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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策略(160627)

鹏华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重 要 提 示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成 。 2 0 1 4 年 5
月 1 5 日 ,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了 普 丰 基
金 转 型 议 案 , 内 容 包 括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封 闭 式 基 金 转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调 整 存 续 期 限 、
终 止 上 市 、 调 整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更 名 为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 自 2 0 1 4 年
6 月 1 0 日 起 , 由 《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而 成 的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原 《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同 日 起 失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但 并 不 表 明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里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等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8 年 6 月
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1 2 月 1 0 日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第 十 五 部 分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八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的 约 定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由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成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本 基 金 由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成
2 、 普 丰 基 金 : 指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封 闭 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而 成
6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本 托 管 协 议 由 《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修 订 而 成
7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8 、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 指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1 0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1 4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7 年 8 月 3 1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7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8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9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2 0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1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集 中 申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4 、 销 售 机 构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5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6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7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集
中 申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2 9 、 基 金 转 型 : 指 对 包 括 普 丰 基 金 由 封 闭 式 基 金 转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调 整 存 续 期 限 , 终
止 上 市 , 调 整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 并 更 名 为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等 一 系 列 事 项 的 统 称
3 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本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起 始 日 , 本 基 金 合 同 自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之 日 起 生 效 , 原 《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自 同 一 日 起 失 效
3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2 、 集 中 申 购 期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仅 开 放 申 购 、 不 开 放 赎 回 的 一 段 时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 个 月
3 3 、 存 续 期 : 指 自 《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本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4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5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6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7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 8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9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的 相 关 规 则 和 规 定
4 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4 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5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6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7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4 8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4 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 0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2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3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4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 5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深
圳 金 地 证 券 服 务 部 财 务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总 经 理 。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官 兼 市 场 发 展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韩 亚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资 金 局 主 任 科
员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投 资 部 副 调 研 员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袁 航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硕 士 , 9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2 0 0 9 年 6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从 事 行 业 研 究 及 投 资 助 理 相 关 工 作 , 担 任 研 究 部 资 深 研 究 员 、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2 0 1 4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2 月 至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盛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4 月 至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泽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5 月 至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实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5 月 至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信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6 月 至 2 0 1 7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锐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8 月 担 任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8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产 业 精 选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袁 航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4 年 1 1 月 担 任 鹏 华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2 月 至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盛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4 月 至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泽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5 月 至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实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5 月 至 2 0 1 7 年 0 2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信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6 月 至 2 0 1 7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弘 锐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8 年 0 5 月 担 任 鹏 华 产 业 精 选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历 任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0 6 月 至 2 0 1 6 年 0 9 月 张 戈 先 生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
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韩 亚 庆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梁 浩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鹏 华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 鹏 华 创 新 驱 动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
