金额 ” 。 固定替代金 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 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 其 T 日预 估开盘价 。 4、预估现金 部分相关 内容 预估现金部 分是指, 为便 于计算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 请申 购、赎回的 投资者 的 相应资金 ,由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中 公告 T 日 预估现金 部 分,其 计算 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 部分=T -1 日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申 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 用 现 金 替代 的固 定 替代 金 额总 额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可 以 用 现金 替 代的所有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其 T 日预估开盘 价乘积 之和+申购赎 回清单中禁止用现 金替代的所有 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 其 T 日预估开 盘价乘积之 和) 其中,T 日预 估开盘价 是对标的 指数成份 证券预估 的 开盘价。 另外 , 若 T 日 为基金分 红 除息日,则计算 公式中的 “T -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 ”需要扣 减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 金部分的 数值可能 为正、为 负或 为零。 5、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 在 T+1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 其计 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 值-(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 现金 替 代 的固 定替 代 金额 总额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 可以 用现 金 替代 的所 有 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 其 T 日收盘价 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用现 金 替代的所有 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其 T 日收 盘价乘积 之和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8 T 日投资 者 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 需按 T +1 日公 告的 T 日现金 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 算 交收。 现金差 额的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或 为零。 在 投 资者 申购时, 如现金差 额为正 数, 则投 资者应根据 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 的现金, 如 现 金 差额为负 数, 则 投资 者 将根据 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 获得相应 的现金; 在 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额为正 数, 则 投资者 将根据其 赎回 的基金份额 获得相应 的现金, 如 现金差额 为负数, 则 投资者 应根 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 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 式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的 格式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 金代码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资 产净值( 单位:元 )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 :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 分(单位 :元)


可以现金替 代比例上 限


是否需要公 布 IOPV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单位:份 )


申购、赎回 的允许情 况


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证券 数量 现金 替代 标志 可以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 率 固定 替代 金额 000001


