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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遇(162414)

新机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 新机遇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重要提示 】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2015 年 4 月 30 日 证监许可【2015】801 号文 注册 ,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 新机遇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 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 金的投 资价值及 市 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 保证。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整 体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 个别证 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 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等其他风险 。 本基金 是混合型 基金 , 其长期平 均 预期 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 于股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 市场基金 。 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 及 《 基金合同 》 等信 息 披露文件 , 并根 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 资 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 投资 者 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值 , 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 , 自行 承担投资 风 险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本 基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 资者 自行负担 。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11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数据未经 审计。 原招募说明 书与本次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不一致的 ,以 本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 理人 ............................................................................................................................... 7 四、基金托 管人 ............................................................................................................................. 14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 募集 ............................................................................................................................. 31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33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34 十、基金的 投资 ............................................................................................................................. 45 十一、基金 的业绩 ......................................................................................................................... 57 十二、基金 的财产 ......................................................................................................................... 59 十三、基金 资产估值 ..................................................................................................................... 60 十四、基金 收益与分 配 ................................................................................................................. 64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65 十六、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67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8 十八、风险 揭示 ............................................................................................................................. 73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清算 ......................................................................... 76 二十、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78 二十一、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91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2 二十三、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05 二十五、备 查文件 ....................................................................................................................... 106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规定 》 ” ) 、 其他有 关规定及 《 华 宝 新机遇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 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决 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 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资料 申请募 集 的。 本招募说明 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 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 作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基 金合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基 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 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华宝 新机 遇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华宝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华宝新 机遇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 订之 《华宝 新机遇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指《 华宝 新机 遇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指 《 华宝新机 遇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指 《 华宝 新机 遇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3、 《运作办 法》 :指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流动 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 16、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0、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2、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 合称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 24、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5、 销售机 构:指华宝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 以及可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 售业 务的会员单 位。其中 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 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26、场外: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 销售 机构进行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等 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 购、赎回也 称为场外 认购、场 外申购、 场外 赎回 27、场内: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 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 和上市交 易等业务 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 内申购、 场内赎回 28、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 开放式基 金账户 和/ 或深 圳证券账 户 的建立 和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 算和结算 、 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 30、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 购、申购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本系统 31、证券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 购、申购 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 系统 32、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资 者通过场 外销售机 构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 开放式基金 账户、用 于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33、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 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 买 卖基金 等 业务导致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34、深圳证 券账户: 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 或证 券投资基 金 账户, 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 35、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 2015 年 6 月 11 日 36、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 以公告的 日期 37、 基金募 集期:指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38、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9、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2、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3、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4、 《业务规 则》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 则 》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 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 的《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业务 实施细则 (修订版) 》 及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以 及销 售机构业务 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 则和实施 细则 45、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 47、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 的行为 48、上市交 易:指基 金存续期 间,投资 者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9、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 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51、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之 间或证券登 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 行为 52、跨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 记系统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53、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投 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4、 巨额赎回 :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55、 元:指 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 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 和 58、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9、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0、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1、固定收 益品种: 指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上海 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 交易场所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国债 、金 融债、企业 债、公司 债、次级 债、可转 换债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 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券) 、 资产 支持证券等 债券品种 62、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介 63、 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金 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薏 )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 中 方股东 华宝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51% 的股份, 外方 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 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曾任 宝钢 计财部资金 处主办、 主管、副 处长,宝 钢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现任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长 、华宝投 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法兴华宝汽 车租赁( 上海)有 限公司董 事长、华 宝信 托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华宝都 鼎(上海 )融 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 长、中国 太平洋保 险(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女士, 董事,硕 士。 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融分 析师,Acthop 投资 公司财务 总监。2003 年5 月加入 华 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先后 担任公司 营运总 监、董事会 秘书、副 总经理, 现任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 生,董 事,博士 。曾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师 助理;第 一 波士顿银行 董事总经 理;瑞银 证券董事 总经理;Brooklyn NY Holdings 总 裁;现任 美国华平 投资 集团全球执 行委员会 成员、全 球金融行 业负责 人 、董 事总经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大 DBRS 董事、美 国 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周朗朗先生 ,董事, 本科。曾 任瑞士信 贷第一波 士顿 (加拿大) 分析师; 花旗银行 (香港) 投资银行部 分析师; 现任美国 华平集团 中国金融 行业 负责人、董 事总经理 ,华融资 产管理股 份有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 限公司董事 ,上海灿 谷投资管 理咨询服 务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美国 俄亥俄州 舒士 克曼律师事 务所律师 、飞利浦 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 问、上海 市邦信阳 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现 任上海胡光 律师事务 所主任、 首席合伙 人。 尉安宁先生 ,独立董 事,博士 。曾任宁 夏广播电 视大 学讲师,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 世界银行 农业经济 学家,荷 兰合作银 行东 北亚区食品 农业研究 主管,新 希望集团 常务 副总裁,比 利时富通 银行中国 区 CEO 兼 上海分行 行长 ,山东亚太 中慧集团 董事长。 现任上海 谷旺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陈志宏先生 ,独立董 事,硕士 。曾任毕 马威会计 师事 务所合伙人 、普华永 道会计师 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 金融服务 集团中国 区董事长,华彬国 际投 资(集团) 有限公司 高级顾问 。 2、监事会成 员 朱莉丽女士 ,监事, 硕士。曾 就职于美 林投资银 行部 、德意志银 行投资 银 行部;现 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 董事。 杨莹女士 , 监事 , 本 科。 曾 在三九 集团、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永亨银 行 (中 国)有限公 司、中国 民生银行 工作,现 任华宝投 资有 限公司风控 合规部总 经理。 贺桂先先生 ,监事, 本科。曾 任华宝信 托投资有 限责 任公司研究 部副总经 理;现任 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营运副 总监。 王波先生, 监事,硕 士。曾任 上海证券 报记者; 现任 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总 监兼战略 策划部总经 理。 3、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女士, 总经理, 简历 同上。