赵 强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配 置 与 基 金 投 资 部 F O F 投 资 副 总 监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份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 3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各 部 门 总 经 理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人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 开 发 的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 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 人 : 郭 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 3 0 人 , 平 均 年 龄 3 3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 1 5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 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2 0 0 5 、 2 0 0 7 、 2 0 0 9 、 2 0 1 0 、 2 0 1 1 、 2 0 1 2 、
2 0 1 3 、 2 0 1 4 、 2 0 1 5 、 2 0 1 6 、 2 0 1 7 共 十 一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 权 威 的
I S A E 3 4 0 2 审 阅 ,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 S A E 3 4 0 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网 址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 0 2 房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传 真 : 0 1 0 - 8 8 0 8 2 0 1 8联 系 人 : 张 圆 圆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8 0 1 B 室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3 3 0 5 室
联 系 电 话 : 0 2 7 - 8 5 5 5 7 8 8 1
传 真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0 2 0 - 3 8 9 2 7 9 9 0
联 系 人 : 周 樱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1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1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耀 球
联 系 人 : 杨 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2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联 系 人 : 蒋 娇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9 - 9 6 0 0 5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3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4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4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5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 系 人 : 王 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 2 ) 证 券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7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2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益
联 系 人 : 金 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 6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3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尤 习 贵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9 / 4 0 0 8 - 8 8 8 -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4 )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小 店 区 长 治 路 世 贸 中 心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 1 2 1 2 1 2
网 址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5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8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6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利
联 系 人 : 丁 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7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何 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8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梁 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6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9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1 0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广 东 路 6 8 9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杰
联 系 人 : 赵 洋 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1 1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 1 至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孙 燕 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0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1 2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4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1 3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杨 莉 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3 / 4 0 0 1 0 9 9 9 1 8 ( 全 国 )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1 4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袁 伟 涛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1 5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2 0 0 2 号 中 广 核 大 厦 北 楼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彭 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s e c . c o m
1 6 )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鹤 年
联 系 人 : 韩 秀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7 6
网 址 : w w w . m s z q . c o m
1 7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曹 实 凡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8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1 8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李 玉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1 9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夏 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1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2 0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立 功
联 系 人 : 马 国 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4 0 0 2 8
网 址 :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2 1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2 2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坚
联 系 人 : 张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 9 5 3 5 5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2 3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尹 旭 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1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2 4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毕 明 建 ( 代 )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9 1 0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2 5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4 0 -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亚 刚
联 系 人 : 胡 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9 5 6 1 8
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2 6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万 玉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2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2 7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刘 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7 / 4 0 0 8 - 8 8 8 -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3 ) 期 货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 1 - B , 名 义 层 1 1 - A , 8 - B 4 , 9 -
B 、 C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 0 7 号 皇 冠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
联 系 人 : 刘 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7 - 7 8 0
网 址 : w w w . c f c 1 0 8 . c o m
( 4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1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S O H O T 3 A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联 系 人 : 戚 晓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6 1 8 - 5 1 8
网 址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2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永 伟
联 系 人 : 侯 仁 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3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熊 小 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网 址 : w w w . h c j i j i n . c o m
