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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B(150282)

金融地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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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基 金管理人 :长盛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5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759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 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积 极管理风险 ,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 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85% 以上、 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产生 的特定风险等。 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共有 三类 基金份额,分别为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其中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为普通的股票 型指数基金 ,具 有较高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的特 征;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 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 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之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 资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人作 出 投资决策 后,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3


目录 重要 提示 .................................................................................................................. 2 目录 .......................................................................................................................... 3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12 四、 基金托管人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 基金份额的分 级与净值计 算规则 ...................................................................53 七、 基金的募集 ......................................................................................................57 八、 基金合同的生 效 ..............................................................................................58 九、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59 十、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61 十一 、基金份额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冻结、 解冻及质押 .72 十二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74 十三 、基金的投资 ..................................................................................................77 十四 、基金的业绩 ..................................................................................................88 十五 、基金的财产 ..................................................................................................89 十六 、基金资产的 估值 ..........................................................................................90 十七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97 十八 、基金份额的 折算 ..........................................................................................98 十九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 额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终止运作 ...... 106 二十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108 二十 一、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111 二十 二、基金的信 息披露 .................................................................................... 112 4 二十 三、风险揭示 ................................................................................................ 119 二十 四、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26 二十 五、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 六、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 145 二十 七、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55 二十 八、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56 二十 九、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57 三十 、备查文件 .................................................................................................... 158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 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 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 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当 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8、 《上市交易公告 书》 : 指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 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7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 政 府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依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 :指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24、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 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5、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指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6、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以及符合 《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8、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金份 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8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注册登记机 构: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 统: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投 资者通过场 外销售 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 基金 投资 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 基金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3、深圳证券账 户: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基金投资 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 交易 、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和场内赎 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录在 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 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 实 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及 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 售机 构业务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35、基金交易账 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 管等 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 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基金9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2、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场外:指不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 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 的基金销售机构和 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 也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场外赎 回 49、场内:指通 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 业务 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 资 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10 申购日、扣款金 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若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内,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 金总 份额 (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 的 10% 时的情形 55、标的指数:指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56、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 间投资者通 过场内 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 买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系统内转托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59、跨系统转托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场内份额配 对转换:指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本基金场内 的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之间按约 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2 份场 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分拆成 1 份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1 份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行为 62、合并:指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1 份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 1 份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进行配对, 申请转换为 2 份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行为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 11 65、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 算” 原则,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 行资产分配从而 计算得到 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 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0、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 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 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 件 7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2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 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 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 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8 年 6 月 16 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理七 十 一只 开放式 基金和 五只 社保 基金委托资产,同 时管理专户理 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 长,经济学 硕士。曾任 中国银 行总行综合计划 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 业银行内地融 资部副经理 、香 港中银国际亚洲有 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业 务总 部副总经理(期间 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北京证券营 业部托管组 负责 人)、北京朝阳门 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 任长盛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 师。曾 任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金融系 讲师、会计教研 室主任,安徽 省国际经济 技术 合作公司美国分公 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国际 金融部经理 、深 圳证券部经理、证 券总部副总经 理,香港黄山有 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国元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13 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 团)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委员、 国元国际控 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安 徽安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 事,硕士。 曾任职多个 金融机 构,包括所罗门 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 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瑞士 信贷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瑞信方正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 健 元 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 任 职多 个 金 融机构 , 包 括 高盛(亚洲) 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 银行。现任星 展银行(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董事 ,博士。曾 任安徽省政 府办公 厅综合调研室干 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秘 书一室主任科 员、副调研 员、 副主任(副处、正 处级);安徽 省政府金融工作 办公室综合处 处长、副主 任、 党组成员;淮南 市 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 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综 合调研室助 理调 研员、副主任、调 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 处长、助理巡 视员兼秘书 一室 主任、副主任、党 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 办公厅党组 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 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 记、第一副主 席、安徽省 委非 公有制经济和社会 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 事,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徽省信 托投资 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 理、投资银行 总部副经理 、经 理,国元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副总 经理,长盛 创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 理,兼任长 盛基 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 立董事,美 国加州大学 洛杉矶 分校工商管理硕 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 管理硕士和法 国文学硕士 。