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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量化配置混合(233015)

大摩量化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 第1号)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2 年9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3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12 月11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 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当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4 号) 及其配 套规定的相关要求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 年 8 月 7 日起,本 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摩根士丹 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变更为 “ 大摩量化配置混 合 ”。 上述更名不改变基金投资范围,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关详细信息参 见本公司于2015 年 7 月22 日发布的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告》。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同时,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 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并 报中国 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 构备案, 本基金对基金合同中的释义、 申购赎回、 基金的投资、 估值和信息披露 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上述修订于 2018 年 3 月24 日起生效, 系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 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且已履行适当程序。 有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 于2018 年3 月24 日发布的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11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 4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5 九、基 金的 投资 .............................................................. 53 十、基 金的 业绩 .............................................................. 6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七、 风险 揭示 .............................................................. 79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8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8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 规定》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 及《摩 根士丹 利华鑫 量化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摩 根士 丹利华鑫 量化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该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量化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摩根士 丹利 华 鑫量 化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定 媒 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赵 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 为: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39.560% ) 、 摩 根士丹 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7.363%)、 深圳市招 融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10.989%)、 深圳市 基石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 (6.593% ) 、深圳 市中技 实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5.49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兼 任代 理总经 理 。 俞洋先 生, 上海 财经 大 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 市证券 公司 延陵 东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 巨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 锡营业 部总 经理 、 东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常 州地 区中 心营业 部总 经 理兼延 陵中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裁 助理 副总 裁、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 董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2017 年 5 月 至今 任上 海华 鑫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本公 司副 董 事长。 田明先 生, 上海 交通 大学 学士、 香港 中文 大学 专业 会计学 硕士 。曾 任上 海广 电(集 团 ) 有限公 司财 务经 济部 主管 、 上海 广电 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会 计部 经理 、 上 海广电 信息 产业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 师、 上海华 鑫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师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财务 副总 监、总 监、 财务 负责 人。2017 年 5 月至 今任 上海 华 鑫股份 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现任 本公 司 董事。 孙辰健 先生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金 融学 院产业 经济 学博士 。 曾 先后 担任 兰州 炼油化 工总 厂自 动化 研究 所职员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电脑工 程部 业务 主任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运行 部副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西 北中 心主 任、 深圳证 券通 信 公 司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信 息管 理部 总监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北 京数 据技术 分公 司和 中证 信息 技术服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 副 总经 理、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华鑫证 券投 资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董事长 。 现任 华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监 事 会主席 ,华 鑫宽 众投 资有 限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董事 长,本 公司 董事 。 Todd Coltman 先 生,毕 业 于加利福 尼亚州 立大学 通 讯专业, 并于乔 治敦 大学 获得法 学 博士学 位。 曾任 美国 银行 高级政 策分 析师 、年 利达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众 达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2004 年加 入摩 根士 丹利 负 责亚洲 地区 不动 产投 资 (REI ) 业 务的 不动 产收 购融 资工作 ,2016 年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业务 亚洲地 区运 营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Jeremy Alton Huff 先 生, 杜克大 学文 学学 士, 哈佛 大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世达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NBA 中 国法 律 副总监 、NBA 中 国品 牌娱乐的 副总 裁。2017 年 3 月至 今任摩 根士 丹利董 事总 经理 并担 任中 国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彭磊女 士 ,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16 年 4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 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贾丽娜 女士 ,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 学商 业经 济系 硕士 。 曾 于金 陵 科技学 院任 教,1994 年 8 月至 今 2017 年 11 月 任天 衡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 会计 师、高 级合 伙 人,2017 年 11 月 起至 今 任中天 运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 担 任合 伙 人, 兼任 俊知 集 团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倍 加洁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江苏林 洋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彭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硕士 。 曾任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今 担任北 京市中银 (深 圳)律 师事 务所合 伙 人, 兼任华 南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和 深圳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广东 省知 识产 权局 入库专 家。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学硕 士。2007 年 5 月至今 任中 国人 寿养 老保 险公司 顾 问。 曾 任内 蒙古 商业 局、 计委科 长, 中国 社科 院技 术经济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国务 院技 术经 济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国务 院办公 厅副 局长 , 外 经贸 部办公 厅主 任 , 中央 财经 领导小 组办 公 室 局长, 中国 人寿 保险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执行副 总裁 , 中 国人寿 保险 集团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副 总裁。 退休 后任 中国人 寿养 老保 险公 司顾 问并兼 任中 国 生产力 学会 副会 长, 现任 本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法学 院法律 博士 (JD ) 。 目前担 任中 安信业 董事长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私 募股权 部门主 管、 美国 驻华 大使 馆一秘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2 、监 事会 成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士 、 上 海财经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 西 安分行 干部 、 西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监、 摩根士 丹利 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上海 华鑫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任 华鑫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本 公司 监事 长。 Mok Tuang Wei 先生 ,加 州 大学伯 克利 分校 学士 、硕 士。曾 经在 瓦乔 维亚 证券 负责发 行 结构化 和证 券化 产品 , 并 在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提供 企业融 资咨 询服 务。2010 年 9 月加 入摩 根士丹 利亚 太区 ,2014 年 加入摩 根士 丹利 风险 投资 管理团 队, 现任 摩根 士丹 利投资 风险 管 理的执 行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 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 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金融 集团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 赵婧女 士, 英国 雷丁 大学 国际证 券投 资及 银行 学理 学学士 、 英 国诺 丁汉 大学 风险管 理硕 士。曾任 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培 训生 、广州 英国 文化教育 处财 务官员 。2007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本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兼任 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规划发 展部 总监 、 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职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工监事 。 