4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 8 号 院 京 东 总 部 A 座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超
联 系 人 : 江 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1 8
网 址 : f u n d . j d . c o m
5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6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于 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7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 8 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 F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8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汉 青
联 系 人 : 王 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7 7
网 址 : w w w . s n j i j i n . c o m
9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朱 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1 0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6 7 号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张 佳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w e b s i t e I I I / h t m l / i n d e x . h t m l
1 1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2 6 号 楼 2 楼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王 诗 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网 址 : w w w . h o w b u y . c o m
1 2 )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 6 8 7 号 1 幢 2 楼 2 6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一 梅
联 系 人 : 仲 秋 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7 - 5 6 6 6
网 址 : w w w . a m c f o r t u n e . c o m
1 3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陈 铭 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 c o m
1 4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1 5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网 址 : 8 . j r j . c o m . c n
1 6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街 道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8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邓 爱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1 7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谭 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
1 8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路 1 8 号 同 花 顺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吴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5 7 1 ) 5 6 7 6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1 9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东 园 四 区 1 3 号 楼 A 座 9 层 9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李 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z s c f f u n d . c o m
2 0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办 公 室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0 9 3 8 7 8 2
传 真 : 0 1 0 - 5 0 9 3 8 9 0 7
负 责 人 : 赵 亦 清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廖 海
办 公 室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1 1 5 0 2 9 8
传 真 : 0 2 1 - 5 1 1 5 0 3 9 8
联 系 人 : 廖 海
经 办 律 师 : 刘 佳 、 张 兰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办 公 室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会 计 师 : 许 康 玮 、 陈 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普 丰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普 丰 基 金 的 设 立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9 ] 2 0 号 文 批 准 同 意 , 于 1 9 9 9 年 7 月
1 4 日 成 立 , 基 金 总 份 额 为 3 0 亿 份 , 存 续 期 1 5 年 , 至 2 0 1 4 年 7 月 1 4 日 。 普 丰 基 金 于 1 9 9 9
年 7 月 3 0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发 起 人 为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鞍 山 市 信 托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安 徽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和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0 1 4 年 5 月 1 5 日 , 普 丰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了
普 丰 基 金 转 型 议 案 , 内 容 包 括 普 丰 基 金 由 封 闭 式 基 金 转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调 整 存 续 期 限 , 终
止 上 市 , 调 整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 依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普 丰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 自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之 日 起 , 原 《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失 效 ,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普 丰 基 金 正 式 转 型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存 续 期 限 调 整 为 不 定 期 ,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调 整 , 同 时 基 金 更 名 为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普 丰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取 得 终 止 上 市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之 后 , 将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更 名 以 及 必 要 的 信 息 变 更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将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登 记 。
二 、 基 金 类 型 和 存 续 期 限
1 、 基 金 的 类 别 : 混 合 型 基 金 。2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3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一 、 集 中 申 购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份 额 变 更 登 记 完 成 起 将 开 始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 期 间 不 开 放 赎
回 , 称 为 “ 集 中 申 购 期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集 中 申 购 期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1 个 月 。
集 中 申 购 期 结 束 后 不 超 过 1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 本 基 金 将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二 、 销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三 、 销 售 场 所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 本 基 金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本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本 基 金 同 时 开 通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 具 体 规 则 详 见 相 关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
四 、 集 中 申 购 安 排
1 、 集 中 申 购 时 间 : 2 0 1 4 年 6 月 1 6 日 至 2 0 1 4 年 6 月 3 0 日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2 、 集 中 申 购 的 原 则 :
( 1 ) 投 资 人 在 参 加 集 中 申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2 ) 投 资 人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 理 的 集 中 申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 3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3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为 1 . 0 0 元 。
4 、 集 中 申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 1 ) 投 资 人 在 T 日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集 中 申 购 申 请 , 通 常 应 在 T + 2 日 到 原 集 中 申 购 网
点 查 询 集 中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
( 2 ) 销 售 机 构 对 集 中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集 中 申 购 申 请 。 集 中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集 中 申 购 申 请
及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5 、 集 中 申 购 的 限 额
( 1 )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时 , 单 笔 集 中 申 购 最 低 份 额 为 1 , 0 0 0 份 , 超 过 1 , 0 0 0 份
的 须 为 1 , 0 0 0 份 的 整 数 倍 , 且 每 笔 集 中 申 购 最 大 不 超 过 9 9 , 9 9 9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办
理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场 外 集 中 申 购 时 , 每 次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0 0 元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高 于 1 , 0 0 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 2 ) 直 销 中 心 的 首 次 最 低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追 加 集 中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 0 0 0 元 , 不 设 级 差 限 制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集 中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酌