曾 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花 旗环球金融 亚洲 有限公司高级副总 裁 ,香港国际14 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香 港骏程投资 有限 公司负责人。现任 香港万里资本 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教授,独 立董事,博 士。现任香 港教育 大学校长、公共 政策讲座教 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 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 香港永 隆银行独立董事 及第十三届中 国全国政协 委员 ,同时亦为复旦大 学顾问教授和 上海交通大学兼 任教授。曾任 香港社会创 新及 创业发展基金专责 小组主席,太 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 年获香 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法国 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 立董事,学 士,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 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 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安 徽大 学经济与社会发展 高等研究院执 行院长、校学术 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 决策 咨询专家委员会委 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 立董事,博 士。现任清 华大学 法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 商法 学研究会常务副会 长,中国法学 会经济法研究会 常务理事,最 高人民法院 特约 咨询员,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 兼任 泛海股份 公司、绿盟 科技 股份公司、艾艾精 工股份公司独 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 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 学双学 士。曾任国元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国 元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业 务三部总经理兼 资本市场部总 经理、国元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博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 全球收益基 金经 理 助理、星展增裕 基金经理,新 加坡毕盛高荣资 产管理公司亚 太专户投资 组合 经理、资产配置委 员会成员,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 长盛积极配 置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15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 业大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 沪港深优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 盛转型升级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兼任 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长盛创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先生,监 事,英国雷 丁大学硕士 。历任 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 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 国籍,拥有 北京大学法 学学士 学位与英国伦敦 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 行、野村项目 融资有限公 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 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 生,EMBA 。 历任 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助 理, 兴业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 同庆 可分离交易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长 盛同 智优势 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基金 经理、长盛同德 主题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员、社保 组合助理,投 资经理,长 盛积 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同 鑫保本混合型16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 同鑫行业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 盛同鑫二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 助理等职务 。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 理,固定收益部 总监,社保组 合组合经理 ,长 盛同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大 学学士,注 册会计师。 曾任职 于华北计算技术 研究所财务 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 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总监, 财务会计部总监 ,监察稽核部 副总 监、总 监等 职务。现任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1981 年 9 月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 士, CFA (特许金融分析师) ,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 。2007 年 7 月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 工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任长盛同瑞 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同 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兼 任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 兼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 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 兼任长盛盛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22 日起 兼任长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 任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任 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 兼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兼任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兼任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17 吴达先生,监事, 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读。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 心研究员,光大 永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权 益投资部高级股票 投资经理、资 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 投资 部执行总监,长盛 电子信息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新兴 成长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互联网+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 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 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 部执行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经 理,长盛 城镇 化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国企改革主 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 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 动态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 盛高端装备制造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生 态环境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 盛养 老健康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 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19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 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发 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 了“ 三层 控制二 道监督” ( 董事会—经 营管理层—业 务操作 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 部、风险管理 部)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董事会下 设的风险控制 管理委员会定期 或者不定期听 取督察长关 于公 司风险控制方面的 报告。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公 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组 织指 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 作,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 制度执行及 遵规 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定期对 基金资产运作 的风险进行 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 患或发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 ;监察稽核部 通过日常的 的监 督检查工作,督促 公司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 同限制、公司制度 限制三个层面 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 制要素,明 确风 险点并标识各风险 点所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 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 管理 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按 照合 法合规性、全面性 、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由内部控 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 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内部 控制 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 度、信息披露 制度、信息 技术 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20 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和危机 处理 制度等。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3)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业 务流 程和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 章由公司相关 部门依据公 司章 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 根据法 律法规变化和 公司 业务发展实际适 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 格 的内控制度 评价程序和 报告制 度,以保证公司 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 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 门的风险控制 情况和风险 控制 措施是否有效,对 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 评价,并根 据检 查、评价结果及时 调整内控制度 或修正行为。公 司监察稽核部 在各部门自 我监 督基础之上实施再 监督,通过对 各项制度执行情 况定期、不定 期的稽核, 对各 项制度的合理性与 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发现制 度不合理 的、 不适用的, 要求 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 长;发现制度 未能有效执 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 相关部门立即 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 向公司管理 层和 督察长报告。督察 长就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21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 币贰仟玖佰 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 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 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 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 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 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 展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银 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 计划 、企业年金、银行 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分析等 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6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23 只,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种 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 客 户多元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 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22 (四)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 部风险管 理与控制工 作是中 国银行全面风险 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制 理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 务各 环节,通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 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查 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 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23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A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 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4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 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2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 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27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 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 大厦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29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或 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 蔡 30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 ;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2 (2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 7 楼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3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 -59366070 传真:010 -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34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 贸中心办公室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47-49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濮耘瑶 电话:0755-82545596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 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3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35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36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http://www.e5618.com/