周苑洁 女士 , 华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大鹏资 产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客户 关系 管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本 公司, 历任 客户服务 中心 负责人 、上 海理 财中 心负 责人、 营销 策划 经理 、市 场发展 部总 监助 理、 销售 服务部 副总 监 , 现任本 公司 销售 服务 部总 监、 渠 道业 务二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高 级经 理) 。2010 年 起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基金 运营部 副总 监 、 专户理 财部 副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宝盈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 。2005 年加 入本公司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 计、 监察稽 核部 高级 监察 稽核 员、总 监助 理、 副总 监, 现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职 工 监 事 。 徐达女士 ,弗 吉尼亚 大学 商业与经 济学 士。2012 年 加入本公 司, 曾任研 究管 理部研 究 员,现 任本 公司 权益 投资 部基金 经理 、职 工监 事。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于华先 生 , 董事 长 、 代理 总经理 , 简历 同上 孙要国先 生,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项 目管 理专业 硕士 ,21 年 证券基 金行 业工作 经历。 曾 任职于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曾任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营 业部总 经理 。2009 年 4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董 事会秘 书。 李锦女士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国际 金融专 业硕 士研究生 ,21 年证 券基金 行业工 作 经历 。 曾 就职 于巨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 交易 管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办 公室主 任助 理 , 资 产管 理 部理财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研究所 研究 员 。2003 年9 月加入 本公 司, 曾任基 金运 营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 督 察长 , 现 任本公 司 副 总经 理 。 陈竽女 士 , 英 国约克 大学 项目分 析 、 金 融与投 资硕 士。 曾任 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高级风 险管理 经理, 农银 汇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 察稽核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中信 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总 监。2018 年3 月 加 入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督 察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夏青先生, 美 国马 里兰 大学 金融数 学博 士 , 11 年证 券 从业经 历 。 曾 于2006 年 4 月至 2011 年 5 月期 间任 美国 摩根 士 丹利机 构证 券部 副总 裁;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12 月期间 任美 国 芝加哥 交易 对冲 基金 投资 经理 ;2012 年12 月至 2013 年 11 月 期间 任美 国斯 考 特交易 对冲 基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金投资 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10 月 任万 向资 源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至2016 年6 月任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部董事 总经 理。 2016 年7 月 加入本 公司 , 现任数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2017 年 6 月起 担任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多 因子 精选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量化多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担任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新 趋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8 年 5 月起 担任摩 根士 丹 利华鑫 深 证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睿成 中小 盘弹 性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张 靖先生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 2014 年 1 月管 理本基 金 。 刘 钊先 生, 自 2014 年 1 月 至2015 年8 月 管理 本基 金 。 杨雨 龙先 生, 自2015 年7 月至2017 年6 月 管理 本基 金。 吴国 雄先生 , 自 2016 年6 月至 2018 年6 月 管理 本基 金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何晓 春, 助理 总监经 理、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副主任 委员 : 李 轶, 助理 总 经理、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委员: 王大 鹏, 研 究管 理 部总监 、 基 金经 理; 夏 青 , 数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 基 金经理;李 功 舜, 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 张雪,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 秘书: 王大 鹏,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 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4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 列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的经 营运作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确 保基金 管理人 成为 一个决策 科学 、经营 规范 、管理高 效、 运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机制覆 盖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部 控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保持 相对 独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经 营管理 层负责 组织 设计公司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拟订公 司的 基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督 察长负 责监督 检查 基金管理 人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经 营管理 层下设 的风 险管理委 员会 协助经 营管 理层实施 对各 类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跟踪 和报告投 资管 理中的 市场 风险,评 价基 金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各 业务部 门及员 工对 风险管理 负有 直接责 任。 各业务部 门负 责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 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建 立合理 、完备 、有 效并易于 执行 的内部 控制 制度体系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建 立浓厚 的风险 管理 文化。经 营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优 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建 立严密 有效的 内控 防线。依 据自 身经营 特点 ,基金管 理人 建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建 立并持 续完善 风险 管理体系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建立风 险分 类、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强 化风险 管理措 施。 随着业务 发展 及技术 进步 ,基金管 理人 开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本 基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实施 、维 持和完 善内 部控制制 度是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 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倩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2018 年 荣 获中国 基金 报授 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 业 务管 理 部、 客户 一部、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414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 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 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联系人 :吴 海灵 、 时 亚蒙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8 号丰 融国 际 大厦 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8 号丰 融国 际 大厦 1005 室 联系人 :张 宏伟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恒 生 银行大 厦 45 楼011-111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恒 生 银行大 厦 45 楼011-111 单元 联系人 :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5042980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 开通 工商 银行、 建 设银行 、 农业 银行、 招商 银行、 银 联通 、 汇付 天下 “天天盈 ” 、 快付通 等支 付渠 道以及 基 金汇款 交易 业务 。 支持 银 联通渠 道、 汇付 天下 “天 天盈” 渠道、快 付通渠道 支付的 银行卡 详 见本公司 官方网 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以上支 付渠 道支持 的银 行卡 均指 银行 借记卡 ,信 用卡 等贷 记卡 不支持 购买 基金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申购 金额 超 过 100 万元( 含100 万 元) 人民 币以上 的 , 可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 话进行 预约 ,本 公司 将提 供上门 服务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北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中 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联系人 :张 磊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2189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联系电 话:0535-66996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2)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3)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4)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1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010 -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127 号大 成 大厦6 层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生 金融 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276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2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 (021 )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层、25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号楼13 层、21 层-23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 亚楠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026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1)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 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高 利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信 大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刘 进海