情 调 整 。
( 3 ) 本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期 间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6 、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 1 ) 场 外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集 中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 下 表 特 定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 其 他 投 资 人 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适 用 下 表 一 般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一 般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特 定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2 % 0 . 4 8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7 % 0 . 2 1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本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集 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集 中 申 购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集 中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 2 )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参 照 场 外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执 行 。
7 、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1 ) 场 外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场 外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 1 +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 ;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 (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集 中 申 购 利 息 ) /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当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 (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集 中 申 购 利 息 ) /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场 外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1 0 , 0 0 0 元 , 所 对 应 的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为 1 . 2 % 。 假 定 该 笔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 5 . 2 0 元 , 则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1 . 2 % ) = 9 , 8 8 1 . 4 2 元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8 8 1 . 4 2 = 1 1 8 . 5 8 元集 中 申 购 份 额 = ( 9 , 8 8 1 . 4 2 + 5 . 2 0 ) / 1 . 0 0 = 9 , 8 8 6 . 6 2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元 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该 笔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
5 . 2 0 元 , 投 资 人 可 获 得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9 , 8 8 6 . 6 2 份 。
( 2 )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采 用 份 额 集 中 申 购 的 方 式 。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 1 +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 ;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集 中 申 购 份 额 = (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集 中 申 购 利 息 ) /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场 内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金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数 额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1 0 0 , 0 0 0 份 , 所 对 应 的 集 中 申
购 费 率 为 1 . 2 % , 假 定 该 笔 集 中 申 购 产 生 利 息 5 2 元 , 则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和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为 :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1 . 0 0 × 1 0 0 , 0 0 0 = 1 0 0 , 0 0 0 元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 1 . 0 0 × 1 0 0 , 0 0 0 × 1 . 2 % = 1 , 2 0 0 元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集 中 申 购 费 用 = 1 0 0 , 0 0 0 + 1 , 2 0 0 = 1 0 1 , 2 0 0 元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 利 息 / 挂 牌 价 格 = 5 2 / 1 . 0 0 = 5 2 份
即 : 投 资 人 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1 0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份 额 , 需 缴 纳 1 0 1 , 2 0 0 元 , 若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为 5 2 份 , 则 总 共 可 得 到 1 0 0 , 0 5 2 份 本 基 金 份 额 。
8 、 集 中 申 购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9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具 体 折 算 方 案 请 参 见 相 关 折 算 公 告 。
1 0 、 集 中 申 购 资 金 的 管 理
集 中 申 购 期 内 , 投 资 者 的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不 得 动 用 。 集 中 申 购 期 结
束 后 , 由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投 资 者 集 中 申 购 应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日 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的 验 资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本 基 金 同 时 开 通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 具 体 规 则 详 见 相 关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于 2 0 1 4 年 7 月 1 4 日 起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集 中 申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人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2 、 投 资 人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 0 0 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本 公 司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高 于 1 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 请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定 。3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0 . 0 1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0 . 0 1 份 时 , 该 笔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场 外 申 购 时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时 ,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位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不 足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将 由 交 易 所 会 员 返 还
给 投 资 人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2 、 申 购 费 率
( 1 )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等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 下 表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
其 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适 用 下 表 一 般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一 般 申 购 费 率 特 定 申 购 费 率M < 1 0 0 万 1 . 5 % 0 . 6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1 . 0 % 0 . 3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 2 )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参 照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执 行 。
3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当 场 外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利 息 )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0 , 0 0 0 / ( 1 + 1 . 5 % ) = 4 9 , 2 6 1 . 0 8 元
申 购 费 用 = 5 0 , 0 0 0 - 4 9 , 2 6 1 . 0 8 = 7 3 8 . 9 2 元
申 购 份 额 = 4 9 , 2 6 1 . 0 8 / 1 . 0 5 0 = 4 6 , 9 1 5 . 3 1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 6 , 9 1 5 . 3 1 份 基 金 份 额 。
( 2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当 场 内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利 息 )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位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不 足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将 由 交 易 所 会 员 返 还 给 投 资 人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通 过 场 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5 元 , 则 其 申 购 手 续 费 、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及 返 还 的 资 金 余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1 . 5 % ) = 9 , 8 5 2 . 2 2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8 5 2 . 2 2 = 1 4 7 . 7 8 元
申 购 份 额 = 9 , 8 5 2 . 2 2 / 1 . 0 2 5 = 9 , 6 1 1 . 9 2 份