(4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37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13 号江苏大厦B 座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38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9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40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5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5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41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5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 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 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6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4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6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6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 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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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6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2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6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6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6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44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6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7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 厦4 楼 45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 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74)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 大厦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 大厦2 楼 46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5)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7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 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 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7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47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7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9)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8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 楼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48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8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大 兴 区亦 庄经 济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十 八 号院 京东 集 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 (83)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49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8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8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50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7)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88)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 阳区紫月路18 号院 朝来 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9)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财富 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51 电话:010-65309516 转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B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 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 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沈国勇、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52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


53 六、基金份 额的分级 与净值计 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包括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础份 额 (简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 。 其 中,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 保持 1:1 的比例 不变。 (二)基金的运作 1、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按 1∶1 的 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认购 所得的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场内 份额的分拆,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 基金合同生效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设 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 进行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 赎回 ,不上市交 易。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交易代码不 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 办理场内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之间的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 比,申请分拆 为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 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按 1:1 的基金份额 配比,申请合并为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的场内 份额。场外的 长盛中证金 融地 产份额不进行份额 配对转换。场 外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通 过跨系统转 托管 至场内后,可按照 场内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4 5、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 见“ 十八、 基金份额的折算” ) , 其所产生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不进行自动分 拆。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 述折算产 生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 1: 1 的比例 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 (三)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净值。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 期存 款利率 (税后)+3.5%” 。RA 每年确定一次, 确定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其中, “ 一年期同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以 RA 确定 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 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3)每个工作日计算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参考净值。 在进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各自 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本 金及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 得 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净资产。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 收益按依据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 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 算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 确定。 (4)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首次份额折算(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 折算,详见“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之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在参考 净值计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数按 基金合同生 效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 数计算;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首次份额折算之后,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在参考净值 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按最近一次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 不承诺或保证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55 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 期内本基金 资产 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 (四)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 净值为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为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 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 NA V A =1+ (R A /N )×t ; NA VB=2× NAV-NA VA ; 其中: NA V 为 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NA VA 为 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 值; NA VB 为 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份额 折算基准日确定;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 为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t=min{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最近一次折 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 在下一日内与长盛中证56 金融地产份额净 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57 七、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 依照《基金 法》、《运 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27 日证监许可 〔2015 〕759 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5 年 6 月 10 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 募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726,147,822.87 份,有效认 购户 总数 7,959 户。


58 八、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 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直接终止 《基金 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9 九、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 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有 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场 内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中的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转 至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并分拆成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后,方可上 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易起始日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具体请参见 2015 年 6 月 23 日公告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 A 与金融地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 规则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 码上市交易,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 券 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 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净 值、长盛中证60 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 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在不损害 届时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申请在 其他证券交 易所 同时挂牌交易,而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本基金 上市交 易方面 的新功能,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 后 增加相应功能。