联系电 话:028-861992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3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0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 (0755 )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1)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 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18号 光大银 行大 厦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 (0755 )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2)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3)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4)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号 通讯 广场 二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20 楼西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周 小钰 联系电 话:0755-88694888-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2-882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www.wanhesec.com (45)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 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 (020 )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站:www.hfzq.com.cn (47)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可 园南 路1 号金 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服电 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 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0)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盘古 大观40层-43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联系电 话:010-59355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6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任 敏、 陈曦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5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 (010 )6604552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 话:021-20835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56)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18 号 同 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 -8891181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5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宛平 南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0)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 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400-166-11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http://8.jrj.com.cn (6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 国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010-528556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4)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11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6)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 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号 新恒 基国 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67) 北京 创金 启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街2号 经济 日报 社A座综 合楼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68)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路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2期C5栋汇付 天下 总部 大楼2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69)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 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70)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1)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2)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大 厦35 层01B 、02 、03、04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3)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大厦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炜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76)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联系电 话:010-593365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7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大街11号11 层1108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8)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505 号 东 方纯一 大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139172257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8-2266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9)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单元11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单元7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联系电 话:0755-293305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80)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1500 号 万得 大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人 :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81)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园 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 浪总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 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6405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30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联系电 话:010-5931359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3)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杨 雪 联系电 话:010-581709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4)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号院A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徐 伯宇 联系电 话:010-89189285 客户服 务热 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85)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玄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联系电 话:18551602256 客户服 务热 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6) 济 安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7)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 学勇 联系电 话:021-2053001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8)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路799 号3号楼9 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电 话:021-6081858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9)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南 路799 号5 层01 、02 、03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 孙琦 联系电 话: 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热 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0)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李 关洲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1)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 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联系人 :赵 恒 电话: (0755 )88318809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 易试验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俞伟 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2 年9 月18 日证 监许 可【2012 】1238 号 文件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2012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2 年 12 月7 日。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 计师事 务 所有限 公司 普华 永道 中天 验字(2012) 第508 号 验资 报告予 以验 证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 人 民币1.00 元计 算, 本 基金 募集期 共募 集 1,095,372,033.67 份 基金 份额, 其中 认购资 金利 息 折合1,260,380.78 份基 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4,668 户。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12 年12 月 11 日 获书 面确认 ,基 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式 生效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3 年 1 月14 日起开 放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缴 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的 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 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每个 账户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其 中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首次申 购公 司旗 下基 金的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100 万元 (含 ) , 已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个 人投 资 人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100 万 元( 含)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2 、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 笔 赎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或 者新 增基 金规模 控制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 购费 用 投资人 在一 天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最 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 的 5% 。申购 费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自2013 年11 月1日起, 对于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养老 金客 户实施 特 定申购 费率 。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和行 业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并 按 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万 元≤M <500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 <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最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5%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具 体赎 回费 率结构 如下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7 天 1.50% 7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 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某非 养老 金客 户在 基金存 续期 间分 别投 资 5 万元、15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80 元, 该客户 的申 购费 用及 可获 得的申 购份 额分 别计 算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 购金 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 率 1.50% 1.00% 净申购 金额 49,261.08