因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人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 , 6 1 1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给 投 资 人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实 际 净 申 购 金 额 = 9 , 6 1 1 × 1 . 0 2 5 = 9 , 8 5 1 . 2 8 元
退 款 金 额 = 1 0 , 0 0 0 - 9 , 8 5 1 . 2 8 - 1 4 7 . 7 8 = 0 . 9 4 元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 0 0 0 元 从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2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基 金 份 额 9 , 6 1 1 份 , 退 款 0 . 9 4 元 。
4 、 赎 回 费 率
( 1 )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持 有 期 限 ( Y ) 赎 回 费 率
Y < 7 天 1 . 5 %
7 天 ≤ Y < 3 0 天 0 . 7 5 %3 0 天 ≤ Y < 1 年 0 . 5 %
1 年 ≤ Y < 2 年 0 . 2 5 %
Y ≥ 2 年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 个 月 但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 0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上 述 未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赎 回 费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 2 )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持 有 期 限 ( Y ) 赎 回 费 率
Y < 7 天 1 . 5 %
Y ≥ 7 天 0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1 0 0 %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前 持 有 的 原 普 丰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自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集
中 申 购 和 日 常 申 购 所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自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登 记 之 日 起 计 算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1 ) 场 外 赎 回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六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0 6 8 = 1 0 , 6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0 , 6 8 0 × 0 . 5 % = 5 3 . 4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0 , 6 8 0 - 5 3 . 4 0 = 1 0 , 6 2 6 . 6 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六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 6 2 6 . 6 0 元 。
( 2 ) 场 内 赎 回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如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一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0 6 8 = 1 0 , 6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0 , 6 8 0 × 0 . 5 % = 5 3 . 4 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0 , 6 8 0 - 5 3 . 4 0 = 1 0 , 6 2 6 . 6 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一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 6 2 6 . 6 0 元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7 、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 4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当 日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申 请 。 对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和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1 0 % 以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根 据 前 述 “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办 理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超 过 1 0 %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 对 当 日 未 予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十 四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五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灵 活 优 选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挖 掘 优 质 的 上 市 公 司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前 提 下 , 力 求 超 额 收 益 与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 ;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会 做
相 应 调 整 。
三 、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跟 踪 考 量 通 常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 包 括 G D P 增 长 率 、 C P I 走 势 、 M 2 的 绝 对
水 平 和 增 长 率 、 利 率 水 平 与 走 势 等 ) 以 及 各 项 国 家 政 策 ( 包 括 财 政 、 税 收 、 货 币 、 汇 率 政
策 等 ) 来 判 断 经 济 周 期 目 前 的 位 置 以 及 未 来 将 发 展 的 方 向 ,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制 定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2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包 含 策 略 选 股 和 个 股 分 析 两 个 步 骤 。 首 先 根 据 不 同 市 场 状 况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策 略 选 出 备 选 股 票 , 再 针 对 相 关 个 股 进 行 深 度 分 析 。
( 1 ) 策 略 选 股 : 本 基 金 运 用 的 选 股 策 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几 种 :
1 ) 买 入 持 有 策 略 : 寻 找 市 场 中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公 司 , 尤 其 是 优 质 的 行 业 龙 头 企 业 , 通 过
长 期 持 有 分 享 其 升 值 收 益 。
2 )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对 政 策 红 利 、 技 术 更 迭 、 社 会 变 迁 等 层 面 已 经 或 预 期 将 发 生 的 ,
导 致 行 业 竞 争 力 产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驱 动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并 投 资 于 受 益 的 股 票 ; 或 者 通 过 对 管
理 层 更 换 、 资 产 注 入 等 导 致 企 业 盈 利 水 平 有 重 大 改 善 的 驱 动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并 投 资 于 受 益
的 股 票 。
3 ) 行 业 轮 动 策 略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景 气 的 变 化 , 研 究 并 把 握 经 济 周 期 中 的 行 业 轮 动 规 律 ,
从 而 在 轮 动 开 始 前 配 置 收 益 行 业 及 个 股 , 在 轮 动 结 束 后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4 ) 逆 向 投 资 策 略 : 发 掘 并 投 资 未 被 市 场 主 流 认 同 的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类 : 市 场 阶 段 性 关 注 度 较 低 的 股 票 、 涉 及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且 为 市 场 过 度 反 映 的 股 票 、 景 气 存
在 复 苏 可 能 但 尚 未 被 市 场 充 分 发 掘 的 股 票 等 。
( 2 ) 个 股 分 析 : 根 据 多 种 选 股 策 略 选 出 相 关 股 票 后 ,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个 股 深 度 分 析 , 对 企 业 基 本 面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研 判 。
1 ) 定 性 分 析
本 基 金 通 过 以 下 两 方 面 标 准 对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
一 方 面 是 竞 争 力 分 析 , 包 括 公 司 的 研 发 创 新 、 产 品 分 布 、 品 牌 价 值 、 渠 道 资 源 、 人 员
配 置 等 竞 争 要 素 。 另 一 方 面 是 管 理 层 分 析 , 在 国 内 监 管 体 系 落 后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不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 上 市 公 司 的 命 运 对 管 理 团 队 的 依 赖 度 大 大 增 加 , 因 此 也 将 分 析 公 司 的 管 理 层 以 及
管 理 制 度 。
2 ) 定 量 分 析
通 过 对 估 值 方 法 的 选 择 和 估 值 倍 数 的 比 较 , 选 择 股 价 相 对 低 估 的 股 票 。 就 估 值 方 法 而
言 , 基 于 行 业 的 特 点 确 定 对 股 价 最 有 影 响 力 的 关 键 估 值 方 法 ( 包 括 P E 、 P E G 、 P B 、 P S 、
E V / E B I T D A 等 ) ; 就 估 值 倍 数 而 言 , 通 过 业 内 比 较 、 历 史 比 较 和 增 长 性 分 析 , 确 定 具 有 上
升 基 础 的 股 价 水 平 。
3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将 采 取 久 期 策 略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 骑 乘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等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 1 ) 久 期 策 略
久 期 管 理 是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以 “ 目 标 久 期 ” 为 中 心 、 自 上 而
下 的 组 合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 个 重 要 依 据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的 搭 配 ,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 3 ) 骑 乘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对 债 券 组 合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的 骑 乘 策 略 , 以 达 到 增 强
组 合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的 目 的 。
( 4 ) 息 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息 差 策 略 , 以 达 到 更 好 地 利 用 杠 杆 放 大 债 券 投 资 的 收 益 的 目 的 。( 5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单 个 债 券 到 期 收 益 率 相 对 于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偏 离 程 度 , 结 合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选 择 权 条 款 、 税 赋 特 点 等 因 素 , 确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 6 ) 信 用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动 承 担 适 度 的 信 用 风 险 来 获 取 信 用 溢 价 , 根 据 内 、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