61 十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不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 资者可通过场外或 场内对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场内 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场所 为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且 具有场内基金 申购赎回资 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办理, 投资者需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场外 申购和 赎回业务 的场所 为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及直 销中心柜台和 场外基金代 销机 构。投资者需使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办理长 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场 外申购、赎回 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 金管理人和 场内、场外 代销机 构办理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 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管 理人 和场内、场外代销 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 务 的营业场 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 金管理人或 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的申 购、赎回开 放日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业务办理时 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 办理时间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在《 基金 合同》约定时间外 提交的申请按 下一交易日申请 处理。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本基金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62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 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 场、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赎回开始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注 册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 视为 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采用“ 金额申购” 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场外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申购、赎回 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 依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63 投资人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 购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 额申请 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人 在提 交长盛中证 金融 地产份额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 购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 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 规定的全额 缴款方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 通过注 册登记机构按规 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 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 发生 巨额赎回时,赎回 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依 法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 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获得确认,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 、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 制 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 (含申购费) , 场外单 笔申64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代 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但 各代销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 额余额有其 他规 定的,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3、本基金 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 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50 万 1.2% 0.36% 50万≤M<100 万 0.8% 0.24% M≥100 万 每笔1,000 元 每笔1,000 元 场内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 场内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 申购费率适 用于通过本 公司直 销柜台申购本基 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 与依法成立 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可 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 合计划;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 老 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本 公司在法律65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7 日(含)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 ,以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的比 例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外赎回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 年 0.50% 1年≤N<2 年 0.25% N≥2 年 0.00% 场内赎回 N<7日 1.50% N≥7日 0.5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 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赎回费率。 5、 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场 内申购、赎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基金 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66 请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金额在 1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 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资金账 户;场外申 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0 =97835.87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 金额,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扣除赎回费用 的金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 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 持有本基 金 50,000.00 份场外长 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 持有 0.8 年时决定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1.150 元, 则其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金额=50,000.00× 1.150=57,500.00 元 赎回费用=57,500.00× 0.5%=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00-287.50=57,212.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 持有 0.8 年,67 假设赎回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1.15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 元。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或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长盛 中 证金 融地 产 份额 的份 额 采用 分系 统 登记 的 原则 。 场外 申购 的 长 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持 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2) 登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既可以直 接申请场外 赎回,也可以通 过跨系统转托 管转至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后赎回, 或经过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2. 投资者 T 日申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成功 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成功 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登 记 结算 办理 时 间 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对 长盛中证金68 融地产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 投资者对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9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 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 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 总份额 (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 )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 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包括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70 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基金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 该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并以 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情形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 余当日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申 请量占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 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日,并与 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 以下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 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发生巨额赎回 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71 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或 根据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本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 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管 理人可 在不 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根据 具体情况对 上述 申购和赎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


72 十 一、 基金份额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 定期定额投 资、 冻结、 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金 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或国家 有权机关要 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的行 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 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 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 转托 管是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 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 份 额登 记在 注 册登 记系 统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变 更 办理 长盛 中 证 金 融地产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 额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变更 办理 长 盛 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内赎回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 额上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交易 单元)时, 须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 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 转托 管是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长 盛 中证 金 融地 产份 额 在 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长盛 中 证金 融地 产 份额 跨系 统 转托 管的 具 体业 务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73 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冻结、解冻 与质押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 定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如法 律法规、注 册登 记机构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 规则发生变化, 本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 、冻结与解冻的有 关规则将相应 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 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产生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 和赎 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74 十 二、基金 的份额配 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 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办 理场内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与分级份额 (注: 分级份额 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统称)之间的场内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 指本基金的 场内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额与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 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照 1:1 的 份额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 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 的行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所有场内认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将按 1:1 的比 例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投资者场 内申购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自行申请将其中部分份额按 1:1 的比 例进行分拆。申请分拆的场 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2、合并 合并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按 照 1:1 的比例合并成场内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 的营业场所或按 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深 圳证券交易 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开通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日 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或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5 若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 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必须同时申请配对, 且 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 且比例为 1:1 。 4.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 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对 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 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 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 程序遵循届 时相关机构 发布的 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 注册 登记 机 构、 份额 配 对转 换 业务 办 理机 构因 异 常 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 对转 换可 能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 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配对 转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 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时,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 机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调 整上述规则, 基 金合同 将相76 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7 十 三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 差最小化。