1,485,148.51 申购费 用 738.92


14,851.49 申购份 额 45,612.11


1,375,137.51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净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减 去赎回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 下: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 假 定某 投资人 在 T 日赎 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为 15 个 月,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0.25% , 该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280 元 ,则 其获得 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80 =12,800.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00 ×0.25% =32.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00 -32.00 =12,768.0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T 日基 金份额 总份 数。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 体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业务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手 续, 投资人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 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 记手续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于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赎 回 申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剩 余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账户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 处理。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同时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时 间内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当 一笔新 的申购 申请 被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 规模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 或 使本 基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单日申 购金 额 或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时 ;或 该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 或该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超过 单个 投资 人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时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除第(4)、( 6) 、 (7 )项 外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当发生 上述第 (6) 项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进 行 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拒 绝该 等 全 部 或者 部 分 申 购申 请。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3) 证 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一 )基 金转 换 1 、 本 基金 于2013 年1月14 日 起开放 了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作为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其他 开放式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3 年1 月10日刊 登的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量 化配 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公告 》 。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 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总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 (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 申购费 率) 的基 金, 申 购补 差费率 = 转入总 金额 对应 的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 转入 总金 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若转 入总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转 入总 金额 对应 的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则 申购 补差费 为0 。


(2)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的 规定 费率 执行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 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约 定每期 扣 款日和 扣款 金额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资 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和 基 金申购 申请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申 购的 每期 最低 扣款 金额为 10 元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具体 实施 方法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告 。 (十五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数量 化模 型, 优化资 产配 置权 重, 力争 在降低 组合 风险 的同 时, 获得超 越 比 较基准 的超 额收 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交易 所和 银行间 两个 市 场的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债与可 转换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等) 、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60%-95%;除 股 票外 的其 他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5% -40% , 其中 权证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0-3%,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实行 在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统 一指 导下 的资 产配置 机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期 或 针对特 定事 件临 时召 开, 讨论、 确定 具体 的基 金资 产未来 一段 时期 内在 权益 类资产 及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范围, 形成 资产 配置 相关 决议。 基 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关于 资产配 置的 决议 具体 执行 并实施 资产 配置 方案 。 为了有 效实 施数 量化 投资 策略 , 本 基金 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关于 资产 配置 决议 的允许 范 围内, 采取 相对 稳定 的股 票持仓 比例 控制 措施 , 降 低由于 股票 持仓 比例 波动 过于频 繁影 响到 数量化 投资 策略 的效 果。 资产配 置采 取 “ 自上 而下 ” 的多 因素 分析 决策 支持 , 结合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 对 股票 资产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风险收 益特 征进 行分 析预 测,确 定中 长期 的资 产配 置方案 。 在实施 资产 配置 时, 主要 考察三 方面 的因 素: 宏观 经济因 素 、 政 策及法 规因 素和资 本 市 场因素 。 宏观经 济因 素是 资产 配置 的重点 考量 对象 。 本 基金 重点考 察全 球经 济发 展状 况、 国 际间 贸易和 资本 流动 、 国 际间 贸 易壁垒 和文 化差 异等 定性 因素和 中国 劳动 力分 布、 GDP 、 CPI、 PPI、 投资、 消费、 进出口 、 货 币流动 性状 况、 利 率、 汇 率等定 量因 素, 评 估宏 观 经济变 量变 化趋 势及对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和 权益类 投资 品的 影响 ,并 做出适 当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 政策及 法规 因素 方面 主要 关注政 府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和 产业 政策 的变 动趋 势, 评 估其 对各行 业领 域及 资本 市场 的影响 ; 关 注资 本市 场制 度和政 策的 变动 趋势 , 评 估其对 资本 市场 体系建 设的 影响 。 资本市 场因 素方 面主 要关 注市场 估值 的比 较 、 市 场预 期变化 趋势 、 资金 供求 变化 趋势等 。 在此基 础上 ,对 市场 估值 进行整 体评 估, 依据 评估 结果决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当资本 市场 、 国家财 经政 策等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发 生其他 重大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于 重 大 自然灾 害、 战争 等不 可预 测 事件等 ) , 可 能导 致各 类别 资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发生 显著变 化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临 时组 织集体 讨论 并确 定特 定时 期的资 产配 置方 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结合 行业 多因 子阿尔 法模 型(Multi-Factor Industry Alpha Model) 和 Black-Litterman 资 产配 置 模型(B-L Model)的 量化 模 型以及 其他 量化 模型 进行 行业配 置。 本基金 所指 行业 多因 子阿 尔法模 型 ( 以下 称多 因子 模型) 是建 立在 已被 国际 市场广 泛应 用的多 因子 模型 的基 础上 , 根据 中国 资本 市场 的实 际情况 , 由 本基 金管 理的 金融工 程团 队开 发的更 具有 针对 性和 适用 性的量 化行 业选 择模 型。 本基金 所指Black-Litterman 资产 配置 模 型 ( 以下 称BL 模型 ) 已 成 为国际 上主 流的 量化 配置 模型 , 该 模型 能较好 地结 合各项 资产 的预 期收益 率和 历史 收益 率, 形成新 的市 场收 益预 期, 从而使 得各 项资 产配 置权 重的优 化结 果更 加有效 。 首先 , 本 基金 通过量 化方 法分析 各个 行业 的股 价表 现 与宏 观经 济 、 本行 业内 、 上 下游 产 业链指 标之 间的 关系 ,并 结合各 行业 的估 值水 平、 一致预 期、 盈利 水平 、动 量反转 等指 标 , 从中筛 选出 最有 效的 指标 和因子 建立 多因 子模 型, 获得各 行业 的预 期收 益率 ; 其 次, 运用BL 模型结 合多 因子 模型 的预 测结果 ,对 行业 配置 权重 进行优 化。 (1) 多因 子模 型 A. 备选 因子 库 不同行 业的 市场 表现 对于 货币信 贷政 策、 财政 政策 、 物价 体系 、 投 资、 进 出口 等宏观 经 济环境 的变 化有 不同 反应 ;行业 产销 量、 产品 价格 、库存 等因 素将 揭示 本行 业的景 气状 况 , 从而影 响行 业股 价的 市场 表现; 上下 游产 业的 运行 状况将 改变 本行 业的 供求 状况, 从 而 引起 行业股 价的 变化 ; 行 业的 估值水 平、 一致 预期 等市 场特性 将对 行业 未来 收益 率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本基 金通 过深入 研究 传统投 资理 论 、 总结 分析 投资团 队多 年积 累的 投资 经验 , 构 建备 选 因子库 。 本基金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备 选因子 库进 行更 新, 首先 是对现 有因 子数 据的 更新 ; 其 次, 添 加值得 研究 、 跟 踪和 检验 的新因 子; 再次, 添加 复合 因子, 即利 用若 干因 子之 间的内 生关 系, 通过汇 总、 剥离 、调 整等 方法获 得的 综合 因子 。 B. 模型 的入 选因 子 本基金 结合 中国 市场 的行 业投资 逻辑 , 经 过全 面而 细致的 实证 检验 , 从 备选 因子库 中对 行业收 益最 有解 释力 的若 干因子 ,构 建多 因 子 模型 。 由于因 子的 有效 性会 随着 宏观经 济周 期的 变化 、行 业发展 阶段 的演 进等 因素 发生变 化 , 本基金 定期 和不 定期 重复 从备选 因子 库中 挑选 有效 因子的 过程 ,建 立入 选因 子的更 新机 制 , 力求提 高多 因子 模型 的适 应力和 生命 力。 C. 模型 入选 因子 的权 重 入选模 型的 若干 因子 对行 业收益 的重 要性 是不 同的 , 例如, 有些 行业 注重 宏观 经济周 期 的变化 , 有些 行业注 重规 模的扩 张 , 有 些行业 注重 盈利能 力的 提升 , 有 些行 业注重 估值 的 变 化等等 。 多因 子模 型将 采用OLS 等 方法 评价 因子 的重 要 程度给 不同 入选 因子 配以 不同的 权重 , 以反映 市场 的侧 重点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在因子 发挥 效用 的同 时, 其重要 性也 会随 之发 生变 化。 因 此本 基金 对因 子权 重也设 置了 更新机 制, 定期 重复 权重 分配过 程。 (2) 权重 优化 模型 本基金 采用BL模 型最 终确 定各行 业的 投资 权重 。 BL 模 型能将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行 业的预 期 收益观 点与 市场 均衡 状态 下个行 业隐 含的 超额 收益 率及市 场权 重相 结合 , 以风 险调整 收益 最 大化的 目标 下, 实现 各行 业的合 理和 优化 的配 置。 