结 合 对 类 似 债 券 信 用 利 差 的 分 析 以 及 对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走 势 的 判 断 , 选 择 信 用 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 信 用 债 进 行 投 资 。
( 7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由 于 其 非 公 开 性 及 条 款 可 协 商 性 , 普 遍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研 究 发
行 人 资 信 及 公 司 运 营 情 况 , 合 理 合 规 合 格 地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密 切 监 控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或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变 化 情 况 , 尽 力 规 避 风 险 , 并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4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和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申 购 赎 回 时 现 金 资
产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影 响 及 投 资 组 合 仓 位 调 整 的 交 易 成 本 , 达 到 稳 定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净 值 的 目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制 度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及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等 寻 求 权 证 的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及 程 序
1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 1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 2 )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 3 ) 投 资 对 象 的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
2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确 定 本 基 金 总 体 资 产 分 配 和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如 需 做 出 及 时 重 大 决 策 或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提 议 , 可 临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
( 2 ) 基 金 经 理 ( 或 管 理 小 组 ) : 设 计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设 计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需 要 考 虑
的 基 本 因 素 包 括 : 每 日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净 现 金 流 量 ;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限 制 和 比 例 限 制 ;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基 金 经 理 的 独 立 判 断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的 建 议 等 。
( 3 ) 集 中 交 易 室 : 基 金 经 理 向 集 中 交 易 室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 集 中 交 易 室 经 理 收 到 投 资 指
令 后 分 发 予 交 易 员 , 交 易 员 收 到 基 金 投 资 指 令 后 准 确 执 行 。
( 4 ) 绩 效 与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评 估 , 向 基 金 经 理 ( 或 管 理 小 组 )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 5 ) 监 察 稽 核 部 : 对 投 资 流 程 等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审 核 、 监 督 和 检 查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并 予 以 公 告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6 0 %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4 0 %
沪 深 3 0 0 指 数 选 样 科 学 客 观 , 行 业 代 表 性 好 , 流 动 性 高 , 抗 操 纵 性 强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较 有 影 响 力 的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的 选 样 债 券 的 信 用 类 别 覆 盖 全 面 ,
期 限 构 成 宽 泛 , 适 于 做 基 金 债 券 资 产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忠 实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以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里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七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1 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4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5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6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1 7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 2 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 2 1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 2 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2 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2 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2 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2 ) 、 ( 1 4 ) 、 ( 2 3 ) 、 ( 2 4 )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八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8 年 4 月 1 8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
本 报 告 期 自 2 0 1 8 年 0 1 月 0 1 日 起 至 0 3 月 3 1 日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5 0 , 2 1 5 , 9 2 9 . 8 3 5 3 . 8 0
其 中 : 股 票 1 5 0 , 2 1 5 , 9 2 9 . 8 3 5 3 . 8 0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8 3 6 . 8 0 0 . 0 0
其 中 : 债 券 8 3 6 . 8 0 0 . 0 0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 0 7 , 0 0 0 , 0 0 0 . 0 0 3 8 . 3 2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0 , 7 0 9 , 1 6 5 . 4 4 7 . 4 2
8 其 他 资 产 1 , 2 6 7 , 4 6 6 . 6 9 0 . 4 5
9 合 计 2 7 9 , 1 9 3 , 3 9 8 . 7 6 1 0 0 . 0 0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1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1 0 , 7 0 9 , 4 9 6 . 0 0 3 . 8 6
C 制 造 业 6 8 , 3 9 1 , 8 9 0 . 0 1 2 4 . 6 3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 0 , 3 0 5 , 9 9 0 . 8 7 3 . 7 1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2 1 , 5 1 8 , 7 6 1 . 5 9 7 . 7 5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3 4 , 2 0 3 . 9 6 0 . 0 1
J 金 融 业 2 9 , 3 2 6 , 8 0 0 . 0 0 1 0 . 5 6
K 房 地 产 业 9 , 0 5 7 , 6 8 5 . 0 0 3 . 2 6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8 7 1 , 1 0 2 . 4 0 0 . 3 1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1 5 0 , 2 1 5 , 9 2 9 . 8 3 5 4 . 1 0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 : 无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5 8 2 天 地 科 技 5 , 0 9 6 , 8 8 1 2 1 , 7 6 3 , 6 8 1 . 8 7 7 . 8 42 6 0 1 9 8 8 中 国 银 行 4 , 0 0 0 , 0 0 0 1 5 , 7 2 0 , 0 0 0 . 0 0 5 . 6 6
3 6 0 0 3 5 2 浙 江 龙 盛 1 , 3 6 0 , 0 0 5 1 5 , 1 7 7 , 6 5 5 . 8 0 5 . 4 7
4 6 0 0 1 1 5 东 方 航 空 1 , 9 4 7 , 1 5 7 1 4 , 0 3 9 , 0 0 1 . 9 7 5 . 0 6
5 6 0 1 2 8 8 农 业 银 行 3 , 4 8 0 , 0 0 0 1 3 , 6 0 6 , 8 0 0 . 0 0 4 . 9 0
6 0 0 0 5 8 1 威 孚 高 科 5 9 7 , 1 0 0 1 3 , 4 6 4 , 6 0 5 . 0 0 4 . 8 5
7 6 0 0 0 2 8 中 国 石 化 1 , 6 5 2 , 7 0 0 1 0 , 7 0 9 , 4 9 6 . 0 0 3 . 8 6
8 0 0 2 5 8 9 瑞 康 医 药 6 7 5 , 4 0 0 1 0 , 2 7 9 , 5 8 8 . 0 0 3 . 7 0
9 6 0 0 2 6 6 北 京 城 建 7 7 3 , 5 0 0 9 , 0 5 7 , 6 8 5 . 0 0 3 . 2 6
1 0 0 0 2 4 6 8 申 通 快 递 3 0 3 , 8 0 0 7 , 4 4 3 , 1 0 0 . 0 0 2 . 6 8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8 3 6 . 8 0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 -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8 3 6 . 8 0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1 9 5 4 7 1 6 国 债 1 9 1 0 8 3 6 . 8 0 0 . 0 0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无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发 生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申 购 赎 回 时 现 金 资
产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影 响 及 投 资 组 合 仓 位 调 整 的 交 易 成 本 , 达 到 稳 定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净 值 的 目 的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投 资 范 围 尚 未 包 含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本 期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证 券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证 券 备 选 库
( 3 )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5 8 , 4 8 3 . 5 4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1 , 0 4 6 , 8 9 2 . 0 6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4 8 , 1 9 5 . 8 5