深 发展 A


1900


允许


21.0%


000002


万 科A


10400


允许


21.0%


000006


深 振业 A


600


允许


21.0%


000009


中 国宝 安


300


允许


21.0%


000012


南 玻A


800


允许


21.0%


000016


深 康佳 A


1200


允许


21.0%


000021


长 城开 发


1100


允许


21.0%


000022


深 赤湾 A


300


允许


21.0%


000024


招 商地 产


0


必须





0.000 000027


深 圳能 源


1600


允许


21.0%


000028


一 致药 业


100


允许


21.0%


000031


中 粮地 产


500


允许


21.0%


000039


中 集集 团


1000


允许


21.0%


000042


深 长城


100


允许


21.0%


000046


泛 海建 设


1300


允许


21.0%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9 000059


辽 通化 工


400


允许


21.0%


000060


中 金岭 南


700


允许


21.0%


000061


农 产 品


200


允许


21.0%


000063


中 兴通 讯


1200


允许


21.0%


000066


长 城电 脑


1200


允许


21.0%


000069


华 侨城 A


1900


允许


21.0%


000088


盐 田港


1200


允许


21.0%


000089


深 圳机 场


900


允许


21.0%


000090


深 天 健


300


允许


21.0%


000100


TCL 集团


5400


允许


21.0%


000157


中 联重 科


1700


允许


21.0%


000301


东 方市 场


800


允许


21.0%


000338


潍 柴动 力


500


允许


21.0%


000401


冀 东水 泥


300


允许


21.0%


000402


金 融 街


3400


允许


21.0%


000410


沈 阳机 床


300


允许


21.0%


000417


合 肥百 货


200


允许


21.0%


000418


小 天鹅 A


100


允许


21.0%


000422


湖 北宜 化


600


允许


21.0%


000423


东 阿阿 胶


200


允许


21.0%


000425


徐 工机 械


300


允许


21.0%


000488


晨 鸣纸 业


2100


允许


21.0%


000501


鄂 武商 A


200


允许


21.0%


000527


美 的电 器


1500


允许


21.0%


000528


柳工


500


允许


21.0%


000531


穗 恒运 A


200


允许


21.0%


000538


云 南白 药


100


允许


21.0%


000539


粤 电力 A


1900


允许


21.0%


000541


佛 山照 明


400


允许


21.0%


000543


皖 能电 力


300


允许


21.0%


000550


江 铃汽 车


200


允许


21.0%


000554


泰 山石 油


300


允许


21.0%


000559


万 向钱 潮


700


允许


21.0%


000562


宏 源证 券


500


允许


21.0%


000568


泸 州老 窖


300


允许


21.0%


000572


海 马汽 车


400


允许


21.0%


000581


威 孚高 科


200


允许


21.0%


000589


黔 轮胎 A


600


允许


21.0%


000597


东 北制 药


200


允许


21.0%


000601


韶 能股 份


1000


允许


21.0%


000612


焦 作万 方


400


允许


21.0%


000616


亿 城股 份


1300


允许


21.0%


000619


海 螺型 材


300


允许


21.0%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0 000623


吉 林敖 东


300


允许


21.0%


000625


长 安汽 车


1800


允许


21.0%


000630


铜 陵有 色


700


允许


21.0%


000637


茂 化实 华


300


允许


21.0%


000651


格 力电 器


1500


允许


21.0%


000659


珠 海中 富


600


允许


21.0%


000666


经 纬纺 机


200


允许


21.0%


000667


名 流置 业


1300


允许


21.0%


000680


山 推股 份


400


允许


21.0%


000683


远 兴能 源


400


允许


21.0%


000685


中 山公 用


100


允许


21.0%


000686


东 北证 券


200


允许


21.0%


000690


宝 新能 源


900


允许


21.0%


000698


沈 阳化 工


500


允许


21.0%


000701


厦 门信 达


300


允许


21.0%


000708


大 冶特 钢


200


允许


21.0%


000709


河 北钢 铁


15000


允许


21.0%


000717


韶 钢松 山


2900


允许


21.0%


000718


苏 宁环 球


400


允许


21.0%


000725


京 东方A


2900


允许


21.0%


000726


鲁 泰A


600


允许


21.0%


000728


国 元证 券


1100


允许


21.0%


000729


燕 京啤 酒


500


允许


21.0%


000731


四 川美 丰


800


允许


21.0%


000755


山 西三 维


300


允许


21.0%


000758


中 色股 份


100


允许


21.0%


000759


中 百集 团


700


允许


21.0%


000767


漳 泽电 力


500


允许


21.0%


000768


西 飞国 际


600


允许


21.0%


000776


广 发证 券


500


允许


21.0%


000778


新 兴铸 管


1500


允许


21.0%


000780


平 庄能 源


100


允许


21.0%


000783


长 江证 券


1400


允许


21.0%


000786


北 新建 材


200


允许


21.0%


000792


盐 湖股 份


200


允许


21.0%


000793


华 闻传 媒


600


允许


21.0%


000800


一 汽轿 车


1300


允许


21.0%


000807


云 铝股 份


900


允许


21.0%


000822


山 东海 化


500


允许


21.0%


000823


超 声电 子


200


允许


21.0%


000825


太 钢不 锈


8400


允许


21.0%


000829


天 音控 股


700


允许


21.0%


000830


鲁 西化 工


700


允许


21.0%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1 000839


中 信国 安


600


允许


21.0%


000850


华 茂股 份


400


允许


21.0%


000852


江 钻股 份


100


允许


21.0%


000858


五 粮 液


500


允许


21.0%


000860


顺 鑫农 业


200


允许


21.0%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21.0%


000876


新 希 望


300


允许


21.0%


000877


天 山股 份


100


允许


21.0%


000878


云 南铜 业


600


允许


21.0%


000883


湖 北能 源


100


允许


21.0%


000895


双 汇发 展


200


允许


21.0%


000898


鞍 钢股 份


6900


允许


21.0%


000900


现 代投 资


600


允许


21.0%


000903


云 内动 力


500


允许


21.0%


000905


厦 门港 务


300


允许


21.0%


000910


大 亚科 技


500


允许


21.0%


000911


南 宁糖 业


200


允许


21.0%


000912


泸 天 化


800


允许


21.0%


000918


嘉 凯城


200


允许


21.0%


000919


金 陵药 业


400


允许


21.0%


000926


福 星股 份


600


允许


21.0%


000927


一 汽夏 利


400


允许


21.0%


000932


华 菱钢 铁


4800


允许


21.0%


000933


神 火股 份


800


允许


21.0%


000936


华 西 村


400


允许


21.0%


000937


冀 中能 源


400


允许


21.0%


000939


凯 迪电 力


300


允许


21.0%


000950


建 峰化 工


200


允许


21.0%


000951


中 国重 汽


600


允许


21.0%


000960


锡 业股 份


200


允许


21.0%


000961


中 南建 设


200


允许


21.0%


000963


华 东医 药


200


允许


21.0%


000966


长 源电 力


500


允许


21.0%


000968


煤 气化


200


允许


21.0%


000969


安泰 科技


200


允许


21.0%


000983


西 山煤 电


900


允许


21.0%


000987


广 州友 谊


100


允许


21.0%


000989


九 芝 堂


200


允许


21.0%


000999


华 润三 九


200


允许


21.0%


001696


宗 申动 力


700


允许


21.0%


002001


新 和成


200


允许


21.0%


002003


伟 星股 份


200


允许


21.0%


002007


华 兰生 物


100


允许


21.0%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2 002011


盾 安环 境


200


允许


21.0%


002024


苏 宁电 器


2400


允许


21.0%


002028


思 源电 气


300


允许


21.0%


002032


苏 泊尔


100


允许


21.0%


002048


宁 波华 翔


300


允许


21.0%


002050


三 花股 份


0


必须





0.000 002051


中 工国 际


100


允许


21.0%


002056


横 店东 磁


100


允许


21.0%


002062


宏 润建 设


200


允许


21.0%


002069


獐 子岛


100


允许


21.0%


002078


太 阳纸 业


400


允许


21.0%


002082


栋 梁新 材


200


允许


21.0%


002083


孚 日股 份


500


允许


21.0%


002092


中 泰化 学


300


允许


21.0%


002106


莱 宝高 科


100


允许


21.0%


002110


三 钢闽 光


400


允许


21.0%


002122


天 马股 份


300


允许


21.0%


002128


露 天煤 业


200


允许


21.0%


002142


宁 波银 行


1000


允许


21.0%


002146


荣 盛发 展


300


允许


21.0%


002152


广 电运 通


100


允许


21.0%


002155


辰 州矿 业


100


允许


21.0%


002191


劲 嘉股 份


300


允许


21.0%


002194


武 汉凡 谷


200


允许


21.0%


002202


金 风科 技


900


允许


21.0%


002203


海 亮股 份


100


必须





1210.000 002233


塔 牌集 团


200


允许


21.0%


002242


九 阳股 份


300


允许


21.0%


002244


滨 江集 团


600


允许


21.0%


002249


大 洋电 机


100


允许


21.0%


002251


步 步高


100


允许


21.0%


002254


泰 和新 材


200


允许


21.0%


002267


陕 天然 气


100


允许


21.0%


002269


美 邦服 饰


100


允许


21.0%


002304


洋 河股 份


0


必须





0.000 002311