具体到 本基 金来 讲 , 由 于各 行业隐 含的 超额 收益 率及 市场权 重可 由历 史收 益率 以及市 场 权重计 算得 出; 多因 子模 型通过 各项 有效 因子 对各 行业的 预期 收益 进行 评估 , 提供 预期 收益 观点。BL 模 型采 用贝 叶斯 方法把 隐含 的超 额收 益率 和预期 收益 观点 结合 起来 , 对均 衡的 市场 权重进 行调 节, 使得 组合 达到最 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3 、股 票配 置策 略 股票配 置是 本基 金量 化资 产配置 的实 施阶 段, 股票 配置策 略将 直接 影响 到实 施效果 , 本 基金的 股票 配置 策略 以拟 合和超 越行 业平 均收 益为 目的。 本基金 从以 下几 个维 度构 建各行 业的 股票 配置 策略 : 首先, 需考 虑行 业内 股票 的权重 分 布。 每个 行业 内股票 权重 集中度 都不 尽相 同, 对于 个股权 重较 为集 中的 行业 , 若 干权 重股 的 收益能 够较 好地 拟合 行业 平均收 益 , 而 个股权 重分 散的行 业则 不然 。 其 次 , 行业内 股票 的收 益分布 。 每个 行业内 个股 的市场 表现 一致 程度 也 不 尽相同 , 对于 一致性 较强 的行业 , 拟合 行 业平均 收益 的难 度较 低, 而 一致性 较弱 的行 业的 难度 较大。 再次, 行业 内股 票的 流动性 分布 。 对于个 股流 动性 较好 的行 业, 满 足基 金交 易需 求的 股票品 种较 多, 而在 流动 性差行 业中 的股 票配置 数量 将受 到限 制。 最后, 行业 目标 配置 权重 。 对于 目标 权重 较高 的行 业, 更 多数 量的 股票能 缓和 流动 性问 题, 同时对 行业 平均 收益 率的 拟合程 度也 较高 。 除 了以 上情况 以外 , 还 需考虑 基金 的股 票品 种的 投资禁 止行 为、 比例 限制 等各方 面的 因素 。 在行业 内选 股策 略上 , 本 基金采 用量 化模 型的 方法 进行选 股。 量化 选股 模型 包括但 不限 于以下 两种 : 一 种 是持 有行 业内若 干权 重股 , 并优 化其 在基金 中的 权重 以拟 合行 业平均 收益 ; 另一种 是通 过量 化多 因子 选股模 型挑 选优 势个 股, 从而超 越行 业平 均收 益, 其中因 子主 要包 括价值 因子 、成 长因 子、 基本面 因子 、一 致预 期和 市场因 子等 。本 基金 综合 考虑以 上因 素 , 根据市 场状 况的 变化 ,定 期或不 定期 修订 行业 的股 票配置 策略 。 4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1)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遵循 中长 期资 产配 置策略 , 进行 国债 、 金 融 债、 公司 债等 固定收 益类 证券以 及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 由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团 队独 立提 出具体 的投 资策 略及 投资 建议, 通过 评估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和 国 际环境 等因 素, 分析 市场 价格中 隐含 的对 经济 增长 、 通货 膨胀 、 违 约概率 、 提 前偿 付速 度等 因素的 预测 , 根 据固 定收 益市场 中存 在的 各种 投资 机会的 相对 投资 价值和 相关 风险 决定 总体 的投资 策略 及类 属( 政府 、企业/公 司、 可转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和期 限 ( 短期、 中 期和长 期) 等部 分的 投资 比例, 并基 于价 值分 析精 选投资 品种 构建 固定收 益投 资组 合。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 采用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投资 策略 包括 : 利 率预 期策略 、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 用利 差 策略、 公司/企 业债 券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等 。 (2)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时机和 数量 的决 策建 立在 对证券 市场 总体 行情 的判 断和组 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确 定投资 时机 。基 金管 理人 另根据CAPM 模型 计算 得到 的组合Beta 值, 结合股 票投 资的 总体 规模 ,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限定和 要求 , 确 定参 与股 指期货 交易 的投 资比例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期货 投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以符 合上述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建立 在对标 的证 券和 组合 收益 风险分 析的 基础 上,以 Black-Scholes 模型 和二 叉 树期权 定价 模型 为基 础对 权证进 行分 析定 价, 并根 据市场 情况 对 定价模 型和 参数 进行 适当 修正。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及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 (四) 投资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3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充 分利用 外部 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提 供研 究成 果, 挖掘 投资机 会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支 持。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负责 制定基 金的 投资 原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总体 监控 。 如 遇重大 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及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委 员会 确定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和原 则以及 研究 团队 提供 的分 析和建 议 等信息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投 资组 合 , 进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交易 团队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投 资指 令,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责 。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组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 投资绩 效及 风险 进行 评估 ; 监察 稽核 部对 基金 投资 的合规 性进 行日 常监 控;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定期召 开会 议, 结合 市场 、 法律 等环 境的 变化 ,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及 意见 。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行 业状 况、 证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化 、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以 及组 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依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经与 相关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自 2015 年9月29 日 起, 本基 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变更 为:


80%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20% ? 标普 中国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沪 深300 指 数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是 标普中 国债 券指 数。 沪深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 交 易所第 一次 联合 发布 的反 映A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指 数 , 由 中证 指数公 司编 制和 维护 , 是 在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 该 指数 样本对 沪深 市场 的覆 盖度 高, 具有 良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投资 人可 以方便 地从 报纸 、 互 联网 等 财经媒 体中 获取 。 同 时, 该指数 编制 方法 清晰 透明 , 具有 独立 性和 良好 的市 场流动 性; 与市 场整体 表现 具有 较高 的相 关度, 且指 数历 史表 现强 于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 ,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的 权益投 资部 分业 绩基 准。 标普中 国债 券指 数是 中信 标普指 数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所开 发的 债券 系列 指数 之一 , 该 系 列指数 包括6 只 固定 收益 指数, 分别 跟踪 中国 政府 债、 企 业债 、 金 融债、 服 务债、 工业 债和 公用事 业债 的业 绩表 现以 及具有 综合 意义 的全 债指 数。 标普 中国 债券 指数 旨在 追踪中 国的 政 府债、 企业 债、 金融 债、 服务债 、 公 用事 业债 和工 业债券 市场 , 它 涵盖 了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债券。 纳入 标普 中国 债券 指数的 债券 的信 用评 级都 在投资 级以 上 。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固 定收 益投资 部分 业绩 基准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又或者 市场 推出更 具权 威、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同意 并按 照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后调 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而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并应 及时 公告 并报 证监会 备案 , 同 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上述事 项已 于2015 年9月29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币 型基金 、 债券 型基金 , 而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中 高风 险、 中高 收益 品种。 ( 七)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60%-95% ; 除 股票外 的其 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范围 为5%-4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4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其补 充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比 例进 行 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交 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18)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60%-95% ; (19)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20)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22)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3)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 (11 ) 、 (20 ) 、 (22) 、 (23 ) 以 外, 因 证券 或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8年4月19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3月31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989,790,062.69 88.64 其中: 股票 989,790,062.69 88.6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61,360.24 0.07 其中: 债券 761,360.24 0.0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4,726,112.15 11.17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339,814.83 0.12 9 合计 1,116,617,349.91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247,562.32 0.20 B 采矿业 31,768,057.42 2.86 C 制造业 436,484,319.38 39.2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35,176,038.60 3.17 E 建筑业 34,514,945.00 3.1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017,666.32 2.1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0,152,258.86 2.7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392,840.00 0.0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32,042,051.12 2.88 J 金融业 275,341,469.40 24.78 K 房地产 业 57,293,926.04 5.1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8,326,328.87 1.6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10,074.36 0.0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722,525.00 1.05 S 综合 - - 合计 989,790,062.69 89.08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879,900 57,466,269.00 5.17 2 601166 兴业银 行 1,870,200 31,213,638.00 2.81 3 600837 海通证 券 2,526,200 29,026,038.00 2.61 4 000651 格力电 器 566,400 26,564,160.00 2.39 5 600000 浦发银 行 2,026,348 23,606,954.20 2.12 6 002304 洋河股 份 211,100 22,796,689.00 2.05 7 600016 民生银 行 2,735,500 21,856,645.00 1.97 8 601668 中国建 筑 2,357,500 20,415,950.00 1.84 9 601328 交通银 行 3,027,500 18,709,950.00 1.68 10 000776 广发证 券 963,725 15,882,188.00 1.43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61,360.24 0.0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61,360.24 0.07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40 生益转 债 5,320 601,798.40 0.05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 110038 济川转 债 1,150 138,506.00 0.01 3 113015 隆基转 债 180 20,826.00 0.00 4 128024 宁行转 债 2 229.84 0.00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贵金 属投 资。