力争 控制本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实现对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括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 债券、债券回 购、权证、 股指 期货、货币市场工 具、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债券资 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其 中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坚 持 指数化投 资理念,以 低成本 投资于标的指数 所表 征的市 场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 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 的指数 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 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因 特殊情况(如成 份股长期停牌 、成份股发 生变 更、成份股权重由 于自由流通量 发生变化、成份 股公司行为、 市场流动性 不足 等)导致本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照 标的指数构成及 权重进行同步 调整时,基 金管 理人将对投资组合 进行优化,尽 量降低跟踪误差。 78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本基金 的风险控制 目标是 追求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超过上述范 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 的需要,本 基金可以投 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期以 内的政府债 券、央行票据和 金融债,债券 投资的目的 是保 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并提高基金资 产的投资收益。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 时,本基 金 可基于谨慎 原则运 用权证、股票指 数期货等相 关金融衍生工具 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 ,以 控制并降低投资组 合风险、提高 投资 效率,降低调仓成本与 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 停止编制及 发布,或标 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 除外) ,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 致 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 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 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 的指 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 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依法变更 本基金的标 的指 数和投资对象,并 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 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 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 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 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 无 实 质 性影 响( 包 括但 不 限于 编 制机 构 变更 、指 数 更 名等) , 则 无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5% 。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79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基金业绩基 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或停 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的 重大 变更等事项导致本 基金管理人认 为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跟踪 标的,或证 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 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 本基金 的标的 指数、业绩 比较 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若变更 标的指数涉及本 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 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 对基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 略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 指数基金, 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 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由于采取 了基金份额 分级 的结构设计,不同 的基金份额具 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 基金共有三 类基金份额 ,分别 为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其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为普通的股 票型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 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 特征;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 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采用了杠 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 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禁止用 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0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 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 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 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 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85% 以上, 其中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余资产 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81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②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④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2)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 款规定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82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7) 、 (10 ) 、 (13) 、 (14 ) 项外, 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 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 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 的规定为 准。如本基 金增 加投资品种,投资 限制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 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 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 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3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取自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报告截止日: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87,172,349.98 93.64 其中:股票 187,172,349.98 93.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0,183.87 0.01 其中:债券 10,183.87 0.01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12,582,374.84 6.29 8 其他资产 124,804.43 0.06 9 合计 199,889,713.1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水生 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15,641.00 0.16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技 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54,996,337.54 77.97 K 房地产业 30,090,090.96 15.14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84 N 水利、 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436,428.00 0.22 合计 185,838,497.50 93.48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718,255.63 0.36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 生产和供应 业 58,357.66 0.0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33,253.90 0.0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 业 103,873.83 0.05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33,693.95 0.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42,883.96 0.12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28,898.42 0.01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698.40 0.0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2,936.73 0.01 S 综合 - - 合计 1,333,852.48 0.67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85 3.1 报告 期 末指 数投 资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446,357 29,151,575.67 14.66 2 600036 招商银行 446,902 13,000,379.18 6.54 3 601166 兴业银行 498,088 8,313,088.72 4.18 4 600016 民生银行 1,029,512 8,225,800.88 4.14 5 601328 交通银行 1,198,750 7,408,275.00 3.73 6 601288 农业银行 1,757,334 6,871,175.94 3.46 7 601939 建设银行 834,847 6,470,064.25 3.25 8 000002 万


科A 190,908 6,355,327.32 3.20 9 600030 中信证券 323,806 6,016,315.48 3.03 10 601398 工商银行 940,949 5,730,379.41 2.88 3.2 报告 期 末积 极投 资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 的前 五 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901 江苏租赁 24,435 241,417.80 0.12 2 603712 七一二 4,022 160,196.26 0.08 3 603156 养元饮品 2,119 152,568.00 0.08 4 601838 成都银行 12,099 133,693.95 0.07 5 603056 德邦股份 3,846 82,881.30 0.04 4、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10,183.87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183.87 0.01 5、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86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8034 江银转债 109 10,183.87 0.0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 1 只债券。 6、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8、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配置了中证金融地产指 数成分股中信证券。2015 年, 中信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稽查总队 调查通字 153121 号) ,该次调查的范围是公司 在融资 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87 在违反《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 例》第八十 四条 “未按照规定与客 户签订业务合 同” 规定之嫌。 就前述调查, 公司收到中国证 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 罚字[2017]57 号 ) , 责 令 中 信 证 券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人 民 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 中信证券是中国 优秀的证券公 司之一,综 合实 力突出,基本面良 好。基于相关 研究,本基金判 断,这一处罚 对公司无实 质影 响。今后,我们将 继续加强与该 公司的沟通,密 切关注其制度 建设与执行 等公 司基础 性建设问题 的合规性以及 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事项外, 本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 无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713.9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90.07 5 应收申购款 80,400.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4,804.43 11.4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11.5 报 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 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88 十四、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度 -16.80% 2.48% -18.98% 2.62% 2.18% -0.14% 2016 年度 -8.17% 1.29% -10.08% 1.24% 1.91% 0.05% 2017 年度 17.59% 0.72% 14.94% 0.72% 2.65% 0.00%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3.99% 1.35% -4.10% 1.35% 0.11% 0.00% 2015 年 6 月 16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3.74% 1.47% -19.70% 1.49% 5.96% -0.02%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赢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未 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 之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89 十 五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银 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 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 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构自 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将基金财产归人 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90 十六 、基金 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 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 映基金 相关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应 按基金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 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 量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对于 不存 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则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91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 作为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 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银行 间市 场上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 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 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 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 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92 7、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六)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 人一同 进行。