海 大集 团


100


允许


21.0%


002336


人 人乐


100


允许


21.0%


002342


巨 力索 具


100


允许


21.0%


002385


大 北农


0


必须





0.000 002386


天 原集 团


100


允许


21.0%


002399


海 普瑞


100


允许


21.0%


002415


海 康威 视


0


必须





0.000 002416


爱 施德


100


允许


21.0%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3 002419


天 虹商 场


100


允许


21.0%


002422


科 伦药 业


0


必须





0.000 002430


杭 氧股 份


0


必须





0.000 002440


闰 土股 份


100


允许


21.0%


002444


巨 星科 技


100


允许


21.0%


002461


珠 江啤 酒


100


允许


21.0%


002463


沪 电股 份


100


允许


21.0%


002470


金 正大


100


允许


21.0%


002489


浙 江永 强


100


允许


21.0%


002493


荣 盛石 化


100


允许


21.0%


002498


汉 缆股 份


100


允许


21.0%


002500


山 西证 券


100


允许


21.0%


300003


乐 普医 疗


100


允许


21.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或基金 管理 人无法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 (2)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时 间内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深圳证 券交易所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登 记结 算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 购; (4)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其 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7)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1) 、 (2) 、 (3)、(4) 、 (6)、(7 ) 项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2、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易场 所在交易时 间内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深圳证 券交易所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登 记结 算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赎 回; (4)发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 估值情 况; (5)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4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6)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 日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 时, 基金管 理人可开 放集合申 购, 即允许 多 个 投资者 集 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 券, 共同构成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或其整数 倍,进行 申购 。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 理机构可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开 展其他服 务, 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 代理协议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十、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 接基金可 投资于本 基金,与 本基金跟 踪同 一标的指数 。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 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 结算机构 可依据其 业务规则 ,受理基 金的 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 解冻等业 务, 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5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的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 为更好地实 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 基金可能 会少量投 资于 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 非成 份股 (包括中小 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新股 、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 在建仓完成 后,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 权证 、 股指 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三、标的指数 深证基本面 200 指数 。 该指数属于 价格指数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 全被动式 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 复制法, 即 按照成份股 在标的指 数中的基 准权 重来构建指 数化投资 组合, 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 其权重的变 化进行相 应调整。 但 因特殊 情况 (比如流动 性不足等) 导 致本基金 无法有效 复制 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使用 其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 当的替代 。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和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衍 生金融产品, 如 权证以及 其他与标 的指数或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相关 的衍生工 具, 包括融资融 券等。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将根据 风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 力 争利用股指 期货的杠 杆作用, 降低 股票 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 成本和跟 踪误差, 达到有效 跟踪 标的指数的 目的。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2% 。如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等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了 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 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的 进一步扩大 。 1、投资决策 依据 有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以及标 的指数的 相关规定 是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的 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 体制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6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负责制。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做出 有关标的指 数 重大调 整的应对 决策、 基金 组合重大 调 整的决策, 以 及其他单 项投资的 重大决 策。 基金经理 负责做出 日常标的 指数跟踪 维护过程 中 的组合构建、 组合调整 及基金每 日申购 赎回清单的 编制等决 策。 3、投资管理 程序 研究、 投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 易执行、 投资绩效 评 估、 组合监控 与调整各 环节的 相互 协调与配合 ,构成了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程序。 (1)研究。基金 管理人的研 究部依托公 司整体研究 平台,整合外部 信息包括券 商等外 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 果, 开展标的 指数跟踪、 成 份股 公司行为等 相关信息 的搜集与 分析、 流 动性分析、 误差 及其归因 分析等工 作, 并撰写相 关的 研 究报告, 作为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 重要 依据 ; (2)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决策 委员会依据 研究部提供的研 究报告,定 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临时召开 投资决策 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 项 做出决策 。 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决议, 做出基金 投资管理 的日常决 策 ; (3)组合构建。 结合研究报 告,基金经 理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法,即 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 资组合, 并根 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的调 整。 在追求 跟踪误差 和跟踪偏 离度最小 化 的前提下, 基 金 经理可 采取适当 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 率,降低 交易成本 ,控制投 资风 险;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 的交易部负 责本基金的 具体交易执行, 交易部同时 履行一 线监控的职 责 ; (5)投资绩效评 估。本基金 管理人定期 和不定期对 本基金的投资绩 效进行评估 ,并撰 写相关的绩 效评估报 告, 确认基金 组合是否 实现了投 资预期, 投资策 略是否成 功, 并对基金 组合误差的 来源进行 归因分析 等。基金 经理依据 绩效 评估报告总 结或检讨 以往的投 资策略, 如果需要, 亦对投资 组合进行 相应的调 整 ; (6)组合监控与 调整。基金 经理根据标 的指数的每 日变动情况,结 合成份股等 的基本 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金申购 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 况 , 以及基金投 资绩 效评 估结果等 , 对基 金投资组合 进行动态 监控和调 整,密切 跟踪标的 指数 。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基金 实际投资 的需 要, 有权对上 述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并将调 整内容在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中予 以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 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 构建基金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为三 个步 骤: 确定目标 组合、 制定 建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 整组合。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7 (1)确定目标组 合。基金管 理人主要采 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 资组合 ; (2)制定建仓策 略。