向辉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曾在武汉 长江金融 审计 事务所任副 所长、在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宝 基金公司 参与公司 的筹建工作 , 先 后担任公 司清算登 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 总监、营 运总监, 现 任华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 欧江洪先生 ,副总经 理,本科 。曾任宝 钢集团财 务部 主办、宝钢 集团成本 管理处主 管、宝钢 集团办公室 (董 事会办公 室) 主管/高级 秘书 、 宝钢集 团办公厅秘 书室主任 、 华 宝投资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 行政人事 部总经理 、党委组 织部部长 ,党 委办公室主 任、董事 会秘书等 职务。现 任华 宝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李慧勇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士。 曾在上海 申银万 国证 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担 任董事总 经理/所长 助理/研究执 行委员会 副主任/ 首席分析 师的职务 。现 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 刘月华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在冶金 工业部、 国家 冶金工业局 、中国证 券业协会 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 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林昊先生, 本科。2006 年5 月加入 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渠道 经理、 交易员 、 高 级交易员、 基金经理 助理等职 务。2017 年 3 月 起担 任华宝新价 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宝新机遇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华 宝新活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12 月至2018 年 6 月 任华宝新 动力一年 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 宝新回报一 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和华 宝新 优选一年定 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5、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刘自强先生 ,投资总 监、华宝 动力组合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 宝高端制 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华宝 国策导向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 宝未来主 导产业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闫旭女士, 投资总监 、国内投 资部总经 理、华宝 行业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华 宝收益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华宝 稳健 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华 宝智 慧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 ,助理投 资总监、 华宝宝康 消费品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 宝品质生 活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华宝 核心优势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曾豪先生, 研究部总 经理,华 宝先进成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蔡目荣先生 ,国内投 资部副总 经理、华 宝多策略 增长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资 源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华宝价值 发现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 管理人职 责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依 法履行下 列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本基 金备案手 续;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0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 将遵守 《基金 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的相 关规定, 并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法 违规 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 下列行为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 人 或 任 何其 他 第 三人 牟 取 不当 利 益 ; (3) 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 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基金 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 体系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1 本基金在运作 过程中面 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 市 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 、操作风 险、 合规性风险 、信誉风 险和事件 风险(如 灾难) 。 针对上述各 种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建立了 一套完整 的风 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 括以下内 容: (1) 搭建风险 管理环境。 具 体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 略、 目标, 设置相 应的组织 机构、 建立 清晰的责任 线路和报 告渠道、 配备适当 的人力资 源、 开发适用的 技术支持 系统等内 容。 (2)识别风 险。辨识 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 理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风 险。 检 查存在的 控制措施 , 分析风 险发 生的可能性 及其引起 的后果并 将风险归 类。 (4) 度量风险。 评 估风险水 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 的 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度 量手段。 定 性 的度 量是把风 险水平划 分为若干 级别,每 一种风险 按其发 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 的严重程 度分别 进 入相应的级 别。定量 的方法则 是设计一 些风险指 标, 测量其数值 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 定的标准 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 别较低、 在 公司所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风险 ,控制相 对宽松一 点,但仍 加以定期 监控, 以防其超 过预定标 准;而对 较为严 重 的风 险,则制 定适当的 控制措施 ;对于一 些后果可 能极其 严重的风 险,则除 了严格控 制以外 , 还准备了相 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 (6)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 有的风险 管理系统 进行实时 监视, 并定期 评价其管 理绩效, 在 必要 时结合新的 需求加以 改变。 (7) 报告与咨 询。 建立风险 管理的报 告系统, 使 公 司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 高级管理 人 员及监管部 门及时而 有效地了 解公司风 险管理状 况, 并寻求咨询 意见。 2、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风 险控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机制必须 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 各级岗位 ,并渗透 到决 策、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设置 科学清晰 的操作流程 ,结合程 序控制,建立 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必须 在精简高 效的基础上 设立能充 分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需 要的部门 和岗 位, 各部门和 岗位在职 能上保持 相对独立 性;公司 固有财 产、各项 委托基金 财产、其 他资产 分 离运作,独 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须 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 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 盲点;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2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 管理、交 易、清算登 记、信息 技术、研究、 市场营销 等相关部 门, 应当 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对因业 务需要必 须知悉 内幕信息 的人员, 应制定严 格的批 准 程序和监督 防范措施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 当充分发 挥各部门及 每位员工 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 低经营运 作成 本,保证以 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 合法合规性原 则。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规章制 度和各项 规定,并 在此 基础上遵循 国际和行 业的惯例 制订;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必须 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 各个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 员工,不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 漏洞; 审慎性原则。 公司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风险控 制,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 订要以审 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营 战略、经 营方 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 和国家法 律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 的 修改或完善 。 (2)内部风 险控制的 要求和内 容 内部风险控制 要求不相 容职务分 离、建立完 善的岗位 责任制和规范 的岗位管 理措施、 建立 完整的信息 资料保全 系统、建 立授权控 制制度、 建立 有效的风险 防范系统 和快速反 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 的内容包 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市场管 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 控制、信 息技 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 统控制、 档案管 理 控制、建 立保 密制度以及 内部稽核 控制等。 (3)督察长 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 由公司总 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并应当经 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督 察长的任免 须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 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 定期向全 体董事报送 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 下设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 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况 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督察长 发 现基 金及公司 运作中存 在问题时 ,应当及 时告知公 司总经 理和相关 业务负责 人,提出 处理意 见 和整 改建议, 并监督整 改措施的 制定和落 实;公司 总经理 对存在问 题不整改 或者整改 未达到 要 求的,督察 长应当向 公司董事 会、中国 证监会及 相关 派出机构报 告。 (4)监察稽 核及风险 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 风险管理 部依据公 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 限 内,按 照所规定 的程 序和适当的 方法,进 行公正客 观的检查 和评价。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3 监察稽核部和 风险管理 部负责调 查评价公司 内控制度 的健全性、合 理性;负 责调查、 评价 公司 有关部门 执行公司 各项规章 制度的情 况;评价 各项内 控制度执 行的有效 性,对内 控制度 的 缺失 提出补充 建议;进 行日常风 险监控工 作;协助 评价基 金财产风 险状况; 负责包括 基金经 理 离任审查在 内的各项 内部审计 事务等。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书 (1)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 金管理 人 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是 一家国内 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 银行,总 部设在北京 。 本 行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 产总额216,920.67 亿元, 较 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元, 增幅3.47% 。 上半年, 本集 团实现利 润总额1,720.93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长1.30%; 净 利润较上 年同期增长3.81% 至 1,390.09 亿元,盈 利水平实 现平稳增 长。 2016 年, 本集 团先后获 得国内外 知名机构 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 项。 荣获 《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 行” , 《环 球金融》 “2016 中 国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2016 亚太区 最佳流动 性管理银 行” , 《机构投资 者》 “人民 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中 国最佳大 型零售银 行奖”及 中国 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责 任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 ,以一级 资本总额 继续位列 全球第 2;在 美国《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设综合 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 养老金 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 运营处、 监督稽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 备 份中心, 共有员 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5 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 行内 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 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 工作 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曾先后 在中国建 设银 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 划财务部 、信贷经 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 公司业务 部、投资 托管业务 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 职务。其 拥有八年 托管 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 托管业务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 和业务管理 经验。 龚毅,资产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 部、营业 部并担任 副行长,长 期从事信 贷业务和 集团客户 业务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战略 客户部,长 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长 期从 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业 务管理、 境内外汇 业务管理 、国外金 融机 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 作,具有 丰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以 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 理念,不 断加强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严 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切 实维护资 产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 质量的托 管服 务。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模不 断扩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已 形成 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养老个 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 金等 产品在内的 托管业务 体系,是 目前国内 托管 业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建设 银行已 托管 759 只证券投 资基 金。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 务水 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设 银行 连续 11 年获 得《全球 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 金融》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最佳托管 专家 ——QFII”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 被 《环球金融》 评 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 家 “最 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中 国建设 银 行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6 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负责 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对 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 查指导。 资产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 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合规 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控制 制度、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 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 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 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存 放、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 区专 门设置,封 闭管理, 实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 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 法 》及其 配套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利 用自行开 发的 “新 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 子系统” , 严格 按照现行 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等情况 进行 监督。在日 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 基金 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 中,对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 资指 令、基金管 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 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 控,如发现 投资异常 情况,向 基金管理 人进行风 险提 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 实,督促 其纠 正,如有重 大异常事 项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 写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 合规性和投 资独立性 等方面进 行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的 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金 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直销 柜台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 柜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 网金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 认/申购、 赎 回、转换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华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www.fsfund.com 。 (2)场外代 销机构 (1)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联系电话:95533 客户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9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8 联系人:杨 天枝 联系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财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章 力彬 客户电话:95336 ,4008696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4)长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联系电话:400-666-6888 客户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5)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9 (6)德邦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阳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刘 熠 联系电话:95353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7)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吴 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400-600-0686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9)东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0 联系人:王 一彦 联系电话:95531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电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0 )东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东 吴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郭 晶晶 联系电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1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姚 巍 联系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2 )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38、39 、41、42 、43 、44 楼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95575 客户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1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3 )国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李 弢 联系电话:400-818-8118 客户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4 )中国 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吕 卓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15 )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 湖新城金 融一街 8 号国联金 融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户电话:95570 公司网址:http://www.glsc.com.cn (16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钟 伟镇 联系电话:400-888-6628 传真:021-38670666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2 客户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7 )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楼至26 楼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8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李 楠 联系电话:95553 客户电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 拨打各城 市营 业网点咨询 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 )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 怀春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0 )华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0327 室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3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电话:400-809-6518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1 )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中心 57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中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2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马 艺卿 联系电话:95597 客户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3 )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联系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4 客户电话:0451-82337279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4 )平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周 驰 联系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5 )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世纪商贸 广场45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 莹 联系电话: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26 )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券大 厦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电话:400-8096-096 、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5 (27 )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付 婷 联系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8 )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电话:95562 客户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9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95551 客户电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孙 超 联系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89414 客户电话:400-8866-567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6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1 )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66 号东 亚银 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95538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2 )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第0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电话: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话:95532 或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3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联系电话:400-888-8108 客户电话:400-8888-108 、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4 )中信 期货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7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8677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5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联系电话:400-889-554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6 )中信 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7 )北京 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8 )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03~906 室 客户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9 )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客户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40 )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41 )北京 肯特瑞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海淀 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客户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42 )上海 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3 层 客户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3 )上海 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客户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4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9 楼 客户电话:400-1818-188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9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5 )浙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联系人:张 丽琼 客户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6 )珠海 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客户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 机构 代理销售基 金,并及 时公告。 2 、A 类基金 份额的场内 销售机构