5 应 收 申 购 款 1 3 , 8 9 5 . 2 4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 2 6 7 , 4 6 6 . 6 9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
(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未 经 审 计 )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4 年 06 月 10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5.36% 0.82% 38.11% 0.77% -12.75% 0.0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5.73% 3.00% 8.50% 1.49% 17.23% 1.5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0.42% 1.87% -5.60% 0.84% -4.82% 1.0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7.10% 0.90% 12.81% 0.38% 4.29% 0.5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2.94% 1.43% -1.09% 0.71% -1.85% 0.72%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60.45% 1.93% 57.84% 0.96% 2.61% 0.97%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确 定 和
计 量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按 成 本 估 值 。
5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以 估 值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6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估 值 错 误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8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开 始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开 始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份 额 集 中 申 购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集 中 申 购 期 开 始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集 中 申 购 期 开 始 之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 0 %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 七 ) 临 时 报 告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0 、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3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5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7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8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1 9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0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1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2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2 3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5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2 6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2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时 ;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时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十 八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和 购 买 力 风 险
等 。
1 、 政 策 风 险政 策 风 险 是 指 政 府 有 关 证 券 市 场 的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是 有 重 要 的 举 措 、 法 规 出 台 ,
引 起 债 券 价 格 的 波 动 , 从 而 给 投 资 带 来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影 响 证 券 的 价 格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在 利 率 走 低 时 ,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就 会 降 低 ,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加 大 。 当 利 率
上 升 时 , 债 券 价 格 会 下 降 , 但 是 利 息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会 上 升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
1 、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基 金 可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2 、 信 用 风 险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 而 使 投 资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为 信 用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公 司 债 券 中 , 公 司 如 果 因 为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完 全 履 约 支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 则 债 券 投 资 就
会 承 受 较 大 的 亏 损 。 广 义 的 信 用 风 险 不 仅 指 企 业 的 违 约 风 险 , 还 包 括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扩 大 及
企 业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的 风 险 。
三 、 管 理 风 险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前 者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 场 价 格 交 易 而
引 起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为 应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基 金 资 产 需 保 持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 从 而 在 收 益 性
方 面 可 能 会 有 些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实 现 。 后 者 是 指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
( 1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 特 征 , 综 合 评 估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良 好 ,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可 控 。
( 2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对 基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施 前 述 备 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时 ,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 无 法 全
部 赎 回 、 或 赎 回 成 本 相 对 较 高 的 风 险 。
(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内 部 巨 额 赎 回 应 对 机 制 , 对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的 事 前 监 测 、
事 中 管 控 与 事 后 评 估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流 动 性评 估 , 确 认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 当 发 现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需 充
分 评 估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与 基 金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基 础 上 , 审 慎 接
受 、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或 暂 停 赎 回 。 同 时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其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五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 而 股 票 受 宏 观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 市 场
环 境 、 技 术 周 期 等 各 类 因 素 的 影 响 , 对 于 上 述 因 素 的 理 解 或 分 析 错 误 将 导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股 票 内 在 价 值 的 判 断 出 现 失 误 , 进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做 出 错 误 的 投 资 决 策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在 于 该 类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由 于 不 公 开 资 料 , 外 部 评 级 机 构 一 般 不 对 这 类 债 券 进 行 外 部
评 级 , 可 能 会 降 低 市 场 对 该 类 债 券 的 认 可 度 , 从 而 影 响 该 类 债 券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在 于 该 类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的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的 波 动 性 较 大 , 同 时 ,
各 类 材 料 ( 包 括 招 募 说 明 书 、 审 计 报 告 ) 不 公 开 发 布 , 也 大 大 提 高 了 分 析 并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基 本 面 的 难 度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 ,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 产 或 指 数 , 其 评 价 主 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 资 产 的 价 格 与 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于
衍 生 品 需 承 受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由 于 衍 生 品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 价 格 波 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 为 剧 烈 , 有 时 候 比 投 资 标 的 资 产 要 承 担 更 高 的 风
险 。 并 且 由 于 衍 生 品 定 价 相 当 复 杂 , 不 适 当 的 估 值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损 失 。
六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交 纳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6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8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9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0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 1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集 中 申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集 中 申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5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 3 ) 会 议 形 式 ;