基金经 理依 据对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流动性和交 易成本等因 素所做 的分析,制 定合理的 建仓策略 ; (3)逐步调整组 合。基金经 理在规定时 间内,采取 适当的手段和措 施,对实际 投资组 合进行动态 调整,直 至达到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 目标 。 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本基 金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内达 到这一投 资比 例。此后, 如因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基金申购赎 回带来现 金等因素 导致基金 不符合这 一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将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2、投资组合 的日常管 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日 常管理内 容主要 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1)标的指数成 份股公司行 为信息的跟 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标的指 数成份股公 司行为 等信息, 如股本变 化、 分 红、 停 牌、 复 牌, 以 及成份 股公司其他 重大信息 , 分析 这些信息 对 指数 的影响 ,进而分 析是否需 要对投资 组合进行 调整 ,为投资决 策提供依 据 ; (2)标的指数的 跟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 标的指数的 调整等变化,确 定标的指数 的变化 是否与预期 相一致, 分析是否 存在差异 及差异产 生的 原因,为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 (3)每日申购赎 回情况的跟 踪与分 析。 跟踪分析每 日基金申购赎回 信息,分析 这些信 息对投资组 合的影响 ; (4)投资组合持 有 证券、现 金头寸及流 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跟踪分 析每日基金 实际投 资组合与目 标组合的 差异及差 异产生的 原因,并 对拟 调整的成份 股的流动 性进行分 析 ; (5)投资组合调 整。使用数 量化投资分 析模型,寻 找出将实际投资 组合调整为 所追求 的目标组合 的最优方 案, 确定组 合交易计 划; 如标 的指 数成份股调 整、 成份股 公司发生 兼并、 收购和重组 等重大事 件, 由基金 经理召集 会议, 决 定基 金 的操作策 略; 进一步 调整投资 组合, 达到所追求 的目标组 合的持仓 结构 ; (6) 基金每日 申购赎回 清单的 制作。 基金 经理以 T -1 日标的指数 成份股 的构成及 其权 重为基础, 并 考虑 T 日 将发 生的 上市公司 变动等情 况 , 制作 T 日基 金申购赎 回清单并 予以公 告。 3、投资组合 的定期管 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定 期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1)每月 每月末, 根据 基金合同 中关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 费等的支付 要求, 及时 检查组合 中 的现金比例 ,进行现 金支付的 准备。 每月末, 基金经 理对投资 策略、 投资组 合表现及 跟踪 误差等进行 分析, 分析最 近组合与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8 标的指数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情况 ,寻找出 未能 有效控制较 大偏离的 原因。 (2)每年 根据标的指 数的编制 规则与指 数调整公 告, 基金经 理 依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策, 在 标 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 生 效前, 分析 并制定投 资组合调 整 策略, 尽量减 少因成份 股变动所 带来的 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4、投资绩效 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绩效评 估内容包 括以下几 个方面: 每日,基金 经理分析 基金的跟 踪偏离度 ;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 基金的运 行情况进 行量化评 估 ; 基 金经 理定期 根据 绩效 评估报 告分 析当月 的投 资操 作、 投资 组合状 况及 跟踪 误差等 情 况, 重点分析基 金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产生的原 因、 现金管理情 况、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前后的操 作,以及 成份股未 来可能发 生的变动 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的 指数,即 深证基本 面 200 指数。该指 数属于 价格指数 。 如果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变更或 停止深证 基本面 200 指 数的编制及 发布, 或者深 证基本面 200 指数被其 他指数 所替代, 或者 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 导致深证 基本面 200 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或者证券 市场有其 他 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于 本基金投 资的指 数推出, 基金 管理人依 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 则 ,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有 权变更本 基金的 标的指数并 相应地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 市 场基金,属 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 开放式基 金 。 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资 的股票型 指数基金 , 主要 采用完 全复制策略 , 跟踪 深证基本 面 200 指数,其风 险收益特 征与标的 指数所表 征的市场 组合 的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 。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本基 金 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9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 活动。 对于因上述 (5) 、 (6) 项 情形导致 无法投资 的标的 指数成份股 或备选成 份股, 基金管 理人将在严 格控制跟 踪误差的 前提下, 将结合使 用其 他合理方法 进行适当 替代。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2)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的约定 ; (3) 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本基金投资 权证,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 10% 。 投资 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 例, 遵 从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6)流通受 限证券投 资遵照有 关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规定 执行; (7)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 券 (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在 任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 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 (8)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0)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除第 (8 ) 、 (9) 条外 ,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 、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成份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0 股价格的市 场变化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 基金 投资不符合 上述约定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 标准,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 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0,511,667.14 98.80 其中:股票 50,511,667.14 98.80 2 固定收益投资 11,942.16 0.02 其中:债券 11,942.16 0.02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 付金合计 602,924.60 1.18 7 其他各项资 产 429.72 0.00 8 合计 51,126,963.6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1 A 农、林、牧 、渔业 683,373.60 1.34 B 采矿业 688,448.85 1.35 C 制造业 32,138,308.57 63.19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856,889.94 1.68 E 建筑业 839,168.47 1.65 F 批发和零售 业 2,093,237.05 4.1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86,683.00 0.37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526,411.34 1.03 J 金融业 5,311,739.30 10.44 K 房地产业 6,068,049.08 11.93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558,924.90 1.1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15,433.32 0.42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344,999.72 0.68 S 综合 - - 合计 50,511,667.14 99.31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651 格力电器 92,424 4,334,685.60 8.52 2 000002 万科 A 101,882 3,391,651.78 6.67 3 000333 美的集团 58,307 3,179,480.71 6.25 4 000001 平安银行 196,962 2,146,885.80 4.22 5 000858 五粮液 20,727 1,375,443.72 2.70 6 000338 潍柴动力 131,420 1,085,529.20 2.13 7 000725 京东方 A 203,557 1,082,923.24 2.13 8 002142 宁波银行 44,852 853,533.56 1.68 9 000100 TCL 集团 233,082 808,794.54 1.59 10 000063 中兴通讯 26,188 789,568.20 1.5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2 其中:政策 性金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 换债) 11,942.16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942.16 0.0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28035 大族转债 102 11,942.16 0.0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投 资股指期 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投 资国债期 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3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79.1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0.5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9.7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 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较: 期