本 基 金 场内 将 通过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内 具 有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并 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 的会员单 位发售。 本基 金认购期结 束前获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的证 券公司也可 代理场内 基金份额 的发售。 尚未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但属 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 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 金份额上 市后 , 通 过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3、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 机构 (1)直销柜 台 名称: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环球金 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柜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朱 立元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0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出具 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 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 睿 (四)审计 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市黄浦区 湖滨路 202 号企业 天地2 号楼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 阳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曹阳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 】801 号核 准,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募 集, 募集期从 2015 年 6 月 1 日起 ,至 2015 年 6 月 5 日止, 共募集 1,438,056,502.93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认购户 数为 14,064 户。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3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 本基金 (二 级市场交易 代码:162414 )具 备上市条 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二)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上市 交易的时 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六个 月内, 本 基金 将申 请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上市 交易公告 书 。 (四)上市 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 。 (五)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六)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交 易行情通 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 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本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七)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执行。 (八)其他 事项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 基金 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 整的,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修改 ,且此项 修改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在本 基金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九)若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增加 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 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4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投资者可使 用开放式 基金账户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和其 他场外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外 申购与赎 回业务。 投资者也 可使用深 圳证 券账户,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系统办理 基金 份额的场内 申购与赎 回业务。 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经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 “ 五、 相关服务机 构”部分 相关内容 以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或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场外 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具 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 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 时间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自 2015 年 6 月23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 按照 投 资者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5 5、 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 务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相关 业务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 投 资者 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 者 赎回申 请成功后 , 基金管 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 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应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或赎 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则申 购款项退 还给 投资者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 购、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 时查询。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的确认 及办理的 时间和程 序进行调 整,并提前 公告。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1、申购金额 的限制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e 网金 、 其他 场外销 售机构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通过场 内销售机 构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含申购费 ) 。 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 额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每笔 1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已 在基金管 理人直销 柜台 购买过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的 投 资者 ,不受 直 销柜台 首次 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 制,但受 追加 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 各销售 机构对最 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 的,以各 销售机构 的业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6 务规定为准 。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单 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 500 万元 人 民币。 投资 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 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 。 其他 销售机构 的投资 者 欲转入 基金管理 人 直销柜台 进 行交易 , 要 受直销柜台 最低金 额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调整首次 申购的最 低金 额。 2、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 额 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本 基金按照 份额进行赎 回,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单 笔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 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 不 足 1 份 的,在赎 回时必须 一次全 部赎回。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单 笔赎回份 额不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保留的 基金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回 时必须 一次全部 赎回。 3、投资者可 多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 份额 不设上限限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 限 制、 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 单个 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 限、本基 金总规模 限额 和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等。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 及持有场内份额的 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有规定的 ,从其最 新规 定办理。 (六 )申购 费与赎回 费 1、申购费 (1)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采 取前端收 费模式收 取基 金申购费用 。 投资者 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场外 申购费率 表如 下 , 场内申 购费率由 场内销售 机构参照 场外申购 费率 执行。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0 万(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于 200 万,小 于 500 万 0.5%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7 大于等于 100 万,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于 50 万,小 于 100 万 1.2% 50 万以下 1.5%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 承 担,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登 记 费等各 项费用。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申购费。 2、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 费 率 为 0.5%。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外 赎回费 率表如 下: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于 30 日,小 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 1 年,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注:此处一 年按 365 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于收取的 持续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者 的赎 回费, 基金管理人 将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于收 取的持续持 有期长于 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 者 的赎回费 ,基金管 理人将不 低于其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 于 等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者 的赎回费 ,基金管 理人将不低 于其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对持 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资者 ,应当将 不低 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注:此处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 费率如下 :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 日 1.5%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30 日 0.5%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8 大于等于 30 日 1% 对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在 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申 购费率和 赎回 费率。 5、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 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 ,基 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 ,并按照 新规定执 行, 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七)申购 份额 、赎 回金额 与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场外 、场内申 购均采用 金额申购 的方式, 申购 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的情形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的情形 下: 申购费用=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场外申购份 额的计算 按四舍五 入方法, 留到小数 点后 两 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场内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先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再按 截尾法 保 留到整数 位, 小数部分 对 应的 剩余 金额由场 内销售机 构 返还投 资者 。 申购费用 、净申购 金额的计 算按四舍 五入 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 。 例: 假定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86 元, 某 投资者当日 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 外 申购本 基金 ,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为 1.5% ,该投资 者 可得到 的基金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9 申购份额=98,522.17/1.086 =90,720.23 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10 万元通 过场外 申 购本基金 , 假定 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86 元, 可 得 到 90,720.23 份基金 份额。 例: 假定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86 元, 某 投资者当日 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 内 申购本 基金 ,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为 1.5% ,该投资 者 可得到 的基金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6 =90,720 份 返还给投资 者的剩余 金额=0.25 元 即: 投资 者 投资 10 万元通 过场外 申 购本基金 , 假定 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86 元, 可 得 到 90,720 份 基金份额 ,剩余 0.25 元返 还投资者 。 2、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场外 、 场内赎 回均采用 份额赎回 的方式 。 赎回 金额为赎回 总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赎回 总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 者 通过场 外 赎回本 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为 一年 三个 月,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25%,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52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2=11,520 元 赎回费用=11,520×0.25%=28.80 元 赎回金额=11,520-28.80=11,491.20 元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为 一 年三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是 1.152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11,491.20 元。 例: 某投资者 通 过场内 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5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额=10,000×1.150=11,5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5%=57.50 元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0 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 元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1,442.50 元。 3、 本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 (八)申购 与赎回的 登记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登记结算 业务,按 照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办理。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登记 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 登 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 自 T+2 日起(含 该日)有 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 正常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登 记机构可 以 对上述 登记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 最迟于 调整 实施前 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 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 投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响, 或发 生其 他 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基 金份额总 数的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 时。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1 8、 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 、 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 申 购金额上限 的。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6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者。在 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3、证券/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对于场外 赎回申请 , 应将可 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 条款 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对于场 内赎 回申请,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有关规定 办理。 在 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 公告。 (十一)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 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2 (1)巨额赎 回的场外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赎 回申请情形 下,本基 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 实施延期办 理赎回申 请: 若 发生巨额 赎回, 存在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以上 ( “大 额赎回申请 人” ) 的赎 回申请情 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保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普通 赎回申请 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 认普通赎 回 申请人 的赎回申 请, 在当日可接 受赎回的 范围内对 普通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申 请予以全 部确认或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 占普通赎回 申请人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认; 在普通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全部确认 且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 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 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份额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 介 上 进行公告 。 (2)巨额赎 回的场内 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 场内处理 方式,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 告。 (十 二)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当 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 限内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停公 告。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3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 放日, 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若发 生暂停时 间超过 1 日,基金 管理 人可以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暂停公告 的次数, 并应 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估值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 告,并提 前告 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 四)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 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 法机 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 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并 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十 五)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 托管费。 本基金的 转托管包 括系 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 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算 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须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3) 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 或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时 ,须办理 已持 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 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跨系统 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4 规定办理。