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指 期货 合 约 。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本 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时机和 数量 的决 策建 立在 对证券 市场 总体 行情 的判 断和组 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因素 、 政策 及法 规因 素 和资本 市场 因素, 结合 定性 和定 量方 法, 确 定投 资时 机。 基金 管理人 另根 据CAPM 模 型计 算得到 的 组 合Beta 值, 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体 规模 ,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 股 指期货 交易 的投 资比 例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定 ,以 符合 上述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要求 的变 化。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海 通证券 ” ) 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浦 发银 行” ) 外 , 其余 的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2017 年5 月, 海通 证券 发 布《关 于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行政处 罚事 先告 知书 的公 告》。 对 于海通 证券 在融 资融 券业 务中的 违规 行为 , 中 国证 监会拟 决定 采取 责令 改正 、 给 予警 告、 没 收违法 所得 和罚 款的 行政 处罚措 施。 2018 年1 月, 四川 银监 局 对浦发 银行 发出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川 银监 罚字 〔2018 〕2 号 ) , 对成都 分行 内 控 管理 严重 失效、 授信 管理 违规 、违 规办理 信贷 业务 等违 规行 为处以 罚款 。 本基金 投资 海通 证券 (600837 ) 和浦 发银行 (600000 ) 的决 策流 程符 合本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管理 制度 的相 关规 定。 针对上 述情 况 , 本基 金管 理人进 行了 分析 和研 究, 认为上 述事 件 对 海通证 券和 浦发 银行 的投 资价值 未造 成实 质性 影响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继续 对上 述公司 进行 跟 踪研究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0,306.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62,195.8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159.52 5 应收申 购款 148,152.8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39,814.83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债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至2018年3月31日, 本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 值增 长 率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比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比较 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12 月11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20% 0.04% 8.87% 1.25% -8.67% -1.21%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4.29% 1.06% -5.49% 1.12% 9.78% -0.06%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55.31% 0.93% 42.46% 0.98% 12.85% -0.05%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33.46% 2.40% 7.05% 1.99% 26.41% 0.41%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6.88% 1.36% -8.40% 1.12% 1.52% 0.24%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6.16% 0.54% 17.10% 0.51% -10.94 % 0.0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2018 年3 月31 日 107.59% 1.38% 64.51% 1.23% 43.09% 0.15%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12 年12 月11 日至2018 年3月31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所 有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 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 指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 算价 估值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为确保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的合理 性和 公允 性, 根据 《 中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估值核 算 工作小 组关 于2015 年1 季 度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处理 标准》 (以 下简 称“ 估值 处理标 准” ) 的有关 规定 ,经 与相 关基 金托管 人、 会计 师事 务所 协商一 致, 自2015 年3月25 日起, 对本 基 金持有 的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估 值处 理标准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的估值 方 法 进行 调整 , 采 用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数 据进 行估 值。上 述调 整事 项已 于2015 年3月26日在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 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4次 , 每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5%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 方 案的 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 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 个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报刊( “指定 报刊” )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本基金持续运 作 过 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27)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上述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金 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影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金 风 险的来 源。 基金 的风 险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风 险、 合规 性风险 、政 策变 更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证 券市 场的变 化将 影响基 金的 业绩 。 因 此 , 宏观和 微观 经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 市 场变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 种风险 主要 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随着宏 观、 微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上市 公司 的收益 水平 及证 券市 场也 将呈现 周期 性变化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可能会 因为 经营 不善 , 基 本面状 况恶 化而 导致 其股 票价格 下 跌, 使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此 外, 股票 价格 也会 受到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的 影响, 并可 能会 低于上 市公 司的 合理 价值 。 虽然 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 非系 统性 风险 ,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 种风 险。 (4)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国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直接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5)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 或者 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 完整, 都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取 得的 收益率 有可 能低 于通 货膨 胀率 , 从 而导 致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的 购买力 下降 。 (7)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 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 回本 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 再投 资收益的 影响 。 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收回 固定 收益 证券 本息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 之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8)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证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证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证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变 化。 (9)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10) 利差 风险


债券 市场不同 期限、不 同类属 债券之间 的利差变 动导致 相应期限 和类属债 券价格 变化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的风险 。


(11)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 回购为提 升 基金整体 投资 收益提供 了可能, 但也存 在一定的 风险。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可 能存 在 回 购利 率大 于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 风险以 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 致投资 总量 放 大,同 时对 投资 组合 的波 动性进 行了 放大 ,致 使整 个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 回购比 例越 高 , 风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 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2、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 性风险是 指 本基金 无法及 时变现基 金资产以 支付投 资者赎回 款项的风 险;或 是为 应对投 资者 赎回 , 变 现冲 击成本 较高 , 给基金 资产 造成损 失的 风险。 本 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 一 方面来 自于 投资 人的 集中 巨额赎 回 , 另 一方 面来 自于 其投资 组合 或其 中的 部分 资产变 现能 力 变弱所 产生 的风 险。 主要 包括: (1 ) 巨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 金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 本 基金存 续期 间 , 可 能会 发 生巨额 赎 回的情 形。 当本 基金 发生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占比较 大的 情形 时, 若上 述投资 者集 中大 额赎回 本基 金, 亦可 能引 发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投资 者可能 面临 以下 风险 : A.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 时会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形 , 此时出 现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导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 额 净值。 