间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6.10-2011.12.31 -28.79% 1.31% -25.35% 1.42% -3.44% -0.11% 2012.1.1-2012.12.31 0.76% 1.40% 0.97% 1.41% -0.21% -0.01% 2013.1.1-2013.12.31 -3.34% 1.41% -3.91% 1.42% 0.57% -0.01% 2014.1.1-2014.12.31 50.09% 1.22% 49.34% 1.23% 0.75% -0.01% 2015.1.1-2015.12.31 24.67% 2.42% 24.72% 2.55% -0.05% -0.13% 2016.1.1-2016.12.31 -7.55% 1.43% -6.10% 1.47% -1.45% -0.04% 2017.1.1-2017.12.31 28.81% 0.88% 28.92% 0.90% -0.11% -0.02% 2018.1.1-2018.3.31 -3.84% 1.46% -3.46% 1.48% -0.38% -0.02% 2011.6.10-2018.3.31 48.60% 1.51% 57.64% 1.56% -9.04% -0.05%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4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本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 债 券的应计 利息、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缴存的 保证金以 及其 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存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基金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本 基金 的银行存款 托管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基金 结算备付金 账户,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托 管系统中 开立二级 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 案。 开立的上 述基金财 产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 登记结算 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如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有权依据新 规定执行 。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 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5、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5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映 基金财产 的 价值, 并为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提供计价依 据。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基 金合同生 效后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 所的正常营 业日。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等 资产。 四 、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 除本部分 另有约定 的品种外, 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 定公允价 格; (2 ) 交 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本 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 (3 ) 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6 5、 本基 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 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项 , 按 国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 合 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 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 回 给基金管理 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托 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的 情况,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 产时; 5、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应当暂 停估值; 6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基金 总份 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7 八 、 估值错 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四 位内(含第四 位 )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估值 或基金份 额净 值计价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 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按 基 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登记结算 机构、 代 理销售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 身的原因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3、差错处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失 的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予以承担。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 向责任人 追偿。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 的原则处 理基金估 值差 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由此造成 或扩大的损 失由差错 责任方和 未更正方 依法分别各 自承担相 应的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 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8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 原因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 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 偿过程中 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 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 列支。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自 行 或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 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4、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当 事人, 根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 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 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告中国证 监会;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九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国 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或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财 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 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以使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累 计收 益 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 计收 益 率 为原则 进 行收益分配。 基 于本基 金 的性质和 特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不须以 弥补浮动 亏损为前 提, 收益 分配后有可 能使除息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低于面值 。 本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9 1、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 ; 2、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 定的基金 累计收益 率超过 标的 指数同期累 计收益率 达到 1% 以 上, 方可进行收 益分配; 4、在符合上 述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每 年最多分配 2 次,每次 基金收益 分 配比例不低 于可供分 配利润的5%。 若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5、 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指期末 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 价日,基 金管理人 计算基金 累计收 益率 、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 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 本基金相对 标的指数 的超额收益 率= 基金累计收益率-标的指数 同期累 计收益率。 基金累计收益率 为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与 基金上市前 一 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00%;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收 益 率 为 当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价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价 之 比 减 去 100% 。 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 折算,则 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 为初 始日重新计 算上述指 标。 2、 根据前述收 益分配原则 计算截至基 金收益评价 日 本基金的份额可 分配收益, 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 例。 三 、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日 以及 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 内容。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 、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承 担。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0 3、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4、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5、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6、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9、 基金银行 汇划费用 ;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上述费用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率为 年 费率 0.50%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率为 年费率 0.10% 。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签 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 向中 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 指数使用 费。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 指数许可使 用费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 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及指数许 可使用费 年费率每 日计 提,逐日累 计。计算 方法如下 : H=E ×I÷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I 为基 金管理 人与 本基 金的 标 的指 数许可 方所 签订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中所 规定的 指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1 数许可使用 费年费率 。 在本基金成 立之后的 前四个年 度, 指数许 可使用费 年 费率分别为 万分之四 ( 第一年度) 、 万分之六 ( 第二年度 ) 、 万分之八 (第三 年度) 、 万 分之十 (第 四年度 ) 。 从 本基金成 立的 第五个年度 起,如果 本基金资 产净值超 过或等于 人民 币 40 亿元,指 数许可使 用费年费 率为 万分之十; 如果本基 金资产净 值不足人 民币 40 亿元 ,则指数许 可使用费 年费率为 万分之十 二。 每季指数许可使 用费下限为 人民币 壹拾伍 万元(15 万元),该下限 超出当季累 计指数 使用费的部 分 (即: 每季指数 许可使用 费收 取下 限减 当季累计指 数许可使 用费)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但 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 当季,不 设此下限 ,按 实际计提的 金额支付 。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按季支 付,于次季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 由 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保留变 更或 提高指 数使 用费 的权 利,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算 方 法、 费率等发生 调整, 本基金 将采用调 整后的方 法或 费率计算指 数使用费。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按照《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 进行 公告。 4、除管理费和托 管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 投资者 申购 基金份额时 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 额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 价是指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交 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2、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根据申 购、 赎回清 单和 投资 者 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 。 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T 日 的申购、 赎 回清单在当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 开市 前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 ,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申购、 赎 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 式见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 投资者 在申购 或赎回 基 金份额时 , 申购 赎回代理 券 商可按照 不 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等收 取的 相关费用。 4、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 额总数。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之 前的律 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 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四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2 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履行了 必备的程 序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其 他的费用, 并 按照相关的 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 行公告或 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 财务报 表 及其 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后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公 告。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报刊和网 站披露,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3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在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的过 程中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 指定媒体 上。 3、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 定媒 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 更新内容 截至每六 个月的 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三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四 、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公告当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五 、定期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将年 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4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 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 。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基金定期报告 应当在公开 披露的第二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为保 障其 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 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5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代销机 构 ; 20 、更换登 记结算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4 、发生涉 及 本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5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 期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 的住所, 投资 者 可免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管理 人在总结、 借 鉴博时基 金旗下已 有的封闭 式基金和开 放式基金 风险管理 成熟 经验的基础 上,针对 本基金的 特点,确 立科学的 风险 管理理念, 建立相应 的风险管 理体系, 对本基金整 个投资过 程进行有 效的风险 监控, 为基金 持有人谋取 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 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资 收益。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包括 以下几个 方面: 一、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二、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济因素 、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导致 指数波动 ,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三、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 调整成份股 或变更编制 方法,使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 2、 由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生 送配股、增 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 变化,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 生跟踪偏 离度 和跟踪误差 ; 3、 成份股派发现 金红利、成 份股增发、 送配等所获 收益可能导致基 金收益率偏 离标的 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 ; 4、 由于成份股停 牌、摘牌或 流动性差等 原因 使本基 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 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