(3)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收取转 托管费。


(4)处于募 集期内的 基金份额 不能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 (十 六)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 资者 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 七)基金 份额 的 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5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通过 大类 资产 间的 灵活 配置和 多样的投 资策略,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 回报 ,力 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 稳健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 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固定收益品 种和货币 市场工具 (包括国 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 换债券、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质押 及买断式 回购、银 行存款、 大额 存单等) 、 股指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保留 的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 构的规定执 行。 (三 )投资 策略 1、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积极的大 类资产配 置策略, 通过宏观 策略 研究,综合 考虑宏观 经济、国 家财政政 策、货币政 策、产业 政策、以 及市场流 动性等方 面因 素,对相关 资产类别 的预期收 益 进行动 态跟 踪,决定大 类资产配 置比例。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取 积极的股 票选择策 略,将“ 自上而下 ”的 行业配置策 略和“自 下而上” 的股票精 选策略相结 合,根据 对宏观经 济和市场 风险特征 变化 的判断,进 行投资组 合的动态 优化,实 现基 金资产长期 稳定增值 。 (1)行业配 置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6 各个行业由 于所处的 商业周期 不同,面 临的上下 游市 场环境也各 不相同, 因此不同 行业表现 也并非完全 同步。本 基金将综 合考虑经 济周期、 国家 政策、社会 经济结构 、行业特 性以及市 场短 期事件等方 面因素, 在不同行 业之间进 行资产配 置。 (2)个股选 择 本基金将主 要以“自 下而上” 的精选策 略,精选 个股 ,构建投资 组合。本 基金进行 个股投资 时,主要通 过深入分 析企业的 基本面和 发展前景 ,并 以定量的指 标为参考 ,精选优 质公司。 优质 公司需符合 以下一项 或多项标 准:公司 所处行业 具有 良好的发展 前景、产 品具有竞 争优势、 公司 治理健全规 范、 公司具有 较强的营 销能力、 公 司具有垄 断优势或资 源的稀缺 性、 有正面事 件驱动。 本基金的定 量分析方 法主要包 括分析相 关的财务 指标 和市场指标, 选择财务 健康、 成 长性好、 估值合理的 股票。具 体分析的 指标为: 1)成长指标 :预测未 来主营业 务收入、 主营业 务利 润复合增长 率等; 2)盈利指标 :毛利率 、净利率 、净资产 收益率 等; 3)价值指标 :PE、PB 、PEG 、PS 等。 3、固定收益 类投资工 具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投 资于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和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率投资工 具,以有 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 高基金资 产的投资 收益。 首先,本基 金将密切 关注国内 外宏观经 济走势与 我国 财政、货币 政策动向 ,预测未 来利率变 动走势,自 上而下地 确定投资 组合的久 期。