基金份额 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约定 的形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 级基金份额 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93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损失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资 料申 报 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 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避 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资 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 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4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由 责任 方承担;但若经诉 讼或仲裁的终 局裁判,基金财 产未获得补偿 的部分可列 入基 金费用项下的相关 科目,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自行或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 参考)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基金份额净 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参考净值或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基金份 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或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95 (3) 因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 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 定节 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 可 抗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 确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各 级基金 份额净值(或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96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 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97 十七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 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 得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 期已实现收 益加上本期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本 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 息收入、投资 收益、其他 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期末 可供分配利 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如果终止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98 十八 、 基金 份额的折 算 (一)基 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 每个会计 年度(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六 个月的除 外)11 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11 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登记在 册的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 3、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 进行基 金的折算: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基金合同规 定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计算;对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 内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每 两份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份额将按一 份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获得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的分配, 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持有人折算 后获得新增场 内长盛中证 金融 地产份额,场外长 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比例仍为 1: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数= 其中, 前 A 后 NUM NUM A ? ? ? 000 . 1 - 0.5 - 前 A 前 后 NAV NAV NAV ? ? ? ? 后 前 A 前 A 000 . 1 - NAV NAV NUM ?99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2)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其份额数。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原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持 有人定期折 算后持 有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 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 关业务规定暂停长 盛中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以及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 束后,基金 管理人应按 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A NUM 前 A NUM 前 A NAV 后 NAV 前 NAV ? ? 000 . 1 - 0.5 - 前 A 前 后 NAV NAV NAV ? ?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 ? 后 NAV 前 NAV 前 NUM100 7、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在基金份额定 期折算基准 日发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本基金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本着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根 据具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 额折算外, 在以下两种 情况下 也会进行不定期 份额折算, 即: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当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或跌破 0.250 元时。 1、 当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 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基金管 理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登记在 册的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额与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 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及其份额数。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与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 数保持 1:1 配比; ②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超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101 ③份额折算后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持有 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与新增 场内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 数 ,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 持有人份额 折算后 获得新增场外 长 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场内 长 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持 有人 份额折算后获得新 增场内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前 后 B B NUM NUM ? 前 后 A B NAV NAV ? 前 后 A NAV NAV ? 后 后 B 前 B 前 B ) - ( NAV NAV NAV NUM ? ? 后 B NUM 前 B NUM 后 B NAV 前 B NAV 前 A NAV 后 A NAV 后 NAV 前 后 A NAV NAV ?102 不定期份额折 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新增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份额 数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的场 外份额经折 算后的 份额数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 基金财产;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2、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 (含 0.250 元, 下同)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登 记在 册的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本 基金将分别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后 前 前 后 NAV NAV NUM NUM ? ? 后 NAV 前 NAV 前 A NAV 后 UM N 前 UM N103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折算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净值以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持有人获得 新增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折算后场外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持 有人 获得新增的场外长 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场内长 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持有 人获 得新增场内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 额。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将按照以下 公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资产与 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的资产相等。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为折 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 2)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 )份额折算前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始 终保持 1:1 配比; ii )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持 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 iii )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资 产等于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的资产 与其新增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的资产。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后 B NUM 前 B NUM 前 B NAV 后 B 后 A NUM NUM ?104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资产与份额折 算后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相等。 其中, 为折算后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新增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 关业务规定暂停长 盛中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000 . 1 000 . 1 - 后 A 前 A 前 A ? ? ? NUM NAV NUM 后 A NUM 后 B NUM 前 A NUM 前 A NAV 000 . 1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后 NUM 前 NUM 前 NAV105 基金份额折算 结 束后,基金 管理人应按 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六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本着 维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 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基金管理 人、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有权 调整上述规 则,本基金基金 合同将 相应予 以修改,且 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6 十 九、 长盛中 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 的 终止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折算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 1. 份额转换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转换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转换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场内份 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份额转 换计算公式: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转换比例= 份额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换后 场内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前 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份额数×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转换比例 3.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全部转换为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107 4. 份额转换的 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108 二十、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 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及年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 天数 109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 基金,需根 据与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签署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向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 支付指数使 用费 。通常情况下,指 数使用费按照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 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每季 支付一 次,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110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允 许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协 商调整、调低 基金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费。调低基 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等相关 费率或在不提 高费率水平 的情 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 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 执行。