( 4 ) 议 事 程 序 ;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7 ) 表 决 方 式 ;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会 议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开 会 。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 5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1 ) - ( 8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9 ) 、
( 1 0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9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收 费 方 式 或 者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 9 9 8 ] 3 1 号 文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3 2 )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电 话 :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传 真 : ( 0 1 0 ) 6 6 1 0 5 7 9 8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 1 9 8 3 ] 1 4 6 号 )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号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开 始 履 行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 ;
2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7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2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3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 可 对 以 上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
1 4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1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1 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1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2 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2 1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除 上 述 第 7 、 1 1 、 2 0 、 2 1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规 定 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并 相 应 修 改 其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或 书 面 回 函 确 认 ,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负 责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在 相 关 协 议 签 署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传 达 与 执 行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集 中 申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 制 定 了 相 关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决 策 流 程 , 以 规 范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及 决 策 流 程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相 关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 应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制 度 文 件 及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决 策 流 程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如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2 、 集 中 申 购 资 金 的 验 证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期 满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集 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集 中
申 购 得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3 、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息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作 、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并 使 用 工 商 银 行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 简 称 “ 工 商 银 行 网 银 ” ) 办 理 托 管 资 产 的 资 金 结
算 汇 划 业 务 。
(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 银
行 账 户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4 、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证 券 交 收 账 户 、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进 行 证 券 的 超 卖 或 超 买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的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二 级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5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集 中 申 购 资 金 经 验 资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本
基 金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保 管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以 约 定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将 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4 、 除 上 述 约 定 时 间 外 , 如 果 确 因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议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造
成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为 丰 富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同 时 , 投 资 者 可 关 注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账 号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 快 速 实 现 净 值 查 询 功 能 , 绑 定 个 人 账 户 之 后 , 还 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 能 和 交 易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二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信 件 、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信 件 定 制 的 内 容
为 季 度 纸 质 对 账 单 ,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三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 鹏 华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 微 信 号 : p e n g h u a j i j i n )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7 * 2 4 小 时 提 供 智 能 机 器 人 咨 询 服 务 ,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四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坐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五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
值方法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工商银 行 “2018 倾心回馈”基 金定投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适
用《关于 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
等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 《证券时报》、《中 2017 年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认/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12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17
日
鹏华策略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20
日
2017 年 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
华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2 月 3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2 月 6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2 月 7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2 月 8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2 月 10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10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21
日
关于鹏华 旗下 139 只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2018 年
3 月 23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证券报》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24
日
2017 年 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
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认/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 31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9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11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14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 18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7 年 1 2 月 1 0 日 至 2 0 1 8 年 6 月 9 日 止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一 、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1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普 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的 文 件2 、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 、 法 律 意 见 书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二 、 备 查 文 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 资 人 查 阅 方 式 :
1 、 存 放 地 点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8 年 7 月