其次, 债券投资 组合的构 建与调整 是一个自 下而上的 过程, 需综合评 价个券收 益率、 波动 性、 到期期限、 票 息、 赋税 条件、 流 动性、 信 用等级以 及债 券持有人结 构 等决定 债券价值 的影响因 素。 同时,本基 金将运用 系统化的 定量分析 技术和严 格的 投资管理制 度等方法 管理风险 ,通过久 期、 平均信用等 级、个券 集中度等 指标,将 组合的风 险控 制在合理的 水平。在 此基础上 ,通过各 种积 极投资策略 的实施, 追求组合 较高的回 报。主要 运用 的策略有:


(1)利率预 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 经济环境 的深入研 究,预期 未来市场 利率 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 金未来现 金流的分 析,确定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如果 预测未来 利率 将上升,则 可以通过 缩短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 的办法规避 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测 未来利率 下降 ,则延长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 赚取利率 下降 带来的超额 回报。


(2)估值策 略


通过比较债 券的内在 价值和市 场价格而 做出投资 决策 。当内在价 值高于市 场价格时 ,买入债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7 券;当内在 价值低于 市场价格 时,卖出 债券。


(3)利差策 略


基于不同债 券市场板 块间利差 而在组合 中分配资 产的 方法。收益 率利差包 括信用利 差、可提 前赎回和不 可提前赎 回证券之 间的利差 等表现形 式。 信用利差存 在于不同 债券市场 ,如国债 和企 业债利差、 国债与金 融债利差 、金融债 和企业债 利差 等;可提前 赎回和不 可提前赎 回证券之 间的 利差形成的 原因是基 于利率预 期的变动 。


(4)互换策 略


为加强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在 卖出组合 中部分债 券的 同时买入相 似债券。 该策略可 以用来达 到提高当期 收益率或 到期收益 率、提高 组合质量 、减 少税收等目 的。


(5)信用分 析策略


根据宏观经 济运行周 期阶段 , 分析债券 发行人所 处行 业发展前景 、发展状 况、市场 地位、财 务状况、 管理水 平和债务 水平等因 素 , 评价债 券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 , 并 根据特定 债券的发 行契约 , 评价债券的 信用级别 ,确定债 券的信用 风险。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 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主动 进行权 证投 资。 基金权证 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 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 化模型分 析其合理 定价的基 础上,把 握市 场的短 期波 动,进行 积极操作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下力 争实现稳 健的超额 收益。 5、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 据法律法 规并根据 风险管理 的原则参 与股 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 将通过对 证券市场 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究, 采用流动 性好、交 易活 跃的期货合 约,并充 分考虑股 指期货的 收益 性、流动性 及风险性 特征。主 要的投资 策略有: (1)Alpha 套利 利用多因子 模型和事 件驱动模 型等, 精选 预期未 来相 对股指期货 标的指数 有超额收 益的个股, 结合行业配 置模型, 构建投资 组合,利 用股指期 货完 全对冲,获 取股票组 合的超额 收益。 (2)期现套 利 股指期货价 格和现 货 价格之间 的基差会 随着市场 环境 变化而波动 ,当基差 上升到一 定程度以 后,可以做 空股指期 货,做多 现货,待 基差收窄 后平 仓。 (3)跨期套 利 在正向市场(Contango )里,远期升水,可以买入 近月合约,卖出远月合约;在反向市场 (Backwardation ) 里, 远期贴水 , 可 以卖出近 月合约 , 买入远 月合约 。 另外 股指期货 不同合约 之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8 间的价差因 市场环境、 投 资者预期、 成分股分 红等的影 响而波动, 当价 差扩大到 不合理的 区间时, 可以开仓买 入低估的 合约、卖 出高估的 合约,待 价差 收窄后平仓 ,获取价 差收窄部 分收益。 6、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严 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 并进 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 流动性风 险。 7、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 策略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于其他 金融 产品,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监管 机构的规 定及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制定 与本基金 相适应的 投资 策略、比例 限制、信 息披露方 式等。 (四)投资 管理 1、决策依据 本基金主要 依据下列 因素决定 基金资产 配置和具 体证 券的买卖: (1)国内外 宏观经济 环境及其 对中国证 券市场 的影 响; (2)国家货 币政策、 产业政策 以及证券 市场政 策; (3)市场资 金供求状 况及未来 走势 ; (4)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 2、投资决策 流程 (1)投资决 策机制 公司的投资 决策实行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 理负责制, 由基金经 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授权 具体承担 基金管理 工作。投 资总监负 责监 督管理基金 日常投资 活动。公 司投资决 策机 制为分级授 权机制, 即: 第一级,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审 定基金经 理的投资 组合 配置提案和 重点投资 ;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公 司基金投 资的最高 决策机构 ,以 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 频率每月 不少于一 次)会议的 形式讨论 和决定基 金投资的 重大问题 。 第二级,投 资研究联 席会议。 确定投资 组合配置 提案 。 研究部、投 资管理部 定期或不 定期(会 议频率双 周一 次或更多) 召开投资 -研究联 席会议, 研究、交流 投资信息 ,探讨、 解决投资 业务的有 关问 题。双周投 资-研究 联席会议 就研究部 提交 的全市场模 拟组合与 配置、宏 观及行业 策略,以 及研 究员提交的 各行业模 拟组合、 三级股票 池、 重点投资品 种等进行 充分讨论。 基金经理 根据联 席会 议的成果及 自身判断 确定投资 组合配置 提案。 第三级,基 金经理。 在各自的 权限内执 行和优化 组合 配置方案。 (2)投资流 程 1)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 责投资决 策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9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 召开会议 ,负责就 基金 重大战略 、 资产配置 做出决策 。 2)研究部负 责投资研 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 员通过研 究其他 证 券公司 和 基金管理 公司 的报告,通 过走访政 府决策部 门和研究 部门,研究 经济形势 、经济政 策(货币 政策、财 政政 策、区域政 策、产业 政策等) 、重大 技 术服 务创新 等, 撰写宏观 研究报告 ,就基金 的股票、 债券 、现金比例 提出建议 。 行业研究人 员考察上 市公司的 核心业务 竞争力、 经营 能力和公司 治理结构 等,预测 上市公司 未来 2-3 年 的经营情 况, 选择 重点 上市 公司进行 调研 , 撰写行业和 子行业 研究报告 及上市公 司调 研报告,对 个股买卖 提出具体 建议。 3)基金经理 小组负责 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小 组根据宏 观经济和 行业发展 , 提出投 资组 合的资产配 置比例建 议, 同时 结合股票 排序和 研究 员的报告 ,形成投 资计划提 交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并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策, 具体 实施投资计 划。