111 二 十一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2 二十 二、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 制 公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 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 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113 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 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若遇法定 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个出 报日 。 下同)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 级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或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之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114 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 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级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 资产 净值、各级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6、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 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 相关文件的 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进行 复核。基金 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 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 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15 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 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或11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本基金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30)基金份 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31)本基金发 生涉及基金 申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117 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 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 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 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 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 义 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 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118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 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19 二 十 三 、风 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 券的市 场价格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 的不确定性。 市 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国有 股减持与流通政 策等)和证券 市场监管政 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因此,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波动将会通过 证券市场反映 出来,对证 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产生 影响,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 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 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 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 货膨胀抵消,从而 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 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 济形势、证 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 基金 管理人 未能以合理 价格及 时变现基金资产 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 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目 标则 是确保基金组合资 产的变现能力120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 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 场主要为证 券交易所、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等 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 所,主 要投资 对象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和个券方 面未有 高集中 度的特征, 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回 或部 分延期赎回。同时 ,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 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 性枯 竭等极端情 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 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将以保 障投资者合 法权 益为前提,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 期办理巨额 赎回 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 费等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具作为辅助 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 险进行监测和 评估,经过 内 部 审批程序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 认。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 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影响,基金 管理人将严 格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 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 金所投 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 益的风险 121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得约定收益或不亏损,在本 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收益 可能低于其 约定 收益,也存在遭受 本金损失的风 险。 2、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 数型基金, 标的指数为 中证金 融地产指数,在 基金的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由于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波动。 当中证金融地产指数下跌时, 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 如市场流动 性不足、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 金无法获得足够 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 人将 搭配使用其他合理 方法(如买入 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为主题 指数 ,并不 代表整个股 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 股的平均回 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4)基金投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 程中存在流 动性风险、 交易成 本和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成份 股调整等情况导 致基金投资组 合回报与标 的指 数回报存在跟踪偏 离风险,主要 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的费用, 包括交易成本 、 市场冲击成本、 管理费和 托管费等; 2) 当标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 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或标 的指 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可 能暂时扩大与 标的指数的 构成 差异,而且会产生 相应的交易成 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3) 投资人申购、 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 变现需求, 在遭遇标的指数122 成份股停牌、摘 牌或流动性差 等情形时, 基金 可能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 金的管理能力, 如跟踪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 择等 都会对本基 金的 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 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跟踪程度; 本基金将进 行被 动型的股票投资并 通过多项风险 控制方式降低跟踪风险。 (5)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基 金可能变更 标的指 数,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可 能发生变化 ,投 资人还须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所带 来的风险与成本。 3、分级基金特有的运作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 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产生流动性 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 制指数的股 票型基金, 具有较 高预期风险、较 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 益均高于混 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 金。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较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 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 票型基金。 由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 设计, 其份额参考净值的变 动幅度将大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净值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 的变动幅度, 即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 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 类基金份额。并 且,随着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变化,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实际杠杆大小也在发生 变化, 从而影响着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 123 (3)折/ 溢价交易风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 到市场供求关系 的 影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 价格 与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出现偏离并 出现折/ 溢价风险。 本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降低折/ 溢价交易风险, 但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 状态。 另外, 由于份 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存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 响。 (4)基金份额风险 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份 额折算的设 计,本基金 将进行 定期份额折算和 不定期份额 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或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场 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因此其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在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大于 1.000 元的部分折算 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分 配给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持有人, 因此, 原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 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以及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 于或等于 0.250 元时,本基金将进 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持 有人将会获得一 定比例的场内 长盛中证金 融地 产份额,因此原长 盛中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当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因 此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将面临风险 收益特征出现 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场外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 时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124 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时 计算 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 算过程中由于尾 差处理而可能 给投资者带 来损 失。此外, 当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金仅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进行折算, 此类 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场内购买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或长盛中 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的投资人 由于份额折算而 新增持有的长 盛中证金融 地产 份额可能面临无法 赎回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 可以做交易的 证券公司并 不全 部具备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而只 有具备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证 券公司才可 以允 许投资人赎回基金 份额。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在其参与份 额折算后, 折算新增的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并 不能被赎回。 投资人可以 选择 在份额折算前将长 盛中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或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卖出, 或 者将新增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通过转托管业 务转入 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 资格 的证券公司后赎回 基金份额,或 者将新增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后卖出(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分拆的份数必须是偶数, 这样存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能无法完全分拆的风险) 。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之间份额配对转 换。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 换业 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市场 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 价格;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可能 出现 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 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125 B 份额的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在定期份额折算 的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实施定期份额 折算。基金份额 折算 后,如果 出现新增份 额的 情形,投资人可通 过赎回折算后 新增份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投 资人 通过赎回折算后的 新增份额以获 取投资回报的方 式并不等同于 基金收益分 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 相应的交易成 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 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 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 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 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 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 的风险。