此外 ,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 因 基金 运作 特点 导致的 费用 计提 、 计 入基 金资产 的赎 回费 以及基 金持 仓证 券价 格波 动等因 素, 也可 能会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极端 情况 下可能 会造 成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大 幅波 动。 B.当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部分 延期 办理赎 回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 投 资者 将 面临无 法及 时赎 回所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若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发生 单一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采 取具 体措 施对 其进行 延期 办 理赎回 申 请 ,该 投资 者可 能面临 当日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被延 期办 理的 风险 。 (2) 变现 风险: 投资 组合 的变现 能力 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益 变动 的风 险。 当 本 基金持有 的部分 证券 品种 的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时 , 资 产变现 的难 度可 能会 加大 , 若 存在 证券 停 牌的情 形, 资产 可能 难以 在 短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或者, 由于基 金持 有的 某种 资产 集中度 过高 , 导致难 以在 短时 间内 迅速 变现,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的 净值出 现损 失。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其 中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股 票 流动 性较 好, 存在 部分 股票品 种停 牌 或交投 不活 跃的 情况 ; 大 部分债 券品 种流 动性 较好 , 存 在部 分债 券品种 停牌 或是企 业债 、 资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产证券 化、 回购 等品 种流 动性相 对较 差的 情况 。 综 上所述 , 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 资产 的流动 性良 好 , 流 动性 风险 相对可 控 。 但 如果 市场 短时 间内发 生较 大变 化或 基金 赎回量 较大 , 可能会 影响 到基 金的 流动 性和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由基金 管理人作 为交易 参与人通 过交易单 元在证 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 交易。 根据 《证券 交易 资金 前端 风险 控制业 务规 则 》 等有 关规 定,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 记机构 对交 易参 与人相 关交 易单 元的 全天 净买入 申报 金额 总量 实施 额 度管 理 , 并 通过 交易 所对 交易参 与人 实 施前端 控制 。 因 不可 抗力 、 意外 事件 、 技 术故 障、 重 大差错 等原 因导 致资 金前 端控制 出现 异 常的 , 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 机构可 以采 取限 制交 易单 元交易 权限 等处 理措 施, 本基金 可能 因上 述业务 规则 而无 法完 成某 笔或某 些交 易, 进而 可能 会影响 到基 金的 流动 性, 亦有可 能导 致基 金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为了 控制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 将在坚持 分散化投 资和精 选个券原 则的基础 上,通 过一 系列风 险控 制措 施加 强对 流动性 风险 的跟 踪 、 防 范和 控制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在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 待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1)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具体 措施,详 见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换 ”中“( 八)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的 相关内 容。 2)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具体 措施,详 见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换 ”中“(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 处理 ” 的相 关内 容。 3)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当投 资者 持有基 金的 期限 少于 一定 天数时 , 将需 承担 较高 的基 金赎回 成 本 。 4)暂 停基 金估 值 当 本基金发 生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等暂停 基金 估值 的情 形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 , 投 资者 将 面 临 无 法及 时 赎 回 所持 有 基 金 份 额或 如 期 进 行基 金 投 资 的风 险。 当本基 金出 现上 述 1)、2)、4) 情形 时, 本 基金 可 能无法 及时 满足 所 有 投资 者的赎 回 申请, 投资 者收 到赎 回款 项的时 间也 可能 晚于 预期 或可能 增加 投资 者赎 回的 成本。 4、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资 产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存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风险 ,有可 能受 到经 济周 期、 市场环 境 或管理 人对 市场 所处 的经 济周期 和产 业 周 期的 判断 不足等 因素 的影 响 , 导 致基 金的大 类资 产 配置比 例偏 离最 优化 水平 , 给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绩效 带来风 险 。 因 此, 本基 金 整体表 现可 能在 特定时 期内 低于 其他 基金 。 本 基金 坚持 价值和 长期 投资理 念 , 重 视股票 投资 风险的 防范 , 但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的规 定, 本基金 无法 完全 规避 股票 市场和 债券 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2) 本基 金采 用量 化模 型 构建投 资组 合, 其主 要工 作流程 包括 采集 数据 、分 析数据 、 计算目 标持 仓等 几个 部分 ,分别 蕴含 了数 据风 险和 模型风 险。 本基金 建立 量化 模型 的数 据来源 包括 宏观 数据 、 行 业信息 、 上市 公司基 本财 务数据 、 证 券及期 货市 场交 易行 情数 据、 卖方 分析 师预 期及 评级 数据等 多种 数据 , 广泛 涵盖 各类信 息源 , 相关数 据来 源于 不同 数据 提供商 , 且按 不同的 需求 和规范 进行 预处 理。 在数 据采集 、 预处 理 等过程 中可 能发 生数 据错 误风险 ,从 而对 量化 模型 输出结 果造 成影 响。 本基金 基于 量化 模型 进行 投资决 策 , 量 化投 资方 法的 缺陷在 一定 程度 上会 影响 本基金 的 表现 。 一 方面 , 面 对不 断 变换的 市场 环境 , 量 化投 资策略 所遵 循的 模型 理论 均处于 不断 发展 和完善 的过 程中 ; 另 一方 面, 在量 化模 型的实 际运 用中 , 核 心参 数假定 的变 动均可 能影 响 整 体效果 的稳 定性 ; 最 后, 定量模 型存 在对 历史 数据 的依赖 。 因 此, 在实 际运 用过程 中,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可能 导致 遵循 量化模 型构 建的 投资 组合 在一定 程度 上无 法达 到预 期的投 资 效 果 。 (3)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A 、基 差风 险: 股指 期货 的 标的指 数价 格与 期货 价格 之间的 价差 被称 为基 差。 基差风 险 是期货 市场 的特 有风 险之 一, 是 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价差的 波动 , 可 能影 响套 期保值 或套 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 外损 益的 风险。 B 、 保 证金 管理 风险 : 期 货 交易采 用保 证金 制度 , 保 证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对资金 管理 要求 较高 。 保 证金预 留过 多会 导致 资金 运用效 率过 低 , 减少 预期 收益 。 保 证金 不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足将存 在被 强行 平仓 的风 险, 从 而导 致超 出预 期的 损失, 并使 得原 有的 投资 策略不 能得 以实 现。 C 、杠 杆风 险: 由于 期货 采 用保证 金交 易而 存在 杠杆 效应, 因此 放大 了基 金财 产波动 幅 度。 D 、合 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 险:类 似的 合约 品种 在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价 格变 动不同 。 表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 变动的 方向 相反 ;2) 价 格 变动的 幅度 不同 。 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 在相同 因素 作用 下变 动幅 度上的 差异 ,也 构成 了合 约品种 差异 的风 险。 E 、流 通量 风险 :是 指因 市 场缺乏 广度 或深 度, 可能 导致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 价格建 立或 了结 头寸 的 风 险。 (4)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本着谨 慎和 控制 风险 的原 则进行 投 资,但 仍面 临以 下风 险:


A 、信 用风 险: 若本 基金 所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


B 、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 波 动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一 般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 降 的风 险。 C 、流 动性 风险 :受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场 规模 及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D 、提 前偿 付风 险: 债务 人 可能会 由于 利率 变化 等原 因进行 提前 偿付 ,从 而使 基金资 产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E 、 法 律风 险: 由于 法律 法 规方面 的原 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执 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5) 本基 金可 能因 持续 规 模较小 或基 金持 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导 致基 金转 型、合 并 或终止 的风 险。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 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 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 改变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给 交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例如 ,在OTC (也 称为 柜 台市场 )的 交 易中,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 包括 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交 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 及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使 该合 约失 去法 律效 力等; 二是 交易 对手因 经营 不善 等原 因失 去清偿 能力 或不 能依 照法 律规定 对其 为清 偿合 约进 行平仓 交易 。 9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7) 其他 风险 。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基金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都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3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 销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 评价, 不同 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基 金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量化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 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表 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 (4)上 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2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3 、投 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查 阅和 下载基 金合 同。