经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 总经理审 核的投资 组合方案 后, 基金经理向 交易 部下 达具体的 投资指令, 交易员根据 投资决定 书执行指 令。 4)绩效评估 主要包括四 项核心功 能:风格 检验、风 险评估、 投资 绩效的风险 调整和业 绩贡献, 由 绩效评 估 人员 利用 相关工具 评估。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和 风险管理部 负责内控 制度的制 定,并检 查执行情况 。 (五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1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基准 利率(税后 )+3% 1 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 率是指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 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 1 年 期人民币 定期存 款基准利率 。 本基金以实 现绝对收 益作为投 资目标, 力争在灵 活配 置混合型基 金的投资 限定之下 ,追求资 产长期稳定 增值。银 行定期存 款可以近 似理解为 定息 产品,而 1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税 后)+3%作为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与 本基金 追求 的预期收益 水平相符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证券市 场中有其 他代 表性更强或 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 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 投资 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 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0 (六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 合型基金 , 其长期平 均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低于股 票型基金 , 高于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 金。 (七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5 )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依据下 列标准建 构组 合: 1) 本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1 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 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5)本 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6 )本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40% ; (17 )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与 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 托管协议 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 投资。基 金管理人 应制 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 (18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 比例 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9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 执行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2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 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 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 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八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 和债权 人权 利 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和债 权人权利 ,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 益。 (九 ) 经基金管 理人公告 有关规则 及事项, 本 基金可以 依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参与融资、 融 券。 (十)基金的 投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3 月31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8,948,335.95 30.98 其中:股票


58,948,335.95 30.98 2 基金投资 -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3 3 固定收益投 资


118,788,827.20 62.43 其中:债券


118,788,827.20 62.43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8,200,000.00 4.31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15,186.69 0.32 8 其他资产