126 二 十 四、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 报告; 127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8 二 十五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 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 购、赎回 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 提下,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129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 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130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 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 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31 (26)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32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 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 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133 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 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 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 件。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134 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级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35 (10)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存续期 内,依据基 金合同享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提 案权、新任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提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 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在不损 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 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购 、 申购、赎回 、转 换、基金交易、非 交易过户、转136 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 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137 (三)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 式、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 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138 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 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 话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者 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9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各自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前述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各自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加 ,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 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出席会 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 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 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140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 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 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141 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 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 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42 (九)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律法规 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43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产 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 仲裁 。仲裁机构为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 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 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144 金合同规 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145 二十 六、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基金 管理人为长 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等 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提 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日 后将投资于 股票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发送给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 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括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 债券、债券回 购、权证、 股指 期货、货币市场工 具、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债券资 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其 中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5% 以上, 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余资产投 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146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②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47 ③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④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具体比 例限制 ,参照与托管人 签署的《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及《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风险控制制度》执行; 14)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 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本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 10)、 14)、 15 )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 ,基金的投 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148 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 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 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确认并 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 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核查 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根 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149 管理、无正当理 由未执行或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 的分 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长盛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专门账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等 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150 (3)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 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 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 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 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 金名义在符 合条件的存 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 户,基金托管人 负责该账户银 行预留印鉴 的保 管和使用。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开 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转让本 基金 的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 托管人所托 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 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151 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若 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 在完成中国人 民银行报备手续 后,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和资 金的清算。 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 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保 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 凭证。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有关重大合同后 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 份以上的正 本的,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 双方协商或 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务 指引》及其 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结 束后计算得 出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152 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 值错 误。当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出 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计 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或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对 此承担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 不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 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 管理 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 任。但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153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 照其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对于基 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以 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 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代为履行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 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 议提 交位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 按其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154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 责,继 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 其 他 规 定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对 协议进 行变更。变更后 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 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 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55 二十 七、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主要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 以下一系列 的服 务。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 可以通过电话 查询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 62350088 、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 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各项 服务有疑问,可 通过语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 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 员联系,基金 管理人将采 用限 期处理、分级管理 的原则,及时 处理客户的投诉 ;同时,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 理建议是基金管理 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156 二十八、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 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 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8-1-20 4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8-1-25 5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1-25 6 关于修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8-3-23 7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3-23 8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3-23 9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3-23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展恒基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3-26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3-30 1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 2018-3-31 1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 摘 要 2018-3-31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海证 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4-2 15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8-4-20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2018-5-3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银河证 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5-21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12


157 二十九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 放在本基金 管理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 还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158 三十、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 的批复文件 (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五)项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场所,其他 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 公场所。基金 投资者在营 业时 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7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