5、 由于基金投资 过程中的证 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 等费用的存 在,使 基金投资组 合与标的 指数产生 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 6、 在本基金指数 化投资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 能力,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 择等, 都会对 本基金的 收益 产生影响, 从而 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 指数 的跟踪程度 ; 7、 其他因素产生 的偏离。如 因受到最低 买入股数的 限制,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别 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 中该股票 的权重可 能不完全 相同 ;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 制 及其他工 具造 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与赎 回带来的 现 金变动; 因指 数发布机 构指数编 制错误 等,由此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四、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如出现 变更 标的指数的 情形, 本基金 将变更标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7 的指数。 基于原 标的指数 的投资政 策将会改 变, 投资 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 特征 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 调整 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五、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 基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 价格受诸 多因素影 响, 可能存在不 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 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 价的 风险 。


六、 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 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 券 内各只证券 的实时成 交数据, 计 算 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IOPV ) , 供 投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可 能存在差 异,IOPV 计算 可能出现 错误, 投 资者 若参 考 IOPV 进行投资 决 策可能导致 损失,需 投资者自 行承担。


七、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 再符合证 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 被终止上 市, 或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提前 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 份额不能 继续进行 二级市场 交易 的风险。


八、 投资者 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 购、 赎回清单 中, 可能仅允 许对部分 成份 股使用现金 替代, 且设置 现金替代 比例上限, 因 此, 投资 者 在进行 申购时, 可能存在 因 个别成份股 涨停、 临时 停牌等原 因而无 法买入申购 所需的足 够的成份 股,导致 申购失败 的风 险。


九、 投资者 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 出赎回申 请时, 如基 金组合中 不具备足 额 的符合条件 的赎回对 价, 可能导 致 赎回失败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能根据 成份股市 值规模变 化等因素 调整 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 由 此可能导 致 投资者 按 原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申购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 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全部 赎回,而 只能在二 级市场卖 出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十、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 对价主要 为组合证 券, 在组合证 券变现过 程中, 由于市场 变化、 部分成 份股 流动性差等 因素, 导致 投资者 变 现后的价 值与赎回 时 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 异, 存在变 现风险。


十一、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因多种 原因,导致 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 制、暂停或 终止, 由此影响对 投资者 申 购赎回服 务的风险 ; 2、 登记结算机构 可能调整结 算制度,如 实施货银对 付制度,对 投资 者 基金份额 、组合 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 式发生变 化, 制度调 整可能给 投 资者 带来风 险。 同样的 风险还可 能来自 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 代理机构 ; 3、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 构、基金托 管人及其他 代理机构可能违 约,导致基 金或 投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8 资者 利益受 损的风险 。


十二、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等相关当 事人的业 务发展状 况、 人员配备、 管理 水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因 业务扩张 过快、 行 业内过度竞 争、 对主要业 务人员过 度依 赖等可能会 产生影响 投资者利 益的风险 。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风 险, 例如, 申购、 赎 回 清单编制错 误、 越权违 规交易、 欺诈行 为及交易错 误等风险 。


十三、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服务 与后台运 作等业务 过程 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 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机构及 销售代理 机构等。