3,710,752.49 1.95 9 合计





190,263,102.33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报告 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4,011,096.00 2.12 C 制造业 19,499,019.00 10.29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2,059,632.00 1.09 E 建筑业 2,139,060.00 1.13 F 批发和零售 业 1,012,482.00 0.53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048,259.00 1.08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 软件和 信息技术 服务 业 1,649,603.00 0.87 J 金融业 20,366,511.95 10.74 K 房地产业 3,350,690.00 1.77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365,079.00 0.19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446,904.00 1.29 S 综合 - - 合计 58,948,335.95 31.10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 港 股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港股 通 投资股 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4 1 601318 中国平安 65,500 4,277,805.00 2.26 2 600519 贵州茅台 4,500 3,076,290.00 1.62 3 600690 青岛海尔 164,500 2,898,490.00 1.53 4 600048 保利地产 162,400 2,187,528.00 1.15 5 601899 紫金矿业 497,000 2,161,950.00 1.14 6 600036 招商银行 62,100 1,806,489.00 0.95 7 601398 工商银行 294,000 1,790,460.00 0.94 8 601988 中国银行 451,115 1,772,881.95 0.94 9 601166 兴业银行 102,000 1,702,380.00 0.90 10 600016 民生银行 207,100 1,654,729.00 0.87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4,000.00 5.28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004,000.00 5.28 4 企业债券 19,431,027.20 10.2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2,521,800.00 1.33 8 同业存单 86,832,000.00 45.81 9 其他 - - 10 合计 118,788,827.20 62.66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1713073 17 浙商银行 CD073 300,000 28,704,000.00 15.14 1 111781647 17 重庆农村 商行 CD150 300,000 28,704,000.00 15.14 3 111709484 17 浦发银行 CD484 200,000 19,540,000.00 10.31 4 122819 11 常城建 184,090 18,423,727.20 9.72 5 170207 17 国开 07 100,000 10,004,000.00 5.28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投资。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5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未投 资股指期 货。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 资股指期 货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 资国债期 货。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未投 资国债期 货。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新机遇 基金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持仓前 十名证 券中的17 浦发银 行CD484 (111709484 ) 发行主体浦 发银行(600000)于 2018 年 1 月 20 日收 到四川银监 局的处罚 决定。因 其成都分 行违 规办理信贷 业务等行 为严重违 反审慎经 营规则, 显示 出其内控管 理严重失 效。对成 都分行作 出行 政处罚决定 ,执行罚 款 46,175 万元人民 币。 本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 上述上市 公司进行 进一步了 解和 分析,认为 上述处分 不会对公 司的投资 价值构成实 质性影响 ,因此本 基金管理 人对上述 证券 的投资判断 未发生改 变。报告 期内,本 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其余九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没 有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况 。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未 超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 。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29.5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41,717.0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55,230.47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6 5 应收申购款 9,075.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10,752.49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13013 国君转债 541,000.00 0.29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7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 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所列数据 未经 审计。 1、 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比 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 华宝新机遇 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6/11-2015/12/31 2.89% 0.14% 2.67% 0.01% 0.22% 0.13% 2016/01/01-2016/12/31 3.99% 0.00% 4.39% 0.01% -0.40% -0.01% 2017/01/01-2017/12/31 8.83% 0.14% 4.50% 0.01% 4.33% 0.13% 2018/01/01-2018/03/31 -0.44% 0.40% 1.11% 0.01% -1.55% 0.39% 2015/06/11-2018/03/31 15.94% 0.17% 12.79% 0.01% 3.15% 0.16% 华宝新机遇 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8/04-2016/12/31 1.09% 0.06% 1.85% 0.01% -0.76% 0.05% 2017/01/01-2017/12/31 8.72% 0.14% 4.50% 0.01% 4.22% 0.13% 2018/01/01-2018/03/31 -0.45% 0.40% 1.11% 0.01% -1.56% 0.39% 2016/08/04-2018/03/31 9.41% 0.19% 7.46% 0.01% 1.95% 0.18%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 计份额净 值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 比较 : (2015 年6 月11 日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8 注:1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截至 2015 年12 月11 日 , 本基金已达 到合同 规定的资 产配置比 例。 2 、 华宝 新机 遇 C 成立 于 2016 年 8 月 4 日,上图 累计 净值收益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历 史走势对比 图的数据 的计算起 始日期为2016 年8 月4 日。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9 十二、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 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 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 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 金的 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0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 股 指期货合 约、 资产 支持证券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 的除资 产支持证 券外 的固定收益 品种, 以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 据估值 ; (3) 交易 所 挂牌转 让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 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 固定 收益品种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价 格数据 估值 。 4、 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1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 价估 值。当日结 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 《中国金 融期 货交易所结 算细则》 为准。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6、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原 因,双方 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因 此,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 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时 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四 位以内( 含第 四 位)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登记 机构、或 销售机构 、或 投资 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 值错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 错、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2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已 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若 估值 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估 值错 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 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 更 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3 (六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应当 暂停基金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期货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 、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 成的影响。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4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 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可进 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 场外份额 的 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 现金分 红 与红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 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 场 外份额 默 认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本 基金场内 份额的收 益分配方 式仅 能为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 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的 场外份额 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 额,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场外 份额 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 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5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10、 基金的 上市 及年 费;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理 人 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自 动 于月 初 5 个工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 令。 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 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若 遇法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6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或支取 ,基金 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 费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 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 人协 商解决。 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 3、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 为 0.10% , 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 提。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 ”中第 4 -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7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 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需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8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织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 )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的 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69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4、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 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 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 保证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 述信 息资料。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0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文 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 告“影响 投资 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 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 析 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1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本基 金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 市; (27 )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8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9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 况,包括 投资 政策、持仓 情况、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 等,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2 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 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 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 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 (六 )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 出 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 的内 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 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3 十 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 于本基金 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 化,产生 风险,主 要包括: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政策( 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发生变 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 风险。 经济周期风 险: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 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 从而产生风 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 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 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 率变化的影 响。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和 赎回。不 断变化的 申购和赎 回,尤其是 发生大额 申购和赎 回时,即 使市场行 情没 有发生显著 变化的趋 势,本基 金也要进 行股 票买卖。然 而, 市场 的流动性 是变化的 ,不同时 间段 、不同的股 票,其流 动性都各 不相同。 一般 来说,股市 上涨期, 市场流动 性较高; 股市下跌 期, 市场流动性 低;大盘 蓝筹股流 动性高, 小盘 垃圾股流动 性较低。 如果市场 流动性较 差,导致 本基 金无法顺利 买进或卖 出股票, 或者必须 付出 较高成本才 能买进或 卖出股票 ,这样, 就在两个 方面 产生了风险 : 当发生巨额 申购时, 本 基金由于 不能顺利 买进股 票, 使 得本基金的 持仓比例 被动地发 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 情上涨时 不能实现 预期的投 资收益目 标, 影响本基金 的最终投 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 赎回时, 如果市场 流动性较 差,本基 金为 了兑现持有 人 的赎回 ,必须以 较高的代 价卖出股票 ,从而影 响本基金 的投资业 绩。 3、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存在大 类资产配 置风 险,有可能 受到经济 周期、市 场环境或 管理人对市 场所处的 经济周期 和产业周 期的判断 不足 等因素的影 响,导致 基金的大 类资产配 置比 例偏离最优 化水平, 给基金投 资组合的 绩效带来 风险 。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 可能 面临如下 风险: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4 (1) 杠杆 风险 : 因股指 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 易而存在 杠 杆, 基金 财产可能 因此产生 更大的收 益 波动。 (2) 基差 风险 : 在利用 股指期货 对冲市场 系统风险 时 , 基金资 产可能因 为股指期 货合约与 标 的指数价格 变动方向 不一致而 承担基差 风险。因 存在 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 货合约展 期操作时 ,基 金资产可能 因股指期 货合约之 间价差的 异常变动 而遭 受展期风险 。 (3) 股指 期货展期 时的流 动性风险 : 本基 金持有的 股 指期货头寸 需要进行 展期操作 , 平仓 持 有的股指期 货合约, 换成其它 月份股指 期货合约 ,当 股指期货市 场流动性 不佳、交 易量不足 时, 将会导致展 期操作执 行难度提 高、交易 成本增加 ,从 而可能对基 金资产造 成不利的 影响。 (4) 期货 盯市结算 制度带 来的现金 管理风险 : 股指 期 货采取保证 金交易制 度, 保 证金账户 实 行当日无负 债结算制 度,资金 管理要求 高。当市 场持 续向不利方 向波动导 致期货保 证金不足 ,如 果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被 强制 平仓, 可能给 基金资产 带来超出 预期的损 失。 (5) 到 期日风险 : 股 指期货合 约到期时 , 本 基金的账 户如仍持有 未平仓合 约, 交易所将 按照 交割结算价 将账户持 有的合约 进行现金 交割,因 此无 法继续持有 到期合约 ,具有到 期日风险 。 (6)对手方 风险:资 产管理人 运用基金 资产投 资于 股指期货时 ,会尽力 选择资信 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 力强的期 货公司作 为经纪商 ,但不能 杜绝 在极端情况 下,所选 择的期货 公司在交 易过 程中存在违 法、违规 经营行为 或破产清 算导致基 金资 产遭受损失 。 (7) 连带风 险: 为基 金资产进 行结算的 结算会员 或该 结算会员下 的其他投 资者出现 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 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 足,或因 其他原因 导致 中金所对该 结算会员 下的经纪 账户强行 平仓 时,基金资 产可能因 被连带强 行平仓而 遭受损失 。 (8) 未 平仓合约 不能继续 持有风险 : 由 于国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的变化 、 中 金所交易 规则的 修改、紧急 措施的出 台等原因 ,基金资 产持有的 未平 仓合约可能 无法继续 持有,基 金资产必 须承 担由此导致 的损失。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投 资管理水平 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 人对经济 形势和证 券市场判 断不准确 、获 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 操作出现 失误,都 会影 响基金的收 益水平。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 指债券发 行人是否 能够实现 发行时的 承诺 , 按时足 额还本付 息的风险 。 一 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 风险可以 视为零, 而其它债 券的信用 风险 可按专业机 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市场 对某一信 用等级水 平下债券 率的变化 都会 迅速的改变 债券的价 格 ,从而 影响到基 金资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5 产。 6、操作或技 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 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 致 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 7、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 现,将 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 致基金财 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管 人 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 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 。 投资 者 自愿投资 于本基金 , 须 自行承担 投资 风险。 2、 除基 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 金还 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销 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销 售 机 构的存款 或负债, 也没有经 销售机构 担保 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 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 或本 金安全。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 执行 ,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并在决议 生效5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6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7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6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 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 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师 事务所 、 会计 师事务所 、 证 券/期货 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和非交 易过户 等 的 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9 1)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 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 监 察与稽核 、 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 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 时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 的条 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0 21)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2、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违 反 《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 事管理等制 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 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 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 划 拨、账册 记录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1 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 宜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与义 务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2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 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 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 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 自 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不 设日 常机构。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3 1、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下 同)就同 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 项; 13)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在对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变更收费方 式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4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应当配 合 。 (5)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30日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 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间和地 点 ;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5 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 ,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 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 址。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书面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6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 加收 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 的 三 个月以 后、 六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 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 (3) 在 法律法规 、 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 , 本 基金 亦 可 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 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4) 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 理人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 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7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 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系方 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30日公 布提 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5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有效 ;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 止《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 监督员 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 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8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 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 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 清 点。监票 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计 票 的效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 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事 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 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通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 媒 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定 , 凡是 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如 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 导致 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基 金管理人 提前 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 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9 (2) 关 于 《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 后两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在决 议生效5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 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 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0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 同》产生 的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 议 可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60日 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 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 均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五 )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1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 人 (或简 称“管理 人” ) 名称: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金 融中心58 楼上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成立时间:2003 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 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或简 称“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 放短期、 中期、长 期贷 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 券、金融 债券;从 事同 业拆借;买 卖、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 务。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2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 选择标准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对 存在 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和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固 定收益品种 和货币市 场工具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企业 债、公司 债、次级 债、可转 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含超短 期融资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质押及买断式 回购、 银行 存款、 大额 存单 等) 、股指期 货、权证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 其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 规定 执行。 2、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0-9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5%;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3 出; (10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1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2 )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依据下 列标准建 构组 合: 1)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13 )本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40% ; (14 ) 本 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本 基金 持有的同一 流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净值 的2%。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 期货公司 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值 、交收等 事宜另行 协商。如 果法律法 规对 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 限 制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 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进 行监督。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4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 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 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 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4、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 的、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 单的 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 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 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 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 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 及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 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 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 以承 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 偿。基金 托管 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 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 关制 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 额度 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5 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本 基金不投 资有 锁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负责登记 和存管, 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证券应 保证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 名下,基金 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问 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及因流 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 接影响本 基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 保证 金。 (2) 基金 管理人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应 制订流动 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 准。 风 险 处置预案应 包括但不 限于因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 难以及相关 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 施,以及 有关异常 情况 的处置。基 金管理人 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相 关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 风险 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 理的时间 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 作的流动 性问 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 变动 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基 金管理人 应保 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 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 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 托管 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基金 管理人应 赔偿 基金托管人 由此遭受 的损失。 (3) 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日 向 基金托 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 料,并保 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有关 资料 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整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 资料。上 述书面资 料包 括但不限于 : 1)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 文件 。 2)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 关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 锁定 期等发行资 料。 3) 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4)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 称、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6 本基金有关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规 定,在合理 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 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规定 有权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以下事项 监督: 1)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时 的法律法 规遵守 情况 。 2) 在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 行情况。 4)信息披露 情况。 (6)相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有 新规 定的,从其 规定。 6、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 应在下 一 工作 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9、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10、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 据本 托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 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三)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7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 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 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 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 管人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 金的任何 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 依据相关 登记结算 公司结算 数据 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管资产 开户银行 扣收 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账 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 产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8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 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 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 支付。 4、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本 基金财产 承担, 于 证券账户 开立 次月第七个 工作日由 基金 托管 人从本基 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直 接扣收; 若因基金 银行存款 余额 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 户费无法 扣收,基 金托 管人顺延至 次月第七 个工作日 进行扣收 ;证券账 户开 立后连续六 个月内, 因本基金 银行存款 余额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9 持续不足导 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 无法扣收 的,基金 管理 人有义务先 行支付基 金托管人 垫付的开 户费 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算 互保基金 、交 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 立、 使用的规定 执行。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银行间 市场登记 结算 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 户,持有 人账户和 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议。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 合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设 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开 立有 关账户。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存 款开户证 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 库,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保管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实 物证券 、 银行定 期存款证实 书等有价 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办理。基 金托管人 对由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 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 与 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00 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 同、基金 信息 披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 合同,基 金管 理人应保证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 签署 后及时将重 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重大 合同 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五位四 舍 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交 易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 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因 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 协商 解决 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按照 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当 事人均有 约束 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的变更 与 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01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0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增加或 变更服务 项目及内 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 寄送 投资者更改 个人信息 资料,请 及时到原 开立 华宝 基金 账户的销售 机构 更改 。 在从销售机 构获取准 确的客户 地址 、邮编 和电子 邮箱 地址 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月 度结束后 的3个工作 日内, 向 已经 定制了电子 对账单服 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电子 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 因特殊原 因需 要获取指定 期间的纸 质对账单 ,可拨打 我公 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工 服务,提 供姓名、 开户 证件号码或 基金账号 、邮寄地 址、邮政 编码、联 系电 话,客服人 员核对信 息无误后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免费 邮寄纸质 对账单。 3、 其他相关的 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 以说明或 电子形式 向投资人 寄送基金 其他 信息资料。 (二)红利 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 场外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 选择将所获 场外份额 的 红利再 投资于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将其 所获红利 按 除息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自动转为 基 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免收 申购 费用。 (三)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是指投 资人可通 过本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 售机构提 交申请, 约定每月扣 款时间、 扣款金额 ,由指定 的销售机 构于 每月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 资金账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 和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长期 投资方式 。投 资者在办理 本业务的 同时,仍 然可以进 行日 常申购、赎 回业务。 2、办理时间