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座 第 17 层 01-04 室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50 年 电话: 0755-88318883 传真: 0755-82990384 联系人 : 赵婧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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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0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交易 所和 银行间 两个 市 场的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债与可 转换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等) 、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60%-95%; 除股 票外 的其 他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5% -40% , 其中 权证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0-3%,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 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3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本 基金 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本 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 告所交 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12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60%-95% ; 13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4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由 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6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2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除上述7、8、14 、16、17 以外, 由于 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1-3 项以 及5-14 项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各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 能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 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 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 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除上 述第 (七) 项 外,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其 他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 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2名 或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 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 代 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外 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0%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如 基金 托管 人在 核对中 已提 出正 确意 见而 基金管 理人 未采 纳的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 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五)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在3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30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 到后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 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30 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6 月30 日和12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 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 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清 算小 组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 服务 。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本 公司 网站。 (二)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http://www.msfunds.com.cn )“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1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 账单 (电 子邮 件、 短信) 、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电子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信 或邮件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 五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 纸质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 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后20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 易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免 费定 制信 息: 投资 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视窗 等信 息。基 金 管理人 可通 过邮 件或 短信 方式向 投资 人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 服”进 行 业务咨 询或 留言 。 在 线客 服 提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 询、 基 金业务 咨询 、 服 务投 诉和 建 议等服 务。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 下午13 :00-17 :00 (节 假 日除外 )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 周一 至周 五 (节假 日除 外) ,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 的 座席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该 电话 查询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 信 息定制 、 资 料修 改、服 务投 诉及 获得 其他 业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本公 司所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 见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第 二座 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金在 大 泰金 石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开通 基金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并参 与定 期 定额 投资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7 年12 月22 日 2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金参 与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申 购及定 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7 年12 月30 日 3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金参 与 交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手 机银 行申购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7 年12 月30 日 4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所涉增 值 税征 缴事 项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7 年12 月30 日 5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金在 上 海利 得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开通 基金转 换 业务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1 月9 日 6 本基 金2017 年4 季 度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1 月22 日 7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7 年第 2 号)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1 月23 日 8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金在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2 月2 日 9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调整流 通 受限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2 月6 日 10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参与北 京 展恒 基金 《 中 国 证 券 报 》 、 2018 年2 月8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销售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11 本公 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 股 票"*ST 华泽"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2 月24 日 12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金在 方 正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中 国民 族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 通基 金定 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并参 与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3 月2 日 13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金在 上 海利 得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开通 基金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并参 与定 期 定额 投资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3 月13 日 14 本 公 司关 于调 整 旗下 部分开 放 式基 金赎 回费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3 月24 日 15 本 公 司关 于修 订 旗下 基金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条款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3 月24 日 16 本基 金2017 年 年度 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3 月29 日 17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金继 续 参与 中国 工 商 银行 个人 电 子银 行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3 月31 日 18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金参 与 交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手 机银 行申购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3 月31 日 19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金参 与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4 月2 日 20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增加上 海 挖财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4 月4 日 21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参与上 海 挖财 基金 《 中 国 证 券 报 》 、 2018 年4 月4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销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2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4 月10 日 23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4 月14 日 24 本基 金2018 年1 季 度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4 月21 日 25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增加上 海 基煜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为 销售 机构并 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海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4 月23 日 26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参与北 京 恒天 明泽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4 月27 日 27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增加北 京 蛋卷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为 销售 机构并 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5 月10 日 28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 基金增 加 万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5 月11 日 29 本 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参与中 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日报 》 2018 年5 月31 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七 月二 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