十四、 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有遭受 损失的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交易 所、 登记结算 机构和销 售代理机 构等 可能因不可 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 正常时限 完成。 十五、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速、低 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 。 (1)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投资 对象是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权 证、 股指期货、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具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投资交易均 在依法设 立的正规 市场中进 行, 所投市场和 资产方面 的整体流 动性较高。 同 时, 本基金通过 投资限制 对各类资 产的投资 比例、 期限、 评级、 杠 杆和集中 度进行了 控制, 并严 格控制了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比例上限, 综合评估 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 性风险适中 。 (2)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 波动、 流动 性枯竭等 极端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 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为前 提, 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谨慎 选取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 助措施。 对 于各类流 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 批、 审慎决策 的原则, 及时 有效地对 风险 进行监测和 评估, 使用前 经过内部 审批 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 用各类流 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 影响, 基金管 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约 定进行 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3)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在应 对在投资 者申购赎 回方面均 明确了管 理机 制, 在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客户利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9 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在 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 可按照法 律法规及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审 慎确 认申购 赎回申 请并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 作为辅 助措 施,全面应 对流动性 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 涉及 基金合 同 第十节第 (二)项规 定的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同 意 。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 之日 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 情形外,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 内容 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 应当在 2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承接的 ;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托 管人承接的 ;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 基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登记结算机 构、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 后,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 财产清算 组根据基 金财产的 情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产进 行评估和 变现; (5) 基金 清算组做 出清算报 告;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0 (6) 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8) 将基 金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9) 公布 基金清算 公告;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 (1)支付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2)缴纳基 金所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清算后 如有余额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小组成 立后 2 日 内应就清 算小组的 成立进行 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投资者 持 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 金 投资者 自 依据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取 得本基金 的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 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 件。每份 基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1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 结算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3、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2)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对价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6)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7)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管 理基金财 产; (3)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募集、 认 购、 申购 、 赎回、转托 管、基金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 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获 得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收入; (5)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前提下,决 定本基金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之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7)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8)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对基金代 销机 构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9)更换登记结 算机构,获 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并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对登 记结算 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0 )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 受理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 (11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 券; (12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3 ) 按照法律 法规,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企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表基 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2 它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4 )在基 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5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6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7 ) 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8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基 金合同制 订的 其它法律文 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 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业 务; (6)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和相应 的技术设 施进行基 金的登记结 算或委托 其他机构 代理 该项业务; (7)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资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 和受托资 产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8) 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 不得以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9) 接受 基金托管 人依法进 行的监督 ; (10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照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对 价;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 披露 前,应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 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等申请, 及 时、 足额支付 赎回 和分红款项 ; (15 )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3 (16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7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8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的 财务会计 报告 ; (19 )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 (20 ) 确保需要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能在规定 时间内发 出;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21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2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被依法宣 告破产或 者 由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 时,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3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4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所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 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列 支; (25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财 产及本基 金其他当 事人 利益的活动 ; (26 ) 公平对 待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和受托 资产, 防止 在不同基金 和受托资 产间进行 有损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的资源分 配; (27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8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9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的,不 予执行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 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它基 金合同当 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报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4 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 取其它必 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 产 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 受 托资产 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以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按规 定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7)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8)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9)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对价; (10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1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 措施; (12 ) 按规定 保存有关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保存 基 金的会计账 册、报表 和记录等15 年以 上; (13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建 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8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5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 人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追偿过 程中所产生 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 中列支; (21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2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 人利 益的活动; (23 )本 基 金合同所 规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由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共同组 成。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每 一基金份 额具 有一票表决 权。 本 基金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凭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本基金的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 ,其持有 的享 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 联接基 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 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份 额占联接 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计 算结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 留到整 数位。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以 联接 基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 份行使表 决权, 但可接 受联接基金 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委 托 以联 接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 开 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由 联接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代 表 联接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 开或 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 有以 下事由情 形之一时 , 经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 时,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 其它基金 的合并; 7、变更基金 类别;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6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 略(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 终止基金 上市, 但因 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1 、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2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它应 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三)以下 情况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 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管理人、交 易所和注册 登记机构在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交 易、 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 规则; 6、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它 情形。 (四)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 基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 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7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必须于会 议召开 日前 40 天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方式;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 日; (6)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 式 及截止时间。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表决亦 可采用网 上表决、 电话表决 等其 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结果 。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8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 以 上(含 50% ); 2)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 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 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和地点, 但 确 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 不变。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4)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 表,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 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 间, 但确定 有 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 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 容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5 天提 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 于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0 天公 布。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9 (3)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 包括临时提 案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2)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利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 修改或增加 新 的提案 ,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 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 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至少提 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 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 机构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0 (八)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特别决 议和一 般决 议: (1)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的重大 事项必须 以特别决 议方式通 过; (2)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3、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逐 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拒不 配合计票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1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票 , 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则 大会召集 人可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人进 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的生效 与公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由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公 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基金合同变更 涉及本基金 合同第十节 第(二)项 规定的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同 意。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之 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 情形外,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的 内容 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 应当在 2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承接的 ;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托 管人承接的 ;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 基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2 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登记结算机 构、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 后,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 财产清算 组根据基 金财产的 情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产进 行评估和 变现; (5) 基金 清算组做 出清算报 告; (6) 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8) 将基 金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9) 公布 基金清算 公告;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 (1)支付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2)缴纳基 金所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清算后 如有余额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小组成 立后 2 日 内应就清 算小组的 成立进行 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 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首先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3 通过友好协 商或调解 解决。 自一方 书面要求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起 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 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 式解决, 则 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华南 分会, 根 据提交仲裁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 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三) 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供 投资 者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及内容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 )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邮 政编 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发 (1986 ) 字第81 号文 和中国 人民银行 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4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业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经 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 为更好地实 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 , 本基金 可能会少 量投 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非成 份股 (包括中小 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新股 、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 在建仓完成 后, 本基 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 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 权证 、 股指 期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进行 监 督 ,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查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督 和核 查的义 务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开 始履行。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有超出 以上 范围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10 个工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 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2、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3、 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5 40% ; 5、 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 由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该 权证的 10%。 投资于 其他权 证的 投 资比例,遵 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6、 流通受限 证券投资 遵照有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执 行; 7、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 券 (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 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 8、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0 、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除第 8 、9 条外 ,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成 份股价格 的 市场 变化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导 致基 金投资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依 照上 述规 定对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有超出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的 基 金投融资比 例限制的 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6 行监督。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对 于因上述 5 、6 项情形 导致无法 投资的标 的指数成 份股或备选 成份股, 基金管理 人将 在严格控制 跟踪误差 的前提下 ,将结合 使用其他 合理 方法进行适 当替代。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以上名 单发生变 化的,应 及时 予以更新并 通知对方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以上 投资禁 止行 为的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 (四)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进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 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 期 和不 定期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 单进 行更 新。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电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新 名单 自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2、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 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 理人应当 负责向 相关 责任人追偿 。 (五)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7 银行进行监 督。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 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 规定,就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 确双方 在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与 执行、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 付、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 职责,以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 。 3、 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金 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 算。 (六) 基金托管 人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 行监督。 ( 七)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认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八)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规 定的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 以电 话或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反 馈,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正。在 10 个工作 日内,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8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管职 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 立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及 债券托 管账 户, 是否及 时、准 确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否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如 遇到 问题是否及 时反馈, 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 规定进行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是否 对非公开 信息保密 。 基 金管 理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 自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的,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 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对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和 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5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9 用、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 产。 6、 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和 基金申购过 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 到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二)基金 合同生效 时募集 资 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 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相关 证明 文件。 (三)基金 的银行存 款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银 行存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 中国人 民 银行 规定计 息。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 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款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存 款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存款账户 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申请 开通本基金 银行账户的 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 支付, 并使 用 交通银 行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 交通 银行网 银 ” )办 理托管 资产的 资金 结算汇 划业 务。 5、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 严格管理基 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 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 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 余额。 (四)基金 证券交收 账户、资 金交收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户。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0 基金管理人 不得对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交收 账户 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 买。 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 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证券 交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开 立基 金的证 券交 易资金结算 的二级结 算备付金 账户。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 经验 资后,基金 托管人负责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本 基金的 名 义开 立债券 托管账 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的 清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 毕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向 人民银 行进行 报备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 交易 中心开设同 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 户。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 协议,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协议副本 由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由基金 管 理人 协助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实物证券 、银行存 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实 物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应与 非本 基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 管; 也可存 入登记 结算 机构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 理。 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保管 。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 的 实物证 券及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在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灭 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 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由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 理人 保管, 相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除 外。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尽 可能保 证持 有二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同 的保 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对 于无 法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1 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 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执行 《企 业会计准 则》 估值业务 及份额净 值计 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以电 子文 件 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将 复核结 果以 电子签 名文 件 的方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布 。待条 件成 熟后, 双方 可协商采用 电子对账 方式。 本基金按以 下方法估 值:


(一)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或参考同 业价格,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二)处于 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2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三)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从配股 除权日起 到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按 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 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 估值为零 。 ( 四)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五)同一 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六)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上 述估值方 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均应 被认 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上 述估 值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各因 素的基 础上,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七)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知 对方, 以约 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进行估值 ,以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基金 管理 人有权按照 其对基金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可 委托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内 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管 ,并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 、完整性 和准确性 负责。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基金 管理人于 《基金合 同》生效 日及《基 金合 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 结算机构 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利登记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由登记结算 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三)基金 管理人于 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 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 记结 算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3 (四) 除上述约 定时间外 ,如果确 因业务需 要,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 结算机构 编制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 或者 调解解 决。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或者协 商、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 方当 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华南分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 协议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修改后 的新 协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 管 人接管 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基 金法》、 《销售办 法》、《 运作办 法》 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 项。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发 售 代理机构、 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 供。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有权 增加 和修改服务 项目。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服 务内容如 下: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4 一 、客户服 务电话 客户服务中 心自动语 音系统提 供每周七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 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 话查询基金份 额净值。同 时,客服中 心提供工作日每 天 9:00-21:00 、节假 日(十一和 春节除外 )9:00-17:00 的电 话人工 服务 。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 途话费) 二 、网上客 户服务中 心 网上客户服 务为 投资 者 提供查 询服务、 资讯 服务以及 在线交流的 平台。 登陆网 站后, 投 资者 可以查 询基金相 关信息, 享受 资讯服务; 投 资者 还可以查询 热点问题 及其解答, 并 提交 投诉与建议 。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 、客户投 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基金网站 、客服中 心 IVR 自 动语 音留言、客 服中心电 话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服 务进行投诉。 投 资者还可 以通过发 售代 理机构、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理 机构 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 、2018 年04 月 20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 (二) 、2018 年03 月 31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年度 报告(摘 要)》; (三) 、2018 年03 月 30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20180330 关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 投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四) 、2018 年03 月 27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深 证基本面200ETF 托 管协议》 、 《博 时深 证基本面 200ETF 基金 合同》; (五) 、2018 年03 月 24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修改法 律文件对照 表》 、 《关 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根 据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变更 旗下部分 基金法律 文件的公 告》 ;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5 (六) 、2018 年03 月 21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上海 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七) 、2018 年01 月 24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博时深 证基本面200ETF 招 募更新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摘 要)》; (八) 、2018 年01 月 20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 (九) 、2017 年12 月 29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20171229 关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 投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者 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 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 监会批准 深证基本 面 2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深证 基本面 2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和公司 章程 五、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关于申 请募集 深 证基本面2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之法律 意见书 七 、 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