本业务 申请受理 时间为开 放式基金 法定开放 日9 :30-15:00 。 3、办理场所 目前,本公 司直销e网金 和部分 代销机构 已开通 本基 金的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本公司新增 其他销售 机构开办 此业务时 ,将另行 公告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03 4、扣款金额


投资者 应与销售 机构就申 请开办本 业务约定 每月 固定扣款( 申购)金 额。最低 扣款金额 应遵 循代销机构 的规定。 投资人在 本公司直 销 e 网金 申请 办理本业务 的每期扣 款金额最 低不少于 人民 币 1 元(含 申购费)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在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服务。基 金转 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相 关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五)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 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fsfund.com ) 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网上查询、网 上资 讯服务。 (六 )资讯 服务 1、 投资 者 如果想 了解申购 与赎回的 交易情况 、 基 金账 户份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 等信息 , 可拨 打 基金管理 人 如下电 话: 电话呼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转人工座 席。 直销柜台电 话:021-38505888-301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客户 投诉和建 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呼叫 中心人工 座席 、书信、电 子邮件、 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 投资者 还 可以通过 销 售机构 的服务电 话对 该销 售机构 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 诉。 (八) 如本 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联 系本公司 客户服务 热线。 请 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 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 书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04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 在指定媒 介刊登的 公告如下 :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8/04/21


华宝新机遇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8/04/16 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及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8/03/30


华宝基金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公 募基金增 加广发证 券为 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8/03/28


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修 订基金合 同有 关条款的公 告 2018/03/27


华宝新机遇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7 年度报告 2018/03/27 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及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8/03/27


华宝新机遇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7 年度报告( 摘要) 2018/03/19


华宝基金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西 南证券为 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8/01/01


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基 金资产净 值公告 2017/12/27


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更 名事宜的 公告 2017/12/22


华宝基金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加中金 公司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05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复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华宝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06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 于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办公场所 备 投 资者 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华宝 新 机遇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注册 的 文件 (二) 《 华宝 新机遇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三) 《 华宝 新机遇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 ( 四)法律 意见书 (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查阅 或下载基 金合 同、招募说 明书、托 管协议及 基金的各 种定期和临 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